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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丝绸外贸”国家垄断经营述论

2024-04-18穆渭生

地域文化研究 2024年2期
关键词:互市丝绸

穆渭生

古代世界东西方“丝绸之路”的正式开辟(汉武帝时,张骞“出使西域”为王朝国家政治外交活动)、兴盛及鼎盛时期,是在中国的西汉和唐代,这两个强盛王朝的国都皆在长安(今陕西省西安市)——名副其实的“丝绸之路”起点和终点①周伟洲指出:唐长安大明宫为“丝绸之路”的政治中枢和起点,长安西市为中外经济贸易的中心和起点,开远门(长安外郭城西墙之北门)为其行程的起点。据周伟洲:《丝绸之路起点唐长安城的三大标识》,《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而“丝绸之路”之得名,正是因为“中国丝绸”精美昂贵,是古代中外“丝路贸易”的最重要商品。②从本质上讲,古代“丝绸之路”(西北沙漠路、北方草原路)是连接欧亚大陆的贸易通道;并紧密联系着沿途各邦国、部族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交流、民族迁徙与融合等丰富的内涵。其原本的(狭义的)主要功能就是连接内外贸易的桥梁作用,其内涵也主要是商业贸易。参看周伟洲、丁景泰主编《丝绸之路大辞典》,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页。此乃中外历史学界的“共识”。

由此可曰:“丝路贸易”的核心内涵为“丝绸外贸”。

中外历史学界研究“丝绸之路”的论著已获丰硕成果,学术研讨会议也高潮迭起。然探究汉、唐“丝绸外贸”经营方式途径——外贸法规、管理机构、交易市场与经营者(官商、私商)等,仍需“持续给力”。既需要“宏大叙事”,也需要“细节翔实”(历史真相往往藏在细节中)。

一、从“大唐西市”说起

在《历史上的大唐西市》书中,有一段论述:

西市位于长安城西北部,从开远门(按:长安外郭城西墙之北门)入城后,或向南走顺城街(按:外郭城墙内侧)至金光门(按:外郭城西墙之中门),再折向东走金光门大街;或沿开远门大街向东,再向南绕义宁、居德二坊,均可到达西市。据考古发掘实测,从开远门至西市,无论走哪条道,都不足3000米。因此,从“丝绸之路”到达长安的远道商旅,至开远门后,一般自然而然把西市作为终点站,而西出长安,将要踏上“丝绸之路”征程的商旅,出于方便,也往往把西市作为始发站。从这个意义上说,长安西市既是“丝绸之路”的真正起点和终点,也是丝路贸易的最大集散地。①王彬主编,张沛撰稿:《历史上的大唐西市》,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88页。

依据此书与《唐代长安词典》的“唐丝绸之路”词条解释②“……唐代时期,就是通过这条丝绸之路,从长安城开远门以驼队将中国大批的珠宝、丝绸、瓷器等运往西域各国及地区。而西域的“胡商”,也通过这条丝路带来了香料、药物,运到长安,主要集结于长安外郭城西城区和设店于开远门内附近的国际贸易市场西市,卖给中国。……”西安市地方志办公室编(张永禄主编):《唐代长安词典·唐丝绸之路》(修订本),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38-39页。,长安西市为“丝路贸易的最大集散地”——应该具有“丝绸外贸”的必备条件:(1)国际性“丝绸交易市场”(批发、零售),(2)以“丝绸外贸”为主要商务活动的私营商人(汉商、胡商),(3)专门管理“丝绸外贸”的官署(互市监)。否则,这两书中的论述与解说皆属大而化之、似是而非。

(一)西市无“丝绸外贸”管理机构

唐长安西市(与东市)的管理机构,为太府寺所属的市署、平准署与常平署(表1)。

表1 唐长安西市管理机构职责简表③据《唐六典》卷20《太府寺·两京诸市署、平准署、常平署》,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40-544页;(后晋)刘昫:《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太府寺》,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889-1890 页;(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三·太府寺》,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263-1265页;《唐会要》卷66《太府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363-1365页。

不言而喻,长安西市(与东市)管理机构的职责,皆不涉及“丝绸外贸”。

(二)西市无“丝绸外贸交易市场”

据《长安志》与《唐两京城坊考》等文献、晚近学者研究唐长安工商业状况的论著,在西市(与东市)的各类行肆店铺中,有布帛行、绢行(大绢行、小绢行、新绢行、小彩行、丝帛行、丝绵彩帛行、丝帛彩帛行、总锦丝织行),衣肆、帛肆等,皆为私家经营的工商业店铺(图一)。①(宋)宋敏求撰,辛德勇、郎洁点校:《长安志》,西安:三秦出版社,2013年;(清)徐松撰,李健超增订《最新增订唐两京城坊考》,西安:三秦出版社,2019年。曹尔琴:《唐代长安的丝绸》,史念海主编:《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年第三辑;薛平栓:《长安商业》,西安:西安出版社,2005年;吴慧主编:《中国商业通史》(第二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宁可主编:《中国经济通史·隋唐五代》,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年;王彬主编,张沛撰稿:《历史上的大唐西市》,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年。

图一 唐长安城西市、东市平面示意图④西市与东市各占两坊之地,东市“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万年县户口减于长安,又公卿以下居止多在朱雀街东,第宅所占勋贵,由是商贾所凑,多归西市。”西市“内店肆如东市之制。长安县所领四万余户,比万年[县]为多,浮寄流寓,不可胜记。”(清)徐松著,方严点校:《唐两京城坊考》卷3、卷4,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但是,东、西市皆无官、私经营的“国际性丝绸交易市场”(批发、零售)。私家小商铺见于记载,可谓纤细无遗;国际性交易市场反被遗漏,犹如丘山丢弃!显然不符合事理逻辑。

(三)西市商人无“丝绸外贸”经营资格

唐长安西市(与东市)的工商业经营者,皆为“私家”性质(在市场管理机构登记“市籍”),既有唐人(汉人),也有入唐的诸蕃“胡商”(波斯人、粟特人、突厥人、回纥人等)。②在邻近西市的醴泉坊、金城坊、布政坊、居德坊、群贤坊、怀德坊、延寿坊等十余个坊里中,还聚居着大量的西域诸蕃胡人——围绕着“祆祠”(胡神庙)形成聚居区。参看毕波《中古中国的粟特胡人》第八章第三节,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在长安西市的诸蕃“胡商”,其经营活动涉及珠宝、香料、金银器、邸店(客栈、货栈)、举质(放债、当铺)、饮食业(酒肆、酒家)等。其中粟特人(中亚地区的昭武九姓胡)最擅长经商,“利之所在,无远弗至。”堪称“丝路贸易”实际担当者③参看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56-226页;荣新江:《中古中国与粟特文明》第二编“粟特商队与祆祠”,北京:三联书店,2014年;荣新江:《丝绸之路与东西文化交流》第四编“外来物质文明的贡献”,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

