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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预防大学生犯罪路径研究

2024-05-09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4年1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犯罪法治

周 一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无锡 214081)

一、问题的提出

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的核心在于预防。而研究如何预防前提是准确把握大学生犯罪的所涉罪名以及大学生犯罪的动因。

(一)大学生犯罪所涉罪名分析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含有“大专在读”“本科在读”“在校大学生”的2021-2023年刑事一审判决书后发现,在校大学生犯罪的罪名主要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聚众斗殴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数量明显上升。这与“断卡”行动是密不可分的,截至2022年1月31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在校大学生涉嫌“帮信罪”案件398件449人。①黄辉:《“帮信”涉嫌多罪 别因贪小利断前程》,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2-04/29/content_8709995.html,2023-09-22。2021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在校学生涉“两卡”(手机卡、银行卡)犯罪典型案例中提及从涉嫌罪名看,包括了“断卡”行动(断卡行动是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动)中适用数量最多的3个罪名,即帮信罪,掩隐罪和诈骗罪;从涉案学生看,既有在校学生,也有刚毕业步入社会和高考后即将踏入大学校门的学生,以及休学学生。①刘太宗,赵玮,刘涛:《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下发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解析》,载《人民检察》2021 年第18 期。同时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近三年来大学生犯罪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低龄化的特点。

(二)大学生犯罪动因分析

大学生群体看似简单,实则存在复杂性。单从群体分类来看,除了成年人以外,还存在未成年人群体、精神心理疾病及残疾人群体、单亲和贫苦家庭群体、留学生群体、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前科群体。通过对大学生群体的分析与调查后发现,大学生犯罪动因有如下几点:

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大学生在校期间缺少必要的法治教育,特别是对《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的了解与掌握。很多学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大学生涉罪是因为不懂法、不知法或者对刑法罪名一知半解、误读误解有关法律规定。比如常见的盗窃罪,部分学生认为盗窃罪的刑事追诉标准是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只要没达到较大的金额就没事。但殊不知,盗窃罪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并没有金额的限制。一旦实施上述行为即涉嫌盗窃罪。

错误人生观、价值观影响。部分大学生因家庭教育缺失、学校教育不到位、或受不良社会文化、网络文化影响,形成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错误价值观。在错误价值观影响下,在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不劳而获、走捷径实施犯罪行为。比如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实施替考行为,为了就业加入传销组织、电信诈骗组织。又如理想信念缺失、精神空虚导致长期以在校园或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欺凌、侮辱行为。

不健康心理作祟。部分学生存在心理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特别是情感和金钱问题,遇事不冷静,喜冲动或复仇心态严重,过于敏感。主要有盲目自大、自卑失衡、自暴自弃、嫉妒报复、猎奇冒险、喜出风头。该类学生遇到问题时往往采取过激的行为,比如存在故意伤害、冲动杀人、故意毁坏财物、诽谤侮辱等行为。又如自认为掌握高科技犯罪手法、了解反侦查手段,挑衅法律底线,明知犯罪行为而为之。再如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有前科,对于再次犯罪持肯定态度,甚至变本加厉。

实施犯罪出于被迫或被教唆、被利用。部分学生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贫困、孤立无援或受制于他人,被人胁迫或被人教唆、被利用。虽然事出有因,甚至是可以获得受害者和大众的谅解。特别是有些实施犯罪的学生本身就是受害者,长期受人胁迫,不被人重视,甚至还形成斯德哥尔摩症候群(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现象。比如正当防卫下造成防卫过当、共同犯罪中的被胁从行为、被人教唆实施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可以看得出大学生犯罪即有内因(自身心理、知识体系)又有外因(家庭、学校、社会教育),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并不都是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

正因如此,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工作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当前很有必要厘清大学生犯罪工作的现状、困境以及内在问题的成因,以便于提出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的新路径。

二、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现状

预防大学生犯罪是指对大学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类行为加以事先防范。需要说明的有两点。第一、这里的大学生特指在校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包括本科教育、高职教育、研究生教育的大学生,不包括参加网络教育、函授、夜大的继续教育、自学教育的大学生以及已毕业尚未离校的大学生。第二、预防犯罪中的“犯罪”外延要比“犯罪”要广,不仅包括《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也包括该条但书部分内容,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的现状如何,笔者将分别论述如下。

(一)立法现状剖析

通过检索国家的法律数据库,可以得知与预防大学生犯罪有关的法律主要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间谍法》《反有组织犯罪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国家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进一步分类如下:

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性法律一部,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是唯一一部预防犯罪的专门性法律,但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对于成年大学生无法适用。在高校适用比例很小。

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法律一部。即《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 年第1 期。

多部法律赋予学校防范教育义务。如《反间谍法》第十二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八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安全法》第七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生物安全法》第七条、《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禁毒法》第十三条、《国防教育法》第十五条。

