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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阶段我国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特点、难点与路径

2024-05-21肖坤鹏刘长江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县域全民公共服务

肖坤鹏,刘长江

(西安交通大学体育中心,陕西 西安 71004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在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发展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之一。实践中,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蕴含教育、卫生、文化、经济、生态等多种功能,对实现共同富裕有重要价值:在特色保护类村庄开发特色体育生态旅游能实现乡村低收入群体的增收,缩小城乡差距[1];在城郊接合类村庄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能拓宽城市居民的生活空间,重塑城乡关系[2];在老少边穷地区打造群众体育精品赛事能引导公共服务资源流向农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3]。从典型案例看,实现以上价值必须走协同治理路径。县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单元,推动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新期待,有利于在共同富裕道路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因此,本文以协同治理理论为依据,根据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原则,结合县域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选择浙江省湖州市A 县、福建省厦门市X 县、河南省洛阳市M县、山西省太原市H 县、陕西省西安市L 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S 县、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D 县等进行实证调研,对县域内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的多元主体进行访谈,探究新发展阶段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特点、难点与路径,推动全民健身融入县域社会治理大局。

1 新发展阶段我国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特点

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是指基于特定目标,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加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实践中,在一定制度、体制、机制下规范各自行为,以互动、协商、合作等方式寻求问题解决方案的持续过程[4]。县域是国家行政区划制度规定冠以“某某县”名称的行政区,以及接近其社会发展水平的县级市或市辖区,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地域空间。20 世纪90 年代,公共管理学将协同学思想与治理理论相结合形成协同治理理论[5],强调基于价值目标的引领,多元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同方式解决非结构化公共事务问题,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1.1 协同目标的共识性

协同目标的共识性是指利益相关者在治理的关键问题上形成共同的认识,进而汇集更多力量化解社会矛盾。立足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缩小城乡差距、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国家层面形成以县域社会治理来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构想,先后颁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既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内容,也是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撑,如国家体育总局与浙江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支持浙江省体育领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国家体育总局等多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体育助力乡村振兴工作的指导意见》都强调以县域为治理单元来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改变县城与农村分治、县域内纵向与横向组织合作不紧密的工作机制。因此,进入新发展阶段,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目标应达成促进共同富裕的共识,不仅让县域内体育行政部门认识到这一治理目标,教育、卫健、文旅、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也应认识到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举措是一种高效选择。通过共同的认识促进县城管理部门(教育、卫健、文旅、农业、住建等机构)、乡镇管理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办、卫健、农业、民政所等机构)、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农村体育精英等利益相关者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融入县域治理体系,才能协同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调研发现,浙江省湖州市A 县政府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后,分别组织县教育体育局、文化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乡镇的精神文明建设办、卫健、农业、民政所等机构的17 名相关责任人集体学习文件精神4 次,并通过会议研讨形式发表针对县域实现共同富裕工作中的跨部门合作思路,深化县域责任主体对国家将实现共同富裕的治理重心下移至县域的重大意义,以“共学”促“共识”,强化利益相关者协同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促进共同富裕的共同体意识。

1.2 协同主体的多元性

协同主体的多元性是指在公共价值目标的引领下,政府不是单一的治理主体,社会组织、企业、民众等也可以参与公共事务治理。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将构建充满活力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于县域而言,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尤为重要,县域在“省-市-县”阶层结构中处于“执行者”的角色,在“县-乡-村”阶层结构中扮演着“压力型体制”中乡镇政府的上级,相比上级的省、市政府,县域政府在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明显不足,势必需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支持。同时县域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参与可利用传统文化和感情要素实现县域社会治理目标。因此,以县域为治理载体,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治理目标,要发挥多元主体的协同作用。首先,发挥体育、教育、卫健、文化等行政部门在顶层设计等方面的引导作用,把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作为县域内缩小城乡差距、重塑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的重要内容。其次,发挥体育类、生活服务类、居民互助类等社会组织整合多部门行政资源的枢纽作用,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要素配置效率。再次,发挥国营、民营等企业推进体育技术和资本进村、建村、兴村的辅助作用,为农村注入先进的全民健身要素。最后,发挥村/居委会等在治理效果中的反馈作用,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精准性。调研发现,河南省洛阳市M 县在县城与农村接合地区建设健身步道、体育场馆、研学旅行基地、体育公园等,形成体育“元素-产业-空间”耦合发展新型空间格局,旨在消除城乡要素自由流动体制障碍,促进城乡功能互补。项目建设共由14 个行政部门、17 个社会组织、11 个企业、21 个居委会共同参与。