不言而喻,凡诸蕃“胡商”来中国境内经商(行贩、坐贾),必须遵守唐朝法规。但是,依据唐朝的相关法规,中外私家商人皆无经营“丝绸外贸”的合法资格。据《唐律疏议》卷八《卫禁律》“赍禁物私度关”“越度缘边关塞”条:

依《关市令》,锦、绫、罗、縠、纟由、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兴易(买卖)。从锦、绫以下,并是私家应有,若将度西边、北边诸关,计赃减坐赃罪三等。……私家应有之物,禁约不合度关,已下过所(通行证),关司捉获者,其物没官。若已度关及越度(偷渡)被人纠获,三分其物,二分赏捉人,一分没官。……缘边关塞,以隔华夷。……若共化外[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蕃人私相交易,为市买、博易,或取蕃人之物及将物与蕃人,计赃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

将唐代缘边诸州县及诸关津(关卡)严加检查的“诸禁物”列为表格,更易明了。①a.据《唐会要》卷86《市、关市》:唐玄宗开元二年(714)闰三月敕:“诸锦、绫、罗、縠、绣、织成、䌷、绢、丝、牦牛尾、真珠、金、铁,并不得与诸蕃交市,及将如蕃;金、铁之物,亦不得将度西北诸关。”天宝二年(743)十月敕:“如闻关(指安西铁门关。在今新疆焉耆县西南)已西诸国,兴贩往来不绝,虽讬以求利,终交通(串通,勾结)外蕃,因循颇久,殊非稳便。自今以后,一切禁断,仍委[安西]四镇节度使,及路次所由郡县,严加捉搦,不得更有往来。”b.据唐开元《关市令》:“[诸]所禁之物,……其锦、绣、织成,亦不得将过岭外(今湘、赣、粤、桂边境地区五岭之外)。金银不得将过越雋道(今四川西昌市。西界吐蕃)。……”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下册,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538-540页。

兵器类绢布类金属类禁兵器(铠甲、弩弓、矟等)锦、绣、绫、罗、织成、绢、绵、丝、布等金、银、铁等原料、器物牲畜类珍宝类∕马、余畜(牛驴骡驮)珍珠、牦牛尾等∕

从唐初制订的法律禁条、盛唐对《唐律》禁令的一再重申,皆说明在陆上“丝路贸易”中,丝绸一直被严格管制,禁止汉、胡私家商人向境外贩销丝绸——皆属违法(“走私”)。②按:在今甘肃、新疆等地陆续发现的唐代公验、过所文书等实物有数十件。一件完整“过所”的基本内容包括:(1)申请人外出事由、目的地及沿途关津名数。(2)申请人姓名、身份、年龄。(3)申请人籍贯。(4)随从(从人)姓名、年龄、籍贯。(5)随从奴婢名年。(6)所携物品名数。(7)所携牲畜马牛名数、牡(公)牝(母)、口齿。(8)年月日主判官和通判官签署。参看程喜霖《唐代过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57页。

需要特别指出者,凡汉、胡私家商人在中国内地诸州之间贩销丝绸,则是“合法”的——必须持有各地官府审核开具的“过所”(道路通行证),在通过关防、津渡时接受勘验。在隋唐时代,凡普通百姓出门远行、中外商人行贩贸易,皆须持有“过所”(具注姓名、年纪及马牛骡驴牝牡、毛色、齿岁,官司检勘,然后判给),其有效期一个月,逾期要重新申请(图二)。①a.据唐开元《关市令》:“诸欲度关者,皆经本部、本司[申]请过所,具注姓名、年纪及马牛骡驴牝牡、毛色、齿岁,官司检勘,然后判给。还者,连来文申牒勘给。若于来文外更须附者,验实听之。日别总连为案。若已得过所,有故卅日不去者,将旧过所申牒改给。若在路有故者,申随近州县,具状牒关。若船筏经关过者,亦请过所。诸将物应向互市,从京[城]出者,过所司门(刑部司门司)给;从外州出者,从出物州给,皆具载色数,官司勘过。……若比[邻]县隔关,百姓欲往市易及樵采者,县司给往还牒,限三十日内听往还,过限者依式更翻牒。其兴州(今陕西略阳县)人至梁州(今陕西汉中市)及凤州(今陕西凤县东北凤州镇)人至梁州、岐州(今陕西凤翔县)市易者,虽则比[邻]州,亦听用行牒。”按:兴、梁、凤、岐州皆为内地(关内道、山南道)相邻之州,其商人行贩也要“听用行牒”——严格控制跨州市易。由此推论,对于诸蕃“胡商”来中国兴贩贸易,其管理法规会更加严格。b.《关市令》涉及交通、商贸和社会治安管理等。据《唐六典》卷6《刑部·司门司》:“[关]所以限中外,隔华夷,设险作固,闲邪正暴者也。凡关呵而不征,司货贿之出入。其犯禁者,举(没收)其货,罚其人。”据同书卷30《三府督护州县官吏》:“关令掌禁末游(指商人),伺奸慝。凡行人车马出入往来,必据过所以勘之。”唐朝地方都督府、州、县、市、关津、镇戍、烽铺等,对过往行客皆负有勘验“过所”之责。

图二 新疆吐鲁番唐墓出土的“过所”实物照片(局部)②

综上所述,从唐朝的外贸政策法规、经营“丝绸外贸”必备的条件着眼,长安西市(与东市)皆属“三无市场”:无专门管理机构互市监(详见后文),无大型的“国际性丝绸交易市场”,无合法的经营者(汉商、胡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唐朝“丝绸外贸”的主流渠道

在隋唐时代(581—907),凡往来于陆上“丝绸之路”的中外“行旅”,其身份可谓形形色色,并非都具有“商业贸易”性质。请看如下简表(表2)。

表2 唐代陆上“丝绸之路”行旅简表

依据唐朝的相关政策法规,有资格(合法身份)从事“丝绸外贸”者,一为唐朝缘边诸州“互市”(所需绢帛由官方运输队转运),一为入唐诸蕃“朝贡贸易”使团——中国丝绸并非无限制的“国际性自由贸易商品”,唐朝对“丝绸外贸”实行“国家垄断经营”。

(一)缘边诸州开放“互市”

1.边州“互市”管理制度

唐承隋制,于缘边诸州②在盛唐时期,四方“边州”有50余个。据《唐六典》卷3《户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2-73页。置互市监。据《唐六典》卷22《少府监·诸互市监》:

