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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哥战争

2024-03-11

凤凰生活 2024年3期
关键词:辉瑞公司伟哥原研药

对一桩延续二十年知识产权案例的剖析

2005年10月11日,辉瑞公司同时向威尔曼公司及关联方提起四起诉讼。在其中有两起因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基本一致的案件组成的“伟哥文字商标案”中,辉瑞公司终于亮出了自己的终极目标。辉瑞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诉称:其在研制的专用于男性勃起障碍疾病的“枸橼酸西地那非”上使用的商标为“Viagra”。

辉瑞公司于2000年6月正式在中国推出该药品。在使用中文的地区和国家,媒体早自1998年起就采用“伟哥”一词进行大篇幅的报道,并特别指向其“枸橼酸西地那非”药品,“Viagra”与“伟哥”具有对应性和一致性,且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产品销量的增加,“伟哥”商标已经成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威尔曼公司不仅宣传辉瑞公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伟哥”系其商标,并将该商标许可东方公司使用,还通过新概念公司进行销售。

新概念公司等三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一、认定“伟哥”为辉瑞公司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新概念公司和东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辉瑞公司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伟哥”商标药品的行为;三、东方公司和威尔曼公司立即停止印刷和使用“伟哥”商标,并销毁全部“伟哥”商标标识、有关的包装、广告和促销材料以及用于印刷“伟哥”商标标识等的模具和工具;四、威尔曼公司立即停止对“伟哥”商标进行许可和广告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五、新概念公司等三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六、新概念公司等三公司共同承担辉瑞公司、辉瑞制药公司因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七、新概念公司等三公司采取发布经辉瑞公司、辉瑞制药公司同意、澄清事实的公告等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并在《中国医药报》《法制日报》和《人民日报》(海外版)等媒体上向辉瑞公司、辉瑞制药公司赔礼道歉。

辉瑞公司的7条诉请,核心其实只有一个:认定已被威尔曼公司注册并使用的“伟哥”商标,为辉瑞公司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这让人感觉来势汹汹的诉求,真的是强词夺理。其结果可想而知了。该案一审、终审和再审均驳回了辉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辉瑞公司就是缠着威尔曼公司把官司一级一级地往上打。

我们在此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结论,择其要者,说明法院为何不认定“伟哥”为辉瑞公司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

本院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首先,虽然辉瑞公司在香港地区申请了“伟哥”繁体文字商标注册、辉瑞公司的子公司辉瑞产品有限公司在台湾地区申请了“伟哥”文字商标的注册,但是,根据商标独立保护原则,辉瑞公司在中国内地并不对“伟哥”商标享有权益。

其二,本院审理中,两上诉人辉瑞公司、辉瑞制药公司虽然证明了美国《世界日报》、香港《天天日报》《东方日报》的真实性,但因两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述出版物在中国内地发行,故上述证据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其三,1998年9月29日《健康报》等七篇报道、珠海出版社出版的“伟哥报告—蓝色精灵”“Viagra”以及《海口晚报》等26份媒体的报道中虽然多将“伟哥”与“Viagra”相对应,但因上述报道均系媒体所为而并非两上诉人所为,辉瑞制药公司在其发布的《律师声明》中声称其研发生产的药品“Viagra”的正式商品名为“万艾可”,故媒体在宣传中将“Viagra”称为“伟哥”,亦不能确定为反映了两上诉人当时的真实意思,且媒体的报道均是对“伟哥”的药效、销售情况、副作用的一些介绍、评论性文章,因此上述媒体的报道不足以证明“伟哥”在中国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其四,国家药监局的第72号文件并不能证明辉瑞公司对“伟哥”享有权益;《新时代汉英大词典》中对“伟哥”词条的解释也有称为“威尔刚”“Viagra”“万艾可”的情形,故该词典的解释亦不足以证明“Viagra”即为“伟哥”。其五,辉瑞公司的“Viagra”注册商标已于2001年经核准转让于辉瑞产品公司,辉瑞公司对“Viagra”商标不再享有相关的权益。

