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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赡养能否替代精神赡养

2024-05-30孙毅斌

老年人 2024年3期
关键词:赡养人民法典爸妈

孙毅斌 本刊记者

编辑同志:

我爸妈20世纪60年代初生养了我哥、我姐和我。尽管当时我们那个偏远的农村还很穷,但爸妈仍想方设法坚持让我们上学。哥哥高中毕业后没考上大学,回家跟爸妈一起务农,成家立业后,他又和嫂嫂一边干农活一边照顾年迈的爸妈。姐姐卫校毕业后,在本地一家乡镇医院工作。我大学毕业后,留在省城工作。姐姐在乡镇上班,回家看望和照顾爸妈的时间多一些。我和妻子在长沙上班,工作繁忙,加上路途遥远,回去看望爸妈的时间自然要少一些。为减少陪伴照顾爸妈时间少的愧疚,我们夫妇俩跟哥哥、姐姐商量,并签订了一份协议:我们每月固定给爸妈寄一些钱,给他们买一些衣物。考虑到哥哥没有工作,我和姐姐还在协议上写明:爸妈百年之后的遗产都归哥哥所有,我们放弃继承份额。爸妈为此很高兴,逢人就夸我们孝顺。后来妈妈去世了,爸爸再婚,我和妻子依然每月给爸爸寄钱寄物。但随着爸爸年纪越来越大,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加上他和继母现在每月又都有养老金,渐渐地对物质上的赡养并不怎么看重了。爸爸经常念叨,说我们回去看他和陪伴他的时间太少了。我和妻子让爸爸和继母到省城长沙来住,但他们拒绝了,说不习惯大城市生活。此后,我们也就没有过多地考虑爸爸的要求了。没想到,最近爸爸竟然打电话说,我工作的地方离老家也就100多公里,路途并不算很远,必须每月回去看望他一两次,否则就上法庭告我们。請问:我们每月给了爸爸钱物,这种物质赡养能否代替精神赡养?再说,爸爸现在有哥哥嫂嫂和继母陪伴,为什么非得要我们每月回去看望他两次呢?他这样要求我们是不是有些过分,是不是太不理解我们了?

长沙市岳麓区    孙毅斌

孙毅斌读者: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易永锋律师,他就此作出如下分析与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既包含经济和物质方面的,又包含精神方面的。经济和物质方面的赡养,包括子女给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一定的钱款等经济扶养,保障他们的衣食住行,对他们生活上进行照料、帮助,保护他们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等。精神方面的赡养,也就是子女对老人的亲情慰藉,包括关心、体贴老人的精神生活,经常问候、探视、看望、陪伴老人等,使他们的晚年身心愉悦,开心快乐,幸福安康。很显然,物质赡养是无法替代精神赡养的,“常回家看看”应成为子女的自觉行为。

你们三姐弟签订的那份协议中,你每月固定给爸妈经济和物质上的扶助,而且你和姐姐还自动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份额。但尽管这样,也不能免除你对爸爸进行精神赡养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成年子女都有对年老体弱的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赡养扶助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以物质赡养替代精神赡养,显然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初衷。赡养父母和继承父母遗产,其实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义务的履行与成年子女是否继承父母遗产以及继承遗产的多少,是没有必然联系的。继承权作为子女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子女自愿放弃的,法律自不干涉。而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来主张免除或者进行转让的。根据前面提到的《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条款,子女无论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都有履行对父母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的法定义务。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既错误也违法。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养老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现在的老年人对子女经济方面供养的要求逐渐在下降。相反,他们对亲情关怀等精神赡养更加渴求。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常回家看看”、陪老人说说话等精神层面的赡养,比给老人赡养费、为老人雇请保姆等物质赡养显得更为重要、更为温馨。尽管你们三姐弟过去已经签订了一份协议,由你和妻子每月固定给爸妈寄一些钱尽孝,你们还给老两口买衣物,但你们在母亲去世后,经常以工作忙、路途远为由,不常回家看望父亲,这显然是不对的。正如你爸爸说的,你工作生活的地方离老家也就100多公里,路程并不算很遥远。爸爸要求你每月回去看他一两次,一点也不过分,而且符合法律规定和传统孝道。现在单位除了有年休假,还有探亲假,你完全可以利用这些假期以及平时的休息日合理安排时间,带着妻子、孩子回去看望你爸爸,陪他聊聊天、说说话,拉拉家常,让他享一享子女膝下承欢的天伦之乐。在你们回家探望爸爸时,还可以让他顺便了解一下你们在外工作、生活和学习的情况,打消他对你们的担心与牵挂。

另外,你认为爸爸有哥嫂和继母陪伴,就没有必要让你每月回去看望他一两次,也是不对的。一方面,哥嫂的孝心不能替代你对爸爸的孝心。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不能被切断的。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前面引述的《民法典》条款中,对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继母的关爱也不能替代你对爸爸的关心。也就是说,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再婚的,其原子女仍然有赡养义务,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理由,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编辑/徐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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