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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创新与完善乡村振兴主体谱系:以故乡税为例*

2024-01-24巢小丽

税收经济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政府

◆章 红 ◆巢小丽

内容提要:当前,关于财税政策推进乡村振兴的讨论与实践,仍然主要停留在加大财政支农力度、给予涉农行业税收优惠等传统手段上,对财税政策缓解乡村治理结构性失衡方面的讨论不足。乡村治理结构失衡很大程度上表现为青壮年离土离乡后出现的治理主体缺失问题。由地方政府与“不在地”乡贤建立联系并将其引入乡村治理,对完善乡村振兴主体谱系具有重要意义。日本的“故乡税”政策为此提供了海外经验借鉴。基于此,提出一个中国特色的“故乡税”捐赠方案,允许人们向居住地以外的地方政府捐赠税款,各地方政府以项目为单位向离乡群体宣介以吸引捐赠,离乡群体作为税款用途的权益者对地方政府治理绩效进行监督并作为持续捐赠的条件。这有利于增强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促进地方政府间的良性竞争,亦是发挥财政的国家治理基础和支柱作用的生动体现。

一、乡村振兴的主体性问题与财税政策创新空间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意味着未来我国的制度供给、政策注意力、公共资源等要进一步向乡村倾斜。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税政策理应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当下实践以及学术界倡导看,财税政策促进乡村振兴的主要手段集中在加大财政资金支农力度、完善农业财政补贴、扩大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给予涉农行业税收优惠等传统政策手段方面。

工业化背景下农业和农村的相对衰落,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离场是重要原因。这种情况下,公共资金“逆向而行”投入农业农村领域弥补生产要素缺失,无疑是乡村振兴的核心手段。从我国近年来乡村建设实践看,公共资金投入力度持续加大,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乡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外在景观,优化了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但乡村衰败是一种结构性失衡,传统手段的财政资金投入与税收政策倾斜可为乡村振兴提供必要条件,却很难单独形成有效的充分条件。一些文献研究了我国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问题(周晓燕,2022;曹俊勇,张乐柱,2017;徐合帆等,2019)。导致支农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原因很复杂,且可能与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有关。如李屹然和谢家智(2021)就发现,当前分权制的演进导致对地方政府的投资激励效应大于惩戒成本,这促使其加大支农资金投入以达到政府间博弈最优解,却忽视了农业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简言之,我国公共投资对农村农业的投入有较强的政绩导向和行政取向,与乡村地区的差异化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程度错位。

以支农资金支出效率为例管窥当下的乡村治理结构,可以发现传统的财政支农政策面对乡村社会结构失衡约束显得力有不逮,影响了其效应的发挥。而这种结构失衡最集中的表现,就是乡村治理“主体”在博弈格局中的缺席。在我国,农民作为乡村的主人与乡村振兴的天然主体,其主体性存在多重缺位(钟曼丽等,2021)。特别是大量农村社区在青壮年离土离乡后成为“无主体熟人社会”(吴重庆,2011),进一步加剧了主体性缺陷。与此同时,作为组织化力量和公共资源主要投入主体的基层地方政府,却因官员任职的流动性而难以与乡村社会实现完全融入;而作为社会化、市场化力量的“下乡”民间资本,又因其营利目标与高度流动性难以形成与所在乡村的永久关联。大量资金下乡后,农村居民是受益者却也是“旁观者”,这种“主人翁”意识的缺失以及农民参与公共事务积极性的消减,严重制约着乡村振兴进程。

乡村振兴作为关系“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长远战略规划,其参与主体注定不应该是单核、一元的,而应该是涵盖政府、社会、市场以及本地村民等各方力量的多元立体式谱系。在主体问题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明确提出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以人才汇聚推动和保障乡村振兴,增强农业农村自我发展动力”,并强调“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责任”等。显然,中国广大乡村发展中的主体缺失问题,并不仅仅是数量和规模的缺失,还有作为内在自发力量的本地村民参与能力和参与意愿等的低迷。这使得乡村社会难以有效承接政府、市场组织及社会力量的资源投入,形成自循环和可持续的良性发展。在此层面,乡村振兴效应一定程度取决于其主体谱系的补强情况与完善程度。而乡村振兴主体谱系的补强与完善,当前情况下又很大程度依赖于制度或政策的创新。

