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保障体系与中国籍员工应对策略
2024-04-20刘鑫
刘鑫
[摘要] 老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从最初的部级规章,上升至总理府颁布的政令,再上升至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反映老挝国家对社会保障的重视。老挝社会保障的对象,起初仅仅是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随后扩展至企业职工,最后将农民、灵活就业者及非正规就业者通过自愿参保方式吸收进来,但3个群体缴纳的社保费比例不同,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有一定的差别。老挝社会保障项目主要涵盖健康保障补助、工伤或职业病补助、生育补助、疾病补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养老补助、死亡补助、遗属补助和失业补助等9项,其中,工伤或职业病补助、死亡补助、疾病补助和遗属补助具有项目类别上的创新性。老挝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典型的家庭式保障特点,即一人参保,部分社会保障待遇可以为整个家庭的成员所享受。该特点说明老挝将传统的重视家庭的价值观融入社会保障制度之中。此外,老挝不排斥外国劳动者参保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在老挝长期工作的中国等外籍员工除外交人员外,都应当在老挝参保,参照老挝企业职工缴纳同等比例的社保费用,并享受同等社会保障待遇。然而,由于老挝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中国籍员工的保障待遇仍需要通过增加商业保险或在中国境内参保等方式予以多重叠加保障。
[关键词] 老挝;社会保障;法律;家庭;中国籍员工
[作者简介] 刘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万象办公室律师,老挝 万象 999012
[中图分类号] D81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2479(2024)01-077-15
老挝是中国一衣带水的重要邻国,也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积极推动者1。2021年12月3日,“一带一路”倡议重大项目中老铁路跨境货运开通,2023年4月13日,中老铁路国际旅客列车正式开行,中国与老挝的经贸往来更加频繁,中国通过老挝与东盟其他国家的经济交往更加深入,进入老挝投资的中国企业数量大幅增加2。在此背景下,老挝中资企业的本地员工和外国员工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以及中资企业需要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范围,将是中国企业投资老挝、开展属地化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必然会面临的问题。目前,学界对老挝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较少,本文通过研究老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结合老挝众多中资企业的实践经验,尝试较为详细地解析老挝社会保障制度与实践操作,并总结其典型特点,以期为赴老挝的中国投资者提供借鉴,以及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提供参考。
一、保障制度与主管机构历史沿革
(一)制度建立
1.规章规定。老挝社会保障法律的制定完善是逐步发展的。从老挝人民革命党在1975年取得夺权运动的胜利,建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到1986年实行革新开放政策3,老挝政府颁布了关于政府工作人员养老金和死亡补助的临时规定。1986年9月2日,老挝政府发布第53号、54号《雇员、军人、工人、残疾人、遗属的一些社会保障与退休公务员和失去劳动能力者政策的部长委员会规定》1(以下简称第53号规章、第54号规章),该规章规定的雇员和工人在当时被视为政府工作人员。第53号规章特别规定了为国牺牲的政府工作人员家属的保障,第54号规章规定了政府工作人员疾病、生育、死亡、遗属、失去劳动能力、养老和子女方面的保障。
2.政令规定。1993年11月30日,老挝政府发布第178号《国家工作人员社会保障政令》(以下简称第178号政令)2,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内容,由此取代了第53号规章和第54号规章。1999年12月23日,老挝政府发布第207号《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令》(以下简称第207号政令)3,首次规定了国有和私营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内容,并于2001年6月1日正式实施。2003年,老挝实行新的公务员制度4。2006年4月20日,老挝政府发布第70号《国家工作人员社会保障政令》(以下简称第70号政令)5,替代第178号政令,以与新的公务员制度相符合。
3.法律规定。老挝最新的《立法法》(2021年)将广义的法律法规分划分为14层法律位阶,法律位阶从高至低依次递减,第一位阶最高,为老挝宪法,第二位阶是国会通过的法律,政府政令位于第六位阶,部级规章、决定、指导意见位于第八位阶6。法律位阶越高,表明其重要性越大。2013年7月26日,老挝国会通过第34号《社会保障法》(以下简称2013年《社会保障法》)7,为老挝第一部社会保障法,第70号政令和第207号政令也被该法所取代。2018年6月27日,老挝国会通过第95号《社会保障法》(修订版)(以下简称2018年《社会保障法》)8。2018年《社会保障法》是对2013年《社会保障法》的第一次修订,也是老挝最新的现行有效的社会保障法。2023年1月11日,老挝劳动与社会福利部发布第0060号《社会保障法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第0060号指导意见)9,对2018年《社会保障法》的部分条款作出了详细规定。
4.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上述直接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还有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老挝《勞动法》10、老挝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颁布的第0600号《关于许可外国人进入老挝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第0600号决定)11等。
(二)机构沿革
老挝社会保障的主管机构由不同时期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确定。1993年之前老挝社会保障的主管机构是由老挝财政部、社会福利与退伍军人委员会。1993年,老挝政府在中央设立劳动与社会福利部,在各省(首都市)设立劳动与社会福利厅,在各县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主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事务。
1.社会保障组织与国家社会保障机构。第207号政令规定老挝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的主管机构是社会保障组织。第70号政令规定老挝国家工作人员社会保障的主管机构是国家社会保障机构。在2013年之前,老挝社会保障组织和国家社会保障机构两个部门同时存在。
