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多元主体共建法治社会
2024-04-05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俄法学研究所所长
元 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俄法学研究所所长)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2020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加快建设法治社会,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引,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品格,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要坚持为人民谋幸福的根本使命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一系列原创性重要理论、重要论断彰显出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深刻揭示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要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将我们党的奋斗目标、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具体化到法治实践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建设法治社会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坚持的“定星盘”。
二、多元主体共建法治社会的理论提出及价值阐释
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法治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等具体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从单一“社会管理”转为良性“社会治理”。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总结创新社会治理经验,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更加清晰明确指出了各类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到《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可以逐步明晰多元主体共建法治社会这一要义。同时,社会治理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社会治理格局,要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多元治理主体有序参与。①颜克高、任彬彬:《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价值、结构与推进路径》,《湖北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多元主体共建法治社会涉及在一个社会中,不同的个体、群体、组织以及权力机构共同参与,共同遵守和维护法治的原则和价值观。这种共建法治社会的理念强调社会各个层面的合作与互动,以确保公平、正义、法律平等和权利保障的实现。多元主体共建法治社会具有多重价值功能,具体而言,可以分为政治价值、社会价值及法律价值三个方面。
(一)政治价值:人民民主的政治宣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深刻指明了人民主体地位。同时,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随着社会变革发展,法律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公民对于政治的参与逐渐融入国家立法,人民主权也不再体现在自主公民的有形聚集之中。通过一种建制分化的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的交往程序,人民主权的原则得以实现。②李依林:《试论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哈贝马斯的论述及其对于当代中国法律与政治之启示》,《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支撑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对于发展和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意义。多元主体共建法治社会能够促进权力平衡和制约。不同政治、社会、经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可以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避免滥用权力,使得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进而确保政府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这种理念强调人民民主的核心价值,鼓励人民的广泛参与和意见表达。法律制定是在多元主体参与下把各方社情民意统一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之中,深刻彰显我国人民民主的政治本色。
(二)社会价值: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在现代社会,法治的价值目标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实现社会和谐,无疑是法治社会建设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在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另一方面,需要社会各方主体发挥“主人翁”意识,积极建言献策,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不竭动力。
多元主体共建法治社会有助于减少社会冲突和缓和紧张局势。法律是保障公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引导人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利益相关者参与法律的制定和维护,可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减少社会分裂和内部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尊崇和信仰。在社会各方主体广泛参与下制定的法律更容易被社会整体所接受,从而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同时,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权,使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持续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亲身参与、切实助力推动构建和谐社会。③张文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切实培育公民法治信仰。如此,多元主体共建法治社会的动力会进一步激发、价值会进一步彰显、效果会进一步呈现。
(三)法律价值:多元主体的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应当是主体内心确立并确信的绝对超越指向。人们对法的期望、追求、信仰总是法发展的重要动因。④卓泽渊:《论法的价值》,《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多元主体共建法治社会的过程需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其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
在现代政治和社会环境中,我们之所以需要立法,并对立法给予特别的尊重,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一致性集体行动的期待与赞许;而立法也必须在整体的社会环境和政治框架中方可获得准确的理解。⑤张帆:《多元化、分歧与公众参与立法的难题》,《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而依法执法抑或全民守法,同样蕴含着全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超越指向,这种指向是全民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共同期待及尊崇,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环境,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使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三、多元主体共建法治社会的建构路径