财税政策是政府调节经济社会的重要工具。但现实中,三农及乡村振兴领域是财税政策功能受限的典型领域。这主要是因为工业化时代,与乡村密切相关的第一产业普遍成为“无税产业”,而促进城乡均衡发展的财税政策多集中在支农资金直接投入、农业加工产业税率优惠、进项抵扣和费用扣除等传统优惠方式上(李波和宋俞辰,2020)。面对乡村振兴的主体缺失问题,财税政策真的无能为力吗?或者说面对乡村社会的结构失衡问题,财税政策是仍然坚持被动的投入和“让利”,还是发挥政策想象力与创造性,寻找更加有效的激励调整模式?如要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意味着财税政策设计者要一改以往的单方投入的角色定位,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个体等一系列关系处理中发挥互动融合作用,这无疑是充分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基础和支柱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

带着上述思考,本文重点讨论通过财税政策创新以丰富完善我国乡村振兴事业的主体谱系问题,并以此为切口探讨财税政策在推动乡村振兴过程中的潜力。本文将分析我国乡村振兴所面临的主体缺失困境及其成因,提出一种通过财税政策手段在地方政府与“离乡者”之间建立互动关系的方案,然后从理论上论证其合理性,从海外经验上论证其可行性。

二、理解我国乡村振兴的主体缺失困境

从历史视角看,工业化进程中乡村社会的相对衰落是普遍现象。在西方国家,工业化与市场经济形成是自发过程,故有足够时间和环境来应对由工业化所引发的乡村失衡问题。与此相对,在快速工业化的后发国家,特别是如我国一样的东亚国家,工业化主要由政府来推动,市场经济具有鲜明的建构特征,其城乡失衡与结构性矛盾更剧烈。

(一)权利解放:人力资源迁徙导致乡村相对衰落

前工业化时代,社会生产生活组织方式的主流是宗法、宗族、宗教共同体,农民与土地被紧密捆绑在一起。工业化的发生、市场经济的形成和现代社会出现,以破坏封建依附式生产关系为前提。农民与土地权利之间解绑,获得人身自由,大量涌入城市参加价值创造更丰厚的工业生产。这是早期城乡迁徙和工业化的重要推动力。在后发工业化国家,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通过人为设计强行破坏传统的人地依附关系,给予农民人身自由和一定的土地权利,以解放农村农业生产力。这导致了人力资源向工业领域和城市的大规模流动。

工业化需要的是精壮劳动力,是具备一定知识基础和技能的劳动力。现代国家通过义务教育等手段提高了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公民的知识水平。而具有年龄优势和知识优势的农民,愿意到更具机会和效率的城市与工业化领域实现劳动价值。权利解放引发人力资源从农业向工业、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是提升经济效率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但其副产品也由此而来,即农村相对于城市的“空心化”。为了推动乡村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我国政府不遗余力加大对乡村的资源投入特别是教育投入,但培养的人才又流向城市,这是乡村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深层次矛盾。精英迁徙导致乡村社会经济衰败的同时,也导致了舆论失灵、社会资本流散(吴重庆,2011)等一系列后果。经济衰败与治理失调的相互强化,不断削弱乡村的自我调谐能力和吸引力。

(二)权力扩张:乡村共同体自主治理结构受侵蚀

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形成,生产要素的跨域自由流动,冲击了以农耕生产为经济和组织基础的传统共同体。基层社会通过宗法、宗族、宗教等规则实施公共事务自主治理的结构同时被破坏。无论是在城市社区与工业社会,还是在当下的农村社区与乡村社会,政府都承担起防失业、供养老、保医疗等越来越多的公共责任。而在传统社会,这些责任要么是个体责任,要么是小共同体责任。

跟国外医学中心相比,中国三甲医院接收大量普通门诊患者,尤其是一部分本来应该在基层医院就医的初诊患者。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已经成为中国医改面临的一个棘手难题。

乡村社会中发挥治理核心作用的精英走向城市,制度变迁又打破了传统农耕共同体原本清晰的权责边界,地理界限软化,身份界限也弱化。当下的农村,很难再有伊莉诺·奥斯特罗姆笔下“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结构所需的关键特征。比如,政府通过普遍适用法律对一些乡村数百年来形成的产权结构与习俗的冲击;政府行政手段对乡村集体成员资格进行的干预与集体习俗产生冲突,等等。从发展角度看,这些干预具有现代性和进步性。但从客观结果看,是对传统治理结构的解构。乡村自身力量无法承接所有公共事务,基层政府不得不伸出援助之手。无论是村内道路建设、公共场所修缮,还是公共区域维护、垃圾清理,越来越多地依靠公共资金投入。这有助于提高广大乡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但一定程度也弱化了村民对乡村事业发展的“主人翁”意识。

