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收购、屠宰含有违禁药物家禽案的查处
2024-01-27刘珊珊王新波王海燕祝志峰
刘珊珊,王新波,王海燕,祝志峰,刘 滨,唐 玮
(1. 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山东济南 250002;2. 济南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山东济南 250109)
畜禽屠宰是重要的民生产业,肉品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必要举措。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 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7 号)要求,山东省A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监督抽查结果,查办了一起收购、屠宰含有违禁药物家禽案。该案的案卷被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评为2022 年省级优秀案卷。A 市农业农村局通过该案的查办及典型宣传,依法打击了家禽屠宰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从业者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规范生产经营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切实保障了畜产品质量安全。
1 案件来源
2021 年10 月15 日,A 市所辖B 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甲检测公司对当事人冷库中的袋装冰鲜鸡肉产品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涉案鸡肉产品系由当事人于2021 年9 月15 日从本省C 市石某处收购的10 000 只活鸡屠宰而成,收购时随车附具2 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 类),抽样基数5 000 只,抽样数量300 g/份×3 份×2 批],结果在涉案产品中检出金刚烷胺。2021 年11 月23 日,经当事人申请,A 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乙检测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复检,仍检出金刚烷胺。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60 号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 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7 号)规定,不得在鸡/肉中检出金刚烷胺。因此当事人涉嫌收购、屠宰含有违禁药物的家禽。
2 调查过程
2021 年12 月9 日,经A 市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后,A 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A 市B 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购销单据等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尚未售出的鸡肉产品进行了证据登记就地保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 年12 月16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履行《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当事人按要求追回涉案鸡肉产品2 574 kg。当日,经A 市农业农村局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出售的涉案产品解除登记保存,与追回涉案产品一起予以查封,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制作了《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询问笔录》。2021 年12 月29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2 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3 查明事实
本案查明:当事人收购、屠宰含违禁药物活鸡10 000 只(16 100 kg),进价7.6 元/kg,货值122 360 元;屠宰后,售出鸡肉产品7 981 kg,追回2 574 kg,实际售出5 407 kg,售价8 元/kg,违法所得43 256 元。
4 处理结果
A 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收购、屠宰含有违禁药物家禽的行为,监督当事人对屠宰后未售出及追回的涉案鸡肉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 256 元,并处罚款30 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全额缴纳了罚没款,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A 市农业农村局分别向活鸡产地农业农村部门、涉案产品销售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并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件线索。
5 案件分析
5.1 主体适格
5.1.1 执法主体适格 根据A 市政府农业综合执法改革职能划分,其所辖B 区的农业行政处罚权由A 市农业农村局行使,B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监管,A 市农业农村局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A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体行使,执法主体适格[1]。
5.1.2 违法主体适格 根据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当事人身份证等书证材料,证明本案的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适格。
5.2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下列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且均得到当事人认可,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5.2.1 证据一 A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1 份,A 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工作单原件及复印件各2 份,当事人收购涉案活鸡所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照片打印件及与其对应的监管部门数据库调取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件各2份,甲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 份,A市农业农村局《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复检委托书》1份,乙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1 份,当事人收购活鸡的单据照片打印件1 份,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单据照片打印件2 份。上述材料可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收购、屠宰、销售含违禁药物家禽的违法事实。
5.2.2 证据二 2021 年12 月9 日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 份,2021 年12 月16 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 份,2021 年12 月28 日的《询问笔录》1 份。上述材料可证明当事人收购、屠宰、销售含违禁药物动物产品的来源、销售去向、货值、违法所得、追回数量及其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5.2.3 证据三 当事人收购、屠宰、销售含违禁药物动物产品统计表1 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 份,当事人涉案鸡肉产品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现场照片打印件1 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产品查封现场照片打印件1 份。上述材料可综合佐证当事人收购、屠宰、销售含违禁药物动物产品的违法事实及数量。
5.3 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A 市农业农村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执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收购、屠宰、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已售的涉案产品予以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追回和登记保存的涉案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及延长查封扣押;依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依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 年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1〕7 号)要求,监督当事人对屠宰后未售出及追回的涉案鸡肉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本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所作的每一项处理、处罚决定都是在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理有据,严格执法。
5.4 自由裁量适当
《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实施后,省、市两级尚未出台相应的自由裁量。参考《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 号)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按从重顶格处罚。
6 思考体会
6.1 严格执法、依法办案
本案涉案产品数量较大,含有农业农村部明令要求停止使用的药物金刚烷胺,并部分已售出,存在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执法机关及时责令当事人追回涉案产品,对库存产品当场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与追回的涉案产品一起予以查封,并分别向活鸡产地农业农村部门、涉案产品销售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开展上追下查,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件线索。后续监督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全过程处置细致严密,全链条闭环杜绝了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
6.2 效果与作用
本案当事人为有屠宰资质的个体工商户。此类案件的严格查处,对从业者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完善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落实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要求,提升检测能力等可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6.3 建议
本案发生在家禽养殖、交易、屠宰加工、成品销售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源头在养殖环节,提示应加强农产品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执法,落实“监打联动”,强化问题治理手段。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从生产经营过程的问题入手,以监管和执法职能集中行使的形式,坚决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等行为,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重点治乱、毫不手软。二是明确目标导向,深入开展随机抽检、暗查暗访等,加大核查抽检频次,精准监管,确保问题治理取得成效。同时,探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执法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职责,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坚持“检打联动”,用好监督抽查这把利剑。推进监管、检测、执法工作“三同步”,形成农产品、投入品检测及其他检验检测鉴定与案件取证、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的良性互动。四是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利剑行动,重点对畜禽产品禁限用药物超标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用药和非法添加等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