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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视域下侦查预测性思维的运行路径

2024-05-09方,唐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预测性侦查人员犯罪

马 方,唐 娜

大数据的概念在2000年左右开始浮现,它诞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互联网用户在检索信息时面临的困境。(1)参见《大数据白皮书(2014)》,载中国信通院,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804/P020151211378899999508.pdf。经过二十多年的迅速发展,大数据这一概念已经渗透到人类社会几乎所有重要领域。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公安领域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全面迎来了智慧警务的新时代,如“智慧浙江公安”“山东大数据警务云计算”等。(2)参见张兆端:《智慧公安:大数据时代的警务模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5年版,第256、276、286页。大数据在公安领域的发展呈现出惊人的速度和广阔的前景。然而,随着智慧警务时代的到来,公安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新常态下,侦查工作需要适应智慧警务背景,发展侦查预测性思维成为推动公安工作不断前进的必然选择之一。

思维方式在人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必须不断优化、升级和变革,才能更好地指导侦查活动的开展。只有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侦查思维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打击和预防犯罪提供有力支持。因此,侦查人员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思维方式,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活动。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侦查思维已经难以适应依托科技进行的犯罪活动。为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侦查人员必须培养和树立与犯罪新趋势相匹配的侦查新思维,采用与之相适应的侦查方法,并时刻保持与时俱进的态度。因此,思维的转换是推动公安工作向前发展的根本所在。同时,我们还需要深入分析侦查预测性思维在大数据背景下难以推进的根本原因,并不断改进和完善,确保其在公安工作中畅通运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一、侦查预测性思维的特征与发展趋势

大数据被认为是具有体量大、结构多样、时效性强等特征的数据,并且在处理大数据时要采取新技术,如新型计算架构、智能算法等。大数据不仅在体量上“大”,在数据处理方式上也是“新”的,是新资源的综合体,也是新工具、新应用的综合体。(3)参见《大数据白皮书(2014)》,载中国信通院,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804/P020151211378899999508.pdf。吃、穿、住、行、用每一个方面都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而日新月异。当然,大数据的出现也给公安工作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一方面,公安领域大数据的运用,使得侦查工作效率确实得到了提升。大数据侦查的出现,对于提高侦查破案效率、打破侦查僵局、突破侦查瓶颈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帮助。大数据侦查通常被认为是法定侦查机关以大数据思维为主导,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对已经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犯罪行为,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预测犯罪行为等为目的所采取的相关侦查活动。(4)参见王燃:《大数据侦查》,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2页。另一方面,大数据也给公安工作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挑战。大数据在给侦查人员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预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递了“一把刀”。网络犯罪依靠高科技层层递进,使得办案人员的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因此,侦查人员想要熟练掌握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侦查方法,首先要转变的就是侦查思维。

(一)侦查预测性思维的概念与特征

预测性思维通常是指人们以客观事物发展的必然性认识为基础进行的一项思想活动,这种思想活动主要是运用概念、范畴等与思维相关的工具来推测和判断事物发展的趋势、发展的状况和发展的结果。(5)参见李荣:《论毛泽东的预测性思维》,载《理论月刊》1995年第2期。大数据出现之前,侦查预测性思维主要依靠侦查人员以往的办案经验和相关知识的掌握对案件进行推演或预测。大数据出现之后,侦查预测性思维方式的运用是在经验思维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借助大数据技术对案件进行更加科学、准确的推断和预测。因此,本文论述的侦查预测性思维,主要是指侦查主体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在侦破案件的思维活动中,根据预警信息及分析提取的数据,获取犯罪情报,查证线索,制定侦查计划或对现有侦查计划进行选择、修改,从而助益侦查实践活动的一种思维方式。随着大数据侦查的广泛应用,侦查预测性思维成为当下运用最普遍的思维方式,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侦查预测性思维具有超越性。侦查预测性思维的超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侦查预测性思维的预测指的是对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展开的预测,它是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收集到的线索,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进行推断和判断;另一方面,侦查预测性思维的预测是对未知事物的预测,它超出了对事物现实的规定性,尽管它是以现实和事实为基础而进行的预测,但是思维的结果并不存在于现实中,而是在将来会出现或者发生的。在侦查预测性思维中,其超越性体现在独立的意识中,其产生是以实践为依据的,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反射,而这种反射又与客观事物不同步。就一个案件的侦破过程而言,侦查主体对案件的发展趋势及案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后果的预测既有滞后的一面,也有超前的一面。这两种情况都是侦查主体在案件认识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第二,侦查预测性思维具有探索性。从已知到未知,是预测性思维的一个突出特点。尽管在成为现实前,人们的思维还存在着一些猜想的成分,但并不是盲目的。(6)参见刘宝三:《试论预测性思维》,载《社会科学研究》1987年第5期。在侦查破案之前,办案人员要以所选择的方向和目的为依据,确立一个清晰的侦查目标和侦查思路,并根据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利用侦查实践,把未知逐渐转变为已知,最后才能将案件侦破成功。