乡村成为城市的附属物,成为工业发展人力资源的蓄水池,从而失去了自维持、自发展能力。从各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发展经验看,这种反哺与支持,其实是上级政府对乡村社会进行的有目的的人为建构。乡村被建设得越来越像城市,公共事务被“外在”力量越俎代庖,作为乡村建设主体的村民越来越习惯于被动等待。如果不能形成具有内生动力的治理结构,仅靠外来力量“输血”,这种乡村发展道路很难具备可持续的生命力。

MS与MS(BB)的差值来源主要有两点:一是公式中常数的区别;而是量取的对象,MS量取的是仿真为SK长周期地震计的地面位移,而MS(BB)量取的是不仿真的地面速度。前者的差值为系统差值,后者的差值包含系统误差和量取时的误差,难以界定大小。

(三)情感断裂:农民主体性自觉与现代性的脱节

斐迪南·滕尼斯将传统乡村定义为“共同体”结构,将独立个体经由经济契约而形成的现代城市称为“社会”,用“共同体与社会”二元对立来解释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及其不同表现。在他眼中,共同体生活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及信仰的先天关系,是“亲密、隐秘并排他的”;而社会是一种基于交易、契约以及经济利益而形成的后天关系,是“公共生活”,因此“人可以自由地结成社会;却不能因此任意地为他人提供共同体”①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张巍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 年版,第69 页。。以“共同体与社会”框架来理解当代乡村发展,可发现其中存在一个悖论:如果以现代社会结构来改造乡村,这样的乡村就会变成今天的城市;如果以保留共同体特征来守护乡村的传统组织和文化形式,这样的乡村仍然是乡村,却有可能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生长于农村社会环境中的人们,一方面脑海深处习惯于源自小共同体的以土地为核心的“情感交换联结结构”、而非城市化和工业化社会中占支配地位基于市场化交换的“货币交易联结结构”,另一方面则是在“一切皆可标价”物化氛围下,血缘、地缘和信仰联结被冲散。

相对于一般的手术来说,神经外科手术治疗的风险比较大,围手术期容易出现多种意外情况,当这类患者合并糖尿病的时候,手术风险会进一步提高,对手术的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5-6]。对这类患者,做好围手术期的血糖控制工作至关重要,控制血糖水平是手术是否成功的关键,如果没有做好血糖控制工作,手术后患者非常容易出现急性并发症,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7]。针对这种情况,我院对诊治的部分患者实施了针对性护理干预,取得了良好的护理效果。

(五)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视角看,要求社会治理先行先试、加速转型。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是实现“中国梦”的内在要求。社会现代化作为社会发展、社会转型和区域社会竞赛的交集,具有长期性、曲折性、复杂性等特征。当前,社会治理创新总体上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社会转型的叠加效应以及“先成长先烦恼”的现实境遇,使社会治理压力表现得更为突出。所以,要以追求整个社会治理系统运行成本的最小化和运行效率的最大化为根本目标,以治理功能的均衡发展和政策与民众行为的有效衔接为基本要求,以先进的科技信息技术为重要手段,积极稳妥推进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三、运用财税政策完善乡村振兴主体谱系的方案

乡村振兴,总体而言是要构建一个与过去不同的、符合现代化要求的乡村治理模式。在主体角度,自然需要构建一个与其治理结构与治理目标相适应的乡村振兴主体谱系。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现有乡村振兴主体谱系存在缺环:政府有资源,但各级工作人员是流动的;乡村中农民不流动,但缺少丰富资源;而农民一旦流动就很难彻底回归;社会资本重要,但缺少与乡村的情感纽带及可持续的心态。有没有一种主体,既具有乡村振兴所需资源,又对乡村具有较强情感联系而具有稳定性呢?

(一)寻找一种具有内生性的外部干预力量

对上述问题,国内有学者提出一个方案,即发挥现代“新乡贤”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如王亚民(2019)认为,“现代乡贤文化的认同与培育是一个有关城乡和谐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周丹丹(2019)重思费孝通有关乡市相辅相成、乡土人才反哺乡里、双轨政治等问题的论述,阐述了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路径及意义。还有学者就新乡贤参与乡村振兴的路径和方式展开了调查研究。张紧跟(2019)结合近年来浙江等地经验,认为“延揽乡贤”作为乡村振兴中基层党组织带头人的思路,有助于求解基层党建困局,化解农村“空心化”问题。许汉泽和徐明强(2020)调研某县“任务型乡贤”治理模式,认为其是一种对农村精英的整合与再造,是半正式化的吸纳性治理模式,有助于上级治理任务的完成,还某种程度上激活了村民自治。原超(2019)探讨了一些乡村中“乡贤理事会”的运作逻辑,认为其是通过由宗族认同、资源支配和体制合法性构成的“复合型权威”嵌入从而建立起的一套地方调节机制,有助于实现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在乡村场域的互信和资源共享。

