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视角下大学生“帮信罪”预防策略研究
2024-05-09朱德洪周智晗
朱德洪 周智晗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一、“帮信罪”及大学生涉案特征
(一)“帮信罪”概述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推动社会的巨大变革的同时,也极大促进了信息网络犯罪数量的攀升,相比于传统犯罪,其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危害结果更加严重,犯罪主体离散分布且正犯难以查明等特点导致司法机关侦查活动举步维艰,为制止愈发严重的信息网络犯罪,立法机关于2015年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帮信罪”,“两高”于2019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两高一部”2020年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1年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二)》,2022年发布《关于”断卡“行动中若干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
根据《刑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帮信行为类型主要为支付结算型、广告推广型、技术支持型。支付结算型指的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包括转账及帮助转账等验证行为在内的帮助犯罪资金转移、中转的行为,①郭乔波:《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载《内蒙古大学》2023 年。具体犯罪行为表现为:(1)出售、出租具备交易功能的账户如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微信账号、QQ账户、支付宝账号;或者利用银行卡为他人收款、取现、转账,或者利用微信、支付宝、QQ为他人收款;(2)通过第四方交易平台进行支付结算,第四方交易平台聚合多种支付方式,具备显著的便捷性、兼容性。①蒋佳芸:《第四方支付平台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定性》,载《人民司法》,2021 第35 期。具体表现行为为虚构交易订单转移资金,也称为刷单。技术支持是指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信息储存、信息传输等帮助。具体表现形式为软件开发、网站搭建、网站维护、域名解析、服务器托管、提供或者安装“多卡宝”“GOIP”等通讯设备。广告推广是指通过各种媒介将涉嫌信息网络犯罪的内容所普及,扩大受害者范围。具体表现形式为利用合法网站推送诈骗链接。
(二)大学生“帮信罪”涉案特征
笔者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案由、以大学生为关键词在聚法案例数据库进行检索,并进行人工筛查选取有效裁判文书75篇。其次分别从犯罪主体、犯罪方式、犯罪渠道、犯罪动机、犯罪结构角度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大学生犯“帮信罪”的案件特点,为后文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大学生“帮信罪”犯罪原因及应对之策奠定论据基础。
1.犯罪主体以在校专科男性为主
对犯罪主体的身份特征进行统计其中大学生身份特征明显的共60名大学生。分析发现,其中男性大学生50人,占比83。33%;女性占10人占比约16。66%。专科41人,占68。33%;本科19人,占比约31。66%。从上述分析可知,大学生涉帮信罪的犯罪主体文化水平呈现主要以专科为主,少量本科的分步局面;犯罪主体的性别主要以男性为主,少量女性的分布局面。
2.犯罪方式以低成本、低难度、低风险支付结算为主
以大学生犯罪行为方式对75篇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和归纳,其中帮信行为系支付结算的占比78。6%,技术支持占13。3%,广告推广占2%。由此可见,大学生涉“帮信罪”的犯罪方式以支付结算为主,其原因在于;(1)与犯罪成本相关。支付结算相比于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所耗费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金钱成本相对更少。(2)与行为难度相关。相比于技术支持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丰富的技术经验而言,支付结算更加容易操作。(3)与行为风险有关。以广告推广为例,广告中所内涵的犯罪更容易被定罪,甚至可能触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犯罪渠道接触以朋友互相介绍为主
