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敦煌出土三国曹魏正始七年(246)窦氏镇墓陶瓶释文校补
2024-04-18曾新萍李明晓
曾新萍 李明晓
2015 年12月—2016年2月,为配合敦煌机场扩建工程,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会同敦煌市博物馆等单位,对位于甘肃省敦煌市五墩乡新店台村南的佛爷庙湾—新店台墓群进行清理,共清理古墓葬180座。在IM9墓中出土6件陶斗瓶,而IM9:34与IM9:35是一对。其中,IM9:34陶瓶上的镇墓文虽已有学者做了考释工作,但各家意见不一,仍存在一定问题。本文通过将IM9:34镇墓陶瓶原释文与摹本比对验视,重新校补这篇镇墓文,对其涉及的部分相关问题加以考释,以期为以后的学术研究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材料。
一、IM9:34镇墓陶瓶相关信息
IM9:34,泥质灰陶,敛口,圆唇,束颈,溜肩,口径4.4cm、腹径6.4cm、底径4.0cm、高8.2cm。根据这件镇墓陶瓶上的文字记录,可以命名作“三国曹魏正始七年(246)窦氏镇墓陶瓶”。此件镇墓陶瓶最早是以发掘简报的形式(以下简称《简报》)公布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马洪连、王永安、陈国科):《甘肃敦煌佛爷庙湾—新店台墓群曹魏、隋唐墓2015 年发掘简报》,《文物》2019年第9期。,此后《敦煌佛爷庙湾—新店台墓群2015年度发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亦有收录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佛爷庙湾—新店台墓群2015年度发掘报告》(上册),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21年,第94-96页。,马洪连先生2023年又对这件陶瓶上的镇墓文进行了考释(以下简称《考释》)②马洪连:《敦煌新出曹魏朱书镇墓文考释》,《敦煌研究》2023年第2期。。然而,此件镇墓陶瓶的释文仍然存在一定问题,因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图结合其他镇墓文材料与相关文献对三国曹魏正始七年(246)窦氏镇墓陶瓶释文进行文字校补与词语考释。
首先,将三家释文胪列如下:
正始七年十一月壬申朔廿/六日丁酉直收窦/氏之家后死者□/□今谨送汝铅人一双/五谷以续百廿□/□□□□铅人会/……复死/……为□先/□□转咎后利父母/及以弟兄,天寇□通/罚不得再□□/死日致□□□□/坎天□□罗/岁月转□□/与他家□□政/□远忘让/莫解难伏令/曾青赤粟以/代重复之/家如律/令(IM30:34,《简报》第31页)
正始七年十一月壬申朔廿/六日丁酉直收窦/氏之家后死者□/□今谨送汝铅人一双/五谷以续百廿岁/□□□□铅人会/……复承/……为奴先/□□转咎后利父母/及以弟兄天寇所过/罚不得再□□/死日致□□□□/坎天□□罗/岁月转更□/与他家铅人□政/人参远□让/莫解难伏令/曾青赤粟与/代重复之/家如律/令(IM9:34,《报告》第94-96页)
正始七年十一月壬申朔廿/六日丁酉直收窦/氏之家后死者□/□今谨送汝铅人一双/五谷以续百廿岁/□□□□铅人会/……复承/……为奴先/□□转咎后利父母/及以弟兄天寇所过/罚不得再□□/死日致□□□□/坎天恭素罗/岁月转更□/与他家铅人□政/人参远□让/尊解难伏令/曾青赤粟与/代重复之/家如律/令(IM9:34,《考释》第77页)
从上可见,《简报》《报告》《考释》三家的释文均有不同。现附上IM9:34 镇墓陶瓶的摹本(图一),后面将结合摹本及相关镇墓文材料校补此件镇墓文释文。
图一 IM9:34镇墓陶瓶摹本③引自《敦煌研究》2023年第2期第77页图3;另可见《文物》2019年第9期第28页图五:5,《报告》第95页图六七:2。
二、镇墓文校补考释
按照镇墓瓶原文顺序依次校释如下:
