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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性团结:第三次分配正义实现的路径省思

2024-04-09顼迎芳

理论月刊 2024年3期
关键词:分配正义共同富裕

[摘 要] 第三次分配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以国家—社会为分析框架,从正义的视角可以将第三次分配归纳为三种不同的团结样态:制度性团结、社会性团结、治理性团结。国家顶层设计意义上的三次分配的联结是一种制度性团结,体现了第三次分配弥补初次分配、再分配不足的宏观正义;组织化与非组织化的社会力量的联结是一种社会性团结,体现了第三次分配实现形式的微观正义。但是第三次分配也存在正义不足的情形,而治理性团结可以纾解第三次分配正义不足的困局,通过党建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多主体参与、受助人员反哺式参与等多元主体联动促进第三次分配正义,为更快更好实现共同富裕提供路径支撑。

[关键词] 第三次分配;分配正义;治理性团结;共同富裕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4.03.006

[中图分类号] F124.7; D601;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4)03-0047-12

基金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公共服务管理视角下城市低收入群体幸福感提升研究”(2019B528)。

作者简介:顼迎芳(1980—),女,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分配正义是正义的核心话题。在高度不確定性这一社会特质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使得原有分配制度无法兼顾效率和公平,第三次分配成为实现分配正义的补充途径。在我国,正义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分配正义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1] (p22)。所以,第三次分配正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全体人民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不论从宏观的国家制度伦理、中观的经济伦理,还是微观的个体利他,要实现分配正义,都应将国家、社会及个人置于一个更加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中。因此,团结不仅作为一种思想和口号,更作为一种原则和行动,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及共同富裕道路上分配正义的一种实现路径。本文实质上在解释并试图回答一个问题,即团结话语如何应对失灵话语并实现分配正义。

一、第三次分配正义: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

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推动实现高水平的发展,必须妥善解决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矛盾,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2]。第三次分配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本土化建构。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

共同富裕的第一表征是“富裕”,第二表征是“共同”,共同性体现了社会成员间利益让渡、财富分配让渡、资源配置让渡的必要性。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联动是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第三次分配在其中发挥着独特的调节作用。一方面,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再分配的一种补充性、矫正性的分配方式 [3],尤其是针对现行面临的区域差异、城乡差异、居民收入差异等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第三次分配的应运而生是分配正义的体现,是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第三次分配也是“先富带后富”的另一种实现形式。第三次分配主要鼓励有能力有余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家庭、个人等基于自愿和道德准则,以募集、自愿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和公益方式对其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其面向群体主要是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低收入群体或其他有生存和发展困难的群体,是以道德力量、社会责任为推动力的社会帮扶和财富带动方式。

迈克尔·沃尔泽指出,自由交换、应得和需要常被用来论证分配正义的标准,但这三种标准不能作为单一的分配标准,各有其适应的分配领域及局限。市场原则以互惠交换为前提,以商品价值为标准进行分配;应得原则以社会竞争为前提,以是否优秀为标准进行分配;按需分配原则以生产力极大丰富为前提,以公民合理需要为标准进行分配[4](p435-436)。第三次分配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中处于弱势的群体,他们是拥有社会资源最少的一类人,且因自身的缺陷或处境而在社会发展中处于劣势,其物质占有和心理状态都比大多数人要差。他们本身不具备价值优势和竞争优势,必须寻求外部的力量来改变他们的处境,因此对他们的分配正义需要借助团结的力量来实现,即国家与社会的团结,社会中人与人、个人与组织、组织与组织的团结,以及政府、市场、社会的有机团结。在现实图景中,第三次分配虽然自带正义的道德和伦理光环,但也面临诸多困境,比如第三次分配在吸纳市场加入时可能出现过度市场化的风险,导致道德利他的主场域被市场精致利己主义剥夺了主动权和控制权;在政府干预过程中会产生对政府官僚体制的依赖而成为某些官员政绩工程的附属品;在捍卫自身独立性的过程中,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和监督保障机制,仅凭行业自律和组织者的权威未能达成公众的认可和认同;在缺乏正确引导和专业队伍支撑的情况下,无法实现供给和需求的有效匹配,出现重复供给和无人供给的失调现象;志愿失灵破坏了第三次分配正义等。资源有限性和不确定性前提下,第三次分配“怎么分”成为新的分配正义问题,也成为共同富裕建设道路上进一步“分好蛋糕”的重要命题。

二、第三次分配正义的促成路径及其困局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先富带后富,扶贫、扶志、扶智等将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的现实图景摆在人们面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成为社会治理的主旋律,共建共治共享的核心要义即“团结”,但是“团结”术语的背后又更深刻地揭示了国家与社会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人与人之间的有机联结和彼此的相互依赖,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也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能掉队”[5](p237)。

