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重构与突破: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
——以贵州省L 村为例

2024-04-05李坤梁

关键词:行政化主体作用主体

李坤梁

(中共遵义市凤冈县委党校,贵州 遵义 564200)

一、研究缘起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1]。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搞乡村建设,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强调实施乡村振兴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同时要“创新基层党组织”,更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2022 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乡村振兴要为农民而兴、乡村建设要为农民而建。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概言之,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内在逻辑就是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2]。然而现实中,农民主体地位往往因科层桎梏、农民自身的小农性以及乡村传统治理等影响而失位,以致主体作用发挥消减。政府管得过多、过细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造成农民主体意识缺位、主体权利缺失和主体能力缺乏[3]。可见,农民主体性在当前乡村建设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4]。事实上,农民主体与农业农村客体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如果没有农民主体与农业农村客体的相互作用,乡村振兴也就无从谈起[5]。因此,乡村振兴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不能代替农民、替农民决策,更不能排斥农民[6],既要“赋权增能”突出农民主体地位[7],也要“还权赋能”,纠正政府角色错位[8]。当前研究均看到了农民主体作用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性,但主要是从政策层面来分析,而没有深入思考农民主体作用仍要回归到农民身上来发挥,也缺乏思考乡村振兴中农民主体作用如何发挥及其必要性等问题。本文基于贵州省L 村的实践案例,从乡村的振兴需要农民全过程参与、让决策回归到农民、凸显农民主体地位、以此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系列逻辑出发,探寻农民主体作用在乡村振兴的重构与突破。

需要说明的是文中多处论及“农民”“村民”“老百姓”“百姓”等词,在没有特别标注和说明时,以上用词均是论述习惯而用,在此文中具有相同含义。

二、重构与突破:从L 村的振兴乡村看农民主体作用

(一)L 村简介

L 村距县城18 公里,全村辖28.5 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4 300 亩。L 村交通便利、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气候温和、生态良好。产业以茶叶、肉牛、“有机稻+”、烤烟、食用菌、精品水果、乡村旅游为主。L 村在未撕掉贫困标签前,受限于大量劳动力的“离乡又离土”,产业发展仅是依靠传统农耕种植,基层治理也是延续着不合时宜的“乡约礼治”,矛盾纠纷频发。2018 年撕掉贫困标签后,通过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这个密钥,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重构自治机能。探索“党群直议”等实践,创新基层党组织,以自下而上缝合自上而下的“双轨治理”,突破行政化困境。坚持农民主体、改革破题、市场主导,以“四引四变”为路径、“三园一栈”为目标,突出“特色”“田园”“乡村”3 个关键词,全力打造全省乡村振兴集成示范点“县级样板”。从乡村振兴的“谋划”到“执行”再到农民真正享有发展成果的过程,还原了乡村振兴顶层设计的初心。让村民充分参与议事协调、产业发展、公益事业、乡村治理等各个环节中来,助推基层组织创新,探索形成新的农业经营机制,新的乡村治理机制和新的集体经济保值增值机制。于2021 年12 月入选省级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试点。

L 村振兴乡村的过程中,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又回归到农民这个主体。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就是要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农民在参与乡村振兴时,从过去“只能想”到现在“既要想,还要做”的“意愿——执行”框架中,通过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重构自治机能,形成公共行动力,让乡村的振兴既符合现实需要,又符合长远利益。并在实践中,做强“党建引领”元素,让群众通过更多方式、更广途径参与乡村振兴,以“扩大议事会”“群众会直播”等方式形成了“党群直议”的村务议事机制,突破了基层行政化困境,让农民这个主体重新回到治理中心。这系列做法创新了基层组织在组织议事上的方式,缩短了过去农民“意愿”与“行动”之间的距离。

(二)重构自治机能:从意愿到执行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村民自治是构成我国治理体系的关键一环。在物质基础还未完全满足个人或家庭的基本需求时,人总是倾向于追逐来自最基本的温饱需要。前期,L 村虽有着较好的地理条件和生态环境,但大多数农民仍然处在满足温饱线上的社会竞争地位之中。由此而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往往是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在对村庄未来规划等事项上并没有形成长远谋划,更多的是在“自上而下”的行政延伸中被动接受。即使有着很多想法和意愿,也难实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以及脱贫攻坚取得决定性胜利,人们开始关注社会环境对自身发展的影响,乡村的发展由此全方位进入农民视野。L 村通过“谋”“做”和“守”的实践构思,发挥农民主体性作用重新构筑自治机能,实现从有“意愿”到能“执行”的振兴乡村的自治参与过程,确保脱贫成果得到巩固拓展的同时,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进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1.众智为“制”:农民自己“谋”