(一)正始七年十一月壬申朔廿六日丁酉直收窦氏之家后死者□□
正始七年,是魏邵陵厉公曹芳年号,公元246年。
直(值)收,建除十二直的收日,原是秦地日者以建除法占卜时所用的日名,凡正月亥日、二月子日、三月丑日、四月寅日、五月卯日、六月辰日、七月巳日、八月午日、九月未日、十月申日、十一月酉日、十二月戌日都称为“收日”,占卜术士可据以预测该日行事的吉凶。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23正贰有:“收日,可以入人民、马牛、禾粟,入室取妻及它物。”
窦氏,是死者的名字。
后死者,指生者,即相对死者窦氏而言现在活着的人是后死者。甘肃武威出土东晋建兴廿八年(340)王群洛子“松人”解除木牍有“天帝使者谨为王氏之家解后死者”,陈松长先生指出后死者犹言生者,“解后死者”即为生者禳解灾殃①陈松长:《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香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年,第110-113页。。陕西长安出土东汉建和元年(147)加氏镇墓陶瓶上有“天帝使者谨为加氏之家别解地下后死妇加亡”②陕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长安县三里村东汉墓葬发掘简报》,《文物参考资料》1958年第7期。,“加氏”是后死妇。河南洛阳唐寺门出土东汉永康元年(167)镇墓陶罐“今有小杜里成氏后死子”③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唐寺门两座汉墓发掘简报》,《中原文物》1984年第3期。。陕西西安出土东汉初平四年(193)王氏镇墓陶瓶“天帝使者谨为王氏之家后死黄母,当归旧阅”④唐金裕:《汉初平四年王氏朱书陶瓶》,《文物》1980年第1期。。陕西长安出土东汉晚期张氏镇墓陶瓶有“主别解张氏后死者句(拘)伍重复”⑤厶貝安志、马志军:《长安县南李王村汉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4期。。从上可见,“后死者”即死者之后去世的人。
(二)今谨送汝铅人一双五谷以续百廿岁□□□□铅人腐……
这句意思是送给你一双铅人以及五谷,用来延续你的生命,须要等到铅人腐烂才再相会。
铅人,本是埋葬在墓中作为死者的替身。陕西长安出土东汉建和元年(147)加氏镇墓文“铅人池(迤)池(迤),能舂能炊,上车能御,把笔能书。”在此件镇墓文中,作为替身的铅人很能干,既会舂米、做饭、驾车,又会写字,能文能武,完全可以代替死者在地下服各种劳役。这样,就可以让死者在地下世界过上安定的生活,从此完全和生人隔绝起来,永不为祟,保证生人长寿平安。
陕西长安出土东汉晚期张氏镇墓陶瓶上有“□持鈆(铅)人、人参、雄黄、解隹(离)、襄草、别罒糹馬,以代生人之名。”⑥厶貝安志、马志军:《长安县南李王村汉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4期。甘肃敦煌佛爷庙湾—新店台墓群出土三国曹魏正元二年(255)窦氏镇墓瓶上有“今谨送汝铅人一双、五谷,以续百廿岁,会须复铅人腐,五谷生”。⑦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马洪连、王永安、陈国科):《甘肃敦煌佛爷庙湾—新店台墓群曹魏、隋唐墓2015 年发掘简报》,《文物》2019年第9期。甘肃敦煌祁家湾出土西晋咸宁二年(276)吕阿征镇墓瓶上有“今谨送汝鈆(铅)人一双、五谷,以续百廿岁,会须鈆(铅)人腐,五谷死生”⑧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戴春阳、张珑):《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墓葬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00页、第102页。。甘肃敦煌祁家湾出土西晋泰熙元年(291)吕阿丰镇墓陶瓶上有“今下斗瓶、五谷、铅人,用当复地上生人”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戴春阳、张珑):《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墓葬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01页、第103页。,指分别用斗瓶、五谷、铅人作为死者吕阿丰交纳地下赋税和替身之用,以免其受幽谪徒役之苦,不至成为注鬼复连家中生人受害。