个别法律赋予其他部门或人员的预防大学生犯罪教育义务。除上述1和2中涉及到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人员(律师、社会工作者)以外,还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赋予未成年人父母有法治教育的义务。

(二)实践现状特点

经过走访与调查,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在实践中的现状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高校承担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各高校此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尽相同,在领导重视、机制架构、财力支持等方面差距较大。有的高校成立专门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并增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与协调工作。有的高校设立预防大学生犯罪联席会议机制,将学生管理、教学、保卫、宣传、关工委、团委等部门纳入,定期开展活动。有的高校明确将该项职能划归学生管理部门或安全保卫部门或关工委。也有极个别高校将该工作分担到所有部门,认为该工作由所有部门都应当承担的工作。

司法机关主动开展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较少。除了高校与司法机关有合作机制外(例如法治副校长、共建单位、实践基地、理论研究基地等),高校与司法机关的交流较少。司法机关主动承担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的情形不多,大部分是应上级要求,开展阶段性地活动,有针对性地进校宣传。比如反诈宣传、反洗钱宣传、抵制校园贷宣传等。

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开展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较松散。社会组织主要是以群团组织为主,专业人员是指法律工作从业人员和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为主。该类组织和人员服务对象中大学生只占到一部分。日常开展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不具有常态化,仅仅是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联合进行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且组织与专业人员中没有专职从事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的成员。

三、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困境及问题

(一)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法律不够完善

如前所述,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的立法存在一定的不足。现有的法律只解决部分人群和部分涉罪情形的预防,不具有全面性和普遍性。高校和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专业人员在进行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时确实无法可依。很多依据是上级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效力级别比较低。比如笔者在调查检察机关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开展预防犯罪的任务主要是由未检部门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针对大学生的犯罪预防检察机关表示没有法律依据,只有在高校邀请、“以案释法”活动(“以案释法”是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和其他行政事业涉法业务部门等结合办理的案件,工作中涉法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三官一律”(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进校园活动中对大学生进行预防犯罪宣教工作。在校大学生以成年人为主,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排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残疾人、外国人),普通“大学生”身份不具有特殊保护性,大学生身份不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法定情节。针对大学生犯罪不搞特殊化,要一视同仁也是顺应民意、契合立法用意的。但这并不等于说预防大学生犯罪的工作不要开展,毕竟大学生是尚在学校接受教育的群体,预防大学生犯罪有利于减少大学生犯罪率,对维护校园、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机关依法履行预防犯罪的职能包括在校大学生也是应有之义。

(二)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内容不够全面

不管是高校还是上述提及的部门在开展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的内容过于简单,绝大部分是以法治教育为主要内容。虽然在法治教育的手段和手法上很丰富,有开展讲座、竞赛、评比、辩论、短剧表演、漫画展出等,有通过融媒体进行精确推送内容的,但归根到底还是法治教育。高校组织开展沉浸式法治教育、旁听听证、观摩庭审、公检法联动型普法进高校、巡回法庭进高校等方式还有待提质增效。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治教育。法庭教育只整个预防大学生犯罪的重要环节,但不是全部。而法治教育也不能理解为就是法律知识的宣讲。法治教育可以是宣讲也可以是实践、体验等情境式教育。预防大学生犯罪既要有“面”的法治教育,又要有“点”的特殊治理。比如高校的特殊人群的预防工作、校园暴力、有组织犯罪干预。预防大学生犯罪一定要针对不同的人群,对于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心理疏导要区别对待。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是一项全面的工作,除了法治教育外还应当多手段并举。

(三)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高校进行预防犯罪工作在立德树人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是高校承担教育工作的当然之举。但是预防大学生犯罪绝对不是高校一家单打独斗。高校承担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的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其他部门与组织的协助和配合。对内,高校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不能仅落实到某一个部门身上,而应该是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的责任;对外,高校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需要依靠有关部门与组织进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这里需要特别提到家庭教育。对于成年学生,家庭是否还有预防犯罪的教育必要。这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虽然法律仅对未成年人的家长赋予家庭教育的强制义务。家庭教养不当、监管不力是导致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①徐伟,陶梦雅:《新时代大学生网络犯罪生成机理及对策研究》,载《青少年学刊》2023 年第3 期。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接受良好的家风家教对子女来说尤其重要,家长有责任对尚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子女继续进行家庭教育。工作机制不健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方面各方重视不够,在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方面投入不足,不仅是财力投入,也包括人力、物力投入。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工作开展的好坏。另一方面高校预防大学生犯罪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不足。高校搞预防大学生犯罪不能关起门来,还是要打开门来搞研究与实践,广纳意见,加强与其他高校与部门的交流。

