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洪流中的生存游戏:网络主播用工模式争议与维权路径探析
2024-05-17孙博雅朱豪杰潘茹雪
孙博雅 朱豪杰 潘茹雪
摘 要:数字平台经济发展下衍生了网约车司机、平台外卖员等有别于传统劳动的新型用工形态,网络主播作为新型用工形态的典型,其用工模式和权益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基于政治经济学和法律视角,通过对Y平台S公会的田野调查及相关人员的访谈,发现当前数字资本通过更隐蔽和精明的手段对网络主播进行压榨、奴役,网络主播看似获取了相较于传统劳动更自由的劳动空间,但实质上遭受着自我、平台甚至第三方机构的多重剥削,主播的劳动过程和劳动产品依旧异化为对立的力量,同时还面临着劳动市场饱和、行业竞争激烈、劳动关系模糊、劳动强度过高、维权路径艰难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立法、企业责任及行业资源等方面,拟对保障网络主播权益提出相应意见。
关键词:数字劳动;平台经济;网络主播;权益保障;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4)01 — 0103 — 06
在当代数字化转型的趋势下,数字资本伴随着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以及数字化设备的成熟逐渐渗透进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促使社会发生结构性变化。当代劳资关系、劳动市场在数字资本逻辑下出现了新的特征,数据开始作为资本增殖的重要生产要素,逐渐趋于商品化、资本化,并成为数字平台进行技术垄断的关键性要素。数字平台公司借助数据优势,打破了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壁垒,将消费、服务、平台、劳动等元素杂糅,并随之催生了新型用工形态,劳动力的就业结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调整,以抖音为代表的数字平台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逐步形成后福特式的细化分工和弹性生产,例如,Y平台专门的内容审核工作就达到了两万人。网络主播作为新型用工形态的典型,长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一方面,伴随着数字劳工的“去技能化”以及智能设备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涌入“主播市场”,进行甘愿劳动,加之数字技术消弭了劳动场所的桎梏,大众可以结合自有资产实现“在家办公”,主播作为原子式劳动者与市场需求直接连接;另一方面,数字资本通过合法性话语建构[1]部分权利的让渡[2]等隐匿技巧巧妙回避了劳动法的束缚,将主播权益置于社会风险之中,导致近几年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用工争议案件大量增加,主播身心问题愈发受到社会的关注[3]。因而,游离于资本控制边缘的网络主播的权益保障问题成为了当下关注的焦点。基于上述内容,笔者选取了当前主要直播平台之一的Y平台作为研究平台与网络主播①劳资关系问题的窗口。
一、文献综述
数字化技术在当代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领域逐渐渗透,纯粹的物质劳动也带有了数字化的特征,并呈现出转向数字劳动的趋势,因而衍生了适应于平台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形态,这些新形态的出现引发了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2020年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底,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已达1930.3亿元,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超1.3亿。[4]由此可见,网络主播已经成为具有市场潜力且深受年轻人追捧的新兴职业作为新型劳动形态的典型,网络主播自然成为这些学者的研究焦点。
