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宅”新解
2024-05-14郑常庚
郑常庚
摘要:陶渊明代表作《归园田居(其一)》长居高中语文教材,其中“方宅”一词或注或不注,或这样注或那样注,可见编者的艰难抉择。本文通过比较两篇学术论文肯定“方宅”的词形,引出对“宅”的合理“别解”,再罗列流行选本对“方宅”的注释,并梳理出两条思路,指出都不合语法及词的理据。然后提出“方形宅地”的训释,各种问题迎刃而解,且在陶诗中有内证,在陶诗外有典故,赋予诗歌深邃的文化内蕴。
关键词:方宅;语法;理据;文化
《归园田居(其一)》是陶渊明的代表作,其中“方宅”一词的大概意思都不难理解。也许因此,一部分选本对这个词没有注释,如朱东润主编《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上编第二册(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3年9月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级中学课本·语文》未选用这首诗。自1987年至今,人民教育出版社高中语文教材一直选入《归园田居(其一)》。
1987年10月《高级中学课本·语文》第2版第五册,1990年11月《高级中学课本·语文(必修)》第五册(共3版)均注释为:
〔方宅十余亩〕住宅周围有土地十余亩。方,四旁、周围。宅,住宅。
2003年以后各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必修2)》均未注释“方宅”。
直至2019年8月部编《普通高中教科书·语文(必修上)》对“方宅”又作了注释,但调整为:
〔方宅十余亩〕宅子四周有十几亩地。方,四周围绕。
差别主要在“方”,由方位名词变成动词,“方宅”由名词性结构变成动词性结构了,令人费解。
“方宅”究竟作何解,学术界鲜有专文论及,《中国知网》收录了两人涉及此问题的文章。
范子烨先生《诗意地栖居与沉静的激情——对陶渊明〈归园田居〉五首的还原阐释》(《文学遗产》2011年第5期,以下简称“范文”)第一部分中说,“方宅十余亩”一句,唐欧阳询《艺文类聚》卷六五引晋陶潜《杂诗》写作“方泽十余亩”,范文从四个方面分析,得出“方泽十余亩”是陶诗的原文、“方泽”是“湖田”之义的结论。
1.魏晋“十余亩”约今5000余平方米,而草屋八九间加上“堂前”“后园”今500平方米左右,二者悬殊,不可理解。
2.宋以前的文献里“方宅”仅此一见,且此句之后四句诗均为对仗句,“方宅”与“草屋”是包含关系,逻辑上不应构成并列关系。
3.与“方泽”有关的描写多见于陶诗。
4.“宅”與“泽”的上古音、中古音、近古音都相同。
之后葛志伟先生《“方宅”还是“方泽”——与范子烨先生商榷陶诗的一处异文》(《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以下简称“葛文”)对“范文”进行了探讨,认为仅凭《艺文类聚》孤证不能说“方宅”为“方泽”的异文。
1.古人之“宅”不仅包括所居屋舍,更涵盖其周围所有经营依托之处。引《说文解字》“宅,人所托也”,再引《晋书》“孔愉传”、“吴隐之传”记载:数亩宅、数间草屋,并进一步引《晋书·食货志》指出,“十亩之宅”刚好达标,五十亩宅才是豪宅。
2.六朝文献里,“方泽”多与“圜丘”相对出现,作为祭祀场所。且“方泽”面积较大,一般用“方……里”表达。
3.陶诗中大小概念并列并非孤例。
4.范文论证“与‘方泽有关的描写多见于陶诗”,对所举陶诗诗句的训释均为误读。
5.“泽”与“宅”读音相混,造成“泽”为“宅”的异文。
梳理两人的争鸣,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1.范文1、2条的疑问是很有道理的,为葛文提供了思路,葛文第1条解惑是有理有据的。
2.范文3、4条均为旁证,葛文回应是有力的。
笔者赞成葛文的意见,认为“方宅”不是“方泽”的异文,但葛文引《说文解字》“宅”条释义对“宅”的解释仍显粗疏,也缺乏训诂学分析,以致“方”与“宅”的含义及其关系仍不甚了了。
