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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4-06-03田维

中国标准化 2024年5期
关键词:制度保障

摘 要:本文阐述了团体标准作为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一项重要产物,对助推和引领标准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和意义。论述了国家管理层面对其发展提供的相关政策、制度保障措施,深度分析了团体标准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团体标准实施应用、标准文本质量提升、标准信息公开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制度保障,实施应用,文本质量,标准信息公开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4.05.001

0 引 言

为助推和引领标准化高质量发展,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我国对标准化工作改革相继提出多项举措。其中,鼓励社会团体制修订团体标准是近些年标准化工作改革的重点。制修订团体标准是适应新发展、新形势,激发创新发展内生动力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我国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的措施,肩负着引领新发展的重大使命。历经5年实践证明,团体标准在满足市场需求,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引领行业技术进步,推进创新技术转化,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1 团体标准发展制度保障

2015年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学会、协会、商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社会团体类标准,选择部分领域开展试点”重要举措,为团体标准的诞生奠定了基础。同年3月11日,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完善标准供给结构,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大改革举措,拉开了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帷幕。2018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赋予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从此,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一起作为市场自主制定主导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新型国家标准体系。新标准化法为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2019年1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又进一步明确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具体要求。2022年2月23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国标委联〔2022〕6号),着重强调了要积极推动团体标准覆盖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促进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需求,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示精神,保障团体标准持久稳定健康发展。这些是从国家层面发布的关于团体标准重要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相关制度保障,也是目前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政策纲领和行动指南,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

2 存在问题

几年我国团体标准发展迅速,制修订数量取得新突破。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总计注册8217家社会团体,累计发布66,966项团体标准。团体标准已迅速成为我国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大推动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了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但我国团体标准历经5年发展,数量规模仍处于初级阶段,自身发展还不充分,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2.1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不足

目前我国团体标准制定速度和数量已经取得良好成绩,但考核这些标准是否符合和满足实践生产、生活应用需求则是我们标准化工作考核的重点。其中,评价某项团体标准实施效果好坏是衡量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制定预期目标,适合市场应用需求的重要措施手段。一方面,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主要依据“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进行展开[1]。按照《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自行负责其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但实际情况是社会团体自愿对已制修订团体标准进行“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甚少,主动积极性不强,呈现“重制定,轻实施”现象比较严重。这可能与地方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督导和激励相关政策措施有关。另一方面,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团体标准评价结果科学性、准确性、一致性方面也存在差异。目前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团体标准进行“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主要依据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进行开展工作。该系列标准仅规定了对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评价项目,二级指标以及指标说明。但“指标说明”只提供了评价指导性方向,没有具体说明评价细则。因此,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制定评价方案时,需要对标准中“指标说明”进行定量和定性细化,重新确定具体指标项,划分打分权重等级,制定出操作性更强的评价细则[3]。因此,不同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指标说明”细化结果存在差异,所形成的评价方案不一致,导致评价机构间评价结果差异很大。即使评价团体标准中某项指标单个维度内容,也需要开展相当大工作量才能完成。这些都是导致团体标准实施效果应用评价难以开展和推广的重要原因。

2.2 团标文本质量存在问题

截至目前,我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已发布近6万多项团体标准,几乎覆盖所有产业领域,涉及行业类型很广泛,数量十分庞大。登录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查阅现行团体標准文本,发现标准文本质量突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合法性问题。目前已发布的部分团体标准某些技术指标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应要求。一些团体标准中涉及产品仍属于国家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产品。最为常见问题是某些团体标准的标准编号、封面及文本形式不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与其他类型标准形式相混淆。这些都是团体标准不合法重要表现。二是先进性、科学性问题。一些已发布团体标准中个别技术指标数量、数值低于相应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要求。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这些技术指标低的团体标准显然没有体现出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优越性特征。另外,部分团体标准原创性水平也不高,查阅相关行业内相同产品类团体标准,一些标准存在涉嫌相互抄袭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与已发布其他团体标准具有高度相似情况。三是规范性问题。部分团体标准的文本框架构建和起草原则,文件名称、层次、要素的编写和表述规则以及文件的编排格式均不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没有编制出高水平高质量的团体标准[2]。