监各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诸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③按:“互市”为古代中国中央王朝与边疆地区各民族(部族)、域外邦国之间通商贸易(互相开放边境关市)的通称——属于“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包括诸蕃“朝贡贸易”、边州“互市”、汉蕃民间贸易,以及国内诸蕃族商人贸易等复杂内涵;其“互市”设立、开闭,皆与当时政治、军事与经济局势演变直接相关。参看熊辉:《互市——我国古代的对外贸易》,《财会专刊》1991年第4期。

诸互市监各隶所管州、府(负有外交、“互市”职责),“与州司相知”,斟酌办理具体事宜。

唐朝中央政府对边州“互市”的管理法规严格而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凡缘边州、府开放“互市”,设置市场,必须经过朝廷批准(皇帝“诏许之”)。如唐玄宗开元十五年(727)九月,漠北后突厥汗国款塞,“岁许朔方军(治所今宁夏吴忠市)西受降城(今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乌加河镇奋斗村古城遗址)为互市,以金帛市马”;开元十九年(731)九月,吐蕃遣使入唐,“请于赤岭(今青海湟源县西日月山)为互市;许之。”①据《新唐书》卷50《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338页;(宋)司马光等编著:《资治通鉴》卷213,唐玄宗开元十五年(727)九月条、开元十九年(731)九月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898页、第6915页。

(2)凡边州“互市”交易市场,由官府专设并严格管理。据唐开元《关市令》:

诸外蕃与缘边[诸州]互市,皆令互市[监]官司检校(查核察看)。其市[场]四面穿堑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日出)后,各将畜产俱赴市所,[互市监]官司先与蕃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诸私共(私下与)诸蕃交易为人纠获者,二分其物,一分赏纠人,一分没官。若官司于共所部捉获者,皆没官。

凡“互市”商品的交易价,由唐朝互市监与蕃人首领“对定”(商议确定)。

边州“凡互市所得马、驼、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寺]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上马(良马)送京师,余量其众寡,并遣使送之,任其在路放牧焉。每马十匹,牛十头,驼、骡、驴六头,羊七十口,各给一牧人。若非理丧失,其部使及递人,改酬其直。其营州(今辽宁朝阳市)管内蕃马出货,选其少壮者,官为市之。”②《唐六典》卷22《少府监·诸互市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80页。

唐朝北部、西部边疆毗邻的“诸蕃”(政权、部族)多为游牧族类,其畜产为“互市”交易的主要商品。而唐朝尤为重视诸蕃的“良马”,故称“绢马互市”。

(3)凡边州“互市”交易的绢帛种类有明确限定。据《唐六典》卷3《户部·金部司》:

凡有互市,皆为之节制(调度管束)。诸官私互市,唯得用帛练(白色熟绢)、蕃彩(彩色丝绸),自外并不得交易。其官市者,两分帛练,一分彩。

凡边州“互市”交易所需的绢帛,皆由中央政府调度,或来自京城“国库”,或就近从“蚕乡”(产绢之地)官库调配,由官府运输队转运(差官押送)③按:在今新疆吐鲁番等地已出土许多唐代的庸调绢布,是从今四川、陕西、河南、两湖、江浙等地转输而来,大多写有州县乡里名称、交纳时间、交纳人姓名与数量等,有的还盖有官印。参看孔祥星:《唐代江南和四川地区丝织业的发展——兼论新疆吐鲁番出土的丝织品》、王炳华:《吐鲁番出土唐代庸调布研究》,《唐史研究会论文集》,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京城中央诸司皆有“车坊”,配置车、牛“以备递运之事”④《唐六典》卷5《兵部·驾部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63页。,专司各类物资的陆路运输。如户部“度支旧管牛驴三千余头,车八百余乘,循环载负,共馈边军。”⑤(清)董诰、徐松等编:《全唐文》卷466陆贽《论裴延龄奸蠹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2110页。地方州县官府也有“车坊”,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为边州、边防军队转输粮食、绢帛、军需等物资。“无数铃声遥过碛,应驮白练到安西。”在唐朝前期,往来于西北丝路上的中国官方运输队(大车载运、牲畜驮运)转输各类官物、“军资”等,络绎不绝。①中唐诗人张籍(767—830)的《凉州词》三首诗句。据(宋)郭茂倩:《乐府诗集》卷79《近代曲辞一》,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118页。参看穆渭生《何人负责“应驮白练到安西”——中唐诗人张籍〈凉州词〉的历史地理学透视》,西安碑林博物馆编:《碑林集刊》总第二十六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21年。

2.唐前期边州“绢马互市”概况

在唐朝前期,缘边诸府、州先后开放“绢马互市”的重要地点,有东北的营州(今辽宁朝阳)、幽州(今北京市西南)、北方阴山之下的西受降城、西北的安西(今新疆库车县)、西南的赤岭(今青海湟源县西日月山)等。揆诸今地,东到朝鲜半岛,北至蒙古国和俄罗斯西伯利亚一带,西达中亚和西亚地区,南及中国云贵川藏以至印度。可谓无远弗届。

唐朝通过边州“互市”交易、临时差遣“市马使”“印纳使”等前往边地以及外邦市马,所获诸蕃“胡马”多达80余种,涉及奚、契丹、突厥、回纥、西域诸蕃、吐蕃等政权(与部族)②《唐会要》卷72《诸蕃马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年,第1546-1549 页。参看马俊民、王世平《唐代马政》第六章,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乜小红:《唐五代畜牧经济研究》第七章,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而唐朝多方购买“胡马”,一是改良马种,提高国家“监牧”养马质量;二是装备骑兵部队③据《新唐书》卷133《王忠嗣传》:“初,在朔方(节度使军镇。今宁夏吴忠市),至互市,辄高偿马值(价),诸蕃争来市,故蕃马寖少,唐军精。及镇河[西]、陇[右],又请徙朔方、河东(节度使军镇,今山西太原市)九千骑以实军。迄天宝(742—755)末,益滋息。”;三是维系边疆地区的“羁縻统治”(怀柔“四夷”)。游牧族类对于“绢马互市”的需求更为迫切。④a.开元九年(721)唐玄宗《赐突厥玺书》曰:“国家(唐)旧与突厥和好之时,蕃汉非常快活。甲兵休息,互市交通,国家买突厥马羊,突厥将(取得)国家彩帛,彼此丰足,皆有便宜”。据(清)董诰、徐松等编:《全唐文》卷4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89页。b.开元十四年(726)冬,西突厥“突骑施交河公主遣牙官以马千匹诣安西(今新疆库车)互市”,但安西都护杜暹傲慢无礼,致使其“马经雪死尽。突骑施可汗苏禄大怒,发兵寇[安西]四镇。”引发了西域地区的战争动乱。据(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13,唐玄宗开元十四年(726)十二月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894-6895页。

