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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社会互动视角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研究

2024-04-05李泽坤张燕霞

关键词:结构化养老农村

李泽坤,张燕霞

(韶关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1]我国各基层地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开展“互助幸福院”“时间银行”等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激发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内生动力,致力于解决空巢老人日益增多等民生问题。然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目前存在认知困境、组织困境和规则困境等诸多问题[2],亟须科学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解决现实瓶颈。基于此,本文以吉登斯结构化社会互动理论为基点,明晰新时代互助养老服务价值意义,以期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过程中规范党组织领导,加强基层群众自治,鼓励社会资本下沉,推动嵌入式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

一、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意蕴:基于结构化社会互动理论的一种解释

结构化社会互动理论始于社会角色行为规范的研究,伴随着建构论、符号互动论、常人学习法等社会互动观点上的差异性阐析,如何看待角色行为规范和能动性的有序作用成为互动的关键所在,吉登斯将人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结合,为社会互动的认同标准、组织管理与行为规范上提供理论指导。从结构化理论的基本观点来看,结构化理论关于社会互动的观点认为社会角色是社会关系的承载者,社会互动就是社会角色的互动,人们按照既定的行为规范进行[3],即角色规范有序地互动是结构化社会互动理论关注的焦点。西方学者对角色扮演在结构化互动过程中的看法不一,主要围绕“结构”和“行动”的二元对立,客体主义认为应该以结构的角度理解社会,客体主义具有机械决定论色彩,主体主义则认为从人的行动去理解社会,认为社会整体在于个人的逻辑,具有唯意识论色彩,吉登斯为消解行动与结构的“二元论”,提出“结构”与“行动”的二重性观点,实现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意义上重大理论创新和飞跃。理查德·惠延顿认为“吉登斯结构化理论”有助于合理处理配置性和权威性资源,帮助管理者制定战略性政策,满足社会实践的期望[4]。拉姆萨尔赞同吉登斯在个人行动结构与社会互动强调的“意义、支配和合法化”三个结构,认为“吉登斯结构化社会互动理论”有利于推动人与人角色之间建立联系[5]。由以上分析可知,吉登斯结构化社会互动理论对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主要表现在:

其一,互动的意义性。首先,在行动者的互动之间,吉登斯强调行动者彼此间要认清交流的意义,在结构上认同意义的结构,意义由语言的规则表达出来,即行动角色通过理解与认同意义的架构,达成有效的沟通。吉登斯也提出自我认同的含义,即自我认同是自我发展的过程,认同共识在沟通中受内在和外在的环境因素影响,行动者积极认同社会互动的意义。结构化互动理论强调沟通的意义,群体与个人的认同意义,有助于凝聚互助养老共识,增强互助老人的自信心,化解基层实践风险,带动社会资本更具保障。其次,结构化社会互动理论强调角色之间的积极互动,据美国对比回避模型心理评估发现,无论互动前的担忧程度如何,负面情绪都会减少,正面情绪从互动前到互动后都会增加,说明大部分互动是良性或积极的。[6]农村互助养老的积极老龄化思想与结构化社会互动理论是相互耦合的,有助于塑造互助养老多元化价值,提高具有权威性的养老企业、公益组织参与互助的意识,提升互助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凝聚自治主体价值共同意愿。再次,吉登斯分析社会安全机制的失灵指出:“社会的安全机制处于一种永恒的压力之下,同时人们过高的期待值、过度的敏感性以及惶惑、流言,都是导致社会安全机制失灵的重要因素。”[7]农村老年人长期秉持“养儿防老”的传统孝文化思想,对外出儿女的态度敏感却期待,吉登斯结构化社会互动理论加快文化传承机制显性化,加速互助精神、互助行为与互助养老行动的迭代过程,最终将传承创造性地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8],发展多元主体互助养老,例如儿童、少年与青年参与代际互助,增强老年人的个人价值认同感,降低其对子女抚养的期待值,减少老年人心理内耗,实现农村互助养老孝文化的现代转型。

