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生产视角下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研究*
2024-01-2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课题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课题组
内容提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的要求,对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数据是税收征管转型的驱动力,文章从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基本概念出发,运用税收合作性遵从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将数字化税收征管分解为要素投入、生产过程、产出结果三个环节,剖析现行征管现状与面临的挑战,结合OECD 税收征管3.0 模式的愿景,对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我国税收征管先后经历了“经验管税”和“以票管税”两个时期,如今正在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①国家税务总局网:深化金砖税收合作 共拓金色发展之路——王军局长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上的发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69150/content.html.进入21 世纪,税收信息化成为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以“金税工程”为代表的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征管改革步伐紧锣密鼓,2015 年,《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了“四个转变”,其中就包括“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转变”;2021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②中国政府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21-03/24/content_5595384.htm.(以下简称《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征管数字化转型起到了纲领性、指导性的作用,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视角和维度对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这一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且广泛的研究,大体上看,围绕以下三个研究方向进行:
(一)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和转型
一些学者如张斌(2016)、梁鲜珍(2017)、王丽娜(2021)、侯江玲(2022)等认为数字经济时代下各种交易方式转变与创新、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等都对传统意义下税制各类要素的确定、国际税收规则、日常税收征管服务模式等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巨大挑战,但也引导了税收征管体系的转型转变。袁娇等(2021)提出要从包括完善全新的数字税制立法(制度供给)、应用数字技术改造征管流程和全链条的纳税服务(征管需求)、注重人才培养等方面推进,从而提高征管质效。王丽娜(2021)认为需要从税制变革、加强数据管理和安全、推动跨部门协同共治和加强跨境税收监管等方面加以应对。卢奕(2021)建议运用数字技术完善分类管理,集中解决复杂争议问题,主动融入全球税收治理、依托税务中介作用等加以应对。侯江玲(2022)认为面对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需要从税制要素确认、建设智慧税务、优化服务降低税收成本、推进部门数字共享共治等方面进行应对。
(二)数字技术变革下,智慧税务建设与税收征管转型
《意见》提出建设智慧税务,是中央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依照我国实际,为推动税收现代化发展描绘出的宏伟蓝图。鲁钰锋(2017)提出从战略上实施大数据治税、从资产上深度盘活各类大数据、从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等三方面建议。孙存一和谭荣华(2018)提出了智慧税务建设过程中转变思想、完善组织结构、加快人才培养、做好继承和发展等改进路径。谢波峰和尹天惠(2021)借鉴国外发展实践和国内其他行业经验,提出加强智慧税务相关理论研究、形成技术和应用相匹配的智慧税务建设思路,并统一思想认识和规划,实现重点突破与信息分享。刘同洲和李万甫(2022)从系统论角度探索了数据增值和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关系,认为不同阶段数据增值价值不同,在数据集成、应用和赋能的三个阶段应分别完善税收数据生成能力建设、征管机制创新和税收智慧治理。
(三)全球视野下,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实践与借鉴
很多文献对其他经济体的税收数字化转型开展了研究。汉斯·克里斯蒂安·霍尔特(2019)认为面对数字化转型问题,需要构建包括纳税人和其他公共部门在内的税务生态系统,需要高质量的信息数字资源、完善的流程来提升纳税人遵从度。李平(2020)总结各国税收治理数字化过程的主要特色:在数字政府下建设税收数字化;通过身份认证和完善平台建设面向征税对象的电子税务局;注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融合拓展;注重第三方数据应用和推进组织变革力度。黄权辉(2021)介绍了香港税务局下一阶段准备实行:优化现行数字税收服务;鼓励电子报税并调整税收评估程序;积极应用新技术工具管理税收风险、改善运行效率;扩大无纸化办公和数字化使用领域。刘同洲(2022)分析了英国整体政府理念的税收征管数字化持续性改革、美国现代化战略指引的税收征管数字化变革、俄罗斯初具雏形的嵌入式税收征管改革。刘和祥和吕希梅(2022)介绍了英国税收征管数字化改革的情况以及增值税和所得税数字化改革的情况。
