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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税务下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理论、逻辑与对策*

2024-01-24◆孙

税收经济研究 2023年6期
关键词:就业者零工纳税

◆孙 正

内容提要:新经济视域下,数字信息技术赋能传统税收治理模式转型升级。在智慧税务背景下,研究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问题是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选择,对推动我国税收征管变革、促进税收治理信息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结合智慧税务建设助力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运行机制和特点,理清其蕴含的理论基础与逻辑架构,指出目前所面临的征税对象难界定和纳税主体难认定、税源转变引发税收损失、技术未能实现与税务的深度融合、劳动关系边界模糊、就业者缺乏基本权益保障、劳动控制和信息追踪影响税款征收效率等挑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推动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模式优化升级。

一、问题的提出

新经济视域下,新型信息技术与传统税收治理制度的融合对于推动中国税收征管改革、促进税收治理信息化有着重大现实意义。2021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到2023 年,将“以票管税”转变为“以数治税”,到2025 年,基本建成“智慧税务”。加快推动税收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建设智慧税务,已经成为全面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破局关键和时代重任。为加速我国税收治理生态体系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的过渡,税务部门不断提高数字化办税能力以进一步保障税收治理体系的稳定运行。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加持下,“金税四期”工程也将进一步加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断完善智慧税务建设。

在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灵活用工被视作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政府大力支持移动出行、在线娱乐、互联网医疗等行业的健康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和人力服务机构降低服务费用,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以吸纳更多零工就业者。“十四五”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数字经济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在加快与税收治理体系相融合,但新经济下的税收治理体系在具体治税实践中仍难以充分覆盖社会结构与经济形态的变化,形成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堵点。平台企业参与人员的庞杂性、雇佣模式及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劳动者及平台收入的隐秘性与平台间标准的多样性催生税制体系与征管实践优化的需要。然而,现行税制体系滞后于新经济业态发展需求,短期来看容易弱化新经济下税收治理的有效性,长期来看可能导致经济运行扭曲和国家税收收入损失。基于此,构建新经济下的“智慧税务”治理生态体系成为税收治理模式创新的重要选择,对于推进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实现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梳理智慧税务建设嵌入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理论和实践逻辑,对于合理选择治税模式优化路径,全面赋能税收治理数字化转型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探讨智慧税务对于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难点的应对。提出以智慧税务建设为切入点,通过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解决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过程中遇到的认定困难、落实不到位等难题,并通过构建智慧税务平台,推动涉税信息、涉税数据互联互通,各模块协同共治。二是为打造智慧税务生态系统提供可行建议。从整体结构逻辑出发,提出不同层次的智慧税务建设路径和更多元化的保障制度,引入新的税收治理平衡点,不断促进我国智慧税务建设以及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环境持续健康向好。

二、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理论支撑

零工经济作为新型经济形态,正日渐成为推动“新就业形态”的重要力量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长点。因此,通过智慧税务建设,不断助推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发展,成为控制税收风险、促进新型产业发展的关键。然而,新经济形态的发展也为税收治理带来了一系列挑战:首先,在数据要素的发展助推税收征管模式的改变、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助推税源转变的背景下,劳动关系边界认定愈加模糊,引致就业者基本权益难以保障。给予税务机关治税压力的同时,也产生平台企业的管理问题。其次,技术作为智慧税务的生产力要素,未能实现与税务的深度融合。最后,平台的劳动控制程度不当与对零工就业者信息追踪的缺乏影响征税效率。因此,本部分着重阐述智慧税务助推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理论根源,为平台企业零工经济治税逻辑与可行性策略构建奠定理论基础。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改变:数据要素驱动

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政府开始重视以大数据为重点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要素发展有助于零工经济中劳动要素配置优化,促使“从属性劳动”与“独立性劳动”的劳动二分法向囊括“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劳动雇佣模式的劳动三分法转型,提高服务需求与零工就业者信息匹配效率。数据要素作为新时期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其耦合嵌入将会给税收征管带来更多新的挑战。