第三,侦查预测性思维具有近似性。侦查预测性思维是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发生过程和发展后果所作的推断和预测。虽然预测性思维是以事实为根据、以科学为前提,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带有猜测性的思维活动,有了猜测性,就意味着所预言的结果会与实际情况产生偏差。在实际工作中,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办案经验、观察事物的能力、个人的思想情感、志趣爱好等方面的因素,都会对预测和判断的结果造成影响。此外,案件是一个持续发展变化的过程,其犯罪嫌疑人也处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当中,因此,侦查主体对案件的预测和实际结果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二)侦查预测性思维的哲学依据

侦查预测性思维能够作为一种科学、可靠的思维活动延用至今,是因为将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作为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客观依据、内在依据和方法论依据三个方面。

一是客观依据。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是侦查预测性思维的客观依据。(7)参见刘宝三:《试论预测性思维》,载《社会科学研究》1987年第5期。预测性思维是一种从远古时代就广泛存在的思维,但由于受到古代科技与实践环境的制约,未能形成科学的预测性思维。科学的预测性思维活动的发展主要得益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产生。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运动的,运动是有规律的,而规律则是能够被认识的。正是因为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有章可循,所以客观事物才能够被预测,而客观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就是它自身发生、发展到衰亡的一个必然过程。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使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保持现实的规律性;另一方面,使一事物向他事物转化,从一个过程向另一个过程推移,保持确定的方向性,即在某一事物前一个发展进程的基本趋向中,已包含了这一事物后一个发展进程的基本路径与可能出现的结果。在客观事物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基本路径和可能出现的结果必然会从前一个发展进程的基本趋势中表现出来。(8)参见冰利:《辩证逻辑教程》,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8-30页。因此,想要预测客观事物的未来的发展趋势,就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它的现状,对于侦查而言也是如此。侦查思维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在发现线索、提出假说、推理案情等方面对案件的侦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传统侦查思维方式中,侦查人员主要是通过相似案件的比对,或者总结以往的破案经验,以此来推断和预测新案情的发展走向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特征。但是,证据链的不完整和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使这样的预测往往具有局限性。科学预测的发展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也离不开科技的进步。大数据侦查的产生,极大地弥补了预测性思维在侦查实践中应用的技术缺陷。人们以往都是通过总结客观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来预测未来事物的发展趋势,而大数据时代对未来的预测则是建立在海量数据分析的基础之上。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对于侦查领域而言,无疑是对案件进行预测、对犯罪分子进行预测、对整体犯罪趋势进行预测的最佳选择。