可见,有关数字化征管制度变革、数字技术革新、国际经验借鉴等方面的研究丰富了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内涵,相关对策也具有一定的借鉴实践意义。但是税收征管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目前大多数的研究缺乏综合性、系统性的过程逻辑,片段式对策是否能契合完整的税收征管过程还需要实践的检验。此外部分研究也没有考虑到基层一线征管部门的实际应用需求。因此,本文将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从数据生产过程分析我国当前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结合一线征管应用需求进行研究,从而为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基于数据生产过程与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理论分析
(一)基于数据生产过程
2021 年3 月,《意见》提出包括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等目标的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具体措施。我们认为,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顾名思义,就是运用现代信息、计算、通信、连接等数字技术的组合,实现对税收征管的全方位变革,具体而言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革新思维:变革征管理念。变革征管理念应当始终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将“以数治税”理念贯穿于税收征管全过程。它主要包括了征管目标、征纳关系、征管方式及治理模式等方面的变革(见表1)。二是革新组织:重构组织体系。税务组织体系建设是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重构组织体系需要坚持系统治理理念,依据集成优化原则,以现代信息技术和组织管理理论为依托,打造具有高集成功能、全方位统筹推进、整体性优化提升的现代征管组织体系,进一步实现制度、流程、技术、数据及岗责的深度融合。三是革新模式:再造业务流程。随着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现有的税种、税基、税收征管的标准、技术、方法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税务部门应借助新兴科技,探索新型税收管理流程,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特点,通过对组织、征收、管理、核查等业务流程的彻底性变革,逐步实现将税收征管嵌入纳税人自然系统,实现涉税数据的自动获取,即时管征。四是革新手段:优化技术支撑。税收征管改革离不开对5G、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技术的高效应用,不仅要运用创新科技,实现在数据提取、加工和分析解构等方面的不断升级,实现涉税信息的高度聚合,完成数据的职能归集和自动分析,也要依托数字技术,对服务模式、执法过程、监管方式进行全方位变革,推动税收执法、纳税服务和税收监管的融合升级,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表1 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前后变化情况
(二)基于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
20 世纪70 至80 年代,西方国家把相关的私人企业管理的方式和理念引入行政管理,掀起一股政府改革浪潮,称之为“新公共管理”运动。“服务与客户”理念被公共部门逐渐接受,带动了西方国家的税收管理指导思想和管理体系的变革。埃里希·科齐勒(2007)据此提出的税收合作遵从理论和“滑坡模型”进一步阐释了自愿遵从和强制遵从的差异与联系,这也为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提供了理论基础。税收征管转型改革目标在于提高全社会税收遵从度,而税收征管作为一种以筹集公共收入为主要任务的公共物品产出过程,可以近似地等同于企业生产过程。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税收征管要建立起一种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征管制度导向,遵循投入成本最小、产出效益最大的管理目标,其整个过程也要经历生产要素的投入、生产及产出。从数字化税收征管的全链条看,就是人(劳动力)系统性地应用工具(机器和技术)、数据提供税费治理“产品”的过程,其产出结果的目标就是税收遵从度的提升和服务国家治理体系效应的增强。
首先,从税收征管产品的要素投入环节看,最主要的要素是劳动力、技术、数据。人在智慧税务中的定位和作用、数据的获取和加工、技术的应用升级都决定了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设水平。借鉴滑坡模型,从投入的成本角度看,通过数字化征管可以更好实现精确执法,提高税收检查效率,降低税收强制遵从的边际成本;另外,通过更加高效的数字化纳税服务,可以提升征纳双方的合作关系和提升信任度,降低纳税人自愿遵从的平均成本。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正是契合了合作性遵从管理的理念,来最大限度降低纳税成本,让纳税人实现最大程度的税收遵从,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从“被动遵从”到“主动遵从”再到“自动遵从”。
其次,从税收征管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过程环节看,其本质就是对各种数据的应用,主要包括获取数据、归集数据、分析数据、推送数据、反馈评价数据等,反映了税收征管的数字化程度,这也是“以数治税”的表现。在“投入端”,作为原材料的原始数据转变为“产出端”作为治税依据与税收服务的最终相关数据产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加工应用形成更加深入的数据应用产品或者知识服务,并能相应地推动税收制度和组织变革,提高税收治理水平和实现税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见,中间数据的生产加工环节至关重要,也是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核心效率的高低差异之所在。
