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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的会计核算分析

2024-03-20牟秀林

中国市场 2024年8期
关键词:电商企业电商平台数字经济

牟秀林

摘 要: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化的发展,像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迅速崛起,其在线上进行交易的方式与传统工商企业在收入会计核算方面具有较大的区别。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商企业会计收入核算,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对电商平台在会计核算方面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文章将通过对新会计收入准则下,对电商企业会计核算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强化电商企业提高收入会计核算水平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新会计收入准则;电商企业;会计核算;电商平台;数字经济

中图分类号:F724.6;F7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4)08-0137-04

DOI:10.13939/j.cnki.zgsc.2024.08.032

1 引言

2018年年初,财政部出台了新收入准则,准则的出台使我国各行业企业的报表体系更加完善,并促使着电商企业不断创新收入核算理念,将电商收入流程与新收入准则相结合,不断完善我国电商平台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确保电商平台企业可持续发展。

2 新会计准则在电商企业收入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内容

在电商企业中,其交易的对象不同,收入的划分也不同,主要分成传统商品的销售收入、服务类的销售收入以及交付信息类的服务收入。传统商品销售收入也因为其付款方式的不同分成了先付款后发货、先发货后付款以及第三方担保支付三种;电商平台出售的服务收入主要是指销售的无形商品所形成的收入,如电子图书、游戏币充值、游戏皮肤等。旧收入会计准则没有考虑电商平台销售收入的特殊性,会计信息也存在一定的差错。

新出台的收入会计准则在以下方面对旧收入准则予以了完善、强化。一是新收入准则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传统的收入准则中同时对产品销售、建造合同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这样使一些财务人员在判断会计政策选择时缺少了明确的指标。在新收入准则背景下,已经将销售产品收入或建造合同合并反映,新准则要求确认销售收入时,应严格按照传统收入确认的条件,这样的规定使电商平台企业财务人员有了明确的思路,避免了主观判断所带来的会计差错。二是在确认收入的标准方面。旧收入准则在确认标准中强调风险报酬的实际转移,这样将使电商平台企业财务人员在确认收入时作出一定的主观判断,而新收入准则将其收入确认的标准变为了企业履行合同,其主要是指客户已经取得了商品或者服务的控制权时进行收入确认,并明确确定了相应控制权时应该充分考虑的因素,让企业收入确认的过程更加科学和合理。三是收入的确认应建立在合同规范基础上。新准则强化了收入确认核算与收入合同之间的关系,只有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符合了准则确认收入条件时,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了客户之后,财务人员方可确认收入实现。同时,如果没有迹象表明合同需要修订或无法履行时,财务人员在认定收入确认时间时,应以合同签订日作为合同开始日,如果合同开始日尚没有达到收入准则确认条件的,财务人员还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判断与评估,当其满足了条件后才可以在会计核算中确认收入。如果通过判断发现合同不符合确认条件的,除非客户不会向企业索取商品对价,否则企业应将该合同确认为负债。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收入确认的条件。新收入会计准则将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与风险是否转移作为判断标准。企业确认收入时应以丧失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报酬作为判定标准,并且商品的销售收入可以准确计量,企业能够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并且与销售商品相关的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成本能够进行详细的计量。这些条件让电商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内容更加明确,从而减少了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工作复杂度。

3 当前电商企业促销方式的主要类别

由于电商平台企业在销售中的特殊情况,使电商企业财务人员在实施新收入准则时增加了一定的困难,特别是不同的促销方式所适用的收入确认准则与会计核算具有较大的区别。目前,电商平台在销售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三种促销方式。

第一,使用购货券促销。这种促销方式是指网上购买者在购买一定金额的线上商品后,电商为鼓励其下次继续选购,给予购买者打折券、抵扣券,当购买者再次购买指定商品时,可以享受券面规定的优惠。

