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创新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建设路径研究
2024-04-20蔡伟王鹏
蔡伟 王鹏
摘要:通常而言,商贸活动越繁荣,对高效、公平的争端解决服务的要求就越高。高效、公平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除了能定分止争,还能规范国际商贸秩序并为国际商贸发展提供指引。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广西加快对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经贸新规则的重要措施之一。这既能满足争端解决的市场需求,也有助于广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发展相关产业,提升治理水平。比较而言,广西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仍面临机构、人才、竞争力等方面发展不足的挑战。广西可以重点聚焦涉及东盟跨境经贸和商业领域,从集成创新政策工具释放广西各类政策红利,依靠相关优惠政策吸引争端解决人才和机构集聚,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创新发展RCEP争端解决服务机制,规划建设“争端解决服务”集中区,鼓励相关机构集聚和引导有序竞争等方面,推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和机构发展,面向东盟和RCEP,建设具有区域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
关键词:广西;国际争端解决机制;RCEP;“一带一路”;东盟
作者简介:蔡伟,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研究人员,广东 广州 510275;王鹏,中山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广东 广州 510275
[中图分类号] F7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2479(2024)01-056-10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目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既要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也要进一步提高国际地位和影响,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能力的发展与时代要求紧密相连。在更好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大背景下,国际商事争端的有效解决和相关机构、机制的发展壮大,不仅关乎争端本身的定分止争,也关乎中国的营商环境、国家形象,以及在全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时代使命。
2021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加快对接RCEP经贸新规则若干措施》,提出加快拓展货物贸易、加快构建面向东盟的跨境产业链供应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等一系列举措。其中,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是重要的一环,该机制要求“支持与RCEP其他成员国开展法律事务合作,促进仲裁、调解、公证、鉴定等法律服务多元化,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协议选择商事纠纷解决方式。鼓励广西自贸试验区与东盟国家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合作,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引进国际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对于支持广西发展国际货物贸易、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近年来,作为西南地区对外开放的前沿和中国与东盟对接的窗口,广西致力打造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元解纷方式为一体的“一站式”涉外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推动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化、现代化,为东盟国家和RCEP成员国提供更加公正、透明、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更好地适应广泛开展经贸合作的需要。在2021年9月11日举办的中国—东盟商事法律合作研讨会上,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与广西贸促会签署了《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合作备忘录》,迈出了双方合作建立诉调对接长效机制的重要一步1。广西人大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在为广西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则2。此后不久,中国贸促系统首个“诉仲调”联动中心——广西贸促系统“诉仲调”联动中心和中国—東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驻广西贸促会“诉仲调”联动工作站共同挂牌成立,为国际商事主体在纠纷解决方式和路径上提供更多选择3。同年8月底,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以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更高水平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强调 “围绕‘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目标,全力推进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一网解纷”4,这些切实的举措正是广西对这种争端解决机制革新的时代要求强有力的回应。
广西的首府南宁作为区域中心城市,在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上既面临挑战也面临机遇。在挑战方面,近年来,除了北京、上海等中心城市积极发展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不少区域中心城市也提出了类似的计划。与其他城市相比,广西仲裁机构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不够,仲裁机制、服务理念、人才专家等方面还存在差距,民商事争端解决中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等的参与度不高,法院的专业审判机构设置还可以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诉讼支持仲裁等相关“一站式”争端解决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发展5。在机遇方面,多元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灵活高效、低成本、维护商业关系等优点,备受青睐。目前,中国大力发展各种多元争端解决机构和机制,比如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并且拟在香港成立国际调解院等,但总体而言,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仍存在“大而不强”的问题,如何提升其竞争力无论对于国家还是相关城市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广西是大西南最便捷的出海口,也是中国与东盟对接的重要门户和前沿,在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国家对外开放格局中具有独特地位。2022年1月1日,RCEP生效实施,政策红利逐步释放,有效推动区域经贸合作,这为广西借助经贸发展契机,建设区域争端解决中心,创新相关机制带来了机遇。