最后,从税收征管产品的产出结果环节看,要体现在应用目标和应用领域上。其应用目标就是要提高全社会税收遵从度,体现了征管工作的最终成效。根据税收遵从的滑坡模型,为实现自愿遵从和强制遵从过程中的非线性关系,数字化税收征管产出结果环节的目标就是使得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和强制遵从实现合理搭配,推动社会边际税收遵从程度整体提高。产出结果的应用领域就是要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的作用,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比如助力宏观经济决策,消除制度歧视壁垒,带动营商环境提升,等等。
三、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一)当前税收征管数字化总体现状
1.加强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制度保障建设方面
我国以完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早在2001年,我国就将“税收信息化和现代化”写入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 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对办税流程进行简化,以适应信息化社会的迅速发展;还发布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也相应推出一系列贯彻落实措施,有力地带动了简化办税流程、推进精准监管、实现精确执法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我国以培养税收征管数字化人才为抓手,积极招录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专业人才,举办“智税”大数据技能竞赛,开展税收大数据及应用分析培训,组建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人才库,选拔业务与技术兼备的人才。
2.优化办税流程,加快发票电子化改革方面
近年来,税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编制发布“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清单,集中清理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第三方调查显示,“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的满意度达到97.3%,这项措施也使得我国网上申报率在短时间内超过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2014 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对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开发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实现了对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全覆盖。2020 年,又启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修改,增加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支撑性条款;2021 年起,陆续实施全电发票试点改革,为更好推进征管数字化转型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3.发挥征管科技保障方面
2016 年,“金税三期”系统全国上线并实现平稳运行。逐步实现税收征管基础平台、应用软件和业务标准全国统一,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率,2014—2018 年全国征收率提升了近10%;形成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平台,D 级纳税人比例大幅下降;依托“金税三期”系统,我国建成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建成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加速推进智慧税务建设。截至2020 年年底,全国电子税务局用户数量已达全部纳税管理户的90%以上,80%的涉税业务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①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深化金砖税收合作 共拓金色发展之路——王军局长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上的发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169150/content.html.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采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拥有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网页端和手机APP端,可提供快捷稳定的多元办税渠道。各省税务局也陆续建立了自己的税收大数据平台,通过数据可视化分析和算法模型,优化税收征管效能。2022 年起,又在部分大型企业试点推进“乐企”系统,实现税务系统与企业自然系统的数据实时对接与转换,将税务征管又向前推进。
(二)数据生产过程视角下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主要困难