其二,互动的支配性。行动者在互动中必然会使用一定的权利,并以各种组织机构为中介获取特定的后果[9],在结构层面上体现为支配机制。支配性涉及对物质和资源的控制,例如党组织对配置性资源和权威性资源的掌控权,支配与权力相辅相成。以党建为引领,扩大服务型政府角色发挥空间,释放自治主体监督支配权,带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基层党建是解决农村治理问题的金钥匙。根据《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要求,明确“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10],倡议加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的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资本支持。依此来看,社会资本力量引入农村互助养老,为社会资本嵌入互助养老提供稳定性的理论指导已是未来趋势。

其三,互动的合法性。行动者通常以规范连接合法性和约束性,在结构层面上也体现个人身份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健全党组织领导,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11]与此同时,2022 年8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上强调“深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农村对监督机制、空置土地等资源的配置,起草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审议养老服务法,加快立法进程”[12],亦体现行动者在理解实践意义的基础上,规范权利支配,制定科学规范的考核支配机制,推动行为主体行动合法化,为志愿者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激发基层治理的再生动力。再者,吉登斯结构化社会互动理论反对忽视实践之中规则的再生产,重视行为规范的合法性和约束力,基于此深入研究,重视互助养老服务企业拥有合法的运营自主权,但不得触碰法律的红线,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应,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性。

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困境及其成因

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能体系和组织结构是政府的职责担当。在转变政府的行动活动方式同时[13],平等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以对社会公共利益负责[14],推动构建服务型政府角色,可产生合理化基层治理的意义结构、支配结构与规范结构,但也催生出一系列行动问题。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因服务型政府角色不明确、资源配置不均衡、制度政策不完善等困境,因而在意义理解、支配机制与身份合法化等三个方面出现问题。

(一)认同意义理解单一 主要表现在:其一,缺乏自我认同感。很多农村互助老人长期处于孤寂的状态,内在心理因素导致老人出现抑郁和自卑,在参与互助养老前对自身交换价值产生怀疑,且村民不了解互助养老服务的管理制度、福利政策等,过于习惯依赖政府,难以认识到村民自治的意义。其二,基层组织认同不协调。农村互助养老重在服务意义,当前基层组织调研的效度有待提升,对互助服务认同意识尚未达成系统的一致性,重硬件设施而轻服务治理,重低龄老人资质条件而轻高龄老人、失能失智老人需求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基层组织在农村互助养老的安全风险共识上也尚未达成统一。其三,社会认同片面化。部分家属受养老机构负面新闻影响,不信任老人互助,也担忧老人互助后无法承担农活和抚养留守儿童等事项,帮扶老人的行动充满信任危机,社会对农村互助老人的认同感整体处于一个上升缓慢的过程。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在于:其一,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行动者的沟通不到位。村民参与互助养老自治的渠道有限,村民与老人的社会互动易产生偏差,从而出现均不互助的“羊群效应”。其二,基层组织调研的精准化与信息化屏障,导致老人与基层组织沟通的效率较低。进一步降低社会资本对农村银发经济的认可度,农村互助养老市场供给有待提升。其三,社会孝文化观念导向偏颇。老人重孝与农村青壮年人口外流是长期的孝文化矛盾,引发养老主体和养老客体的角色冲突和价值断裂。

(二)支配机制有待完善 主要表现在:其一,自治主体的支配权力不足。基层行动者支配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资金、人员、物资权力有限,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提议和决策通道不畅,村委会申请农村互助养老选址及福利政策的时间过长,基层向上级申报的程序较为复杂都将制约着资源的再生产。其二,社会资本的支配机制不系统。社会养老机构、乡贤企业支配互助养老服务的范围有限,通常仅停留在捐献保健品、衣物和食品等生活资料,难以带动更多资源下沉基层。其三,政府监督和考核的支配机制不明确。由于缺乏定期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农村互助养老资金运转的监督过程不透明,例如康复医疗室、休闲阅览室等服务设施的使用支配权是否持续生效,互助老人监督及反馈渠道匮乏。

