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网课爆破”的归责及治理研究
2024-05-09谈殷王婷
谈殷 王婷
(山东大学(威海),山东威海 264209)
近年来,网课逐渐成为一种与线下教学并列的授课方式,同时,一些破坏网课正常秩序的现象也相伴而生。不同于慕课等提供开放教育资源的平台,本文所称“网课”特指依托腾讯会议、钉钉等平台开设的即时性网络课堂。从2022年9月初开始,全国各地的网络课堂中均有“爆破”事件的出现。2022年10月底,河南新郑市一名老师在遭遇“网课爆破”后在家身亡,该现象引发广泛关注,共青团中央新媒体平台均有专门报道。参与者除了社会人士外,更多的与青少年相关,①除了青少年的网课遭受破坏外,“网课爆破群”内00 后居多。参见赵丽梅:《谁来保障“网课安全”——年轻人卧底“网课爆破群”》,载《中国青年报》2022 年11 月8 日。一方面青少年采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网课爆破,另一方面更多无辜青少年受到网课爆破的消极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的维护,本文拟结合“两高一部”于2023年9月25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针对青少年“网课爆破”进行归责研究,并探索如何进一步优化对青少年“网课爆破”等网络失范行为的治理问题。
一、青少年“网课爆破”的特征
人民网、中国青年报、法治日报等都对“网课爆破”均有相关报道,①赵丽:《“网课爆破”污秽不堪涉嫌违法犯罪——记者卧底“网课入侵”群开展调查》,载《法治日报》2022 年11 月5 日。本质上“网课爆破”是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一种新样态。与一般网络失范行为相比,青少年“网课爆破”网络失范行为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网课爆破”不仅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网络公共秩序。通过对“网课爆破”界定的梳理,“网课爆破”主要涉及到三类行为:一是泄露行为,青少年通过社交组群泄露网课会议号和密码,此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存在恶意与否无法通过单纯的泄露行为进行判断;其次是入侵行为,主要是指青少年有组织地以虚拟身份进入在线课堂,此时主观心态包括明知且希望“网络爆破”发生以及明知但放任“网络爆破”发生;第三是爆破行为,青少年在网络课堂内采取各类不恰当行为恶意扰乱教学秩序,轻则强行霸屏、刷屏骚扰信息,重则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综观近年来发生的关于“网课爆破”的诸多事件,“网课爆破”应具有如下几个与一般网络失范行为不同的突出特征:
第一,不同教育阶段网络课堂均有“网课爆破”现象发生,其中青少年参与“网课爆破”占比较大。除了初中、高中网络课堂遭到破坏外,高校的网络课堂也未能幸免。2022年,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大连海事大学、上海大学的学生反馈,网络课堂均遭遇网课捣乱时,捣乱者主要通过霸屏、涂抹课件、发出噪音等方式破坏网络课堂。曾有记者“卧底”网课入侵者所在的群,从群内用户基本信息推断,群里的人以00后居多,占比达超61%。有些不想上课的学生会将网课会议号发到群内,邀请“网课爆破手”入侵网课;有些青少年作为爆破手参与其中,他们把未成年人的身份当成另类“保护伞”,认为不会受到严重处罚。
第二,“网课爆破”给师生造成困扰,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入侵者为了扰乱课堂秩序,会通过文字、图片、声音以及视频等各类信息载体打断教师的授课,入侵者仗着人多的优势快速以各类信息刷屏、霸屏,夺走教师的话语权。这些信息可能侵犯师生的人格权,甚至是违反公共秩序。在网络课堂内传播污言秽语、发布不良图片和视频,会污染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更有甚者,因为青少年心理不成熟,可能导致模仿心理。“网课爆破”还会导致课堂进度中断,使教师感受其劳动成果不被尊重,人格尊严被冒犯,严重的甚至导致教师死亡。
第三,与破坏传统课堂行为相比,参与“网课爆破”的青少年缺少负罪感。青少年在巨大的压力面前,经历着各种挫折与挑战,负面情绪随之积累亟需找到发泄窗口。但是因为在现实社会中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而网络课堂因其虚拟性、不在场性则提供了一个释放压力、发泄不满情绪的绝佳空间。网络虚拟性使青少年具有去个性化的心理特征。网络课堂与现实中的课堂相比,具有虚拟性和不在场性,会使青少年参与者觉得自己的真实身份不会暴露,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责任心也随之丧失。有些青少年甚至认识到自己会因为未成年而受到保护,不会因为“网课爆破”而受到处罚。“网课爆破”变成爆破手的“集体狂欢”。
第四,妨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的本质是伦理化规则的延伸,内涵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一方面破坏公共秩序。“网课爆破”严重破坏正常的网络课堂秩序;还有人把入侵网课变成了一门“生意”,“网课爆破”行为被明码标价。②赵丽梅:《谁来保障“网课安全”——年轻人卧底“网课爆破群”》,载《中国青年报》2022 年11 月8 日。逐渐形成的“网课爆破”产业链也威胁到网络空间的秩序。另一方面与善良风俗相悖。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尊师重教、崇智尚学的优良传统,“网课爆破”行为破坏的不仅仅是课堂,还会在恶搞中消解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这是与其他网络失范行为最根本的区别。
二、青少年“网课爆破”行为的类型化及归责
