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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机制

2024-01-24陈琴

现代金融 2023年12期
关键词:监管数字政府

□ 陈琴

一、前言

当今全球正在经历一场以互联网、大数据等为核心的技术变革,将数字技术运用于社会诸多领域已经是不可阻挡的历史进程,数字经济的发展将在未来的经济增长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不但可以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还可以让我国步入数字经济强国的行列。但我国的数字经济虽然目前发展势头猛烈,却也存在着垄断、数字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便需要政府监管的存在。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如果不考虑数字经济的特点,将传统监管手段直接运用于对数字经济的监管上,很大可能会造成监管不到位的现象。在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对政府监管做出了相应的调整,2017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为了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提出放松监管,把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改革方向。2021年国务院发布了《“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进一步改善了政府监管方式,使之更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随着技术的高速发展,为了有效地履行责任,政府监管进行了技术革新,结合大数据,使监管变得更高效更精准。通常而言,政府对扰乱市场的行为进行监管,可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政府监管如何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其作用机制如何?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

本文运用2016-2020年我国31个省份的面板数据,针对以上问题展开研究,并运用多种计量方法实证检验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及作用机制。

二、文献综述

(一)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影响因素研究

“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实施情景下,探求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机制,对识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中共中央政治局组织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改变世界格局的关键要素,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目前我国数字经济正在蓬勃发展,从全球看,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在市场领域占据优势(高晓雨,2021),但中国还没有取得绝对竞争优势。其主要原因是创新能力与核心技术不够强(刘淑春,2019),同时由于当前对数字经济的监管不足,使得数字经济市场上出现“二选一”、垄断等现象(陈琳琳等,2021;刘诚,2020),数字安全的法律法规的缺失让网络诈骗事件频发(孙洁妮,2023),这些都制约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刘淑春(2019)提出,要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就要提高核心技术,构建高质量数字产业集聚区。赵涛等(2020)利用2011-2016年中国22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DID)探讨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大众创业能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吴韬等(2023)分析了中国西南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优势,提出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升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会制约数字经济的发展。刘军等(2020)利用2015-2018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实证检验出地区经济增长水平、外资依存度、政府干预度、人力资本水平和居民工资水平能正面促进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政府监管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研究

根据研究情景,本文从监管职能以及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对监管的局限与变革等方面进行文献梳理。

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基本功能之一,监管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金融、证券、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我国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承担着巨大的责任(陈波,2005)。政府监管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政府监管以行政管理为主,缺乏精准有效性,在模式上采取主客体的两分互动模式,采用事前审批、事中检查和事后行政等方式履行职能,层级清楚、边界清晰,而数字时代的到来,模糊了这些界限,使得传统政府监管模式不再适应,面对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化政府监管改革,进行监管创新迫在眉睫(李荣志,高小平,2023;胡仙芝,2022)。

当前,数字经济正在全球蓬勃兴起,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开创了新的商业模式,改变了原有的市场经济秩序(熊晓亮,2022),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广泛的产业融合,导致了产业之间关系以及企业竞争行为的变化,打破了原本市场竞争方式与秩序(黄浩,2022)。在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资源就是数据,影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问题之一也是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并被泄露,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出台了相关法律,但这一手段要基于政府监管,同时强有力的政府监管也能促进企业进行隐私保护竞争,有力地保护个人隐私(李三希等,2023)。

