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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 中“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章节修改的意义与落实举措研究

2024-01-27

体育师友 2023年3期
关键词:青少年体育学校

王 鹏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1995 年颁布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以下简称 《体育法》) 至今已有二十七年, 早期颁布的 《体育法》 对我国早期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创新起到了推动性的作用。 但面对社会进步、 全球体育发展及体育法律方面出现的新格局、 新问题、 新难题, 旧版 《体育法》 已无力应对。我国虽然在2009 年和2016 年进行过两次修改, 但修改幅度微小并未起到实质的改变, 对 《体育法》 大刀阔斧的修改已成定局。 2022 年6 月24 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为新时代下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提供了法律保障, 是落实依法治体的重要举措, 加快了我国早日实现体育强国、 健康中国目标的实现。 新版 《体育法》的修订颁布, 完善了二十七年来我国体育事业、 体育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弥补了旧版 《体育法》 的漏洞, 标志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我国体育事业、 体育教育进入了新时代。

本文以新版 《体育法》 青少年和学校部分的修订部分为主要研究对象, 结合新版 《体育法》 中总则等相关涉及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部分的内容, 从修改意义、 落实方法两个方面进行探索, 为推动 《体育法》 的贯彻和实施, 为我国新时代下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作出贡献。

1 《体育法》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章节的修改意义

1.1 健全制度体系,提供法律支持

新版 《体育法》 在结构上划分, 由旧版的八章节扩充修改为总则、 全民健身、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竞技体育、反兴奋剂、 体育组织、 体育产业、 保障条件、 体育仲裁、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十二个章节。 在内容划分, 涉及全民健身 (第二、 六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章)、竞技体育 (第四章)、 体育保障、 监督与仲裁 (第五、 八、九、 十、 十一章), 体育产业 (第七章) 五个方面。 在对相关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部分中, 新版的修改在法律层面上为我国的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提供了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总则中第4 条, 以及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部分中第25、26、 35、 36、 37、 38 条中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责任主体地位、 明确和加强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职责范围、 义务与权限, 明确了家庭应当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发展予以配合及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第111 条也明确了违反 《体育法》 要承担的责任与处分。

在立法的功能层面上, 各章节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部分形成了有效的支持链, 彰显了”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条款的有效性, 起到了有法必依的支持: 第六章体育组织中第68 条 “国家鼓励发展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社区健身组织等各类自治性体育组织[2]” 与第三章27 条第2 款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 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 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 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 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3]”, 前后呼应形成了有力的支持点。 第三章28 条第3 款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4]”、 32 条对学校体育场地的建设和使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保障, 在第八章保障条件中, 第84、 87 条也针对第三章28 条第3 款做出了明确的保障指示。

1.2 明确工作定位,扩大主体范围

在章节名称上把 “学校体育” 修改为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不仅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也把国家制定一系列相关 “青少年” 的政策有效的结合在一起, 贯彻优先青少年的理念, 促进深化体教融合。 在具体内容中, 旧版 《体育法》 虽然在第三章17 条中明确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定位和目标, 但在 “总则” 和 “学校体育” 章节中都没有明确学校体育在国家体育事业整体发展中地位。 新修订的 《体育法》 对此进行了补充修改, 不仅明确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优先发展” 的战略定位, 还将该规定从 《体育法 (修订草案)》 初次审议时第三章 “学校体育” 的内容在二次审议稿中移至总则, 使其成为统领性条款直到三次审议并最终通过[5], 在总则中新增第10 条加入 “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通过立法的方式, 明确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在我国体育事业及教育中的法律地位, 并高度体现了党和国家重视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怀, 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 民族的希望。 青少年是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后备力量, 其身心健康的发展与国家的未来密切相关, 且对我国的体育事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6]。 《体育法》 修改后扩大了年龄范围适用的法律性,我国对青少年的年龄范围没有具体准确范围。 但由于我国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率较高, 可以说学校体育覆盖了青少年体育最重要、 最广泛的部分[7], 修改后青少年体育中的青少年年龄范围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主体上扩大了教育范围的法律性, 修改后的 “学校体育” 组成部分不仅包括 “体育课、 课外体育活动、 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还包括全民健身中的青少年部分以及竞技体育中的青少年部分。 所以说把 “学校体育” 修改为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是一种两全其美兼顾性的选择, 同时也为 “体教融合” 的深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1.3 权利得以保障,具体内容充实

