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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档案检查要点

2024-04-01刘利本贾立峰张雪梅

吉林畜牧兽医 2024年2期
关键词:兽医站无害化粪污

刘利本,张 惠,张 爽,贾立峰,张雪梅

1.永吉县畜牧兽医总站,吉林永吉 132200;2.永吉经济开发区畜牧兽医站,吉林永吉 132200;3.永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吉林永吉 132200:4.延边大学农学院动物医学系,吉林延吉 1330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2023年3月1日实施的新《畜牧法》,增加了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使养殖档案的建设内容更加完善,养殖档案记录内容较多、较复杂,各项记录之间都有紧密的逻辑关系,因此养殖档案的建设应以生产记录为核心,与兽药使用记录、免疫记录、动物无害化处理记录等相关记录形成一个闭环管理体系。在监管人员对养殖场开展日常监管时,养殖档案作为其中一项重点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参照以下养殖档案检查要点逐项检查。

1 养殖档案基本情况检查要点

查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证件;法人、技术人员、饲养场人员是否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和身体检查记录(原件、复印件),其中技术人员是否有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件;养殖场选址与布局是否与场区平面图、场区建设相符;消毒池、消毒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粪便处理、无害化处理点)是否完备。

2 各项档案记录检查要点

2.1 生产记录

以猪为例(自繁自养型):应分别设立经产母猪、后备母猪、新生仔猪、保育猪、育肥猪、种公猪生产记录。

2.1.1 经产母猪生产记录

经产母猪是指产过仔猪或后备母猪发情配种后,确认妊娠转入经产母猪舍饲养的猪。查看生产记录中母猪数量、品种与实际是否相符,后备母猪配种妊娠后的调出与经产母猪调入在时间、数量上,在生产记录中是否相符,母猪淘汰记录中的去向,出售的要检查畜牧兽医站报检记录和检疫证明,死亡的要检查无害化处理记录中处理方式。

2.1.2 新生仔猪生产记录

仔猪出生数量与经产母猪存栏数量有直接关系,保守估算,一头经产母猪年产2窝仔猪,每窝产8~10头,年生产仔猪16~20头,成活16头左右。

2.1.2.1 仔猪出生数量。个别养殖场为逃避检疫,有时会少填写仔猪出生数量,仔猪出生也有少量死亡现象,针对上述问题,检查时除查看生产记录,还要核实母猪存栏情况。

2.1.2.2 调出数量。目前规模养猪场均实行仔猪早期断奶的饲养管理方式。仔猪哺乳期一般控制在28~30d。仔猪断奶后马上转入保育期,保育期30~40d。查看重点,仔猪是否在出生后30d左右调出转入保育阶段饲养,仔猪调出和保育猪调入在时间、数量上是否相符。

2.1.2.3 死淘情况。经产母猪产仔时,仔猪死亡是经常发生的,死亡的原因较多,如窒息死亡、压挤死亡、木乃伊(腹中早期死亡)、发育不全等。检查仔猪死亡头数和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在记录备注栏记载死亡头数要与无害化处理记录时间、数量、原因相符。

2.1.3 保育猪生产记录

保育猪是由断乳仔猪转群到保育舍饲养阶段。生产记录中断乳仔猪调入保育阶段,在时间、数量上是否同日进行调出调入的,保育阶段仍有少量仔猪因饲养管理不善造成死亡,查看重点是死亡数量、死亡原因、死亡仔猪生前是否进行诊疗,有诊疗的需查看诊疗的兽药使用记录,死亡的猪要查看无害化处理记录,死亡原因一般情况下写具体的死亡原因,如病死要写出具体的疾病名称,机械死亡的也要写出具体原因,不能写死因不明。

保育阶段调出在备注栏中主要有三个去向,一是在保育猪中选留后备母猪(调出转后备母猪),二是转入育肥阶段(调出转育肥),三是出售。在生产记录“备注”栏凡是填写“出售”的,要查看乡镇畜牧兽医站产地检疫申报记录和产地检疫证明,在检疫证明上还要注意查看猪的去向(养殖场、村,要求有具体的场或户)。如已经开通产地检疫无纸化办公的,可在手机端动监e通App中查看相关记录信息。

