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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科技成果转化避坑指南

2024-03-05胡佳邓勇

中国医院院长 2024年2期
关键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公立医院

文|胡佳 邓勇

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是公立医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必然要求。

成果转化

医院科技成果转化有多种形式,可通过自行投资、与他人合作、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

公立医院一方面要基于社会需要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面也需要推进生物医药领域的科学技术创新。202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推进医学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

医院科技成果转化有多种形式,可通过自行投资、与他人合作、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实施。在法律规制方面,分为国家战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医疗行业指导和地方管理规范这四个层级,层级虽明确,但并未形成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体系,既难以促进转化进行,也难以提高该类纠纷的处理效率,导致现实中医院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缺少中间平台、接轨市场能力不强等问题。

本文从法律风险角度寻求对医院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保障措施,对医院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收益分配、公立医院的特殊要求等问题展开讨论,以促进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在法治保障内进行。

关涉领域

科技成果转化从研发到寻求合作再到投入实施需要经过诸多流程,并涉及诸多领域。

知识产权领域

医院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涉及许多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确保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完善的保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于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产出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公立医院及临床科研院所仍然有很多科研人员对此比较陌生,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

此外,公立医院科技成果主要由医院的工作人员完成,所得成果的归属也是主要问题,实际上,知识产权的归属取决于该项科技成果是否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对于公立医院而言,认定医院工作人员的科技成果是否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要综合科技成果的内容、原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其本人岗位职责要求以及其本人是否应医院要求参与有关项目进行认定。

技术许可、转让等合同法领域

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合同需要遵守合同法律规范,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公平、诚实信用;应当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规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价格和质量标准等内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涉及不同技术合同和软件著作权类许可转让较多,总体而言,技术合同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比例相对较大,软件著作权类所占比例较小。如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未知的活动,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可能双方尽了很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和所承担的风险。订立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信息资料等条件。

研发人员激励机制领域

医学科研人员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是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因素,而激励机制是调动医务工作者积极性最有效的手段。当前,我国部分医院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缺乏有效引导和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不强,技术转化收益小、风险大、周期长等问题影响了医务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医务工作者难以形成长期稳定且可持续的技术创新与科技产出能力。一些医院仍采用传统的评价机制,导致对科技成果转化重视不足,或是使科技成果转化与现有考核评价机制存在矛盾,使评价机制的制约成为引发科技成果转化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尚不完备,对于能够全周期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全程的制度建设仍不完善,部分医院知识产权面临着被侵占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立医院科技成果的转化。

政府部门监管领域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直接导致了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不到位,有效供给不足。高校、医学院所是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而大部分高校院所的基础科研成果是基于科研兴趣或者是前沿热点,以基础研究成果为主,没有真正形成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目的的研发模式。此外,在税收方面,我国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中的产权保护及国家税收方面,颁布实施了多项法律、法规政策。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相关政策法规、机制还存在较多缺陷与不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清

专利属于公立医院科技成果中的重要部分。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医院,申请被批准后,该医院为专利权人,而医院又为事业单位,故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由此可见,对属于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而言,因发明创造来源于职务科技成果,而职务科技成果又归于公立医院且不能变更权属,故依附于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权亦应归于公立医院享有,不能通过约定由医生本人享有,但双方可以就其转化的权益进行约定。医院及科研院所科研团队在对专利进行申报时,因不熟悉流程,容易造成产权人填写错误等情况。这不仅对于自己是一种很大的过错,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种非常大的损失。同时,有可能因为产权人填错而导致该科研项目的成果产生法律纠纷,导致科技成果无法顺利、及时地转化。

公立医院及临床科研院所仍然有很多科研人员对相关的法律知识比较陌生。

职务技术成果报酬、奖励相关风险

科研人员奖励、报酬分配问题为医院科技成果转化领域常见纠纷。我国科技人员奖励政策存在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一是横向项目的科研经费重视程度要小于纵向项目;二是绝大部分股权由院校获得,而科研人员得到的股权比重较小;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贡献度界定不清楚,而贡献度主要由项目负责人认定,院校没有完善、规范的程序保证贡献度的公正;四是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益分配制度不清晰,甚至是在科技转化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科研管理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收益;五是医学院校科研评价考核的指标主要有项目、发表论文、获奖等方面,但是,科技成果转化对于高校教师及科研人员最关心的考核、晋升评价的优惠政策却少有涉及。我国大型公立医院多属于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医疗机构被排除在“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范围外,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限制了医疗机构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热情,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医院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的效力。

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清

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系统、完整而又可操作性强的关于医学科技成果转化与管理方面的专门法规性文件,国家对医学科技项目中技术转移转化相关内容尚未明确界定,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激励制度或政策措施。研究型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多采用附属高校的管理体系,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基本是科研管理部门工作的一个模块,缺乏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团队及复合型管理人才。另外,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不完善,对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评价指标较少。