二、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意义
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广西相关产业和经济的发展及国家相应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近年来,中国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的市场需求较大。据统计,在2014—2018年,中国各级法院一共审结了7.5万件涉外民商事案件6。2018—2021年,广西各级法院共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5880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4384件7。这反映了广西在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方面的市场需求较大,需要更坚实的司法力量满足市场需求,保障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RCEP的深入实施,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往来将会更加活跃,这些国际商贸活动在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2年9月16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以自由贸易区命名,同时在地方上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这也反映了东盟国家和RCEP成员国商事主体对高效商事争端解决的需求。因此,如果广西在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方面能凸显其特色、优势和竞争力,那么将会吸引其他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东盟国家)的当事人选择其机构来解决争端,从而带动争端解决市场和关联产业(如外国法查明、鉴定认证、翻译等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推动力
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驾护航,法治建设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保障机制”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地方立法,建立公正透明、体系完备的法治环境”。此外,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评价指标就包括中小投资者保护、合同执行、破产问题解决等方面的内容,并将司法程序解决民商事争端的效率和质量纳入考察范围。无论从全球的发展趋势,还是从中国的地方实践来看,法治建设影响营商环境,其创新对于完善地方制度安排、提升企业治理水平、推动市场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发展创新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有利于提升营商环境全球竞争力,更彰显地区法治环境形象。近年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关于广西自贸区巡回法庭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这些都体现了广西的司法系统从政策措施、机制建设等方面,为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提供制度保障,以优化营商环境的发展。
(三)高效实施RCEP的重要保障
RCEP在第十九章专门设置争端解决机制的专章。RCEP争端解决强调在诉诸对抗性争端解决机制之前进行双边和区域协商,如RCEP第十九章规定“争端各方应当善意地进行磋商,并且尽一切努力通过磋商达成共同同意的解决办法”“争端各方可在任何时候同意自愿采取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调解或调停。此类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的程序可以在任何时间开始,并且可以由任何争端方在任何时间终止”。此外,RCEP还规定专家组等机制来协助解决争端。RCEP强调争端的多元解决,更加重视磋商和各项程序运行方面的协调作用,体现了自治性和高效性1。广西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探索更多元、高效的争端解决方式,为RCEP的成功实践提供更多“中国方案”的地方实践。
三、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路径
在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上,广西已具备诸多有利因素。随着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的建设发展,广西积极参与全方位开放发展,呈现“南向、北联、东融、西合”的新格局,战略地位日益凸显。广西可以把握新的历史机遇,借鉴国际经验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并从长远上规划建设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区域性中心。
(一)进一步优化利用各种政策红利
1.利用营商环境“先行先试”政策。近年来,国家鼓励各地进行营商环境相关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例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广西可以充分利用“先行先试”政策,在营商环境的框架内探索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实践,并且通过相应的程序获得有关部门的支持。这方面已经有不少成功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如202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和2022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广东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等。
“先行先试”需要良好的容错环境。2020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条规定:“自治区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容错机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等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广西可以充分利用地方性立法权限,为创新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也可以通过公布一些典型案例为创新容错机制的有效落实提供指引,容许难以避免的失误或者偏差,但要杜绝出现以创新之名行个人私利之实的现象。此外,应积极争取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先行先试”的优势。