青少年们往往叛逆、易冲动,加之生活中的一些负面情绪——比如父母的责备、老师的不关注、同学的厌恶等需要发泄口,“网课爆破”因此成为了一些青少年的选择。目前针对“网课爆破”的分析还处于现象层面零散讨论,并未进行有效提炼。根据本文“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视角,应以“网课爆破”中呈现的行为对象为基准,对其进行类型化。全面分析“网课爆破”的行为类型,是治理的前提。
“网课爆破”行为通常要经过泄露、入侵、爆破等几个阶段,不同阶段的行为,其本质和样态存在差异,对其进行归责所对应的民事和刑事规范是不同的。
(一)泄露行为的归责
泄露行为主要是指在社交群组泄露网课信息,是“网课爆破”的前置环节,可以说没有泄露就无法实现“网课爆破”。通过泄露行为使得“爆破手”进入网络课堂,在网络课堂内进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甚至会给网课内师生带来人身权益的直接损害,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参加网课的青少年出于报复特定人或者单纯破坏网课的心理,将网课链接发布在各类网络社群,包括论坛、组群等,并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法邀请不特定人进入网课完成爆破行为。若出于报复特定人的心理,还会额外提供被报复者的其他信息,届时“网课爆破”团伙会在作案过程中发布被报复者信息,达到让其“社会性死亡”的目的。
在讨论泄露行为的法律评价前,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网课链接是否可以被解释为个人信息?网课链接主要包括网课链接、会议号以及密码,与特定的网络课堂一一对应。从理论角度来说,只要传播范围足够广泛,任何人都有可能进入特定网络课堂。这对维持正常课堂秩序形成了巨大的威胁。每一条特定的网课链接对应特定的网络课堂,而特定的网络课堂是真实课堂在线上的呈现,包含了姓名、肖像、职业、身份、工作单位等与师生相关联的信息。根据学理观点,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追溯到某特定的自然人的具有识别性或者关联性的信息。①郑泽星:《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场景化法益观的理论构造与实践立场》,载《清华法学》2023 第3 期。特定的网络课堂会储存师生的个人信息,但是网课链接并不直接指向可识别的自然人信息,把泄露网课链接解释为公开或者提供个人信息显然属于类推解释。第二,网课链接所指向的网络课堂是否属于私密空间?网课链接指向一个特定的网络课堂,网络课堂中的不法行为产生的危害会传导给现实社会中的师生。虽然理论上网络课堂需要被邀请才能进入,但也无法就此说明网络课堂属于私密空间,从而把泄露网课链接认定为以泄露或公开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基于以上两种情况,无法通过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至第1039条所涵盖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追究泄露行为的责任。第三,泄露网课链接的危害特殊性在于引发下游侵害发生的可能性,如何从规范层面评价此类抽象损害?网课链接属于一种信息,能够链接至具体的网络课堂。梳理近年来相关案件,国家机关重点打击的是信息泄露行为,其原因在于信息泄露的源头行为有可能导致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这种“可能性”是司法机关对信息泄露行为做出否定评价的关键,并不要求下游侵害的现实发生。②商希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归责路径的类型化分析——以信息安全与信息权利的“二分法”规范体系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21 年第4 期。由此看来,泄露网课链接所产生的抽象损害具有可罚性。青少年将网课链接提供给他人实施违法爆破行为,可以看作实际是“网课爆破”的预备行为:青少年故意向“爆破”组织泄露网课链接和密码,主观上放任甚至是期待“网课爆破”结果的发生。网课链接和密码被泄露后,该链接所指向的网课就暴露在不法分子的践踏之下,课堂秩序处于随时可能被侵害的危险之下,可能受到侵害的法益包括公共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等,这些法益属于刑法所保护的。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可能构成犯罪。然而,不可对本罪法条中使用的“等”进行过扩大化解释,否则就存在类推解释嫌疑。本罪法条“等”之前所含罪状包括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就危害性而言,单纯泄露网课链接无法达到,因此不能为“等”所包括。
(二)入侵行为的归责
组织者出于实施“网课爆破”的目的召集一批“志同道合”者通过网课链接进入在线课堂的行为。入侵行为之所以有归责的可能性,是由于入侵行为包含了召集网课爆破手和进入网络课堂两部分,其中召集网课爆破手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恶意发起、组织,是《指导意见》重点打击对象。分析召集网课爆破手的行为样态可发现,召集行为与下游的爆破行为一道,总体呈现“环环相扣”的链条状。网络空间的召集行为突破了地域限制,可以达到真正一呼百应、千应、万应的效果,如果不予以规范,会成为网络社会,甚至是现实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需要提前进行规范管理。若网络空间的召集行为是为了开展不法活动,其危险性较单人行为或多人无组织的分散行为而言其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会显著升高。①唐稷尧:《论我国刑法分则中的组织行为》,载《中外法学》2022 年第6 期。