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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被征收,拆迁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4-03-14王秀全李金萍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24年3期
关键词:李丽补偿款名下

王秀全 李金萍

婚前房产婚后征收,所得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并非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分割那么简单。

典型案例

韩军和李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人,性格不同,好恶各异。婚前,他们觉得互补,婚后却感到差异太大,常有争吵。孩子小的时候,他们还会尽量克制些。但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两人不再伪装,感情也越发不好。

在一次同学聚会上,李丽遇到了前男友赵江。赵江当时刚离了婚,心情郁闷。李丽恰与韩军吵了架,心里也很不痛快。同病相怜的两人互诉衷肠,在聚会后频繁联系,感情开始死灰复燃。

韩军很快发现了妻子的异常,并抓了现行。盛怒之下,韩军提出离婚,并扬言要到李丽单位去闹,还要把赵江的工作搞黄,让他们都为此付出代价。

李丽自知理亏,担心事情一旦闹大,以后很难做人。加上当时孩子正在高考的关键时期,出了岔子,还不得让孩子恨自己一辈子?于是,李丽同意协议离婚,并主动表示净身出户。他们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二人共有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309号房屋)归韩军所有。

与李丽离婚后,韩军通过相亲网认识了相貌姣好的李芳玉。李芳玉条件好,追求者众多。为了防止夜长梦多,两人认识不到三个月,韩军就匆匆求了婚。2020年3月2日,两人到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李芳玉的户口也迁入韩军家中。

2021年12月7日,309号房屋被政府征收。拆迁入户调查登记表记载:产权人姓名韩军,家庭人口情况产权人本人韩军,产权人之妻李芳玉。符合安置资格的人员二人,分别为韩军与李芳玉。

2022年3月,拆迁公司与韩军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选择货币化补偿款方案。房屋建筑面积为145平方米,拆迁公司应支付韩军拆迁补偿、奖励补偿及综合补助共计2578274元。其中,包括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与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共计1609350元,搬家补偿5000元,装修补偿23804元,设备迁移补偿4720元,临时安置补助预支付30个月99000元,提前搬家奖536400元,工程配合奖300000元。

按理说,旧房拆迁可以更好地改善生活条件,是美事一桩。不承想,这件事却成了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的导火索。因为是现金补偿,所以,韩军和李芳玉打算买一套新房。可是,新房登记在谁名下呢?两人意见不合,产生了比较激烈的冲突。

韩军认为,这是自己婚前房产拆迁所得的款项,应该归自己所有,再买新房当然也应该登记在自己名下。

李芳玉则认为,房子是在婚后拆迁的,拆迁时的安置人员也有自己,拆迁款当然算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用拆迁款再买新房,登记在两人名下也合情合理。

两人各执己见,越说越激动。情急之下,李芳玉脱口而出:“我算是明白人家李丽为啥跟别的男人跑了。你这个人这么小肚鸡肠,斤斤计较,太不像男人。换谁跟你也过不下去!”

这话插在了韩军的肺管子上。他直接气炸了,二话不说直接上手打了李芳玉。李芳玉立刻报了警。警察及时赶到,阻止了韩军继续动粗。

原本只是财产纠纷,可如今韩军动手打人,性质就不一样了。事发后,李芳玉去医院做了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据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韩军7天。

这下,韩军和李芳玉的感情算是走到了尽头。李芳玉回到娘家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居住,和韩军正式分居。

2023年1月,李芳玉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309号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项257827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补偿利益分为房屋价值补偿款及签约补偿奖励等其他补偿款。就房屋价值补偿款而言,是基于婚前房屋的变价及自然增值,是被告韩军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并不转化为共有财产。而其他补偿奖励既不对应房屋价值,又不属于自然孳息抑或自然增值,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装修补偿与设备迁移补偿系基于被征收房屋而产生,所以,其属性同房屋价值补偿款一致,属于被告韩军的个人财产。

最终,法院在判决韩军和李芳玉离婚的同时,对财产作了如下分割:

一、韩军名下309号房屋的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1609350元,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23804元,以及设备迁移补偿4720元,归被告韩军一人所有;

二、韩军名下309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共计940400元,归韩军与李芳玉共同共有,按照均等原则分割。

律师说法

一、婚前房产如果在婚后被征收拆迁,所得拆迁补偿利益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既考虑被征收房屋和设施的实际价值,又考虑安置人口数量,既要保障财产权益不受减损,得到合理补偿,又要保障安置人口的居住权益。所以,分割拆迁补偿利益时,应该结合其中各项费用的基础来源、性质、拆迁协议和拆迁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归属主体。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里我们分开来看。

首先是关于房屋价值补偿款部分。因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309号房屋属于韩军的婚前财产。基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婚前房屋的变价与自然增值而产生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仍属于婚前财产。被拆迁房屋享有的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装修补偿、设备迁移补偿,是基于被拆迁房屋或设施而获得的补偿,应属于婚前财产,归韩军所有。

再来看关于拆迁的搬家补偿、临时安置补助及奖励款的部分。因拆迁补偿临时安置费、搬家费系拆迁部门给予被拆迁人在安置房回迁前的一项临时居住补贴,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在原居住房屋被拆迁后,至入住新安置房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补贴对象应为被拆迁户的家庭成员,属于政府对拆迁家庭户中在册人员的补偿。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是具有行为奖励性质的费用,应由居住的被安置人即韓军与李芳玉共同享有。

在拆迁时,韩军与李芳玉作为家庭成员和被安置人员,对与家庭成员数量相关的拆迁利益平等享有家庭成员的权利。因此,拆迁的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如果涉及安置新房,离婚时安置的新房如何分割?

(一)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对房屋没有添附行为,则需要一分为二进行分析:

(1)如果拆迁时没有补偿差价,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就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因为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

(2)如果差价是用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补足的,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差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补足,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此时,房产仍然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所补差价的数额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二)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过扩建或添附的,要分具体情况处理。

(1)该拆迁房屋扩建之前面积转换安置的面积或价款,归房屋所有人个人所有。

(2)扩建或添附的面积或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原房屋所有人能举证说明用于扩建的价款是其个人财产的例外。

(三)被拆迁的房屋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拆迁实行产权交换补偿方式,且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如果夫妻一方获得了安置房认购指标,也作为被安置人口,该方也应当拥有相应面积或者比例的房屋份额。

(四)被拆迁房屋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不管婚后双方对房屋有没有添附行为,拆迁时有没有补偿差价,若安置房有登记另一方的名字,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财产分割时,可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包括双方的扩建或添附情况、补偿差价、人口安置标准和安置房指标、贡献情况等,进而确定新房的产权归属,由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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