2.利用RCEP等涉外相关政策。东盟是中国重要的外商投资来源地,并且已经连续3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而广西首府南宁努力打造成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大都市、“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枢纽城市。2022年7月20日,第3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的《南宁声明》指出,各方将利用该平台进一步完善区域司法合作机制,共同提高司法水平;与会各方也承认RCEP是全面、现代、高质量和普惠的自贸协定,将善意并准确理解协定确立的经贸规则,根据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通过专业化审理案件促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1。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广西调研时也表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加快提升涉外司法質效,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积累有益经验。”2这对广西法院系统进一步提升涉外司法服务水平(包括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要求和期许。
3.利用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制度创新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对外开放高地建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也对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出要求:“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也提出:“完善司法审查、司法确认制度,支持自贸试验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运用仲裁、调解等多元化机制解决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进一步探索和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和行业调解组织的创新发展,为多元化解决自贸试验区民商事纠纷提供司法便利。”这些为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力的顶层设计的保障。实际上,各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成为中国制度创新的高地,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例如,截至2021年8月,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完成国家赋予120项中除涉及国家事权外的全部改革试点任务,探索形成44项制度创新成果在全区复制推广,13项属全国首创,制度创新成果显著”3。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3.0版已经启动建设,这必将对国际争端解决的制度创新提出更高的要求,也能带来更大的空间和更多的机遇。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的顶层设计上,上海等城市也有相关的经验可供参考。例如,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9年,上海市司法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相关文件为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开展业务提供具体指引。在此背景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了数个国际知名的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以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利用中国—东盟开放合作契机,通过“先行先试”,进一步加大国际争端解决体制机制创新的力度。
4.利用“一带一路”建设的政策。广西是中国唯一与东盟海陆相连的省份,是“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指出:“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独特优势,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和珠江—西江经济带开放发展,构建面向东盟区域的国际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而完备有效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也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国际商事法庭、对国外司法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推定互惠原则等机构和机制都是“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成果。相关部门积极鼓励对“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创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大力支持国际仲裁、调解发展,完善新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不断满足共建‘一带一路主体的纠纷解决需求……鼓励边境地区、重要节点城市、核心区域依照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探索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在边贸地区、合作中心、口岸区域建立联合纠纷解决平台,运用信息化技术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优化送达方式,改革纠纷调处程序,化解涉外案件送达难、耗时长、公证认证慢、对域外法不了解等实际困难,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因此,广西的相关城市可以进一步利用这些政策红利,探索区域性的双边、多边争端解决合作机制,并完善相应的机制。
(二)依靠相关产业和财税政策,吸引机构和人才
广西有一批特色行业及领先企业,为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乃至建设区域的国际争端解决中心提供产业和科技协同优势,可以积极打造电子信息、汽车、化工新材料等跨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推动广西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此外,广西在跨境金融领域也具有较大潜力。目前,中国—东盟金融城正如火如荼地建设,为中国—东盟跨境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業的开放提供了新的业态,主要创新措施包括中国与马来西亚“两国双园”点对点金融便利化跨境金融合作试点,人民币对柬埔寨瑞尔等东盟国家货币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等。在全国范围内,广西区域货币交易市场的挂牌币种最多、境外参与行最多、交易最活跃1。然而,在跨境金融创新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面临规则供应不足及规定模糊等问题,这就需要高效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定分止争,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规则指引。因此,应以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为导向,推动争端解决机构与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合作制定相应规则或标准。