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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运行管理:基层探路的困境与出路

2024-01-31赵长宝

慈善 2023年5期
关键词:受托人信托公司委托人

文/赵长宝

2023年6月初,组织派我参加由江苏省民政厅举办的江苏慈善金融业务知识视频培训班。为期半天的培训班,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系统学习了慈善信托等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为指导更好地开展慈善信托和慈善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通过培训学习,收益菲浅,感受颇多,便有了“作文以记之”的冲动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的一种,就是委托人出于做好事的目的把所有的财产都托付给了信托公司,然后信托公司就会按照他的意愿把这些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做一系列慈善的活动,帮助其他人。它是人们参与公益事业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其核心要义是慈善信托财产的本金和收益要全部用于公益事业,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补充,也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新型方式和重要载体。围绕如何加快发展慈善信托?各级民政和慈善部门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肩负的任务也很重。

一、处于成长阶段的慈善信托

尽管目前我国在发展慈善信托工作中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慈善信托目前在我国尚处于新生阶段,各项规定较为初级和原则。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慈善信托造血能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目前从业务成效来看,受制于当前公益慈善信托设立多具有规模小、临时性、单次性以及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大多数公益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仍停留于“一次性输血”阶段,以规模化、专业化、常态化为主导、以提升造血能力为核心,可持续发展的业务模式及盈利模式尚未形成。短期内,公益慈善信托或将仍主要承担为信托公司践行社会责任、提升品牌形象和公司声誉等基础功能,尚难以为信托公司形成新的利润支撑。随着相关政策逐步出台,信托公司可通过逐步扩大慈善资金管理规模、不断提高公益慈善信托造血能力、打造慈善品牌、探索公益慈善信托常态化服务模式、构建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嵌套模式等,积极探索并打造公益慈善信托的受托盈利机制,使之真正成为金融向善的重要平台。

(二)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信托法》中没有关于公益信托税收优惠的相关条款。《慈善法》中只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慈善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相关条款明确鼓励慈善信托发展以及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具体实施优惠的税种,税率的优惠幅度没有明确说明,也完全没有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及信托财产本身相关的具体税收优惠措施。

(三)慈善信托的财产类型较为单一、动力不足。目前慈善信托主要以现金为主要信托财产类型,半数以上信托财产规模小、资金来源狭窄、财产类型单一、动力不足。目前实际上受托财产的多样性、灵活性方面的功能优势未能在慈善信托中充分体现,种类繁多的信托工具,包含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股权商品货物等,并没有被充分运用到慈善信托中。

(四)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有待调整。从受托人的视角,我国当前存在三种慈善信托业务模式:慈善组织作为单受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单受托人,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作为受托人。但实践中,主要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慈善信托的相关运行工作。而部分信托公司对慈善项目的基础运作和实操经验上的缺位,无法保证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最大化实现。一些信托公司虽然开发了具有公益性质的慈善信托产品,但其推行的产品发行规模较小、市场的接受度较低、市场影响力不高,这与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需求以及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极大热情不相匹配,使得慈善活动的开展效果与预期效果不符。因此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有待调整。

(五)慈善信托涉及领域和期限结构不尽合理。结合国内慈善信托涉及领域的具体分布情况来看,当前我国慈善信托的领域非常广泛,涉及教育、扶贫、济困、儿童、扶老、环保、科学、文化、体育等多个公益领域。其中涉及扶弱、养老的慈善信托占比最高,涉及卫生医疗领域的慈善信托较少。同时,从期限来看,我国慈善信托大多以短期为主。因此无论从涉及领域还是期限长短方面,我国慈善信托都应重新调整其未来发展方向。