对大学生犯罪的事发经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90%的案件中犯罪主体大多相互认识,彼此是现实生活中的朋友或者是网络上的朋友,一人获得犯罪渠道后,往往会拉拢身边的朋友共同参与;7%的帮信罪案件是通过校外兼职而误入歧途,网络诈骗团伙以假借招揽实习生为名在社会上发布招聘信息,由于大学生学生因缺乏社会经验,加之防范性不高,故而落入他们所设计的犯罪陷阱中。
4.犯罪动机以财物动机为主
财物动机是指为了满足自身发展和生活的物质需求的犯罪动机。刑法分则将帮信罪编在危害社会秩序犯罪一编,这表明帮信罪与传统的财产犯罪具备明显的财物动机不同,但帮信罪系诈骗罪的下游犯罪,犯罪主体的犯罪动机具有一定财产属性。几乎所有的大学生涉帮信罪案件的动机都是为了获得帮信行为所获得的报酬,具备明显的财物动机。
二、大学生涉“帮信罪”背后的犯罪心理
(一)亚文化引发的享乐、利己犯罪心理
亚文化又称次文化,是指相对于社会的主文化而独立存在的社会行为和价值体系等文化现象。②贾一凡,高帅:《犯罪亚文化理论与青少年犯罪》,载《智库时代》2017 年第8 期。在社会中,除了多数人接受的主流文化和理论,还存在很多被少数人接受的亚文化和亚文化理论。亚文化理论认为,青少年善于模仿和学习,容易受流行文化的影响,尤其容易受娱乐性和自由化严重的亚文化影响。一些充斥着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的亚文化,一旦被青少年接受,就很容易导致青少年产生违法犯罪行为。③王延涛:《青少年犯罪研究相关社会学理论简述》,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20 年第10 期。
当前,经济与文化之间的严重脱节催生出“经济利益主导个人意志”的亚文化,即金钱至上主义。①陈波,牛智辉:《犯罪学视域下的网络诈骗犯罪防控研究》,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2 年第4 期。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然而经济的市场性和等价交换性导致出各类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产业转型与社会改革的推进也导致多元价值体系与单一规范的直接碰撞。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网络空间俨然成为多元价值形态、文化形态、思想形态交流的意识形态空间。网络亚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大学生的价值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亚文化在网络上大肆宣扬。由于当代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塑期,他们的心理和情感还不够成熟,并且缺乏独立思考与辨别是非的思想能力,大学生容易受到各种错误社会思潮的影响与侵蚀,致使产生享乐心理、利己心理等经济本位思想在年轻群体中的推崇,从而趋势大学生实施犯罪行为。享乐心理是指将感官上的快乐作为核心,不求将来,不负责任。利己心理是指以个人为中心,将个人是指一种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利益作为思想行为准则的道德原则与道德学说。②张保强:《在校大学生帮信行为的犯罪心理学分析》,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23 年第1 期。利己主义者在利与义的选择中认为金钱万能,将追求金钱认为时人生的最大意义;在个人与社会的选择中,将个人价值凌驾于社会价值,将个人金钱价值的实现转而向社会、他人的索取。从社会与个人利益的选择上,其无视其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只关心个人的利益得失。
由父母提供经济支持的大学生,本不需要为生活而犯愁,但在亚文化的影响下逐渐形成享乐心理,追求快乐的生活方式,入不敷出。起初,其还只是停留在向身边朋友、亲戚借钱,甚至不惜向父母撒谎予以维持,日久月生,其难以偿还借款转而将目光投向网上贷款机构,网上贷款机构不同于个人,前者给大学生带来的还款压力远高于后者。最后,鉴于各方种种的压力而最终被推上了犯罪的道路无法回头。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一个人只有在预期利益超过预期成本时才会违法犯罪。如果个人能预知其行为的涉罪风险,当其获得的利益远远高于其将要面临的违法犯罪成本,其便会选择违法犯罪。在享乐心理的作用下,大学生所考虑的犯罪成本仅包括投入的时间、精力、金钱、对于犯罪的机会成本却很少考虑,这是大学生帮信行为主要以低成本支付结算为主的犯罪心理。机会成本是指为得到想要的东西必须做出的放弃,③张悦:《犯罪经济学视角下我国逃税犯罪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 年。是犯罪成本的考量核心。从社会的角度上看,犯罪的机会成本包括对合法工作的隐形丧失,犯罪是被社会所排斥的,一旦犯罪,随之而来的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前途尽毁。此外在利己心理的加持上,其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来追求更快乐的生活,不惜将他人拉入犯罪的道路,成为自己获利的工具,合理解释了“卡商”在大学生群体中的出现。