这些有利于提升行业合规化水平,并扩大新兴产业的影响力,也能吸引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企业选择广西的相关机构解决争端,为广西创新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和发展区域性国际民商事争端多元解决中心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行业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可推动建立涉及该行业的相关争端多元化解决机制,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例如,进一步探索智慧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建设,高效推出移动互联司法服务整体解决方案等。制定相关的财政措施,利用电子信息产业及技术孵化基地、中国—东盟数字科创园等若干产业集聚发展平台,鼓励网络高科技企业建设线上调解平台或者提供技术支持。此外,结合广西电子法院、广西云上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和工商等领域的信息工程建设,加强相关信息查询公示系统等的数据共享与关联,提升利用互联网进行涉外诉讼、调解等事务的便利度,从而创新相应机制,提升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进一步利用财税等政策,吸引相关人才和机构。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各有特点,在一些领域可以彼此通融、相互借鉴,这为创新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人才、制度、经验等方面的支持和参考。目前,相关主管部门通过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特定区域的发展。例如,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共同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发展;202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分别印发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免征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港澳税负的部分;珠海横琴则采用“港人港税,澳人澳税”政策,对于吸引相关人才起到良好的作用,这些经验都值得广西借鉴。
(三)规划建设“争端解决服务”集中区
近年来,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市场的竞争中不同程度出现了机构集中化,以及相关人员专业化、国际化和不同的解决方式一体化的趋势。例如,上海市黄浦区全力打造“外滩法律服务集聚带”,着力建设法律服务高地;广州市南沙区设立法律服务集聚区服务大湾区,汇集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域外法查明中心、司法鉴定机构,以及相关的法律服务机构;深圳市则成立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拟将其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目前该法务区已经有70余家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国际组织等入驻;四川省则在省级层面推动成立了法律产业服务聚集区“天府中央法务区”。鉴于此,广西可以探索建设“争端解决服务”集聚区,通过集中众多争端解决机构(如仲裁委员会、法院等)和相关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外国法查明机构),建设面向东盟的国际法律服务高地。
目前,广西已经设立若干国际民商事争端的处理机构,除了本土的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和钦州仲裁委员会(钦州国际商事仲裁院),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西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东盟庭审中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等也相继成立。这些机构可以进一步优化其业务范围,采取差异化的发展策略,避免单一化,形成不同机构间的良性竞争和衔接机制。例如,南宁仲裁委员会(南宁国际仲裁院)可以结合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重点发展的现代金融、智慧物流、数字经济、文化传媒等现代服务业和新兴制造产业,创新争端处理机制;钦州仲裁委员会(钦州国际商事仲裁院)可以针对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重点发展的港航物流、国际贸易、绿色化工、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产业,完善相关的行业规则和提高争端解决能力。此外,支持其他相关司法机构(如广西高院民四庭、北海海事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东盟国家审判合议庭,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巡回法庭)提升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水平,建立更加高效的一站式涉外争端解决机制,并创新相关的机制,使得国际争端能够更加高效、公平地得到解决。相关部门应支持这些机构与国/境外的业务联系,完善区域内国际司法协助机制,推进市场开拓和外国法查明等相关工作,共同创新国际争端处理机制。广西还可以通过高校等载体,加强国际化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可以就相关议题召开国际会议和举办培训,加强专业人才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学习和交流,从而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此外,深化與广东等周边地区的合作。例如,广州市在努力建设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之都,提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亚太地区国际仲裁中心“三大中心”的目标。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不能仅局限于广州乃至粤港澳大湾区,而至少要能够辐射华南地区,并且与东南亚也要有实质性的联系。因此,鉴于广西与广东在纠纷解决方面有较多互补的领域,应加强两地合作,促进相互发展。
(四)借助营商环境评估的契机,提升营商环境的吸引力
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政策和法规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行为起重要引导作用。2019年2月2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在重视监管框架设计的同时,也要重视其实际落地,要通过法律的实施以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在法治轨道上优化营商环境可以参考指标体系中关于监管框架的要求,适当调整监管规范体系。无论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还是“放管服”“负面清单”等简政放权措施,都离不开相关规则的指引与约束,这些需要通过科学设定地方的规则来实现。世界银行的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解决商业纠纷”指标包含具体指标“商事法庭的存在”,广西设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南宁国际商事法庭等专门的机构无疑成为广西营商环境的加分项,并将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例如,该指标关于仲裁和调解的考量不仅考察其有无,更评估这些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的数字化程度、案件结果公开程度,而数字化有利于推动相关的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