2.国家社会保障基金。2013年《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主管机构为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同时在劳动与社会福利部下设有社会保障局,国家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障政策的拟定。
3.老挝社会保障组织。2018年《社会保障法》规定的社会保障主管机构为老挝社会保障组织,为老挝劳动与社会福利部下属的机构。老挝社会保障组织的管理机构为管理委员会,由1名主席、3名副主席和9名委员组成。其中,主席由老挝劳动与社会福利部部长担任,3名副主席分别由老挝工会联合会副会长、老挝国家工商联副主任和劳动与社会福利部副部长担任,9名委员分别由老挝财政部副部长、卫生部副部长、国防部总政治部副部长、公安部总政治部副部长、老挝社会保障组织主任、2名劳动者代表及2名用人单位代表担任。管理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由秘书处履行日常职责,老挝社会保障组织主任兼任秘书处秘书长。
老挝社会保障组织可以在各省和各县设置垂直机构。2001—2010年,根据参保人数和管理需要,只在老挝首都万象市以外的万象省(2003年设置)、沙湾拿吉省(2005年设置)、甘蒙省(2006年设置)、博利坎塞省(2009年设置)和占巴色省(2010年设置)等5个经济发展情况较好的省设置了分支机构;近年来,逐步拓展至老挝全国所有的省1。
二、老挝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项目
老挝社会保障项目涵盖健康保障补助、工伤或职业病补助、生育补助、疾病补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养老补助、死亡补助、遗属补助和失业补助,总共9项补助。目前,从保障项目数量来看,东盟国家中提供9项补助的为泰国、老挝和缅甸3个国家,属于保障项目数量最多的国家2。从形式上来看,与中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项保险相比,老挝社会保障的项目更多。虽然老挝没有使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保险概念,但是获得补助的原理与保险方式相同,即缴纳社保费,从而获得补助。老挝公民可以购买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且老挝土地资源充足,买地自建房是老挝人的主要居住方式,购买高层商品房的居住方式较少,因此,老挝目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健康保障补助。健康保障补助是通过提供补助,以保证参保人、参保人的配偶、参保人子女、遗属和照顾者获得健康医疗服务,如健康检查、诊断、医疗护理、康复、产前和产后服务,以及工伤或职业病的医疗护理等。该项补助与中国的医疗保险类似,但老挝没有区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医保类型,所有城市和农村的参保人持社保卡等同免费就医。此外,与中国医疗保险的不同之处还在于,只要参保人进入医院治疗,不区分工伤、职业病、疾病或生育等情况,都属于老挝健康保障范围。
2.工伤或职业病补助。工伤或职业病补助是指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情况下,提供健康保障补助、疾病补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死亡补助和遗属补助。该项补助与中国的工伤保险在概念上存在差异,在中国,首先需要确认疾病為职业病,然后再申请职业病确认为工伤,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类型。在老挝,工伤与职业病是两种并列类型,不需要有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过程。同时,老挝工伤认定条件更为宽松,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外或临时休息场所发生的或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造成伤害的均认定为工伤1。与泰国、新加坡和文莱实行工伤的雇主责任不同,老挝和越南的工伤保险制度相似度较高,并且设立的初衷也都是为了安置革命战争中伤残的军人2。
3.生育补助。生育补助是指在分娩、流产、死胎或收养不满3个月的新生儿作为养子女时提供的补助。生育补助包括每次分娩应支付的一次性生育补助和按月支付的生育津贴,以替代女性企业职工在法律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收入。中国的生育医疗费需要进行报销程序,而老挝则直接将生育医疗纳入健康保障,除此以外,中老两国的生育保险内容相似。
4.疾病补助。疾病补助是给参保人因工伤或职业病、非工作相关事故和其他疾病而在医疗和康复期间的补助,以替代参保人因医疗和康复而被暂停的工资收入。中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对于职业病以外的疾病没有单独明确相应的险种,而将部分重大疾病的医疗纳入医疗保险。老挝将疾病和事故分为两种,一种是工伤或职业病,另一种是非工伤或职业病以外的疾病或事故,由此,将可能造成参保人身体健康受疾病或事故伤害的所有情况,都纳入老挝社会保障范围。
5.丧失劳动能力补助。丧失劳动能力补助是指参保人因工伤或职业病、非工作相关事故或其他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精神障碍、器官或肢体丧失情况下给予的补助。中国和其他东盟国家多将丧失劳动能力作为工伤导致的后果之一,列入工伤的保障范围。老挝则将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扩大至非工致残,而且精神障碍也在补助范围内3。
6.养老补助。养老补助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月发放养老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中国的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越南和泰国、新加坡的养老保险也有个人自愿性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等多种不同形式。与中国和其他东盟国家相比4,老挝的养老补助形式较为单一。
7.死亡补助。死亡补助是指参保人及参保人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给予参保人和参保人家属办理葬礼的补助。中国法律规定,在涉及参保人本人死亡情况下,其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费和抚恤金,没有规定参保人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可以获得补助或抚恤金,这是中老两国关于职工补助的不同之处。此外,中国和其他东盟国家大多将死亡列入工伤范围,也就是因工死亡5。老挝则将死亡从工伤中独立出来,这就扩大了保障的范围,不仅包括因工死亡,还包括其他各种原因的死亡。
8.遗属补助。遗属补助是指向已故参保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按月提供的补助。依据法律,中国因参保人死亡原因不同,遗属待遇不同:参保人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抚恤金;参保人因病、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老挝则没有作出区分,无论参保人因工或因病死亡,遗属均可以按月领取补助。
9.失业补助。失业补助是指在参保人失业期间按月提供的补助,以替代工资收入。在中国,领取失业保险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在老挝,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较短,最长为12个月。在东盟国家中,老挝的失业补助与越南的失业保险较为相似1。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