1.3 协同方式的差异性

协同方式的差异性是指以治理目标为导向,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民众根据各自的特长和优势,立足区域发展需求形成推动资源量的积累与质的优化的合作类型。县域间发展的差异导致县域内多元主体的合作方式存在明显差异,如发达地区的县域已成为城市群、都市圈中城市与城市之间的接合地区,市场活力强劲,企业在构建县域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发挥引领作用。落后地区县域的企业、社会组织先天发展不足,政府主导企业、社会组织合作参与显得尤为关键。从调研结果看,7 个地区形成了一元主导型、二元互动型、多元共享型的协同治理方式。1)一元主导型主要有两种协同方式,一种是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组织和企业为辅助的协同治理方式。调研发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S 县通过政府主导,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卫生康复协会和健康体检中心的协同参与,在农村地区创建了慢性病防控示范区,每周为县城和农村慢性病患者提供80人次的运动干预服务、3 次运动促进健康知识讲座。另一种是以社会组织为主导力量,辅之其他主体的协同治理方式。调研发现,福建省厦门市X 县以单项体育协会为主力军,体育、教育、工商、农业等行政部门配合,开展体育“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等大型公益活动。2)二元互动型协同方式既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又强调社会组织、企业的主动性。调研发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D县由体育、卫健、文旅等行政部门针对县城农民工文化建设、城乡居民慢性病防治等需求,以项目推介会的形式强化精准招商,进而发挥行业协会、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中的能动性。3)多元共享型协同方式是指充分尊重不同的治理主体,通过形成多个治理中心来实现治理目标,这种扁平化多中心点的治理格局能更好应对复杂环境的快速变化。调研发现,浙江省湖州市A 县依托“社区运动家”数字共享平台定位县城居民和乡村农民等服务人群,实现不同行政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上的目标协同、业务协同、资源协同;同时给予民众个体表达意愿的空间,将互联网“去中心化”特征运用于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体系,成为浙江省第一批以体育促进共同富裕的标志性工程。

2 新发展阶段我国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难点

协同治理理论认为,协同的具体内容存在4 个维度的跨界合作,包括政策制定、项目管理、服务供给、面向个体过程中的协同[6]。基于不同要素在新发展阶段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中的作用,本文从治理制度、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结果4 个维度对其难点进行分析。

2.1 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协同治理难以实现有法可依

治理制度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民众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前提。政策法规是党和政府用来引导、规范有关个人、机构团体行动的制度,包括法律和政策[7]。现实中,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难以实现有法可依。

2.1.1 现有法律法规在协同推进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时容易受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在第一章“总则”中指出,“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这为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县城居民对非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程度日益增加,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社会组织和企业对非基本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的供给逐渐增加,会加大县城与农村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差距。例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D 县文体局群体办主任指出,基于《体育法》的总则要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体育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范畴主要局限于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非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主要由体育培训机构、健身俱乐部等企业承担。

2.1.2 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政策法 规执行力不强 整理筛选“十三五”期间的71 件有关县域公共服务治理的政策文本发现,内容涉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的数量多达49 件。这表明目前解决县域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问题已得到重视,但责任主体归属体育部门,弱化了其他部门在面临土地、税收、交通、水电、环境等方面问题时协同解决的主动性。从多部门联合发文的18 个政策看,多部门在解决上述问题时还缺乏具体实施细则。

2.2 治理主体缺少合作,协同治理的体制仍未形成

治理主体是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中资源配置得以优化的保障。实践中,县级政府投入的优质资源依然供给不足,根源在于治理主体缺少合作,协同治理的体制仍处于探索阶段。

