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统领“四治融合”:系统机制、多维张力与优化向度
2024-03-20胡占光吴业苗
胡占光 吴业苗
关键词:党建统领 “四治融合” 乡村治理体系 系统论
一、问题的提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既充满活力又稳定有序”。①当下,数字赋能已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策略与重构路向,这一动因促使各地不断创新治理方式,将“智治”嵌入乡村治理体系中,推动党建统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实践向党建统领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迭代跃迁。2021年2月《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健全党建统领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2021年11月30日浙江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报告指出,大力推进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的“四治融合”。至此,自党的十九大报告将浙江桐乡“三治融合”模式上升为国家治理重要策略以来,在地方文件中正式提出党建统领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以下简称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这映射出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新动向。
事实上,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数字乡村战略,浙江、广东、河南、江苏、四川、山东、湖北等地已经积极探索将“智治”嵌入乡村治理体系中,打造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然而,从实践层面看,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的构建,由于党建统领与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各实践主体间存在着“隐性张力”,体系内部各要素统筹联结机制不健全,要素间无法有效互嵌融合,呈现出一种“模糊性整体”的状态,而现实情境下又缺失对“体系”系统建构和整体诠释的内生动力,使得乡村治理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治理绩效未达到“1+1>2”的叠加组合效应。
面对以上政策与实践的矛盾,国内学者往往基于整体性治理、协同治理、合作治理、共同體等理论视角开展研究,主要形成了两条研究路向。一是立足宏观审视逻辑,注重党建统领“四治融合”模式的整体性机制研究。张文显、何显明强调“系统性、整体性的解决方案”;①郁建兴认为“不能搞还原论,而是坚持整体论”,②“建构总体性治理的制度体系”;③姜晓萍等提出通过机制创新来实现“三治”要素间融汇共生与嵌入互补。④基于此思路,部分学者提出整合政府部门职能的观点,如郁建兴、丁文、唐皇凤、毛佩瑾等建议设立专门常设机构或领导统筹小组,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特别是数字化改革的推进,一些学者付诸技术赋能,张文显、王冠群等认为将“智治”融人乡村治理中,突破条块分割的体制束缚,实现治理方式高效协同。⑥二是着眼于微观主体角度,强调消解党建统领“四治”体系内在张力关键在于乡村多元治理主体的耦合。徐勇、李玲玲等强调乡村共同体重要性;⑦黄嫣等提出建立多元协同治理机制;⑧何阳关注多元主体互动成效。⑨一些学者基于当下乡村治理实践,认为基层党建是融合乡村多元主体的核心所在,如张明皓等提出党建引领乡村治理的统筹调控机制,⑩林星等提出党建引领乡村共治平台的合作治理模式。
综上所述,学界对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优化路径研究较为丰富,为本文进一步探索奠定了学术基础,但相关研究还有待深入:一是在研究进路上,面对实践与理论的矛盾,虽然学者们提出“整体主义和多元主体”立场,但所提策略不够深入具体,只是从应然层面作出有限“修补”,对乡村治理体系的现象解释和逻辑建构存在一定自闭性,较少将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作为一个系统,从实然层面设置“系统方案”。二是在研究视角上,多数学者从政治学、社会学等角度探讨其完善进路,还未有从系统论视角,将乡村治理体系作为一个独立议题,进行多层次、多维度的整体研究。事实上,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是“系统、要素、环境、结构、功能的重新生成,是一种深度融合和整体推进,深刻地体现出系统性和总体性特征”,①但目前对乡村治理体系系统性问题的研究不足,未能深入探讨系统如何重塑乡村治理体系,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面临着何种系统性困境,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如何系统性优化等问题。鉴于以上问题,本研究基于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困囿,从系统论视角出发,尝试构建系统论分析框架,阐释乡村治理体系的要素、结构和功能等系统变量,并提出具体再构策略,以期为重塑和反思中国乡村治理体系提供参考视角。