此外,广西也可以进一步采取多项举措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破除“隐形门”“玻璃门”等隐性准入壁垒,加强“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的建设,从制度和法律上落实国企民企平等待遇,更有效推动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指标迷信”和“分数迷信”,打破单一的评价体系和分数,发展差异化的营商环境。同时,相对多元的评价指标也能适应各地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因此,应当鼓励各地政府在法治框架内提出差异化的优化措施,支持各地设置体现地方特色的本土化软指标,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营商环境。
(五)在国家指导下发展RCEP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是现代投资和贸易协定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RCEP在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RCEP成员国均是WTO的成员国,在理论上成员国之间的争端都可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处理,之所以仍需在该体系之下设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是因为成员国负有某些“超WTO义务”,已无法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容纳;二是因为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频繁,双边或多边投资和贸易纷繁复杂,需要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理顺;三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因美国操控而导致的停摆局面,让缔约各国意识到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1。RCEP在建设争端解决机制时秉承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理念和思路,在此基础上,结合地区特点和各国情况建立一个新型争端解决机制,其融合政治解决模式与司法解决模式于一体,发展了现有自贸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渐进性、规则导向性等特点1,在“有效、高效、透明”的基本原则指引下,RCEP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磋商、合作、斡旋、调解、调停和专家组审查,基本目标之一就是对以WTO为代表的传统争端解决机制进行革新,弥补传统机制的不足之处。
虽然RCEP对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所突破,但是RCEP的许多规则是比照WTO的规则建立的,因此两者之间(主要包括关于纳入RCEP的《WTO协定》的条款解释2、专家组成员的资格要求和成员的任命等3)存在着紧密的联系4。这种客观联系的存在使得发展 RCEP争端解决机制必须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结合起来。
在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争端类型上,与WTO相比,RCEP的适用范围稍窄,它只适用于违反性申诉(即当事人的诉求针对的是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而不适用于非违反性申诉(即被诉方的行为虽然不违反条约义务,但是却损害了另一缔约方依照该条约能合理期待的利益)5。在争端解决方式的设置上,RCEP与WTO类似,都包括磋商、合作、斡旋、调解、调停和专家组审查等,重视各种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运作6;鼓励以合作和磋商等方式和平解决争端7;强调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排除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8,并可以在争端解决的任何阶段选择适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9,突出了对争端双方协商合作的重视10;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RCEP更加体现对争端解决效率的追求11,如RCEP要求缔约方在收到磋商请求的7天内作出答复(WTO要求10天内)12和允许争端双方在不损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下可以合意变更第十九章规定的期限13。此外,虽然RCEP和WTO一样设置了专家组并在第十九章以大量篇幅对专家组的设立及运行程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起诉方可以在无法通过磋商的方式实质性解决争端时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并以专家组报告的方式使争端得到最终解决,但是RCEP摒弃了WTO所采用的上诉制度而采用一裁终局制14。
针对当前国际投资和贸易协定及其争端解决机制之间存在错综复杂、交叉重叠的情况,RCEP还设置了解决争端的路径选择(choice of forum)条款,在满足一定条件时,RCEP允许“选择路径”。根据RCEP第十九章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争端方皆为缔约方的其他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与RCEP之规定均能够满足“实质相等”之条件时,起诉方可以选择解决争端的“路径”,即可以在RCEP争端解决机制和该“实质相等”的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进行选择,并且这种选择是排他性的。这种路径选择条款从尊重争端主体的意思自治出发,能够更好地应对因各种投资和贸易协定的错综复杂情况而产生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有助于更加高效地解决成员国之间的投资争端。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许多规定都能够满足“实质相等”的要求,在RCEP成员国皆为WTO成员的情况下,RCEP成员间的争端可以通过成员“选择路径”的行为而借由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处理。
当前国际投资争端主要通过以国际投资仲裁为核心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来解决,但目前来看,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仍然以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主导,透明度不足,仲裁裁决存在不一致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问题1。除此之外,当前ISDS机制仍然存在偏向投资者而忽视东道国利益保护的倾向2,世界范围内出现了改革、改良和拒斥投资仲裁的趋势,更有许多国家将其视作虎狼,唯恐避之不及3。而RCEP的成员国有不少为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在ISDS机制的运行中更是处于不利的地位,成员国对于ISDS机制的建立及具体制度构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这样的考虑之下,RCEP虽然在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置,但是选择暂时将ISDS机制搁置,只规定了国家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而涉及该区域内发生的投资争议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则主要通过缔约方之间现有的投资和贸易协定中所包含的ISDS机制来解决。然而,这种安排在争端解决方面存在着平行、重叠、复杂化和碎片化的问题,RCEP迫切需要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统一的ISDS机制。