如前所述,将数字化税收征管比照企业生产产品流程来研究,我们可以从要素投入环节、生产过程环节和产出结果环节来分析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从生产要素投入环节剖析
一是技术要素与业务建设结合不紧密。数字化转型不仅仅是投入数字化技术,也不是对计算机算力进行简单叠加,而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当前各地税务机关在工作中往往过于依赖大数据建设团队,更多注重于技术本身的升级和提升,一些地方在技术要素投入方面主要以决策层的需求来进行,而对于各种业务场景深入探究的力度不够,特别是与基层一线征管的实际需求有一定差距,导致技术投入和业务建设“两张皮”,建成的智慧税务系统看似性能强大,但缺少税务机关特别是一线基层所急需的功能,同时也缺少准确的税收数据来源。
二是数据要素未能进行有效挖掘利用。多年来,税务部门在征管系统(尤其是“金税三期”系统)内积累了巨量的涉税数据,形成了数据蓝海,但大数据时代最重要的不是拥有多少数据,而是对数据进行有效的挖掘利用,发挥其背后的价值。一方面从投入环节看,数据要素以纳税申报和税务部门自行加工生产的数据为主,而纳税申报之前的数据或者纳税申报之外的数据则严重缺乏。另一方面,即便是现有的数据,也未能进行有效的挖掘利用。这些数据长期沉睡于各个系统中,未能发挥防范税收风险、监控经济运行的作用,从而制约了税收征管能力特别是一线基层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三是缺乏高质量人力资源。劳动力投入对税收征管“产品”的生产至关重要。在应用技术加工数据的过程中,需要人来制定规则、实施计划、检验成效、纠正偏差。但在三要素中,缺乏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恰恰是制约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关键短板。现有的数字化专业人才与一线基层庞大的数据应用需求存在着极大的差距。首先,税收征管理念滞后。部分税务人员缺少系统深入学习,对税收征管数字化的核心理念和管理方法掌握不足,没有形成利用海量数据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理念。其次,税收征管能力有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纳税人数量快速增长,经营业务复杂化、经营形式多样化、核算方式专业化、违法途径隐蔽化,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掌握的涉税信息并不对称,对征管能力构成更大挑战。最后,数字专业人才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尤其是县区级部门人才结构仍然较为单一,缺乏既懂业务又懂信息技术的人才,尤其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风险应对等方面人力资源严重不足。
2.从生产过程环节剖析
一是在数据获取方面,第三方数据共享存在障碍。由于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一般高于其他政府部门,但一些敏感的第三方数据共享还存在一定障碍。很多部门或组织以损害个人利益或者数据安全性不足等为由不配合、不支持数据共享。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比如《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仅仅规定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对具体采取的方式和程序、违反规定应如何追究和处罚等,均没有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全国范围内的涉税数据标准尚不完备,跨地区、跨部门数据质量良莠不齐。此外,目前税务部门与纳税人自然系统数据对接交换的“乐企”系统的应用刚刚起步,涉及企业的范围还是偏窄,应用领域也有待进一步扩展。
二是在数据归集方面,不同平台间数据分散化。当前,税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涉税数据的电子化管理,保证税收活动在系统内留痕,但现有“金税三期”系统以及相关软件平台的数据比较分散,给数据采集带来一定困难,不同税种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的横向分工和割裂式管理,加剧了这种局面。仅以税务人员日常工作需要的数据为例,除了“金税三期”系统及各软件系统中的推送数据外,往往还有各职能部门下发的电子表格、网页通知、FTP 等多种渠道,这些数据多数是系统中已有数据,只是未能实现灵活的系统性归集,由此常常造成不同业务部门查询的数据不一致,甚至出现互相“打架”的现象,因此《意见》提出了法人一户式、自然人一人式、税务机关一局式、税务人员一员式的归集目标。但当前我国税收征管系统离这个目标的完全实现还有一定距离,“整体税务局”的要求尚未实现。
三是在数据分析方面,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各类原始基础数据只有加工处理后才能产生新的应用价值(刘同洲和李万甫,2022)。目前基于现有数据安全的需要,数据管理与应用的权限主要集中在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实现了部分数据的自动分析,但仍有大量数据需要人工分析。进行深入的数据分析和挖掘时,需要从后台数据库提取数据,使用技术工具进行筛选、分类、处理,而这些工作在相应权限设置情况下只有较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受限于人力资源以及上下级之间数据需求实现工作机制的不完善,省级税务局和税务总局也只能优先关注重点领域的数据分析需求,很多基层一线相关的数据应用分析需求较难满足,从而制约了一线基层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是在数据推送方面,方式落后且效率不高。虽然已有“金税三期”系统的工作流驱动、任务推送等机制,但受目前科层式的征管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分工尚不明晰等客观因素制约,以及受数据归集程度不够高的限制,仍有大量的数据流是通过各种渠道向基层税务人员的推送,再由基层税务人员以电话方式向纳税人推送。层层人工下发和反馈,难以与日益增长的纳税人数量、日益提高的精细化管理要求相适应。