综上,由于两上诉人在中国大陆既未实际使用“伟哥”商标,也未举证证明其对“伟哥”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且不能提供“伟哥”商标在中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伟哥”驰名的证据,仅有媒体的报道尚不足以证明“伟哥”商标在中国大陆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已具有较高声誉,故两上诉人所提“伟哥”已构成其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这里有必要对“其四,国家药监局的第72号文件并不能证明辉瑞公司对‘伟哥’享有权益”这个论述的事实基础做一说明。

所谓“第72号文件”,指的是1999年3月2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查处假药柠檬酸昔多芬片(社会上称美国伟哥)的紧急通知》称,“伟哥”为美国辉瑞公司生产的药品,我国尚未批准任何企业进口或生产这一药品。目前市场销售的“伟哥”都是假药。此前的3月22日,辉瑞公司首次就其产品“Viagra”在我国的黑市交易、假冒产品以及商标问题发表公开声明,其中,辉瑞公司回避了“伟哥”名称这一核心问题,把其汉译名直译为化学名称“西地那非”。

为此,中国药科大学、威尔曼国际新药开发中心和威尔曼公司专门发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澄清有关药名的请示报告”,内容为询问第72号文件中所说的“伟哥”是否指当时“西地那非”的商品名或通用名。国家药监局药管市函[2000]19号文件“关于对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澄清有关药名的请示的复函”(简称第19号文件)指出:在第72号文件中采用了以带引号的“伟哥”和英文名“Viagra”的标注等指当时在中国市场上出现的此种假药,以便于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并非是对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西地那非”通用名或商品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25日做出的再审判决中,为此特别审明:国家药监局的第72号文件中,采用“伟哥”和“Viagra”的标注,并非是对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西地那非”通用名或商品名的认定。

本“伟哥文字商标案”是关于外文商标中文俗称保护最知名的早期经典案例。通过本案判决,最高院明确了“被动使用”不构成我国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所谓外文商标俗称是指外文商标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已经被中国媒体或公众翻译为中文,并较为普遍地使用,而外文商标所有人并没有主动使用该中文名称。比如“推特”是中国媒体对“Twitter”的俗称,“陆虎”是中国媒体对越野汽车品牌“Land Rover”的俗称,但是这些外文商标权利人对各自品牌的翻译却是“特维特”以及“路华”。

外文商标俗称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媒体或公众的宣传报道(学界讨论时称之为“被动使用”)是否构成我国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48条规定:“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条所规定的对商标的主动使用,是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权益的基础,被动使用能否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决定了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俗称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何种权利以及通过何种途径予以保护。最高院于驳回辉瑞公司再审申请的判决理由部分,明确指出:媒体报道并非辉瑞公司对自己商标的宣传,辉瑞公司也明确声明“万艾可”为其正式商品名,并承认其在中国内地未使用过“伟哥”商标,故辉瑞公司所提供的主要为媒体报道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伟哥”为未注册商标。

其后的“陆虎商标案”判决,则把外文商标俗称保护路径以及法院裁判规则又往前推进了一小步。1999年11月10日,吉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陆虎”商标,并于2001年3月成功获批。当时路华公司尚未进入中国市场,但是中国媒体已经用“陆虎”指代路华公司旗下品牌“Land Rover”。2004年4月16日,路华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陆虎”商标;2010年7月19日,商评委裁定维持了吉利公司拥有“陆虎”商标的现状。

路华公司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吉利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责令其重新裁定。“陆虎商标案”经历了两审程序,二审判决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做出,两级法院均支持了路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从媒体对宝马公司相关负责人(“Land Rover”当时的商标权人)的采访文章中可以看出,宝马公司明确以中文“陆虎”对其“Land Rover”越野车进行指代,属于对“陆虎”商标的主动使用行为。

北京高院还对“Land Rover”存在不同翻译不影响路华公司在先权利进行了解释,认为英文“Land Rover”确曾存在不同的中文译法,这并不能否认中文“陆虎”已经由宝马公司在先使用,且“陆虎”为“Land Rover”越野车中文呼叫的客观事实。“陆虎商标案”裁决的突破点在于:媒体报道虽然本身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但是如果外文商标权利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可媒体对商标俗称的使用,则可视为外文商标权利人对相关俗称进行了主动使用。