1.缴费方式。老挝社会保险费是综合费率,综合费率即对应全部9个项目,按照月工资总额的固定比例缴费,没有如中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按各自不同的缴费比例。
老挝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具有下限和上限标准。下限标准为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当前的老挝法定全国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30万基普2,2023年10月1日提高至160万基普。上限标准为老挝社会保障组织确定的金额,当前的上限金额是月工资450万基普,即如果参保人的月工资高于450万基普,按照450万基普作為缴费基数。
老挝社会保险费为按月缴纳,对于企业职工,缴纳的方式是企业在社会保障组织开通社保号,按月代扣代缴。实践中也可以由企业职工自行缴纳,企业职工按月缴纳或累计几个月一次性缴纳的情况均存在。社会保险费缴纳按照缴纳的对象分为3个群体,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群体,二是企业职工群体,三是自愿者群体。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参保人可以取得一张社会保险卡,社会保险卡记载参保人的姓名、社保号信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和自愿者3个群体的社会保险卡记载内容相同,以外观颜色进行区分,分别为黄色、蓝色和绿色。中国的社会保险卡类似于银行卡,具有支付功能。与中国的社会保险卡不同,老挝的社会保险卡仅为参保人身份的证明,不具有支付功能,参保人通过向医院或相关部门出示社会保险卡进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国家工作人员缴费比例。根据2015年老挝《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获聘任或被选举或被任命在党组织、国家机构、建国阵线、退伍军人联合会、中央和地方团体组织、老挝驻外国和驻国际组织机构工作的领取工资或津贴的干部或职员,该工资或津贴列入政府预算。军人、警察、国有企业职工和政府合同制员工不适用老挝《公务员法》,军人和警察为单独的序列3。军人、警察和公务员按照同等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在此统称为国家工作人员。
1993年之前,老挝国家工作人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但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政府全额承担4。1993—2006年,老挝国家工作人员的缴费比例为月工资总额的12.5%,其中,单位承担6.5%,个人承担6%5。2006年之后,老挝国家工作人员的缴费比例为月工资总额的16.5%,其中,单位承担8.5%,个人承担8%,而单位承担的8.5%由老挝财政部统一拨付6。
3.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企业职工群体的构成为从事生产、经营、贸易或服务行业的依据老挝法律注册的各类企业的员工(包括老挝国有企业的员工)。2013年之前,老挝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月工资总额的9.5%,其中,单位承担5.5%,个人承担4%7。2013年之后,老挝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为月工资的11.5%,其中,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5.5%8。
4.自愿者缴费比例。自愿者是指自愿参保的个人,主要有农民、商贩和灵活就业者等。自愿者的年龄不得低于14岁,不得高于60岁。自愿者需要自行选定缴费月工资标准,并与老挝社会保障组织签订一年期的参保协议,参保协议一年一续签,参保两年后可以变更选定月工资标准,首次签订参保协议时不得选择最高的450万基普月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选定月工资标准的9%。老挝自愿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缴费金额见表1。
(三)社会保障待遇与享受条件
1.健康保障补助。健康保障补助待遇适用于参保人、参保人配偶(如果配偶未参保)、参保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已满18周岁但不满23周岁仍在学习阶段的未婚子女。如果参保人死亡的,其配偶和子女仍可以享受健康保障补助至参保人死亡后3个月。在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参保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符合上述条件的配偶、子女即可享受健康保障补助待遇。企业职工、自愿者及其符合条件的配偶、子女缴纳社会保障满1个月以上,可以享受健康保障补助中的工伤或职业病健康保障补助;缴纳社会保障满3个月以上,可以享受其他疾病或事故的健康保障补助。
参保人在参保后可以领取社会保障卡,同时需要从所在地的多所政府公立医院中就近选择一所作为选定的定点医院。健康保障补助待遇的享受方式是前往参保人选定的政府公立定点医院,参保人出示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家属出示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即可免费就医,不需要有额外的申请程序,不需要预先支付费用,不存在医疗保险报销流程。突发疾病或紧急情况的,可以前往最近的公立医院就医,不受选定的医院限制。
2.工伤或职业病补助。由于工伤或职业病导致身体组织或器官缺失、失去劳动能力或精神疾病,需要入院治疗或恢复,从而停止工作,可以享受工伤或职业病补助。如果工伤或职业病是参保人故意造成的,不能享受工伤或职业病补助。老挝国家工作人员参保后,以及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可以享受工伤或职业病补助。自愿者不享受工伤或职业病补助待遇。
工伤或职业病补助的申请方式为,参保人需要在工伤或职业病发生或医疗检查或出院之日起9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组织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制式申请表;制式用人单位证明;医院证明;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收款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如果是委托他人申请的,需要提供授权书。
3.生育补助。女性国家工作人员或男性国家工作人员未参保的妻子怀孕满2个月以上,在分娩、流产和死胎情况下可以享受正常月工资待遇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非法流产的不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企业职工和自愿者在过去12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女性企业职工、女性自愿者或男性企业职工的妻子、男性自愿者的妻子在分娩、流产或死胎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过去12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9个月以上,在分娩、流产、死胎或收养3个月以下新生儿为养子女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和月度生育津贴。合法收养3个月以下的新生儿作为养子女的,可以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月度生育津贴。