(六)慈善信托缺乏品牌影响力。慈善信托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均有待提升,缺乏优质的、有影响力的慈善信托品牌。这使得社会上拥有充裕资金、财产的个人或机构无法被充分吸引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无法完全信服受托人的财产管理能力,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的发展壮大。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慈善信托运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慈善信托具体设立简便、管理灵活、财产独立、运营成本低、支出不受限等优势,因此,应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规范慈善信托运行管理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一)慈善信托将向常态化、社会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常态化发展。为使慈善信托财产与信托目的更具有预判性、超前性、匹配性、专业性和效率性,新分类背景下信托业应以史为镜,未雨绸缪,鼓励行业逐步在部分信托公司建立若干规模较大、存续期较长(可以是无信托期限)、委托人参与范围较广、信托目的较为专一明确的慈善信托计划,实现未来此类慈善信托的常态存续和运作,从而保证未来在一旦信托目的满足时能实现“钱等事(人)”和“物等事(人)”的主动慈善。社会化发展。从前期初级发展阶段的慈善信托来看,委托人及资金来源相对涉及范围较小,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但慈善信托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众性,成熟的慈善信托应面向社会公众,只有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其中,才能真正实现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有效推进慈善信托的社会化发展。规模化发展。慈善信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也是合力推动我国早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力量。但慈善信托社会稳定器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慈善信托具备相当的规模,在当前我国单只慈善信托计划的资产管理规模仍较小,个别只有几十万元。未来行业中各慈善领域应逐步形成若干只资产规模在50—100亿元的慈善信托计划常态化存续,并最终产生若干只千亿规模的慈善信托计划,通过慈善信托的规模化发展实现其维护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功能。专业化发展。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具有多元性,也使得信托公司在慈善领域具有较大的选择余地和发挥空间。然而,虽然目前各信托公司设立的慈善信托计划已基本实现《慈善法》中规定的慈善目的全覆盖,对于其他慈善目的类型也在不断扩展,但行业内真正专注某一慈善领域或某几个慈善领域,具备专业化特色的信托公司以及慈善信托产品却少之又少,大多信托公司基本停留在“无所不善”的阶段,广而不精,博而不专。从而使得各信托公司的慈善信托产品同质化、业务领域趋同化,专业化特色优势未能充分凸显。新分类转型背景下,为信托向善,更快、更好、更广地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信托公司应充分发挥自身人才、客户、渠道等资源优势,对自身慈善信托业务进行特定领域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设立符合自身资源禀赋的慈善信托计划,实现慈善信托的专业发展和特色优势。

(二)建立健全慈善信托的税收制度。慈善信托应参照慈善捐赠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目前可以获得税收优惠的是慈善组织,应当尝试在现有的“信托公司+基金会”的合作模式上,将信托项目下的双方视为同样可以获得税收优惠的主体,税收凭证可以凭借民政部门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受托人开具收据联,由信托公司自主申请税收优惠,在基金会背书下获得开具发票资格。同时,应当为慈善信托提供与慈善捐赠同等的税收优惠。在信托计划中,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均提供明确的税收优惠。在委托人纳税申报时,凭借民政部门备案的信托文件和开具收据联,进行相应的税收优惠。同时,受托人在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应当参考相应的慈善捐赠法规给予一定优惠。

(三)积极发展公益信托。要改变当前慈善信托小型化、短期化比例较高的现状,未来应进一步加强向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的慈善信托宣传。对于企业而言,慈善信托是企业开展慈善活动的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设立程序简便,财产运用高效。在社会影响方面,企业设立慈善信托可以进行专门冠名,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充分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委托人可以深度参与项目设计和运行过程,有效解决慈善项目开展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慈善信托还可以与家族信托相结合,同时满足超高净值人士家族财富传承与慈善精神传承的需求。

(四)进一步提升慈善信托受托人专业能力。慈善信托涉及范围广泛,相关社会问题亦愈加复杂。开展慈善信托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并且对人员专业性要求较高。对于受托人而言,如何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稳健运营,都是现实考验。在建立合理的慈善信托治理机制及信托事务处理的决策机制的基础上,慈善信托受托人还应当具备慈善财产投资专业能力、慈善项目设计能力、慈善资源整合能力等三个方面的专业能力。

(五)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的监管机制。目前慈善信托设立后的监督管理机制仍不完善。虽然《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赋予了民政部门、银保监会对慈善信托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但现实中民政部门和银保监会受制于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原因,难以对慈善信托的运行进行有效的过程监督。未来应积极探索对慈善信托的运行进行过程监督的体制机制。国外实践表明,信托监察人制度是对慈善信托中缺乏制衡受托人力量的一种有效手段,是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确保慈善信托公开、透明、可信的重要制度设计。《慈善法》弱化信托监察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的信任。但从本次疫情来看,即便是专业的慈善机构,也存在滥用慈善财产的风险。未来,在立法层面,应高度重视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作用,并对信托监察人的职权与责任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层面,慈善受托人尤其是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应当深刻认识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价值,主动在慈善信托中设置监察人,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另外,不同信托公司对慈善信托的披露标准差异较大。有的公司披露相当充分,将慈善信托资金的最终使用明细、捐赠票据和资金划转凭证均予公示;但有的信托公司仅笼统披露将信托资金捐赠给了某某基金会,对资金最终用途语焉不详。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赢得公众信任,树立慈善信托的良好形象。未来,相关部门应当就慈善信托信息披露的底线标准做出明确规定,统一行业标准,以维护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信托公司也应见贤思齐,借鉴同业经验,提高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规范性。

(六)进一步完善慈善信托财产追加等政策。追加信托财产是实现慈善信托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规定,当慈善信托出现增加新的委托人、增加信托财产等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办理变更备案,从而肯定了慈善信托可以进行开放运作。在国外,慈善信托设立后,新的机构或个人往往不以委托人的身份加入慈善信托,而是以“财产贡献者”的身份加入慈善信托,这种操作下慈善信托委托人及慈善信托决策机制不发生变化,从而可以大大简化慈善信托财产追加程序。这种慈善信托变更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其相应的变更流程及政策也期待监管部门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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