水稻绿色高产创建过程中,要积极推广测土配方,精确定量施肥技术,要根据示范区内的目标产量、土壤立地条件、有机肥使用量等确定施肥量。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一般情况下,选择使用19:8:5复合肥,每亩40 kg。在施肥过程中,要结合水稻生长发育规律,土壤供肥规律确定最佳的氮磷钾施肥比例和施肥时间。

当下的乡村,已远非传统意义上静态的、封闭的农耕共同体社会,“曾经的村民”“现在的村民”和“未来的村民”在时空上参差交织,“在场村民”与“不在地村民”相互杂糅,组织力量和行政触角深度嵌入并支配着中国广大乡村的现实治理体系。这种边界的相对开放是现代社会赋予乡村社会的一种新型特质,客观上对乡村治理以及主体安排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设计上述故乡税方案以丰富乡村振兴主体谱系,对于增强乡村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那么,庞大规模的不在地离乡者,有没有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可能性呢?改革开放以来,那些出生、成长于乡村,后迁徙到城市生活的“离乡者”,作为城乡迁徙中的第一代移民,依然与故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情感联结。甚至在“故乡”,他们的同宗亲属或一部分物质权利(如祖宅等)仍然存在。离乡群体作为市场化进程的受益者,在长期生产经营中积累了可观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相应资本,只是因为“不在地”,难以参与到故乡的振兴和发展事业中。该群体中少数成功人士会因当地政府的吸引和激励作为投资者返乡创业;绝大部分普通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资本积累基本被排除在外。但从现实角度看,普通离乡者虽然财富和资源的积累不是那么丰富,仍然不失为故乡发展亟需资源的潜在供给者。

上述对“乡贤”群体参与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的研究,对完善乡村振兴主体谱系具有积极意义,但其探索是不彻底的。概言之,上述新乡贤治理模式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自主性,依从于基层政府和“村两委”。乡贤自身没有权力,所有权力来自政府组织的授权和委托。二是在地性,乡贤要么是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要么是被吸引来的本地从商人士。显然,“在地”这一要求对乡贤范围进行了筛选,无形中限缩了乡村振兴的主体范围。事实上,在众多离乡者中,真正能携带大量资源回归的毕竟是少数。因此,在这些模式中新乡贤成为既有的两大参与力量——市场力量(社会资本)和在地居民——的变体,只不过是发挥作用的方式更加弹性化、非正式化。

如表1 所示,我国乡村振兴的主体可以分为组织化力量、市场(社会)化力量和乡村(共同体)力量三大类别。第一大类别主要是基层政府组织,是乡村发展和振兴过程中的领导性主体,掌握公共资源投入的决策权力。但政府工作人员缺少与乡村的直接情感纽带,其工作动机主要来自政治理想、政绩或职位晋升等政治利益的刺激。第二大类别是乡村振兴中的社会化与市场化力量,他们通常是市场主体或专家群体。以市场化力量为例,该主体掌握一定的物质资源,参与乡村振兴的动因主要来自经济激励,不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的主体性动因。第三大类别是乡村振兴的最核心最基础性力量,他们由与乡村具有紧密情感关联的“在场村民”与“离乡者”两个群体构成。他们二者之间极为有趣且尴尬的是:在场村民想“逃离”乡村,已“逃离”的“离乡者”想回来又很难回得来。这导致了我国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首先,在人的方面,永久的“离开”与短暂的“进入”并存,乡村成为组织化力量——官员获得政绩、社会化力量——学者追求名声、市场化力量——商人追求经济回报的“走马灯”式旋转舞台。其次,在景观方面,“活着的”破败景观与“遗迹式的”豪华景观并存。为追求旅游收益,政府对乡村中旧城和旧村的改造客观上将村居变成了与当地生态环境格格不入的商业区。最后,在资金方面,铺张浪费与需求难以满足并存。公共财政成为乡村建设的主要物质来源渠道,但与民间投资相比,因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效率不高。

表1 乡村振兴多元主体谱系

在“压缩式现代化”进程中,离乡群体承担了从乡村共同体生活到城市生活变迁所带来的种种冲击与失调代价。“回归”与“返乡”等文学式心理状态在此群体中普遍存在。城市中现代性“冷冰冰”的生活与往昔乡村中“温情脉脉”的生活形成巨大反差,使他们滋生了别样的乡愁。正是这种乡愁背后的情感链接,是“离乡者”可能愿意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的潜在动力。能否通过制度设计来推倒阻碍“离乡者”参与乡村振兴的地理与制度因素,通过特定方式为他们投身乡村振兴创造条件呢?

