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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单位遭遇数次工伤,待遇能否累加计付

2024-03-24颜东岳

新农村(浙江) 2024年3期
关键词:补助金津贴工伤保险

编辑同志:

我在同一家公司曾遭遇三次工伤,先后被鉴定为10 级、9级、5级伤残。请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能否累加计算?

读者:赖秀秀

赖秀秀读者:

你的工伤待遇不能累加计算。

就职工再次工伤的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45 条已作出原则性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则规定得更为具体:“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36、第37 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工伤保险条例》第36 条、第37 条分别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即鉴于你第三次工伤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你可以获取按五级伤残计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应扣除此前已按其他伤残等级计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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