一次性生育补助的标准为参保人按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可以领取1个月。例如,某甲按照月工资200万基普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领取的生育补助为120万基普。按照2013年老挝《劳动法》,生育单胞胎的产假为105天,生育多胞胎的产假为120天。生育月度津贴的标准为参保人按月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80%,生育单胞胎的可以领取3.5个月(105天),生育多胞胎的可以领取4个月(120天)。例如,某乙怀孕生产单胞胎,按照月工资200万基普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领取560万基普(200万基普×80%×3.5个月=560万基普)。因此,怀孕生产单胞胎,可以领取的总金额为一次性生育补助加上生育月度津贴的总额。例如,某丙怀孕生产单胞胎,按照月工资200万基普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领取的总金额为680万基普(120万基普+560万基普=680万基普)。同时,某丙的月工资是200万基普,生育月度津贴为160万基普,差额为40万基普,该差额部分需要由某丙的用人单位承担。
由于老挝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最高限定为450万基普,对于月工资高于450万基普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更多的费用。例如,某丁月工资为1000万基普,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为450万基普,生育月度津贴为360万基普,差额部分为640万基普,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老挝生育补助的申请程序为,在胎儿出生或出院之日9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组织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制式申请表;制式用人单位证明(自愿者不需要);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收款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医院证明文件,在国外出生或非医院出生的提交县级内政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如果是委托他人申请的,需要提供授权书。
4.疾病补助。国家工作人员享受疾病补助的条件是已經被停发工资,并有内政部的停发工资证明和医疗证明。企业职工被用人单位停发工资,持有用人单位的停发工资证明及医疗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以上,可以领取工伤和职业病补助;过去6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可以领取其他疾病或事故的补助。
国家工作人员领取疾病补助的标准为,领取因疾病停发工资以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80%,6个月后仍没有恢复的,可以继续领取因疾病停发工资以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70%。满一年后,仍没有恢复的,不再给予疾病补助,需要对其进行健康检查,评估是否构成失去劳动能力。如果企业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疾病的,领取因疾病停发工资以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80%,6个月后仍没有恢复的,可以继续领取因疾病停发工资以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70%。如果企业职工因非工伤或非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的,领取因疾病停发工资以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70%,6个月后仍没有恢复的,可以继续领取因疾病停发工资以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60%。例如,某企业职工张某因尘肺病发病治疗,被停发工资,其发病前6个月平均工资为200万基普,停发工资治疗后的第1—6个月内,张某可以每个月可以领取160万基普(200万基普×80%=160万基普)的补助,停发工资后第7—12个月,张某每个月可以领取140万基普(200万基普×70%=140万基普)的补助。疾病补助的申请方式和需要提供的资料与工伤或职业病补助相同。
5.失去劳动能力补助。失去劳动能力的参保者获得的补助需要根据对其失去劳动能力的评估来确定。失去劳动能力划分为6个级别,评估根据老挝卫生部制定的标准进行,具体的补助标准如表2。
对于企业职工,如果失去劳动能力是由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个月以上,可以领取100%的补助;如果是其他非工作相关的疾病或事故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可以领取80%的补助。如果参保人恢复工作,可以领取50%的补助;如果参保人退休,可以领取25%的补助。例如,李某月工资为200万基普,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因工伤被截肢,构成失去劳动能力第三级,李某可以按月领取的补助为120万基普(200万基普×60%=120基普)。
如果参保者是由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失去劳动能力,可以领取的一次性补助的计算公式为:失去劳动能力百分比×12个月×过去6个月平均工资。如果参保者是由其他非工作相关的疾病或事故导致的,可以领取的一次性补助的计算公式为:失去劳动能力百分比×10个月×过去6个月平均工资。例如,王某过去6个月平均工资为200万基普,受工伤后构成失去劳动能力第六级,失去劳动能力百分比为25%,王某可以领取的一次性补助为600万基普(25%×12个月×200万基普=600万基普)。对于第一级的参保人可以有一名照顾人,照顾人可以按月领取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津贴直至参保人去世。
失去劳动能力补助的申请方式为,在失去劳动能力鉴定文件出具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组织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制式申请表;制式用人单位证明;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收款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失去劳动能力鉴定文件;如果是委托他人申请的,需要提供授权书。照顾人申请津贴的方式为:在失去劳动能力人获得失去劳动能力补助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组织提出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制式申请表;制式用人单位证明;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收款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受照顾的失去劳动能力人或家庭提出的申请,由村长盖章认可;如果是委托他人申请的,需要提供授权书。
