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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效应

2024-03-14刘源张勇

中国商论 2024年5期
关键词:引力模型

刘源 张勇

摘 要:本文从服务贸易视角探讨RTA数字贸易规则带来的影响,探讨其对商业服务出口与政府服务出口的影响有何区别。基于TAPED数据库与BaTIS数据库,文章选取2011—2019年签订数字贸易协定国家的双边服务贸易额为样本,在测定协定中数字规则条款深度的基础上,实证考察了其对商业服务出口与政府服务出口的影响。结果表明:RTA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正向促进了商业服务出口,且结果稳健,对政府服务出口的影响并不显著;负向限制的数字限制壁垒对商业服务出口与政府服务出口均有影响,对政府服务出口的负向影响更大。根据收入与贸易规则模板划分国家面板发现,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高收入与低收入国家间的相互出口影响显著,且对美式模板的影响相较欧式模板与中式模板更为显著,分样本讨论其影响途径在各国推进双边贸易协定签订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数字贸易规则;服务出口;双边贸易协定;引力模型;数字限制壁垒

本文索引:刘源,张勇.<变量 2>[J].中国商论,2024(05):-064.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4)03(a)--06

1 引言

随着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扩张,政策因素在数字贸易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国内政策方面,各国充分认识到数字技术带动经济增长的潜力,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发展数字经济的相关战略。虽然很少有针对数字贸易的战略发布,但几乎所有已公布的数字战略都侧重数字技术在改造和发展传统贸易方面的关键作用。对外政策方面,国际组织与区域间在寻求数字规则与治理的政策标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建构主要集中在两个重要的框架体系下展开。首先,由世界贸易组织(WTO)主导的多边贸易框架,通过多边协商和协定,力图为数字贸易提供全球性的规则和标准。其次,双边贸易框架以自由贸易协定(FTAs)和区域贸易协定(RTAs)为主要形式,成为另一个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范化的重要力量。多边贸易框架下各成员国核心利益诉求差异较大,相比之下,在区域与双边数字贸易规则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数字贸易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导和框架。各国通过制定多边贸易政策,有针对性地解决贸易困境。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最新统计数据,全球数字贸易出口额在过去15年取得了显著增长,从2005年的1.21万亿美元飙升至2020年的3.17萬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达到令人瞩目的6.7%,不断推动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张。除隶属服务贸易的数字贸易本身外,与传统货物贸易相关的物流、无纸化交易、电子信息传输等都作为数字贸易规则的重点内容。2022年5月,由浙江省国际数字贸易协会承办的数字贸易规则标准高峰论坛聚焦DEPA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等数字贸易前沿主题,期间智利外交部顾问曾表示,希望通过相关数字贸易标准合作框架,使得数字技术赋能智利国内中小公司与女性企业的发展及产品出口。双边与三边等小区域范围数字贸易规则协定能够针对各国贸易需求,制定关联性强的政策与标准。本文将研究视角放在数字贸易协定中的双边贸易协定深度上,探究数字贸易规则对商业服务出口与政府服务出口之间影响的区别,通过梳理对两者不同的影响路径来总结政策影响模式的不同。

研究的焦点涵盖两个方面:一方面,关注RTA数字贸易规则的研究。在这一部分中,重点放在对贸易效应的深入研究上,特别是分析RTA生效对成员方之间贸易创造效应的影响。研究中,周念利和陈寰琦(2020)[1]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服务贸易数据,利用引力模型对美国RTA数字贸易规则的贸易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结果表明,该数字贸易规则对双边数字贸易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且对不同服务业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异质性。在彭羽等(2021)[2]的研究中,研究团队基于RTA数字贸易规则属性进行实证研究,构建了反映RTA深度的条款异质性指数。在刘斌等(2021)[3]的研究中,研究团队采用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WIOD)的数据,利用贸易引力模型,深入分析了数字贸易RTA规则的监管一体化对数字贸易的影响。研究发现,RTA的监管整合发挥了积极作用,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加了双边网络效应、缩短了制度距离。另一方面,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马述忠等(2021)[4]详细观察和总结了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实践过程,认为我国数字服务贸易以网络为核心载体,通过正确利用通信技术,可以更好地整合产品和交流信息,使效果最大化。