从1982 年我国推行的体育锻炼标准和每天锻炼一小时至今, 关于学校体育、 学生健康的文件有很多, 但为何我国学生体质健康仍是呈现下降趋势, 青少年的身体健康令人担忧? 学校、 家庭、 行政机构因传统观念影响对体育课的忽视, 没有明确的法律为政策进行保障, 自然会造成重文轻体现象。 新版 《体育法》 总则第五条加入了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十条加入了文体锻炼协调发展, 体格、 人格并重, 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在总则中明确了享受体育的权利和青少年文体结合全面发展的教育方向。 在第三章中明确了上体育课和参加体育活动是青少年和学生的权利, 在第三章第26 条、 27 条、 30 条、 36条中分别指出, 体育课要开足开齐不被占用, 在校体育锻炼不少于一小时, 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并由体教为三部门监督评估, 教育部门、 体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组织、引导学生参加体育活动并且家庭必须配合。 在总则和第三章26 条第2 款中也明确了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享受体育活动、 体育课程的权利。 第三章29 条第1 款更把体育课考试纳入了中、 高考中, 提升了国家人才选拔机制的要求, 第三章33 条明确指出了国家要为学生在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做好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学校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及在运动中出现的伤害等风险的应对, 并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 条明确了学校关于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新版 《体育法》 相关法条的明确, 杜绝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中学生享受体育权利的侵权事件的发生, 也对学生的运动伤害做出了风险防控。

表1 我国对青少年年龄划分政策表

青少年体质健康下降, 除了体育课被占用等情况外,体育教师及体育场地占用和缺乏也是重要因素。 新版 《体育法》 第三章中的31 条第1 款设定, 在体育教师大量缺失的现实情况下, “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的条款刺激了大量体育教师的加入, 为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做出了铺垫。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资源缺乏、 课程被大量占用, 也是导致体育课程无法正常进行的因素。新版 《体育法》 第三章中32 条、 34 条明确了学校要按照国家要求配置体育场地并进行定期维护检查, 明确了幼儿园体育场地、 器材要求, 为幼儿体育发展奠定基础。 新版《体育法》 对学生、 教师及体育场地器材的明确, 扩充了青少年和学校法律的内容, 明确学生享有体育权利, 为学生享受体育权利保驾护航。

2 落实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新规定的方法建议

学校的人群包含很多, 青少年俱乐部、 体校及校外体育活动也包含了青少年, 我们不能只关注学校的青少年而忽略校外, 把青少年和学校两个方面都关注, 并提升到了立法程度, 彰显了国家对青少年的高度关注。 如何更好地落实, 实现法律的要求, 是未来工作中的重点。

2.1 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开足开齐体育课,培养相关体育方面的人才

新版 《体育法》 对学校本身来说更加清晰的明确了课程开展目标, 开足开齐课程, 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1 小时的体育运动, 并确保体育课不被占用。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根据 《义务教育课程方案》 (2022 年版) 规定指出, 体育与健康课程占九年总课程9522 节课的10%-11%,约为952-1047 个课时。 高中三年阶段根据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2017 版), 高中三年的体育与健康课程共计216 课时。 大学阶段根据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 年版) 普通高等学校的一、 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约为144个课时。 这就意味着开足体育课程在课时量上要保证14 年体育课的总课时为1437。 研究生阶段中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将体育课程纳入研究生教育公共课程体系。[12]

对于学校是否开足开齐体育课程, 要从学校实际情况来看。 对于已经开足开齐体育课程的学校应该考虑把课上好, 根据当地区域体育特色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学校自身的体育特色项目、 体育教师的教学能力、 高科技教学设备的融合运用等优化本校体育课程, 发展本校的体育运动,形成学校校园体育文化, 从而促进学生五育融合发展, 进而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 培育、 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对于未达到开足开齐要求的学校, 先解决最基本的问题让其开足开齐课程。 面临开不齐开不足体育课的问题大部分是经济、 场地、 师资问题。 在师资方面, 新版 《体育法》指出保障体育教师与其他科目教师待遇相同, 可以设立专门的体育教练员岗位, 优先聘用优秀的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的体育教育及训练活动。 针对部分无法短时间配齐体育老师的学校,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引进专业机构、 退役运动员, 在部分偏远地区可以资源共享一个老师进行走校的方式来解决师资问题。 对于场地器材不足问题, 根据 《体育法》 规定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学校片区有大型体育馆的可以根据规定通过协商去公共体育场地进行体育课程教学以保障课程进行。 对于条件恶劣地区, 可以采用学校体育场地共享的方式, 借助相邻附近学校进行体育课程。 也可以通过社会力量、 公益等方式,来解决师资、 场地、 器材等问题, 保障正常的课程设置及完成。