(二)法律意识薄弱引发的侥幸犯罪心理
法律意识层次是比较复杂的,既包含了大学生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又包含了大学生对法律现象的深刻的、理性的分析和认识,还包含了他们对自身的意识和观念的构成,法律意识的层次决定了行为的实施程度。④周晏妃,袁惜语,蔡莉:《当代大学生群体法律素养现状分析与提升路径》,载《人才资源开发》2023 年第13 期。大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其法律意识的层次还处于对法律条文上的理解,法律意识薄弱。其原因在于众多高校只正视专业课程的进修,却疏忽了法律课程的重要性,造成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对于犯罪的理解还停留在听说过一些专业词汇和条款的阶段,对于其实质内涵却一知半解。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评判一个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核心。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而控制能力又受辨认能力的影响。从犯罪的角度看,如果个人不能明确辨认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对于涉罪的风险将处于一种可能的认知,可能抱有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侥幸心理,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其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抵制住诱惑,压制自己的冲动避免犯罪然而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大学生的控制能力逐渐弱化,最终导致其自我控制系统失灵,触犯刑法。大学生关于“帮信罪”法律意识薄弱而引发的侥幸心理体现在以下方面:(1)认为其行为隐蔽司法机关无法发现。但这样的侥幸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从犯罪侦查的角度看,越是身份明显、准确的犯罪行为越容易被侦查机关所发现。(2)刑法上的“明知”不仅指事实上的明知,还包括推定的“明知”,但该部分大学生将《刑法》规定的“明知”理解为事实上的知道,当其并不实际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帮信”行为时,主观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否为犯罪呈现一种或的状态,造成或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侥幸心理。
(三)自我认知偏差引发的极端心理
自我认知是对自身的洞察和理解。认知偏差由人的某种核心或者固有的信念决定,决定人们的思考方式和行为习惯,影响人们对所遇到的事物的判断,认知偏差是造成偏差行为的重要原因。①席方涛:《认知行为理论在改善涉帮信罪未成年人偏差认知的运用研究》,载《江西师范大学》2023 年。自我认知偏差是指因为偶尔的失败或者身边不好的评价从而认为自己不可救药,是对自己产生不正确的评价,是对自己的否定。犯罪是一种极端行为,而极端行为是由“极端心理”内化而成,极端行为的发生往往伴随着不可控的极端心理。②金高辉:《大学生极端行为背景下的生命教育》,载《湖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5 期。极端心理的背后是严重的消极情绪,而大学生自我认知偏差极容易产生消极情绪,由此产生极端心理实施犯罪行为。
大学生在自我认知方面的局限往往表现为缺乏对自我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自我认知偏差通常表现为过高估计自己的“自负”或自我否定的“自卑”。涉帮信罪的大学生犯罪主体以专科为主,其原因在于专科生更容易产生自我认知偏差。专科院校部分学生以自我为中心,以理想评价自己,过分强调自尊,缺乏客观、正确的自我认知,但心理承受能力低。他们放大自己的有点,忽略自己的缺点,认为自己比别人更优秀,认为毕业后轻易就能找到一份好工作,然而在求职过程中却屡屡碰壁,造成情感创伤和内心冲突,产生严重的消极情绪引发极端心理。另一方面,社会对于专科生的认同感并不高,绝大多数待遇好、前景好的企业、单位都要求求职者学历至少本科起步,这样的求职环境造成专科生对美好未来的否定,认为自己前途无望,产生消极情绪引发极端心理。同时,家庭的社会关系、亲子关系、父母的价值观和社会资本都会造成大学生自我认知偏差。父母将自己对于求职就业的期待传递给孩子,直接影响孩子对于求职就业的高期待。父母对孩子倾注所有,拥有着较高的期望,在求职就业方面的不合理要求也会给孩子造成压力,如果学生自身能力有限,无法满足父母的要求,将自己定义为一无是处,产生消极情绪引发极端心理。
三、大学生涉“帮信罪”预防策略
(一)加强亚文化引导和治理