二是内在依据。意识的能动性是侦查预测性思维的内在依据。(9)参见李荣:《论毛泽东的预测性思维》,载《理论月刊》1995年第2期。意识是能动性的,思维作为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处于核心地位,它比意识的其他形式具有更强大的能动性。思维的能动性主要体现在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可以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内在本质和规律,再通过认识的内在规律性对其未来进行预测。除了这种能动性外,思维还可以按照人们对一件事情的动机和目的,依据目前的客观条件,对其进行计划和制定未来的发展前景、发展方向和发展措施等。因此,思维还可以通过不断的实践,将预测中的事物转化为客观实际的事物。思维的能动性主要在侦查工作中的调查取证阶段发挥作用,大数据侦查可以从看似毫无关系的大量信息中挖掘出与案件有关的重要线索,这正是思维能动性在侦查工作中的体现。例如,从杂乱无章的账单、房产信息和车辆信息的数据中可以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水平和债务情况;从行踪轨迹、人际关系和通话规律能够获取到犯罪嫌疑人的社交范围及高频联络人。这些细碎的信息看似跟案件没有直接的强关联性,但是,透过这些数据的表象,分析得出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内在,这种信息在某种程度上或许就成为破案的关键。

三是方法论依据。唯物辩证法是侦查预测性思维的方法论依据。(10)参见钱学森:《关于思维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34页。唯物辩证法是人们用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种基本方法。唯物辩证法认为,在这个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它们是一种不受人的主观意志影响的普遍联系。这是一种存在于事物自身之中的联系,既不能人为地创造出来,也不能人为地消灭。唯物辩证法强调的事物之间与生俱来的这种联系,既包括与周围事物的联系,也包括与历史未来的联系。这与大数据侦查追寻的相关关系不谋而合。无论是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手段,还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空间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大数据侦查是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提取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其目的就是找到案件各要素、各部分、各环节之间存在的联系,或者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不同案件之间是否也存在着某种相关关系,以此来制定侦查计划或调整侦查方向。当然,大数据侦查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案件之间的相关关系实现智能预警,并根据预警信息提前进行干预,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侦查人员应当在侦查活动中将唯物辩证法运用于侦查预测性思维,使其具有可靠的方法论依据。

(三)侦查预测性思维的发展趋势

在侦查工作中,从案情的分析、侦查方案的制定、案件线索的确定,到侦查手段的运用,再到最后的侦破,都离不开侦查思维,显然,侦查思维的不断更新对整个侦查活动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大数据侦查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对侦查预测性思维的发展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相关关系成为主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人类长期拘泥于小数据时代的思维范式——因果关系思维,开始追求相关关系,侦查思维也不例外。在传统的侦查思维方式中,由于因果性思维占主导地位,因此,在认定犯罪事实时,需要分析事实与证据之间存在导致与被导致的因果关系。而大数据侦查强调的是各要素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其核心就是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找出各事物、各要素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换言之,为了发现事物的发展规律,要对两个事物之间的关联因素进行量化。(11)参见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1页。相关关系的分析只告诉人们结果“是什么”,而不解释“为什么”。(12)参见王天思:《大数据中的因果关系及其哲学内涵》,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比如,谷歌会筛选出网民搜索频率最高的词条,通过大数据分析判断这些人是否患上了流感,谷歌并未说明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但是对结果进行了成功的预测。相关关系可能并不能准确地告诉我们为什么会发生某件事情,但它会让我们想到这件事情正在发生。当然,对于疾病诊断、推荐治疗措施,甚至是对潜在罪犯的识别,都可以采用同样的技术。一是要发现相关的事物或者是相关的资料,以此帮助我们预测还未发生的事情。比如,A和B总是一起出现,我们只需要注意到A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预测B也实施此种行为。如果侦查对象本身不方便观察,那么就可以寻找与其相关的数据并进行监测,通过大数据算法,分析关联数据的变化,来推测侦查对象的情况。二是关注数据背后的相关性。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一般都会收集到与案件有明显关系的证据和线索,忽略了一些看似无关紧要的数据和线索,而大数据则能够通过处理这些海量数据,进行二次挖掘分析,从中找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例如,大数据可以通过立体式数据画像,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和行为习惯,如通话规律、行踪轨迹、生活作息、人际关系等一系列的个人信息,从而有效地引导办案人员查找线索、搜集证据,并据此制定审讯策略。