路华公司的胜诉,有一定的偶然性,即外文商标权利人接受了媒体采访并对媒体用“陆虎”指代“Land Rover”予以认可。

“索爱商标案”和“广本商标案”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但这两个案件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为外文商标权利人提供了另一种保护思路。“索爱”“广本”分别与索尼爱立信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形成了简称与全称的对应关系,所以两案最终都以“企业名称的简称权”作为保护路径,对应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最高院认为,企业名称的简称属于该条所说的在先权利。“索爱商标案”和“广本商标案”案均历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虽然再审都由最高院做出,但结果却大相径庭。最高院在“索爱商标案”中驳回了外文商标权利人的请求,理由为“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索尼爱立信公司的相关手机均未在中国大陆生产和销售,媒体的报道也不能证明索尼爱立信公司主动将‘索爱’作为企业简称及其未注册商标的简称”;而在后来的“广本商标案”中,最高院却做出了有利于外文商标权利人的判决。

最高院在“索爱商标案”“广本商标案”中的判决看似矛盾,其实有一致性。外文商标权利人能否以企业简称权为由对抗争议商标,关键在于两点:第一,外文商标权利人在中国是否有实际生产和销售;第二,是否实际把争议商标作为企业简称加以使用。对于第二点,权利人主动在媒体报道中使用争议商标指代企业視为实际使用。“索爱商标案”中,索尼爱立信公司在第三人刘建佳申请注册“索爱”商标时,并未在中国生产和销售其手机;而“广本商标案”中,广汽本田自1998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本田”系列汽车的生产及销售活动,在相关报道中多次使用“广本”指代其企业。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通过“索爱商标案”还明确了一个规则,即“无论是作为未注册商标的简称,还是作为企业名称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简称,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对该标识主张权利的人必须有实际使用该标识的行为,且该标识已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

现代制药界有一条“军规”:不会打官司的不是好药企。这的确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管是原研药巨子如辉瑞公司,还是仿制药头部企业如梯瓦公司;但凡能跻身于跨国公司行列,包括国内近些年涌现出来的创新药明星企业如恒瑞公司等,当然也包括被逼出来的威尔曼公司,都是打知识产权官司的好手。不是这个领域的人,很难理解这样的行业现象——在一些制药企业总部,法务人员竟然多过研发人员。现代制药业发展至今,其业务模式逐渐演化出四大经典类型:高毛利率高费用率、低毛利率低费用率、细分利基市场、创新小企业。前两类占绝对份额,是当仁不让的主流,对应到国际上具体的公司,第一类指的是辉瑞公司、强生公司、诺华公司等原研药霸主,第二类则是梯瓦公司、山德士公司、迈兰公司等仿制药巨头。对它们来说,“时间就是金钱,效率等于生命”这句口号特别适用。

第一类原研药霸主的主业是原创新药,其最大的生意经就是怎么把专利保护期的时间窗口用到极致。如果把某种药品的生意链比作一条大河,那么原研药公司最关心的是如何截取从高耸源头到平坦河谷之间,水量充沛、水流湍急、水质清澈的那段水面。一个真正的原研药的出现,带来的是对应疾病的突破性临床治疗效果,基本解决或彻底根除人类某方面有关医学或生命科学的困扰。这些疾病在医学突破前,基本上生死攸关。哪怕是一个小小的炎症,在抗生素出现前也能轻易杀人于无形。所以,一个新药研制成功,往往意味着巨大的经济价值。