2.3 团标标准文本获取途径困难

我们若要了解团体标准发布情况,获取团体标准文本信息内容,需要到相关政府官方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浏览和查阅。但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仅有部分团体标准信息可以公开查阅文本内容,其余团体标准可能出于知识产权、涉密技术保密、技术专利保护等原因,发布主体设置不公开状态,无法获得有价值信息内容。如果想获得这类不公开团体标准文本,需要向相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或团体标准发布的社会团体申请才能获得,获取途径十分繁琐麻烦。由于标准内容无法查阅、借鉴,有可能会影响行业内即将制定同类标准中技术指标水平的提升。因为标准起草者在制修订标准时,首先会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尤其登录有关发布标准信息平台检索、查新相同或相似技术标准作为资料参考,进行技术指标的比对,从而提升标准技术性和先进性。但是由于相关标准不公开或技术上保密,会导致新标准制定得不到有效查新,制定出新团体标准可会与已发布标准技术内容“高度相似”,导致标准原创性水平不高,甚至会出现被误认为涉及抄袭等严重违反知识产权问题,极大影响标准原创性和标准创新性。因此,每年能够通过立项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中没有多少是从已发布的团体标准中转化而来的,或许与团体标准文本内容不公开,实施应用效果程度不高,无法了解行业技术指标动态变化有关。

3 建议和对策

3.1 抓紧制定关于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和改进的国家标准

针对团体标准制修订周期短、快速补充市场技术空白的特征,制定一套简单易行适合这类新型标准实施效果评价与改进的国家标准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关于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内容只规定了评价体系,框架性指导起到引领作用,但是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仍然满足不了团体标准实施效果实际评价问题。另外,随着我国标准化改革工作深入推进,团体标准快速发展,规模逐渐壮大,我国2019年出台《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现行文件也应根据近些年团体标准发展变化,及时修订关于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内容规定,以便更好地支撑和保障团体标准良好发展。

3.2 重视社会第三方标准评价机构对团体标准评价工作

目前解决团体标准文本质量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引入社会第三方标准评价机构对标准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反馈给团体标准发布单位,提升标准文本整体质量[4]。为鼓励社会标准化技术力量积极参与,政府标准化相关管理部门应以政府购买社会技术性服务形式,委托标准化领域专业能力强、富有经验,具有标准评价专业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标准化评价机构进行标准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标准化力量专业优势,对社会团体制定团标过程、文本编制质量、标准实施效果进行精准评价。同时,政府要加强对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监管力度,督促评价机构对团体标准开展有深度、有广度的技术评价,对团体标准文本进行系统性、全方位评审。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也要加强自身建设,组建有经验的专业评价团队,制定周密评价体系,精选评价要素,出具专业性强和公信力高的评价报告服务于政府和社会团体。

3.3 加大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文本信息公开力度

政府应加大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文本信息公开力度。标准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全社会技術水平进步,加快相关科技产业技术升级。我们要把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关键技术指标要求编制到标准中去,提升行业通用技术水平整体高度,促进产业科学技术水平跨越式发展。加大标准信息公开,扩大社会受众度的同时,也做好知识产权、涉密技术保密、技术专利保护等工作,要正确处理好这两个方面关系,使其相得益彰,彼此促进发展,以实现最初引入团体标准真正目的。

总之,我们应加强团体标准发布、文本质量的制定、实施效果的应用等方面监督工作,将这些工作纳入日常标准化监督抽查工作之中,增加抽查频次和整改强度,增大抽查数量和扩大行业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团体标准发布主体单位进行抽查、考核。借鉴社会第三方标准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社会团体督促其修订团体标准,从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等方面提升标准质量。同时组织社会团体做好团体标准这类标准的“对标达标”“标准领跑者”培优评先工作,鼓励他们制定出高质量且具有国际领先水准的团体标准。

参考文献

[1]朱翔华,王益谊,许青.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指南与实践[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8.

[2]李瑶. 团体标准水平评价研究与探讨[ J ] .质量与市场,2022(S1):10-12.

[3]郑巧英,张小霞,陈雪莲,等.团体标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标准科学,2020(8):45-47+78.

[4]陆杨先.构建团体标准第三方评价机制的思考和建议[J].质量与标准化,2016(4):48-51.

作者简介

田维,硕士,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标准评价及质量标准化。

(责任编辑:张瑞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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