数字经济最初作为新事物出现时,就面临包容审慎的宽松监管环境,故而对降低市场准入的改革需求不强,但是,由此也带来了资本的无序扩张、垄断等问题,制约着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李凯和樊明太(2021)、谢思和和军(2022)指出数字经济因其网络化和数字化的特点,使其垄断行为难以被察觉,政府进行反垄断监管也更为困难。在此背景下,刘诚(2020)在对数字经济监管进行市场化取向分析时,提出政府监管要降低对企业数量等结构性指标的关注,要将监管重点转向对数字企业反竞争行为本身的认定上。武西锋(2023)提出政府监管需要引入科技因素,通过技术对平台经济进行深度监管,将政府监管与科技相融合。崔书锋等(2021)提出对于数字经济要进行分类监管,防止出现“一刀切”的监管现象。数字经济的监管需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结合ESG等新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框架,在制度政策、技术赋能和国际合作三个方面协同发力(郑彬睿,2023)。郭海等(2019)提出让政府与平台开展合作监管,可以解决数字经济监管中的创新与管控之间的矛盾冲突。

现有关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影响因素研究中,关于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较少,且多集中于理论研究方面,缺乏实证方面的研究,因此,本文通过构造实证模型,研究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机制。

三、理论推演与研究假设

如今全球已经开始步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的发展对国家的整体发展十分关键。在数字经济迅猛发展的现在,部分科技巨头通过其技术能力与资金优势垄断市场,阻碍了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此时政府监管就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重要手段(孙晋等,2022)。市场失灵是政府监管的原因(戚聿东等,2023),除了政府监管本身可以对数字经济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政府监管还可以通过促进企业的创新水平,间接地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要考虑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是否具有非线性特点。本文从基本作用机制、非线性机制与异质性传导机制三方面来研究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的影响机制,并提出假说。

(一)基本传导机制

1.通过政府监管直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数字经济在新时代发展中展现着强劲的势头和旺盛的生命力,但也带来了严重的平台垄断问题,垄断是为了追求私人财富的最大化聚集(武西锋,2023),数字经济所存在的网络效应会使得财富聚集在少数人手上,形成“赢者通吃”的现象,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垄断会不断提高数字经济领域的进入门槛,垄断企业凭借其优势,收集了大量的消费者信息与资源,使得新企业进入数字经济领域变得更加困难。而加强政府监管可以有效地遏制“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反竞争等行为,使得各科技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进入数字经济领域的门槛。数字经济领域会变得更加活跃,加快数字经济的发展。基于大数据的数字经济,其发展过程中极容易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要保证数字经济健康的发展,就要注重对信息的保护。政府监管有利于促使企业重视保护个人信息,理性地收集消费者信息。所以政府监管可以直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2.通过加强创新活动间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政府监管可以通过促进创新水平提高数字经济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数字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创新引领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企业的创新能力水平主要从产出数量与产出质量两个方面来衡量,企业的创新质量需要雄厚的资金以及有效的创新管理来支持(章贵桥,2023)。由于企业在进行创新活动时,需要投入高额的资金,且回报周期长,失败风险高,企业可能会选择将资金投入到可以短期内获得高额收益的项目,如房地产等,从而挤占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资源,降低创新质量。政府调节市场与经济的手段之一就是政府监管,通过调节政府监管的力度,更好地推动经济的发展,服务数字经济。其一通过加强监管提高企业逐利行为的合规成本和从事高利润金融活动的资金成本,因为企业在参加活动时,需要让这些活动合规化,加强这部分的成本可以缩小进行金融活动与创新活动的收益差距。提高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意愿。其二政府监管可以通过规范金融市场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给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降低创新活动风险,提高企业创新活动收益,促进企业进行创新活动。

徐翔等说,在数字经济环境中,掌握更多用户数据、信息的大企业倾向于选择改良性的迭代创新,以此在短期内获得优势,滚雪球式的扩大市场份额,垄断市场。而让资源较少的小企业成为突破性创新的主体,在大企业利用滚雪球式的优势持续性的抢占市场后,进一步失去市场份额,导致小企业进行突破性创新愈加困难。这就降低了数字经济领域创新活动的质量。其次,专利和知识产权是激励企业进行创新的动力。政府监管可以通过法制手段保护创新企业的专利和知识产权,让企业更有动力进行创新。同时可以通过政府监管促进数据安全有序的流通和共享,降低大企业与小企业间的信息资源差距,鼓励小企业进行突破性创新,提高研发创新效率,增强小企业的竞争力,激励大企业投入更多资源进行突破性创新,以此提高整体创新水平。