一、党建统领“四治融合”的系统机制
1.理论依据:一般系统论
20世纪30年代,美籍奥地利生物学家、哲学家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提出一般系统论原理(general system theory),奠定了系统研究范式的理论基础。贝塔朗菲认为,“系统可以定义为相互作用着的若干要素的复合体”,②“处于一定相互联系中的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要素的总体”,③具体来说,系统至少有三层内涵:一,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联结形成具有一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包括了要素、结构、功能等基本属性;二,系统以整体的方式与外部环境进行物质交换和信息互动,推动系统动态变化和持续发展;三,系统、要素与环境三者相互作用,使系统呈现出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动态性等基本特征。
20世纪40年代,系统论研究范式开始进入社会科学领域,与信息论(Shannon,1948)、控制论(Wiener,1948)一并组成的“老三论”确立了系统科学的理论基石。在此基础上,学界逐渐发展出耗散结构理论(Prigogine,1969)、协同学理论(Haken,1977)、突变论(Thom,1972)等,标志着系统科学理论与体系日益完善成熟。之后,钱学森、乌杰、魏宏森、曾国屏明确将系统科学作为一门学科部门,提出该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发展规律。④至此,发轫于自然科学领域的系统论,为解决包括社会科学在内的各种复杂学科、复杂问题提供了整体性、专业性研究思路。
作为一种理论,一般系统理论有着强烈的价值关切和现实追求,以更加包容、灵活的理念诠释现实政治社会生活,为复杂多变的政治社会实践提供有效分析框架。目前,国内学界对系统理论应用主要集中在高等教育、哲学研究、企业经济、行业审计等领域,其研究方法是将研究对象作为一个系统,分析系统各要素(子系统)、结构、功能、环境等基本属性,研究系统、要素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规律,从而实现对研究对象整体性认识和系统性把握的目的。但从现有文献看,将系统论应用到乡村治理领域却相对滞后,以系统论视角深入探究乡村治理体系的系统机制,对于优化乡村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一般系统论引入乡村治理场域正是对现实与理论的回应。其一,系统论贴合了乡村治理的现实状况。乡村治理体系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存在着一般系统共有的特征和属性,以系统理论和系统思维考察其运行机制,更加贴合乡村社会的实际情况,有助于解决乡村治理碎片化等问题。其二,系统论契合乡村治理的理论需求。系统论有效回应学界对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理论解释力不足的问题,克服宏观视角“重整体、轻要素”和微观视角“重要素、轻整体”的局限性,以系统、要素及环境互动的中观视角,将宏大国家叙事和微观乡村叙事相连接,构建符合乡村治理现实需求的分析框架和解释进路。
2.理论分析:乡村治理体系的系统构成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是个庞大系统,其系统构成不仅包含党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不同要素(子系统),而且还蕴含着结构、功能、环境互构的系统机制,维系着乡村治理体系的整体运行(见图1)。
(1)要素(子系统)。要素是构成系统的核心因素。在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系统中,党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是大系统的要素,又是大系统中的子系统。“一个系统之所以能称为系统,同时也是相对于其组成要素而言的。组成系统的要素自身也是小小的系统,同时系统自身又是构成更大整体的要素。”①要素(子系统)这种相对角色和地位,一方面突显乡村治理体系要素(子系统)一定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体现了乡村治理体系的整体性。
(2)结构(联结)。结构是要素与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关系的总和,②换言之,“系统的内部结构取决于系统内部的要素”。③由于“乡村社会结构中权力和资源在分布上是一种非均衡状态”,④乡村治理系统的要素地位并非等同,党建属于核心要素,“四治”则属于非核心要素,这两类要素通过特殊联结构成了特殊结构。其中,“联结”作用至关重要,正是系统内诸要素间发生联系和耦合,才形成了系统内部结构的相对稳定性、有序性等层次特征。
(3)功能(目标)。“系统结构决定系统功能”,⑤只有科学、合理的结构才能够有效增强系统整体功能,促进事物发展。因此,优化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结构,有利于乡村治理体系功能的发挥与完善。同时,“系统的目标与功能是统一的”。⑥系统功能通过系统与环境的“互输”关系体现出来,而目标则是对功能输出是否符合整体系统目的或是否有助于实现系统目的进行判断。可见,乡村治理体系功能是结构的外在形式,又会受外部环境牵制而不断发生流变,从而影响治理目标和效果。