防范召集行为,旨在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更多需要通过公法进行规制。“网课爆破”中涉及的召集行为导致教学秩序有被破坏的可能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法》等均对纠集多人扰乱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除了行政责任以外,“网课爆破”中涉及的入侵行为若产生实际损害,则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网课爆破”的组织者纠集多人在网络课堂内以声音、视频、文字以及图片等中断网课进程,致使教学无法进行,严重的还导致老师死亡。从定性的角度,“网课爆破”的实行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件。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教学秩序和线下教学秩序同样重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课秩序的破坏成本比线下课堂的破坏成本要低得多,需要更加重视网课的秩序维护。但必须指出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必要条件是“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损失”,并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需要负相应刑事责任。结合实际案例来看,大多数“网课爆破”都无法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三)爆破行为的归责
青少年“网课爆破”的爆破行为主要是指在网课中故意破坏网课秩序的行为。爆破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课堂内开麦说话、播放音乐、霸屏刷屏等行为,会使得正常进行的网络课堂被中断,从而扰乱教学秩序,公共秩序法益受到妨害。同时,爆破行为凭借图文、声音以及视频等媒介为载体,可能会侵犯人格权,导致个人权益受损。
1. 爆破行为中损害个人权益的归责
爆破行为导致的个人权益损害通说认为侵犯的法益属于人格权,可能涉及的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等。(1)侵害名誉权的判断与归责。网课爆破入侵者一般会通过开麦发出声音、共享屏幕以及文字、图片刷屏等方式实现爆破目的。其中开麦发出声音和文字刷屏很大程度上会以侮辱性字眼呈现,属于侮辱行为。通说认为侮辱会侵害名誉权,但就不法行为的可辨识度而言,言语类侮辱的认定难以达成共识。认定名誉受损的落脚点在于“社会评价”,而“网课爆破”中的侮辱行为主要表现为“小范围”、“一次性”、以言语作为载体侮辱,难以认定网课教师的名誉权受损。如果从扩大的名誉角度,或者是抽象人格权的角度进行解释,以辱骂师生的方式扰乱网课教学秩序还涉嫌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照《指导意见》规定,针对网络暴力的不同行为方式,分别以诽谤罪、侮辱罪等定罪处罚。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情节严重”。根据传统刑事案件,侮辱、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一般归结为两种情况:①手段恶劣,比如在“网课爆破”中传播涉及师生隐私的内容;②后果严重,如受到“网课爆破”侵害的师生出现死亡或者精神损害严重的情况。(2)侵害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判断与归责。网课爆破入侵者在入侵开始和入侵过程都可能侵犯特定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入侵网络课堂后,行为人一般会通过虚拟身份发布各种信息,这些信息大多为不良信息。虚拟身份有两个渠道:一是冒名顶替同学的名字,也就是假借真实存在的姓名,且该姓名在本课堂内能对应到一个具体的人;二是使用公众耳熟能详的网名、艺名等名字,也即该名字能对应到真实世界中的为公众熟知的人。根据《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入侵者随意使用具有知名度的且能与具体的人对应起来的“符号”可能构成侵犯姓名权。入侵者在进入网课时会使用各类图片作为网课的头像,或者是用各种图片在网课内刷屏。当这些图片包括特定自然人具有可识别性面部形象、外部形象等特征时,便会涉及到侵犯肖像权的问题。《民法典》扩大了肖像权的范围,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要求。①王绍喜:《〈民法典〉时代肖像权保护解释论》,载《法律适用》2021 年第11 期。网课爆破时使用特定自然人的肖像会侵犯特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使特定自然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满足侵权构成要件,且并不存在肖像权许可使用的情形。(3)侵害健康权的判断。《民法典》对健康权的规定发生了变化,采纳了“身心健康”这个概念,本质上扩张了对健康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说健康权不仅仅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2022年10月,河南新郑市第三中学的一名教师刘老师正在上网课,却被不明人士闯进网课捣乱,先是乱播音乐,后又共享屏幕,发了一些乱七八糟的图片和文字,刘老师这堂网课结束之后突发心梗,独自倒在家中,被发现时已经身亡。即便是刘老师不幸猝死和“网课爆破”之间的关系还有待确认,但可以肯定的是入侵行为损害了刘老师的心理健康。