原研药可谓是一个集资金、技术和运气于一身的大型经济探险活动。据统计,开发出一个原研药平均要花费15年时间,投入至少10亿美元打底,并且,成功与否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甚至有些新药的目标受众可能全球也只有几百万人。如果是罕见病,那么患者将会更少,高昂成本的分摊更难。做药企,又不是做慈善。为了鼓励创新,刺激冒险,应该也必须给予专利保护以保证其创造性劳动的丰厚收益。如果遏制药企追逐利润的动机,患者根本就见不到这些药物的问世。2014年,美国塔夫茨大学药物发展研究中心,通过对10家大型医药公司的研究发现,开发一种新的处方药,平均成本已经达到了26亿美元。当药物通过审批后,还需要后续的3.12亿美元来研究剂量强度、配方和新的适应症等,也就是说,总成本达到29亿美元以上。

药物的专利期虽说有20年,但起点是从申报开始算,所以实际专利独享期大约只有10至15年。加上新药从上市到达销售峰值有个平均5年的过程,真正留给创新者的回报时间非常短,通常只能独霸天下5至10年。为了尽可能延展专利独享这个时间窗口,各种诉讼攻防自然难以避免。考虑到一个新药的诞生通常是缘于医学科技的突破,所谓开创了一个“新赛道”,那么可以想象,其他创新企业在该技术领域的研发会同步跟进,采用不同技术路径的类似产品会紧跟上市,其情形一如前文所述的辉瑞公司、礼来公司、拜耳公司在抗ED药物上的对撞,以至于专利期内创新药品之间的竞争也是纷扬不绝。但是,无论如何药品又是一个特殊的商品,具有显著的社会性,所以专利必须有期限,让更多仿制药企来接棒完成规模化产销,达到同样的疗效质量却价格更低,惠及更多人。一如大河奔流至无垠平原,水静却流深。

但这个接棒的过程并非自然而友好地发生的,同样需要政策去激励仿制药企,让它们有动力及时去挑战原研药的专利。为了做仿制药的生意,相关药企也需要投入很大的研发资源,为保证达到高标准的品质工艺,而必须实施的评审、核查等诸多环节,同样要支付高昂成本。所以政策机制会对第一家突破专利考验的仿制药企给予半年的独家仿制权利,作为首仿者,还会因先摆上货架而暂时获得对其他仿制药企的领先优势。专利的游戏规定了:还得打官司,谁先打赢了就得到首仿待遇。所以,演化到今天,世界上叫得上号的原研药企和仿制药企都是官司专业户,因为打官司需要资金和研发的双重支持。

理论上这是一个挺不错的生态系统:某个新药刚面世,一针或一片售价500元,在专利保护期内原研药企独家贵价销售,独自吃肉。随着首仿者登场,第一家把价格变成了受惠者更多的200元,首个啃骨。接下来更多仿制药企出现,逐渐把价格竞争到稳态的20元,该药品普及至普罗大众,一起喝汤。然后该药物对应的疾病被有效控制,产业的焦点顺势转向下一个未被人类解决的领域。可惜这只是一个产业乌托邦,除非置身其中的所有药企都能永葆克制精神、公平意识、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随着药企全面资本化,逐利的本性纤毫毕露,垄断成为刚需。一些跨国药企凭借其雄厚实力,构筑起层层专利壁垒,以大欺小,事实上控制了新药定价机制,实施了产业垄断,从而压制了全社会的研发创新,并导致原研药价格居高不下,实质上是损失了整个人类社会的总体价值。

世人对它们的评价陷于分裂:有人说这些头部跨国原研药企是引领新药开发的英雄,另外一些人则视之为全球新药品种锐减、价格居高不下的祸首。1995年至1999年间,欧盟范围内的制药企业有40种新药上市,可在2000年至2004年间,上市的新药只有28种。为什么科技越来越发达,新药反而越来越少?