五是数据反馈评价方面,机制不够健全完善。受限于数据推送智能化程度不够高,目前只有决策二包风险管理系统、内控系统疑点数据推送等实现了部分推送数据比较直接的评价反馈功能。其他大多数应用场景,仍只能通过运维以及其他方式反馈数据问题,数据的评价反馈机制还不够健全、不够智能完善。一方面,几乎完全未建立从征管系统智能加工后直达纳税人端再从纳税人端直接反馈回流征管系统并进行智能判断的一整套的推送和反馈体系;另一方面,大多数基层税务人员应用数据过程中更多是通过比较落后或原始的传送渠道或方式进行,而非智能化的实时传送。
3.从产出结果环节剖析
一是对税收遵从度提升关注度不够。税收征管的产出成果之一,是提升全社会的税收遵从度,这也是税收征管转型的首要目的。但在实践中,不少税务机关仅将自身的征管能力作为衡量税收征管效能的关键,无论是先进的技术还是丰富的数据,都只当作增加税收收入、提升绩效水平的工具,而对如何改善纳税服务质量进而提高税收自愿遵从度等方面,则较少给予关注,未能贯彻落实《意见》“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征管理念,全社会的税收合作性遵从氛围尚未完全形成,这也影响了税收征管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是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力有待提高。税收征管的产出成果之二,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如前所述,税收部门获取第三方的数据能力仍有欠缺,与其他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配合不够;而税收数据在提升其他社会监管方面,无论信用管理、风险管理、遵从评价,都还未形成严密而有序的体系。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在更进一步的深层次社会服务中,如在政策运行评价、社会公共治理、经济运行预警监督、宏观经济预测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税收征管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升。
四、加快推进我国征管数字化转型的思考
(一)提升税收征管数字化的生产要素投入
1.加强技术投入
实际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可向企业提供免费的“税务+”ERP 系统,这样可以高度简化办税流程,且能够得到税务机关实时的精准服务。一是要与国内主要ERP 服务商合作开发系统,将“税务+”功能增加到系统中,统一数据标准及传输时间等要素。二是税务端开放端口,接收实时传输的数据和信息,将接收的数据和信息写入税务机关管理信息系统,并实时推送至各个管理环节和岗位。三是要强化涉税数据安全保护。借鉴OECD 税收征管3.0 所提出数字安全的核心要点,促进涉税数据安全流动、合法利用,维护税收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完善纳税人缴费人信息的收集、应用、保密等制度,打击侵害纳税人缴费人数据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服务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
2.扩大数据获取的范围和数量
首先,需要拓展嵌入式税收征管,借鉴OECD 税收征管3.0 所提出的税收征管无缝嵌入纳税人自然系统的理念,将数据要素从企业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变换成企业的实时经营数据,避免由于纳税人税收知识的参差不齐(客观性因素)或者部分纳税人通过所谓的“税收筹划”,篡改申报数据(主观性因素)等所导致的纳税人自身的生产经营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的不一致,让数字化税收征管真正发挥降低征纳成本的积极作用。其次,要打通各部门间的数据壁垒。借鉴OECD 税收征管3.0 所提出的整体政府治理的理念,在国家统一的数字政府平台基础上,打破部门之间、行业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税务部门无缝对接政府其他部门和中介机构,催生高效率税收征管和高效益税收征管。从底层上解决各部门数据的偏差,开展税收共治,通过多部门数据整合形成数据画像,直接扩大数据获取的范围,实现数据的统一、规范的采集与应用。具体来说,如对接市场主体的登记和退出平台,实现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的一体化数字化监管;对接市场主体、自然人的信用评级体系平台,实现纳税人信用管理和激励惩戒的一体化和数字化;对接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平台,实时自动获取纳税人相关的扣除信息,等等。
(二)标准化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生产环节
将数据“原料”投入之后,对数字化征管转型在“生产加工”环节所面临的征管方式、征管流程、税制设定等不太符合数据加工要求的问题,需要优先在解决数据基础之上,设定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生产标准。
1.推进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的制度变革
税制是贯穿整个税收征管的基石,要完成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需要加快推进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的改革,重新确立相应的税制要素,以适应新的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征管需要。首先,加快《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程,通过立法确立以数据驱动下的新税收征管模式的组织机构职责。其次,在整体数字政府的理念下通过立法确立数据信息共享共治的交换和安全保密规则以及部门职责。最后,顺应税收管理环境变化,科学合理配置组成税收管理的各项要素,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率。
2.建设涉税数据即时转换的数据采集平台