(4)外部环境。系统与环境是相对的,是系统必不可少的因素。系统与环境之间通过物质信息输入或输出,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推动整个系统运动、变化和发展。①从历史维度看,我国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历程正是与乡村社会环境不断良性互动与协同的过程。当下,进一步优化乡村治理体系正是适应新时代乡村发展,从外部环境中吸纳“智治”这种有益要素,推动“三治融合”向“四治融合”跃迁升级,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开放创新和动态优化。
由此可见,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的系统机制与运行逻辑为:乡村治理体系的要素(子系统)之间相互联结形成一定结构,呈现出特定形态与功能,并与乡村社会环境发生物质、信息等交换,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发展与演进,从而推动乡村治理达到最优状态。
三、党建统领“四治融合”的多維张力
运用系统论原理和方法,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等作为研究变量,系统考察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的整体演进样态,研究发现其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动态性的系统特征。这些特征表征了乡村治理体系的运行机理与演进态势,以此来审视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更有助于全面“扫描”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现实情形和问题。
1.整体性考察:亟须消解治理体系碎片化问题
整体性是系统最显著、最基础的特征。系统的性质和功能不是要素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和堆积,而是整体全新性质和功能的“涌现”,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整体具有部分以及部分的总和所不具有的整体特性,这种整体特性在系统的部分相互作用过程中从无到有生成”。②系统整体涌现性理论指出,涌现性是指“复合体的特征与其要素相比似乎是‘新加的或‘突现的”。③概而言之,涌现性是要素间作用和互动,使整体产生了“新质”,形成了更高层级的系统特征,从而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状态。以此思维来考察乡村治理体系,可发现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各要素间融合度不足,还存在碎片化问题,未达到整体“涌现”效果。
(1)核心要素黏合力弱化。党建是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要素,实践中落实到具体部门,一般由地方政法委作为牵头单位,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手段或行政手段,建立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来影响具体实施策略。行政主导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是让领导统筹机制得以贯彻彰显,快速产生治理效能和工作绩效,但具体操作中忽视了农村社会内生动力的发育成长,大大降低了村民参与和反馈的积极性,以村民为根本落实主体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则失去依附根基,导致党建统领与“四治”黏合弱化。加之,为了保障乡村治理政策目标实现,领导机构往往通过设定考核标准,督促基层按照既定政策设计完成指标任务,挤压了村民自主性、参与性空间,出现“上头热、下头冷”的僵局。这种治理行政化与村民弱反馈性日益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的离散状态。
(2)“四治”要素间联结断续。在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中,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的功能定位不同,各有其特定边界和领域,各由不同部门管理。自治通常由组织部门或民政部门主管,法治往往由司法部门主抓,德治归口宣传和教育部门负责,智治是由网信办、农业农村局等多个部门统筹,“四治”各行其是,自成体系,呈现出碎片化特征,进而影响乡村治理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从组织管理角度讲,“治理体系的多元性意味着乡村治理的‘碎片化与分散性”,①即使“四治”都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由于“四治”间缺乏必要沟通协调机制,短期内也难以消解条块分割现状。总之,当前乡村治理系统各要素间一定程度上存在联结不足,尚未形成整体效应的“新质”,难以实现系统功能协同效应。
2.层次性诊断:有待破解治理结构张力性困境
系统的层级性主要阐释了系统各要素及其结合方式所形成的内部结构或主体,“一切系统内部普遍具有从‘大到‘小、从包含到被包含的等级秩序性”。②这种等级秩序性主要表现为“层级排布和构序层次”③的有序性,“有质差异的系统等级”④的差异性及“多部分组成稳定结构”⑤的稳定性。从系统层次性原理解析乡村治理体系,其层级结构仍然面临等级秩序性不足的障碍。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包含三个层次结构:宏观层次上的党建与乡村治理总体结构;中观层次上党建统领“四治”的“合领域”结构;微观层次上党建对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各“分领域”结构。