1.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大学生亚文化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面对亚文化对大学生群体价值观的冲击,所引发的享乐、利己等犯罪心理,亟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拨乱反正,引导大学生抵制不良、低俗亚文化的影响,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要以“爱国”引导大学生形成精忠报国的壮志胸怀,抵制利己心理;以“敬业”引导大学生形成艰苦奋斗意志,抵制奢靡之风、享乐主义;要以“诚信”根植于大学生的价值信念,抵制工具理性扩张所带来的价值虚无主义;要以“友善”填补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分裂形成的沟壑。
2.要在网络上创建符合大学生特点的话语内容
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兴趣广泛、好奇心强、参与感强,且长时间活跃在网络空间,这决定了当代大学生的思政教育应当与时俱进,要在网络上创建符合大学生特点的话题,以话题引导大学生正确的价值观。一方面要对大学生亚文化保持宽容尊重的态度,合理吸收大学生亚文化以此创造符合大学生特点的思政话题。例如“奥利给”“冲鸭”“人间值得”等正能量话题,便是思政教育的优质整合资源。另一方面是要将传统思政内容转化为具体娱乐性话题。在互联网3.0时代,当代大学生更喜欢碎片化、娱乐化的话题,过去系统化、抽象化的思政教育方式难以获得大学生的青睐。故而笔者认为相对于线下教育,线上教育应当符合网络信息传播的规律,思政教育不能违背时代的浪潮,应当与时俱进,转变教育方式,以此获得大学生群体对思政教育持续的吸引力。
3.要强化亚文化网络监督
当前以算法为核心的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方式不同于传统模式,信息的精准匹配,导致亚文化圈层的出现并不断扩大。网络空间是当代文化传播的重要场所,是中国大学生的精神家园。为防止不良网络亚文化对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念的腐蚀,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并积极落实。一方面,要强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把关人”的角色,落实平台责任,构建惩罚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其应当对于其服务器的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内容健康、积极、合法。当其为了经济利益而对含有不良网络亚文化采取积极的追求、消极的放纵态度时,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要强化对网络用户的监督,落实个人责任,构建个人惩罚机制。当下互联网中,网络用户与信息传播者角色可以相互转化,出现“网红”“大V”等头部用户,部分“网红”“大V”发布的低俗内容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价值观。
(二)加强高校法制教育
1.要将法制教育纳入大学生培养管理方案
大学生培养方案是高校对于大学生的培养计划,其规定了大学生应当学习的课程、参与的活动等。由于学科之间的不同,各个院校对于大学生培养规划也有所不同,但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培养方案里法制教育的比重非常低,常见的培养方式系与思政课相结合,但由于课时短,师资力量的不专业性导致这样的教学方式流与形式,难以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故笔者建议将法制教育单独列入培养方案,将专业知识教学与法制教育有机融合起来,建立健全法制教育机制,长期有序地组织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思维。学校可以针对处于不同学习阶段的大学生的思想发展实际,通盘规划法律知识教育与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相融合的方案,循序渐进地帮助大学生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2.要丰富法制课程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需要丰富法制课程。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将《刑法》《民法》作为必修课,提升大学生的基本法律学科知识,提高大学生辨别刑法所控制的犯罪行为与民法所调节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此之外,高校应当增加其他法学学科,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理论法》等课程作为选修。同时深入挖掘各专业课程中的法制教育元素,将法制教育与其他学科进行有机结合,加强专业课程与法制课程的协同创新,促进法制教育的深度和广度。