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挂床”假住院,法院怎么判
2024-05-22
某日,牛某驾驶的轿车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牛某驾驶的涉案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 万元商业三者险。杨某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急诊治疗,并于当日转入病房住院治疗,在住院101 天后办理出院手续。之后,杨某与牛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就杨某的实际治疗天数产生争议。法院查明,杨某被撞伤后虽主张住院101 天,但其住院病历长期医嘱记录单显示,自住院62 天后无诊治记录。因此,法院认定杨某实际住院天数为62天,后39 天产生的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察费,属于杨某自行扩大的损失,应由杨某自行承担。同时,杨某主张的“空挂床”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 万余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点评:
“空挂床”又称“假住院”,在法律上并无明确法律概念,一般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应当办理出院手续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的行为。
“空挂床”的认定办法:一是根据患者的住院病历资料进行综合认定,如有无完整的住院病历资料,住院病历长期医嘱记录单及临时医嘱记录单有无对应的用药、检查记录;二是通过专业的司法鉴定确定是否存在“空挂床”,比如申请专业鉴定机构对住院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进行鉴定。本案中,患者“住院”101天中的最后39天,没有对应的长期医嘱单及临时医嘱单证实患者住院治疗的客观性,因此该39 天应认定为“空挂床”。
“空挂床”浪费宝贵的医疗资源,法院对于“空挂床”现象必须给予否定性评价。患者“空挂床”期间产生的床位费、住院诊察费和护理费,属于其自行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患者自行承担。患者主张“空挂床”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院不予支持。
诚信是公民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本案中,杨某作为被侵权人,却试图通过“空挂床”这种行为获得更多的赔偿,这样的行为不仅加重侵权人的负担,也违背了诚信原则,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影响了司法公正,法院必然不会给予支持。
(整理自山东高法、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