当下税收征管生产的开端依然停留在纳税申报数据,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需要将税收征管的“生产”的起始前置到企业端。随着社会数字化的普及,需要开发相应嵌入式的税务征纳平台,按照税收、会计差异设定“一键转换”功能,在企业使用记账软件发生一笔业务用会计语言记录借贷的同时,嵌入式税务征纳平台会将记账软件中的数据即时转换成税务数据,不仅动态掌握纳税人业务情况,还可以避免人为误差的产生。这种前置的征纳方式,可以从根本上破除税收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将纳税变成一种更无缝式的流畅体验,尽可能地融入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加强税务管理部门和私营部门组织的合作,通过“数字+税务”来实现“即时性征税”。具体来说,通过对接纳税人薪酬管理系统,实现个人所得税的数字化征管;对接纳税人的生产系统,以实现产品成本会计核算与所得税计算的智能协调;对接纳税人的财务系统,以实现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自动衔接。
3.推进纵深延伸的数据加工分析流程
数据生产的关键是在收集数据之后,通过计算分析出的应缴纳税额、企业的税负率、企业的税收违规行为等一系列“新数据”。这就需要在现有的征管系统基础上,提升数据深度加工和分析能力。首先,建立高质量高度统一的数据仓库,对税务系统内部数据、从第三方采集的外部数据进行集中整合,对数据仓库的数据进行质量管理和分别归类,分库储存,实时更新,动态共享。其次,持续完善优化现有税费风险和行业风险管理模型。应用网络爬虫技术将采集到的涉税风险点重点数据转变为重要涉税情报,进而转变为风险应对成果。从数据仓库中挖掘涉税数据间的相关性,构建科学规范、标准统一、场景丰富、层次清晰的基础数据模型。最后,构建网络化税收风险管理格局。基于基础数据模型,构建成熟完备、响应及时的“网状”联动分析指标及模型集,整合日常税收管理经验,结合税收风险情报信息,建立不同层次、不同阶段、不同维度税收风险点之间的关系矩阵,逐步从税(费)种风险穿透至行业风险、项目风险甚至具体经济行为风险,从税收风险事后集中管理向事前事中实时分布式响应与防控延伸。
4.建立动态分类数字化反馈评价机制
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风险反馈评价机制。一方面要应用现代数字技术提升风险识别的准确程度。对不同风险的纳税人演进时间维度上的有关因素进行拆分量化,即建模过程中量化的各种因素,建立动态参照系,分别将纳税人个体数据与参照系进行比较运算,对风险画像阶段的结果进行修正,去除干扰因素,使用预置的高风险事项定位规则对各风险识别对象的财务账套(记账凭证)数据扫描,结合风险画像结果,输出定位的风险事项。另一方面要构建风险分类处理机制,根据不同等级的风险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对经大数据分析发现的风险高发领域企业、风险高发事项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主动向纳税人定向推送税收政策,提醒纳税人防范税收风险,并根据纳税人行为触发以及所触发的行为严重程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预警,由系统自动提醒纳税人核实更正,督促纳税人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疑点。对更正后仍不符合规定或触发关键税收风险疑点的涉税事项,系统自动对纳税人下一步涉税事项办理实施阻断,由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处置后解除阻断,恢复正常办税。
(三)提升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数据产出效用
数据经过获取、收集、筛选、加工、分析环节后,传统的税收征管对数据应用的结果,通常局限于通知缴纳税款或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也未能充分发挥税收服务国家治理的效能。
1.完善智慧税务功能,反哺于服务与管理
借鉴税收征管3.0 的愿景目标以及世界营商环境评价(B-READY)中税收指标体系的内容,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为抓手,推动税收服务与管理效率的提升,打造更加具有确定性和透明度的税收征管。以此提升全社会对税收道德的认知,实现强制遵从迈向自愿遵从和自动遵从,提高全社会的税收遵从度。
要利用“数据+信用”机制,将涉税信用分析从违法违章情况拓展到办税行为习惯上,探索完善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动态涉税信用体系,实现用“信用”的柔性监管方式提升全社会的纳税遵从度。同时要进一步研究针对纳税人涉税风险等级的个性化标签而采取不同的服务策略。对规范性较强的企业,应该更多推送具有行业性特征的政策性解读;对中小微企业,更多推送程序性办税指南等;对于涉税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应该采取上门辅导等方式;对涉税风险等级较低的纳税人,应该提供更便捷的涉税服务。
2.深化数字治税,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配合“金税四期”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快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节约纸张,减少自然资源的耗费,助力绿色化低碳化和国家治理数字化转型。
借鉴OECD 的税收征管3.0 的整体政府理念,发挥税收数字化治理服务于共同治理优势,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要求,实施信用级别智能分类服务与管理,对纳税信用高的纳税人,由系统自动推送优先给予财政金融政策扶持、少干扰企业的正常运营;对严重失信的纳税人,自动推送有关部门单位,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在土地供应、贷款、政府采购、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和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等方面提供有效数据,协同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水平。
发挥税收数据优势,深化税收经济分析和风险治理的职能,全面准确反映经济社会的发展运行现状,以及潜在的风险问题,从微观纳税人到中观的区域和行业,直至宏观的整体国家经济运行和国际税收治理,提供相应的税收数据分析支撑,提升税收治理的范围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