(一)作为分配正义促成路径的团结

在历史与经验的视角中,“团结”语词的出现有其特定的思想背景。对“团结”的研究起源于19世纪的工农劳动阶层的团结主义运动。自其诞生起,“团结”一词就以对人的关怀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福祉为目标,以期实现对生产方式的约束与改造 [6]。西方话语中的“团结”(solidarity)一词,源自法语“solidarit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团结”强调连带性与休戚与共,狭义的“团结”仅限于法律领域中的连带责任。中国话语中的团结主要指国民团结,如作为国家纲领性文件的“民族团结”“统一战线大团结”等。两种话语体系都强调命运共同体成员之间的连带关系和相互依赖关系,要求国家发现社会、保护社会,同时社会成员之间应该彼此承担社会义务[7]。

从治理的视角理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团结是基于共同体利益需要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且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团结的样态主要表现为制度性团结和社会性团结。

制度性团结是国家权力和履职起因所进行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结构性平衡政策或某种政治意义上的组织形式的团结,如民族团结、统一战线、人民公社、社区居(村)委会、三次分配的制度性安排等,体现的是一种国家与社会自上而下的纵向团结。

社会性团结是社会力量(非国家力量)基于某种特殊联系或共同目标或利他起因的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团结,可以是组织化或非组织化的,其核心特征在于非国家力量起因,次要特征在于基于某种特殊联系,如亲族关系的团结、宗教团结、契约团结、道德团结等。一些公益组织、慈善组织、民间团体、草根组织等都在此范围。社会性团结体现的是公民社会中社会力量的横向团结。

(二)宏观与微观视角下第三次分配迈向正义的团结

与初次分配追求效率、再分配通过政府强制手段追求公平不同,第三次分配注重的是道德属性。市场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能包办一切。现实证明,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一些偶发性因素、个性化差异、各种不确定性使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中的普遍性原则失效,而第三次分配弥补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真空领域。所以,从国家层面而言,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安排,形成了政府、市场、社会的有机联结;而在社会层面,不同社会力量的兴起与团结,又以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不同实现形式实现了个人与组织之间的有机联结。

1.体系完善与结构合理:制度性团结体现的宏观正义

宏观正义主要体现为关于第三次分配的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价值层面的宏观逻辑。国家顶层设计意义上的三次分配的联结是一种制度性团结,体现了第三次分配弥补初次分配、再分配不足的宏观正义,以制度调节实现分配利益的让渡。

由于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贫富差距的问题,推动共同富裕还需要第三次分配。借助第三次分配弥补前两次分配的局限及空白,从结构上构建了系统完备的三次分配体系。三次分配的制度体系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在初次分配中按劳分配是主干,多种分配方式起辅助性作用;再分配通过调整,扩大社会保障来达到整体的分配;第三次分配通过道德的力量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起补充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补足了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真空地带,使我国分配体系各环节环环相扣、相互补充,在整体上形成了系统完备的三次分配制度体系,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

初次分配的目的是在遵循市场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兼顾分配正义,保持市场竞争的同时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但是初次分配没有实现分配正义,甚至导致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由于现代社会生产体系中个体所拥有的要素、能力各有差异,即起点不同、机会不同,便会造成结果不同,能力强、占有优质资源的个体获得更多收入,而能力弱、占有有限资源的个体则获得较少收入。依据按勞分配原则,主体天然地存在差异,以劳动为分配依据,多劳多得,虽然激发了劳动积极性,但也使得老弱病残人士处于弱势地位。此外,在市场中出现劳资关系失衡,资本愈发集中牟取暴利,劳动者的报酬愈发被挤占。

在初次分配中市场分配正义不足时,政府作为中介参与市场分配,通过构建合理秩序“削高补低”,不仅向弱势群体倾斜,也提高了社会整体的生活质量,为实现共同富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政府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首先,税收调节并不能完全解决收入差距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工资税,大部分个人所得税来自中等收入群体。由于税收监管不力,近年还频频出现公众人物偷税漏税之举,巨额收入以及灰色收入等在个人所得税中的份额较低。其次,社会保障体系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健全,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失业者、边缘人群等在社会保障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人们不仅对生存的可持续性提出要求,也对发展的可能性提出期待,单纯依靠政府的调节无法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因此,再分配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政府调节的力度和覆盖面不够也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需借助第三次分配弥补弱势群体以实现分配正义。三次分配的制度性团结在应对我国当前社会面临的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三大困境时起到积极调节作用,在“扩中提低”上作出积极贡献。

2.善意表达与实现途径:社会性团结体现的微观正义

微观正义体现为第三次分配过程中操作层面的实施方式、运行规则等。第三次分配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三种: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服务。这种组织化或非组织化的社会力量的联结是一种社会性团结,体现了第三次分配实现形式的微观正义。

一是以非组织化的物化形式表达的民间捐赠。一类是个人捐赠,一类是社会募款。其源于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它可以基于个人能力与偏好,自主选择捐赠帮扶对象,并按其实际需求提供援助,既拓宽了第三次分配的途径,又促进了慈善事业的平民化和大众化。