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的边际贡献是:一是基于商业服务出口与政府服务出口的新视角,深入探讨数字贸易规则对两者影响的区别,弥补了现有文献中仅关注商业服务出口及分行业商业服务贸易等,缺失了政府视角的不足。二是进一步探讨了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出口的异质性影响,从不同收入国家视角与不同模板国家视角分析了数字贸易规则带来的不同影响,结合当前贸易格局,针对性地提出各个不同类型国家如何更好地开展数字服务贸易的政策建议。

2 研究假说

TAPED数据库在研究中对双边数字贸易规则进行了细致分类,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条款、数据流动条款、服务章节中的数据条款及数字知识产权条款、特殊规定条款、大数据相关的货物贸易规则条款和一般例外条款7个类别,大多数章节与其中的条款均与服务贸易相关,从三种途径影响服务贸易,即数据流动、贸易促进与隐私保护。数字经济时代,贸易和生产过程严重依赖跨境数据传输,因此数据成为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5]。贸易促进条例主要是一套旨在鼓励数字贸易便利化发展的综合性环境法规,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创造有利的条件,以推动跨境数字贸易的便捷进行。在数字服务出口方面,数据保护条款具有“双刃剑”的效果。具体来说,数据保护水平过低会导致数字企业和消费者失去信任,对数字服务出口产生负面影响,进而不利于数字服务出口;相反,过高的数据保护水平会提高数字公司的运营成本。根据现有研究与相关实证结果,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深化总体将促进服务贸易出口,政府服务出口相关条款在这三大类条款中集中显示为电子政务相关条款,在电子政府章节中有所涉及,但数量较少,所以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商业服务出口与政府服务出口的影响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RTA数字贸易规则的总体深度提高对于促进参与国的商业服务出口和政府服务出口产生积极影响。

签订双边数字贸易规则的国家目的往往是提高本国贸易出口、增大本国贸易顺差,从而促进本国经济增长。但由于数字贸易对跨境数据流动与计算设施本地化等要求较高,一些国家设置的高标准要求有意无意地阻碍了贸易往来,大幅提高了企业运营成本。OECD发布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和欧洲国际政治经济中心(ECIPE)发布的“数字贸易限制指数”一致认为,跨境数据流动的限制是阻碍数字贸易展开的首要因素。这两个权威指数的共同观点凸显了在数字经济环境中,跨境数据流动的受限对数字贸易发展构成了严重阻碍。经验研究方面,Ferracane MF等(2020)[6]基于2006—2016年64个国家的跨国面板数据,研究确证了数据限制政策与数字服务出口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上述研究主体大都是商业服务贸易或分行业研究的服务贸易,考虑到政府除了受到经济影响,设置高数字贸易壁垒的国家往往传递着信号,这种信号对商业行为的影响体现在成本上,但对国家层面的政府影响往往更大。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数字贸易壁垒越高,对商业服务出口与政府服务出口的负向作用更明显,且对政府服务出口的影响更大。

数字贸易规则经过近些年的发展,越来越多国家针对相关议题签订纳入自己所签订的双边规则协定,WTO近年来所涉及电子商务章节的条款与规定也逐步扩大到数字贸易的各个领域,数字规则条款的适用情境、核心条款、争端解决机制等都在逐步趋于完善与标准化。但由于每个国家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与阶段不同,其签订贸易协定后的贸易效应仍具有差异,且双边贸易协定的条款侧重点由于双方贸易实情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形成了不同的区域数字贸易协定模板。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商业服务出口与政府服务出口的正向作用因国家面板和所属数字贸易协定模板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3 模型构建、变量说明和数据来源