目前,有关网络主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劳动过程、劳资关系、权益保障三个方面。在劳动过程方面,过往学者多围绕“情感劳动”议题出发,探索情感在网络主播劳动过程中的运用逻辑。俞富强、胡鹏辉站在消费社会角度,指出身体图像与情感表达的相互结合对于直播互动的促进机制[5];之后,他们又通过量化研究的方式发现情感劳动在主播表演策略以及劳动成果中的新变化,指出网络主播的情感劳动实现劳动“去异化”[6]。涂永前、熊赟立足于泛娱乐直播中女主播的劳动过程,强调情感制造在维系“劳-客”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身体符号化、打造“人设”以及重塑关系的情感制造过程[7]。然而这些研究主要从劳动形式出发,探索网络主播的劳动过程,因而并未揭露其背后的资本剥削本质。吕鹏则在前人基础上,从社会性别、传播文化、劳动本质等角度出发,研究网络主播的线上情感劳动。[8]虽然吕鹏的研究拓寬了情感劳动的研究视野,但是由于视角过于多元而导致每块内容不够深入,即使他提及了情感劳动者对资本的服从,但并未深层次剖析其中的剥削逻辑。随着当前数字劳工研究的深入,部分学者指出网络主播背后资本更为隐蔽的剥削机制,并围绕平台与主播或是公会与主播之间的劳资关系展开批判。
根据福克斯[9]对数字劳动的定义,即“指代所有与信息传播技术的生产、分配和服务相关的劳动”,网络主播属于典型的数字劳动者,因而在分析网络主播背后的劳资关系时,可以借鉴过往学者在政治经济学角度对于数字劳工的批判。这些学者认为数字劳动依旧在资本剥削下发生异化,这种异化与传统劳动异化是一致的,只不过具体的表现形式有所区别[10],甚至数字劳动异化背后的资本剥削更为隐匿[11]。技术形式裹挟下的数字劳动似乎因更多劳动自主权的获取而转向了对资本形式上的隶属,实则依旧被深嵌在数字化生产过程,任由资本支配和控制,资本在劳资合作互利的幌子下赚取巨额利润和剩余价值[12],这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随着劳动场所禁锢的解除,资本对生命的治理从过去在固定时空的工厂转变成现在流动时空的日常生活,资本变相地对劳动者进行“时间盗窃”[13],工作时间与休闲时间界限逐渐消弭,这意味着工人劳动时间的无限延长,独立的数字生命个体沦为数字资本治理下的牵线木偶[14];第二,资本狡猾地将“劳资矛盾”转向“劳客矛盾”,劳动者的收入报酬与受众评价相挂钩,其劳动价值均在数据化的结果中找到依据,而收入分配的“游戏规则”仍由资本决定,这无疑将劳动者生存的竞争风险推向市场,劳资权力依旧处于失衡状态;[15]第三,平台经济下,数字劳工的自有资产在与劳动力的结合下再商品化或资本化,数字劳工深陷自我资本和平台资本的双重剥削,因而劳工创造的剩余价值仍有很大一部分被资本平台占有。[16]数字技术下,数字劳动者依旧在实际上从属于资本,资本仍旧是“赶工游戏”背后的最大赢家。这正如Wald J在《工作的终结》中描述的那样:“每一次技术突破都会打破企业和工人之间的权力平衡,并且使其严重偏移到企业方”。[17]在这种隐匿的剥削本质背后,周孟杰等人还指出秀场女主播在资本强制下进行着“甘愿劳动”,女主播与公司始终处于不平等的霸权雇佣关系。[18]
在权益保障方面,法学界从《劳动法》入手,分析网络主播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判定问题。有学者指出,当前网络主播呈现出“去技能化-去劳动关系化-去保障化”的趋势,[19]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权益保障问题似乎成为劳动者自由权竞争与资本博弈下的牺牲品。潘建青、[20]李泽诚[21]等学者从薪酬分配、劳资从属性、竞业限制等方面对网络主播劳动关系难确立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网络主播作为新型用工形态,与传统用工形式大相径庭,因而处于《劳动法》的保护边缘,时常被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此引发的主播过度劳动、缺乏社会保障等问题也受到学者关注。[22][23]
综上,过往的研究主要以学科孤立的视角围绕网络主播的劳动过程、劳资关系、权益保障展开,因而缺少综合的视野全面认识资本和主播的雇佣关系。由此,本文将结合法律和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对当下网络主播与数字平台或企业的劳资关系以及自身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探讨,深入挖掘内嵌其中的资本剥削逻辑和劳动控制机制,并尝试为网络主播的权益维护建言献策。
二、案例介绍与研究方法
近几年,Y平台开始深耕直播行业。资料显示,2019年,大量MCN涌入Y平台,批量制造“街排号”。2020年开始,Y平台开始探索专属的直播运营法则,将直播与电商进行嫁接,与MCN机构、直播公会建立起其中较为良性的生态。笔者调研发现,近几年,Y平台加大了对于主播的扶持力度和监管力度。在扶持方面,Y平台专门开设“直播攻略”板块,对新人主播从直播技巧、内容优化等方面进行免费的“技能培训”,同时还鼓励主播成为“金牌主播”,给予一定的流量曝光和额外收益奖励。在监管方面,Y平台加强了实名制审核机制,制定了更为严苛的主播入驻协议以及平台规则,同时还结合人机审核以强化对直播间和主播行为的监管。毫无疑问,随着直播行业的发展,Y平台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主播激励和管理制度。但是在资本的趋利本性下,网络主播的用工模式仍顺服于资本逻辑之中,他们自始至终处于被剥削的端口,其生存与发展依旧受到劳动异化的羁绊。由此,本文选择Y平台作为典型个案展开研究。