法律风险规避

公立医院层面

一是医院内部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权属清晰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基础,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是实践中常见的共同研发模式。双方对已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技术诀窍、数据等的许可往往约定得较为明确,但对继续开发或改进后产生的知识产权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于研究开发人,即被委托人,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并在被委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应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无论是以上哪种开发模式,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则是约定优先。因此,提前进行约定,有利于避免双方争议及损失。其中,应明确发明人与权利人的区别。发明人并非当然成为专利权人。

医疗机构有权作为专利的申请权人,医务人员只能作为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医疗机构是专利权人。

在具体科研活动中,虽然活动的主体是医务人员,但是如果医务人员执行医疗机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医疗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法律上属于职务创造。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有权作为专利的申请权人,医务人员只能作为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医疗机构是专利权人。合作期间新增的知识产权是否继续共有,应当予以权衡。如继续共有,后续如何管理、运营、实施相关的专利或技术应当权责清晰,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知产价值贬损。

二是完善激励机制。首先,在激励研发、增加研发人员积极性方面须关注以下方面:其一,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科技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制度,加大对科研项目投资力度;在科研立项时考虑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其二,对于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并获得巨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进行专项奖励或股权激励,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其三,在保证医学科研经费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应给予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支配时间。其四,将研究周期较长、经济效益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因素作为职称晋升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因素,充分调动医务人员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其五,进一步完善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将创新创造、技术开发所取得的收益用于对技术研发者进行奖励和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其次,在以专利、标准、论文引用、科技奖励、科研项目和科研平台建设等方面为重点的科研项目投入与产出的科研评价指标和体系基础上,统筹科研项目总体投入与成果产出,客观评价投入与产出的绩效,形成激励科技创新的正确导向,促进医学科技成果向临床应用转化。

最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扩大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项目团队在保证横向项目经费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合理自主安排,同时,办理结题后形成的结余经费可用于持续研究,也可部分或全部用于绩效奖励。

企业层面

一是谨慎评估合作科技成果投资价值。实践中应根据医院科技成果情况谨慎选择评估方法,对预期收益等进行评估。科技成果价值资产评估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即运用现实费用标准,参照历史成本,重新研制开发一项科技成果所需要的成本,因而又称“重置成本法”。市场法指将待评估的科技成果与近期类似的技术交易进行比照,以后者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加以修正,得出被评估成果的合理价格。收益法指将被评估成果产生的未来效益折算为现值(折现)的评估方法。收益法不考虑研发成本,只考虑预期收益。

二是明确合同内容。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合同需要遵守合同法律规范,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公平、诚实信用;应当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规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价格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如在技在术转让合同中,为避免合同无效,在订立合同前,应对相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代理权限、履约能力、资产状况、内部管理、信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政府部门层面

推动构建医院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体系。结合公立医院实际,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完整体系。一是规划建设一批中试熟化平台和基地,构建全院布局合理、功能配套、保障有力的中试熟化体系。二是建立技术转移服务体系,重点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评价、市场推广、品牌推介、交易服务等工作。三是建设科技培训体系,建立科技培训平台,创建一批培训基地,形成覆盖全国的培训网络。四是搭建成果扩散、科技服务、技术交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五是组建成果转化专家委员会,构建系统配套、功能完善、转化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智库体系。围绕具体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专兼职的形式,逐步建立起由科研人员、技术经纪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价值评估师、投融资专家、市场与管理等专家构成的任务组,实现“一个项目一个策略”的管理模式。

协调推动转化过程各主体合作。政府部门应当坚持多部门协同联动,在政策或规范制定过程中,明确公立医院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红线”所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进一步加强权力下放,适当减少转化过程中的“枷锁”,使得科研工作者与企业间有更多协商空间。同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医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完善技术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对技术转让项目的监管。

链接

我国科技人员奖励政策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

1 横向项目的科研经费重视程度要小于纵向项目

2 绝大部分股权由院校获得,而科研人员得到的股权比重较小

3 科技成果转化的贡献度界定不清楚,而贡献度主要由项目负责人认定,院校没有完善、规范的程序保证贡献度的公正

4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益分配制度不清晰,甚至是在科技转化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的科研管理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收益

5 医学院校科研评价考核的指标主要有项目、发表论文、获奖等方面,但是,科技成果转化对于高校教师及科研人员最关心的考核、晋升评价的优惠政策却少有涉及

在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规则后,医院管理部门也应实时跟进出台办法细则,让研究者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每一步都有据可循。研究型医院应积极探索建立多种模式的协同创新组织,以医院为主体构建产业创新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公司化运作的产业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医研企合作实现从松散协同到深度融合。

同时,研究型医院可以充分依托技术转移团队,深度参与专业孵化器与产业园区的运作,针对临床科研成果转化和科学家创业的现实特点,与孵化器和园区建立互补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为专家创业提供全方位的、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在财务管理和资金方面,要探索科技成果成本核算,完善科技成果净收益分配,合理平衡和分配医院、科研团队、个人之间多方的利益;同时,建立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管理体系和风控体系,减少盲目投资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风险,积极开展内外合作,加强政府专项资金、企业和风险投资的投入,合理引入民间资本,多元化资金投入,从而消除医院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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