因为传统的ISDS机制存在着对磋商、调解等争端解决方式不够重视而片面强调仲裁的问题,能够适应国际化、现代化发展趋势和RCEP区域需求的争端解决机制,必然要更加重视争端预防和磋商、调解机制建設,能够充分融合诉讼、仲裁等不同争端解决机制的优势。RCEP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已经贯彻了这种理念,如何在后续的谈判中推进体系内ISDS机制的建设,是继续沿袭商事化的理念对ISDS机制进行改良还是按照司法化或准司法化的理念对其进行改革,抑或是像某些国家一样干脆采用政治化的解决方式而彻底摒弃之,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4。ISDS机制的建立有赖于缔约方共识的达成,目前学界对有关具体制度建设已经进行了构想和讨论5。有观点认为,彻底摒弃ISDS机制而适用政治化解决方式的方案过于激进,在当前不需要考虑;此外,由于RCEP部分成员国对司法化或准司法化的改革方案(以欧盟提议的投资法庭为例)持不认可的态度,RCEP也不太可能采取此种模式6。鉴于当前RCEP已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自治性、效率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或许沿袭商事化的理念对现有的ISDS机制进行改良是RCEP建立新型ISDS机制的有效路径7。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及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便利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已经在争端解决的适用范围、友好协商解决、东道国救济等方面作出了框架性规定,容易得到RCEP各成员国的认可,可以作为将来RCEP建立ISDS机制的参照8。
RCEP对广西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但机遇大于挑战。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方面,广西可以进一步把握争端解决机制革新的机遇,在国家的指导下发展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为RCEP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更多“中国方案”地方实践,以进一步便利中国(尤其是广西)与东盟和RCEP成员国的交流,更好地促进自身的发展,有助于推动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升国际法治地位和话语权。
四、结语
公平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能定分止争,也能规范秩序,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指引。通常而言,商贸活动越繁荣,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要求越高1。在“一带一路”建设、RCEP生效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大潮下,广西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创新等领域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和时代要求。利用各种优势进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广西的经济发展、国家落实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的经济和更好地实施对外开放积累更多有益经验。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在具备相应的机构、人才和市场基础上,广西可以进一步建设面向东盟、具有特色和特定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民商事争端解决区域性中心。
(责任编辑:刘 娴)
Research on Innovativ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Path in Guangxi
Cai Wei, Wang Peng(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Abstract: Generally, the more prosperous commercial activities, the higher the demand for efficient and fair dispute settlement services. An efficient and fai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not only resolves disputes, but also regulates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order and provides guid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 innovative internation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for Guangxi to speed up the connection of the new RCEP economic and trade rules. It not only meets the market demand for dispute settlements,but also helps Guangxi promote its business environment, develops related industries and improves its governance. However,its development stillfaces challenges in terms of institutions, talents and competitiveness. As such, it is suggested that Guangxi focus on the cross-border economic and trade fields involving ASEAN. Guangxi can create a first-class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nvironment that is market-oriented and law-based,develop the RCEP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in an innovative manner, plan a centralized area for dispute settlement services to gather relevant institutions and guide orderly competition by releasing all kinds of dividends through innovative policy tools and attracting talents and institutions in this regard through relevant preferential policies.In doing so, Guangxi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the mechanism to build a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settlement center with regional characteristics and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facing ASEAN and RCEP.