对于体育运动学校, 根据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部门第38 条第1、 2 款及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44 条1、 2款, 要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 通过保障学生享受教育的义务权利, 促进体教融合发展, 保障处于学生阶段的运动员 “五育融合” 发展。 对于幼儿园,应根据法律要求提供合适的室内外运动场地、 体育设施及器材, 根据年龄特征, 科学合理地开展体育课程。 对于大学而言, 要根据法律要求在高校体育教师人才引进方面进行调整, 对符合引进要求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可以优先聘用, 在高校体育专业方面可以开展体育产业相关专业,为国家培养专门从事体育产业的专业人才。 对于有条件的高校鼓励学校对教练员、 裁判员、 体育教育等各方面体育类人才的培养, 不仅是对在校学生进行培养对入职老师也是同等待遇, 根据法律要求培养国家需要的各类体育人才,为祖国的体育事业添砖加瓦。

2.2 体育、教育部门应熟读文件,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做好服务

体育、 教育管理部门领导应深度、 研读体育法的学习,深刻领悟 《体育法》 的精髓, 对自身管辖范围的学校做出要求, 并出台方案。 在对学校场地、 体育设施、 器材及教师资源引进方面, 根据法律要求出台具体文件及人才招聘计划, 确保真实招聘体育老师岗位。 对于体育场地、 器材等相关设施无法短期实现修建完善的学校, 应根据法律要求跟社会公共体育场所进行交涉出具文件来保障学校教育的正常进行。 在对于中高考人才选拔方案中, 应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考试项目及方案, 对于监督、 保障考试过程应透明化。 出台文件对于地方传统体育特色项目的地区, 应提倡练习特色项目, 做好体育文化的发展; 对于学校应鼓励提倡特色运动项目来带动整体发展,根据法律要求鼓励体育俱乐部的发展, 做好体教融合的政策保障服务工作, 引进有资质的社会组织等体育机构服务于学校体育工作。

学校管理部门对于特殊体质人群的学生, 应开设专门体育课程来保障学生享受体育的权利, 及时学习体育知识。对于在校学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 应根据法律要求根据 《国家体质健康标准》 相应学期进行测试, 并逐步跟毕业挂钩, 做到实测、 实报, 逐渐改善青少年近视、 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应设立检测、 监测机构来保障测试真实性和监督性。

2.3 家长应改掉传统思想, 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给予支持地方政府

体育最终目的是培养 “德智体美劳” 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国 “重文轻体” 的思想严重影响了我国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体育法》 第三章第36 条明确指出家庭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 体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体育教育活动, 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肥胖、 近视等不良健康情况的活动和教育中应给予支持。 学校、 家庭应改变分数为大的思想, 不应只为了分数对孩子进行考试内容的教育, 应注重连贯性, 保证孩子掌握一项运动技能,家长在校内应支持学校的体育教育课程及监督孩子完成课程作业, 课外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和孩子意愿合理安排课外体育课程的学习, 并选择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为孩子的体育学习。

2.4 青少年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要求,树立“终身体育”的意识。

青少年学生应当积极配合体育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发布的相关体育课程、 体质测试、 课外锻炼等相关体育课程的政策。 主动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 学习 《体育法》 的精神指示, 转变思想, 合理安排自己时间。 根据学校课程分布、 兴趣、 要求进行适合自己的体育项目锻炼。在学习过程中, 逐渐了解体育知识、 项目竞赛规则, 及掌握1-3 门运动项目。 积极参与到运动队的选拔和运动队训练中, 通过运动队的经历来磨练意志, 培养担当责任感,树立 “终身体育” 的思想。

2.5 社会方面应当建立合法合规的社会体育服务机构,为课外锻炼提供保障

社会层面上, 社会体育俱乐部及社会体育培训机构,应该主动配合新版 《体育法》 的宣传与学习。 建立完善合法合规, 有正规资质的培训机构。 社会俱乐部及体育培训机构, 应该配全相关的体育器材、 设施, 招聘具有体育资格的教练员, 按照 《体育法》 要求招聘优秀退役运动员,为青少年和学校学生的校外锻炼做好服务保障。 相关部门也可以拍摄 《体育法》 的宣传短片, 对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部分进行宣传讲解。

结语

新版 《体育法》 的颁布有着重要的时代意义, 彰显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重视, 表明了青少年体育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少年强则国强, 必须重视青少年体育教育的改革和落实。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落实和发展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 学校组织、 家庭及青少年学生四方面的调整, 在青少年学生发展服务上达成共识, 确保法律的层层落实, 做到改革有声、 有力度、 有行动。 面子工程只会严重阻碍我国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发展, 要贯彻落实我国 “健康第一” 的教育理念, 做好具有中国特色的“体教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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