(1)宏观结构存在离散趋势。“党建和乡村治理的关系呈现为主辅协作的结构”。⑥在当下乡村治理场域,一方面,横向维度上“块块壁垒”驱使党建封闭化,基层党组织囿于传统组织体制,难以有效横向沟通交流,往往滋生“就党建论党建”的形式化和内卷化问题,限制了党建对乡村社会的引领力和组织力;另一方面,纵向维度上“空转悬浮”驱使党建悬浮化,基层党组织下沉渗透和资源投放不足,基层群众对党组织的感知和反馈较弱,使其在乡村治理中领导轴心地位无法彰显。这说明党建未能充分对乡村治理进行结构性整合,呈现出其主辅结构不稳定性和相互离散状态。
(2)中观结构呈现无序状态。党建对“四治”整合调控能力,影响党建统领“四治”结构的有序性。事实上,“四治”要素间并非协同自洽,彼此存在内在紧张关系,甚至相互扦格,但基层党建未能从职能重塑、权责关系等根本上统合“四治”的内在关系,难以有效调处“四治”间的矛盾,致使乡村治理体系整体协同功能发挥不顺。特别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缺乏党建统领“四治”的有效载体、融合平台和衔接机制,导致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呈现“无序”状态。
(3)微观结构出现选择差异。基层党建受制于人力和资源局限,往往持有一种“实用主义”原则,更倾向于对“四治”采取选择性行动和差异性策略。主要表现在:基层党建对乡村自治事务的全面介入,压制乡村自治组织发展空间;对乡村法治资源的选择适用,导致法治资源输出效能较低;对乡村德治力量的相对忽视,难以援引和激发德治实际效应;⑦对乡村智治建设的间接排斥,易于陷入数字形式主义窠臼。基层党建对“四治”“分领域”的差异性统领,更倾向把注意力投向容易产出“显性业绩”的地方,造成乡村治理面临着结构失调的局面。
3.开放性分析:尚需应对治理主体参与性障碍
系统开放性是指“系统具有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性质和功能”。⑧根据系统论开放性原理,系统都不是封闭的,它将外部环境有利要素吸收(输入),并通过转化环节推动系统功能(输出)改进升级,同时吸纳参与主体的信息反馈,进一步实现系统整体优化。“系统向环境开放是系统得以向上发展的前提,也是系统得以稳定存在的条件。”①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是由多种要素相互交织形成的开放的、多层的、共同演进的复杂网络结构。但是当下乡村外来资源大量渗入,利益结构日渐复杂,新型乡村主体难以融人乡村治理体系内,造成了主体参与性障碍,这对乡村治理体系的开放性提出了新挑战。
(1)外部主体融入不足。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社会日益开放,外部各类资源加速向乡村输入,大量外部利益主体涌人鄉村社会网络和利益结构之中,然而乡村治理仍然是以“户籍村民”为主要治理主体的单一模式,导致外部利益相关主体难以有效参与乡村治理事务,这种情景不能回应乡村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结构复杂化的客观要求,更不能适应乡村振兴需要外部资源输入的现实诉求。当前,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亟须适应乡村社会发展趋势,赋予非户籍外部利益主体相应参与权,提升乡村治理体系的活力。
(2)决策机制相对封闭。在乡村治理场域,面对乡村日益复杂的利益结构,乡村治理决策机制还存在封闭性。乡村治理事务决策规则是建立在户籍为基础的政治权利分配制度上,从根本上排斥外部利益相关主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乡村治理开放创新。正是缺乏多元利益主体参与乡村决策的制度化渠道、程序及实质内容,导致基于利益的乡村治理体系还未建立,一定程度上出现党建对多元利益主体目标凝聚力下降,乡村自治因精英群体吸纳不足而出现活力不彰等问题,从而影响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的整体开放性。
(3)信息反馈机制缺乏。事实上,乡村主体参与乡村治理载体缺失,阻碍了乡村治理体系反馈调适机制建构,进一步减弱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功能。尤其是多元利益相关主体难以通过有效沟通桥梁,将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及建议精准地反馈到有关治理部门,导致治理事务中的盲点、堵点无法及时解决,可能形成社会潜在风险。加之,没有专门监督机制保障乡村主体反馈的意见,弱化了乡村主体对乡村治理事务监督的积极性,使得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建设趋于僵化、内卷。
4.动态性审视:仍待防止治理模式僵硬化趋向
系统的动态性是指系统与环境相互关系中表现出运动、变化和发展性质和趋势。系统不是僵化静止的,系统及其内部要素(子系统)随着外部环境变化而不断演化,系统的要素、结构及功能也随之适应性调整,并展现出继承与开拓的高度统一。伴随着新时代乡村社会环境变化,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以及子系统虽然不断演进,但是受到各地不同条件制约,该体系在实践中出现了驱动机制错位化、扩散模式僵硬化等问题。