6.养老金。国家工作人员服务期限至少25年,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可以退休,领取养老金。服务期限满30年,离退休年龄不到3年,或年龄超过60周岁,服务期限少于25年但超过23年的,可以领取养老金,年龄或服务期限每少1年,养老金扣除1%。1975年之前参加国家革命运动,失去劳动能力为第一级至第四级的,或从事重体力劳动、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达5年以上,服务年限超过20年,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可以领取养老金。
国家工作人员养老金的标准分为四档:第一档为1954年及之前参加国家革命运动,养老金的比例为80%~100%;第二档为1955—1974年参加国家革命运动,养老金的比例为75%~90%;第三档为1975年—2017年参加国家革命运动,养老金的比例为70%~85%;第四档为2018年1月1日之后录用为公务员的,养老金比例为60%~75%,具体如表3所示。对于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标准为最后一个月工资的1.5倍乘以服务的总年数。
企业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以退休。在重体力劳动、有害化学环境下工作超过5年的, 男性年满55周岁, 女性年满50周岁,可以退休。达到退休年龄, 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180个月的,或者在2014年10月1日前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至少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60个月, 才可以领取养老金。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期限要求,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3年的, 也可以领取养老金, 离退休年龄每少1年,扣1%。企业职工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养老金分数×年度平均养老金×2%,养老金分数=年度社会保险分数总和+临时停缴社会保险分数+政策性分数。对于没有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养老金或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申请方式为,在退休之日或达到退休年龄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组织提出养老金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制式申请表;制式用人单位证明(自愿者不需要);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收款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如果是委托他人申请的,需要提供授权书。如果是外国人申请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资料:工作许可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B2签证复印件。外国人申请该补助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和代为领取。
7.死亡补助。死亡补助是指在参保人、参保人配偶、参保人不满18周岁的孩子死亡情况下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参保人死亡情况下,死亡补助的标准为最后一个月按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乘以月数,月数的计算为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内的按照15个月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1—7年的,每增加1年,则增加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7年以上的,对于7年以上的部分,每增加1年,则增加0.5个月。
参保人的配偶死亡的,死亡补助标准为参保人最后一个月按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乘以6个月;参保人不满18周岁的孩子死亡的,死亡补助标准为参保人最后一个月按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乘以3个月。参保人和参保人配偶均参保的,只按照其中一人的计算。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自愿者均按照上述标准享受死亡补助待遇。
死亡补助的申请方式为,在死亡之日起9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组织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制式申请表;制式用人单位证明(自愿者不需要);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收款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死亡证明;如果是委托他人申请的,需要提供授权书。如果参保人是外国人,在老挝境内或境外死亡的,还需要单独联系社会保障组织工作人员,以根据个案确定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8.遗属补助。遗属补助是参保人去世后,按月给予参保人配偶、子女的补助。领取遗属补助的条件是已去世的参保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其配偶没有固定收入,没有再婚,也没有参保的,或其子女不满18周岁。如果其子女从出生起就患有残疾或精神疾病,不能工作或获取收入,可以终身领取遗属补助。如果已去世的参保人是父母唯一的孩子,唯一养家的人,其父亲年满60周岁后,母亲年满55周岁后,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领取遗属补助。
已去世参保人的配偶可以按月领取参保人最后一个月工资的30%,孩子可以领取20%,如果有多个孩子的,总共不能超过60%,父亲或母亲可以领取30%,如果父母同时领取的,总共不能超过50%,所有的家庭成员领取的总额不能超过80%。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和自愿者均按照上述标准享受遗属补助。
遗属补助的申请方式为,在死亡之日起9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组织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制式申请表;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收款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死亡证明。如果参保人是独生子女的,需要由村长出具证明文件。
9.失业补助。失业补助的领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由于企业破产、企业业务终止或官方援助项目的终止、自然灾害导致的企业业务临时终止、企业裁员导致的失业;如果是参保人辞职的,需要在过去24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如果失业人员身体健康,则可以继续回到劳动力市场。