天下之事,欲成在谋;天下之成,必攻于智。当村庄大多数人倾向于思考外部环境带来的社会效益时,以家庭为单位的村庄往往会形成一定的“公共意识”。这种“意识”是来自各个家庭对环境等公共事务认识的总和,且更好地体现出农民在农村公共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田野调查发现,L 村的农民在脱贫攻坚取得一定成效后,一部分人就开始谋划村庄发展。他们基于村庄为核心的思考,致力于村庄自身发展,避免村庄被县城区、周边地区等发展所吸附,确保让发展带来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生态效益回归于村庄。在这种意识构建下,个体参与逐渐激活群体性参与,L 村实现了从对“意愿”的构想到“执行”。2017 年争取到烟草产业发展项目,使得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逐步走向现代农业发展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并形成了评选“尊老爱幼、艰苦奋斗、勤俭持家”模范家庭并挂牌等系列激励性措施,抵制婚闹、杜绝大操大办、人情攀比等村规民约,不断从细微之处增强群众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主人翁意识。共评选仁孝之星40 户,和善人家40 户,组织理论宣讲活动53 场,开展志愿服务活动30 余场,参与群众1 700 余人次。L 村通过农民自己来“谋”,以“群众会直播”等方式,集众人之智,规划乡村发展,形成具有约束的组规民约、村规民约的制度,由内而外形成村庄发展愿景。这样的“谋事”能更好地契合实际,对上争取项目,对下服务于民,也更能保证发展成果由农民来享有。

农民自己的“谋”一定程度上打破了过去村庄发展决策在行政延伸中的“垄断”,并通过农民自发形成村规民约的机制,丰富村民委员会治理途径。让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能更为全面地发挥堡垒作用,L村农民自己的谋,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谋,而是有组织、有计划和有党员带动的谋,丰富了党在村民自治过程的引领途径和作用。

2.众力为“行”:农民自己“做”

制度的执行与梦想的实现,均在于制度和梦想的可执行性与能执行性。L 村从部分人的“谋”到大多数人的“谋”,体现出个体参与逐步到群体参与,由此在村庄内形成了公共行动力,这种公共行动力归集于一个字就是“做”。L 村通过“做”,让农民通过自己的方式践行自己的愿景,实现从过去从不参与的状态到现在全程参与的共同行动。调研发现,L 村在乡村建设过程中,他们不依赖村支两委以及上级政府的行政嵌入来调解、化解来自村庄内部的矛盾,而是通过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共同商量然后协同处理,实现了“小事不出户,大事不出组”的良性治理环境。如在村庄内形成的“田三土二”的土地调解惯例,使得“三权分置”为农民带来收益,即在村庄规划中,涉及机耕道改进、项目规划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修建时,对土地的流转实现耕田每亩3 000 元的标准,土是每亩2 000 元的标准,减少了因土地带来的纠纷。再如,L 村有着较好的水土优势,能产上等质量的米粮,早先是耕农依靠地理条件等优势,单个出售,但市场中价格规律等带来的波动让单个的耕农难以适应,很难取得较好的交易收益。L 村通过成立专业的合作社,让村民入社,由合作社来实现统购统销,这既可让市场信息不完全带来的损害减到最小,还能增加农产品在市场所形成的规模收益。农民的这种从单个参与逐渐发展为群体参与的公共行动力,把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农村”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市场化信息等方面推向“乡村”。不仅让农民在“一亩三分地”上获得生活必需的物质资料,同时也能逐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从“意愿”层面的“谋”到公共行动力的“做”,让农民更直接参与了乡村建设,是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实现,这个过程增加增实了其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3.众愿为“远”:农民自己“守”

