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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与展望*

2024-04-05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

中国司法 2024年2期
关键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交流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

一、引言

当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竞争力方面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基于此,近年来我国先后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程,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的取得离不开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国际合作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的取得也得益于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国家与地区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在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五十年之际,本文拟就国际合作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与展望进行探讨。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巨大成就

从法理上来说,一个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建立决定于特定时代的经济社会基础,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关系在法律制度中的反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也不例外。新中国成立以来直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就知识产权制度而言,其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制度,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计划经济很难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不仅体现于难以产生知识产权这一私权观念,而且体现于缺乏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市场环境。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从此开启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征程,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带来了机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一)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初步建立

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特点,决定了需要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才谈得上对知识产权予以充分和有效保护问题。基于此,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的总结和认识,需要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论起。

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历史来说,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并非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但是,在当时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下,相当有限的知识产权制度规范并未发生应有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改革开放以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不仅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活力,也实现了思想大解放。在法治建设方面,首先是相关立法先后颁布和实施。就知识产权立法而言,1982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率先出台,并于1983年3月1日施行,为调整我国商标法律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接着在1984年3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施行,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我国技术进步与创新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确立了知识产权民事法律权利的基本地位,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并于1991年6月1日施行,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并于同年12月1日实施,对规范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单行立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还相应地颁布实施了配套行政法规。可以认为,在二十世纪末,我国基本的知识产权立法已完成。这些相关法律的实施,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

(二)中美贸易谈判和“入世”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其中也包括国际形势的影响。这不仅体现为进一步与国际知识产权标准接轨,而且体现为双边谈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十世纪末,随着中国和美国之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往来日益增多,美国对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出了建议。经过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在这一背景下,在1992 年和1993 年,我国分别修改了《专利法》和《商标法》,进一步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实现了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进一步接轨。

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关贸总协定谈判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试图重构世界贸易体系,以维护其国际竞争地位。经过多年的多次谈判,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与此同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也试图将知识产权与贸易挂钩,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该协议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条件。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行了多方面努力。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需要修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以达到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于2000 年8 月25 日修改《专利法》,于2001 年10 月27 日分别修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通过这三部法律的修正,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全面实现了与我国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接轨,尤其是保护水平较高的TRIPs 协议。这一轮的修改,涉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方面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可以认为,这一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修改,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加入新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与国际接轨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凸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结合的特点,也反映了在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环境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新趋势和走向。

(三)知识产权国际竞争环境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战略化与现代化

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完善,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此同时,随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上的权利、经济上重要的无形资产以及开展市场竞争的重要武器,知识产权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特别是其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竞争、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法宝。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发达国家先后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程。比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日本在2002年前后也启动了知识产权立国战略。为更好实施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我国的创新能力,国务院在2008年6月5日也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不仅体现了知识产权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过去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拓展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这四个环节和内容。其实,知识产权保护并不是最终目的,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社会价值,提高我国的核心竞争能力,才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最终目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经过十多年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尤其体现于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大幅提高,运用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财富增加的效果显著。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又分别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具体而言,在2008年,通过了第三次修改以后的《专利法》。这一次专利法的修改的重要特点是将立法宗旨之一修改为提高创新能力,充分体现了专利法在促进我国创新能力提高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价值目标。2013年我国《商标法》也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这次修法的重要特点是增加了对声音商标的保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首次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2020年,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又分别进行了第四次和第三次修正,进一步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此外,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2017年和2019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为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值得指出的是,2008年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正,与前几次修改的重要不同之处在于:其更多是基于国内自身需求,而不是基于外部压力所致。其原因在于,经过前几次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水平已经全面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文化创新水平能力的不断提高,对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从理论上来说,一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水平应当与其相应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在全球产业竞争和国际竞争中的作用不断提升,我国需要通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在新的国际竞争和产业竞争环境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不仅于战略运作阶段,而且需要从战略布局的高度和顶层设计方面加以构建。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于未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战略布局提供了十分详细的蓝图和行动指南,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容。从该纲要规定的内容来看,其涉及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体系的构建与改革、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行机制的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以及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等多方面。该纲要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迈向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也体现了在我国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发展格局下,通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意蕴。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与国际合作

(一)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形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高度国际化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发展于十九世纪末,经过二十世纪的发展,到二十一世纪,增添了更加丰富的内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离不开各国、各地区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就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而言,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不仅增强了双边与多边的互信,而且为双边和多边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通常体现为通过双边协定以及共同加入多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实现。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也十分有利于各国之间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义务。近年来,我国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之间开展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就是如此。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中国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设立的重要组织之一。其成立的重要宗旨是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各国和地区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成立以来,在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方面也取得了巨大成效。就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而言,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了长期的、深度的、卓有成效的合作。一方面,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构建之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各种途径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断扩大与我国的合作与交流,包括官方互访、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与教育(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学院,培训相关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推进相关创新研究中心的建立与运行。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长期的、深度的合作与交流,在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执行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四、新型国际关系中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国际合作的展望

(一)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如前所述,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未来十五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行了前瞻性的战略布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体现了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提出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背景下,通过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能够大幅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目标,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完善、促进产业化运行等多种手段,其中也包括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

(二)强化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国发挥的作用

在当前国际竞争环境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具备了新的特点,其中特别表现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目标是促进知识、信息、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流动,并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配置知识产权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也离不开各国、各地区之间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深度合作与交流。就我国而言,当前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也不断提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不断提高。在全面推进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进程中,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我国需要发挥更加重要的建设性作用,不断提高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中存在的霸权和单边保护主义,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先进理念为指引,提出和构建先进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理论,促进知识产权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公平分享。具体而言,在深入推进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程中,我国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立场,打破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环境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地位,发出发展中国家的“心声”。同时,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斗争中,要敢于斗争和善于斗争,力图改变一些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霸权,促成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全球正义的实现。

(三)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这些基本形式如下:其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导,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局及相关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与交流的官方关系。在这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取得了显著合作成效,今后需要进一步强化这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其二,积极参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机构,并争取在相关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这样不但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争取更多的权益,改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利益失衡的现象,而且通过发出中国声音,提高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舞台中的地位。其三,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中,增进与这些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对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其四,通过积极参与和组织知识产权国际学术会议等形式,推进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合作与交流中中国话语体系的建构。其五,重视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中文化产品的输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中的版权贸易、版权输出也值得重视。例如,通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出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图书,传播中国学者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思想和观点,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涉及相关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观点,使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机构和人员能够了解来自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思想观点和信息。这不仅有利于在全球范围内增进知识产权学术交流,而且有利于化解相关分歧,使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好地了解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学术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

(四)进一步推进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深度合作

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已逾五十年。这五十年间,我国不仅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而且通过制度的有效实施,大幅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力地促进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建设。过去五十年,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的合作交流方面不仅取得了巨大成效,而且积累了很多经验。未来,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我国需要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更有深度和全方位的合作与交流。这种合作与交流,尤其需要更好地发挥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舞台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使我国借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能够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五、结语

在当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趋势不断增强以及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本土化与国际化深度结合的特点。推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我国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而且需要进一步强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五十年的合作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我们期望,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再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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