唐朝前期“绢马互市”的主要对象是北方和西北的突厥汗国(东突厥、后突厥、西突厥)——边疆安全的最大威胁,与其建立“绢马互市”更具有政治外交意义。唐与突厥“绢马互市”每年定额为三四千匹马,按一匹马价估钱6.8 贯、一匹绢500 文(0.5 贯)计算,4000 匹“马价绢”需要5.44 万匹。而突厥人每来“互市”,常驱马多至上万匹,且以劣等马相杂。由此推测,若唐朝边州每年“互市”交易“胡马”2万匹,就需要绢帛约30万匹(马价、绢价时有波动)。

由于边州“互市”所需绢帛数量巨大,必然导致国家财政负担加重。不过,由于唐朝重视“马政”,大力发展陇右监牧(国营养马业),一直掌握着“绢马互市”的主动权,而支付“马价绢”虽然造成了一定的财政紧张,但对整个国家财政尚不构成明显威胁。⑤参看黎虎《汉唐外交制度史》,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李大龙:《唐朝和边疆民族使者往来研究》,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吴慧主编:《中国商业通史》(第二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

唐后期的“绢马互市”,以漠北回纥汗国“位列诸蕃之长”,其次为吐蕃、党项等。

3.唐后期与回纥的“绢马互市”

唐玄宗末年,“安史之乱”(755—763)突然爆发,唐朝西部边疆的驻军奉命东调平叛,致使陇右道境地被吐蕃王国逐渐蚕食侵占——监牧之地(国营养马场)尽失,“马政”急剧衰落,骑兵软弱,在抗御吐蕃骑兵的频繁侵寇扰掠中,疲于应付,极为被动。因“河陇丝路”受阻瘫痪,遂使北方“沙漠草原丝路”(参天可汗道、回纥道)地位上升①自安史叛乱以降,河陇之地被吐蕃逐渐蚕食控制,西域诸蕃“朝贡”道路被阻断。至唐德宗贞元二年(786),安西、北庭所遣使者“假道回鹘,乃得至长安。……”,《新唐书》卷217上《回鹘传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回纥汗国牙庭(于都斤山。今蒙古国杭爱山东段、哈尔和林西北)一跃成为“丝路贸易”(中转贸易)的枢纽之地。回纥可汗与贵族通过与唐朝“绢马互市”获得大量丝绸,再转销到中亚、西亚及其以远地区,获取高额商贸利润。

自唐肃宗时起(755—),回纥汗国数次派遣精锐骑兵“助唐讨逆”(平定安史叛军),得到优厚酬谢。(1)以宁国公主(唐肃宗女)“和亲”回纥葛勒可汗,(2)每岁赠绢7 万匹(回纥可汗兄弟叶护2万匹、回纥可汗5万匹)②据《旧唐书》卷195《回纥传》,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5200页;(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129《册封回纥英武威远可汗文》,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696页。,(3)约定“绢马互市”。据《唐会要》卷72《马》:

回纥恃功,自[肃宗]乾元(758—759)后,仍岁来市,以马一匹易绢四十匹,动至数万马。其使[者]候遣,继留于鸿胪寺者非一,番人欲帛无厌,我得马无用,朝廷甚苦之。……

又据《新唐书》卷51《食货志一》:唐代宗朝,回纥每岁“送马十万匹,酬以缣帛百余万匹,而中国财力屈渴,岁负马价。”大历八年(773)七月,回纥使者140人返归,“载赐遗及马价[绢],共用车千余乘。”③据《资治通鉴》卷224,唐代宗大历八年七月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7340页;《旧唐书》卷195《回纥传》,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5207页。唐德宗建中二年(781)八月,回纥顿莫贺可汗对唐朝使臣源休曰:汝国欠吾马价绢180万匹,可速偿我。源休返回京城上奏,德宗诏以帛10万匹、金银10万两偿其马值④据《旧唐书》卷127《源休传》,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3575页。(表3)。

表3 唐与回纥“绢马互市”简表⑤据《旧唐书》195《回纥传》;《新唐书》卷217下《回鹘传下》;《新唐书》卷137《郭子仪传》;《唐会要》卷98《回纥》;《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互市》;《资治通鉴》卷222-卷244“绢马互市”相关内容;《全唐文》卷665白居易《与回纥可汗书》,等。参看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五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54-155页;杨富学、安语梵:《唐与回鹘绢马互市实质解诂》,《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征引繁细,无考辨不详出注。

此表中列举的数据为见于史载者,只有不到20个年份,大约占到唐朝与回纥“绢马互市”持续时间的1∕5,显然是很不完全的——真实情况和交易数据阙略甚多。

唐后期与回纥的“绢马互市”,一是持续时间长(历经六朝80余年①唐文宗开成五年(840),回纥汗国内部发生动乱,诸部分裂,又遭遇严重雪灾,实力大为削弱,被强敌黠戛斯(坚昆)攻灭,政权瓦解,部落离散,或南下或西迁。“绢马互市”终止。据《旧唐书》卷195《回纥传》,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5213页;《唐会要》卷98《回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2074页。);二是交易频繁(有一年多达三次者),贸易数额巨大(有一年多达50万匹绢者);三是回纥恃功骄横,贪欲而无信,常以劣马(瘦马、病马)来市易,可谓“显失公平”。唐朝每岁支付给回纥巨额马价绢,负担沉重,财政拮据。②据中唐诗人白居易的《阴山道·疾贪虏也》诗云:“五十匹缣易一马,缣去马来无了日。……谁知黠虏启贪心,明年马多来一倍。”(清)曹寅、彭定求等编:《全唐诗》卷427,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4716页。而唐朝虽苦于应付,但仍勉强坚持支付“非贸易因素”的高额马价绢,其目的一是维持双方政治和好关系,稳定北部边疆局势;二是借助回纥力量在西域地区牵制吐蕃王国。在8世纪末,回纥与吐蕃在西域地区天山北路反复争夺“丝路贸易”控制权,对峙近半个世纪。

(二)诸蕃“朝贡贸易”管理制度

1.诸蕃“朝贡”管理机构与规章③按:所谓“朝贡”,是指诸蕃(四夷)派遣使臣(或国君)来朝,觐见中国皇帝,并贡献其“方物”(本地名贵土特产品),中国朝廷隆礼接待并以优厚的赏赐作为回赠。双方的“贡”与“赐”(物资交换)属于国家外交礼仪范畴,具有鲜明的政治性质——“贡赐贸易”是特殊形式的官方互市贸易。参看刘玉峰《唐代工商业形态研究》第五篇,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2年。