第二,数据整体性的重要作用逐渐凸显。整体性思维强调的是数据总体,而非样本。以前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记录、储存和分析数据的工具也存在短板和缺陷,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准确分析是人们无法逾越的难题,因此,抽样调查的方法成了人们得出结论的唯一途径。小数据时代的侦查思维也有同样的局限,主要表现在数据共享和调查取证上。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侦查人员自身认知能力的欠缺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充其量只有一小部分,大量未知的证据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的限制无法获得。证据不充分,就会导致事实认定过程中出现偏差,导致事实还原不够客观全面,从而出现侦查僵局或者侦查瓶颈。现如今,技术条件的改善使我们能够处理的数据量有了很大的增长,我们能够把所有的数据都利用起来。大数据采用的是利用所有数据的方法,强调的是数据总体,而不是局部。大数据侦查也同样具有“全数据”的思维模式,我们可以在侦查过程中获取到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所有资料,这样的思维方式有助于对事物进行全景式的观察。一方面,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也存在获取“全数据”的可能。虽然获取的海量数据中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数据仅仅只有一小部分,但是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仍然可以获取到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整体性思维也体现在数据共享上。(13)参见李建利等主编:《大数据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0页。整体性思维促进了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警务信息的互通互联及公安机关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的协作配合;同时,为扩大情报线索来源,提高破案效率,公安机关内部不同警种之间也加强了相互协作。

第三,以技术手段为基础的预测活动愈发频繁。在小数据时代,侦查人员一般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通过对有限的证据去分析案情,还原犯罪事实,这样的思维所产生的分析结果往往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大数据最核心的价值在于预测,它的原理在于,一旦事物发展出现突破常规的变化,就不可避免地会有痕迹可循的迹象。(14)参见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1页。比如,沃尔玛超市就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在飓风用品附近放置库存蛋挞,可以提高蛋挞的销量,直到季节性飓风来临。同样,在侦查工作中,利用大数据对违法犯罪的倾向性和实施的可能性进行预测也是当下利用技术手段辅助侦查的主要手段。例如,警方可以通过使用大数据算法的应用,推算出某些街区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该预测系统能够引导民警有的放矢巡逻,通过大数据绘制违法犯罪热点图进行有效防控。(15)参见陆娟等:《犯罪热点时空分布研究方法综述》,载《地理科学研究进展》2012年第4期。大数据的预测功能基于海量数据,以往人们由于技术限制无法获取大量数据,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数据分析技术的突飞猛进,收集海量数据成为了现实。因此,培养数据思维是大数据侦查背景下办案人员的必然选择,重视对案件侦破过程中数据的收集、分类和归纳,打好大数据研判的基础,避免案件陷入侦查僵局。

二、侦查预测性思维运用面临的困境

以往的侦查预测性思维几乎都是依靠侦查人员总结的经验来进行预测性的思维活动,大数据侦查出现以后,侦查预测性思维就不再是依靠人脑来进行单一的、不全面的预测,而是开始依托高科技进行全面、精准的犯罪预测。虽然大数据的运用提高了预测的准确性,但是侦查人员也要理性看待大数据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一个事物的发展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侦查预测性思维在大数据侦查的背景下也面临着困境。

(一)传统侦查思维定势的束缚

侦查人员在积累了大量的破案经验之后很容易形成固定的思维定势,这种思维定势在侦查工作中会引导侦查人员做出决策。(16)参见卢明森:《创新思维学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154页。传统的侦查思维与侦查预测性思维在做出决策时的根据有所不同。传统的侦查思维主要依靠办案人员的专业知识和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而侦查预测性思维是以数据为依据。传统的侦查思维是在长期的侦查工作中基于对办案经验的总结而形成的,因此侦查经验与办案实践有着紧密的联系。侦查经验是一种实用的思维方式,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对同类型犯罪的犯罪模型进行粗略的勾画,对犯罪事实进行比较细致的掌握,对犯罪过程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的探索,从而为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提供方便。经验思维对于同类案件的侦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多次应用且奏效之后比较容易形成固定的思维模式,如果碰到类似的情况,侦查人员会根据大脑中的反映作出与以往相同的判断。(17)参见姚旺:《侦查思维优化路径探析》,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6期。但是,同类案件也并不意味着完全相同,侦查人员在面对相似案件时容易陷入思维惯性,忽视重要细节,这种思维误区会使一些相关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失去最佳查证时机,在案件初始阶段面临着极大的错误风险,以至于在后面的阶段出现侦查瓶颈。