失业补助的标准为最后一个月工资的60%,领取的月数根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来确定。如果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至36个月,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补助;如果缴纳社会保险费37个月至72个月,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补助;如果缴纳社会保险费73个月至144个月,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补助;如果缴纳社会保险费145个月以上,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补助。国家工作人员和自愿者不享受失业补助。失业补助的申请方式为,在失业之日起9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组织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制式申请表;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收款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失业证明。
三、典型特点与运行情况
(一)与国际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自1975年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以来,老挝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无到有,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确立,社会保障的内容基本健全,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和自愿者均有相当人数参保,部分人群已实际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有效实施。老挝政府履行了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和东盟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
(二)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老挝社会保障的对象分为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和自愿者3个不同群体,3个群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不同,部分社会保障待遇与享受条件均有不同。这种差异与老挝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相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成立初期,老挝企业经济发展尚不具规模;2000年年初,老挝企业发展逐步壮大,社会保障拓展至企业职工;近年來,私营经济更为活跃,灵活就业者增多,自愿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不同、部分社会保障待遇不同,主要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和自愿者的收入体系不同,但总体而言,3个群体实际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差别不大,且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3个群体间的差别呈缩小趋势。
(三)与国家文化传统相适应
健康保障、遗属补助和死亡补助覆盖参保人的家庭,属于家庭式保障,涉及参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照顾人,一个家庭只要有一人参保,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在参保人去世的情况下,遗属和照顾人还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待遇。老挝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农村的社会生产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城市家庭中1—2个主要劳动力的情况较多,家庭式保障能很大程度上减少整个家庭的负担,也符合老挝重视家庭、爱护家人、为家庭作贡献的文化传统。
(四)与国家地理环境相适应
除了工伤和职业病,老挝社会保障的范围扩大到工伤和职业病以外的其他事故和疾病。老撾为典型的热带雨林国家,雨季交通事故、洪水和泥石流等各种事故和自然灾害比较多,几乎每年都暴发登革热等传染性疾病,但老挝政府缺乏预算进行预防管理和救济。通过将工伤和职业病以外的事故和疾病的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能够有效地为事故人员和染病人员提供最大程度的保障。
(五)运行情况
根据老挝统计局的统计年报,2017—2021年老挝的参保人数和领取社会保障补助人数1如表4、表5所示。
根据表4的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老挝全国参保的人员比例仍然较低,参保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总数约为31万人,占老挝全国总人口的4.3%。根据表5的统计数据,2017—2021年,老挝领取社会保障补助的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较低,老挝社会保障覆盖的人群范围仍比较小。近些年,老挝社会保障组织在社交媒体上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不断宣传社会保障政策,以期不断提高民众参保的积极性。
根据表6的统计数据,老挝参保人数不多与其经济发展程度不高有关。此外,还与老挝民众参保的意识不强、部分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费有关。在实践中,部分老挝职工选择将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通过企业直接发放给职工作为工资用于日常花销,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老挝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意识缺乏,没有意识到通过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重要性。同时,部分企业没有按照社会保障法律执行,没有依法为职工参保,承担企业应当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根据2020年老挝劳动与社会福利部发布的《到2025年老挝国家社会保障目标战略和2030年远景规划》,到2025年,老挝境内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均要参保,政府将建立巡查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以确保企业依法执行社会保障政策1。
四、中国籍员工的应对策略
(一)在老挝的中国籍员工总体情况
前往老挝工作的中国籍员工主要有3种:第一种是受中国政府或组织委派进行外交或政府事务的工作人员;第二种是中国企业通过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方式派往老挝当地的项目或分子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三种是中国公民自行前往老挝工作或创业的人员。对于偷越国境等非法方式进入老挝,由于其违法行为无法合法在老挝工作,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根据老挝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中国籍员工是老挝外国籍员工中人数最多的,占据老挝外国劳工总数的较大比例(表7)。