(一)“自上而下”推动转向多元主体协同
回顾我国近几十年的法治改革,从整体上来看属于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推动模式。在法治改革的初期阶段,这种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动力模式有其现实合理性。⑥王锡锌:《公众参与和中国法治变革的动力模式》,《法学家》,2008年第6期。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整体推进建设达到一定水平时,“自上而下”应与“自下而上”更好结合。一方面,法治社会建设的水平在逐步提升,在各方资源的持续投入支持下,需要进一步提升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实效;另一方面,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许多实际工作推进面临“瓶颈”,亟待协同多方力量共同破解困局,进一步改良优化实践做法。此时,多元协同理论为法治社会构建提供了新的推进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善于把党的领导和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加快形成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性、紧迫性,意味着我们要调动全社会整体之力,点面结合,协调呼应,激发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广泛活力及社会主体的积极能动性。要整体构建多元主体共建法治社会的制度框架,鼓励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公共团体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自上而下激发深层社会活力,推动社会多元主体以制度化方式参与到社会治理改革进程中来。⑦于江、魏崇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逻辑理路》,《求实》,2015年第4期。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优势,以共建、共治、共享持续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切实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行稳致远。
(二)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帕累托优化”
在经济学领域,帕累托优化可以简单描述为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而在法学领域,关于帕累托优化的研究也早有端倪,波斯纳等就试图借用帕累托最优原则和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来度量法律制度的财富最大化,甚至以帕累托效率来指导法律的设计和改革。⑧朱富强:《帕累托改进原则能否应用于社会改革——实践的可行性和内在的保守性》,《学术月刊》,2011年第10期。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推进进程中不可避免会遭遇现实藩篱。一方面,面临着“法治”与“人治”、“权大”与“法大”的问题纠葛。⑨廖原:《依法治国的现实藩篱与实现路径》,《求实》,2016年第3期。另一方面,不同地区、不同层级之间面临着法治建设水平不平衡的现实困境,特别是农村地区法治建设水平与城市地区法治建设水平相比仍存在差距,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这些制约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与建成,如何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成为破解工作“瓶颈”有效提升法治社会建设质效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于具体如何优化:首先,需明确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各方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企业、公民、社会组织等,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有不同的需求和目标。其次,应确定法治社会建设的多维目标,这些目标可以是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有效实施、推动社会和谐等。通过模拟和分析不同政策、方案或决策对各个目标的影响,逐步优化,找到帕累托最优解。这意味着找到一个解决方案,使得至少有一个目标得到改善而不损害其他目标。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不断监测和评估各项目标的进展。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政策和决策,以确保法治社会建设保持在帕累托最优解附近。构建法治社会建设的帕累托优化模型,基于模型的测算,制定调整法律、政策或决策,以持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些政策和决策应该能够在尽可能多的目标上取得改善,实现法治社会建设效果的最大化、最优化。在整个过程中,要积极与各方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社会各方的充分参与和表达,进一步增强法治社会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三)从法治成本分担演进至利益共享
估量法治成本是推动建设法治国家的认识论前提,重视对法治成本的研究不是否定法治,而是为了保证能够真正实行法治。⑩郭延军:《估量法治成本与建设法治国家》,《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一般而言,法治成本是指推进依法治理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和。一般由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等方面构成。⑪刘华:《试论法治成本》,《社会科学》,2003年第7期。
具体来看,在法治的早期阶段,通常由政府来承担大部分法治体系的建设和维护成本,这包括法院系统、执法机构、法律教育等方面的开支。这种模式下,法治的成本由政府全权承担。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法治建设成本逐步转向共同承担,但仍以政府为主导。虽然,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本主要由国家、政府承担,但是一旦个人面对诉讼官司缠身,会导致其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个人利益有相当大的普遍性、社会性,可以促使人们对法治形成强烈的需要,促使人们守法,⑫张国钧、张新芬:《守法:利益的外驱、良心的内生及其统一》,《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社会的法治化水平越高,个人所承担的司法成本会越低,衡平法治社会的建设成本和所能收获的利益,社会多元主体会自觉拥护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推动法治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实现。总之,从传统的成本分担到利益共享的演进是一个参与主体逐渐多元化、参与程度逐渐深化的过程,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包容、可持续的法治社会,使法治的建设成本和建设成果得以广泛分担与共享,社会各方主体的诉求得以满足、利益得以维护。
四、多元主体共建法治社会的本质回归
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形象地说是“众星捧月”,这个“月”就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必须全面、系统、整体加以落实。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社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整体工程,社会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法治社会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更好成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要坚持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凝聚全社会力量,社会各方各展所长、协力共建,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有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推动形成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建设信仰法治、公平正义、保障权利、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