二是以组织化的物化形式表达的慈善事业。慈善事业是建立在慈善捐赠基础上的社会自发形成的有组织、有规模的扶贫助困、将社会资源向弱势群体倾斜的活动。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慈善组织数量不断增加。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9.1万个,共有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1.5万个,全国社会组织捐赠收入1085.3亿元[8]。

三是以组织化的实践形式表达的志愿服务。除民间捐赠、慈善事业之外,志愿服务也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径。志愿服务包括有组织的正式志愿活动以及自发的非正式志愿活动,如家政服务、文体活动、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法律服务等。近年来,志愿服务形式愈加丰富,包括“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参与人数不断增加,特别是在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阶段,我国志愿者注册总数达到1.92亿人,志愿团体79万个[9]。

第三次分配遵循道德力量和社会力量的运行逻辑,以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为主要目的。高收入人群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活动等形式来帮助低收入人群,以道德调节实现了分配利益的让渡和社会内部的团结,这也是社会力量自我反思的结果,是一种反身性团结。

(三)现实困境:第三次分配的正义不足

第三次分配作为制度安排的整体架构及其实现形式均体现了分配正义,但在第三次分配具体实施过程中,分配主体的分配逻辑、分配对象的匹配选取、分配规则的运用实施等也存在正义不足或非正义的情况,这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1987年,萨拉蒙在深入分析美国社会公共问题时针对第三部门的问题提出了“志愿失灵”理论。该理论认为,第三部门虽然能够填补市场与政府的分配失灵,但其在自身运行中也存在失灵现象,其局限性可以从慈善不足、慈善的特殊主义、慈善的家长式作风以及慈善的业余主义这四个维度进行分析[9](p47-50)。我国第三次分配运行中也存在失灵困境。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借助“志愿失灵”理论从分配动员的有限性、分配规则的主观性、分配权力的官僚化三个方面探讨第三次分配中的正义困境。

1.分配动员的有限性:道德力量并未转化为集体行动

第一,参与性力量不足。第三次分配并未唤起中高收入人群的集体行动。参与慈善捐赠活动仅仅是社会中的少数人,全民帮扶的浪潮并未掀起。旁观者居多,施善者居少,参加志愿活动的人员数量较少。在笔者调研的山西省C市,参加人员以青年人和老年人为主,年龄结构不合理,中青年部分群体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明显不足,参与频率不高。参与度不高的原因:31%的人员表示与大家的工作时间安排相关,20%的人员表示与开展形式的局限性相关,15%的人员表示不熟悉不了解如何参与到慈善和志愿服务中来,34%的人员持冷漠无视态度,认为应该各自管好自己即可。

第二,社会资源供给不稳定。仅依靠政府支持无法满足各类慈善组织的持续性活动,第三次分配各主体依靠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基金会支持、社会捐赠、会费以及非营利组织有偿服务收益等方式,渠道虽多,但要想获得充足资金依旧十分困难。许多组织社会集资能力有限,缺乏向基金会申请资金的知识与技能,包括设计申请项目资金的能力;众多企业、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特别在捐款中是以紧急式而非长效机制的形式,在发生重大公共危机时表现充分,但在日常时期积极性不高;捐款人数有限,捐款人捐赠意愿受限于个人的财富不稳定,所以,在很多城市经济状况发展不足且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捐赠个体只有在收入远远大于生活所需时,才会进行志愿捐助,而在收入下降的时候则会减少。一些组织会通过引入部分收费项目以提高经费来源,但是营利服务的内容单一,而且存在着组织性质变化的风险以及能否与市场导向的服务竞争等问题,并不能作为今后发展运营最长效、最可靠的渠道。

第三,保障性条件不足。志愿者曾表示相关部门未能为自己提供完善的志愿服务保障条件、税收优惠政策等,而主要依靠本人的热情,导致本就不多的志愿者进一步流失,组织活动效率降低;参与志愿人员专业性不强,许多组织在项目运作环节中对于一些专业技能的需求往往超過志愿者所具有的水平,但是组织难以吸引并留用充足数量的具有高素质、高意愿的组织成员,从而难以保证有充分且高素质的志愿者成员供给,如此便导致不能获得公平的资源份额,从而降低了资源的公平性和对社会中特殊群体服务的效率。此外,各类组织还存在办公经费不足问题,社会募集的各类资金都用于各类专项救助,但是各捐赠扶持主体对各组织办公经费的捐赠扶持并不多,直接限制了组织各类活动的开展。

2.分配规则的主观性:帮扶特殊主义造成分配不公及重复浪费

第三次分配的特殊主义是指由于第三次分配无法覆盖所有处于需要状态的群体,各主体按照偏好进行帮扶,因此在帮扶领域以及帮扶对象的选择上产生一种意愿选择而不是按照受帮扶群体需求进行救助的局限性。