还有四篇几百、千余字的短文论及“方宅”,均来自中学语文教学刊物。王九卿《“方宅”之“方”》(《语文月刊》2014年第1期,以下简称“王文”)有感于“方宅”十几亩,太大,不合理,而教材又未注释,于是认同某一本教辅书的讲法:“方,四方,周围”,并举《愚公移山》“方七百里”、《赤壁之战》“地方数千里”为例。李世袭《“方宅十余亩”作何解?》(《语文教学通讯》2014年第5期,以下简称“李文”)认为“方宅”之“宅”就是住宅,晋代“亩”较小,十几亩之宅即为“宽敞的宅院”,对“方”何以表示“宽敞”则不置一词。刘德水《“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发微》(《中学语文教学》2014年第4期,以下简称“刘文”)认为把“方宅”讲为大宅子,与陶渊明的固穷守拙矛盾。“方”应讲为“旁(傍)”,宅子不那么大,就通达了。杨坤《“富有”的陶渊明》(《散文百家》(新语文活页)2019年第9期,以下简称“杨文”)是一篇教学随笔,学生由“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感觉到陶渊明是富有的,作者认为“宅”是泛化为所有的田产、地产、房产,所以说陶渊明并不富有。刘文、杨文都经过一番考证,考证宅子的大小,也都没有从训诂学的角度考查“方”与“宅”的关系。
其实,对于“方宅”的理解,中学语文教材的两种注释及中学语文教学刊物的这四篇文章,都受到常见选本相关注释的影响。
1.“方宅”句:“方”,旁。这句说住宅四周有十余亩地。(《魏晋南北朝文学史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中国文学史教研室选注,中华书局1962年8月,下文简称“《参考资料》”;《汉魏南北朝诗选注》北京出版社1981年2月)
2.“方”,傍。(《中国历代诗歌选》上编,林庚、冯沅君主编,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年1月,下文简称“《诗歌选》”)
3.方宅:宅地方圆。习惯上将住宅地基与周围的园地一起计算。(译文:有那十来亩宅基地)(《陶渊明集全译》,郭维森、包景诚,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下文简称“《全译》”)
4.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上句言宅屋周围之园,下句言宅屋。方:方圆,周围。(《陶渊明集笺注》,袁行霈撰,中华书局2003年4月,下文简称“《笺注》”)
这些选本几乎都是文学性、普及性选本,对词语的训释大多讲“大意”,未作词语理据的考究。
对“宅”的解释,分为三种。《参考资料》《诗歌选》理解为“宅子、住宅”,“方”则表示“宅”的外围。《全译》和杨文,将住宅和周围的园地一起计算,与《说文解字》的解释一致。这就存在所谓“方宅”与“草屋”大小概念并列的逻辑问题。《笺注》则只指“宅屋周围之园”,不含后句中的“草屋”。这个解释最清晰,也避免了大小概念并列的逻辑问题。当然大小概念不能并列,那是现代逻辑学的理论,不宜用来苛求古代诗歌。
对“方”的解释明显分成两种思路,却又两难抉择。
《参考资料》解释为“旁”,其致命伤是语序不对,汉语里表示“旁”“边”之类意思的方位词,都是用在名词之后,没有用在名词之前的,如:
所谓伊人,在水一方。(《诗经·蒹葭》)
扁鹊以其言饮药三十日,视见垣一方人。(《史记·扁鹊仓公列传》)
将“旁”讲为“周围”的讲法,相当于把“旁”翻译成“周围”,意思没变,却解决了语序问题。意义上讲为“周围”,与后面的“亩”还不是丝丝入扣,于是有注释将“方”解释为“方圆”,表示面积,同样存在语序问题,汉语里“方”表示面积,也都是用在表示面积的那个主体——名词之后:
今齐地方千里,百二十城。(《战国策·齐策一》)
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列子·汤问》)