综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爆破行为可能侵犯网络课堂内师生的姓名权、肖像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等,适用侵权责任制度。爆破行为中涉及的侮辱、诽谤等行为,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青少年中不满足责任年龄的群体来说,需要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
2. 爆破行为中妨害公共秩序的归责分析
爆破行为除了对个人权益造成损害以外,还有可能妨害公共秩序。(1)破坏网络教学秩序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2013年9月6日“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进行了扩大解释,其中第5条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将针对现实公共场所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罪延伸至网络课堂的合理性还需要进一步论证。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不属于公共场所,其中的代表人物是张明楷,他认为公共场所应该是能够让公众的身体自由进出的空间,网络空间的“进入”并非真正的进入。②张明楷:《简评近年来的刑事司法解释》,载《清华法学》2014 年第1 期。有学者认为网络空间可以看成是公共场所,理由是身体能否进入不是判断公共场所的标志。③卢勤忠、钟菁:《网络公共场所的教义学分析》,载《法学》2018 年第12 期。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使用虚拟现实技术(VR)和增强现实技术(AR)访问并体验网络,这种“进入”和现实社会的“进入”的内涵越来越接近,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空间和公共场所的区别也越来越小。(2)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行为人在“网课爆破”过程中,可能会通过各类信息载体对网络课堂进行破坏,最终导致正常教学秩序被破坏的目的。这些信息载体可能涉及淫秽、暴恐或者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发布上述信息属于刑事不法行为,属于刑法规制范围。
综上,爆破行为属于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网络空间正常秩序,破坏教育秩序,具有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等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青少年爆破行为虽然涉嫌妨害公共秩序,但其归责可能受到行为人年龄阻却,存在无法直接进行对应性归责的问题。
(四)现行法律应对青少年“网课爆破”存在的缺陷
1. 无法从现行规范找到对应的评价结论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暴力中的人格权禁令制度,为人格权的充分保护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制度保障。问题是,无法通过现行法律对“网课爆破”泄露行为和入侵行为产生的抽象损害进行评价,导致“网课爆破”的事前防范通路受阻。“网课爆破”一旦发生,其产生的损害几乎无法得到救济或恢复。一方面,“网课爆破”可能侵害师生的生命权。如河南新郑市一名老师在遭遇“网课爆破”后在家身亡,已丧失生命的受害人无法通过事后救济得到保护。这暴露出以恢复原状为目的的事后救济模式存在不足。当代社会尤其重视人格权的保护,这从民法典立法宗旨中可见一斑。然而事后救济模式并不能实现这一目的。①陈甦、谢鸿飞:《民法典评注:人格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年版,第53-54 页。另一方面,“网课爆破”的直接受害者为青少年群体,该群体的身心发展还未健全,容易受到不法行为的影响,而且针对“网课爆破”实施者的惩罚又具有滞后性,可能会给青少年尤其是其中未成年人留下“网暴不用负责”的印象,不利于青少年网络素养的培育。事前防范对于“网课爆破”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2. 青少年“网课爆破”的爆破行为在认定违法犯罪时存在漏洞
表现之一,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青少年“网课爆破”的违法性要求爆破行为中至少要有辱骂行为,否则无法对其进行不法评价。无论是认定侮辱、诽谤还是寻衅滋事,辱骂行为都是无法跳过的门槛。若以单纯的刷屏手段破坏网络课堂,无法通过现行法律对其评价为刑事不法或行政不法,甚至是无法通过民事侵权要求行为人对其“网课爆破”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表现之二,相较于其他网络暴力行为,青少年“网课爆破”特殊之处在于“青少年”涵盖了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由于在认定违法犯罪时存在漏洞,可能无法准确适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处遇规则。国家针对罪错未成年人颁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等系列政策,体现了教育矫治观念由“惩罚型”向“恢复型”转变,同时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制度改革被提上了议程。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法》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三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若现行法律无法涵摄青少年“网课爆破”的爆破行为,就无法通过罪错分级制度针对青少年不同层级的罪错行为及时干预,“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②王丽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划分三个等级,分级预防》,载《检察日报》2019 年10 月22 日。