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初披露的一项对辉瑞公司等全球知名制药企业长达11个月的调查报告显示:一些原研药公司为压制竞争对手实现最大盈利,不惜采用各种手段阻止或延迟对手的同类药品上市,维持其专利药价格居高不下。

这些制药商惯用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申请专利集群,即给同一个药品申请多个专利。调查者吃惊地发现,某种药品申请的专利竟多达1300个。这种做法的目的是尽量延长其药品的专利有效期,以阻止或延迟其他競争者的同类药品进入市场。二是以专利权受到侵犯为名将对手告上法庭,然后凭借财大气粗打赢官司,拖延被告公司非专利药品的上市时间。

三是与竞争公司私订协议,用金钱收买对手,让其同意限制自己的药品销售。一些原研药企利用欧洲法律程序烦琐、耗时长的特点,拖住仿制药竞争对手。欧洲法律规定在“诉讼”未结束之前,仿制药公司是不能销售还在打官司的产品的。这种官司平均耗时3年,最后即便是原研药企败诉,但其利用诉讼手段已争取到额外的3年销售时间,同时也拖了仿制药公司3年,让其产品无法销售。

在欧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700个原研药公司状告仿制药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件中,420个案子最终是仿制药公司胜诉。这足以说明许多类似诉讼的真实目的。这种看似有法律底线,实则没有行业操守的行为是赤裸裸的不正当竞争,已严重挤压了药界的创新空间,给社会、消费者和制药行业本身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欧盟27个成员国每年在药品上的花费为2000多亿欧元,大部分由国家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欧盟监管机构在对2000年至2007年间17个欧盟成员国未及时入市的药品进行调查后发现,如果这些药品能及时上市,将为国家医疗体系节省大约30亿欧元。

要知道,这一切还是发生在现代司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源地的欧洲。与欧洲这个“高原”相比,世纪之交、“入世”之初的中国,无论法律环境,还是本土药企的实力,称之为“平原”尚显浮夸。在这样的一片处女地上,辉瑞们以专利为剑、诉讼为犁,不断上演着收割弱小者的戏码。在“伟哥专利案”中,辉瑞公司熟练地运用司法程序,用漫长的8年官司和财势雄厚的欧美政商“朋友圈”,成功地狙击了国内仿制药企,也最大限度地拖延了“伟哥”商标拥有者广州威尔曼公司对“伟哥”商标的使用。威尔曼公司和辉瑞公司争夺“伟哥”商标权。辉瑞公司不但在国家商标局和法院双线作战,而且每一个回合都力图耗尽最后的时间。

2005年,一下子同时发动“伟哥立体商标案”“伟哥文字商标案”共4个官司。翻开庭审卷宗,我们会发现4个案子个个历经三审,打到最高院的再审。而且三审下来,每一次上诉都是在法律规定的最后一天提起,拖延时间的意图昭然若揭。可资对比的是,“伟哥专利案”中,北京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后,落败的“伟哥联盟”再无动作:因为接下来再启诉讼流程,基本上是徒耗时间、精力和金钱而已。辉瑞公司這样做的最大目的,已经不是官司的最终输赢,而是利用自己的绝对实力,以诉讼为工具,压制对手,赢得时间和市场。有辉瑞公司员工曾私下对威尔曼公司员工声言:巧合了,碰到你们威尔曼了,换作别人早被我们打死了。

挑起纠纷和法律诉讼正是辉瑞公司用以压制竞争对手的一种常用手段。多年来,被辉瑞公司告上法庭的国内药企无数。深受没完没了官司之苦的国内药企斥之为药界毒瘤——“缠讼”。通过欧盟调查报告,再回看辉瑞公司在中国搅起的“伟哥”战争,似乎又有了新的视角和解读。就在2009年6月最高院再审判决辉瑞公司败诉“伟哥商标案”的同一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辉瑞公司的专利号为96195564.3的药物(立普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可能有许多中国人是因为“万艾可”才知道辉瑞公司的,但实际上,“万艾可”胜在名声在外,要论吸金能力,“立普妥”才是辉瑞公司多年的镇司之宝。

2004年,这种降胆固醇、主治心脑血管及心脏病的药物,成为全球首个销售额突破百亿美元(108.6亿美元)的药品,乃是业内公认的“全球最赚钱的一种专利药”。随着全球老龄化问题加剧,该药不断刷新销售纪录。2007年,“立普妥”全球销售额达127亿美元,对辉瑞公司当年贡献率达26%。欧盟的反不正当竞争调查报告墨迹未干,此时此际,辉瑞公司会如何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决“立普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这个决定呢?《中国经营报》于当年8月8日刊发的题为《辉瑞:与全球为敌?》的报道,这样写道:“辉瑞已有了自己的决定,但不好对外公开。”面对《中国经营报》记者的追问,辉瑞公司专利代理律师陈昕惜字如金。