(二)侦查权监管的缺失

侦查预测性思维的运用必须要有数据的采集与使用以及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否则,数据的持续使用与过度利用将会对数据治理系统产生影响。这不仅会侵害公民的隐私,而且还将给尚未完善的共享机制带来冲击。(18)参见程雷:《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侦查预测性思维是将大数据应用于实际的侦查活动中,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大数据是获得案件信息的重要来源。但对于个人而言,数据却属于“隐形财产”,属于个人权利的一种外在形式,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侦查机关行使的侦查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延伸,其一般的作用是将违法犯罪的人绳之以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需要依靠个人信息来完成。传统的侦查是比较单纯地找数据,所获得的数据多是单一向度数据的表面信息,采用这种方式收集数据会给公民的个人信息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并没有对数据进行深入的挖掘。当下,随着数据对于侦破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提高,这就使得各国更加注重个人资料收集的广度和深度,建立数据资料库,并进行数据挖掘,但是这一过程的监管并不完善。首先,数据主体对数据的获取方式并不清楚,也不清楚数据的来源及数据的数量,更不清楚数据的收集行业部门。即便这些数据信息不会涉及具体的使用,只是被保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可一旦资料外泄,被有心之人发现并转卖,就有很大可能被用来进行电信诈骗。其次,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不断进步,可供分析的数据量不断增加,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挖掘也不断加深,这些都会给个人信息带来新的隐患。一是当前侦查机关在搜集个人资料时已不再局限于某一方面,而致力于多个方面的整合。对每个单独的数据进行分析,可能并不会对个人隐私造成负面影响,但将这些数据结合在一起,就很容易反映出一个人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轨迹,从而窥探到个人隐私。二是数据的获得不只是停留在表象上,更注重对其进行多重应用。大数据侦查就是从大量毫无关联的数据中挖掘出有用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又跟每个人的隐私有着密切的关系,若监管不到位,势必带来不良后果。

(三)数据孤岛的普遍存在

当前,我国已有较多的数据资料库,但各个资料库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相互孤立,乃至相互隔离的状态,这就是所谓的“数据孤岛”。(19)参见印大双:《侦查模式从信息孤岛向结构化数据库的逻辑演进》,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隔离的数据是静止的,无法得到更深入和更全面的分析,与广为连接的数据相比,它们的价值要低得多。这种情况在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也很常见。一是不同部门、不同警种、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资源不能充分利用;二是在侦查活动中,数据资料的查询权相对较弱。由各个行业所形成的数据资料库,属于各自的专有资料,通常并不向公众开放。但是,侦查机关与其他行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侦查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快速地找到犯罪嫌疑人,从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侦查机关建立内部数据库的初衷也是为了实现数据共享,方便发现犯罪线索。查找证据的程序非常烦琐,各部门之间若不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将会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在实际情况中,很多数据库都是人为设置的,而且按照不同的等级、区域,设置了不同的使用权限。总体而言,层级愈高,权限愈大,而底层机构对资料的需求反而是很大的,而权限却很低。

不管是侦查机关和其它行业之间,或者是在侦查机关内部,都会出现数据共享不充分的情况,甚至存在数据孤岛的现象。(20)参见彭知辉:《“大数据观”辨析》,载《情报理论与实践》2020年第1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很多部门因为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不愿意进行信息的分享;第二,由于数据分享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完善,为了避免承担一些没有必要的责任,各行各业选择了放弃信息分享;第三,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信息共享的相关立法,导致很多部门对此无从下手。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侦查思维的进一步发展。面对这种挑战,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之间必须协同合作,才能突破目前的僵局,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