在公共管理场域,不管是正式组织还是非正式组织的文化和贡献,组织成员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受益于组织的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由此,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既是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组织成员的内在要求。在村庄中,作为组织成员而存在的农民,世代居住于斯,代代相传,对村庄这个组织的长远发展更期望具有可持续性。笔者在L 村实地调研时,就有受访人说道“以前发展产业,老百姓很难得到实惠。现在发展的产业,首先就要征求我们老百姓的意见,更多的时候,还是我们主张发展什么,政府就引进来什么。”农民通过自主选择的产业发展,从成本投入、要素投入以及效益回馈等方面,都是基于自身发展以及代际能力延续的需要,因此更倾向于关注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究其原因,当前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留守的劳动力从事耕作相对不足,因此,其在耕作上更期望以效益弥补劳动力要素的投入不足。如L 村的优质有机水稻种植、现代化农业需要的机耕道建设等。对于这样的“远”计划,L 村还关注在发展的同时如何守住生态的底线。自2017 年以来,L 村三新组、秀竹组在乡村建设中,秉承“宜居、宜业、宜游”的理念,构建了现代化模式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通过“厕所革命”,所有居民均完成了厕所改造,生活污水通过分散式和集中式收集处理设施进行收集处理,现已建设分散式收集处理设施121 套,集中式污水处理站2 座,配套管网4 891.7 米,日处理规模可达223 吨。对流经村寨的15 710 平方米河道实施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治理工程,改变了过去家禽圈舍凌乱、污水乱排等不良现象,让村庄变得更加清洁、优美。

L 村在振兴乡村过程中对可持续性问题的思考,坚持了“发展才是硬道理,但硬发展没道理”的发展底线,同时守住了生态底线,让粮食产于良田,端牢自己的“饭碗”,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健全了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9],把乡村振兴的福利不断在代际中延伸。成功打造“瑰缘玫瑰·康养秀竹”“有机三新·水韵稻乡”特色文化品牌,推动产业升级,实现了“藏粮于地、藏粮于技”,2021 年吸引游客5 000 余人,创收500余万元。

我们党向来关注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基层党组织如何实现治理成效的可持续性问题亦不例外。L 村的实践有效回避了自上而下会带来的“一刀切”难题,让执行回归农民,凸显农民的主体地位,毕竟村庄的发展效益最终是要看农民是否满意。

(三)突破基层治理行政化困境:从被动接受到群体参与

由于政策和科层制固有的属性,村级自治组织在“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逻辑以及科层“上传下达”的行政逻辑中,行政化倾向难以避免。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政策执行效果以及政策目标的实现,然而基层自治的复杂性在行政化中,会因为地方的特殊性在短期难以适应政策的普遍性,会造成“塔西佗”陷阱,从而不利于基层社会的治理和发展。L 村通过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在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探索中,从“被动接受”的场域中逐渐构建了“群体参与”的自治格局。L 村在“被动接受——群体参与”的逻辑理路中,在治理形式上,转变了行政化趋势下“单轨管理”从而实现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双轨治理”;在治理内容上,探索出“党群直议”的方式融合并优化了“政策主导”带来的治理效益。

1.从“单轨管理”到“双轨治理”

村民的自治是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目标而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为村民谋福祉。[10]然而农村自治组织服从于乡镇政权的管理,乡镇政府权力全面渗透到农村,加之村财镇管、镇派书记等制度嵌入,推动了村民委员会和乡村治理的行政化倾向。[11]在这种倾向和趋势中,一定程度上就形成了“乡政”逻辑所延伸出的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而村民的自治就很容易陷入“被动接受”场域,往往就会出现“单轨管理”。事实上,以“委员会”结构的村民自治,在于通过代表的桥梁作用,实现最广泛的组织成员的福祉。这其中所构成的来自组织成员的利益信息链,是从组织成员向代表汇聚,而后反映到政权机构,最后通过组织成员、委员会以及政权机构等多方来共同达成。

L 村丰富和发展“三治”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创新实施“政治、自治、德治、法治、数治、礼治”的“六治”融合模式,实现过去自上而下的“单轨管理”向群体参与的“双轨治理”转变。在“六治”的探索中,通过“四支队”(县级指挥体系、镇级协调组、组建工作专班、优化党群议事会)“四类人”(用好党支部成员、议事会成员、香洲援凤人才、本土乡贤)来做好“四件事”(宣传发动解决为什么干的问题、规划先行解决干什么的问题、共商共建解决怎么干的问题、多方监督解决干得好的问题)。这在治理形式上,农民更为广泛地参与治理过程,并发挥了主体作用,形成“自上而下”中又有“自下而上”的“双轨治理”。在“单轨”向“双轨”转变中,乡村的产业、组织、人才、文化以及生态振兴的各个方面,农民主体性都得到积极发挥,农民多元化的需求得到满足。如在县级层面推广的“乡村掌墨师”人才工程中,L 村的“乡村掌墨师”冯建,带动群众发展玫瑰种植1 000 余亩、金丝皇菊种植100 亩。