唐承隋制,中央政府管理外交(与民族)事务的主要机构:(1)尚书省礼部主客司掌“诸蕃朝聘之事。”④《唐六典》卷4《礼部·主客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29-130页。(2)鸿胪寺专管外交事务,下领典客署、司仪署。二者的职责区别,礼部主客司为上级政务机关(颁令节制);鸿胪寺为下级部门,执行事务。据《唐六典》卷18《鸿胪寺》:

凡四方夷狄君长朝见者,辨其等位,以宾[礼] 待之。凡……夷狄君长之子袭官爵者,皆辨其嫡庶,详其可否,以上尚书。若诸蕃大酋渠有封建礼命,则受册而往其国。……

典客署:令一人,从七品下;丞二人,从八品下;掌客十五人,正九品上。典客令掌……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归化、在蕃者之名数;……凡朝贡、宴享、送迎预焉,皆辨其等位而供其职事。凡酋渠首领朝见者,则馆而以礼供之。……若还蕃,其赐各有差,给予朝堂,典客佐其受领,教其拜谢之节焉。⑤《唐六典》卷18《鸿胪寺·典客署》,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06-507页。

凡诸蕃使者(或国君、酋首)入唐“朝贡”,自进入中国境内到返回离境期间的各项接待事宜,皆有严格的程序规范。综合诸史记载,可归纳为如下几条。

(1)凡诸蕃“朝贡使团”进入中国境内后,边州官府为其核发“边牒”(通行证),其使团进京人数也有明确限定。据《新唐书》卷46《礼部·主客司》、卷48《鸿胪寺》与开元《关市令》:

[凡]殊俗入朝者,始至之州给牒,覆其人数,谓之边牒。

[凡]海外诸蕃朝贺进贡使[者]有下从,留其半于[边]境;……

诸蕃客初入朝,本发遣[边]州给过所。所有一物以上,关司共蕃客官人具录申所司;入一关以后,更不须检。若无关处,初经州县亦准此。……

(2)边州官府对诸蕃使团所携“贡品”,要进行查验、登记、包装封印,并上报鸿胪寺备案。鸿胪寺、少府监、太仆寺等部门对其“贡品”要进行复验、估价,作为“计价酬答”(回赠)的依据。据《唐六典》卷18《鸿胪寺·典客署》、《新唐书》卷48《鸿胪寺》:

若诸蕃献药物、滋味之属,入境州县与蕃使苞匦封印,付[蕃]客及[蕃]使,具其名数牒寺。寺司勘讫,牒少府监及市(市署),各一官领识物人(熟识市场各类货物规格质量和价钱)定价,量事奏送;仍牒中书,具[蕃]客所将献物。……

[凡]诸蕃朝贺进贡……所献之物,先上其数于鸿胪。……献马,则殿中、太仆寺莅[临检]阅,良者入殿中,驽病入太仆。献药者,鸿胪寺验覆,少府监定价之高下。鹰、鹘、狗、豹无估,则鸿胪定所报轻重。凡献物,皆[蕃]客执以见,驼马则陈于朝堂,不足进者州县留之。

对于诸蕃使团携带进献的“贡品”并非都照单全收,凡“不足进者(不值得进献的物品)”,由边境州县收留;也有“贡品”到了京城又被退回的情况。

(3)诸蕃使团成员自入境到离境的路途中,禁止私自与中国官员、百姓以及其他“丝路行旅”交关(交往、结识)。据《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

[疏议曰]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行客)交杂,亦不得令[蕃]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蕃]客相见。即是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蕃]客交关。

(4)诸蕃使者在中国期间,禁止“私有交易者”。若要交易,必须得到中国官方批准并接受监督。据《唐律疏议》卷8《卫禁律》“越度缘边关塞”条、《新唐书》卷46《礼部·主客司》:

[诸]蕃人因[公]使入国(唐),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交易,贸易),各计赃准盗论,罪至流三千里(窃盗赃物满5匹绢,徒刑一年;每5匹加一等;40匹流3000里)。

突厥使置市坊,有贸易,录奏,为质其轻重(物价高低),太府丞一人莅(临视)之。

(5)诸蕃使团在京期间的住宿、饮食、疾病、死亡等,“则馆而以礼供之。”接待诸蕃使者的客馆有中书省“四方馆”(在皇城内承天门街西侧北部),通事舍人领其事①据《唐六典》卷9《中书省·通事舍人》,北京:中华书局,1992 年,第278-279页。参见王静《中国古代中央客馆制度研究》,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78-82页。;鸿胪寺客馆(在皇城正南门朱雀门内西侧),典客署有“掌客十五人,正九品上。掌送迎蕃客,专莅馆舍。”②据《新唐书》卷48《鸿胪寺·典客署》,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258页。

(6)诸蕃使者返回时,典客署对其所携衣物、赐物等要登记并上报礼部主客司,然后发给“过所”,以便经过沿途的关津、镇戍时勘验。据《新唐书》卷48《鸿胪寺》、开元《关市令》:

凡[诸蕃]客还,鸿胪籍衣赍赐物多少以报[礼部]主客[司],给过所(通行证)。

诸禁物不得将出关。若蕃客入朝别赐敕者,连写正敕,牒关勘过。

诸蕃使者离京返回至出境给“程粮”。据《新唐书》卷46《礼部·主客司》:

西南诸蕃使还者,给入海程粮;西北诸蕃,则给度碛(沙漠)程粮。

以上征引不厌其烦,旨在说明唐朝对于诸蕃“朝贡贸易”管理制度之严格繁细。

2.诸蕃“朝贡”使团与“贡物”

在隋唐时期,凡四方诸蕃遣使入唐“朝贡贸易”之目的地,首为西京长安城,次为东都洛阳城。据《唐六典》卷4《礼部·主客司》:在唐朝前期,凡四蕃之国经朝贡以后,自相诛绝及有罪见灭者,盖三百余国。今(盛唐时)所在者,有七十余蕃。其朝贡之仪,享燕之数,高下之等,往来之命,皆载于鸿胪[寺]之职焉(表4)。

表4 唐代北、西方诸蕃“朝贡贸易”简表

有学者据两《唐书》《唐会要》《册府元龟》《资治通鉴·唐纪》等书统计,有唐一代(618—907),凡遣使入唐的国家(政权)约有71个,计582次。以下仅对北方、西方诸蕃来使并有确切年代的情况,列为简表(可借窥诸蕃入唐“朝贡贸易”之盛况)。①参看(唐)玄奘、辩机著,季羡林等校注:《大唐西域记校注·前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李大龙:《唐朝和边疆民族使者往来研究》,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周伟洲、丁景泰主编:《丝绸之路大辞典》,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黄留珠、贾志刚主编:《西安通史》(第三卷)第四章第一节,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6年。按:此简表统计数据尚不完全。