(四)侦查主体的自身局限

大数据的出现和发展使公安领域不断涌现出新的侦查方法和侦查模式,这对侦查人员的思维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依靠先进技术和海量数据分析的大数据侦查让办案人员找到了破案利器,而长期依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办案工具,导致侦查人员出现了思维惰性。(21)参见揭萍、方镇杰:《大数据时代侦查思维的转型与优化——基于SWOT的分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现如今的侦查工作几乎都跟数据密切相关。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如果缺少视频资料或者在网络上查不到任何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信息,很容易使办案人员失去侦查信念。这种局限于信息科技的侦查思维也成了大数据驱动侦查时代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传统的侦查思维方式与现阶段的侦查工作存在脱节现象,但是公安工作的本质没有改变,传统侦查思维方式仍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办案人员不能在学习、吸收了新的侦查方法、侦查模式之后就完全抛弃传统的侦查措施和侦查工作思路,只关注数据和信息,反而将侦查预测性思维的优势变成了劣势。

大数据出现后,不仅数据类型发生了变化,即从先前的结构化数据变成了半结构化或者非结构化的形态,而且数据来源也很广泛。不可否认,大数据对于侦查思维的转变有着重要的作用,从海量数据中提炼出有效数据、相关数据这一具体操作过程还需要依靠侦查人员来完成,这就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来应对时代的发展和改变。而我国侦查队伍的现状是,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精英骨干不在少数,但是既熟悉侦查工作,又熟练掌握大数据知识并能够在侦查工作中熟练运用大数据技术的人才较为匮乏。因此,侦查主体自身的局限性也成为预测性思维在公安工作中运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大数据时代侦查预测性思维的提升路径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认识所必备的侦查思维,需要系统、全面的学习和工作实践。因此,侦查预测性思维的培养非一蹴而就的工作,需综合各种力量全面推进。

(一)优化传统侦查思维

思维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大脑神经活动,决定了人们对客观事物间接的认识,人脑中的思维方式一旦形成将很难彻底改变。在一切都可“数据化”的大数据时代,传统的侦查思维在侦破案件时的确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传统侦查思维是侦查工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成果,即使在大数据时代也有不可忽视的价值。侦查人员应当发挥思维的能动性,将传统侦查思维与大数据思维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发展和完善侦查预测性思维。

一方面,办案人员应该以经验思维为基石。传统的侦查思维属于经验思想,能够经受住历史的考验并且延用至今,必然有它的可取之处。经验思维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实用性的,办案经历丰富的老侦查员可以通过以往的办案经验大致勾勒出相似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找出各要素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一定程度上把握犯罪事实。从这方面看,经验思维依然可以对侦破案件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则需要培养数据意识。(22)参见王容刚:《大数据背景下侦查的“变”与“不变”》,载《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2期。侦查预测性思维的核心理念就是树立数据主导侦查的理念。大数据时代的犯罪形式已经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转移,犯罪嫌疑人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犯罪活动,作案方式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隐蔽的网络空间使得办案人员在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轨迹时存在很大的困难。虽然没有物理空间的犯罪现场提供线索和证据,但是虚拟空间依然留下了犯罪嫌疑人的痕迹,并以数据的形式保存了下来。预测作为侦查预测性思维的核心内容,其关键在于侦查主体要掌握大量的数据。在大数据时代,无论是犯罪时间、犯罪空间还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犯罪手段、犯罪嫌疑人的价值观念或情绪等,几乎所有的犯罪形态都可以通过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23)参见道格拉斯·W.哈伯德:《数据化决策》,邓洪涛译,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3年版,第21页。数据是大数据侦查的基础和关键,换句话说,大数据时代的侦查活动就是如何使用数据的一个过程。所以,先培养侦查主体的数据意识,树立数据主导侦查的理念,才是完善侦查预测性思维的第一步。