面对这一问题,辉瑞公司的对手,此轮专利无效案的申请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楚认为辉瑞公司一定会提起诉讼,而曾与辉瑞公司在专利战中交过手的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徐国文则进一步指出:“在我看来,辉瑞不仅会提起诉讼,而且很有可能耗到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天。”3个月,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从专利复审无效到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限,耗到最后一天,意味着可以让整个诉讼阶段延至最长的时间。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这一阶段,涉及专利权争议的药品将不得进入市场。如果张楚的判断正确,辉瑞公司会再一次使用“以时间换空间”的策略。而这一策略因为“立普妥”药物的特殊性,正在全球范围内遭遇广泛挑战。

据印度南新公司估算:全球降胆固醇药物市场有超过180亿美元的潜力,并在以每年20%的速率增加。“这是一个巨大的蛋糕,但辉瑞以专利权竖起藩篱,将其他几乎所有的公司拒于蛋糕之外。”徐国文说道。为了获取分蛋糕的机会,以印度南新公司为代表的全球多家仿制药生产商,开始在全球各地挑起战火,起诉或申诉辉瑞公司“立普妥”专利无效。

美国巡回法院、英国最高法院、爱尔兰都柏林高等法院、挪威奥斯陆市Borgarting上诉法院及其最高法院、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巴塞罗那四号一审商事法庭、荷兰法院、澳大利亚专利局及印度法院等,都留下了辉瑞公司为“立普妥”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争辩的足迹。这是一场漫长而艰苦的角力战,不同的法律环境与政治制度,让辉瑞公司在这些战役中或胜或败。但一个共性是,但凡辉瑞公司败诉,它都会想尽一切办法争取上诉机会,穷尽该国的所有法律程序,并尽量获取这一程序在时间上的延长,因为诉讼期间争议药品不得进入市场似乎是国际通例,在这一通例的保护下,辉瑞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坚守着自己的阵地。直到今天,很多案件仍在继续。

无论从什么角度看,辉瑞公司都是消耗巨大,不仅花费大量时间与金钱,还与一些国家的政府产生了嫌隙。2009年1月,辉瑞公司接到欧盟的调查报告,被指控存在竞争黑幕,并不择手段延迟对手同类药品上市。据欧盟估算,如果这些药品及时上市,将为其医疗体系节省大约30亿欧元。因而,如果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属实的话,欧盟委员会将毫不犹豫地提起反垄断诉讼。辉瑞公司不肯公开其是否继续提起诉讼的决定,也许同样是在采用拖的策略,在漫长的诉讼中拖住对手,让他们错过市场,正是辉瑞公司惯用的竞争手段。从辉瑞公司对案件的重视程度来看,官司远没有结束,更深的博弈在所难免。

如果说“创新与风险”贯穿于辉瑞公司100多年历史血脉的话,那么,直到2005年,辉瑞公司才真正将这一风险意识做出了最直截了当的阐释。2005年2月,辉瑞公司首席法律顾问金德(Jeffrey B.Kindler)被任命为副董事长,正式进入辉瑞公司领导团队的四人组合(不久后又成为辉瑞的一号人物),也正是金德,完美领导了辉瑞公司随后的全球专利大战,捍卫了辉瑞公司的全球市场。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金龙博士(Hank McKinnell)曾在致股东的信中这样写道:“我们面临着严峻的价格压力、充满争议的政治氛围以及繁杂的新法规的要求。”“另外,到2007年年底,我们将失去对一些最畅销药品的专利保护,使得这些遍及整个行业的挑战对辉瑞公司而言更为艰巨。”