(二)日本“故乡税”的调节路径及其经验

既然“不在地”乡贤是乡村振兴可资利用且具有内生特点的关键力量,既然日本故乡税政策从正反两方面提供了经验借鉴,不妨设想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故乡税方案,将庞大的离乡者群体吸纳到我国当前的乡村振兴主体谱系中来。在主体制度设计方面,可以对所得税法律进行适应修订,允许纳税人将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缴纳给居住地以外的地方政府,居住地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据实扣除。

20 世纪下半叶,日本在工业化过程中出现了城市与乡村发展失衡的问题。特别是20 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日元迅速升值,曾经繁荣的乡村产业因竞争力不足而纷纷倒闭,农村人口大量流向都市,“乡村空心化”加剧。与此相应,农村地区财政收入不断萎缩,难以承担公共服务支出。“空心化”与财政危机在乡村及偏远地区相互强化,形成恶性循环。此背景下,一些学者和专业人士呼吁扶持偏远和落后地区发展。作为对民意的回应,2008 年日本颁布《地方税法》,实施了一种税款捐赠政策:鼓励纳税人自愿向居住地以外的地方公共行政组织(市、町、村等)进行捐赠,居住地政府允许纳税人按一定比例减免个人所得税;为提高纳税人向“故乡”或其他心仪的乡村地区进行捐赠税款的积极性,基层政府可向捐赠者回赠一定的“土特产”。

可见,日本“故乡税”并非独立税种,而是由政府推动,旨在促进和支持小城镇或乡村经济发展的“税收捐赠计划”。故乡税与其他公益捐款税收抵扣制度最大的不同,是二次分配与三次分配的区别。它是一种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突破了经典转移支付体制下中央政府对转移主体地位的垄断,是对地方转移支付途径的一次创新(郭佩,2022)。此外,故乡税的亮点还在于,它是一种指定用途的税金。地方政府要以具体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扶持基础教育、发展特色产业、环境整治、防治地震灾害等来吸引捐赠,纳税人的捐赠行为也要针对具体项目来实现。

上文提到的故乡税政策还处在纸面上的学术讨论阶段。无论此类政策未来是否有实行的机会,其带来的启示都是明确且丰富的。即:应该重新认识公共政策特别是财税政策在乡村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上级政府对乡村经济与社会的扶持,不能仅限于“投钱”;基层政府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不能仅限于“伸手要钱”。关键是构建一种更加具有公共交往性质和有效激励功能的机制。换句话说,财税政策设计者要切实领会和落实“人民财政”的意蕴以及财政是国家治理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定位(张中敏,2019),以科学、精妙设计的政策为手段推动乡村社会经济的内生发展。在故乡税政策思考的基础上,我们认为财税政策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推动乡村振兴的作用。

研究组与对照组Ⅰ~Ⅱ级不良反应的发生比较无差异(P>0.05),研究组在Ⅲ~Ⅳ级不良反应的发生低于对照组(P<0.05),2组患者总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撇开成败利弊不论,故乡税在突破经典财政理论框架方面的探索令人耳目一新。首先,它一定程度上消蚀了上级特别是中央政府在转移支付中的决定权,同时对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形成鼓励。这一方面可能背离转移支付所追求的地域间财政均等的目标,另一方面又为激发地方政府及乡村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提供了可能性。其次,相对于村民与居住地之间基于公共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村民与“故乡”间的联系主要在情感方面。通过纳税来支持“故乡”,对基于公共服务的税收权利义务关系有所解构。最后,在税款使用方向上,故乡税的纳税人事实上获得了乡村发展中的一定发言权。纳税人向乡村政府的税收捐赠往往以具体项目为对象,这挑战了税收用途的非特定原则。