在隋唐时期,凡四方诸蕃朝贡“使者”(使团领队)见于记载者数以百计,凡有明确身份姓名者包括:王(可汗、城主)、大首领、首领、王子与王女、大臣、酋长、王(或可汗)之宗亲等。由此可见诸蕃“朝贡贸易”的政治外交性质。但是,对于诸蕃“朝贡使团”的正式成员与人数等情况,史载大多简略不详(其随行商人数据阙略②有一条间接史料。据《周书》卷50《异域下·吐谷浑传》:西魏废帝二年(553),吐谷浑国王遣使通好北齐(都邺城。今河北临漳西南),“凉州(今甘肃武威市)刺史史宁觇知其还,率轻骑袭之于州西赤泉,获其仆射乞伏触拔、将军翟潘密,商胡二百四十人,驼骡六百匹,杂彩丝绢以万计。”按:有“商胡”240人、驼骡600匹,属于大型商队。而商队跟随吐谷浑使团往返,一是为了路途安全,二是可为其商贸交易提供优惠和方便。)。以下仅举数例有确切人数者。

(1)据《唐会要》卷100《大食国》:“大食(阿拉伯帝国)本在波斯以西。…… [玄宗]开元十三年(725),遣使苏梨满等十三人献方物,授果毅(军职),赐绯袍银带,遣还。”

(2)据《册府元龟》卷971《外臣部·朝贡四》:开元十九年(731)二月,突厥遣使50人来朝,“并授折冲(军职)、赐帛五十匹(共计赐帛2500匹),放还蕃。”

(3)据《唐会要》卷100《葛罗禄国》:天宝十二载(753)四月,[西突厥]三姓葛罗禄(葛罗禄、谋利婆、卜踏实力三部)遣使来朝,凡一百三十人,分为四队,相继而入,各授官[职]赏[赐],恣其请求,皆令望满(愿望满足)。

这130 人为其使团的“正式成员”。此外,还有随行的护卫、杂役、僧侣与商胡等,未见诸记载(其使团正式成员大多会“搭便车”,假公济私从事商贸活动)。

(4)据《新唐书》卷170《王锷传》:“天宝末,西域朝贡酋长及安西、北庭校吏,岁集京师者数千人”。这“数千人”中有多少“西域朝贡酋长”?难以断定。

隋唐史籍对于四方诸蕃的“基本国情”、其使团入唐携带的“朝贡方物”等多有记载如(图三)(如《唐会要》卷94至卷100记载有80余蕃)。以下列为综合简表,显示四方诸蕃“朝贡方物”的基本情况(凡仅云“遣使来贡方物”者不具列)(表5)。②仅据《册府元龟·外臣部》记载,在唐朝(618—907)近三百年间,先后与中国发生过交往的国家或部族有199个,派遣外交使团前来“朝贡”的有183个;其“朝贡方物”种类庞杂:计有动物类56种;植物类13种、药物类21种、香料类7种;盐、酒等6种,金银珠宝等器物40种;丝织物类16种,其他工艺品类13种;佛像、佛经与天文书10种;美女、乐舞人与乐器等19种。

图三 唐乾陵章怀太子李贤墓壁画《客使图》∕东壁(线描图)、西壁①李西兴:《唐李贤墓壁画〈客使图〉疏证》,《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24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17年。

表5 诸蕃使团入唐“贡物”简表

3.“贡”与“赐”:以物易物,计价酬答

古今中外,凡邦国之间的外交活动皆“礼尚往来”。唐朝皇帝对于诸蕃使者“朝觐”并献其“方物”,皆“恩赐有差”,授予官职爵位并赐赠丰厚礼物。据《唐六典》卷3《户部·金部司》:

若赐蕃客锦彩,率十段则锦一张、绫二匹、缦三匹(凡罗锦绫绢以四丈为一匹)、绵四屯(六两为一屯)。……[凡元]正、冬[至]之会(大朝会),称束帛有差者,皆赐绢。

唐朝皇帝“赐赠”诸蕃朝贡使者的物品有绢帛(如锦彩、绯黄瑞锦、五色罗、瑞文绣绯罗、彩绫等)、服装(如紫罗绣袍、金银带、绿袍银带、标领袍、绯鱼袋、特制蕃服等)、金银器(如金、银钿器物)、经籍图书、药材、珍禽等。①参看黎虎《汉唐外交制度史》,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李大龙:《唐朝和边疆民族使者往来研究》,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吴慧主编:《中国商业通史》(第二卷),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这些属于“合法的出口物”。

诸蕃使者的“贡物”与唐朝皇帝的“赐赠”,既是礼品也是商品——以物易物,计价酬答,是政治外交形式的商贸交流。据《册府元龟》卷168《帝王部·却贡献》:唐玄宗开元五年(717),以[西域]康、安国、突骑施等贡献多是珍异(珍宝奇异之物),谓之曰:“朕所重惟谷(五谷粮食),所宝惟贤(贤能人才),故锦绣珠玉,焚于殿庭;车渠玛瑙,总赐蕃国。今之进献,未识朕怀。宜收其情,百中留一,计价酬答,务从优厚,余并却还。”……

所谓“务从优厚”即是薄来厚往,皆令望满。唐朝“酬答”(皇帝“赐赠”)诸蕃使团的绢帛,一般都超过了其“贡物”的原有价值。而“计价酬答”,具有明显的商贸性质,也符合商贸交易的公平原则(但有关“计价酬答”具体事例和数据的史料甚少)。可见盛唐(玄宗朝)是诸蕃入唐“朝贡”的高峰时期(其目的既有商贸的,也有政治的),“厚往薄来”不堪重负。

唐朝对诸蕃使团“贡物”的“计价”事宜,是由鸿胪寺、少府监和太府寺共同监管。

[诸蕃进贡之物]先上其数于鸿胪[寺] 验覆,少府监定价之高下。②《新唐书》卷48《鸿胪寺》,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258页。

[鸿胪]寺司勘讫,牒少府监及市(市署),各一官领识物人定价,量事奏送。③《唐六典》卷18《鸿胪寺·典客署》,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06页。按:所云“识物人”应即“价人”——负责市场物价评定的佐吏(属流外官),熟识市场交易的各类商品规格质量和价钱。少府监诸互市监有“价人各四人”(一说“价人十人”);太府寺平准署有“价人十人”。据唐开元《杂令》:“价人取商贾,及能市易、家口重大、识文字者充任。”分为二番轮换“上番”履行职责(番期长短,各任本司量长短定准),四周(年)一代。