3.1 基准模型构建

本文基于结构贸易引力模型构建实证模型,Baier等(2018)[7]指出,使用面板数据比横截面数据更有效,可以有效缓解估算RTA贸易效应时可能出现的内生性问题。因此,本文采用面板数据来估算RTA的贸易效应,并在模型中加入时间固定效应和国家对固定效应。对于数字服务贸易数据中存在的零值问题及异方差问题,本文采用泊松伪极大似然估计(PPML)方法。因此,本文选择PPML作为经验模型的估计方法,将结构引力模型进行对数变换,引入本文规定的核心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可得到基础回归模型如下:

双边商业数字服务出口以及政府数字服务出口会同时受到双邊RTA贸易效应及出口到进口国家所设置的数字贸易壁垒的影响,因此本文在研究中加入了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与出口国进口国、双边数字贸易壁垒指数。RTAijt为出口国i和进口国j之间签署的RTA条款深度,其系数β1代表数字贸易条款深度的贸易创造效应;DSTRIijt为进口国与出口国对数字贸易的限制程度,其系数β2代表贸易转移效应;controlsijt为双边层面的时变控制变量;θit和θjt分别为出口国—时间固定效应和进口国—时间固定效应;θij为国家对固定效应;εijt为随机扰动项。

3.2 变量说明和数据来源

(1)被解释变量。在实证检验中,本文采用OECD平衡服务贸易(BaTIS)数据库中关于商业服务贸易和政府相关服务贸易的数据计算了双边服务出口额。本文采用OECD对数字交付贸易的定义,将七个与商业高度相关的数字服务部门的出口额相加,计算了商业服务贸易出口额。这种计算方法能够综合考虑多个服务部门的出口情况,将SOX作为商业服务贸易出口额的代理变量;将其他服务减去商业服务出口额得到政府部门服务出口SL,时间跨度为2011—2019年。

(2)解释变量。本文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有关信息使用Burri和Polanco(2020)[8]建立的TAPED数据库。TAPED数据库汇总截至2020年签署的188个区域贸易协定(RTA),其中涵盖了数字贸易条款。针对这些条款,数据库进行了评分,将其按照法律约束力进行了分类。本文参照彭羽(2023)[9]的做法,根据政策领域分类,将数据库条款分为数据条款、贸易便利化条款和隐私条款三个主要一级指标,再将这些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

本文使用数字贸易壁垒数据表示一方单方面施加的数字贸易法规的限制性,所使用的数据为经合组织统计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STRI。经合组织DSTRI由五类组成,每个类的值介于0~0.5,值越高,表示数字贸易限制越大。基于前文影响途径分析及数据可得性,本文选取对数字贸易壁垒总指数和与商业服务出口相关的“基础设施和连通性”指数与和政府政务相关的“电子交易”指数。

(3)控制变量。本文基准回归模型中控制了出口国—时间效应、进口国—时间效应与国家对效应,因此不再纳入单边国家控制变量与双边国家控制变量。后续稳健性检验中,使用多维固定效应模型作为稳健性检验时,将会纳入引力模型常规变量,包括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物理距离、是否使用共同的官方语言及进口国与出口国的GDP。