2.2.1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与县城业余体校的合作不够充分 作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附属事业单位的县城业余体校,长期服务于竞技体育,拥有大量的优质全民健身资源,如训练场地(物质资源)、教练员(人力资源),但很少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例如:陕西省西安市L 县教育体育局的竞训科副主任指出,做好业余体校教练员、运动员的训练保障是他们的主要职责,在训练调整期会根据教练员的调休时间配合群体科的管理者到社区为体育健身指导员进行运动技能培训,达到上级部门要求的体育志愿工时。

2.2.2 县域内体育与教育、卫健、住建等部门的合作不够深入 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存在的跨部门合作问题出台了部门之间职责与分工的系列政策,但协同治理的内容还不够丰富,且仅在市级层面建立了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制度,大部分县级及以下政府仍未建立该制度。调研发现,陕西省西安市L 县的教育体育局属于一个部门,但内部工作仍处于条块分割状态;县域内学校体育教师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比例仅为5%,且呈现县城学校体育教师服务县城、农村学校体育教师服务农村的现象。调研发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S 县在县委县政府的引导下,体育与卫健、教育、民政、住建等部门在体卫融合人才培养、运动促进健康技术研发、社区居民健康电子档案等方面的工作在县城逐步开展,但在农村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2.3 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协同治理难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引入社会力量,与政府形成多元共治格局是推进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重要方向[8]。然而,我国县域体育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小。

2.3.1 体育社会组织的数量存在“县城多、农村少”的问题 以“体育、全民健身、健康”等为关键词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检索[9],截至2022 年底,全国大约有50 071 个体育社会组织;在服务地区上,城市为34 298 个,县城为9 599 个,农村为6 174 个,县域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规模小,县城明显多于农村;另外,在15 773 个县域体育社会组织中,体育社团为9 874 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为5 873 个,基金组织为26 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典型的公益性质,能有效利用市场机制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开展非营利性的运作模式[10]。调研发现,陕西省西安市L 县推进“县-乡-村”文旅体融合发展,光耀体育文化传播中心、丝绸之路文化交流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村庄牌坊、道路、坑塘、房屋等规划设计中的作用明显强于体育社团。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体育文化板块业务主管反映,他们具有专业的设计能力,但在社区居民文化记忆的收集与整理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县域内体育社团拥有丰富的文化素材,但由于数量较少,相关文化素材呈明显的碎片化。

2.3.2 体育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存在“县城强、农村弱”的现象 单项体育协会具有“政社合一”的双重属性,拥有丰富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但服务范围还是集中于省、市、县层面,在县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中比较活跃,在农村地区带动力度不够,尚未在县域内形成竞技体育发展与运动项目推广相得益彰的服务模式。我国县域农村地区的草根体育组织在数量、规模上迅速扩张,组织活动活跃,但很难找到业务主管部门,“有增长、无发展”的内卷化现象突出[11]。调研发现,山西省太原市H 县的草根组织(武圣拳协会、武圣刀协会、武圣精神协会等)由于缺少业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很难协同政府参与收集、整理“关公拳谱”的主体题材。

2.3.3 企业参与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 对于企业而言,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存在投入周期长、回报率低的特点,企业倾向于投资县域农村地区的体育产业(如滑雪场、运动康复中心、体育旅游等),对县域内健身步道、体育公园等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投入期望较低。据河南省洛阳市M 县企业户外休闲开发部经理反映,县域政府考虑到全民健身投入和产出不清晰的问题,目前还未推出相应的激励措施来吸引企业参与。另外,企业参与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的产权机制不清晰,目前县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深化农业农村改革上,致力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等。这些制度明确了企业参与经营、建厂、租赁等产权归属机制,但对县域农村地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赛事组织运营、体育文化建设等产权归属问题的应对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