四、预防大学生犯罪路径及对策

(一)完善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立法

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如何能做到有法可依,这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该问题,按从立法技术层面上讲,有三种办法:第一种,参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订《预防大学生犯罪法》;第二种,编纂教育法典的过程中,将预防大学生犯罪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合并为预防犯罪作为单编列入分则中;第三种,修订现有的法律,将预防犯罪职能列入并明确分工。比如修订《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况来看,第三种方案为宜。理由如下,首先,大学生绝大部分是成年人,已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这与未成年人完全不同。未成年人的心智、行为还不够成熟,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必要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立法保护。普通大学生的行为没有必要进行专门立法解决。对于高校特殊人群的保护可以通过专门法律进行约定。其次,教育法典化编纂过程虽然提上日程,但仍将持续一段时间,短期内无法解决,立法的现实基础不成熟。通过修正或修订现有的法律完全可以解决该问题,在修订过程中立法明确预防大学生犯罪的主体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即可。具体的措施、制度可通过行政法规或地方立法或高校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明确即可。

(二)构建多元化预防体系

如前所述,预防大学生犯罪不能仅仅依靠高校,也不能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而应该构建多元化的预防体系,通过多方共同参与,形成交叉、立体的全方面的预防体系。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是系统复杂工程,涉及的人、部门较多。构建多元化体系的首要任务应该织好关系网。笔者认为,可以做以下尝试:

坚持“高校为主体”原则。预防犯罪工作必须由高校为主体。一方面这是高校的教育职能一部分,另一方面高校面对直接的教育对象,对学情最为了解,相较其他部门而言,最有发言权,有开展预防工作的现实基础。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由高校统一组建预防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与办事机构,形成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

坚持内外多部门齐参与、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在高校内部要发动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人大政协代表共同参与,明确各部门的任务与内部办事流程。 在高校外部要主动邀请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参与学校的预防犯罪工作,明确高校与校外单位与人员的工作机制与沟通方式。建立一个以高校牵头,各单位共参与的成员单位机制。

预防犯罪工作组织内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学生和教师参与,特别是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特殊群体成员、辅导员、思政和法学教师。充分发挥师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三)拓宽预防犯罪工作内容

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以高校为主体,各部门配合,形成学校、社会、家庭的齐参与,在协同育人的背景下做好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笔者认为可做如下尝试:

高校营造法治校园的文化氛围。校园文化建设的目的是营造一种氛围,以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学生健康人格,提高学生综合素质。①赵浩洲,张万强:《新时代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路径探析》,载《传承》2022 年第4 期。将法治作为校园文化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②袁平凡:《大学生犯罪行为原因及防范研究》,载《法制博览》2020 年第25 期。高校通过多维度、多渠道、多手段的方式将法治思维贯穿整个高校的教学、管理,形成自上而下的依法治校良好局面,形成独有的法治校园文化。

充分发挥思政课的教书育人功能。高校思政课是学生德育工作的第一课堂,承担立德树人的重要任务。要通过思政课帮助学生了解国情、党情、社情、民情、校情,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坚持思政教育入脑入心入行,在实践中完善育人方法。③刘国敬,牛丽丽:《高校思政课精准育人的理论思维、现实困境与路径探究》,载《传承》2022 年第2 期。为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养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建立预防犯罪工作台账或管理系统。各部门应当对在自己工作中获取的大学生犯罪人员(包括受到训诫、警告处罚人员、不起诉人员、宣告有罪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的有关数据要统一造册,形成日常管理。动态新增或移除学生名单,并将有关信息共享给各成员单位。同时严格保护数据,形成保密制度,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公开、传播。有条件的可以由高校统一开发管理系统,授权有关成员单位或有关人员使用。与此同时高校要对学生分级分类管理,可以尝试构建心理档案、①肖海军:《当前高校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与教育对策探析》,载《法制博览》2021 年第31 期。诚信档案、不良预警人员档案等 。

组建专业法治教育队伍。可选聘校内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和校外公、检、法、律等单位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担任学校法治教育讲师团成员、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也可以由各成员单位委派本单位成员担任讲师。队伍人员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并将一定课时的法治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确保法治教育能落实到位。每学期对法治教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养等进行评估,对不合格人员予以淘汰和替换。

组建专业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可选聘有大学生心理咨询经验的校外专业心理咨询机构专家或校内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承担有犯罪心理倾向或受校园欺凌的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心理健康课程教学工作、帮助不良学生健全人格,重塑人格,使之成为具有健康人格的大学生。②王勇鹏,蒋文豪:《对117 名大学生犯罪的调查与心理分析——生命历程理论的视角》,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20 年第5 期。