腐,《简报》(第31 页)、《报告》(第95 页)、《考释》(第77 页)释作“會”。马洪连先生又指出在IM9:23、IM9:24的“腐”作上“府”下“月”,应为“腐”之别字,,IM9:25、IM9:27、IM9:34中作“会”字。联系该字所处位置及上下文意,此“会”字当为“腐”之讹误。②马洪连:《敦煌新出曹魏朱书镇墓文考释》,《敦煌研究》2023年第2期。甘肃敦煌祁家湾出土西晋咸宁二年(276)吕阿征镇墓瓶,上有“今谨送汝鈆(铅)人一双、五谷,以续百廿岁,会须鈆(铅)人广臼月(腐),五谷死生,乃得□□。”陕西西安出土三国曹魏景元元年(261)张□鸣镇墓瓶有“即欲……焦豆生,鸡子雏鸣,……可铅人府月(腐),乃听相取。”③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三国曹魏纪年墓清理简报》,《考古与文物》2007年第2期。甘肃敦煌祁家湾出土壹官镇墓瓶,上有“今送铅人一双、斗瓶、五谷,用赎生人魂魄,须铅人府月(腐),五谷死生,乃当死”④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戴春阳、张珑):《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墓葬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02页。。此字,吴浩军先生2016 年改释作“腐”,可从⑤吴浩军:《说“府月”》,《辞书研究》2016年第3期。。因此,尽管从摹本来看,此字当释作“會”,但从文意来看,应释作“腐”。可能是摹本有误,亦可能是原方士书写错误。
(三)……复承……为人立先□□转咎后利父母及以弟兄
复承,《简报》(第31页)释作“复死”,《报告》(第95页)、《考释》(第77页)释作“复承”。甘肃敦煌出土三国曹魏甘露三年(258)窦阿氏镇墓瓶作“乃复承为地置根,为人立先,移央转咎,后利父母及以兄弟”⑥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马洪连、王永安、陈国科):《甘肃敦煌佛爷庙湾—新店台墓群曹魏、隋唐墓2015 年发掘简报》,《文物》2019年第9期。,可证后释可从。
为人立先,《简报》(第31 页)释作“为□先”,《报告》(第95 页)、《考释》(第77 页)释作“为奴先”,均有误,应是“为人立先”。“为地置根,为人立先”是东汉魏晋镇墓券中常见的习语,其中“为土置根”又作“为土立根”。陕西咸阳出土东汉永寿三年(158)镇墓陶瓶,上有“永寿三年十月九日丙申,黄神使者为地置根,为人立先,除央(殃)去咎,利后子孙。”⑦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咸阳教育学院汉墓清理简报》,《文物考古论集——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成立十周年纪念》,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233页。陕西扶风出土东汉初平二年(191)严世厚镇墓陶瓶,上有“为人立先,为土立根”⑧罗宏哲:《陕西扶风出土两件东汉朱(墨)书陶瓶考释》,《考古与文物》2007增刊《汉唐考古》。。“为人立先,为土立根”与“为地置根,为人立先”的说法近同。河南洛阳出土东汉初平二年(191)镇墓陶罐,上有“告丘丞墓伯,移置他乡,为人立先,□立丘□”⑨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中州路(西工段)》,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134页。。颇疑“□立丘□”四字实际上是“为土立根”之误摹。