1.数据要素存在“无形性”,征税对象难界定

在征税对象界定方面,数据要素“无形性”从以下三方面增加征税对象界定难度。首先,数字内容发行与互联网平台在线交易能够突破物理制约与实体障碍在线完成全部流程,为传统征税客体、环节与地点的辨认带来困难;其次,零工经济下灵活就业者经济行为琐碎繁杂,导致税务机关掌握的征税对象信息准确性难以保证;最后,零工经济业务的复杂新型性与相应税收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对征税对象管理的有效性与科学性形成挑战。数据要素“无形性”影响征税对象界定的关键在于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平台依托数据资源与信息技术优势,能够有效整合零工过程涉税信息,帮助税务机关准确判断征税对象。随着我国数字经济背景下零工经济拓展深化,协同治理将对多元主体协同配合提出更高要求。

2.传统征税形式改变,纳税主体难认定

在纳税主体认定方面,数据要素参与生产交易过程突破了传统税收征管形式,带来纳税主体认定难题。一方面,数据要素结合数字技术推动平台业务流程数字化、自动化,并激发相关业务广泛扩张,零工经济伴随平台业务流程的延展将逐渐成为广泛而复杂的纳税主体,对传统纳税主体认定与监管框架形成挑战。另一方面,互联网零工平台得益于数据要素的价值链嵌入具有强大的获益能力与税源聚集能力,以其数据相关收益为基础的“数据报酬税”相对不足弱化了现行治税模式对互联网零工平台纳税主体的协调监管。因此,数据要素发展从征税对象与纳税主体层面对我国税收治理体系与生产要素适配提出要求。

(二)税源转变的动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作用

1.税源转变引发税收损失,现有税制亟待升级改造

平台企业零工经济与传统用工模式的产业结构有着重要差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促使产业结构调整,从而引起税源的根本性变化。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同于传统经济,数据要素已成为核心生产力。数据要素在嵌入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引发原有产业优化升级以及新产业的涌现,产业结构的转变推动税源结构改变,如果仅仅依靠传统的税收治理体制,并不能有效地防范因税源转变而引起的税收损失风险。数字经济引发新一轮行业调整,突破了传统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三者之间的边界,并重新组合了原有经济业态。但在目前的税收治理体系中,对涉及多种业务类型(包括多种货物、劳务和服务等)的经济活动涉税问题,仅依据会计原则人为地加以区分,既违反了税法的合理原则,也不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弱化了税制体系对税源形态的适应性。

2.技术作为智慧税务的生产力要素,未能实现与税务的深度融合

技术已成为税收治理中的重要要素,数字经济时代理想的治税模式应该是税收治理与数字技术的协同耦合,实现新时期税源的有效管理。在当前不同的税收治理情景中,现代信息技术在征管过程的广泛参与为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智慧税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智慧税务通过对传统税收治理进行流程再造、技术再造和制度创新,实现税收治理模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升级。然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虽然为我国智慧税务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但信息化应用深度不够导致“以数治税”潜力效果还未完全挖掘,制约了征管体系对数字经济税源的有效管控。

(三)就业者基本权益保障的缺乏:劳动关系边界模糊

传统雇佣模式中,企业和劳动者之间信息公开程度有限,企业主要把握着商业模式的主动权。然而,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商业模式的主动权地位出现一定程度转换。数字经济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信息透明的选择,使得生产者与消费者相互影响,相互协调,并最终确定新的商业模式。在此基础下,平台企业零工经济从传统的雇佣模式中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通过零工就业者和互联网平台的双向选择,以服务需求方为导向,实现从组织性、集中性和单一性工作模式到独立性、分配性和多元性工作模式的转型,实现了多元化协作。零工经济为劳动者提供了更灵活的工作机制,但其工作提供和劳务匹配存在的不确定性,也导致用工方和就业者之间的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出现模糊化现象,衍生出企业将商业风险转嫁至零工就业者的潜在风险,这对维护劳动者基准权利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 号)明确了平台公司与其从事零工活动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一是“确立劳动关系”,即企业应与其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受劳动法规制的劳动关系。二是“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即引导企业和员工签订书面协议,使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得到合理的界定。三是“民事关系”,即以平台为基础,以自主经营为目的的个体经营者,根据民事法律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第一种形式和第三种形式都有劳动法和民事法律支持,对从事零工经济工作的人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保护,但是第二种形式与民法的支持是分离的,并不完全等同于雇佣关系,属于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劳动形态。当互联网零工平台和零工就业者属于这种就业关系时,零工就业者并不是完全隶属于互联网零工平台,零工就业者的收入如何进行纳税,零工就业者的社会保障义务由谁负责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零工经济作为我国一大就业方向,吸引众多劳动者加入了零工就业者的群体,但当其与平台企业被确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范畴时,就业者没有保底劳动报酬,而且他们的收入可能来自多个平台企业。尽管在政策上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给予了认可,但是企业对劳动者只有弱劳动管理,仅为零工就业者缴纳职业伤害保险,即工伤保险,而零工就业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缺失致使零工就业者缺乏最基本的权益保障,导致其工作生活存在重大隐患。零工就业者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在税收治理层面,零工就业者权益保障涉及税源培育与税款征收,对财税体制维护公平正义提出了迫切要求。