故乡税对地方社会治理的启示主要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为缓解地方财政困境提供了新的路径选择。公共资本扶持乡村的模式,最大挑战来自基层政府财政收支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在很多国家,上级转移支付都是基层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但上级转移支付以均等化为原则,不能满足区域发展的差异化需要。乡村地方政府自主税收体系可以为其提供一定收入来源,但现代税制一般只能对注册在本地的纳税人征税,这成为限制地方政府汲取收入的约束条件。故乡税为地方政府在上述两条路径之外,开辟了第三条吸引财政收入的合法路径。二是赋予了地域内生动力开放性特征。后发国家以欧美发达国家为目标的“赶超型现代化”,忽视了本国传统乡土社会结构的自足性及其与现代化的融合需求。传统社会结构虽然先天具备内生性,但又存在封闭性的劣势。故乡税在探索开放性地方内生动力方面是颇具创意的探索。一方面,“离乡者”通过“用脚投票”离开了地方治理体系,是地方治理场域的“外来者”;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获得税款捐赠就必须满足离乡者的条件,这意味着离乡者可以通过“用税投票”对地方治理进行外在监督和干预,可在一定程度上调和内生性与开放性的矛盾。三是建立了乡村地方政府与城市居民之间的连接。以东亚国家为典型的后发工业化国家,在短短一到两代人的时间内完成了先发工业化国家两三百年的工业化历程。这种情况下,大规模人口几乎同时经历了从传统乡村社会到城市社区甚至都市生活圈的迁徙。“乡愁”在一段历史时期内成为大规模人群的集体回忆。故乡税抓住了现代化进程中离乡者的乡愁以及都市区居民对归属感、确定感和安全感的心理需求,从而赋予该政策强烈的社会心理学意蕴。

(三)设计一个中国特色的故乡税方案

按照传统公共政策理念,将“离乡者”中的精英人士纳入乡村发展事业中并非不可能,比如吸引他们投资乡土工商或旅游业,利用其社会资源或人脉进行咨询,等等。但相对于这一群体的潜力,这种手段的作用与效果是有限的。要突破上述局限,就需要突破现有政策框架及思维模式。日本的“故乡税”政策在这方面进行的探索值得吸收借鉴。

罪犯改造作为监狱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要永褒生机和活力,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罪犯改造的内容是一个既相对稳定又不断发展的体系。内容创新必须紧紧围绕国际形势和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要加强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国“两会”精神等密切联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生活实际的最新内容的教育。同时,先进的载体是新时期罪犯改造创新的基础。探索和运用改造新载体,关键是要找到罪犯改造与服刑生活的良好结合点,最大程度地吸引服刑罪犯参与,注意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有效增强改造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我国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已对公益性捐赠有所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也能够一定程度上实现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乡村振兴的目的。比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指的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很明显,这仍然是传统的公益捐赠扣除的思路。捐赠额在税前扣除意味着它属于三次分配范畴,而这里所设想的税款捐赠计划属于二次分配范畴。两种路径中,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根本区别。

随着肿瘤治愈率明显提高,治疗时首要考虑的因素往往是平衡疗效与如何减少其治疗的毒性,尤其是儿童。在肿瘤的治疗中,心脏损伤是患者长期生存较严重的迟发性不良反应,而在引发心脏损伤的因素中,纵隔放疗和蒽环类药物的化疗是发生心脏疾病的最高危险因素,患者在初期可能无明显症状,但这种心脏毒性通常在治疗结束5-10年后方表现出来,并且心衰一旦发生,目前尚无有效救治手段。

为了防止出现类似日本故乡税中的负效应,可出台一系列配套规定:第一,地方政府要以具体的乡村振兴项目来吸引外地纳税人的税款捐赠,比如本地的环境整治项目、基础教育优化项目、传统文化保护项目,等等。第二,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向外界特别是离乡人士宣介项目意义与实施方案以吸引捐赠。为此,中央政府可能需要构建一个统一的全国各地方政府展示乡村振兴项目的平台,以作为地方政府与离乡者之间的沟通桥梁。第三,要打造项目公开渠道,以接受捐赠者的监督。捐赠税款体现了捐赠者的意志,有固定用途。这笔捐赠支出效率如何,直接影响捐赠行为的持续性。为此,上级政府要通过机制建设确保项目费用支出公开,并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客观全面评价,以供捐赠者参考。第四,为了防止出现“反向捐赠”现象,在制度设计时应明确受赠对象仅限于“老少边穷”地区、西部地区、革命老区等人口大量迁出地的县级政府。如不加以限制,都市区地方政府就可能利用更丰厚的物质资源来吸引税款捐赠,从而出现违反政策初衷的结果。第五,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加剧某些地方财政失衡的弊端,可以对纳税人的捐赠额度限制在一定比例内。第六,对地方政府向捐赠者的回馈礼品标准进行严格限制,或者不允许以回馈礼品吸引捐赠。

综上,与其他主体相比,乡贤群体兼具物质资源、公共参与和精神纽带三重要素,一定程度填补了乡村振兴主体谱系中的缺环,对于缓解传统村庄治理中的自治空转、组织虚置、服务弱化、产业凋敝、民风衰败、环境退化等问题(安明友等,2020)具有现实意义。蔺雪春(2012)认为,新乡贤文化及其组织运行增进了乡村治理的民主性、有效性和合理性,也有学者将这些组织及治理模式视为协商民主在基层治理中的实践应用(崔凤军和姜亦炜,2018)。