“立根”或者“置根”,是汉代人的一种埋葬方法。汉代人认为埋葬即是“初置根种”。《太平经》卷五十《葬宅诀第七十六》云:“葬者,本先人之丘陵居处也,名为初置根种。宅,地也,魂神复当得还,养其子孙,善地则魂神还养也,恶地则魂神还为害也。五祖气终,复反(返)为人。天道法气,周复反其始也。欲知地效,投小微贱种于地,而后生日兴大善者,大生地也;置大善种于地,而后生日恶者,是逆地也;日衰少者,是消地也。”①杨寄林译注:《太平经》,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636-637页。死者埋葬地或善或恶的性质,对生者及后世子孙的生活与命运会产生或利或害的作用。因此,人们运用投种于地的堪舆的选择方法,根据种子的发芽、生长情况,判断墓地是属于“生地”“逆地”还是“消地”,从而做出吉凶的判断。因此,“为冢墓立根”的择墓法是埋葬亡者的重要前提。
“为人立先”,刘卫鹏先生认为“先”指先人、祖先,此句是指“为生人建立他们先人(祖先)的坟墓”②刘卫鹏:《汉永平三年朱书陶瓶考释》,《文物考古论集——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成立十周年纪念》,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164-169页。,学者多从之。但张勋燎、白彬先生指出:“‘为人立先’,‘立先’一词,未见他例,如‘先’字隶定无误,我们认为也不应当把他简单地解释为祖先,而是指葬入墓中的先死之人,系就家中生人而言,先死者除了父祖长辈之外,也包括夫妻、兄弟、姐妹、子女、侄媳等同辈或晚辈之人,意指不让墓中先死者成为注鬼注害家中生人,它器文中屡见‘冢中前死安’,‘先’即前死之意。”③张勋燎、白彬:《中国道教考古》(第一卷),北京:线装书局,2006年,第134页。为亡者买墓在买地券中多见,如江苏扬州出土东汉熹平五年(176)刘元台买地券,上有“熹平五年七月庚寅朔十四日癸卯,广武乡乐成里刘元台,从同县刘文平妻买得代夷里冢地一处,贾钱二万,即日钱毕。”④蒋华:《扬州甘泉山出土东汉刘元台买地砖券》,《文物》1980年第6期。但买地券中未见为祖先立墓地者。在南北朝买地券中亦常见“地下先人、蒿里父老”的固定搭配,由此可见“地下先人”指埋葬地下的先亡者,并不一定是长辈,而可能是同辈甚至晚辈。山西临猗出土东汉延熹九年(166)韩祔兴镇墓瓶,上有“地下羝羊,令韩祔兴冢中前死安,千秋万岁,物(勿)复相求动伯(迫)”⑤王泽庆:《东汉延熹九年朱书魂瓶》,《中国文物报》1993年11月7日,第三版。,羝,指公羊,具有压胜避邪、祈祥趋吉的功用。前死,考其文意,应指以前安葬在韩祔兴墓地(此应指祖坟)的先亡之人。由此看来,前举张勋燎、白彬先生认为“为人立先”之“先”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祖先,而是指葬入墓中的先死之人的看法是正确的。“为人立先”,可指买下一块公共墓地,埋葬先死之人。
“转咎”前二字无,据其他镇墓文可补出是“移殃”,“移殃转咎”即转移殃咎,不让墓中先死者成为注鬼注害家中生人。
(四)天寇所过罚不得再
天寇所过,《简报》(第31 页)释作“天寇□通”。《报告》(第96 页)、《考释》(第77 页)释作“天寇所过”。三国曹魏正元二年(255)窦氏镇墓瓶有“天乃六通”,三国曹魏甘露三年(258)窦阿氏镇墓瓶有“天寇死通”,西晋咸宁二年(276)吕阿征镇墓瓶有“天寇所过”,故疑前面三方镇墓文中“天寇□通”“天乃六通”“天寇死通”均是“天寇所过”之误写。《御定六壬直指》“天寇课”:“凡四离日占,得月宿加离辰,曰天寇课。盖春分、秋分,卯酉月中,阴阳均分而离;冬至、夏至,子午月中,阴阳俱至而离,故为四离。乃阴阳生杀之机,多主盗贼之事。月宿者,太阴躔度之辰。正月初一起室,逆行二十八宿,每日约行十三度,所到之宫辰为月宿。