在老挝工作的中国籍员工从工作单位来划分主要有以下4类:第一类,中国驻老挝的外交人员,如中国驻老挝大使馆、驻琅勃拉邦总领事馆的中国籍工作人员;第二类,在中国企业老挝分支机构工作的中国籍人员,如四川航空万象分公司的中国籍员工;第三类,在老挝企业工作的中国籍员工,老挝企业包括老挝股东独资的企业、老挝股东与中国股东合资企业、中国股东独资或控股的企业,如老中铁路有限公司的中国籍员工;第四类,从事农业生产或商贩等无工作单位的自营业者,如承包农场进行农业养殖或种植的中国籍人员或其家庭成员。
(二)豁免与适用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外交人员享有豁免适用接受国社会保险法律的权利,老挝为该公约的签署国。因此,外交人员不需要按照老挝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在老挝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外交人员通常是在派遣国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在老挝工作的中国外交人员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派出单位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第207号政令中同样明确了该政令不适用于外国外交人员。
根据第0600号决定,外国人进入老挝工作,有义务参保,使用该外国人的企业也有义务指引该外国人参保。第0060号指导意见详细明确了应当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国人的条件:第一,在老挝境内劳动单位工作;第二,取得工资或劳务费;第三,持有工作证(work permit);第四,持有LA-B2签证。LA-B2签证即是工作签证,该签证的取得是以工作证的取得为前提。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人员,其在老挝居住工作的前提即是依法取得暂住证、工作证和工作签证。因此,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人员属于2018年老挝《社会保障法》的适用对象,应当在老挝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第四类人员,仍然需要依法取得暂住证、工作证和工作签证,在实践中,其通常通过挂靠某家工作单位取得上述三种证件。因此,第四类人员也是满足上述适用条件的,也需要在老挝参保和缴纳社保费。第二、三、四类中国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与老挝企业职工相同。
来老挝工作的中国籍员工,除了长期工作的,还有短期工作的(如1个月或3个月)。短期工作的人员可以不需要取得暂住证和工作证,仅需持有签证即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人员在老挝取得工资或劳务费,也不需要在老挝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双重缴费问题
依据老挝法律,在老挝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国籍员工,又可以根据是否在中国境内缴纳社会保险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中国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二类是在中国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中国同时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国籍员工,主要是因为人员由中国境内派出,仍与中国境内的派出公司或母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目前,中国与11个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以解决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但中国与老挝尚没有签署相关协定。对于该部分企业员工,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仍是难以避免的。没有同时在中国和老挝参保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国籍员工,多数人员与老挝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在老挝境内。
(四)社会保险待遇问题
在老挝工作的中国籍员工不是老挝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其社会保险待遇与老挝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相同。据老挝统计局数据,2022年,老挝的人平均工资为262万基普/月(约合970元人民币),在老挝工作的外国人平均工资为6000美元/月(约合43800元人民币)1。由于在老挝的中国籍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远高于社会保险费缴纳基准工资的上限450万基普(约合1660元人民币),其每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基本确定的,即是个人承担24.75万基普(约合91元人民币),企业承担27万基普(约合100元人民币),总共约合191元,该社会保险费不高,对个工和企业都不存在较大的费用负担。
对于中国籍员工来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高,相应地,老挝社会保险的待遇对于中国籍员工来说也是比较低的。例如,根据老挝社会保障组织的宣传案例,老挝甘蒙省中资企业的一名中国籍员工参保9年,共缴纳社会保险费7524000基普(约合2772元人民币),在2023年6月29日领取一次性养老金15299996基普(约合5637元人民币),该金额对于在老挝工作的中国籍员工的工资水平并不高。
老挝的社会保障待遇对于中国籍员工的主要优势保障在于免费在老挝公立医院就医。由于老挝境内私立的国际医院和诊所的诊疗费用较高,对于一些常见的、不复杂的疾病或突发事故,老挝的公立医院大多具有诊疗能力,可以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基本满足中国籍员工的健康需求。
(五)应对策略
由于老挝的社会保障待遇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待遇存在差异,例如,在老挝境内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无论是老挝人或外国人,老挝的赔偿金额通常在2万元~7万元人民币。因此,为保障在老挝工作的中国籍员工的利益,建议中资企业采取多重保障措施。
1.由中国境内的总部或母公司在中国为员工参保。虽然此时会出现在老挝和中国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但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中国籍员工的权益。一方面,在老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大,是企业和中国籍员工可以负担的;另一方面,老挝的社会保障待遇可以作为其在老挝工作的基础保障,同时在中国参保,在老挝社会保障功能不足时提供补充作用。典型的案例有:老挝境内的中国籍员工突发疾病,在老挝境内医院收治后发现无法医治,然后转运至中国医治,在中国和老挝同时参保的情况下,中国和老挝的社会保障发挥互补的功能。
2.在中国或老挝境内购买人身伤害与医疗商业保险。部分中资企业出于员工和企业利益的考虑,除社会保险参保,也会为中国籍员工购买国际人身伤害和医疗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往往比较高,其覆盖的医院大多是老挝和邻国境内的国际医院,医疗服务水平较高,能够在老挝公立医院不能治疗的情况提供较好的健康保障。
