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如何促进家风建设的路径研究
2024-05-19王元吕璇
王元 吕璇
摘要:顺应八五普法规划号召,家庭教育的开展逐步迈入法治轨道,但日益浮现的家庭教育矛盾和现今不健全的保障机制之间的冲突令有关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研究大多止于理论阶段。本文从“家—校—社”合作中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视角着手,基于“三精”模型对促进家风建设的有效路径进行研究,以期建立高校搭桥的家庭教育促进平台,进而归纳出良好家风建设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法;家风建设;“三精”模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引言
宏观视角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时代意义。随着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文章内简称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愈发受到关注,在八五普法的背景下,党中央多次提出了新时代法治建设对家庭教育的要求。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到“国事”之后,《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是对监护主体的教育方式做出指导,也是法治国家建设以及新时代中华民族伟大復兴中国梦实现的关键一环[1]。
中观视角下,多元主体参与家庭教育的意义。《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体是监护人、学校、社会等具有监护责任的主体[2]。传统的以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为中心开展的家庭教育在时代发展下显然具有滞后性,新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条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微观视角下,家风建设是促进家庭教育的有效抓手。家庭教育的有效促进离不开优良家风的建设,古语有云“天下之本在于家”,家庭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关键。何谓家风?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
一、概念澄清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庭教育,广义上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教育与影响,狭义上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的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多元主体参与的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到“国事”的根本保障,该法从家庭教育领域着手,将指导、支持、服务体系贯彻于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家风建设
“家风”又称门风,指的是家庭或家族世代相传的风尚、生活作风,即一个家庭当中的风气,是给世代家族成员树立的价值准则。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家风建设不仅是一个家庭的象征,也是一个国家人民生活水平的体现。家风建设是《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基本要求,也是家庭教育促进的第一抓手。
二、路径阐释
(一)模型建构
家庭教育法律执行的关键是协同育人,其中学校和家庭协同尤为重要,体现在学校对于家庭开展指导与引导,其中妇委会就是非常好的立足抓手[3]。基于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研究,本课题组依据家庭教育的现状、实施情况提出了促进家庭教育的“三精”模型,见图1。以家庭为中心,高校妇委会作为媒介帮助国家和社会团体、组织针对家庭进行“精准对接”“精准指导”“精准服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6条、第35条、第48条分别就不同角度表明了妇女联合会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要求,而高校妇委会作为重要的妇女联合会一员却鲜少被提及[4]。本模型以“高校妇委会”作为“高校”这一平台的工作载体和研究聚焦点,以妇委会为平台借助于高校资源进行对接、指导、服务,致力于不断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弘扬家庭传统美德,形成家校育人合力,进而促进良好家风、促进每一个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二)精准对接
何为高校妇委会的“精准对接”,即家庭有什么样的教育需求分析。经过前期的文献查阅和实际走访调研得出,需要家庭教育的群体主要是有子女的家庭、妊娠期家庭和近期内想要生子的家庭,由于情况不同,他们对于家庭教育的需求程度也不同。本课题组将需要家庭教育的群体分为三类——“种子型”“幼苗型”“小树型”。
1.“种子型”群体:主要是指妊娠期家庭和近期想要生子的家庭,这两种类型的家庭尚未真正养育孩子,所以对于家庭教育的需求程度相对较低,他们需要了解儿童日常养护和照料的方法、如何培养儿童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初步培养安全意识、幼儿园学前准备方面的知识。
2.“幼苗型”群体:主要针对儿童处于幼童时期的家庭,主要包含幼儿园阶段和小学阶段的儿童。这类型的家庭所需要的家庭教育比起“种子型”家庭更多的是培养儿童人际交往的能力、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以及一定的体育锻炼方面的知识。
3.“小树型”群体:包含家中有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青少年的家庭,这类家庭需要的更多是爱国教育、青春期教育、价值观教育和责任意识方面的知识,由于青少年已经处于叛逆期,所以在与这类群体对接时需要研究更易被青春期少年接受的说话语气和方式。
(三)精准指导
有了相关教育需求,高校妇委会如何指导?精准指导的内核是什么?通过研究得出,“因材施教”和“分级指导”是精准指导的内核,对于不同类型的群体,采取不同的“三步走”指导方式。“未雨绸缪防微杜渐”针对尚未真正了解家庭教育内涵以及“以爱之名”尚未对孩子造成实际伤害的家庭,这类家庭通常都具有相同的特点,比如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不上心或是父母的严格限制让孩子难以喘气,针对这样的情况需要及时上门与父母沟通或是通过居委会介入进行“面对面辅导”,通过情绪引导和调解沟通从根源改变这类父母的教育方式,进而将其教育方式拉回正轨。
“比例原则合理限制”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对家庭教育进行限制,利用公权力对一些教育行为的合理限制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事”上升为“国事”的体现,但公权力的介入难免会侵害个体的权益,故为防止公权力滥用对个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特引用比例原则对其限制,在保障目的是正当的前提下,同时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还必须具备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5]。所以完整的比例原则应当包括四个部分:目的正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最小损害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6]。“援助制度及时保护”即在《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法》等法律的背景下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援助制度,给未成年人提供紧急法律援助,第一时间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考虑到未成年人缺乏自我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减少其时间和精力成本,最高效保护其合法权益[7]。
(四)精准服务