首先是帮扶领域和帮扶对象选择的特殊主义。在帮扶领域方面,“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在扶弱济困、疫情防控、乡村振兴、扶老救孤、科教文卫、生态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0],而在助力保障基本民生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方面仍有很大发挥空间。在第三次分配各主体所涉及并帮助的服务对象上,任何年龄、行业的对象都可作为公益组织的受众选择,但实际上并没有针对社会多样化需求调整志愿服务,而是集中于某几类领域并面向较为固定的受众人群,以组织自身偏好选取帮扶对象,而开展帮扶低收入边缘人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法律援助、大学生就业、突发事件处理等非传统服务项目的志愿服务组织数量相当有限。

其次,特殊主义的偏好会产生资源的重复和浪费现象。“志愿组织和慈善活动本应以社会需求为主要推动因素,但实际运行中也由社区或个人的自豪感所激发。每个想要证明价值的群体都想拥有自己的机构,这样的结果就使得机构的数量超出了规模经济允许的范围,降低了制度的整体效率,不仅增加了成本,而且造成了资源浪费,这一点也是私人支援机构最大的缺陷之一。” [11] (p48-49)组织的偏好容易使组织的运行与活动以及对公益性产品与服务的配置存在偏向,多数相似的救助对象被过度关注而处于资源饱和状态,其他需要帮助的群体反而得不到关注,处于资源匮乏状态,导致覆盖面上的严重缺口,无法顾及整体的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的狭隘性。

3.分配权力的官僚化:自主性失语与家长式作风

我国第三次分配按照推动主体可以分为由政府等体制内单位主导推动具有官方背景的志愿组织(例如共青团系统内的志愿组织)以及由民众自发联合组成的民间慈善组织。各主体的家长式作风主要表现为各类慈善组织、志愿服务团体的组织行政化、权力垄断化方面。

一是组织行政化的家长式作风。各类组织受到政府的扶持,掌握较多资源,可利用其较强的影响力寻找合作项目,但这也意味着体制内的组织受到政府的影响更深,包括控制组织内重要职务设定、活动经费指定用途、日常活动受政府调遣等,其更像政府下设的执行机构,严重缺乏自主运行空间。首先组织内工作人员具有一定行政级别,体制内志愿组织的负责人多是主管单位的领导干部兼任;其次第三次分配在体制内的各类组织存在形式主义倾向,过于强调形式而忽视实效,并且在实践中依靠行政命令和组织动员推动志愿服务的发展。

二是资源占有者的家长式作风。组织的家长式作风主要表现为组织活动受制于资源占有者。民间自发组成的各类组织由于得不到政府财政支持,所掌握资源十分有限,因此许多民间组织受掌握最多资源的领导者控制,其既可以是组织内部的组织发起人,也可以是组织外部,包括为组织提供资源的捐助主体,组织决策受这类主体控制,即救助资源的配置也受其直接控制,忽略了组织的宗旨和社会的需求,这不利于组织决策的科学与民主。

三是组织内领导者的权力垄断化。组织内领导者在组织内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很大,甚至其个人魅力能够感召大众并激发他们对志愿服务的参与热情,但其对于组织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选择和管理有一定偏好,并且组织领导者话语权过大或地位过高,会使决策权集中于领导者手中,使得组织对领导的依赖性增强。如果领导者专业性不强则会导致资源配置低效妨碍组织的科学性,降低其他成员的话语权及地位妨碍组织的民主性,并打压成员的善心与热情。

三、治理性团结:一种新的方案

埃米尔·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将社会团结划分为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机械团结是基于集体意识形成的团结,主要强调人与人共同的信仰、情感、意愿,在这种团结样态下,个人相似性是基础,集体人格吸纳了个人人格,个性消失;有机团结是基于社会分工形成的团结,主要强调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的相互依赖,在这种团结样态下,个别差异性是基础,个性发展有了自由空间[12](p90-92)。人类社会的历史起于机械团结,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前者式微,有机团结则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具有递增的优势[12](p134-135)。契约团结是有机团结的原始形式,但契约团结本身缺乏社会作用无法生效,法律和道德是社会作用于契约本身的两种形式[12](p160-162)。社会分工促成新的社会道德产生,即职业道德。涂尔干认为,当社会团结突破国家的限制,形成人类社会,就造就了“博爱”。滕尼斯则在其《共同体与社会》中认为,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统一性由有机的變成了机械的[13](p68)。福山在《政治秩序的起源》中将团结区分为政治性团结和社会性团结[14](p365),认为原则性和灵活性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即国家与社会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他强调非人格化的制度对于政治发展的意义,认为混合状态是不可能的。中国学者赖万胜提出,中国的治理体系正在实现非人格化制度与人格化制度的有机统一,借助群众之间的团结来实现对群众的团结,即处理好“团结群众”和“群众团结”的关系是可能的[15](p405)。哈贝马斯则从“交往理性”出发,强调了“协商政治”和“世界公民”,认为最典型的团结是基于道德考虑的团结[16](p500)。相比涂尔干强调社会分工对于个性发展的重要性而言,吉登斯和乌尔里希·贝克则从个体化解构社会性的角度进行反思,提出反身性参与的号召。贝克夫妇提出全球亚政治的倡议,即社会成员积极重塑生活并为其行动担责,以此来应对风险社会中的各类问题,诸如贫穷、种族不平等、生态破坏、资源短缺等,共同致力于晚期现代性社会团结与社会整合。