笔者于2019年3月以“主播”身份于Y平台S公会进行了六个月的田野调查,在体验主播工作的同时了解平台与公会对主播的用工模式。而后,笔者于2021年围绕网络主播的用工模式和权益保障问题,通过滚雪球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其中包括Y平臺浙江地区公共事务总监1名、Y平台S公会主播经纪人2名以及主播6名。此外,笔者还添加了部分访谈对象的联系方式,并对其日常朋友圈内容进行记录。
三、网络主播的发展窘境
(一)侥幸的生存:饱和的市场与过剩的主播矛盾
直播平台的涌现赋予了人们表现自我的契机,在资本逻辑最大限度地追求资本增殖以及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下[25],这一契机转化为了资本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时机,网络主播在依附于数字平台的过程中,与平台达成利益分成的合作契约,心甘情愿地臣服于平台资本的管控。根据田野调查结果,网络主播对数字平台的依附形式可以分为直接依附和间接依附,直接依附即直接与平台签约,其中不存在第三方交易;间接依附即主播归属于某公会或某企业,以公会和企业的名义与数字平台间接结合,90%的主播都是通过公会,通过机构进行签约。然而这些第三方机构更像是数字平台的“人力资源部门”,为平台不断筛选、吸纳优质主播劳动力;也就是说,网络主播的劳动力并不完全归属于企业,其仍植根于数字平台的商品生产过程之中[26],因而主播的剩余价值依旧被平台占有,甚至出现企业和资本双重压榨的局面,网络主播劳动产品的异己属性再次被强化。
根据访谈结果和资料显示,当前的主播市场已趋于饱和,主播行业存在“二八效应”,[27]这就出现了主播需求过剩与市场资源饱和的尴尬局面。数字资本企图通过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筛选出优质主播劳动力,将“脱颖而出”的幸存者作为自己的主要剥削对象,而对于其余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资本则通过“积少成多”的方式实现利益最大化。在“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下,趋利的资本只会重视对强者的权益保护,而其余“淘汰者”则被无情置于社会风险之中,缺少庇护。
无论是“胜者”还是“输家”,数字劳动的异化本质都未曾改变,且越是熟练掌握数字劳工规律的人,越能够在互联网社会中获得更高的关注度,进而在“数字等级”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28]最终人与人之间的异化不再限于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同阶级之间也会产生异化,等级分化下的社会不公平等社会现象将进一步恶化。以创业型全职主播为例,这类主播以直播作为全职工作,受平台约束指示的程度较高,然而只有少数头部主播才能真正瓜分主播市场这块蛋糕,主播收入由低到高的人数呈现“L”型态势[29],在“流量为王”的时代下,流量曝光资源、受众关注度都会倾斜于头部主播,最终主播内部的两极分化将愈发明显,这种等级分化仍会进一步造成劳动者的不平等,激化内部矛盾。
(二)权益的流失: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争议
近几年,有关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认定案件屡屡发生[2]。由于网络主播工作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这成为网络主播权益难保障的主要原因,平台和企业常因此为由拒绝对主播权益作出保障。底部的主播,流动性高,很可能做了一段时间后就不想再做了,所以很多时候都会签一些比较松散的协议。而这种协议所约定的从属关系往往在法律上被视为劳务关系或是合作关系,法官在判决相关劳务案件时也常因此否认主播与平台、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由于《劳动法》存在滞后性和社会兼容性不足等问题,作为新型用工形态的网络主播并不适用于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譬如网络主播享有工作时间、地点和内容的自主选择性,这弱化了传统劳资关系的从属属性与实体属性;在薪酬分配上,主播与平台、企业的利益分成形式存在合作性质,因而主播的收入类似于一种合作报酬而非工资。精明的资本往往将法律的漏洞作为剥削的借口,企图以“合作”的名义压榨网络主播,并将主播的法律弱势(如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地位上的弱势等)作为自己的地位强势,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也就成为资本“游戏规则”下乌托邦式的假想。
站在平台角度,随着大批量主播的涌入,如果要保障每一个主播的权益,这无疑增加了平台的用工成本,而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则缓解了尴尬的劳资关系,这也是平台转嫁矛盾的策略。但是所谓的第三方机构也只是一个中介角色,他们既脆弱又更怕担责,因而他们形成了一套迷人的游说式话语来引诱大众为他们“无偿”打工。