四、进一步讨论:重新思考财税政策的乡村治理意义

故乡税实施以来,日本社会对其评价不一。有研究表明,通过故乡税一定程度实现了税款从城市地区、高人口城市和高税负城市流向了农村地区、低人口城市和低税负城市的预期目标,促进了这些地方的财政平衡。但也有人认为,政策并未对偏远乡村地区经济发展发挥显著作用。有研究发现,人们参与故乡税的动机,71.8%为了获得回馈礼物,47.8%为了降低税收负担、“想为特定地区做贡献”或“想支持自己的家乡”的人不足30%(Sato,2017)。这导致那些能提供有吸引力的回赠礼物的地区获得大部分捐赠,其他市镇的公共财政进一步疲软,区域内不平等总体上更大。在产生大量个人捐款的城市地区,地方税收入显著减少,比如东京和大阪等都市地区出现了负财政平衡(Nohara,2017)。故乡税还有一个明显缺陷,即该税种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地方政府无法准确预测未来的税收规模,给预算安排带来困难。

在我国广大乡村,尽管人们仍保持地理上的聚居形式,共同体意识却在不断消弭,情感关切亦越来越弱化。本质而言,我国乡村振兴过程中,缺少的并不仅仅是年轻的主体性人群,而是居留于农村的“他们”在知识层次、发展意识、可支配资源、技术技能等诸方面与乡村发展的不相匹配,即该群体在主体性和现代性上与乡村振兴现实和推进需求之间明显脱节。而解决之道在于乡村人际关系的融洽和谐以及与城市社会的主体性和现代性融合,进而为乡村振兴带来内生动力。

(一)增强乡村治理体系的开放性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乡村社会的组织化改造是社会整合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极大提升了国家动员能力,客观上也带来了农民治理主体地位及意识的自然流失。改革开放后,乡村自发力量兴盛,但它对乡村治理的影响是复杂的。正因如此,近年来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将推进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①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出,“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作为重要内容,以对乡村自发力量进行一轮再吸纳、再嵌入。必须承认,受历史条件局限,乡村自发力量先天存在一定保守主义特征。以往村级选举中的种种乱象、当今一些地方宗法力量的无限制扩张等证实了这一点。相比之下,组织化、行政化的官僚组织反倒具有更强的世俗化与现代性。这就造成了当代乡治中的悖论:强大的基层行政力量虽具有一定现代性,但在与乡村生境融合方面先天不足;乡村宗法与自发力量虽与当地社会先天融合,却容易出现狭隘地方主义甚至落后、封闭的宗法结构。

“校企一体”教学模式由以往的学校和企业“三明治”式的培养学生的方式变为现在的学校和企业一体式的培养学生方式。校企双方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能力要求,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共同建设专兼职教师队伍,共同授课,共同制定人才培养验收标准。在培养过程中,采取职业素质与岗位能力并重,校训精神和企业文化相互渗透的培养方式,学生从入学开始,不仅编入学院专业建制班级,而且根据培养方向编入高尔夫俱乐部,参加俱乐部活动。学生在校其间,实行阶段培养、分组管理、岗位情境模拟教学,提高学生实操能力,达到岗位需求标准。俱乐部管理人员与学院教师相互兼职,由俱乐部高管对学院人才培养全过程进行监控、指导并验收。

公共组织与公共资源的进场,要打破传统乡村社会的封闭性,又不能越俎代庖过度消减乡村社会的内生性。做到这一点,需要决策者的精心设计。引入离乡者参与乡治是一种可以探索的方向,它有利于构建一种既符合现代社会需要,又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新“乡村共同体”。与传统共同体相比,它具有身份平等(非依附)、权利充分(迁徙自由、表达自由)、相对开放(防止狭隘的地方主义)以及自我持续(具有造血功能及自我防范风险的能力)的特征。这种共同体可以保留传统的“情感交易联结结构”的优点,又能一定程度上对抗现代社会“货币交易联结结构”的负外部性。只要以开放对抗封闭,以竞争对抗垄断,地方政府就能够以更加合理、进步的状态融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本门课程的三个学习角度:第一,从“新疆软件园常见的Java就业需求”开始,了解目前新疆IT就业市场上提供的主要职位及这些职位技术要求,帮助学生清晰定位。第二,“JavaSE基础案例”要求学生具有一定Java语言基础,通过案例让学生体会到学习Java语言的乐趣,深入掌握面向对象思想,熟练使用常用的API,巩固和拓展Java程序设计。第三,“前沿技术介绍”主要实现“机器学习”的基础案例,该阶段内容是IT行业的前沿技术,可以开阔学生的视野,感受编程的魅力。