不言而喻,诸蕃“朝贡贸易”的重要目的是交易中国丝绸。④“岛夷朝贡,不过利于互市赐予,岂真慕义而来?”,(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31《四裔考八·干陀利》,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11年,第9131页。在古代世界历史上,悠久的“丝路贸易”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原因,精美的中国丝绸在西方国家市场上价钱昂贵(如波斯、罗马帝国的上流社会阶层特别喜好),经营“丝绸贸易”具有丰厚的商业利益,而“控制或垄断商路贸易是古代游牧政权用来增长其经济实力的一种有效手段”⑤[德]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372页。。

于是要问:唐朝每年支出的边州“互市马价绢”和诸蕃“贡赐贸易绢”数量巨大,出自何处?答曰:皆出自京城长安“国库”(而非“大唐西市”)。

三、唐长安国库:“最大的丝绸集散地”

唐代长安(与洛阳)的仓库组织,是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①参看张弓《唐朝仓廪制度初探》,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据《唐律疏议》卷15《厩库律》“损败仓库积聚物”条:仓,收贮粟、麦、稻、盐等;库,收贮器、仗、绵、绢等。

(一)长安国家“正库”组织

具体言之,西京长安太府寺左藏、右藏署所管之库,为独立的国家“正库”机构,左藏库主要收贮“天下赋调”;右藏库主要收贮四方所献金玉、珠贝、玩好之物。还有皇帝宫廷的“内库”(中藏、内藏、禁藏。由宦官机构内侍省内府局掌管),也属于国库性质。

以下主要论述西京长安的“左藏库”与“内库”——唐朝“最大的丝绸集散地”。

1.太府寺左藏署之“左藏库”

长安左、右藏库是国家财赋、贡品的贮藏中心——“诸州庸(代役绢布)、调(绢布)及折租等物应送京者,并贮左藏;其杂送物并贮右藏。”左藏库规模大于右藏库。如唐玄宗天宝年间,宰相杨国忠兼领“左藏出纳使”,主持“于左藏库列造数百间屋,以示羡余。”②(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510《邦计部·希旨》,南京:凤凰出版社(原江苏古籍出版社。周勋初等校订),2006年,第5801页。

据《唐六典》卷20《太府寺·左藏署》:左藏署:令三人,从七品下;丞五人,从八品下;监事八人,从九品下。左藏令掌邦国库藏之事;丞为之贰。

凡天下赋调,先于输场简其合尺度斤两者,[太府]卿及御史监阅,然后纳于库藏,皆题以州县、岁月,所以别粗良,辨新旧也。凡出给,先勘木契(符信、凭证),然后录其名数及请人姓名,署印送监门[卫],乃听出。若外给者,以墨印印之。凡藏院之内禁人然火及无故而入者。院内常四面持仗为之防守,夜则击柝(梆子)分更以巡警焉。③唐代“国库”(与“太仓”)组织系统有严格的出纳管理制度。据《唐六典·太府寺·左藏署》:左藏库官“各掌木雌契一,与太府[寺]主簿合之。”太府寺主簿二人,从七品上,“掌印,省署抄目,勾检稽失。”太府寺掌木契中,有七十只与库官合:“十只与左藏东库合,十只与左藏西库合,……各九雄、一雌。九雄,太府主簿掌;一雌,库官掌。又,五只与左藏朝堂库合,……各四雄、一雌。”

太府寺左藏库贮藏物资的支出用途,包括百官俸料、军费开支、宫廷用物、中央百司公廨本钱、支付封家租调、发放和筹集和籴费用、变换回收恶钱(盗铸)等。

2.宫廷“内库”(中藏、禁藏)④参看葛承雍:《唐代国库制度》,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第137—157页;杜文玉:《大明宫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330-332页。

唐玄宗开元(713—741)中,设置琼林库(收纳钱帛布匹等)、大盈库(收纳金银珠宝等),为皇家“内库”(由内侍省内府局宦官掌管),一直使用到唐末。其库存物资的来源有:国库支拨、地方官府的税外“进奉”、“宫市”强买、皇庄园囿收入等。

在盛唐时期,宫廷“内库”的支用主要为“供御”,供给皇帝与后宫、太子、诸亲王、公主的消费,具有“专库”性质。到唐后期,因国家理财体制发生重大变化(三司理财),“内库”的财政职能则有明显扩大,其支出项目有宫廷消费、补充军费、社会赈济、补充国用等(表6)。

表6 唐西京长安“国库”组织简表

3.长安“国库”绢帛的来源

长安(与洛阳)国库收纳贮藏的巨量绢帛(按精粗质量分为八个等级),来自全国出产丝绸之地(蚕乡)的“户调绢”“庸绢”(代役绢)等。凡诸州庸(代役绢布)调(绢布)应输送长安,贮于左藏署之库——凡纳于库藏者,皆题以州县、年月,所以别粗良,辨新旧也①据《唐六典》卷3《户部》,卷20《太府寺》,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76页、第541页、第544-545页;(唐)杜佑:《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大唐》,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07-131页。。天下“蚕乡”有近90个州,加上未列入等级的,共计有120余州,占全国总州数的44%。②据《唐六典·太府寺》《元和郡县图志》与《新唐书·地理志》统计。参看曹尔琴:《唐代长安的丝绸》,史念海主编:《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1年第3辑。无考辨不详注。

唐前期的国库收入中,调、庸为“本色”,折纳绢布属“折色”。(1)户调绢。唐初规定,户调随乡土所出(绢布),输绢帛2丈,绵3两。(2)庸绢(代役绢)。凡丁匠“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若“天下无事”或不亲身服役者,收其庸。输庸绢者,每日3尺(20日总计6丈)。(3)折纳绢。据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敕令:河南、河北(丝绸主要产区)有不通水利(水运),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资课。(4)诸州“贡绢”。天下诸州常贡,皆尽当土所出,准绢为价,不得过50匹,并以官物充市。如汴、郑、徐州贡绢20匹,幽州贡绫20匹,益州贡丝罗20匹③按:贡赋制度规定的地方“贡绢”数量与实际的“进贡”情况,并不完全一致。如据《资治通鉴》卷218:唐玄宗天宝十五年(756)。“安史之乱”爆发次年)六月,潼关失守,唐玄宗入蜀避难,行至岐山(扶风郡),“会成都贡春彩十余万匹,至扶风”。到唐后期,地方长官献媚邀宠的额外“进奉”更司空见惯。。

据唐玄宗天宝(742—756)中户部年度计账:其庸调输绢约740余万匹,绵185万余屯;度支岁计,粟2500 余万石,其中300 万石折充绢布,添入两京(长安、洛阳)国库;布绢绵则2700 余万端屯匹,1300万入西京(占48%),100万入东京(约占4%),1300万诸道兵赐(军费)及和籴(和买粮食),并远小州使充官料邮驿等费用。④《通典》卷6《食货六·赋税下·大唐》,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10-111页。