(三)沉重的压力:过度劳动与维权艰难的困境
网络主播的工作看似光鲜亮丽,但亮丽的背后仍是资本剥削与奴役的结果。随着劳动者由“单属性”到“多栖性”的转变,[29]数字经济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不断提升。一方面,资方与劳动者之间引入网络技术的变量,其实只是将工作场由现实转移到线上,劳动者的工作场域被拓宽,在依托网络技术的虚拟监管下,他们被实时监控。根据笔者的体验观察,在主播直播過程中,公会负责人会进入主播直播间查看,平台也会派遣工作人员进行随机的“巡查”和“治安”,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主播将独自承担责任,因而在平台和第三方机构的双重监视下,他们的直播活动受到各种规制和束缚,“谨言慎行”无疑加大了工作的难度。另一方面,对于兼职主播,他们有着随机的流动性及较弱的资本管制,因而不必承受严格的业绩标准,而全职主播则因为有着底薪保障而被强加了直播时长、打赏收益等工作要求,为了保证绩效的达成,他们往往会采用过度劳动的方式以避免被“裁决”,这也反映了社会竞争的残酷现实。
在资本的强压下,当前主播行业内卷化严重,过度劳动成为常态,据统计,近84%的主播反映患上了职业病,其中颈椎腰椎问题、声带受损等困扰着主播的身体健康;此外,主播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受到大众的瞩目,然而当代网民素质良莠不齐,难免会有部分观众对主播进行莫须有的人身攻击,主播作为“普通的人”,其心理也会因此出现不同程度的伤害。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网络主播身心健康受损背后有着艰难、坎坷的维权之路。
由于网络主播工作场域的拓展,劳资依附关系形成“中心-散点”结构,网络主播不再像传统劳动形式那样需要在某个固定地点汇集办公,作为一个群体,他们变得分散化而缺少凝聚力,其劳动成为原子式的劳动,加之他们缺少“集体抗争的记忆”,与资本的谈判经验尚未成熟,因而主播群体很难形成统一且庞大的规模对资本剥削进行反抗、发声,孤独的个体只能任由资本奴役、摆布,网络主播如何维权问题仍旧是“烫手山芋”。在访谈过程中,发现许多主播都因个体力量甚微而缺少“反抗的精神”,由此可见,分散的劳动结构无形中剥夺了主播集体维权的机会,这亦是数字资本强剥削的一种表现。
四、在逆境中谋生:网络主播的维权路径建构
网络主播虽是数字经济下的新型用工形态,但在本质上与传统劳动关系无异,他们并没有脱离传统劳动需求者与劳动供给方的结构,且符合现代契约精神。[30]但目前其权益保障还存在用工形式未成体系、法律法规滞后、社会资源缺乏等桎梏。这一系列问题往往依赖于劳动者的团结、企业所有权的改造、民主治理的引入以及基于合作化精神的平台合作社的创建与运作。[31]对此,社会各界应当重视对于新兴职业的权益维护问题,从立法、企业责任及行业资源等方面对网络主播的权益作出保护。
(一)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资雇佣关系的多元划定
网络主播劳动关系判定争议的出现暴露了《劳动法》滞后、僵化等问题。互联网时代下,新型用工形态不断涌现,并出现有别于传统劳工的新特征,打破了过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二元对立的局面。从目前有关网络主播劳动关系判定的案件看出,当前《劳动法》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已不完全适用于数字劳动时代,法官判决往往面临保证平台长远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博弈。因此本文认为,需要及时更新劳动法的立法理念,在坚持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的前提下,根据具体场景、考察不同类
型雇员的差异,进行相应的规则设计已是当务之急。[32]这里可以参考国外经验,例如德国劳动法采取划分劳动者类别的“三分法”以针对性地判断劳工与资方的从属关系;美国则采用泛化认定劳动关系,通过与个案的结合以增强判决灵活性。[33]对此,我国《劳动法》也可尝试将劳动从属关系依据关系强弱属性与工作强度进行多元划分,如划分为标准劳动者、非标准劳务者以及劳务者,[34]让新型劳动形态也可适用于劳动法,避免因处于《劳动法》保护边缘出现利益保障受限的局面,这也避免了平台或机构人力成本负担过重的情况。
针对主播过度劳动方面,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的立法中既未对“过劳”做出明确定义,也未形成相关认定标准,更何况立法对“过劳”进行救济。[35]基于主播权益在法律层面尚不明确问题,立法部门可以对《劳动基准法》进行增补,在明确劳资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完善劳工的工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36]