(1)驱动机制错位化。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运行的关键在于扩大社会力量的有序参与,“让社会力量在社会活动空间中成长”。②從实际情况看,各地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基层党委和政府、基层群众性组织等主体处于强势角色,没有向社会领域足够“赋权”,往往在治理事务上越俎代庖,造成党委政府与社会力量处于失衡状态。出现以上问题归根到底是驱动机制错位化,更多是以地方政府作为“第一驱动力”,然而“四治融合”体系建设的初衷是“让基层政府作为‘后台……通过‘还权给‘前台的民众,让民众走向社会治理的‘一线,打开社会治理的‘源头活水”,③这种“错位”恰恰阻碍了乡村治理体系的发展。
(2)治理要素工具化。目前,部分地区在推广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中,缺少以系统性思维对治理要素进行渐进调适,一味强调各要素的“工具意义”,从而忽略了要素融合的“价值意义”。具体来说,部分地区把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内在要素简单相加或组合,忽视了各要素在不同实践场域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更多的是把乡村治理体系作为一个“治理工具箱”,①从中取出不同的要素加以升级利用,而非根据地区差异把各要素进行有机融合,创制出结构升级、功能更优的治理体系。治理要素工具化使得乡村治理易于陷入机械化、命令化、功利化的技术性陷阱,压缩了乡村治理体系改进和创新的空间,进一步限制系统整体可持续性发展。
(3)扩散模式趋同化。在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推广中,部分地区往往没有按照自身需求和现实条件,而是照搬其他地区成熟的操作模式和实践载体,出现日趋同质化的现象。样板经验和典型案例虽然能为该体系的扩散提供具体路径,但每一个典型范例背后都有独特的生成背景和限定的实践场域,有着一套自成体系的运作逻辑和技术路线,如果一味趋同借鉴而脱嵌于本区域实际情形,片面追求“形似”而未实现“神似”,则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窘境。扩散模式的趋同化造成乡村治理体系简单重复运行,未与外部环境发生实质性的作用,不能够实现系统结构与功能的演化。
四、党建统领“四治融合”的优化向度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省、市、县级党委组建社会工作部门,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因此,应以此为契机主动运用系统思维和系统方法,推动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建设,着力弥补该体系的碎片化倾向、结构性张力、参与性障碍等现实缺憾,进而为乡村治理体系整体性构建和系统性优化提供支撑。
1.价值引领:以系统思维提升乡村治理体系整体协调效应
乡村治理体系作为整体系统,其关键点、落脚点在于“融合”上,必须运用系统性、整体性理念对乡村治理理念、治理方式进行机制重塑,如此才能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变革。
(1)形成系统性治理理念。以系统思维重塑乡村治理体系,需突破各要素“简单叠加而未实质融合”的路径依赖,从要素工具导向回归到要素融合的价值导向,推动治理实践从碎片化向整体性转变。根据系统理论,从事物发展过程看,一系统之所以能实现系统发展,核心在于保持一种整体的规定性。②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应从系统性角度明确党建、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基本要素(子系统)的内在关系及功能定位,并设置一体化、科学化的目标导向和价值导向,建立机制衔接、载体兼容、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要素融合机制,补足党建与“四治”在系统目标、协同规则及实质内容上的“制度缺口”,推动系统要素功能耦合。整体上讲,以系统理念为指向,要求发挥乡村治理体系整体统筹作用,推进各要素协同、耦合与联动,进而消除要素间对立性因素及独立化倾向,增强系统的统一性、导向性和实效性。
(2)形成系统性治理方式。具体实践中,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限于条块分割的体制束缚,难以发挥系统效应。将系统理念落实到具体策略上,部分学者提出“坚持整体论,通盘设计,统筹兼顾,将‘三治工作融合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③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大背景下,未来可以将新组建的地方党委社会工作部作为牵头部门,下设专门领导协调的实体机构,对“四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进行“人、财、物、事”系统统筹和管理,解决乡村治理体系碎片化问题。尤其是当前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未来新组建的地方党委社会工作部可以依托数字化基层治理平台,搭建乡村治理“虚拟机构”,打造“线下机构+线上机构”结合模式,统合农业、民政、法制、宣传等部门下沉到基层碎片化的职能,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组织重构、职能重组、流程再造,进而提升乡村治理体系综合效能。
2.政策供给:以顶层设计塑造乡村治理体系结构层级
科学合理的系统结构是乡村治理体系功能发挥的关键,这就需要从顶层设计上优化系统整体结构,形成功能互补、衔接流畅、运行协调的多层级的要素布局体系。