不言而喻,西京长安(与东都洛阳)是国家政权和财富中心。由此可曰:长安太府寺“左藏库”(正库)是唐朝“最大的丝绸集散地”和“丝绸外贸的货源地”。

(二)绢帛的货币功能(钱帛兼用)

自魏晋到隋唐数百年间,货币体制为“钱帛兼用”,其“交贸者皆以绢布”①《通典》卷9《食货九·钱币下》,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96页。。

唐玄宗开元二十年(732)九月二十九日敕:“绫、罗、绢、布、杂货等交易,皆合通用,为闻市肆必须见(现)钱,深非通理。自今后与钱货兼用,违者准法罪之。”②《唐会要》卷88《杂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919页。在唐后期,德宗贞元二十年(804),“命市井(民间)交易,以绫、罗、绢、布、杂货与钱兼用。”③《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388页。唐宪宗元和六年(811)二月制:“公私交易十贯钱以上,即须兼用匹段(绢布)。”④《唐会要》卷89《泉货》,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933页。

绢布兼有实用价值和货币职能,通用于市场交易⑤a.举唐代民间以绢帛为货币事例。据(唐)李肇(?—836)《唐国史补》卷上“刘颇偿瓮直”条:渑池(今河南渑池)道中,有车载瓦瓮,塞于隘路。属天寒,冰雪峻滑,进退不得。日向暮,官私客旅群队,铃铎数千,罗拥在后,无可奈何。有客刘颇者,扬鞭而至,问曰:“车中瓮直几钱?”答曰:“七八千。”[刘]颇遂开囊取缣(双丝织成的细绢),立偿之,命僮仆登其车,断其结络,悉推瓮于崖下。须臾,车轻得进,群噪而前。据《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b.按:在唐朝前期,商贸市场的价值尺度为钱币而非绢布——作为货币用于市场交易有其明显的弊端,如体积、重量较大,不便于长途携带,不宜分割过短,不耐久藏等。所以,其逐渐退出“货币”行列是必然趋势,而唐朝政府一再强制“钱帛兼用”是其反证。,支付官员俸禄等。其作为“实物货币”使用,必须有统一的规格:绢以四丈为匹,布以五丈为端,皆宽一尺八寸⑥《唐六典》卷3《户部·金部司》,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82页。。

而绢布作为“实物货币”延续数百年之久,与传统社会自然经济形态(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直接相关。在盛唐时期,“庸”(代役绢布)已经普遍化,“庸”与“调”(户调绢布)合为一个税目“庸调”,绢布(与钱币)成为国库财政收支“大宗”——绢帛兼具实物使用和货币交换双重经济职能,成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战略性物资,故必须严加管控,集中收贮和支用。

(三)长安“国库”绢帛的外交支用

将唐朝前期,长安国库的财政支用情况归纳为简表,头绪清晰,便于观览(表7)。

表7 唐前期长安“国库”财政支用简表

在“供国”的“外交支用”项目中,包括边州“互市”⑦李锦绣指出:唐朝的边州“互市”作为外交政策,持续不断,但“互市”支出却无固定款项。在国家赋税(财政)总支出中,除一小部分户税用于市(买)驿马外,没有互市蕃马的支用一项。也就是说,互市蕃马不是财政上一个有收入来源保证的专款支用,它靠国家其他经费的节余,或于和籴绢帛中,或于兵赐中,或于其他留州府费用中支给。据其著:《唐代财政史稿》(第三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52页、第154页。、诸蕃“朝贡”(蕃使接待、各种赏赐、贡物酬答等)、信物赐、诸蕃“请赐”、和亲费、羁縻州及外蕃赏官俸禄赐等。

唐朝对诸蕃的“赐赠”——外交支用,分有偿、无偿两类。(1)直接赏赐入唐“朝贡”的使者(有迎劳、宴设、朝会、造食、贡物酬答、皇帝嗣位赐等);(2)派遣“赐物使者”前往诸蕃之地(有和亲、册封、册吊、宣慰、信物赐等)。①参看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第三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38-148页。据《新唐书》卷221下《西域传》赞曰:

西方之戎,……唐兴,依次修贡,盖百余,皆冒万里而至,亦已勤矣!然中国有报赠、册吊、程粮、传驿之费,东至高丽,南至真腊,西至波斯、吐蕃、坚昆,北至突厥、契丹、靺鞨,谓之八蕃,其外谓之绝域,视地远近而给费。开元盛时,税西域商胡以供[安西]四镇,出[天山]北道者纳赋轮台(今新疆昌吉市城区东北角古城)。地广则费倍,此盛王之鉴也。”

在唐朝前期,对于北方、西部边疆安全与“丝路贸易”影响最大者,先后有吐谷浑、突厥(东突厥、西突厥、后突厥)、吐蕃等。唐朝在与这些政权的政治外交往来(“贡赐贸易”)中,动辄赏赐大量绢帛等物品。以下仅举其代表性事例(赐赠绢帛以千、万匹段计),列为简表(表8)。

在唐朝前期,每年用于各项“外交事务”支出的绢帛(与布匹),多达数十至百余万匹段,其绝大部分是从长安国库拨付的。这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支出,与王朝国家的边疆安全与国际政治地缘地位密切相关——漠北、西域“诸蕃”尊奉唐朝皇帝为“天可汗”。

而四方诸蕃通过与唐朝边州“互市”和入唐“朝贡贸易”,获得大量的中国丝绸,再将其大部分“转手销售”到西方世界,获取高额商贸利润——“丝绸外贸”的主流渠道。

结 语

在唐代的“丝路贸易”中,从直接性来看,只有边州“绢马互市”、诸蕃遣使入唐“朝贡贸易”(以物易物,计价酬答)属于“丝绸外贸”范畴。若从“丝绸之路”全程(从长安直到西方世界的终端市场)和“丝绸贸易”的经济(商贸)目的着眼,凡是用于“绢马互市”和“政治外交事务”的所有绢帛,都属于“丝绸外贸”范畴——两套监管体制,庞大而繁细(表9)。

表9 唐代国营“丝绸外贸”监管体制简表

不言而喻,唐王朝“丝绸外贸”以独特的经济功能在唐王朝秩序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丝绸成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战略性物资,堪称唐王朝政治外交安全的“维稳基石”。

而如此庞大繁细的国家外贸监管体制所担负的职责功能,绝非长安西市与东市(民营工商业市场,大多为中、小店铺)能够胜任!丝绸乃国家实物赋税(财政收入),必然实行国家全面管控(征课、库藏,支出与调拨等),以保障天下经济社会秩序稳定运行——“丝绸外贸”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国家经济权力之体现),严禁中外私家商贾自由地向域外贩销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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