阴精专主刑杀,加于四离之辰,如天降此寇盗,殃及于人,故名天寇”①张越点校:《御定六壬直指》(上册),北京:华龄出版社,2019年,第28页。。《武经总要》后集卷二十:“占时月宿更临四离之辰,名日天寇,凶。”②宋曾公亮等著,陈建中、黄明珍点校:《武经总要》(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673页。《黄帝金匮玉衡经·玉衡章》第四经:“四离之辰,上望见月,是谓不祥。祥无少多,天寇所过。四离日,立春、春分,立夏、夏至,立秋、秋分,立冬、冬至。此四离之辰,上望见月宿,言正月室,二月奎,三月胃,四月毕,五月井,六月柳,七月张,八月角,九月氐,十月心,十一月斗,十二月须女。是言春分之日,阴阳分离,各行其令。祥无少多,天寇所过。此言春分阴气在卯,盗杀百草,榆荚为落。夏至阳气在午,盗杀百草,荠麦死。秋分阴气在酉,秋当刑杀,而有秋华之芳。冬至阳气在子,万物蛰藏,荠麦之类得冬始生,皆非正气。故曰寇盗月者,积阴之精,主刑。以此占事,必有寇窃暴至,其不出日。月中心神将言之。”③王育成主编:《中华道藏》(第32册),北京:华夏出版社,2014年,第178-179页。马洪连先生认为“天寇所过,罚不得再”的大意为:希望死者“各行其令”,自承罪罚,不要加于生人。④马洪连:《敦煌新出曹魏朱书镇墓文考释》,《敦煌研究》2023年第2期。
(五)死日致意八魁九坎天赫玄(地)罗(赫)岁月转更持与他家
八魁九坎,指八魁、九坎带来祸害灾殃的星煞之气。
天赫玄(地)罗(赫),《简报》(第31 页)、《报告》(第96 页)、《考释》(第77 页)均释作“天□□罗”。马洪连先生补作“天恭素罗”。⑤马洪连:《敦煌新出曹魏朱书镇墓文考释》,《敦煌研究》2023年第2期。西晋咸宁二年(276)吕阿征镇墓文作“阿征甲申日死,致意八魁九坎,天恭素□□,岁月传□”。结合摹本可补作“天赫玄罗”,即是“天赫地赫”,古人认为是天地之间掌管亡人灵魂的神祇。甘肃酒泉出土晋代(265年前后)张氏镇墓瓶,上有“天帝昭告张氏之家后死者,天赫地赫。”⑥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酒泉西沟村魏晋墓发掘报告》(此称《简报》),《文物》1996年第7期。甘肃高台出土前秦建元十八年(382)高俟、高俟妻朱吴桑墓券,上有“敢告皇天后土、天赫地赫、丘丞墓伯”⑦赵雪野、赵万钧:《甘肃高台魏晋墓券及所涉及的神祇和占卜宅图》,《考古与文物》2008年第1期。。马洪连先生认为“死日致意八魁九坎,天恭素罗,岁月转更,持与他家”的意思指死者死亡之日,致意八魁九坎,从今以后,死者远离家乡,不要注忤生人。⑧马洪连:《敦煌新出曹魏朱书镇墓文考释》,《敦煌研究》2023年第2期。
(六)铅人豆巿政人参远志讓(襄)草解难(離)伏令曾青赤粟与代重复之家
铅人与人参都是代生人的人形物,常见的代生人者还有蜜人(蜡人)等人形物。周金泰先生2019年指出:“镇墓文所见人参,其功用显而易见是凭借外观特征而充当人形。人形可分为两类:一类替代死者受冥界谪罚之苦;另一类替代生人陪伴死者以确保‘生死异路’。甚至还可以进一步分出两类:第一类,凭借人形外观直接替代生人。第二类,人参作为禳除神药而替代生人,从而达到生死隔离目的。这一类情形中,人参常搭配五石、雄黄等神药,共同发挥禳除功用,人参之所以最常充当隔离的阴阳两界的禳除神药,根源上仍是由其人形外观决定的,所以两类情形并不矛盾。⑨周金泰:《人参考——本草与中古宗教、政治的互动》,《文史》2019年第1辑。
豆巿政,《简报》(第31页)、《报告》(第96页)均释作“□政”。马洪连先生释作“豆巿政”。马洪连先生指出“豆巿”字极有可能为“豉”字之讹误。其中曾青、赤粟、伏令、远志分别为青、红、白、黄,唯独缺少黑色,而“豆巿”很有可能为一种黑色药材,结合字形,推测可能为“豉”,即豆豉。豆豉,古称“幽菽”,也叫“嗜”,把黄豆或黑豆泡透蒸熟或煮熟,经过发酵而成。