基于上述机制,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假说1:政府监管不仅能直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还能通过影响创新水平间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二)非线性传导机制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来,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的影响可能存在非线性特征。在数字经济发展前期,数字经济的网络外部性双边效应等特点使得数字经济平台的反竞争行为变得更加隐秘,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由于其思维的滞后、手段的落后不能有效地监管平台的反垄断行为,监管效率较低,成效不理想,所以此时的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不显著。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政府监管也在逐渐更新自己的监管手段,将政府监管与科技融合,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融入到政府监管的各个方面,以此来应对日益复杂的监管需求,使监管变得更加高效精准快捷。此时的政府监管能够有效解决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垄断、反竞争等问题,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同时,政府监管会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通过创新获得竞争优势,以此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创新研发当中,向社会各领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网络技术与服务,增强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让数字经济更快地发展。此时的政府监管能有效地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当企业习惯在这种政府监管下经营,便会自发地遵守规则,减少垄断的倾向,政府可以在减少监管的同时使得数字经济获得更高效的增长。所以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会呈现“边际效应”递增的现象。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说:

假说2: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存在“边际效应”递增的非线性特征。

(三)异质性传导机制

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可能存在地区的影响。在中央政府统一的监管政策下,由于各地区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监管强度、重视程度、技术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会导致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的影响存在区域异质性。政府监管的效率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与数字技术发展的影响,在东部地区数字技术水平较高,中西部地区由于起步晚,所以数字技术水平不高。政府监管效率的的不平衡使其对数字经济的促进作用存在较大差异。拥有先进数字技术和富裕财政支出的地方可以促进政府监管模式的进化,利用数字技术辅助政府监管,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所以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能存在区域差异。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说:

假说3: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存在地区异质性。

四、研究设计

(一)计量模型的设定

为了验证以上的假说,对政府监管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进行检验,构建如下的基本模型:

其中,Diei,t为i省份第t年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Govi,t为为i省份第t年的政府监管程度;Xi,t代表可能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控制变量;λi表示i省份不可预测的个体固定效应;εit表示随机干扰项;β0表示模型截距项;β1为政府监管程度的变量系数。

上式反映的是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直接影响机制,为了验证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存在间接影响机制,根据前面所述,对创新水平是否为二者的中介变量(Inv)进行检验。具体的检验步骤如下:在政府监管(Gov)对数字经济发展水平(Die)影响的线性回归模型(1)的回归系数β1显著性通过了检验的基础上,分别构建政府监管对中介变量的线性回归方程,以及政府监管和中介变量对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回归方程,用系数γ1、α1和α2的显著性来判断中介效应是否存在。中介效应模型如下表示:

与此同时,政府监管程度还可能会对政府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非线性动态溢出产生作用,为了检验存在非线性溢出效应,借鉴Hansen(1999)的门槛模型对此进行考察,在基本模型的基础上构建如下模型:

其中,Govi,t既是核心解释变量也是门槛变量;I(·)是指示函数,条件满足时取1,反之取0;θ是待估计门槛值;其他变量的定义同式(1)。

为了进一步验证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非线性机制,本文还将创新水平作为门槛变量(Adj),构建如下模型:

公式(4)和(5)都是单门槛模型。

(二)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

数字经济发展水平(Die)。本文借鉴刘军等(2020)对数字经济指标的构建,从信息化发展、互联网发展与数字交易发展三个维度构建了数字经济指标。

2.核心解释变量

政府监管(Gov)。数字经济时代的政府监管要与时俱进,用更先进的手段来进行监管,传统的政府监管不能很好地监督数字经济平台所存在的反垄断问题,新时代的政府监管需要将科技融入其中,利用人工智能监督平台的经营与交易行为,利用大数据分析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政府为了更好地监管数字经济,对监管手段进行技术升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中将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支出,增加对科学技术的投资。政府监管可以加强企业的税收遵从度,减少企业特别是大规模企业的避税行为,维持市场的平衡。本文借鉴马晓瑞等(2021)的研究,采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所得税税收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科学技术支出占比两个指标,采用熵值法进行赋权,得出政府监管测量指标。