2.1.4 育肥猪生产记录

育肥猪的来源有两种,一是自繁自养保育猪转入育肥阶段,二是外购仔猪进入育肥。自繁自养保育猪转育肥的查看重点是,保育与育肥在记录上,时间与数量是否相符。育肥猪育肥结束出栏,要查看养殖场是否向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产地检疫,查验乡镇畜牧兽医站报检记录和检疫证明。

2.1.5 种公猪生产记录

种公猪分成龄公猪和后备公猪,查看重点是种公猪数量、品种、种猪来源。种公猪有淘汰的要查看乡镇畜牧兽医站产地检疫报检记录和检疫证明。

外购短期育肥型:短期育肥多指专门从事育肥猪、育肥牛、商品肉鸡这类养殖户,主要以外购仔畜禽、架子牛为主,采用短期直线育肥方式进行饲养,达到出栏体重时及时出售。饲养方式比较简单,生产记录也比较简单。一是查看生产记录的时间、数量、品种是否与现场和养殖户反馈的一致;二是查看出栏出售是否与乡镇畜牧兽医站产地报检记录、检疫证明相符。

2.2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养殖场采购的饲料品种、数量是否满足养殖需求,记录中的饲料品种是否与现场查看饲料的品种、数量相同,查看养殖场采购饲料票据是否与记录相符。饲料添加剂包括人工合成的氨基酸(蛋氨酸、赖氨酸)、维生素添加剂、微量元素、骨粉、石粉等。药物添加剂使用记录应与饲料使用记录分开,不能写入饲料使用记录中。

2.3 兽药使用记录

兽药使用记录填写的兽药名称(主要成分名称,非商品名称)是否与实际相符,通过询问场主或驻场兽医,对现存兽药进行现场核实,两项内容不相符应及时按实际使用的兽药进行完善。目前,我国所生产的兽药实行GMP认证,有效期为5年,且兽药出厂都有兽药可追溯二维码,可利用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进行查询。禁止在实际生产使用含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原农业部193号公告)和《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原农业部公告第176号)中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名称,兽药使用记录中填使用违禁兽药。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要自觉遵守休药期规定,并在休药期栏中填写休药期,并与《部分兽药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原农业部公告2003年第278号)一致。

2.4 消毒记录

养殖场使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消毒药品,且连续使用不能超过7d,不同的消毒药品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和剂量。养殖场消毒记录是否及时跟上,使用的消毒药品是否与记录相符,记录内容是否规范。

2.5 免疫记录

免疫记录首页是该场的畜禽免疫程序,每个养殖场应有适用于本场的免疫程序,其后是免疫记录。一是核实养殖场各种疫苗来源、批号,如在乡镇畜牧兽医站领取疫苗的,要与站内疫苗发放领取台账相符。养殖场外购疫苗要查看相关票据(出库单、发票)。养殖场使用的疫苗主要有政府采购下发的强制免疫疫苗、计划免疫疫苗、养殖场自己采购政府规定免疫之外的疫苗;二是核实疫苗用量,首先统计免疫记录中各种疫苗的使用数量,再统计疫苗领取或购入的数量,两项比较,看疫苗领取或采购数量能否满足需求。如果免疫数量大(免疫记录的数据),疫苗使用数量不足,说明免疫记录填写数据不真实,需要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尤其是畜牧兽医站发放的疫苗是有阶段性的,一般春秋两季集中开展防疫,疫苗也是在此阶段从县里领取后,下发到各村和养殖场的。养殖场防疫是常年性的,阶段性领取疫苗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从外地采购疫苗来满足免疫需求。免疫记录中如果出现在畜牧兽医站领取疫苗数量,已经使用完后,还发生填写与畜牧兽医站下发的疫苗品种和批号,说明该记录不真实。在此阶段使用的疫苗应是养殖场自己采购的疫苗,免疫档案应当填写本场采购的疫苗;三是详细标明成龄畜禽、仔畜的不同用苗剂量(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详细填写);四是对不同饲养阶段的畜禽分别建立免疫记录,这样比较规范;五是对规模养殖场要求建立疫苗领取和外购台账。