Key words: Guangxi;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RCEP; BRI, ASEAN
[基金项目]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23年度课题“广州提升法律服务全球竞争力路径对策研究”(2023GZYB03)
1王春楠,聂新宇,林小康.促进贸易规则互学互鉴 实现法商融合共进共赢——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商事法律合作展望[N].广西日报,2021-09-16(1).
2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EB/OL].(2023-08-01) [2023-12-23].https://www.gxrd.gov.cn/html/art178176.html.
3广西贸促会:打造三位一体 多元共治的海内外诉仲调联动机制[EB/OL].(2023-08-24) [2023-12-23].http://www.gxnews.com.cn/staticpages/20230824/newgx64e72706-21260302.shtml.
4高院:在“以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更高水平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工作情况[EB/OL].(2023-09-01) [2023-12-22].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09140.shtml.
5张晓伶.广西自贸区民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构设想[C]//戴红兵.广西审判实务与探索: 2020年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22-24.
6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3月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N].人民日报,2018-03-26(2).
7广西法院司法智慧护航“一带一路”建设[EB/OL].(2022-09-15)[2023-12-25].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g5MTUyMA==&mid=2650794549&idx=1&sn=5fee44d2d9aeeea5cbd6c3fb457f0d07&chksm=87511edab02697cc8dc584adcaf2e7eb702777acaa201b420aec96a2f2228ef94898ff9fed85#rd.
1 张建. RCEP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完善[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2(2): 216-229.
1孙满桃.第3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推动中国和东盟国家司法合作不断迈上新台阶[EB/OL].(2022-07-21)[2023-12-25].https://m.gmw.cn/baijia/2022-07/21/35899339.html.
2王春楠,孙航.为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EB/OL].(2022-09-06) [2023-12-25].https://glz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898956.shtml.
1周红梅.广西自贸试验区两年形成推广44项制度创新成果[N].广西日报,2021-08-31(6).
2刘国民. 广西自贸区跨境金融合作结硕果[N].中国贸易报,2021-09-02 (3).
1张建.RCEP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2):216-229.
2孔庆江.RCEP争端解决机制:为亚洲打造的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J].当代法学,2021(2):34-43.
3见RCEP第十九章第四条第二款。
4见RCEP第十九章第十一条第七、八、十、十一款。
5杨国华.论RCEP与WTO规则的关系[J].国际商务研究,2021(5):3-10.
6孔庆江.RCEP争端解决机制:为亚洲打造的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J].当代法学,2021(2): 34-43.
7张建.RCEP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与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2(2):216-229.
8见RCEP第十九章第四条第四款。
9见后文所提到的“路径选择”条款。
10见RCEP第十九章第七条。
11袁星.RCEP争端解决机制及对中国的意义[J].对外经贸,2021(8):51-54.
12孔庆江.RCEP争端解决机制:为亚洲打造的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J].当代法学,2021(2):34-43.
13见RCEP第十九章第六条第五款与WTO附件二第四条第三款。
14见RCEP第十九章第四条第五款。
15专家组的设立、职能、运行以及报告执行等规定,见RCEP第十章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专家组报告的终局效力。
1王贵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7(6):56-71.
2廖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J].江西社会科学,2017(10):200-208.
3梁咏.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变革与中国对策研究[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3):160-172.
4王彦志.RCEP背景下中国—东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J].政法论丛,2022(6):86-96.
5王彦志.RCEP投资章节:亚洲特色与全球意蕴[J].当代法学,2021(2):44-58.
6赵玉意,董子晖.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项及中国的政策选择[J].国际贸易,2022(8): 79-88.
7殷敏,姚思齐.RCEP特色规则创新与“一带一路”经贸规则范本系统构建[J].东南亚纵横,2023(6):36-52.
8赵玉意,董子晖.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项及中国的政策选择[J].国际贸易,2022(8):79-88.
1孙策,宋琳琳.RCEP实施与东盟各国推动对华经贸便利化阶段成效、具体举措与路径优化[J].东南亚纵横,2023(3):9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