3.对于中资企业,为所有老挝籍和外国籍员工参保是法定义务,也是防范企业风险的重要手段。以老挝籍员工工伤或交通事故死亡为例,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参保,本应由社会保险提供的待遇,则转由企业全部承担。但是,老挝并没有制定类似中国的赔偿标准,赔偿多少取决于双方的协商谈判。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中资企业没有为员工参保,本身存在不合规,主持调解或谈判的交通警察或劳动行政部门会偏向老挝籍员工,最终中资企业不得不付出较高的赔偿。如果中资企业依法为老挝籍员工参保,社会保险就能为老挝员工提供较好的保障,风险转移至老挝社会保障组织,中资企业的投资风险得以降低。
五、结语
老挝社会保障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尤其是在自愿参保、死亡补助、疾病补助和遗属补助等方面具有其独特之处,体现了老挝重视家庭等传统的核心价值观,是值得借鉴学习的。此外,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参保人申请获取社会保障待遇的过程简便,在就医过程中直接免费就医,申请补助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次月即可收到补助,不存在复杂的流程。但是,老挝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也受到经济发展的局限,并没有完全发挥其最大效能,制度优势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此外,老挝对于外国劳动者享受其社会保障待遇是开放的,外国劳动者可以与老挝劳动者同等参保,享受同等社会保障待遇。尽管如此,受限于经济发展,中国籍劳动者即使享受老挝社会保障待遇,其保障仍然不充足,需要通过多重参保和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加强保障。
(责任编辑:刘 娴)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and the Content of Laos Social Security System
And Coping Strategies for Chinese Employees
Liu Xin(THT Law Firm Vientiane Office, Vientiane, 999012, Laos)
Abstract: The formulation of social securit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Laos has risen from the initial ministerial regulations to the decrees issued by the Prime Minister's Office, and then to the laws embodying the will of the country, reflecting the importance that the Lao country attaches to social security. The targets of social security in Laosare firstly civil servants, then expanded to enterprise employees, and finally farmers, flexible workers and other informal workers are included through voluntary insurance. Each group pays different proportions of social insurance premiums and enjoys certain differences in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The content of social security in Laos includes nine aspects: health care, employment injuries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maternity, sickness, invalidity, retirement, death, survivors and unemployment, among which, employment injury and occupational diseases benefit, funeral grant, sickness benefit, and survivor's benefit are innovative categories. The feature of the Lao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family-style security, i.e., one person is insured, and part of the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can be enjoyed by the entire family. This feature shows that Laos has integrated traditional family values into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Laos does not exclude foreign workers from participating in insurance and enjoying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Chinese and other foreign employees working in Laos for a long time, except diplomatic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participate in insurance in Laos, pay the same propor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as employees of Lao enterprises, and enjoy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equally. Social security in Laos is relatively complete, but due to the gap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actual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in Laos are far different from those in China, and the protection for Chinese employees is relatively weak.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Chinese employees, it is necessary to add multiple protections such as commercial insurance and insurance in China.
Keywords: Laos; social security; law; family; Chinese employees
1鹿鋮.“一带一路”为老挝发展提供重要机遇[N].光明日报,2021-11-22(16).
2徐鑫雨,张勇.中老铁路国际旅客列车开行首月跨境旅客破万[N].光明日报,2023-05-15(10).
3海贤,罗琴.老挝革新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与经验[J].东南亚纵横,2020(3):5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