(二)法律层面建章立制强化约束力

侦查预测性思维的发展离不开数据的收集提取、分析运用,而电子证据种类繁杂,收集、提取是一项难度系数较高的工作,侦查人员在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分析运用电子证据,这既是侦查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侦破案件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培养侦查人员的数据意识时要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视角出发。一是从制度上对大数据侦查进行规范。使用大数据办理案件时,应当对其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严格的法律和制度规范,比如,在收集数据、分析数据、使用数据等方面,对其进行综合立法。同时,利用信息安全技术对数据予以脱敏、匿名化处理,对使用者的权限也应当予以设定,避免侦查权滥用、侵犯公民隐私的现象发生。二是在安全层面(24)参见李双其等:《大数据侦查实践》,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版,第449页。,对大数据的使用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必须依法合规地予以使用。尤其是在侦查机关内部,可以酌情增加相关的法律职业测试来提高侦查主体的专业能力,提升侦查主体的法律素养,要求内部人员做好保密工作。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严防泄密问题。

(三)建设完善数据互通共享平台

侦查预测性思维的关键要素就是数据。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吃、穿、用、行都可以被数据化,大数据侦查也是要让数据来说话,因此,数据只有不断地更新和共享才能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才更具有生命力。在侦查工作中,数据共享普遍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其他行业配合不积极。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需要其他行业部门提供涉案人员的相关信息,单位利益应向社会利益让步,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破除行业资源共享的壁垒,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满足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需要。二是公安机关内部未实现资源共享。公安机关内部应该打开数据共享通道,不同警种、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实现资源互通。侦查预测性思维对数据质量要求较高,数据应用平台的分析结果会受到收集数据数量不足或者质量不佳的影响,从而导致侦查思路出现偏差。而数据资源在互通共享的情况下,会发挥更大的价值。因此,不管是公安机关内部还是其他单位,只有建立数据资源互通共享平台,制定统一的信息共享法律规范,才能让侦查机关在办案时对相关部门和行业的数据信息进行实时获取,提高侦查破案效率。

公安机关建设的数据应用平台为侦查预测性思维的培养提供了基础保障,这是一个集数据搜索、碰撞、挖掘等功能于一体的庞大的数据库。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不再缺乏搜集数据的能力,对于搜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也不再缺乏分析的工具和技术。随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公安信息数据库也在不断更新和扩大,从通信、娱乐、出行到求职、购物、社交,无一不被公安信息数据所覆盖。这些看似毫无关联的数据加以处理就会产生巨大的利用价值,侦查人员可以通过GPS定位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轨迹,通过宾馆住宿的信息可以抓获在逃人员。因此,不断地扩大公安信息数据库规模,有效地整合社会信息数据,为侦查预测性思维方式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立足岗位职责提升侦查主体专业素养

办案人员的专业素养、身体素质以及思维方式都会对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产生影响。侦查主体的自身素质水平不高、工作状态懒散,是侦查预测性思维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根本问题。侦查人员作为侦查预测性思维发展的重要支撑,自身问题的克服最主要的是需要从专业素养的方面着手。大数据驱动侦查阶段,应当确保侦查人员的数据意识不断提升,保持对数据信息的敏感性,更重要的是,将传统侦查思维与数据思维高效融合在一起,形成既有经验知识又有数据意识的新型侦查思维方式。一是先从入职培训做起,使刚入职的侦查人员具备系统完备的大数据侦查基础和数据侦查思维。二是对在职的侦查人员以考核的形式对大数据作战能力进行全面考核,鼓励侦查人员积极开展数据化实战应用,全方位考察侦查人员的工作质量以及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三是组建专业的大数据侦查人才队伍。(25)参见翟海、江平:《大数据时代的智慧侦查:维度分析及实现路径》,载《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精选大数据侦查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开发创新数据应用平台,打造独具特色的数据化创新实战团队。当然,在强化侦查主体的专业素养时,也不能完全摒弃传统的侦查战法和思维,传统的侦查思维依然是侦查主体素质培养的基石。