(二)推动地方政府间良性竞争

有学者认为,我国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为吸引资本、技术和人才等生产要素而开展的跨区域竞争,是“中国模式”成功的关键所在。这种竞争客观上推动了地方投资环境、法律制度和行政效率的进步,但也出现了诸多负面效应。一些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变异为内卷化的逐底竞争,包括工业用地价格的就低逐底、财政补贴的就高“逐底”等。在当前“土地财政”支撑功能逐渐弱化,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压力越来越大的背景下,这种竞争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扩大。与上述竞争相比,税款捐赠计划所激起的竞争,其参与主体的议价支付存在差别。地方政府可能不需要付出超额的地价及财政补贴,需要的是对具体的公共产品供给提高支出效率以增强对异地纳税人的吸引力和说服力。可以说,这种税款吸引竞争要比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更可控、更友好,负面效应更小。

当前我国经济还处在稳步恢复阶段,很多地方政府财政约束压力明显增大,而且财政困窘程度随着政府层级的下降而增强。要缓解地方政府当下的财政困局,需要上下协同发力。本文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中央政府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在完善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匹配的体制机制的同时,为地方政府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更宽阔、更灵活的路径选择。从历史经验看,财政压力对政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意味着外部约束条件的恶化以及既有体制内可选方案的减少;另一方面,它也倒逼政府进行结构性改革。当下,中央政府理应为地方政府创新治理措施提供足够包容和宽松的空间,并支持优秀的地方治理经验通过政策学习向全社会扩散,推动财政压力转化为完善治理的动力与契机。

试验田块选择大区展开,专门设置5个处理区域,其中处理1区采用木质素缓释肥和尿素15kg;处理2区采用基肥配合45%的脲甲醛缓释肥40kg、尿素15kg;处理3区采用稳定性非配合40%基肥、尿素15kg;处理4区采用水稻配方肥,配合44%基肥和氯化钾1.0kg;处理5区采用常规施肥专门作为对比区。

(三)突出传统文化传承与联接

中华文明根植于农耕文化,乡村是中华文明的基本载体。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不应该仅仅是景观的保留、仪式的重现,更应该是中华共同体成员内心深处的“精神返乡”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发展与升华。在古老华夏文明与现代工业化、城市化场景相碰撞融合的过程中,各种传统文明因素如何在现代社会体系中觅得合适的立足之地,取决于共同体成员们集体性的行为和意识选择。或者说,所有人都是这一进程的参与者和未来塑造者。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水平从20%提高到60%,这意味着在短短四十年中,有几亿人经历了从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迁徙。这部分人有在乡村熟人社会生活的体验,又有在物质丰富、市场发达、专业分工精细的城市社会生活的体验,切身经历使得这部分人可能对传统文明的现代调和以及乡村振兴发展的路径目标有独特理解。同时,拥抱现代与“留住乡愁”之间的深刻张力在这个群体中体现得也最为激烈。现代乡愁的最终目标已经不仅仅是返乡,而是寻求一种归属感、安全感。从这方面看,它是一种应当加以满足的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同时又是一种具有社会资本作用的情感资源。

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社会的发展,其实隐含着一个对冲现代社会负外部性的使命。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更全面地理解我国乡村社会形态的“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的角色。它不仅能提供一种应对经济危机时的富余劳动力吸纳功能,更能提供一种现代人面对风险社会时的“精神原乡”功能。从这方面看,故乡税所强化的离乡者与“故乡”的联系,与其说是地方政府组织对“乡愁”的精妙运用,不如说是满足离乡者构筑内心深处“诺亚方舟”的需要。广义上看,包括故乡税在内的财税政策创新,可以成为乡村振兴“软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相对于吸引资本投入以加快乡村经济发展的“硬建设”,这种软建设更注重吸引对乡村社会生活有感情的志同道合人士,以共同进行具有共性文化基础的乡建事业。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利用财政税收政策来撬动、调谐社会和经济发展,以走向更加现代化的国家治理,无疑是财政的治理基础和支柱作用的生动体现。财政税收政策在乡村振兴中能不能发挥作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对这一问题,可以有更加乐观的期待,当然这需要研究者、决策者等社会各界运用政策想象力来加以设计和推动。仅就本文所提出的乡村振兴税款捐赠计划来说,它的底层是“着眼财政”,为基层地方政府提供另一条获得财政收入的竞争性路径;它的中层是“拓展财政”,在政府、乡村和离乡者之间搭起一座相互作用的桥梁以推动基层良治;它的顶层则是“超越财政”,从城乡情感链接的路向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更丰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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