综上,在肯定哈贝马斯基于道德的团结的必要性、肯定涂尔干基于社会分工人的依赖性加强的论断、肯定吉登斯和贝克反思现代化及反身性参与的倡议、肯定赖万胜所言非人格化制度与人格化并非不可调和的见地、反对福山关于国家与社会不可调和的错误论断的基础上,应该对团结的样态予以完善,提出既有区别又有关联的团结的三种样态:制度性团结、社会性团结、治理性团结。

(一)团结的三种样态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团结的类型学可以放置到“国家—社会”分析框架中,划分的重点应该聚焦在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团结何以生产和再生产。这一聚焦需要关注两点:谁是团结的发起人以及以什么样的形式建构团结,即团结的生产主体和生产形式问题。团结的生产主体可以是国家,可以是社会,也可以是国家和社会双向互动建构的共同体。在此基础上,就生产形式而言,国家以制度安排或政策引导的形式促成团结,即制度性团结;社会力量基于某种共同利益目标或道德责任的自发行为促成团结,即社会性团结;基于共同体的国家和社会双向互动合作形成的团结由于其主体的多元化和形式的多样化,可称为治理性团结。从三种团结对应的结构形式而言,与制度性团结匹配的结构形式是自上而下的纵向团结,与社会性团结匹配的结构形式是社会力量之间的横向团结,与治理性团结匹配的结构形式是多元主体互动合作的网络团结(见表1)。

(二)作为新方案的治理性团结

赖万胜在《江山与人民:中国治理体系解析》中提出了“治理性团结”概念,认为治理性团结是通过体系化的联结机制形成的社会团结形式[15](p405),并列举了人民公社、乡村集体经济等治理性团结的实例,但并未对这种机制予以提炼。笔者认为,治理性团结是基于国家与社会双向互动而形成的自上而下且自下而上的有机团结。

首先,治理性团结的实质是合作。郑家昊认为“治理是合作的诸多可能性构成的谱系”[17](p3),合作是治理的本质因素,因而治理的主体也因合作需求而体现为主体的多元性,这是治理性团结的第一个重要特征,即多元治理力量的合作。在中国语境下,治理性团结涉及四个关键性主体和多个有机联系的辅助力量:党建引领、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多主体参与、受助人员反哺式参与,在此框架下,统战部门、社会媒体、社区、单位等也要作为辅助性力量参与其中。代表国家主体层面的党组织和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不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垂直关系,而是通过引领、引导等方式,与社会组织形成有效的合作关系。

其次,治理性团结是“团结的团结”,是制度性团结与社会性团结的叠加。单一结构的团结不能使第三次分配真正实现分配正义,制度性团结的动员具有有限性,道德力量并未转化为集体行动,社会性团结存在帮扶特殊主义和家长制作风,所以需要强化动员的普遍性和帮扶的公平性,打破单一结构形成互动团结(见图1)。针对动员有限性问题,可以充分发挥党内外的动员力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显著优势。尤其是党的组织具有突破行政组织边界和社会组织边界的功能,其触角延伸无处不在,可以有效整合社会,第三次分配的参与力量可以因此得到扩展。政府的正确有效引导可以在社会组织培育、政策保障、分配面向、供给对象精准识别与有效对接上提供支持,且在这里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分配,而是在社会力量自愿独立的前提下提供必要的政策引导、项目引导、资金支持等。媒介宣传、智能技术、法律体系、监督体系和激励机制的全面参与和完善又能在第三次分配实际运行过程中保障分配正义的落地化。

四、以治理性团结促进第三次分配正义

治理性团结是一种国家与社会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双向奔赴共同目标的团结。治理性团结是制度性团结与社会性团结的叠加,是“团结的团结”。针对第三次分配自身运行中的正义困境,可以采用治理性团结的合作分配模式,借助多元共治合力,应对动员有限性、分配特殊主义和官僚制家长作风的问题,实现第三次分配的正义目标,完善健全第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一)双向引导:回应动员有限性问题的行动逻辑

