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立法性决定,为推动备案审查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2024-05-22舒颖
2023 年12 月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以决定的形式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立法性的专门规定。
坚持有件必备,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备案范围,加强备案工作
“备案审查是一项制度、两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严冬峰指出,备案是基础,审查是核心。
在重申“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依法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基础上,《决定》创新性地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贸港法规单列为两类独立的法规类型予以备案。
同时,《决定》对报送备案的时限、方式,以及形式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备案工作,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报送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和机制,明确审查重点内容
在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审查方式主要有四种: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决定》探索联合审查机制,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
审查的方式和机制确定了,那审查的重点有哪些内容呢?《决定》将审查重点内容整合细化为六种情形: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是否符合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是否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在审查内容中引入比例原则,是《决定》的又一大创新看点。“大家普遍认为,将比例原则列为一项重要的审查内容或者标准,能够让审查意见更科学、更精准、更有说服力。”严冬峰如是阐述道。
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
《决定》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完善规定,并为了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作用,增强纠错刚性,有效解决法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规定: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法规、司法解释予以修改、废止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确认有关法规、司法解释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违背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依法予以撤销,依法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报告等制度机制
《决定》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每年”向常委会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对听取和审议报告的程序、公开形式进行细化完善,并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交由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决定》强调健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备案审查机制,加强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
(摘自《中国人大》,文/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