(1)完善党建与乡村治理互构联结机制。完善党建与乡村治理主辅协作结构需在政策设计上克服党建“在场”却滋生形式化、悬浮化及脱域化的治理困境。一方面,基层党建应将乡村治理实效作为实质性目标。基层党组织要打破党建自身建设壁垒,从“形式化党建”“内卷化党建”中解脱出来,将基层群众满意度和乡村事务管理质量作为实质内容与标准指向,重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的引领力。另一方面,应积极探索党建嵌入乡村治理的组织路径。基层党建应确立治理导向的组织目标,通过区域化党建、党员联户等机制,建立资源整合、治理统筹的组织动员路径,将党建的基本理念转化为动员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具体策略,进而打通基层党建与乡村治理的结构性障碍。
(2)构建党建对“四治”的整体统合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①在乡村治理场域中,基层党建的统合功能主要表现在组织塑造能力方面。基层党建以组织力重塑“四治融合”体系,需加强对“四治”领域的组织体系有效覆盖,通过设计党建与“四治”相互衔接的组织载体,形成上下贯通、要素联通的合力体系,促进“四治”在基层党组织统领下发挥最大聚合功能。尤其是立足基层党组织的核心地位,基层党建应积极制定“四治”协商式运行规则和纠偏式内控制度,全面综合调处“四治”的内在紧张关系,同时规范乡村治理体系各要素自身运行,防止出现党建与“四治”割裂的异常状态,以维系乡村治理结构的有序性。
(3)强化党建对“四治”分领域引领机制。党建对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各分领域引领,应克服“功利主义”倾向,避免出现“重显性业绩,轻隐性价值”的结構失衡。因此,基于乡村社会环境,基层党建应系统研判“四治”发展现状与形势,科学制定出党建对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分层次的引领路径,通过确立任务责任清单的方式,把党建的统领优势全面贯通于乡村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建设的关键程序和重要环节中。但需处理好基层党建与乡村自治关系,着力廓清两者合理边界,明确权责关系,既要彰显党建对“四治”的引领力,又要在乡村自治中提升法治、德治与智治的活力。
3.主体支撑:以多元耦合增强乡村治理体系开放力度
乡村治理体系开放发展离不开乡村各类主体的支撑。在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下,乡村通过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重塑乡村主体参与渠道和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域外”“域内”多元主体耦合,能够促进乡村治理体系与外部环境良性互动。
(1)完善多主体参与制度化渠道。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②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要“创新一整套让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的体制机制”,③“核心难点就是主体之间、规范之间的协调问题”。④因此,乡村社会要建立多主体参与的制度化渠道,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多元主体参与的途径、基本内容和程序,推进多元主体参与乡村社会公共事务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尤其是要让外部利益主体,如外部企业、新乡贤、乡村创客等也有均等机会参与乡村治理,但要在共识目标下处理好乡村内外主体间的利益张力。同时,要打造政府与多元主体间的沟通协调平台,完善协商民主和利益表达机制,扩大多元主体民主参与范围,以对话形式和协商程序达成共识或消解分歧,形成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协同规范的开放格局。
(2)健全一体化的利益联结机制。当前,乡村产业发展已催生出以利益为核心的乡村治理场域,加速了依靠利益联结机制为纽带的共同体构建进程。基层政府应加强经济发展和乡村治理的有效衔接,通过推广村企合作、“强村公司”等模式,建立多元主体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吸纳乡村外部利益主体,不断与乡村外界环境发生交互,引入人才、资金、管理、技术等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和农户收益,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提供动力支持。多元利益联结机制易于形成聚合度高的乡村利益共同体,改变以往乡村主体松散的组织状态,并基于乡村共同发展目标任务,塑造多边多元乡村决策模式,促进乡村治理更加科学高效。
(3)培育包容性的公共精神。总体上讲,乡村振兴下乡村发展主导了乡村治理的实践逻辑,使得外部利益主体加速下沉至乡村,对乡村秩序再生产提出新要求.而乡村内部缺少内生塑造机制,这为再塑乡村公共精神提供了合理的现实契机。振兴的乡村必然是开放的乡村,这需要乡村治理主体积极吸纳和激活外部社会资源,完成以利益共同体为核心的社会整合和集体行动,推动多方主体保持理性规则约束,对乡村治理事务展开深度协商,从而重塑乡村公共规则。因此,基于乡村持续发展的前提,乡村社会应在民主治理框架下完善多主体利益分配结构与制度,以包容性发展理念和契约精神培育乡村主体的公共精神和公共责任,维持乡村治理体系更新发展。