再说,“方×里”表示面积,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其中的“方”怎样讲?“方圆”“周围”“平方”“见方”,等等,中学语文教师见仁见智。而学术界已有共识[1],不讲为方圆、周围,应讲为“纵横”“见方”。《论语·先进》“方六七十,如五六十”,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注:“方六七十——这是古代的土地面积计算方式,‘方六七十不等于‘六七十方里,而是每边长六七十里的意思。”《汉语大词典》“方:古代计量面积用语。后加表示长度的数字或数量词,表示纵横若干长度的意思。多用于计量土地。”也举该句为例。可见,“方宅十余亩”中“亩”已明确表示面积,不必再用“方”重复表示面积,况且“方”并不能单独表示面积。
以上是将“方”讲为“旁”“周圍”“方圆”。
为了回避将“方”讲为“旁”“周围”“方圆”的弊端,《诗歌选》将“方”讲为动词“傍”,并且衍生出了把“方”讲为“围绕”的注释,于是“方宅”成为了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这种讲法难以顺畅。
首先有违一般的语感。原诗“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及其后面几句诗都是对仗句,虽然严格的平仄是南朝才形成的,但词性及短语结构的对仗,经过汉赋及骈文的影响,至陶渊明时已经比较成熟。那么,与“草屋”对仗的“方宅”最好理解为偏正式的名词性结构(将“宅”讲为“旁”,一样不能与“草屋”对仗)。
其次,把动宾结构的“方宅”讲为表示面积的“名物化”词语,成为“方宅(之地)”,表达“围绕住宅的土地”的意思,不仅有违语感,而且有“增字解经”之弊,与陶诗明达晓畅的特点不符,也不明确“方宅”究竟包含不包含住宅。
第三,“方”作为动词虽有个别讲为“沿着”“围绕”的,但不见表示面积的。
至于刘文认为“方”应讲为“旁(傍)”,则是在两种讲法中“骑墙”。
那么,“方宅”究竟作何解呢?
关于“宅”,有一个著名的句子:“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两次出现在《孟子·梁惠王上》。另有“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孟子·尽心上》)。很明显,“宅”不能只解释为“住宅,宅子”,因为“五亩”太大(尽管小于现在的“五亩”),有那样大的宅子的人家不会仅满足衣食无忧。更重要的是,住宅里是不会栽种桑树的,只能在住宅附近的土地(围墙外)上栽种,这应该是常识[2]。所以“宅”应有“住宅附近的园田地”的意思,可简称“宅地”。《孟子》作为先秦重要的典籍,陶渊明对其中“宅”的此义应该十分熟悉。一般辞书注意到了“宅”不仅指宅子,还指包含宅子周围的园地,所以在“住宅”“宅子”之外,增加了“居处”“住所”“托身之处”等义。在这一点上,《全译》特别是《笺注》说得清楚而准确。
本文没有采纳《陶渊明集全译》注释的“宅基地”的说法。《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宅基地”的解释是:“我国公民个人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房屋并有居住使用权的土地。”似乎仅限于住宅所占土地。《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说: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其中的“附属设施”一般解释为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各省对宅基地面积有大致的规定,一般为20—30平方米。可见现代“宅基地”的含义、用途、面积与陶渊明之“宅”是有差异的,陶渊明之“宅”是可以种粮栽树的衣食托身之处。