三、青少年“网课爆破”治理的优化建议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维护网络课堂秩序,惩治网课暴力乱象,刻不容缓。前文针对“网课爆破”的民刑事责任的归责进行了分析,对于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现行法律提供了许多规制之道。然而,现行法律供给存在不足,可以从两方面探讨治理对策建议。
(一)青少年“网课爆破”治理理念
通过梳理已经发布的网络暴力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当事人保护主义理念属于网络空间法治秩序维护的核心理念。一方面,符合网络暴力法治化治理的要求。国家层面对网络暴力中个人权利保护高度重视,无论是《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治理通知》)中通过设置一键防护功能保障当事人权利,还是《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人格权禁令,都说明现有法律规范已经充分重视对当事人的保护。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措施核心都是围绕着保护当事人的人身保护展开。另一方面与青少年“网课爆破”这一新型网络暴力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青少年既是“网课爆破”的实施者,也是“网课爆破”的受害者,在“网课爆破”的防范和治理过程中贯彻人身保护模式,与青少年的特征相适应,能够最大限度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针对潜在受害者,能加强对其保护,使其免受“网课爆破”的精神折磨;针对青少年加害者,能够留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一次错误就导致永久的负面评价。一旦被贴上法律上负面评价的“标签”,青少年在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时就会存在困难,这种梗阻将导致青少年的再犯率增高,形成从违法到犯罪的恶性循环。
从当事人保护主义治理理念延伸开来,需要进一步强调事前防范的重要性。一般而言,应该根据网络暴力发生的周期确立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链闭环治理逻辑。考虑到青少年“网课爆破”的特殊性,需要进一步强调事前防范的重要性,把治理重心前置。“网课爆破”严重影响到青少年的成长。青少年正处在身心成长的重要时期,网络暴力会带给受害者自身挫折感、羞辱感、愤怒,精神上的损害具有持续性,很难通过事后补救进行消除。另外,“网课爆破”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网课爆破”案件中的受害者和施暴者身心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二)青少年“网课爆破”治理举措
1. 明确网课平台的监管义务
合理设定网络平台监管义务是事前防范的重要内容。目前,《治理通知》《指导意见》立足网络行政执法的定位,对网络平台落实相关法律所赋予的监管主体责任作了全面规定。①喻海松:《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网络暴力的规制模式》,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 第5 期。首先,法律条文应当对网课平台作出妥当定位,这是网课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其次,需要向网课平台施加合理的监管义务。网络平台无疑是网络信息的主要获益者,让其承担监管义务应属必然,核心问题是如何科学划分不同类型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这就需要立法层面来实现,通过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平台划分不同的监管义务,实现权责利相协调和应然实然相一致。最后,明确不履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社交平台以及网课平台加强监督和指导,尤其是加强对平台资质的审查,对其是否具备“一键屏蔽”等保护功能等方面定期检查,实现对平台运营的有效规范。
2. 设置网络暴力行为禁令
禁令救济是预防“网课爆破”发生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行政前置性要件,能够作为行刑衔接的转换器。《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一条款建构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指导意见》第15条就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适用问题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保证禁令的针对性,可增设禁止实施网络暴力相关行为的禁令。禁令救济本质上是一种直接或间接限制与剥夺他人某种资格或不得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力措施,不仅能通过限制行动、增加管控来降低风险,其效果还体现在可把行为人违反禁令解释为“情节严重”,即行为人违反网络暴力行为禁令的,可认定为相关违法犯罪条款中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