(五)畅通相关机制运行渠道

侦查预测性思维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前的干预、犯罪行为发生后的防控和对未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预防三个方面。(26)参见何军:《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大数据背景下,公安机关要畅通相关机制的运行渠道才能完善侦查预测性思维。

首先,发挥事前监控机制的“排头兵”作用。在传统的侦查思维中,犯罪监控一般是由人力来完成的,对监控人的感官要求非常高;而在侦查预测性思维中,犯罪监控依靠的是各种监控设备,通过对各种各样的数据记录进行分析、提取之后实现的一种数据监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数据记录和存储,以供后续阶段的分析和提取;二是实时报警系统,主要包括问题识别与界定、模型构建、实时报警三个步骤。第一步,先确定提取何种信息,需要完成哪些目标才能进行数据分析,对提取的信息和需要实现的目标进行数据化界定是关键。第二步,通过大数据对所要提取的信息和实现的目标构建数据模型,构建好的数据模型需要智能搜索和比对,以及异常数据的捕捉。最后一步,根据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如果有异常数据出现,即刻报警。

其次,重视事中侦破机制“尖刀”作用。犯罪侦破是指侦查机关在案件发生后,收集犯罪线索和证据,明确侦查思路,选择侦查措施,制定侦查计划,最终成功破案。其主要包括四个阶段,分别是准备数据、确定侦查思路、分析数据和验证犯罪信息。准备数据阶段要先采集到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在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中获取到的数据,以及银行数据、公共交通运行的轨迹数据、电话数据等在社会面收集到的相关数据。尽可能将全面采集到的数据作进一步处理,清除与案件明显无关的数据,然后将这些不同来源,不同结构的相关数据组合起来,进行分析。侦查人员在确定侦查思路阶段,首先要做的就是根据前期准备的数据,明确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把问题具体化、数据化,最后再根据不同的问题,确定不同的分析思路。分析数据阶段,主要是针对所提问题进行数据分析。通常会使用以下这三种分析方法。在海量数据中挖掘出相关关系的关联分析法。分类分析是指按照已经规定好的标准对数据进行归类,并对数据特征进行更深层次的说明。聚类分析是指对没有标记的数据进行合理的分类,并加以规定。最后一个阶段是验证犯罪信息的阶段。通过大数据的分析,犯罪嫌疑人最终会被确定下来,但这需要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当然,也不能排除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可能,只是排除了不具有犯罪可能性的群体,缩小了侦查范围,还是需要办案人员在行为人中进行甄别,并对可能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最终认定。

最后,强化事后预测机制的预测作用。犯罪预测机制是指通过数据应用平台分析、挖掘过去的犯罪数据,形成一定的犯罪规律,然后建立模型并加以优化,再将已有的数据输入模型,进而对某一地区的犯罪趋势、犯罪类型进行预测,甚至可以精确到作案地点、作案时间等,从而形成犯罪预测机制。犯罪预测系统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不同程度开发,并获得了成功经验。例如,北京市在整理了大量案件信息的基础上建立了犯罪预测系统,并投入运行,取得了不错的成果。综上所述,侦查预测性思维一方面是对已经发生的案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其展开侦查,提高破案效率;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对已有数据的分析,预测将来可能会发生的犯罪行为、犯罪时间和犯罪地点,实现精准防控。

结 语

大数据时代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与革新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深刻的革命,公安机关合理运用大数据侦查技术能够有效提高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能力,也能提高侦查工作的工作效率。大数据时代,移动互联网为新型网络犯罪创造了更多机会,也让违法犯罪变得更加便捷,网络用户的增长导致非接触式犯罪主体越来越多。公安机关办案智能化水平的提升,在严峻的犯罪形势面前势在必行。因此,在大数据侦查日益重要的时代背景下,推动公安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提升侦查人员的数据意识,加强他们对科学技术的学习和应用。此外,培养侦查人员的预测性思维,将传统侦查思维与预测性思维高效融合在一起,也是提升侦查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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