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首次!根据地方性法规审议政府专项规划
2024-05-22金鑫
2023 年12 月19 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关于〈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草案)〉的审议意见》送省政府研究处理。省政府组织省文物局等单位落实审议意见、修改完善规划草案,并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查。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首次根据地方性法规审议政府专项规划,拓宽了人大履职路径,为地方性法规与专项规划编制有效衔接提供了浙江范例。
2020年9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于2021 年1 月1 日起施行,成为国内首部关于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省级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省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公布实施。在报送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前,省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因此,省文物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省级规划草案,对遗产的概况、区划与管理规定、展示利用规划等内容作了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直密切关注省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和规划编制进展情况。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多次听取工作汇报,邀请人大代表共同赴大运河杭州段、宁波段和绍兴段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并分别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经过充分的意见征求和反复的规划论证,教科文卫委起草规划草案的审议报告,供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参考。
2023 年11 月22 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草案)》的说明,并对规划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划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执行《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充分考虑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河道连续性强、活态使用的特性,制定大运河遗产“整体保护、分段分类分级管控”措施,谋划科学有效利用与管理机制建设,着力提高我省保护与管理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能力。总体上看,规划草案合法合规,可行性、可操作性强,符合我省实际和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法治保障提供重要支撑,将有力推动大运河浙江段遗产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意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查。
规划草案经国家文物局审查通过后,京杭大运河流经的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五个设区市将根据省级管理规划配套出台市级管理规划,形成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1+5”的专项规划体系,进一步织密浙江省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法治之网。此次规划草案的审议,为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专项规划的配套编制提供了指导性案例,将进一步提升我省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和社会效果。
(摘自《浙江人大》,文/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