马金龙的判断指导了辉瑞公司最近5年的战略,在专利即市场的21世纪,配备最好的装备,毫不犹豫地参加战斗成了辉瑞公司的信条,以此来筑起独占的无竞争的“和平”市场。在全球专利大战中,辉瑞公司的执着令人佩服,但其以“时间换空间”的策略,却越来越遭到国际社会的批评,甚至是来自国家层面的抵制,尤其是在老龄化导致医疗支出越来越庞大的国家。

尽管药品前期研发投入巨大,以“立普妥”为例,辉瑞公司前期投资达8亿美元,尽管金德一再强调“如果没有稳定的专利制度保护,以研发为基础的企业也不会有动力从事这样的研究工作”,然而,相对于庞大市场对于低价药品的需求及亿万人的健康来说,辉瑞的辩解越来越缺少听众。2008年夏,欧盟将反垄断的范围扩大到专利层面,随后,2009年初,辉瑞公司即遭遇垄断质疑,在国家利益面前,辉瑞以公司之力“以战争换和平”的方式开始遇挫。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遇挫的不只是辉瑞公司,当跨国公司变得越来越庞大,足以在某些领域实现控制的时候,它的利益往往就与现实中的国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发生不同层面的冲突,而这个时候,单纯技术层面的博弈已远远不够,诸多公司战略性的转型也就在所难免。而辉瑞公司,只是其中之一。

2009年9月,美国有关当局以“非法销售”的名义,狠罚辉瑞公司23亿美元。但业内不少人认为,“非法销售”只是官样文章,让美国有关当局大光其火的根本原因,是辉瑞公司在全球滥用诉权,激起了包括欧盟委员会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强烈反弹,损害了美国跨国资本的全球声誉。这里还有一个小插曲:在2005年5月18日举行的北京财富全球论坛上,时任辉瑞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副董事长的金德口吐狂言,声称全世界三分之二的假药都来自中国。

新浪网财经频道报道称,金德是在关于知识产权的一个分论坛上说这番话的,他声称世界上大约10%—15%的药品是假冒的,其中有三分之二来自中国。“我们希望能够有更好的执法工作,更多的努力,来没收和抵押这些假冒产品。希望这方面的执法工作和制裁力度能够加强。”

在这样的场合,以这样的身份,作为辉瑞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副董事长的金德居然讲出这样的一番话,在国内业界激起了巨大的反响。据《重庆晨报》报道,远在川渝的500多家药店,为抗议金德的此番不负责任的言论,联手抵制、罢卖“万艾可”。

2010年12月,“完美领导了辉瑞随后的全球专利大战”的金德,以极其不体面的形式被辉瑞公司一脚踢开。《财富》杂志封面文章《辉瑞内部的权力斗争》这样写道:

对金德来说,2010年12月4日是他人生中最耻辱的一天。这位世界最大制药公司的CEO,被一个由三人组成的调查委员会传唤,在机场接受问询。金德极力为自己辩护,不停地炫耀对公司的贡献以及他天才的管理能力。但是调查委员会对此并不感兴趣,他们不断质疑金德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方式,认为是他使得辉瑞公司陷入了现在的低迷。事实上,在过去的十年,辉瑞公司的股价从49美元跌到17美元,在生产研发上也没有重大突破,这个曾经的华尔街宠儿现在简直是一团糟。

2009年9月,辉瑞公司因为“非法销售药品”,支付了民事和刑事罚金共23亿美元,这个事件金德负有很大的责任,可他却推得一干二净。此后,他对员工就更加严厉、刻薄,而且他的态度十分傲慢,经常在公众场合让员工难堪。在他离开之前,一些重要的管理人员纷纷要求辞职或者退休。

金德掌权以来,辉瑞公司的股价已经下跌了36%,如果这个时候这些关键人物离开,后果不堪设想。随着事态的严重,公司的董事会委派独立董事斯蒂尔和霍纳展开了调查。最后的调查结果是,公司管理层已经没有人支持金德,他必须离开。

董事会也一致同意在机场传唤金德接受问询。外界普遍猜测,辉瑞公司内部可能正在进行一场权力斗争,也许金德会被解雇。果然一天以后,这位55岁的CEO正式宣布辞职。

第一节 岁月神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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