(二)平台责任还是企业责任:主播权益保障的双向推动
平台和企业应当联手保障主播权益,而非相互推诿。于平台而言,虽然在第三方机构存在下,平台与劳动方属于间接依附关系,但是平台仍应重视主播权益维护,通过限制第三方机构的收益占比、提供主播投诉渠道等方式保障主播权益。平台还可制定主播直播时间上限,以防主播之间内卷竞争出现过度劳动问题。于第三方机构而言,在与主播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劳动关系确认的基础上,企业应当为网络主播购买基本的五险一金。此外,企业应合理化设置业绩指标和工作强度,所提出的工作要求应与主播实际收入相匹配,充分利用互联网工作的弹性模式,避免主播连续高强度直播,对于主播熬夜工作等伤身情况给予相应的关怀和补贴,并注意营造公平高效的竞争环境。
值得关注的是,网络主播往往被视为“青春饭”,面对激烈且残酷的市场竞争,后期主播是否仍能从事直播行业存在未知性。对此,企业更应承担责任,通过主播转型或主播转岗等方式保证主播依旧能长期在企业中生存。
(三)集体发声还是独立维权:创建新型劳工组织
邱林川认为:“互联网是资本的场域、剥削劳工的场域,也是社会的场域、阶级形成和抵抗的场域”。[37]在数字经济的新形式下,组织新的团体组织来保障不同行业中劳动者的权益是时代所需。随着工作场域的解放,网络主播成为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的独立力量,他们难以形成集体规模以对抗资本的过度剥削和压榨。这时则需要创建专门的劳工组织,以作为中心力量枢纽,打破主播孤立无援的处境,为主播维权发声。例如,在国外,一些局域联合甚至跨国联合的工会组织已经出现,洛杉矶网约车司机组建了“网约车司机联盟”以抗争资本。[38]再如国内,常德市的网络主播协会以联络、协调和服务为主要职能为网络主播服务;吉首市成立的外卖商家协会旨在宣传行业和法律知识以帮助同行规避风险。各类新劳工组织的成立能在技能提升、信息宣传、权益保障等方面为数字劳工提供发声、协调、举报的途径,从而减少个体独立面对风险的无力性。然而,当下我国的这些新型劳工组织并不普及,且现有劳工组织保护工人的方式也略显过时,因此创建涵盖中央到地方的垂直化网络直播协会,提供主播维权平台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将权益保障落实到每个主播。
此外,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隔断性,同公会或同企业的主播往往无法像传统职业那样在现实中见面、交流,即使有线上社群,但是由于公会人员也在场,也很难畅所欲言,进行线上互动。对此,搭建仅服务于主播的网络渠道十分必要,主播可以在贴吧、超话等专属平台进行互动交流,分享直播经验、讲述直播故事,将分散式的主播进行集群驻扎,这种虚拟的“抱团”亦可以强化主播对于自身的职业认同,巩固主播群体的凝聚力,从而潜移默化地提升主播的反抗意识。
五、结论与讨论
数字平台经济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劳动力过剩问题,然而数字资本的剥削逻辑并没有因为线上用工模式的改变而呈现弱化趋势,狡猾的资本反而借用数字技术加强了对数字劳动者的奴役和压榨,权力关系渗透进劳工的用工模式之中,甚至强化为一种更加隐匿和精明的方式。站在《劳动法》角度,数字资本借助网络主播非传统工作模式,将网络主播视为“劳务关系”,即利益分成的合作关系,除直播平台外,网络主播自己提供生产资料(也有部分公司会提供直播设备和场地),自由决定直播场所和时间,劳资的从属性大大缩减,而从属性是《劳动法》重要的判断依据,这无疑将网络主播边缘化,主播以“合作”的形式接受着平台或第三方机构的压迫,劳动关系的模糊认定下主播的权益遭到“去保障化”的风险。换言之,数字平台经济下,网络主播获取到了一定的工作自由权,自主性大大提升,然而他们也因此付出了失去权益保障的代价。不过,站在平台角度,若主播都和平台签订劳动合同,难免增加平台的用工成本和运作难度,因此如何平衡作为主播弱势方的权益和作为平台强势方的压力仍然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研究立足于政治经济学和法学视角,通过对Y平台的田野调查,结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发现网络主播数字劳动背后深层次的资本剥削和压榨,资本通过各种隐蔽技巧掩盖剥削事实,否认劳资关系以减少用工成本和责任风险;加之“中心-散点”的权力结构让主播分散成单一的力量无法抱团,主播的劳工权益游走于法律保护边缘而更易受到侵犯。基于此,笔者也尝试提出了网络主播维权路径建构的方法,以帮助网络主播合理维护权益。然而,数字劳动时代下,国家对于各类新生职业的关注度还远远不够,数字劳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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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