2.4 评估机制不完善,协同治理评估结果不实用

协同治理评估结果在协同治理中起着评价作用,是衡量治理目标是否达成或达到何种程度的工具。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治理目标的达成,国家与地方均建立了全民健身实施效果评估机制,但协同治理评估结果的实用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2.4.1 第三方评估引导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实践效能不足 从2013 年开始,上海地区每年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全民健身实施效果评估,其余省、市每5 年组织一次,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评估体系。但查阅调研的7 个县域中仅有2 个县级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 年)》实施效果的评估报告。省级和市级评估报告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比例均在80%以上[12]。这表明县域评估机制多为政府内部总结,社会及群众参与和监督反馈渠道仍未完全建立。调研发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D 县在对该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 年)》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时,直接将吉林省评估数据和报告中关于该县的数据和内容作为评估结果,并未进行实际评估。向社会公布的两份评估报告中均以突出县城治理成绩为主,对农村问题描述较少且宏观:在治理绩效上,以突出政府治理成效为主,淡化体育社会组织和企业的作用;在未来规划目标上,提出了“为农村地区提供具有体育活动功能的综合文化设施”等泛化规定,缺少将“促进县城与农村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融合发展”作为治理目标的价值导向;在相应措施中,提出“加强县城与农村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发展”的要求,缺少人力、财力以及体制机制方面的具体举措,更缺少针对体育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协同治理的改进举措,评估结果引导多元主体的治理实践效能不足。

2.4.2 县域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仍未发挥 我国省级和市级层面基本设立了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制度,县级政府由于专家资源匮乏,建设难度较大。如调研的7 个县域,仅浙江省湖州市A 县和福建省厦门市X 县建立了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制度。在人员配置上,县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公布的成员名单中多为邻市高校体育学院领导(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兼职委员多且局限于体育领域,缺少来自县级以下的基层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域内的乡村精英等。

3 新发展阶段我国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路径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协同治理的制度供给

3.1.1 完善城乡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法律法规 1)尽快根据《体育法》关于“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精神,在《全民健身条例》修订中增加“推进县级层面城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法律条文,明确县域内农村优先发展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具体措施。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中大量法律条文包含促进县级体育文化发展和农村体育设施建设的内容,自2003年实施至今,相关条款已具备法律层面的稳定性[13]。在适当时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定程序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上升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保障法”,在专章内容中要将全民健身在满足人民群众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需求中发挥功能的成功经验在规定事项上进行确认,同时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企业)的具体职责,从法律层面为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3.1.2 完善县域非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法律法规 1)由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牵头组织开展县域非基本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现状的调研工作,掌握县域内城乡非基本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发展差异。国务院办公厅可组织体育、卫健、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围绕县域城乡非基本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现状的调研数据,通过降低审批门槛、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形式制定吸引企业向县域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2)县级政府可通过发放体育消费券、直接补贴等形式引导县城和农村低收入群体参与非基本全民健身公共服务。

3.1.3 形成推进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配套政策 1)县级政府应根据相关法律尽快编制符合县域发展特点的“XX 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明确推进县城与农村基本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责任主体。2)县级政府应围绕非基本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需求进行调查研究,根据社会组织、企业、民众需求组织体育、卫健、教育、财政、民政、住建、交通等部门联合发文,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县城和农村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建设的任务、标准,以及财政支持、税收减免、土地使用等政策措施。

3.2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协同治理的管理体制

3.2.1 发挥县级业余体校的全民健身资源优势

1)县级政府要引导体育部门做好县城业余体校的运动员/教练员等资源服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机制创新。如建立体育行政部门内部的群体、竞训、业余体校协同合作机构,群体办/科负责提供财力支持、竞训科负责制定合作协议、业余体校负责具体执行。

2)结合全民健身“六边工程”建设、“完善国民健康促进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要求,构建县域体育行政部门与业余体校协同参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标准,按照县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滚动实施。