1.党建引领与统战配合

学界关于动员机制的研究有以下两条路径,一是纵向的国家动员视角,二是横向的社会动员视角[18]。中国共产党通过严密的组织体系形成了强大的组织力、行动力和战斗力,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因素,既实现了国家动员,也实现了社会动员。党建的主体单元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社区党建,一个是单位党建,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区和单位是民众生活工作的主阵地,以党员身份为纽带的嵌入式动员可以延伸工作的触角,增强志愿力量。通过下沉社区或在单位中开展动员,号召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参与志愿服务和慈善活动,辐射带动广大群众,尤其是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参与。以政策动员、主体动员、情感动员等多种形式激发社区民众和单位职工的志愿价值和志愿参与动机,形成党员在场和社区吸纳的动员机制[18],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党建引领的旗帜和堡垒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动员工作一定要以尊重个体自主志愿为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统一战线是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强大法宝。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动员全体中華儿女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一起来想、一起来干。” [1](p39)加强团结、汇聚力量是统一战线的优势。第三次分配的力量汇聚,需要发挥统战部门的团结引领作用。2020年12月21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九条(四)指出,统战部门要“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①。因此,统战部门可以充分把握和利用好统战工作“对口联系制度”和“联谊交友制度”的契机,通过定期座谈会议、走访交流、专题活动、反映社情民意等,开展慈善动员,深入宣传三次分配制度性安排的现实和实践意义,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共建共治共享发展理念,团结和发动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尤其是对统战部门联系的知名企业家、各行各业的成功人士、优秀人才,要引导其秉持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参与到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中来,并以此作为政治吸纳和党外发展的参考。党外人士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提供各类帮扶,如提供救助资金和物品,扶贫、扶志、扶智、义工等,开展多元化援助。

2.政府引导与媒体宣传

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应该是引导而不是直接干预。霍布斯从社会契约角度,强调国家应该干预公民社会,洛克从发生学的角度认为公民应先于国家,潘恩从力量对比角度论述强社会弱国家,黑格尔则从伦理地位角度强调国家高于公民社会。这些认知都是基于国家和社会竞争模式下的零和博弈。政府干预容易使国家和社会关系陷入零和博弈中。政府必须意识到“人所需要的不仅仅是更多的物质用品,而是更多的自由、更多的自主、更多的创造性的出路、更多的生活愉快的机会、更多的自愿合作,而少些非出于自愿地为他人的目标而服务”[19](p24)。政府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为政策引导、项目引导。政府引导功能的发挥,首先要求政府站在“他在性”的立场,以服务者的身份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通过政策引导,加强发展培育、规划、原则、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通过项目引导,为志愿服务组织搭建服务平台、提供服务机会、明确服务目标、给予空间创造等。

主流媒体要配合民政部门围绕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典型引领等内容,通过网络、报刊进行系列主题宣传;要与当地政府和基层部门加强交流,发现并推广其可提炼、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及时报道、宣传、刊发好的模式总结、案例分析、理论研究等;要借助大众媒体广泛报道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发挥好榜样作用,并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借助大众传媒等平台以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慈善文化、走近大众、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呼吁动员大众参与到第三次分配的帮扶中来。

第三次分配离不开公众的强力支持与广泛参与,只有在公众心中树立起良好形象,更多的社会资源才会流向各类组织,因此各类组织应树立品牌意识,提升志愿品牌服务以扩大社会影响力。各类组织要根据自身志愿服务积累的帮扶经验以及所占有的帮扶资源打造特色志愿服务品牌。首先在特色品牌项目设计上要以帮扶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救助资源、自身救助能力等方面以打造“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特色品牌项目,为帮扶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其次将救助对象救助前后变化作为评定救助成效的重要指标,及时反馈并优化品牌运行过程中的活动时长、帮扶对象接受程度等,增强品牌项目可持续性发展,在活动过程中塑造公益形象以扩大社会影响力。

3.多方保障与多重激励

第三次分配的有效实施要有多方保障和多重激励。从保障层面看,政府在保障第三次分配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财政支持、平台搭建、积极培育等。

政府购买服务是非营利社会组织获取资金来源进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径之一,政府购买服务应适当向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倾斜,并在此基础上为财政资金进入三次分配领域时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一方面要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科学管理资金使用,监督资金流向,建立资金使用的违规追责机制,坚决防止有限的资金使用效用不足,甚至被占用、挪用现象。另一方面第三次分配不同于再分配,没有政府作为中介统筹,因此首先面临着“谁来分”“分给谁”的问题。要想有效利用资源满足弱势群体需要,必须做好信息统筹,在政府购买项目的领域以及社会组织能够参与活动的领域,搭建各类平台包括志愿服务交流平台、基金会对接志愿服务平台等提高救助信息的流动性,以实现更便捷地按照需求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第三次分配,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做好管理监督相关工作,发挥第三次分配中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政府应当继续发挥积极的培育的效能,着力培育和发挥社会主体的行动自主性,使社会主体成为合作关系中的自主行动者。”[20]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泛调动社区居民和多方主体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做到需求由群众提出、活动有群众参与、成效让群众评判,引导社区社会组织更好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积极推进共建共治共享。” [21]郑家昊在《引导性政府职能模式的兴起》中指出:“政府一方面在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环境、规范社会组织发展机制、拓宽社会组织发展空间等方面下功夫,力求对广大社会组织既做到培育引导,又做到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也在积极探索新的社会组织管理方式,不断赋予其科学化、规范化的内涵。”[22](p1)政府要从规范角度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和组织评估体系,社会组织从自我建设角度朝着功能到位、作用明显、充满生机活力的目标不断迈进。

