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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骗失能母亲转让房屋无效 老人财产权益不容侵犯

2024-03-3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银潮 2024年2期
关键词:过户民事行为刘某

【基本案情】85 岁的刘某与丈夫陈某育有一儿一女,陈某于1994 年去世。1996 年7 月,刘某购买了一套房改房。从2019 年7 月开始,刘某陆续到精神病专科就诊,2020 年10 月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此后刘某的病情逐渐加重。2021 年6 月27 日,女儿陈乙将刘某接到自己家中共同居住,29 日双方即到房管部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将刘某所有的房改房以200 元的价格(该款并未实际支付)出售给陈乙,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乙与刘某生活一段时间后,即将刘某送至托老所。2022 年7月,刘某从托老所走失,后被公安机关寻回。2022 年8月,儿子陈甲向法院申请认定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为监护人。诉讼中,经鉴定刘某患有痴呆症,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认定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陈甲为监护人。刘某认为其已患痴呆症多年,无民事行为能力,陈乙系采取欺骗手段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房屋产权仍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2020 年10 月刘某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房屋过户时刘某已有十余次的精神病专科就诊史,结合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刘某在房屋过户时其认知、辨别能力受限,处置房屋已超出其辨识能力,应认定为无效。遂判决: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房屋产权仍归刘某所有。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的财产,在此情形下,子女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的案件中,应当充分查明老年人的真实意愿,秉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判决有助于摒弃“强行啃老”的价值取向,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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