出现以上问题主要是因为:其一,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老干部及村民作用发挥弱。互助老人服务主体一般停留在基层组织党建引领,较少考虑宗族长老、退休党员干部自治的内生动力,忽视农村本土文化习俗环境。其二,支配权力下沉受阻。由于村民受教育水平限制、专业高素质人才少等现实问题,农村互助养老专业化服务尚未达到预期效应,监督和评价村委会互助老人服务体制机制尚未建立。其三,村委会人手有限,基层组织在参与调解纠纷、照料互助老人等量化考核指标不健全。

(三)互助身份合法化难 农村互助养老合法化的进程仍艰难,亟须法律进行规制。其一,互助社区的身份尚未有法律规范。目前学界将农村互助社区的特点依旧定义为公益性、自治性的,其法律性保护的特征依据较少。其二,互助老人的身份缺乏合法性[15]。互助老人尚未签署服务协议,明确法人代表承担协议风险,造成法律责任缺失。其三,互助养老服务内容尚未合法化。对互助养老服务的主体、客体及服务实施细则,法律层面并未进行规制,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权益在实践中难以得到保障。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之所以互助身份合法化难,其原因在于:其一,专业服务农村互助养老律师欠缺。互助养老产生的产权纠纷、资金纠纷等矛盾问题,缺乏专业律师的协商调解。其二,法律保障落实不到位。农村乡贤投资互助养老、志愿者志愿服务老年人等行动者主体权利义务尚未明晰。其三,互助养老法律规范缺位,尤其是医养结合、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方面的互助养老服务标准欠缺。

三、结构化社会互动视角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优化

结构化社会互动理论的“意义、支配、合法化”三结构在行动的过程中相互影响,人们在社会结构中通过沟通自身及他人利益存在的意义,实现自我的认同感和存在感,续而获取资源和权力的支配权。然而,个人的期望在不同情境下需要合法化的规范约束,缓和基层治理与现实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关系,疏解基层治理困境,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故此,解决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存在的上述问题,需要从意义结构、支配结构、合法化结构上改变行动者互助服务方式,促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可持续性发展。

(一)意义结构:凝聚行动者角色共识

信任是联结个体认同系统各要素的纽带,没有信任,个体认同不能得到社会的系统性支持,也不能塑造个体人格。[16]吉登斯指出:“基本信任的建立是自我认同的精致化,同样也是与他人和客体认同的精致化之条件”[17],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行动者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达成的目标认可度与信任度尤为重要。其具体做法如下:其一,提升自治主体信心。基层组织在村民大会上宣讲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的福利政策、优秀案例、策划方案,使老人相信互助可行。学校召集学生志愿者在家庭、农村社区开展“关爱老人”社会实践活动,发挥乡土社会优势。有责任心的乡贤开展特色习俗宴席、孝亲敬老等主题活动,借助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场所宣传“孝文化”。组织退休党员干部和宗族长老传播尊老爱老意识,扩大互助养老影响力。基于此,加强基层组织、村民、家庭成员、互助老人的社会互动融洽氛围。其二,增强基层政府凝聚力。基层政府齐心协力,加强顶层设计,落实积极人口老龄化政策。基层组织党员干部在助老服务理念上达成一致,统筹互助养老服务评估体系、政府购买服务体系,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基金会,扩大代际帮扶感召力,为高等院校护理专业、养老服务专业等青年学子搭建实践平台。其三,提高社会组织角色意识。通过建立与新闻媒体合作关系,发挥公益机构和自媒体平台正面宣传力量,推广农村互助养老的优秀典型案例,助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向农村下沉,以此整合互助养老服务各方力量。