从激励层面看,注重在各类社会组织内外构建多样化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要重视社会组织内部的激励机制。在志愿活动中主要依靠志愿者的热情开展活动,各类志愿组织的激励机制或没有设置,或单调而效用不足,没有很好起到持续激励的作用,因此应构建多样化的组织内部激励机制,形成内部公约。另一方面要重视组织外部的激励机制,体现为政府激励和社会激励。政府要通过落实放、管、服管理,加强慈善政策与财政转移支付、税收、社会保障等政策协同,简化慈善捐赠税收减免审批程序;要健全税收激励机制,积极落实针对公益慈善组织、企业和社会成员出台金融、土地、慈善信托、教育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要探索多部门协同办理机制,激励社会各主体的志愿捐赠与参与,为第三次分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社会激励中,要从精神与物质层面进行激励。在精神激励方面要定期组织开展公正、高水准评选活动,社区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表彰优秀慈善组织与优秀志愿者;单位可以将服务社会纳入单位评优指标体系。在物质激励方面可以通过在教育、就业、融资、租赁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性帮扶优待,构建志愿服务考核机制,并将其纳入公民道德素质评价依据,体现在包括贷款、抵押等个人信用机制中,使志愿者在实际生活中切实感受志愿服务对个人的积极影响,给予其志愿服务社会优待,提高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引导更多社会成员增强共同体意识。

(二)规则护航:回应分配特殊主义问题的规范逻辑

要解决第三次分配的特殊主义问题,需要从正义出发提炼具有一般意义的原则、规范、标准,形成共识和认同。

1.坚持志愿适配性原则

志愿适配性原则强调第三次分配的精准匹配,在保证志愿主体自觉自愿的前提下,从公平正义出发,通过技术赋能,让志愿主体能够跳出信息不对称的陷阱,在多元面向中依托导航式指南性引导,针对不同情形,结合资源供给情况,快速响应急需紧缺等级、精准匹配需求实际情况,达到有效适配。第三次分配不能直接考虑分配标准,而应首先考虑“谁先得”才是正义的问题,即分配优先性问题。这是第三次分配与前两次分配的不同之处。因此确定第三次分配的原则,需要同时考虑优先性和平等性问题。第三次分配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道德施善和道德应得的匹配。

志愿适配性原则的局限在于,该原则适用于与政府机构合作或有组织性的第三次分配情景,而对于民间自由捐赠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因为民间自由捐赠是为缩小高中低收入的差距,不仅囿于道德施善,而且是基于其他的社会资本关联或社会关系互动的体现,给予束缚就是一种道德绑架,不利于激发公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原则的实施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志愿主体的“道德人”前提,即特殊主义的发生不是志愿主体主观故意、有失偏颇,而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对刚性需求和柔性需求的识别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分配偏差和执行偏差;二是政府以政策形式加以引导;三是要有专业化的队伍,形成一套能够响应风险分配供需匹配的志愿指南和操作系统;四是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实战能力,针对组织管理者与志愿者两方面进行培训。推行“社工+义工”培训模式,通过社工与义工的持续性互动实现对组织志愿者的常态化培训,以适应社会多样化需求对志愿者提出的要求。

2.完善第三次分配约束机制

完善法律法规性约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分配正义导向的第三次分配主体社会信用规则和公益慈善行业自律规则;明确公益慈善行业从业者职业行为规范、志愿者行為标准和公益慈善组织等级评估标准等。完善慈善财产使用效益的第三方评估,并对分配合理性进行第三方评估,规范慈善财产分配,助力共同富裕。完善社会组织准入规则,形成对第三次分配主体正当性的价值约束,确立第三次分配主体间网络共同行为规则。

3.强化技术性赋权赋能

政府及第三次分配相关的社会组织要有效推动智慧治理水平。政府可以通过项目制形式引入智慧化服务平台和智能化操作系统项目。各类社会组织要加强组织成员的技术培训,实施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同时要借助技术手段有效整合重复资源,整合供给资源和需求信息数据,助力有效性识别和合理化分配。政府牵头,通过发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职能,对于具有相似性质、重复服务项目的组织整合分类,禁止某些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活动,适当配置有限的救助资源,在组织内分类管理不同类型的志愿人员,比如法律、医疗、教育、心理疏导等不同类型的志愿人员,既能提升志愿者的专业性,又能满足更多的亚群体的需要。对于没有进行合法登记而分散在各地的基层慈善组织,政府很难与民间组织进行直接的交流和扶持,但可以建立一个行业互动平台,打破原有第三次分配中各类社会组织单一运行、与组织外界的内外隔阂,增进各组织在行业内沟通互联的机会,并且为其解决现实问题创造条件。