4.评估保障:以实质考核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动态升级
从系统持续发展看,实践评价和反馈指导是维持乡村治理体系动态发展的核心。在准确研判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扩散形势、问题及需求的基础上,实行有针对性的动态评估和系统评价,更有益于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升级。
(1)强化“有效治理”的目标。在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的实践运行中,应摈弃短期主义政绩观,坚持以有效性为评价导向,切实反馈乡村治理动态演进形势。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体现在“有序”与“活力”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这就要求在乡村治理工作评价中,既不能偏重于行政力量主导的“有序”,自我界定一套评价标准,仅仅以乡村治理模式产出效率作为考察指标,又不能忽略社会或群众的测评反馈,而出现治理模式实施与乡村社会需求不匹配现象,导致乡村自治活力不足问题。因此,应强化乡村治理“有序”与“活力”相统一的目标定位,以有效性重塑评价体系,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可持续扩散。
(2)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完善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要根据自身环境和需求,主动探索“四治”融合的有效载体,既不能随机组合及平均发力,也不能搞唯工具论、机械论,把“四治”推广的“典型模板”作为评价标准。因此,对乡村治理体系的优化升级,要根据不同乡村治理发展现状,坚持因地制宜地设计考核标准,做到“合而不同”。“合”则在基层党组织统领下将“四治”要素统一于党建工作中,使之“四治”实现系统性、整体性融合;“分”则根据不同乡村形态从“社会关联度和经济发展”①“传统农村与城市化农村”②等不同视角,明确“四治”组合方式和结构性配比,采取差异化考核手段。
(3)预留自主探索的空间。地方政府在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就乡村治理有效性而言,乡村治理模式持续创新动力来源于乡村社会活力。各地推进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在发挥政府引导性作用的同时,也要突显社会本位,在“规定动作”的基础上预留“自选动作”,使得乡村治理能够从政府主导向政社协同转变。具体来说,在治理评估方式和内容上,不能一味强调自上而下的“政绩设计”,而是要为基层预留自主探索的空间指标,将民意指标或群众满意度植入评价体系之中,让基层群众作为检视和评价主体之一,避免乡村治理体系运行中出现系统僵化、主体漂移、形式主义等一系列现实问题。
五、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对各领域发展的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②一般系统论这一体系化的科学理论,既能强调系统中核心要素(如基层党建)的核心地位和引领功能,又能体现系统整体的特征及属性,坚持以系统观念和系统思维分析和阐释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提供了更有效、灵活、专业的整体性研究思路。“系统论是我们认识事物的一种角度,为我们提供理解和认识事物的一把钥匙。”③因此,本文基于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困境,将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视为一个系统,从系统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等特性对其进行审视分析,并尝试探讨乡村治理逻辑和体系再构的系统进路。
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作为新时代乡村治理新型模式,其发展演进与完善优化,既需要经过实践场域的检视、实验及调适,又需要新的理论予以审视、诠释及再塑造,将系统论引入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研究,是对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建构的系统反思。按照系统理论要求,将乡村治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对象,考察乡村治理系统、要素、环境之间动态联系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更有利于反思变迁语境下的乡村治理进路。一方面,通过系统要素、结构及功能的分析,全面检视乡村治理体系发展进程的梗阻,能够有效捕捉现实问题和关键症结,这是对当下乡村社会治理现状的“全景扫描”。另一方面,在理论上阐释和优化乡村治理体系,尤其是对乡村治理体系的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动态性系统特征进行研究,突破了以往“宏观整体”和“微观主体”研究视角的局限,以系统思维将党建统领“四治融合”研究带入新的理论场域和空间。概言之,系统论视域下乡村治理体系内含的系统优势和实践表达,不仅能促进党建统领“四治融合”体系动态演进,而且可为更好地解释及完善中国语境下的乡村治理提供镜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