第二,通过会员价促销。例如,京东电商每年向VIP会员收取100元的会员费用,优惠条件则是会员在购买京东平台商品时给予相应的优惠。

第三,通过其他好友帮忙“砍价”促销。例如,拼多多推出的当购买者选购某项产品后,允许购买者好友登录拼多多点击按钮帮助其“砍价”,以享受电商平台给予的价格抵扣优惠。

4 新收入会计准则对电商企业收入会计核算的影响

第一,在一般销售收入确认与核算方面。电商平台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模式与传统线下实体交易具有较大的区别,特别是电商平台在销售商品的时间要更加复杂多样,其销售时点、销售方式选择等都将对会计核算产生影响,使不同电商平台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缺少一定的可比性。新准则下,电商平台企业可以根据规定准确地判断商品是否将控制权、风险与报酬转移,进而准确对商品销售时间进行确定。同时,在以虚拟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确定时点过程中,企业并不能将其收入直接确认为收入,而是要先将其确定为负债,当买家开始使用了虚拟货币之后,再将其按照产品的使用期限以及服务的期限进行收入确认,减少因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而出现的差异。电商平台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是财务人员对销售合同进行识别,收入确认与核算应坚持以合同为基础,如果某几个销售合同具有相同的目的,则应将其進行适当的合并。二是对销售合同有关履约义务条款内容进行识别。履约的义务是指电商在合同中承担将某项商品转让给购买者的一种承诺。在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的确认需要考虑电商企业是否履约完毕,并同时考虑某个履约义务是必须在某个时间段履约,还是在某个时点履约。三是对销售交易价格的最终确认。交易价格主要是指电商平台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与购买者在合同中确定的商品转让价格。由于电商平台交易的特殊性,往往交易价格中会带有一定的融资成分,这时就需要电商平台财务人员将价格使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将摊销完的价格作为最终入账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如果某个销售合同中涉及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履约义务时,财务人员应将总价格在履约义务中使用科学的方法予以分摊;五是对收入时间段进行识别。收入的最终确认是以履约完成为标准,电商平台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应对履约时间进行区别、判断。例如,某项履约义务将在一个时间段完成,则财务人员还需要将收入在该时间段分别确认收入。

第二,在电商企业选择总额与净额法核算方面。销售收入的实现是确保企业经营利润的最直接手段,也是企业考核员工业绩的最主要内容。虽然新的会计准则对于销售收入的确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行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企业财务人员针对自身流程和销售模式进行合理选择。例如,电商平台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金额时会遇到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问题,通常情况下电商企业在交易或者服务的过程中要做出一系列的书面等形式上的声明,如果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多个供应商,其可以自由选择并签订合同,并将履行交易的首要义务人表明出来,这种主要是选择总额法进行收入确认。

第三,在销售退回销售方式收入核算方面。新会计准则下,如果电商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明确了销售退回的条款,如淘宝交易平台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财务人员应当在销售商品实现的七天后方可确认收入实现。再如,电商平台将商品控制权、风险与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给了购买者,并且获得了相应的对价,但财务人员应在确认收入时,将在未来销售中应退还给购买者的金额剔除。

5 实质分析及会计处理

以下内容将按照简化程序,除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外,假设电商平台在销售商品时已经收到货款,同时假设商品相关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此外,還假设电商平台通过淘宝、拼多多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电商收到购买者的货款先存入支付宝、拼多多,待买家签收后,再由“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拼多多”转入实体账户。

5.1 购物券促销方式的会计核算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电商平台给予买方一定金额的购物券,财务人员应对选择权是否属于向买方提供了重大权利进行识别。由于企业向买家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财务人员应将购物券确认为一项履约义务,还要将商品交易的价格分摊到该单项履约义务之中。因此,电商平台在交易时,收取的买家价款既包含了商品价格,还包括了一项未来购买商品享受优惠的权利。企业财务人员在确认销售收入金额时,应该将交易价格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优惠券享受的权利与实际售出商品之间分摊。由于优惠券未来将使买家在购买商品时抵扣较多的价格,形成了电商平台企业的一项重大权利及履约义务。因此,在优惠券促销方式下,电商平台企业财务人员应对优惠券实际使用率进行估算,将总价扣除优惠券价值后的金额入账确认收入,至于优惠券则应确认为电商平台企业的一项合同负债,直到优惠券到期或买家实际使用时才可结转确认收入。具体实例详见以下案例分析。