显然,村民自治在“四个民主”下仍然难免出现基层治理行政化的困境。L 村的“六治”,重在从农民自身出发,回应思考农民的切身利益。虽然在自上而下的“单轨”治理中,政策元目标是以农民切身利益为根本元素的,但科层固有的特征和政策执行的效益考察,难以突破行政化。以“六治”来创新基层治理,让农民来“掌墨”村庄发展,从自下而上丰富“四个民主”,完善了党在基层组织中的引领机制。

2.从“政府主导”到“党群直议”

从“单轨”到“双轨”的转变,农民主体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在治理形式上反映出乡村振兴的政策元目标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让农民在“被动接受”的场域里实现“双轨治理”进而减少“单轨”模式下的“政府主导”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个过程中“农民”是关键环节,也是薄弱环节。行政化趋势下“政府主导”是必然,因为政策的执行依赖于层层抓落实来实现政策目标。如若不考虑政策执行带来的外溢成本而直观地看政策是否落地见效,尤其是在“三农”领域内的相关政策,很容易忽视政策客体(农民)在执行过程中的作用,从而在基层出现政绩观导向偏差。然而,在我国的公共政策视阈中,“为人民服务”是宗旨,彰显的是“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的内在逻辑。因此顶层设计的公共政策以及政策目标,均在于“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核心要素上。

L 村在振兴乡村中探索出了“党群直议”模式,即以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的,在党支部领导下,党员、群众共同进行农村事务的协商、决定、执行等,实现群众自己议自己的事、自己办自己的事。“党群直议”以“议”为核心,以“直”为议事方式,以“12345”——一个议事体系、两个议事平台(党内议事平台,群众议事平台)、三个议事主体(基层组织、党员、群众)、四个议事程序(提、评、审、决)、五个议事核心(议发展、议法律、议道德、议风气、议和谐)为主体架构,通过“提、评、审、决”(即提议广泛、评议准确、审议严格、决议民主)议事程序,让村民参与到议事协调、产业发展、公益事业、乡村治理等各个环节,鼓励农民知事、参事、谋事,让群众以“主人翁”的身份建言乡村、献策乡村、振兴乡村,不断激发农民群众立足乡村、治理乡村、发展乡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党政引领和农民主体的协同性。“党群直议”以党支部为引领,组议事会直议优化了“党支部+议事会”结构,让农民更广泛地参与乡村公共事业决策过程,实现了政策执行过程中有自下而上的回应。“党群直议”体现的是农民的主体参与,在公共政策执行中可以逆向思考政策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把“政府主导”的行政化带来的不利减到最小,以群众的视角,更为直观地思考政策落实和地方发展的有机契合。L 村通过“党群直议”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并形成了“四引”(引企入村、引民入社、引货出山、引客入寨)与“四变”(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农户变股民、农民变员工)的农村改革之路,“四引”与“四变”让农民在产业发展、乡村规划中更具“主人翁”意识。并立足县域层面的“双有机”发展战略,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农户将土地入股合作社,合作社垫资为农户提供农资,农户以保底价卖给合作社,合作社收益的20%返还给农户、30%分红给股东、50%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和公益事业,实现农户变股东、农民变员工。

党与群众的“直议”是双向的,群众的谋划在党组织这里得到民主和集中,党的组织规划在群众那里得到检验与落实。这个双向的规划与执行逻辑,突破了过去单方面只有政府来主导的现实困境。

三、案例分析:农民主体的三个“回归”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二十字目标,都是围绕“农民”这个主体,使在其生产、生活、生态方面达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建设,也仍然是注重农民在乡村中的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乡村振兴不是坐享其成,等不来、也送不来,要靠广大农民奋斗”[12],“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13]可见,农民的主体作用在乡村振兴中应是从农民主体出发谋划,也就是让决策回归农民;其次,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让政策执行回归农民;再者就是让农民作为主体共享振兴成果,让发展成效回归农民。L 村通过重构自治机能,突破行政化困境,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振兴乡村,探索形成新的农业经营机制,新的乡村治理机制和新的集体经济保值增值机制,较好地阐释了乡村振兴的政策目标。