变量选择依据如表1所示。

4 基准回归结果与稳健性检验

4.1 基准回归

基准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在表2第一列中,仅考虑数字贸易规则深度作为解释变量,结果显示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系数为正且显著,说明数字贸易规则深度的提高与商业服务出口的增加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数字贸易协定促进商业贸易流动。表2第二列将数字贸易规则虚拟变量加入模型中作为解释变量,结果显示签订数字贸易协定对商业服务出口的正向作用仍较为显著,但没有细分条款下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变量影响较大,说明更全面、更加细分的数字贸易规则有助于促进数字贸易背景下的商业服务出口。表2第三列将解释变量换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总指数,回归结果并不显著,理论上讲双边数字贸易壁垒,尤其是进口国方面的数字贸易壁垒会严重影响商业服务出口。实证结果显示,数字贸易壁垒对商业服务出口的负向影响并不显著,可能存在的原因是依托数字技术的商业服务贸易为各国近年来数字贸易发展的重点,因此高速增长的服务贸易会抵消一部分数字贸易壁垒带来的负向影响。表2第四列右边部分为与政府相关的服务出口,数字贸易协定深度与数字贸易虚拟变量对其影响仍显著为正;横向比较对商业服务出口的影响可以看出,数字贸易协定对商业出口的影响大于对政府出口的影响,原因是数字贸易本身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双边数字贸易协定主要目的还是带动本国数字贸易发展,更多用于市场化的商业途径,为贸易便利化措施的一部分。表2最后一列加入数字贸易壁垒指数,显示了较强显著性的负向影响,说明了政府服务出口相较商业服务出口对数字贸易壁垒相关措施的实施更为敏感。因为各国实施贸易壁垒措施具有明显的政策指向性。从商业行为来讲,阻断了贸易流;从政治行为来讲,阻碍了双边国家贸易往来,被限制国家政府也会相应减少与其的贸易来往与交流。

4.2 稳健性检验

(1)更换模型。除了贸易额统计缺失数据外,其余服务出口额为零的数据均加一处理,处理后面板数据中零贸易值问题解决,可以使用高维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此处固定的是出口国,因此把双边国家面板的引力常量作为控制变量引入了模型中。回归结果显示,与使用PPML模型回归结果相似,得出模型稳健的结论(见表3)。

(2)划分不同样本区间。政策的经济效应可能持续较长时间,由于RTA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可能持续较长时间,且双边贸易协定签订后往往需要向WTO递交通知,签订时间与生效时间中间有时间间隔。参考Anderson和Yotov(2016)[10]的方法,本文按照2年、3年和4年的时间间隔分别保留样本区间部分年份的方法来消除反向因果导致的内生性效应,对模型进行估计。如表4所示,列1~列4分别为1年(基准回归)、2年、3年、4年的样本区间间隔划分下数字贸易规则对商业服务出口的影响结果;表4列5~列7为对政府服务出口的回归结果。由表4可以看出,在数字贸易规则的影响下,商业服务出口在第三年达到最大值,不但说明数字贸易规则对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具有持续的影响,而且回归分析显示,各个时间点的回归系数方向一致,表明整体回归模型的稳健性。对政府服务出口的影响也是在第三年显著,其余两年不显著,可见数字贸易规则出台第三年对政府服务出口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3)分指标验证数字贸易壁垒对服务出口的作用。根据假设3进行分指标设计,将数字贸易壁垒分指标纳入模型中,结果得出分指标中只有基础设施与连通性指标对政府服务出口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且影响结果相较基准回归影响更大。可能存在的原因是商业服务出口属于市场化行为,除了政府规制作用外,更多依靠市场自身运作发展,政府对其负向影响存在,但可能被自有的市场推进行为抵消。政府购买与支出等行为属于计划购买与计划支出,进口国对出口国实施贸易壁垒代表非合作意愿,直接影响到出口国对其出口的意愿(见表5)。

5 异质性分析

5.1 根据数字贸易协定模板类型划分

盛斌和陈丽雪(2023)[11]针对区域与双边视角下数字贸易规则的协定模板与核心议题进行划分,将属于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与中式模板的双边贸易协定进行汇总,本文依据此分类标准,将签订模板内协定的出口国分别,划分为美式模板、欧式模板与中式模板。实证结果如表6所示:中式模板和欧式模板对商业服务出口与政府服务出口的影响均不显著,只有美式模板下的数字贸易规则深度对两者有显著的影响。数字贸易规则中,美式规则产生较大影响的主要原因是美式规则形成系统模板的时间较早,而欧式模板仍处于初级阶段,同时依赖欧盟这一联合体,中式模板也是依托在RCEP范围内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大多数成员国尚未达到符合美国数字贸易架构要求的技术和能力水平。