案例一:淘宝交易平台在“双11”活动期间,在网上发布优惠条件,买家在消费1000元以后,将获得一张9折优惠券,该优惠券可用于买家购买千元以下商品时使用,并规定优惠券的使用期限只有1个月。“双11”期间,共计销售商品收入为1000万元,买方假设收到优惠券10000张,测算的优惠券使用率达到9成,再假设“双12”期间,买方平均使用购物券消费金额为600元。淘宝电商平台财务人员应将此次活动实现的交易金额在销售商品与优惠券销售产品间进行科学的分摊。下次买方购物时的价格应为600元×90%×90%=486元,销售产品应分摊的价格为:1000÷(1000+486)×1000=672.94元。优惠券应分摊的价格则为:486÷(1000+486)×1000=327.05元。一是此项活动实现收入1000万元并发放10000张优惠券时的财务会计处理应为:借方计入“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1万元;贷方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672.94÷(1+13%)=595.52万元,“合同负债”289.44万元,“应交税费”115.04万元。二是假设优惠期1个月期限已过,电商平台实际收回了7000张优惠券,其他3000张优惠券到期无效,则电商平台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289.44万元,并转销“合同负债”。

5.2 会员价促销方式下的会计核算

新会计收入准则中,关于会员费的会计核算规定为,如果企业在电商平台向买家收取了无须退回的会员费,应将其计入交易的价格当中。财务人员应该对会员费是否与转让的商品相关来选择下一步会计具体核算的方式。一是会员费与转让商品相关。财务人员应在转让商品时,确认收入的金额应为分摊后的交易价格。二是如果与未来转让商品相关,承诺买家在未来可以优惠于非会员的价格购买商品,该项会员费应作为履约义务,根据履约义务完成的进度,按照一定比例确认收入。

同时,在2018年新修订的准则指南中也明确,买家支付的会员费可以在规定期间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或折扣购买服务或商品的,该项会员费应由电商平台在承诺的受益期内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综上所述,在新会计准则背景下,电商平台财务人员应将会员费收入作为“递延收益”予以核算,并在会员受益期内按照履约完成情况分批确认收入。同时,买家会员如果在受益期内购买商品时,就已经享受了会员抵扣优惠,则该权益形成了电商企业的一项现实负债或义务,企业将为其在日后损失一定的经济利益。由于财务人员可以基本确定买家可抵扣权益的金额,因此,财务人员应将其作为一项“预计负债”核算。同时,由于该项权益是为了调动买家消费所发生的,因此,该权益同时还应作为电商平台企业的“销售费用”进行核算,当买家实际享受权益时再冲减“预计负债”科目。具体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二:接上例,如果淘宝电商平台承诺买家支付100元即可办理一张VIP会员卡,该卡的优惠政策为在1年期间内,通过淘宝平台购货均享受9.5折优惠。根据大数据技术分析得知,办卡的买家一年在淘宝上的消费约为10000元。初步计算,该买家在办卡后一年期间可以享受的优惠为500元。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收到100个买家办理VIP会员费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10000元,贷方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同时,确认“销售费用”“预计负债”500元。如果某买家在取得会员资格的一个月内共计在网络平台消费了1400元,电商平台实际收到该买家1330元,财务人员应根据履约义务的比例确认收入,该比例的计算过程为1400/10000=0.14,电商平台应确认会员费收入为100元×0.14=14元。财务人员会计处理为:借记“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1330元、“预计负债”14元,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344元。此外,还要确认会员费收入14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并冲销“递延收益”。