顺便说说“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的内外语境。先说两句诗之间的关系。“草屋”就是“宅子”,可见,如果“方宅”单纯地解释为“宅子”,那两句诗就同指而大小相去甚远了。所以各家注释都努力将“方宅”拓展为“住宅周围之地”。这是正确的语感。实际上,两句诗的顺序调为“草屋八九间,方宅十余亩”更合理,因为先有“屋”再有“宅地”。为什么换句序呢?应该是因为全诗大体要押韵。再看这两句诗与全诗语境。“开荒南野际,守拙归园田”概说回归园田开荒,“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言整饬宅地、修建房屋,“榆柳荫后檐,桃李罗堂前”描绘宅外之地所栽种的树木对于草屋的实用、美化效果,“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写静谧淡薄的人气,“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颠”写动物的生机,印证“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的图景。如果“方宅”不讲为“宅地”,“榆柳”“桃李”“桑树”都成了“无本之木”了。
准此,则“宅”即“住宅附近的园田地”,已包含了各家注释中的“旁”“傍”“四周”“方圆”“围绕”诸义,“方”就是多余的。因此,对“方”的解释须得另辟蹊径。
关于“方”,有一个最常见的义项:方形。《汉语大词典》在“方”下列了近300个不重复的词条,其中“方”作“方形”讲的词条达55个,为各义项之首。其中绝大多数均为偏正式的名词性结构,如“方孔,方目,方田,方兄,方竹,方州,方字……”
由此,笔者认为“方宅”意思是“方形的宅地”。其他训释的违拗之处即迎刃而解。
有趣的是,在《陶渊明集》中,真还出现了“东园”“西园”“南圃”“北园”,可作为“方形的宅地”的注脚。
东园之树,枝条载荣。(《停云》)
南圃无遗秀,枯条盈北园。(《咏贫士》其二)
既已不遇兹,且遂灌西园。(《戊申岁六月中遇火》)
四方的园地合起来恰好是一块大致方形的宅地。
不仅如此,“方宅”表示“方形的宅地”还有深远的文化内涵。西晋陈寿《三国志·何晏传》很简短:
晏,何进孙也。母尹氏,为太祖夫人。晏长于宫省,又尚公主,少以才秀知名,好老庄言,作道德论及诸文赋著述凡数十篇。
刘义庆《世说新语·夙惠》则记载了何晏的具体事迹:
何晏七岁,明惠若神,魏武奇爱之。因晏在宫内,欲以为子。晏乃画地令方,自处其中。人问其故?答曰:“何氏之庐也。”魏武知之,即遣还。
这两段文字合起来就很有意思了。何晏小时候聪明有才华,喜欢老庄道家的言论,其“画地令方,自处其中”的行为岂不是为陶渊明所追慕?陶渊明自择“方宅”——“方形的宅地”,含蓄地表达了心远地偏、与世隔绝、特立独行的归隐风范?两人中,何晏是开魏晋风流先河的人,陶渊明则可称魏晋风流之集大成者。李泽厚曾称陶渊明是“魏晋风流的最高代表”,在他的身上无处不体现着魏晋风流的典型特征:他追求人格的独立、浑然无欲的境界、生活的艺术化,这种追求是他率真本性的自然流露,最能体现出魏晋风度的核心价值。
有人会说,陶渊明去世14年后,刘义庆始撰《世说新语》,陶渊明怎么知道《世说新语》里的事?须知,《世说新语》虽名曰小说,其内容主要是记载东汉后期到晋宋间一些名士的言行与轶事,书中所载均属历史上实有的人物,尽管他们的言论或故事有一部分出于传闻,不都符合史实,但流传甚广,影响巨大,则是无疑的。《三国志》虽然对何晏的具体事迹语焉不详,但概述他的精神风貌定有所自,士大夫之间定有流传,好交朋友、读书不少、又与之志趣相投的陶渊明不至于不知晓吧。
明此典故,又有道家志趣,且恰好有方形田園的人估计稀少,加之陶诗在后世相当长的时间里地位不高,追捧者寥寥。这或许就是“方宅”一词少现于后世文献的原因吧。
注释:
[1]周志锋《新版中学语文课本古文注释发疑》(《宁波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6期)、《再说“方X里”》(语文建设2002年第6期)、《训诂探索与应用》(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11月第1版)。另见方有国《古代诗文今注辨正》(巴蜀书社,2005年2月第1版)
[2]参见朱熹《四书章句》注云:“五亩之宅,一夫所受,二亩半在田,二亩半在邑。田中不得有木,恐妨五谷,故于墙下植桑以供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