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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角下我国遗产税的困境与选择

2024-05-25杨志勇

南方论刊 2024年3期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遗产

杨志勇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广州 510006)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基尼系数始终高于0.4,并且有着进一步加剧的趋势,这意味着我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我国正陷入老龄化与生育率低的陷阱之中,我国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5 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达到13.5%,而总生育率仅为1.3,已经达到国际老龄化的标准。[1]因此,为了优化税费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我国对于养老保险缴费和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的政策进行了多次的改革。人口结构的老龄化和贫富差距的扩大化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更是沉重的包袱。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指出:“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遗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已经被许多国家所采用,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采用遗产税。我国在遗产税方面并非空白一片,早期我国多次会议均有提出要开征遗产税,并且将其作为直接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国务院在2013 年批准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研究适时开征遗产税”。如果更早一步进行追溯,在近代南京国民政府就已经制定了遗产税法并开始征收。[2]遗产税对于共同富裕的作用不可忽视。首先,遗产行为本身对于财富的代际传承至关重要,考虑到我国传统的血亲宗族传统观念,其对于加剧我国同代贫富差距作用相比较西方国家更加明显。而遗产税的征收无疑对于缩小同代财富差距,降低财富在代际传承中的聚集效应起到一定程度的效果。其次,灰色收入等隐形财产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而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在传承过程中实现对灰色收入等隐形财富课征,保障分配的公平性。再者,按照国际一般情况,遗产税的征收通常会考量公益慈善事业部分而对其进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公益慈善事业本身就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外的一种社会财富分配行为,遗产税的征收对于公益慈善具有很强的反作用推力,可以间接促进社会的公平。[3]

一、遗产税征收的国际比较

遗产税的历史广阔而详细,它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这是一段充满权利、宗教、战争、逃避的历史。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证明,这些税收首先出现在普萨米蒂库斯一世(公元前654-616 年)统治时期的古埃及。[4]古希腊人有一种遗产税,他们从埃及人那里复制了这种税收。显然,除了引起抗议外,这项税收还创造了大量的政府收入。近代以来,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许多国家逐渐开始征收遗产税,最早的近代遗产税始于荷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遗产税征收的目标也由一开始的提高财政收入到促进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截止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超过100 个国家征收遗产税,并且多数发达国家都在其中,但是有部分国家也在此期间停征了遗产税。遗产税模式一般可以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以及总分遗产税制。为了考量效率的因素,大部分国家采取的是分遗产税制,即对各个继承人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而少部分国家,如美国、英国采取总遗产税制,即对财产所有人的所有财产征收遗产税。

美国作为典型的征收遗产税国家对于我国的遗产税制度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早在二十世纪初,美国进步派已经开始呼吁征收遗产税,以更公平地分配财富。这种税收的支持者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声称,巨额财富“是不必要的和无用的,因为它们不会让任何人真正快乐,也不会增加任何人的有用性,此外,它们会造成无限的伤害,并包含更大的伤害的威胁。”但是当时国会普遍不同意进步派的观点,因此它在1909 年和1913 年拒绝了遗产税。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军事支出的需要迫使国会找到创收的手段,于1916 年颁布了遗产税。此后,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政府将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从创收转向财富再分配。美国曾经也出现过遗产税的存废争论,甚至在2010 年停征过一年。遗产税的反对者一直强调遗产税对农民和小企业主的不利影响,特别是主要由家族企业组成的企业最容易受到遗产税的影响。这些企业通常将赚取的收入“回企业”,例如购买土地或设备。当企业主去世时,必须将对死者的这些资产的份额纳入遗产价值,从而导致有可能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出售。然而出售这些资产不利于保持企业的运营。遗产税的支持者认为,它筹集了大量收入,且有利于减少私人储蓄,增加社会消费。同时,遗产税的废除将会大幅减少慈善捐款。目前,美国的联邦采用总遗产税制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且具有高额免税额的特征,部分州政府也征收遗产税或继承税,但是免税额普遍低于联邦遗产税。英国的遗产税采取总遗产税制并且有着不断简化的趋势。德国采取分遗产税制,并且考虑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从而适用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关系越是亲近税率随时越低。日本最初征收遗产税的目的也是在于应对军费支出,目前主要是为了降低贫富差距,考虑社会福利而进行动态调节。遗产税的国际总体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其一为高收入群体税负逐渐加重,如美国自2021 年在遗产税中对富人“加税”,将最高边际税率由40%提高至45%;其二为财政收入情况对税制变化影响效果在加重,随着数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各国财政压力的加大,对于遗产税征收方式以及意愿在不断加强;其三为各国税制设计在不断简化,税收透明性在不断加强。[5]

二、共同富裕视角下我国遗产税征收的困境

(一)遗产税基本要素不明晰

遗产税的纳税人通常来说自然就是遗产的继承者,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者按照亲疏关系进行排序,不符合遗产税内置身份的一致性,更何况符合法律规定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这就使得确定纳税义务人问题成为一大难点。其次,根据《继承法》所规定,其所称之财产,乃是可以进行有效评估价值的资产,对于不能评估价值的资产,大多并未计算在内。可以确定价值的财产对其进行课证并没有很大难度,难度在于对于这些难以评估的财产无法进行课证,通常来说这部分财产有时价值可能比可以评估的财产价值更高,这无疑不利于缩小这部分贫富差距,容易破坏追求公平的目标。在现实实践中,对于这部分财产的评估操作性也是一大难点。