有了指导思想,妇委会如何做好服务工作?即精准服务的分类与详述。由于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开展精准服务时需要注意其共性和特效。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的主体是各类失职监护人;其次,决定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不应逾矩行使公权力机关的权力。如何针对家庭的差异性提供不同类型的指导服务是关键。精准服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五)救济型服务
主要是针对履行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可能因为离异、丧偶、外出务工等原因没能及时履行其家庭教育主体的责任,故针对这类型的家庭,要给予支持,多提供一些平台和机会,为父母教育孩子创造机会。
日常生活中往往有很多家长不懂如何正确开展家庭教育,他们极可能出于爱和善意的目的使用错误的手段对孩子造成伤害。对于这样的情况,可以采取救济型服务,利用心理咨询、司法救助等途径进行补救,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大程度践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初衷。
(六)强制干预型服务
在家庭教育促进法成功推行后,家庭教育的开展会有公权力的介入,而公权力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个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在强制力的保障下减少虐待、家暴、遗弃、非法收养等行为的发生,弥补因法律出台而将家庭教育从“私人领域”带到“公共领域”带来的风险。目前有学者提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仍未得到有效落实,偏远地区存在“法律难落实、未落实”的情况,即便普法工作大力实施,然而由于地理因素、文化因素、教育因素的干预使得一些家庭未能顺应普法规划对传统家庭教育模型展开转型,进而让普法工作流于表面。强制干预型服务的提出在解决日常“落实难”困境的问题时予以一定借鉴意义,在此服务的助力下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从根源处提高执行力。
三、研究建议
家庭教育的促进亟需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努力,高校妇委会在研究中经常被遗漏的却可发挥巧妙作用,利用其独特的人员构成以及资源的丰富性对家庭教育主体进行干预帮助,在利用高校资源帮助促进家庭教育的同时将从现实案例中所获得的经验汇总总结,进而形成“点对点”精准对接、指导、服务的机制辐射至更多地区和领域,归纳总结如下。
(一)“一对一”居委妇委巧对接
居委会作为居民日常生活的琐事管理机构,践行为群众提供最优服务的宗旨,对于居民的日常生活影响极大,已经成为其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高校妇委会则属于管理型的团体,其成员构成皆为高校女教师,在事务的细致程度上具有一定优势。居委会和高校妇委会的对接在先天上具有优势,此外妇委会虽具有专业知识和优质资源却不够熟悉群众,恰巧居委会极高的居民熟悉度为其提供裨益,强强联手让对接简单高效。
(二)“心连心”居民社区共指导
家庭教育的开展离不开“情”之一字,先“共情”才能探查“实情”,居民和社区的工作都离不开情感的维系,在前期与居委会的对接下与社区居民建立初步情感联系,以情动人,以情指导。高校妇委会的指导对象分两类,一类是居委会工作人员;一类是社区居民。对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指导主要针对其开展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以及法条解释,为其后续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知识的支持,并且考虑到居委会工作的复杂性,还需要对其开展相应的沟通交流、紧急应对措施、法律救济途径等方面的指导,用以应对其上门开展服务时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三)“听一听”高校实时服务
如何更好地利用自身资源也是现今高校妇委会参与家庭教育促進法实践的关键,基于家庭教育开展过程中易于发生突发性伤害事件,故高校妇委会可利用自身资源创建“听一听”线上服务平台,利用网络的便利性和即时性将居民开展家庭教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反馈,而高校妇委会可利用高校大学生专业丰富,事件处理能力较强等优势构建一支致力于促进家庭教育的志愿者团队,每日安排指定志愿者进行平台运营,第一时间处理居民的诉求,为其提供一对一服务,同时定时对平台上所收到的诉求进行汇总,在社区定期培训指导分享会中开展分类指导,进而让防微杜渐和答疑解惑共同进行。
结语
随着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在“两未一法”的大背景下高校妇委会对于如何促进家庭教育的研究将会更加完善,法治方针下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在一步步由构想转变为现实[8]。而如何更好地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也是未来研究中主要的研究方向,相关的实施细节亦当同步出台文件进行解释。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让“私人领域”的家庭教育进入到“公共领域”,而公权力的介入是否会造成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或是比例原则限制下的公权力是否有可能突破限制进而侵犯个体合法权益未来仍需推敲。学校以支持、帮助和促进家庭教育服务为职责[9]。其中高校妇委会的介入也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研究开拓了一片新的视野,如何高效合理地运用高校妇委会的特性与资源达到促进家庭教育的目的也是未来研究的延续方向。未来本组将会将着力点立足于“精准对接”“精准指导”“精准服务”的实际应用方面,在理论上为实践开展提供知识资源,在实践上通过短期、中期、长期3个目标将高校妇委会参与的“点对点”实践模式推广至乡村地区,进而提高辐射性,为未来家庭教育的研究提供一份助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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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福芹.论我国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构建——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背景[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2(02):14-23.
[3]李健,薛二勇,张志萍.家庭教育法的立法议程、价值、原理与实施[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1):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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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福芹.论我国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构建——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背景[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2(0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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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丽,邵彤.我国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经验与不足——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1,20(03):46-54.
[9] 姚金菊.立足家庭画好立法同心圆 明确责任协同促进家庭教育[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5):8-13.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责任编辑:袁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