此说有一定道理,但并没有解释“政”之意义。笔者怀疑“豆巿政”即“豆政”,“巿”可能是“尗”之讹写。小篆“尗”作“”,“”字下方“沙”字形变作“小”字形,“小”左右两点拉直与上方橛杙横笔相连,则与“巿”近似。《说文·尗部》:“尗,豆也”。且“尗”书母觉部,“豆”定母侯部,声纽皆为唇音,韵部侯、觉可通。孔庙碑阴“叔”字作“”①汉语大字典字形组:《秦汉魏晋篆隶字形表》,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85年,第197页。,左侧“尗”与“巿”字近似。故“豆巿”可能是“豆”字加了一个义符“尗”,义符兼表音,整个字依然是“豆”。关于“政”字,古文献中有“七政”一词,《尚书·舜典》:“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孔安国传:“七政,日月五星各异政。”孔颖达疏:“七政,谓日月与五星也。”从上可见,“七政”指日、月和金、木、水、火、土五星。由此,我们推测“政”可能与五行相关,“豆政”疑指五色豆,或指豆子的一种特殊摆放方式。因为古人会在墓中放入五色石用以辟邪镇墓,五色豆可能也是类似的道理。且陕西凤翔出土东汉宜虫桑镇墓瓶,上有“丹沙(砂)、石政重□丷以填(镇),□主忧,五石辟金兵”②罗振玉:《古器物识小录(第二十五页)》,《罗雪堂先生全集》初编第七册,台北:大通书局,1986年,第2888页;另见《雪堂类稿(甲)笔记汇刊》,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498页。,“石政”一词可能就指五色石。
镇墓文中所见五石种类为朱砂、雄黄、曾青、磁石、礜石。1998年河南三门峡南交口汉墓出土朱书陶瓶5件,按东、南、中、西、北的方位埋放,瓶上文字提到曾青、丹沙(砂)、雄黄、礜石、磁石,且瓶内分别装有对应的矿物。③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三门峡南交口汉墓(M17)发掘简报》,《文物》2009年第3期。1999 年咸阳教育学院东汉墓出土永平三年(60)朱书陶瓶一件,瓶上文明确标示了东汉五石的具体所指为磁石、磐石、雄黄、曾青和丹沙(砂)。④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咸阳教育学院汉墓清理简报》,《文物考古论集——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成立十周年纪念》,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227-235页。但在考古实物却有例外,有只用其中一种者,如潼关杨震墓中只用雄黄。也有五种皆用者,如三门峡南交口东汉墓,五石的颜色与方位基本与它们在五行中的配伍相符⑤魏兴涛、赵宏、史智民、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三门峡南交口汉墓(M17)发掘简报》,《文物》2009年第3期。。其次,在发现的五石实物中,有些石的种类并不完全按照“朱砂、雄黄、曾青、磁石、礜石”的标准放置。例如咸阳国际机场汉墓发现的五石种类为雄黄、朱砂、方解石、石英、萤石,其中白色的方解石替代了白色的礜石,紫色的萤石替代了绿色的曾青,而透明的石英则替代了黑色的磁石。⑥李明、赵占锐、许小平等:《陕西咸阳成任墓地东汉家族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2022年第1期。在另一例中,咸阳钢管厂汉墓发现有四种矿石:朱砂、曾青、方解石、磁石,这里同样是白色的方解石替代了白色的礜石。⑦陈亮:《东汉镇墓文所见道巫关系的再思考》,《形象史学》2019年第1期。由此可知:镇墓五石的选择和使用应是基于颜色及其在五行中的配伍,而非石的质类,因此具有可替代性。故五色豆很可能是用来替代五色石使用。
远志,《简报》(第31页)释作“远忘”。《报告》(第96页)释作“远□”。马洪连先生释作“远志”,可从。远志作为多年生草本植物,可作中药,味苦、辛、温,可安神益肾等。