(二)隐性遗产不易课征

通常来说,隐性合法资产主要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无形资产、客户关系、战略不动产、公司网络、信息、专业知识等。隐形合法资产是对上文提到的价值评估问题深入拓展。对于现代企业发展而言,除了必要的生产技术和产品,还必须有非显性的技术类资源或制度对其进行保驾护航。然而,由于其隐性特征,价值评估操作难度较大,因此在评估遗产价值时通常该类资产会获得豁免。因此,隐性资产的显性化是遗产税征收的又一大难点。由于遗产税涉及的财产种类繁多,价值评估难度较大,尤其是在处理不可估价的财产时,往往难以确定其真实价值。这不仅增加了征收的难度,也可能导致部分高价值财产的漏税,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

个人财产的透明度对于能否对遗产税进行征收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个人财产的组成各式各样,收入来源渠道多样性较强,由此,如今的技术水平是否可以达到合理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财产的透明化,以此降低遗产税的征收难度的问题有待商榷。其次,目前信息资源共享水平不高,各部门还难以进行信息共享,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准确获得公民的遗产信息。[6]

(三)遗产税制度建设尚不完善

遗产税的征收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然而目前我国遗产税制度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对于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税率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其次,遗产税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如财产评估、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制度尚不健全,影响了遗产税的征收效果。最后,遗产税执法力度有待加强,对于违反遗产税法律法规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难以保证遗产税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遗产税的征收有赖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然而,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和其它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还存在不足,难以有效地防止遗产税的逃漏和滥用。

遗产税的征收需要依赖于完善且公正的资产评估体系。然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监管还存在不足,难以准确评估财产的真实价值。此外,对于那些拥有大量遗产的人来说,他们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财产转移,以逃避缴纳遗产税。这不仅损害了遗产税的公正性,也增加了征收的难度。

(四)征收遗产税的心理观念有待转变

我国受传统思想影响由来已久,国民对于如何处理遗产问题已经形成一套固有的办法,政府提出要征收遗产税可能导致国民产生抵触心理。虽然遗产税是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目前社会对遗产税的认知度还相对较低。一方面,公众对遗产税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认识不清,缺乏缴纳遗产税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足,公众对于遗产税的作用和意义了解不足,对于其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认识不足。因此,需要加强遗产税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遗产税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并且,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遗产税的征收可能促使富人外逃,毕竟从遗产税征收方式税率来看,富人承受的税率自然更高,以此来平衡代际财富传承。然而,这部分富豪的出逃对于社会经济必然造成一定冲击,对于遗产税的征收也是一大难点。

遗产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对于实现共同富裕有着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上述征收实践中的困难,遗产税在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受到了限制。此外,由于部分高净值人群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缴纳遗产税,这进一步削弱了遗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三、遗产税征收的破解之策

为了充分发挥遗产税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遗产税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财产范围、税率等。其次,加强资产评估体系的建设和监管,确保财产价值的准确评估。此外,加强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遗产税的征收率和公平性。最后,加强对遗产税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遗产税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责任感。

(一)明确遗产税基本要素

关于遗产税的纳税人,明确为获得遗产继承权益的个人,可以根据《继承法》获得遗产继承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类。对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不仅包括可以准确评估的显性资产,对于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显示其价值的隐性资产也应该囊括在内。对于隐性遗产无法准确评估的情况,可以给以一定期间核算其价值,然后进行征收。[7]其次,在设计遗产税的计税依据和免征额时,着重考量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居民生活发展水平以及历史传统赋税思想等因素,合理合法进行设计,可以考虑设置高额免征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二)完善遗产税征收的配套制度与技术支持

遗产税的征收需要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小组或委员会,协调处理遗产税的相关问题。同时,要完善数据共享平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随着我国征信体系不断完善,国民个人信用数据库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并且我国在2020 年已经完善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换言之,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我国个人财产的状况在网络上透明度在逐渐加强,这使得遗产税征收有一个较为坚实的基础。但是我国目前对个人财产的评估业务发展仍不成熟,相关的评估机构、评估方法和评估人才仍不充分、不完善。[8]在死亡信息登记方面,我国系统仍存在漏报等问题,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也有待提高。因此,对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运用,仍需要不断研究,争取更好的与遗产税相匹配,做到“以数治税”,提高财产公开透明度,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力度。[9]遗产税的征收依赖于准确评估财产的价值。因此,建立公正、透明的资产评估体系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培养专业的资产评估人才,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其次,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法规和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此外,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防止评估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三)加强国民纳税意识

提高公众对遗产税的认识和理解对于顺利征收遗产税至关重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遗产税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普及遗产税的相关知识和意义。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和辅导,帮助他们理解遗产税的相关政策,提高纳税意识和责任感。遗产税的征收并非一朝一夕,必然伴随争议前行,因此,对国民的税收宣传、税收教育等方式必不可少。开征遗产税对于缩小贫富差距,降低代际传承的聚集效应具有重要意义。并且,每个公民获得同等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离不开缴纳税收,遗产税同样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政府应该提高财政预算、支出的透明度,使得每个纳税人都有机会从不同程度上监督税收支出,降低国民的抵触感。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遗产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征收效率和公正性,充分发挥遗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中的作用。同时,要不断关注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遗产税的相关政策,确保其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结语

总而言之,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可以对灰色收入进行再分配,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是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工具。[10]我国可以参考域外立法实践经验,审慎设计遗产税制度,加强对国民的宣传,实现遗产税的“软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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