3.2.2 发挥县级政府统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主导作用 1)尽快完善县(区)级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其延伸至乡镇,实现“国家-省级-市级-县级-乡镇”五级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全覆盖,推动跨部门、跨领域间公共服务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融合发展格局,促进群众需求与推进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精准对接。2)由体育部门围绕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所涉及跨部门合作的具体事务,及时向主管县级政府报送政策建议,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跨部门合作事项、内容和任务,由县级政府办公室下发给各相关部门,并督促有关单位制定优质公共体育服务资源的供给举措。3)借鉴江苏省昆山市等实践经验[14],形成“县域内”“县域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跨域治理方案,将其纳入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制度的治理内容中,推动县域内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从办比赛等“低水平协同”向资源互补、项目共建等“高水平协同”升级。

3.3 深化治理主体改革,优化协同治理的服务机制

3.3.1 推进体育社会组织实体化改革 1)以《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印发为契机,由体育与民政部门成立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领导机构,指导县级单项体育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事项的脱钩与有效匹配。2)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修订,健全县城体育社会组织与教育、卫健、文化等各类社会组织融合的途径和方式的具体措施,提升其吸纳和调动社会资源的业务能力。3)尽快研制“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建立“备案注册-登记认可-公益认定”的登记备案制度[15],引导农村庞大数量的草根体育社会组织突破自娱性、联谊性的价值定位,明确辐射更多群众、惠及更多人群的公共性、公益性价值。4)可利用县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设立以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促进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标的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对体育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机制、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资助。考虑到县城和农村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积极性弱的问题,可通过制定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激励企业家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捐助;同时实施社会捐助配比计划[16],撬动社会资本向县域内基层、薄弱项目及落后地区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倾斜。

3.3.2 打通企业参与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机制堵点 1)通过财政资助、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等激励机制,吸引企业参与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利用县级体育彩票公益金设立以全民健身助力共同富裕为目标的专项基金,用于补充激励机制中的资金缺口。2)明确企业参与县域农村地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治理领域的产权机制,可参考陕西董岭村的做法[17],将农村土地产权按集体占51%、村民占49%的比例分配后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到市场,并授予企业一定年限的产权收益权,确保企业参与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能够获益。3)推动县级政府制定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质量标准体系,可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参与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作为县级政府财政资助、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的激励依据。

3.4 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健全协同治理的评估机制

3.4.1 确立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评估主体的独立性 1)以“社会组织基本法”在“十四五”时期立法为契机,将体育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纳入法条,探索建立面向县域内全人群、全区域、全生命周期的全民健身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在县域内培育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2)在县域开展将体育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人员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试点工作,吸引高校学者、行业专家进入体育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逐渐形成职业资质认定和持证上岗机制,确保能有充足时间制定具有县域特色的全民健身评估标准。

3.4.2 构建推进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评估指标 1)引入多元主体参与设计包括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环境、行为、效果在内的评估指标体系。多元主体不仅包括县级政府组织、评估机构、评估对象,而且也要引入专家学者、公民,特别是县域内农村地区的居民代表等体制外的民间力量,弥补县级政府内部公共责任和自我监督欠缺的问题。2)评估指标的确立要兼顾定量与定性,采取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方式。考虑到县域的差异化问题,特别是具有民俗民风特色的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环境,可针对指标体系设置一定的弹性空间,提升评估结果的客观性。

3.4.3 发挥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的作用 尽快完善县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健全咨询工作机制,工作委员会成员需由政府(体育、教育、文化、卫健、住建、民政等行政部门)管理人员、社会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业务主管、民众等多元主体组成,确保人员结构的多元性、专业性、独立性,有条件的乡镇可考虑试点建设。在第三方评估主体提交评估结果后,及时组织召开全民健身联席会议,针对评估结果中的问题制定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政策与建议,县级政府应督促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共同探讨将哪些评估建议转化为实际应用,并构建专门的监督小组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体育社会组织、企业等治理主体根据评估结果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绩效。

4 结语

县域是国家治理格局中具有基础性的地域层级单元,是城市空间与农村空间的交叉场域、乡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转换中枢。党的十八大以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体现了县域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协同治理的议题探讨具有重要实践价值。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战略目标,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纳入县域协同治理体系,强化协同治理的制度供给、完善协同治理的管理体制、优化协同治理的服务机制、健全协同治理的评估机制,既是推动县域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需要,也是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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