讓(襄)草,《简报》(第31页)、《报告》(第96页)均释作“讓莫”。马洪连先生释作“让尊解难,伏令、曾青、赤粟”。马洪连先生指出:“让”后有一字,IM9:27作、IM9:23作。结合上下文之意,推断此字应为“尊”。不过,从文意看,释“让莫”“让尊”并不通。前释“讓莫”实际应是“讓(襄)草”之讹写。陕西咸阳出土东汉永寿三年(158)镇墓瓶有“建立大镇,慈、礜、雄黄、曾青、丹沙(砂),五石会精,众药辅神,冢墓安宁,解艹狠、襄草,□□为盟。”①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咸阳教育学院汉墓清理简报》,《文物考古论集——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成立十周年纪念》,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227-235页。陕西长安出土东汉晚期张氏镇墓瓶有“□持鈆人、人参、雄黄、解隹(离)、襄草、别罒糹馬,以代生人之名”②厶貝安志、马志军:《长安县南李王村汉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4期。。三国曹魏正元二年(255)窦氏镇墓瓶有“人参、远志、铅人、豆巿政、讓(襄)草、解难(離)、伏令、曾青、赤粟,与代重复之家。”三国曹魏甘露三年(258)窦阿氏镇墓瓶有“讓(襄)草、解难(離)、伏(茯)令(苓)、曾青、赤粟,以代重复之家。”“襄草”之“襄”同“蘘”,即蘘荷,亦称阳雚,多年生草,叶尖上类姜。夏月开淡黄色花,由地下茎而生,嫩芽供食用,根可入药。
解难,即是“解離”。陕西咸阳出土东汉永寿三年(158)镇墓陶瓶,上有“建立大镇,慈、礜、雄黄、曾青、丹沙(砂,五石会精,众药辅神,冢墓安宁,解、□草,□□为盟。”其中“”,刘卫鹏先生释作“艹狼”,是一种有毒的草,并引《山海经》:“大騩之山有草焉,其状如蓍而毛,青华而白实,名曰艹狼,服之不夭,可以疗腹病。”③刘卫鹏:《汉永平三年朱书陶瓶考释》,《文物考古论集——咸阳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成立十周年纪念》,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167页。刘卫鹏先生则释作“艹狠”,即䓳。《山海经·中山经·中次七经》原文是:“又东三十里,曰大騩之山,其阴多铁、美玉、青垩。有草焉,其状如蓍而毛,青华而白实,名曰艹狠,服之不夭(疟),可以为腹病。”此处“艹狠”,是“䓳”字之误,《玉篇·艹部》:“䓳,胡垦切。草名,似蓍,花青白。”郝懿行《山海行笺疏》指出:“艹狼,当为‘䓳’。”④刘卫鹏:《汉代镇墓瓶所见神药考》,《宗教学研究》2009年第3期。陈亮先生释作“離”⑤陈亮:《汉代社会变迁中的丧葬文本》,第231 页。(德语本,Begräbnistexte im sozialen Wandel der Han-Zeit:eine typologische Untersuchung der Jenseitsvorstellung),[德]海德堡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8年。。其他学者均未释此字。如果单就字形来看,“”确实可如刘卫鹏先生所释作“艹狼”或“艹狠”,但“解”一词难以确诂。尽管“解”之“”与同时代“离”的形体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文意来看,“解”释作“解離”可能更合适,故陈亮先生之说可从。陕西咸阳出土东汉建和二年(148)告(?)氏镇墓陶瓶“故以铅人、解离,以当复衷(重)年命句(拘)校,无有祸央(殃)。”⑥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陕西咸阳渭城区民生工程汉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2017年第2期。河南洛阳出土东汉元嘉二年(152)许苏氏镇墓陶瓶上有“苏宀爿生之后,生人阿铜宪女适(谪)过,为五石、人参、解□、□□。”⑦洛阳市文物工作队:《洛阳李屯东汉元嘉二年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2期。河南郑州市密县城出土东汉晚期镇墓陶罐“人参、解离,无归以闭(?)