3.中介变量

创新能力水平(Rip)。数字经济属于新兴行业,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创新的推动,创新能力越高,数字经济的发展可能越好。本文用发明专利授权量来衡量创新能力水平。

4.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包含经济增长水平、城镇化水平、产业结构升级水平、市场化程度、外商直接投资水平和人力资本水平。

(1)经济增长水平(Pgdp)。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经济越繁荣的地区,其基础设施越完善,制约数字经济发展的阻力越小,而经济落后的地区,其经济的发展更注重于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数字化水平较低,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本文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表示经济增长水平。

(2)城镇化水平(Ur)。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城镇化水平越高的地方,其基础设施越好。并且城镇居民的普遍工资水平要比乡村居民高,能进行更多的数字交易活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本文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表示城镇化水平。

(3)人力资本水平(Edu)。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人才,优质劳动力在理论上会对数字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本文用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数与地区总人口的比值来表示人力资本水平。

(4)产业结构升级水平(Su)。数字经济的发展会淘汰一部分跟不上时代的落后企业,进行产业的优化升级,可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本文用各地区第三产业增长值占第二产业增长值的比重来衡量。

(5)外商直接投资水平(Fdi)。外商直接投资会增加地区的资本存量,带来技术溢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本文用外商直接投资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外商直接投资水平。

(6)市场化程度(Mar)。宽松的制度环境能够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经济是新事物,其高速的发展需要包容审慎的市场环境。

(三)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16-2020年的省份面板数据来检验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文的数据来自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与《中国统计年鉴》。本文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五、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影响的实证检验

(一)基本估计结果分析

表2报告了政府监管影响数字经济发展的估计结果,本文通过Hausman检验,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模型(1)至模型(3)是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模型估计结果。其中,模型(1)是基准回归结果,核心解释变量政府监管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政府监管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对于控制变量,城镇化水平、产业结构升级水平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城镇化水平越高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越完善,发展数字经济的硬件设施和技术人才越多,这些给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市场化程度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有显著的影响,这说明市场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经济增长水平的系数为正且不显著,说明经济增长水平对数字经济的促进作用微乎其微。外商直接投资水平为负,因为过度的外来投资可能挤占当地企业的生存空间,或者让企业形成技术依赖,减弱创新水平,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

表2 政府监管影响数字经济的估计结果

表2中,模型(2)、模型(3)是在被解释变量模型下以创新水平为中介变量的估计结果,从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模型(2)中政府监管对创新水平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政府监管能够促进创新水平的提高,模型(3)中加入中介变量创新水平后,创新水平对数字经济的影响系数也显著为正,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的影响系数对比之前的没有中介变量的也有所下降。具体地说,在模型中,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政府监管程度每增加1个单位,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会提升0.151个单位,使得创新发展水平也间接提升,使得总效应为0.31。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监管可以通过对创新水平的正向影响推动数字经济水平的发展,这个结果也验证了假说1。

(二)非线性效应分析

要进行门槛模型检验,就需要先验证面板门槛是否存在,并要确定各门槛变量的个数,本文使用Boptstrap自抽样法,反复抽样800次之后,结果显示政府监管程度和创新发展水平都通过了单一门槛检验。