5.2 根据收入水平类型划分

本文依据世界银行的国家(地区)收入水平划分标准,将样本中的国家(地区)分为高收入和非高收入(具体包括低收入、中低收入、中高收入)两类,并按照出口国和进口国同为高收入(HH)、出口国和进口国同为非高收入(LL)、出口国为高收入进口国为非高收入(HL)、出口国为非高收入进口国为高收入(LH)将总体样本划分为四组,分别进行分组回归。因考虑到非高收入国家服务贸易样本数据质量,所以划分为三组。HL和LH分组中的贸易创造效应为正,且显著;HH分组中贸易创造效应为负,但不显著。这说明只有高收入国家与低收入国家相互出口时,RTA数字贸易规则才显著促进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可能存在的原因为高收入国家之间的出口通过区域一体化促进较多,高收入国家与低收入国家相互贸易的需求往往针对性较强,需要通过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来促进。政府服务方面,数字贸易协定只对高收入国家对低收入国家的出口有影响,因为政府方面往往涉及技术援助与合作,低收入国家处于发展数字贸易的初期阶段,数字贸易的综合环境相对薄弱,难以达到数字服务出口的水平(见表7)。

6 结语

综上所示,数字贸易规则的签订对商业服务贸易出口有显著的影响,双边国家的数字贸易壁垒则对政府服务出口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进一步进行异质性分析显示,细分国家模板下,并非所有国家区域联盟都适合通过签订数字服务贸易协定来促进商业服务出口,中式模板和欧式模板下签订的数字贸易协定对数字服务出口的影响并不显著,由于对数据流动和隐私性部分要求,无法做到完全支撑数字服务贸易发展,过程中可能还存在反向作用。美式模板提出时间较早,且有牢固的政治联盟基础,在美式贸易模板下签订的数字贸易协定对商业服务出口及政府服务出口都有着顯著的正向效应。细分国家收入面板的异质性分析中,高收入与低收入国家之间的出口能够被数字贸易规则深度显著影响,而高收入国家之间与低收入国家之间(低收入国家之间的影响系数也不显著,且由于低收入国家服务贸易出口统计数据较少,因此未放在正文模型中进行展示)的出口并未受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协定影响过多。这与当前区域贸易规律相契合,高收入国家与低收入国家间往往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签订相关区域贸易协定而非双边贸易协定。另外,双边贸易协定的趋势并非传统贸易理论中的比较优势理论等,而是趋向全球价值链方向,中低收入国家并非一味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中,而是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到国际贸易生态圈中,在贸易便利化的驱动下进一步拉动“三驾马车”。

政策建议如下:

(1)签订双边贸易协定后,需要时间间隔贸易效应才能达到峰值,因此这段时间双边国家可以针对签订相关协定进行后续更深入的合作,完善贸易签订条款中相关制度落实,打破双边国家间标准联通的阻碍,促成贸易规则实施相关部门主管针对作出改变的地方进行进一步解读细化,缩短政策发挥时滞,有效提升贸易便利交流。

(2)降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贸易壁垒具有隐蔽性的特征,区别于关税等制度,其经济影响作用往往无法估量,但就双边合作的政治影响而言,设置贸易壁垒多数是给双边进一步合作设置障碍。关注已签订数字贸易协定的深度交流合作,是否签订数字贸易协定的虚拟变量影响作用在实证中小于数字贸易规则条款深度对数字服务出口的影响,将协定内容细化有助于条款双方国落地实施。

(3)我国应继续投入国际贸易合作的浪潮中。2021年9月和11月,我国正式向CPTPP和DEPA提出加入申请。虽然此举可能面临一些挑战和风险,但总体上有助于我国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一举措旨在推动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促进数字经贸更加开放,我国可以采取选择性精准推进的战略,积极推进与签订RTA的国家新增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专章,或升级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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