□。”⑧河南省文物研究所:《密县后士郭汉画像石墓发掘报告》,《华夏考古》1987年第2期。陕西长安县南李王村出土东汉晚期张氏镇墓陶瓶上有“□持鈆(铅)人、人参、雄黄、解隹(離)、襄草、别罒糹馬,以代生人之名。”⑨厶貝安志、马志军:《长安县南李王村汉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4期。镇墓文中的解离,可能是防己之别名。《神农本草经·中品·草部》:“防己:味辛,平。主风寒、温疟、热气诸痫,除邪,利大小便。一名解离,生川谷。”孙思邈《千金翼方·本草上·草部中品之下》指出防己的特征是“一名解离,文如车辐理解者良”,强调防己木部断面从中央向外作二歧或三岐分叉呈现放射状车轮辐解的形态①王蒙:《防己的性味研究》,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18页。。
伏令,即茯苓,为多孔菌科真菌,多生长在松树根上,健胃安神。
曾青、赤粟,同铅人、蜜人、桐人、人参的作用相同,是代人材料。陕西西安出土东汉熹平六年(177)镇墓陶罐,上有“持曾青、雄黄、丹砂、礜石、慈石五石,五谷□之,可当一丧”②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所:《西安中华小区东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2年第12期。。朱砂、雄黄、曾青、磁石、礜石是镇墓文中用以压胜的标准五石。
与,《简报》(第31页)释作“以”,有误。《报告》(第96页)、马洪连释作“与”,可从。
重复,黄景春先生认为:“‘重复’在镇墓文的意思是鬼魂重又沿着旧路返回,意谓死人不愿独处地下,重新回到地上原来的住处祟扰生者。……狭义的重复就是复连,是指死者由于生死的年月日时四个干支与生者相重,或死者与生者年命相同等时间上的原因,使死者得以返回阳间作祟。”③黃景春:《中国宗教性随葬文书研究——以买地券、镇墓文、衣物疏为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08页。吕志峰先生亦指出:“在东汉人看来,如果在生死名籍中死人与家中生人的名字,或者年命、岁、月、时有某种相同,地下死尸还会来到地上作祟,影响生人。这对在世活人是非常不吉利的,这种相同就是所谓的‘重复’。”④吕志峰:《东汉石刻砖瓦等民俗性文字资料词汇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80页;另见《东汉石刻砖陶等民俗性文字资料词汇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0页。此句是指用“铅人、豆子、人参、远志、襄草、解离、茯苓、曾青、赤粟”代替生者,让死者安居地下,勿返回人间作祟。
结 语
综上,此件三国曹魏正始七年(246)窦氏镇墓陶瓶释文可重新校正如下(释文以繁体字形式隶定):
正始七年十一月壬申朔廿/六日丁酉,直(值)收。窦/氏之家后死者□/□,今谨送汝铅人一双、/五谷以续百廿岁,/会须复铅人腐、/五谷生,乃复承/为地置根,为人立先,/移央转咎,后利父母/及以弟兄,天寇所过,/罚不得再,窦氏/死日,致意八魁九/坎,天赫玄(地)罗(赫),/岁月转更,持/与他家。铅人、豆巿政、/人参、远志、让(襄)草、解难(离)、伏(茯)令(苓)、/曾青、赤粟,与/代重复之/家。如律/令。
在墓中随葬镇墓斗瓶是东汉至魏晋时期的一种丧葬习俗,东汉时期镇墓瓶多出土于河南、陕西,而魏晋十六国时期在西北敦煌地区尤其盛行。书于其上的镇墓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生死观、丧葬习俗以及宗教文化(道教信仰),同时镇墓文类文体和其蕴涵的语言文字信息也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本文通过对IM9:34 镇墓陶瓶的文字校补、词语考释,以图能为后续相关研究工作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