建立家长联系机制。应当高度重视家庭对大学生犯罪的影响,据调查,单亲家庭、失独家庭、父母有前科家庭中子女犯罪的机率比普通家庭要高,因此要保持与家长沟通畅顺,特别是学生在校不良表现以及处理意见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听取家长的意见。家长应加强对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用律己正己、辩是非的思想和行动影响孩子。③黄柳清,黄淑燕:《新时代高职大学生的犯罪现状及预防》,载《法制博览》2020 年第19 期。对于家长拒绝联系或明确表示拒绝承担监护或教育责任的,如果是未成年人家长,高校可以按《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规定处理。对于成年学生的家长可将情况通报给家长所在社区以及辖区派出所。有条件的高校还可以邀请校外社会工作者或校内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介入,与家长和学生进行沟通。

建立高校校园犯罪防控制度。高校一方面保护大学生受校园犯罪影响,特别是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一方面防止大学生参与校园犯罪活动。涉及未成年人的要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强制报告制度。高校要特别重视网络暴力、故意伤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电信诈骗、帮信活动、集资诈骗等高发的犯罪活动。

建立高校网络管理机制。高校应该加强校园网的管理,同时对于互联网上与高校有关的舆情进行实时监测,特别是涉及大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要及时加以甄别和处理。高校要加强网络德育与传统德育的补充发展,构建虚实结合的德育工作机制。④黄淑燕,雷琼:《德育视野下高职院校大学生犯罪预防的思考》,载《法制博览》2020 年第15 期。高校要配合网信、公安、电信等有关部门清朗行动,营造良好的上网环境,加强管理,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最大限度压缩违法犯罪空间。⑤谷声燕:《大学生犯罪情况、原因及防范研究——基于近五年550 例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载《当代青年研究》2021 年第4 期。

高校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工作沟通机制,特别是高校所在辖区派出所、公安机关内卫部门、办理过本校大学生犯罪案件的检察院、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工作沟通机制主要是警情通报、案情进展通报、社区矫正情况通报、接受司法建议等。对于司法机关开展的大学生犯罪有关的听证会,高校应当派员参加,并代表高校发表意见。与此同时高校要积极推动检校合作、检法合作,共享资源,互通情报,并就预防工作开展学术与实务的研究,将合作向纵深发展。

高校加强校内外治安管理和化解校内纠纷机制。高校应当加强校内治理,消除违法犯罪隐患。对于宿舍等案件多发场所加强巡防、开展网格化管理。学校团委、宣传部门加强学生网络舆情的监控,及时回应学校热点。对于大学生之间的校园矛盾处理,可以借鉴“枫桥经验”开展矛盾化解工作。⑥周一《 “枫桥经验”在高校内部治理中的运用探究》,载《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1 年第3 期。对于高校周边的治安问题,高校可通过人大政协委员渠道或高校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渠道进行反馈,要求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

高校要关爱特殊人群,确保一个都不能少。为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提供物质帮助,创造勤工俭学机会,为有留守及困境儿童成长背景的大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①张爱桐:《大学生犯罪特征、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载《中国高等教育》2020 第21 期。帮助大学生完成创业和就业。对于留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要多关注,主动帮着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及时化解与中国学生的矛盾,消除误会。通过“党员+辅导员+学生干部”3+1的模式,帮扶结对特殊人群。

(四)提升预防犯罪工作管理能力

高校和有关部门在开展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时,仍需要提升预防犯罪工作管理能力。如何提升,笔者认为,可以做到如下几点:②周一:《高校特殊群体犯罪预防对策研究》,载《法制博览》2023 年第20 期。

组织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可通过举办专家讲座、召开研讨会、发表论文、参与知识竞赛、自主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

高校鼓励教职工学习教育心理学中关于学生犯罪预防与心理健康的内容。鼓励教师特别是辅导员报考心理咨询师,对于明显有犯罪倾向的学生尽早心理介入。

各部门加强部门之间业务交流。可通过创办期刊、网站专栏、建立合作联盟等方式加强与高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或者简称“关工委”)、社区矫正部门等部门的业务交流,申报有关课题、成果、专利。

各部门改革绩效考核制度。对于预防犯罪工作突出地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不积极,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坚持零容忍态度,一经发现,严厉处理,绝不姑息。

提升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可通过定期的培训、恳谈会、社会实践、校际交流等方面提升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意识,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结语

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是预防犯罪工作中重要一环节,构建多元化预防体系有利于预防犯罪工作向纵深发展,有利于精准预防犯罪。预防大学生犯罪工作关键在预防。预防就需要有备而来,在现有的条件下,高校和有关部门如何做好预防工作可探索可创新的空间很大。多元化预防体系涉及各个部门,动一发牵全身,虽然要大胆创新,但也要循序渐进。多元化预防体系也没有固定模式,如何把预防工作做好做扎实,还有赖于高校和各部门发挥各自所长,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优秀的做法,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的道路来。本文仅起到抛砖引玉作用,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并身体力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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