(三)民主式赋权:回应官僚制家长作风问题的实践逻辑

政社关系主要有三种样态:依附关系、中心—边缘关系、平等合作关系。从更能激发社会组织自主性和能动性角度,平等合作、赋权赋能的关系是最适宜的选择。

1.构建赋权型政社合作伙伴关系,强化社会组织自主性主体地位

构建政社合作伙伴关系是处理好“政府之手”和“社会之手”关系的不二选择。在第三次分配中,政府规范着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的方向,各组织作为志愿服务主体,对志愿服务的需求更加敏锐。因此,二者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政府积极培育和倡导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的自主性,减少对其日常管理的行政干预,让各组织保留适度的自由运行的空间,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更符合社会需要的服务。萨拉蒙对政社合作伙伴关系的优越性作了总结,认为:志愿部门的弱点正好是政府的长处,反之亦然。至少政府有潜力提供更为可靠的资源,可以在民主政治程序的基础上,而不是根据富人的希望,确立优先考虑的事情,可以通过建立权利而不是特权来部分抵消志愿组织的家长式作风,可以通过建立质量控制标准保证照顾的质量。但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志愿组织比政府更能提供个人化的服务,可以在更小范围内运作,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而不是政府机构的结构来调整职务,可以允许职务提供者之间有一定程度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志愿部门替代政府,还是政府替代志愿部门,都没有二者之间的合作有意义[11](p51)。

2.推动民主协商和社会监督制度,凝聚民主化多元共建共治合力

在民主协商方面,第三次分配的实现依托多元社会力量。具体分配需多渠道民主协商,政策制定要积极征求社会组织的意见建议,各类公益项目和志愿服务实施要通过民主协商,达成情感认同、规则认同、程序认同、目标认同,形成政社关系的良性互动,促进各方协同,提升合作效能。

在社会监督方面,社会组织首先要转变接受被动管理的理念,加强自身的能动性,通过加快自身的转型升级来提升自己在政府购买、基金会项目等公共服务中的竞争力;其次要进行自我制约和自我监督,基于行业规范与行为标准健全组织内部框架、完善组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管理、监督,并且健全第三次分配中社会组织外部监督机制,如建设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向监管对象公示组织项目进度、资金去向等信息,提高组织透明度;最后借助其他志愿服务组织的监督,即由第三方评价组织或团体监督,借助大众传媒监督,扩大公众监督渠道,配合有关政策、法规,确保社会监督的长期性和常态化。

(四)反哺式参与:增强第三次分配的可持续性

反哺式参与,是一种反身性参与的团结,是指要鼓励、动员、引导享受过第三次分配的受助对象,在走出困境后反过来回馈社会、帮助他人,接好公益救助的接力棒,增强第三次分配的可持续性。比如在自然灾害、疫情防控、疾病救治中接受过社会救助的人员,在自己走出困境和力所能及的前提下,怀揣感恩之心,参与到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中。因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道德应得,只有把利己和利他有机统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才能更早实现。反哺式参与是进一步巩固治理性团结的重要举措。通过循环往复式的参与模式,让第三次分配的道德光环更有生命力,更可持续,向更高质量迈进。

综上,治理性团结增量表现为:它通过统合双重动员,扩展了道德施善集体行动的边界和范围;通过民主式赋权,保证了第三次分配主体自主性身份;通过政社合作,减轻了政府应对的复杂性和供给压力;通过多元互动和反身性参与,进一步缩小了分配差距,增强了分配均衡性及可持续性。

五、结语

三次分配从制度性安排意义上将政府、市场、社会有机联结,这是制度性团结所体现的分配领域的宏观正义;第三次分配又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服务以组织化和非组织化的形式调动各類社会力量实质性推进分配制度,这是社会性团结所体现的第三次分配的微观正义。但第三次分配自身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微观的正义不足的情形,存在分配动员的有限性(慈善不足)、分配规则的主观性(帮扶的特殊主义)、分配权力的官僚化(家长式作风)等局限和不足。本文以治理性团结作为解决路径,倡导政府、社会、个人携手团结、共同发力,实现第三次分配的正义目标。仅在分配领域下功夫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分配问题,归根结底,分配问题还需要以生产方式解决。第三次分配是一种道德力量的生产方式,也是正义力量的分配方式。当然,分配正义问题的解决不仅要在“分蛋糕”上下功夫,体现共同,更要在“做大蛋糕”上持续用力,落脚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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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申   华,  包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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