2.6 诊疗记录

诊疗记录一般是对发病畜禽数量较少、有诊疗价值的诊疗记录,诊疗人员应是驻场兽医或其他诊疗人员(具有动物诊疗资质)。诊疗记录内容应真实、记录应规范。诊疗结果是指动物发病经诊疗后的转归如痊愈或死亡,诊疗结果不能填写疾病名称,诊疗记录中如有死亡的,要查看无害化处理记录对死亡畜禽处理情况。

2.7 防疫监测记录

防疫监测记录中抽样多数是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下达的抽样任务,样品经县级以上业务部门检测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正本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内保存,检测结果出来后由畜牧兽医站人员告知养殖场,并及时填写到监测记录中。

2.8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无害化处理记录中的畜禽死亡数量、时间、死亡原因要与生产记录、诊疗记录中死亡数量、时间、死亡原因相同,死亡处理方式要符合实际。根据新《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目前,部分县、市、区都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检查工作时要核对无害处理企业的记录和养殖场的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相符。目前,吉林省已经推出无纸化办公-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电子申报,可以通过手机端动监e通App及时查看相关处理信息。如个别养殖场具备自行处理的能力,一定要满足《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中的相关规定。

2.9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记录

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首次以单独立法的形式规范畜禽规模养殖防治工作,2023年实施的新《畜牧法》中,养殖档案的建设内容,增加了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更加明确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畜禽粪污主要包括畜禽固体粪便和畜禽养殖污水两部分,所以养殖场要根据养殖场全年的饲养量来确定粪便贮存设施和污水贮存设施的面积大小,参照《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7622-2011)和《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7624-2011),这两个标准中不仅提出了设计要求,也提出了不同动物种类产生粪便量和尿液量的标准,原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发布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实行)》中第六条规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场)应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固体粪便暂存池(场)的设计按照GB/T 27622执行。污水暂存池的设计按照GB/T 26624执行。进一步明确了规模养殖场要执行这两个标准。同时,第八条、第九条提供了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产生量的计算公式,使计算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更加快速、准确。

养殖场要留存好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和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建设的设计图纸、方案、购买材料(水泥、砖瓦、防渗漏设施等)的发票或收据等佐证材料,以便检查备用。监管人员查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路径、方法模式;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属地政府或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出具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验收报告》;固体粪便产生量和尿液产生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式,如自行还田的要标明配套消纳用地面积及种植作物品种,社会第三方委托处理机构、种植业大户(合作社)、棚膜经济种植户等签订的畜禽粪污委托处理协议、畜禽粪污销售或委托处理合同。养殖场应该将社会第三方委托处理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一并复印留存在养殖场内备查,自行还田或与种植业大户(合作社)、棚膜经济种植户合作的也要求提供所有土地面积以及种植品种证明材料,土地消纳面积必须大于原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中的标准,否则,土地面积将无法满足粪污的消纳。

2.10 销售记录表

销售是养殖企业生产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不仅能体现养殖生产中的效益如何,还能实现畜禽可追溯,销售日期要与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日期一致,如已经使用动监e通App报检的养殖场,可利用手机端动监e通App查看相关记录信息。最后用药物时间:该项要填写该批畜禽出栏前最后用药物的具体的日期,不是天数或随意填写,有的场这一点往往填写得非常随意,应是根据饲料、添加剂及药物使用记录的备注栏和兽药使用记录停止使用药物的具体日期或诊疗记录用药物的情况有根据的如实填写。

3 结语

养殖档案的建设是依法养殖的需要,也是养殖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养殖档案在生产中不论是纸质版的形式、还是电子化的形式建立,只要按要求认真规范填写,客观、真实地反映养殖场生产实际,可为养殖场经济效益分析的基础材料,为养殖场获得相关惠民政策等提供更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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