①谌爱群:《大学生法治意识提升教育的新路径》,载《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23 年第21 期。另一方面,高校应当增加法律实践课程。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育,涉及法制知识、用法能力、法治信仰等各方面,其培育路径若不能局限于局限于课堂教学,而是要融入学生现实生活学习中。将教材转化为现实题材。同时通过增加法制实践教学的时间和资源,如模拟法庭、观摩庭审、参观监狱等方式,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知识的实践操作,犯罪的机会成本,从而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3.要将法制教育与网络相结合
将法制教育与网络结合起来,构建大学生终身学法的理论场所,该场所向在校大学生、毕业大学生长期开放,长期为大学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例如高校可以构建法制教育的微信公众号,也可以建构法制教育平台,或者可以在抖音、快手、B站等网络平台创建账号等多种途径构建大学生法制教育平台。将法制教育与网络相结合,可以解决法律专业师资力量在理工类大学、专科院校的匮乏。构建大学生终身学法的网上场所,一方面要求高校之间的联动,法学院校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为理工类大学提供理论课程,培育高质量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高校要与地方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联动。大学法制教育为人诟病的教学在于采取教师为主导的“单一方向”教学机制,①王秀卿:《互联网时代高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路径》,载《中国高校科技》2023 年第11 期。而通过大学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联动,不仅可以提高大学的法律意识,还可以增强大学生学习法律的主动性。
(三)拨正大学生自我认知偏差
1.加强大学生就业辅导
面对大学生求职就业所带来的自我认知偏差,高校应当加强对大学生就业心理辅导,培养大学生积极的就业心态。一方面是要帮助大学生梳理正确的正确的就业观,辅导大学生认清当今的就业形势,客观正确认知自身优势与劣势,预设合理的就业目标,避免大学生在求职就碰壁从而导致的自我认知偏差。另一方面,高校要积极指导学生正确认知专业,树立求职信心。高校要结合当下求职环境,分析专业的就业前景、就业过程,让大学生大了解大学专业学习性质,了解所学专业与就业的关系,并针对专业的学科特点,提升大学生就业自信心。
2.加强大学生自我认知教育
自我认知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提高自我认知能力,正确对待失败或者负面评价带来的消极情绪,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极端行为。大学生的自我调节和控制系统充分发展后,能够自觉地抑制本能冲动,缓解本能冲动或压抑带来的心理冲突,积极调试自身与环境的关系,保持理智,并达到自我平衡。加强大学生自我认知教育,一方面是要建立一套学生互评系统,因为纠正自我认知偏差最有效方法,就是提供最大可能范围的全面评价,当大学生能够获得不同主体的评价时,就会减少自我认知偏差,增加对行为、事物的理性判断。大学生自我认知具备极强的主观性,且缺乏客观的依据,往往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其自我认知是不准确、不稳定的。相反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对往往由个人自身的外在行为表现所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另一方面是要打破并重构部分大学生的认知模式。改变过去的认知模式,将消极的认知方式转变为积极的认知方式,通过积极的心理暗示,消解内心冲突,形成积极的心态。
四、结语
犯罪心理是大学生帮信行为的心理根源,而犯罪心理的产生离不开环境的影响。首先,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致使亚文化在大学生群体中大行其道,对大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严重冲击而产生的享乐、利己犯罪心理。其次,高校高质量法制教育的缺失,是导致大学生产生侥幸犯罪心理的根源。最后,大学生自我认知偏差是大学生产生极端犯罪心理的内在根源。预防大学生犯罪,首先应当加强亚文化的引导和治理,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大学生亚文化发展、要强化亚文化网络监督、要在网络上创建符合大学生特点的话语内容。其次应当加强高校法制教育,高校要做好顶层设计将法制教育纳入大学生培养方案,要丰富法制课程,将法制教育同网络相结合。最后应当拨正大学生认知偏差,应当加强大学生就业辅导、加强大学生自我认知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