从模型(1)的估计结果可以看出,政府监管程度对数字经济发展存在单一门槛,表明政府监管程度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存在门槛效应。由表3的面板门槛估计结果可知,政府监管程度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动态影响具体表现为:随着政府监管指数值的提高,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溢出效应表现出了显著的正向且“边际效应”递增的非线性特征;而在以创新能力水平作为门槛变量的模型(2)中,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促进影响是持续增强的,政府监管的正向且“边际效应”递增的非线性特征依然存在。说明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动态影响不仅受到自身监管程度的影响,还存在着创新能力水平产生的调节影响,体现为政府监管与创新能力形成了积极互动。从估计结果还可以看出,当政府监管力度比较小,低于门槛值时,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中金融风险、集中兼并、恶意竞争等经济问题,对数字经济发展并不能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当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对互联网科技巨头的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正确引导资本的合理配置,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数字经济的高水平发展。该结果也验证了假说2。

表3 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面板门槛效应

(三)异质性检验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监管程度和创新水平存在极大的不均衡现象,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可能存在区域异质性。表4报告了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这也验证了本文的假说3。

表4 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影响的地区异质性检验

Edu-0.00788(-0.28)0.0257(0.17)Su 0.0551★★★(4.23)0.126★★★(4.52)Fdi-1.585★★★(-4.67)0.0274★(2.16)cons-1.537★★★(-5.52)-1.260(-1.94)Mar-0.00867★(-2.48)-1.765(-1.67)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

在中西部地区,政府监管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在东部地区,政府监管系数显著为正,这说明政府监管在东部地区能有力地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其原因可能是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数字技术比较先进,政府有能力将科技融入监管,优化政府监管的模式,更好地辅助政府对数字经济的监管,所以增加政府监管力度对数字经济的影响也较大。而中西部地区数字技术水平与经济水平较低,政府监管不能十分有效地制约垄断企业,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四)稳健性检验

前面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我国政府监管能够有效地促进数字经济水平的发展,为了确保回归结果是有效的,本文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1)替换被解释变量的衡量指标,更换数字经济水平测度方法,借鉴赵涛(2020)的测度方法,从互联网发展和数字金融普惠两个维度测量;(2)增加控制变量,我国数字经济属于高速发展阶段,数字技术方面还不太成熟,需要接触和吸收其他国家的技术,贸易的开放程度会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所以可以将贸易开放度(Atei)作为控制变量,贸易开放度用地区进出口总额和GDP的比值来表示;(3)政府监管主要通过颁布新法律,加强监管力度来监管市场,在效果上可能存在滞后,模型可能具有内生性问题,本文将政府监管的滞后一期作为当期政府监管的工具变量,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回归。

稳健性检验结果显示,核心解释变量政府监管的回归系数均在1%的水平下显著为正,我国政府监管显著促进了数字经济水平的发展,与前面的回归结果一直,所以本文的回归结论是稳健的。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从基本作用机制、非线性传导机制、异质性检验等方面解释了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基于2016-2020年31个省份的省级面板数据,运用模型验证了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的影响机制。本文的主要结论有:(1)政府监管能够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通过引入工具变量等稳健性检验,该结论依然成立;(2)政府监管能够通过提升创新水平的中介效应间接提升数字经济的发展;(3)政府监管的促进作用具有门槛效应,在政府监管的程度超过门槛值时促进作用更加明显;(4)政府监管对数字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存在区域异质性,这种影响效应在东部地区更为显著和稳健。

(二)政策建议

政府监管会随着国家发展阶段的不同而不断调整变化。我们需要根据数字经济的不断升级迭代,不断调整监管策略。

第一,政府监管促进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政府要加大对数字经济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应有的引导和支持功能,可以制定相应的数字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壮大数字经济发展平台,引导社会资本逐步投向数字经济的核心领域,不断推动数字经济核心技术的突破。

第二,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以技术赋能政府实现对数字企业的监管,最终实现政府与数字企业共治。在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的作用通过人工智能分析得到更深刻地发挥,因此政府监管部门既要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和全面连贯,也要构建以数据分析为核心的信用监管体系,更有效地监管数字经济中隐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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