(一)主体谋划:让“决策”回归农民

决策的科学性在于决策是否更为全面地收集了来自组织成员的信息,以及是否对这些信息进行了科学的总结和提炼。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组织战略规划的谋划,通过对决策的谋划实现组织目标。同时,组织的目标实现,只有围绕组织成员来展开,才能更为长远和具可持续性。村民自治以委员会的组织方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就是要发挥村民自治委员会的组织成员——农民的主体作用。L 村振兴乡村的过程中,正是牢牢把握住了组织的这个特性,让农民自己“谋”,把以家庭为单位的愿景进行总和,并推动形成公共意识,从而实现更全面的乡村振兴。L 村“党群直议”的探索,关键在于“群”的“直议”。并由此延伸出“扩大议事会”,让懂技术、懂市场、有威望的乡土人才扩大到议事会中来共商村务发展。通过直播方式开群众会,让外出的人也能“亲临”现场谈意见、出点子、谋计划等,以此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让“直议”成为“群”,实现村民当家做主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乡村振兴必然要面临基层社会治理的复杂性,让农民回归到“决策”的主体上来,能较好地解决复杂性问题,尤其是在乡村发展处于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劣势端,能更为全面和深刻地反映出该地区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发展,究竟能实现什么样的发展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一实践指向能为当前乡村振兴提供一定的地方实践参考价值,把乡村振兴真正做成一个让老百姓得到实惠的战略,而不是只为“回应”上级的任务安排。

(二)主体参与:让“执行”回归农民

再好的决策,都在于执行,决策不执行,组织目标就无法实现。农民作为乡村振兴政策场域中参与主体与受益主体,是乡村振兴过程中系列决策的“缔造者”“执行者”与“受益者”。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乡村振兴作为政策执行过程,科层固有的行政逻辑之下,乡村振兴过程中出现“政府越俎代庖、大包大揽,干部干、群众看”的情况屡见不鲜。窥究其因,就是决策的执行很大程度上没有农民作为主体来参与,而是单方面的上传下达,囿于行政化困境之中。L 村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项目的实施不完全是上级政府的大包大揽,矛盾纠纷的调解也不是自上而下的说教式管理。而是让农民这个主体全面、全过程参与,通过“田三土二”等村规民约的执行,达到农民既是参与者又是监督主体的双向效应。如此一来就彰显出了农民的主体作用,尤其是决策执行过程农民的主体参与,有利于破解“塔西佗陷阱”,提高农民对于乡村振兴的战略认识,并重构村支两委以及上级政府的公信力。

(三)主体获益:让“成效”回归农民

检验政策成效不能从政策目标中脱嵌,亦不能只以政策执行的结束为终止,应是对目标的再构或是新一轮审思。乡村振兴的政策目标就是让振兴的成效回归农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话中强调,我们一定要思考发展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乡村的振兴,必然要依靠农民,也必然为了农民。基层治理的行政化困境中,易形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一定程度上会让发展成果只为“政绩观”服务,而忽视农民这个主体是否获益或者是忽视农民作为主体来共享发展成果。L 村通过“四引”“四变”,增加农民收入,让老百姓置身于有产业、有生态、更宜居的“和美”治理之中,不再囿于传统农耕,激活了农民的消费,刺激并形成了市场化发展推动乡村振兴。让农民成为乡村振兴带来的公共服务现代化、公共资源配置优化的最大共享者,把“乡愁乡恋”还给了农民,把未来也留给农民。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14]。L 村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振兴乡村的探索,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深刻阐释。L 村的乡村振兴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创新了基层党组织,促成了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城乡完整的内需体系形成。L 村用好农民主体作用这个密钥,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乡村振兴之路,稳住了农业这个基本盘,使得农业可以稳产增产,农民的收入也能稳步增加,农村成为更能满足人们美好生活向往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开展“百县千乡万村”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提供了借鉴和榜样,也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夯实了基础。

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既是增强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内在要求,又是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的必然要求。贵州省L 村通过农民自己“谋”“做”“守”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与提高农民的主体能力,重构自治机能,回应乡村振兴的政策目标。为突破科层桎梏带来的行政化困境,L 村丰富和发展“三治”形成具有特色的“六治”,以自下而上缝合自上而下的不足,实现“双轨治理”。同时,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在“党群”议事上让群众更直观、更全面、更专业地参与村务议事,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凸显农民主体作用,为全面乡村振兴中面临切实要回答的“乡村由谁来振兴”“乡村为谁振兴”“乡村何以振兴”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可行的解决路径。

猜你喜欢

行政化主体作用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高中文言文教学中如何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如何发挥编辑的主体作用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高校行政化与去行政化探析
高等学校“去行政化”路径探索
发挥主体作用,加强高中数学复习的自主性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去行政化 必越的关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