(二)支配结构:调控服务主体角色权力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主体在实践中应兼顾“集聚资源”与“再创资源”,合理支配权力双方的关系,充分运用分配性资源与命令性资源,使之在互助养老服务的动态实践中实现统一。

首先,完善政府监督与考核机制。《纲要》指出“制定县(区)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在城乡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制度,实行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减轻基层负担。”[18]其一,开展正向激励考核机制。以居住人数、老人幸福指数、身体健康指标等量化数据,作为基层组织参与互助养老服务工作考核指标,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例如责任目标积分、创造性工作业绩加分和工作失职减分等三种不同的考核方法。其二,颁布相关规章制度,赋予基层组织相关的权利,积极开展互助养老服务可持续性项目。其三,建立基层干部容错机制,让基层组织与村民敢于创新互助养老服务手段,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共同体。

其次,明确自治主体的权力分配机制。一是决策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 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19]基层政府需畅通村民与老人参与评议村委渠道,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举措听取村民需求,制定科学的政策文件。二是知情权。互助具体事项要实施民主决策,进行信息公开、资源公开、配置公开、服务公开,使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建设接受村民群体和老年群体的监督。三是财务管理权。村民是基层群众自治的主体,财务是村民关心的重点,政府需提升村民在互助养老服务中资金应用的管理水平,明确开销重在陪护照料、健康体检等分配。[20]此外,村民有资格行使购买互助养老服务正当合理资源的支配权,保障村民力所能及地享受互助的优待服务。

最后,优化社会资源的参与机制。一方面,积极引导大学生从事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工作。基层政府发布创业资助和政策支持,以助学贷款、学费补偿、一次性入职奖励等方式,鼓励护理专业、养老服务专业等大中专院校大学生毕业回乡参与互助养老服务,给予特殊岗位津贴,稳固长期性互助养老服务人员。另一方面,地方出台指导性政策文件,规定贷款贴息数额,延长贷款期限,优先发展互助养老服务企业,补贴政策依据互助院床位数量、入住率等指标分级调配。

(三)合法结构:构建互助角色规范体系

第一,合法化农村互助养老的属地身份。目前,农村互助养老社区缺乏合法化的身份性质,要解决此问题,其一,规范互助养老合法化身份,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农村互助社区权责与义务。其二,制定农村闲置地与互助养老居住地的配套政策,例如名称规范、办公场所要求、注册资金标准、章程制定等事项,构建系统科学的规范体系。其三,明确互助场所修建职责。村委会需遵照“就近方便”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依法办理土地规划使用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否则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 条[21]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合法化农村互助养老的个人身份。首先,互助养老服务场所负责人需在民政部门备案,协助农村互助老人开展法律援助,使互助养老服务场所拥有独立法人、合法身份和独立账户,推动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农村互助养老。其次,城乡互通法律援助资源。在政府统筹协调下,“县—镇—村(社区)”三级法律援助工作常态化,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合作,提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热线电话,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农村互助养老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并由法律工作者提前介入,与当事人进行调解[22],为互助养老服务群体间的纠纷出具法律意见,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提供法律援助。最后,出台地方性互助养老服务法规,稳定农村互助养老的秩序,严令禁止虚假营销等违法行为。

综述,我国老年人口正呈现基数大、增长快的态势,农村养老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互助养老服务成为延长农村老年人健康周期、满足其养老服务需求和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的题中之义。然而,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存在意义认知单一、支配机制不健全与身份合法化难等难题,本文基于结构化社会互动理论,分别从意义结构、支配结构、合法结构建构出农村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的三重机制,包含凝聚行动者角色共识、调控服务主体角色权力、构建互助角色规范体系,有助于解决农村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困境。因此,互助养老不仅仅是服务主体和被服务主体之间的交换互动,也关涉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互动。[23]在此基础上,完善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主体人员自治、政府党建引领、社会资本嵌入等动态过程,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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