5.3 砍价促销方式下的会计核算

电商平台财务人员在确定销售价格时,应充分考虑融资成本、客户对价等影响因素。财务人员应着重考虑一名老客户所推荐的新客户是否可以被认定为交易时非现金对价。同时,财务人员应从砍价业务的实质出发、分析,不仅要在经济利益方面予以考虑,还要在新客户所给企业带来的流量、关注度方面给予关注。这种方式使客户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商品,电商平台可以获得更多市场流量,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平台利用各客户之间形成的良性互动而获得利益。明确了其实质后,其不应属于客户支付的非现金对价,而应属于平台的宣传推广费用,在进行确认时计入企业的销售费用。具体会计处理结合实例分析如下。

案例三:某买家在拼多多平台准备购买一件为400元的商品,平台规定每一位用户邀请一名新用户登录后为其“砍价”、点赞,将会为该客户抵扣不同的商品价款。假如该买家一共邀请了20人登录并点赞,共计为该客户抵减了100元价款,拼多多电商平台实际收到商品款300元。财务人员应确认“其他货币资金—拼多多”300元,抵减的100元作为“销售费用”,确认“主营業务收入”400元。

6 新收入会计准则背景下电商企业强化提高收入会计核算水平的具体措施

6.1 强化对新收入会计准则的学习

首先,电商平台企业应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会计理论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专研收入准则规定与电商平台销售模式的特点,使收入会计处理符合准则与电商平台实际情况。

其次,电商平台财务人员应摒弃传统财务核算模式的束缚,将业财融合、预算管理、风险防范、报表分析、大数据应用等先进的模式引入会计核算之中,树立起管理会计核算理念。

再次,电商平台企业应为财务人员提供调研、考察、培训的机会,特别是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财经院校等专家,对财务人员就新会计准则应用等内容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电商平台财务人员理论水平。

最后,财务人员也要按照业财融合要求,深入了解电商平台业务流程、线上交易特点,为财务人员会计核算提供实践基础。

此外,电商平台应在内部开发ERP等信息化管理平台软件,将商品编号、出库、网银结算、仓储等内容与财务会计核算相结合,实现财务部门对业务数据、交易数据的共享与传递,提高电商平台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各部门也要积极为财务人员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宝贵的意见与建议,完善电商平台企业核算流程。

6.2 规范销售合同或网上订单管理

新收入准则背景下,财务人员应强调销售合同及订单的重要性,认真梳理网上签订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并将不同的合同按照一定的类别进行分类,特别是要关注合同履行义务的条款。

首先,财务人员应正确地界定合同履行义务,需要明确电商平台企业在合同中具体承担了多少履约义务,并将商品与服务承诺进行有效的区分。

其次,在单个销售合同或订单中,如果没有对履约义务中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明确规定,财务人员不应在履行义务中将电商平台承担的活动包括在内,以保证电商平台企业收入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最后,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以销售合同或订单作为核算依据,并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真分析合同签订的目标。

6.3 确保会计信息化系统平台的稳定和高效

电商平台企业会计信息化平台的稳定,是确保电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电商企业应强化会计信息化建设。

首先,电商平台企业在开展信息化平台软件前,应征求财务人员、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对信息化平台相关模块的诉求与建议,并根据外界影响、新准则变化等内容,对原有信息化系统进行完善、调整,使会计信息化系统适应电商平台企业实际情况。

其次,电商企业还要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稳定性,让其能够为会计核算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基础,从而提高电商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和能力,同时也提高电商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促进电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7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企业在不断壮大、规范管理的同时,也在会计核算中面临着一定的问题,需要电商平台企业严格按照新收入会计准则对原有会计核算进行规范。同时,电商平台企业应重视会计核算工作,并通过财务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规范销售合同管理等措施,使电商平台企业会计核算符合准则规定,保证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电商企业还要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稳定性,让其能够为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提供一定稳定的基础,不断增强电商企业的会计核算能力和水平,以此促进我国电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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