(四)零工经济的企业管理:劳动控制与信息追踪

1.劳动控制在零工经济中的能动性体现

(1)劳动控制影响税款征收效率

劳动控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有着重要作用,能够通过影响企业管理效果而深刻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并对税收征管效率产生影响。传统雇佣模式下劳动模式相对固定,但在零工经济的灵活用工模式中企业对劳动者的劳动控制尤其凸显。从平台企业角度来看,零工经济运行过程中,平台企业通过对劳动者进行控制从而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将其转化为资本进行资本积累,平台企业依托资源技术优势能够加强劳动控制从而提升资本的弹性积累效率,同时也提升了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推动其利润增长使得税基扩大,但平台企业容易倾向于通过其掌握的数据信息强化零工者剩余价值转移程度,因此对平台企业有效征管成为培育零工经济税源的内在需要,是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体现。从劳动者角度来看,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愿意,平台企业对零工就业者的劳动控制都会延长其实际劳动时间,即使劳动者在被企业劳动控制的过程中也增加了相应工作收入,但收入增加所带来的效应不能弥补闲暇减少所产生的效应损失,影响劳动者对这部分收入纳税的意愿,劳动者纳税意识与纳税遵从意愿的降低容易影响税款征收效率。

(2)零工经济中劳动控制的具体化

在数字经济时代,多元化的零工经济为个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依托于平台企业的经济模式,零工就业者一旦确定了平台选择,为了获得相应的工作收入,就必须严格遵守平台制定的规定,进而其自由程度受到影响。因为规定通常由平台单方面制定,所以存在偏向于平台利益而折损零工就业者利益的可能性,但零工就业者在签署合约时为了尽快获得工作机会通常都会疏于仔细阅读规则条款并且默认平台规则,平台利用零工就业者的思想观念,形成了零工就业者积极主动“同意”的假象,这种隐藏的偏差会导致平台企业和零工就业者之间关系不平等,实质上是平台企业利用零工平台来与零工就业者形成了一种隐含的“劳动控制”关系。

2.信息追踪是平台企业助力税收征管的关键

零工从业者往往缺乏专业税务知识和管理经验,同时税务管理机构也难以有效监管零工经济。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零工经济下的灵活就业群体工作壁垒更低、员工工作自主感知更强,但员工流动性更大、用工方按需劳务的性质也增加了劳动者面对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税款征纳过程,加之信息不对称情况加剧,零工经济偷税漏税现象愈加严重。

一方面,零工经济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平台企业的开放管理形式会导致零工群体认为自己只是做一些兼职或临时工作,不需要缴纳税款,庞大的零工群体与灵活的零工结构导致税务机关难以监管零工经济从业者的真实收入而难以对未纳税从业者给予惩处。另一方面,对零工从业者收入监管的技术手段不足制约了征管效率。缺乏专业税务知识的零工经济从业者难以正确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也没有足够的技术手段来监管纳税人实际收入,容易产生逃税漏税隐患。

在此背景下,与零工就业者紧密连接的平台企业成为零工经济治税的关键。零工就业者纳税意识与其被管理程度具有重要关系,通过强化平台企业对零工就业者的管理,严控经营业务的逐笔资金往来信息,将在推动构筑零工就业者纳税规范的同时,为税务机关提供更加全面的涉税信息。

综上,平台企业在零工经济税收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零工经济纵深发展,劳动者价值创造与平台企业要素资源配置效率提升起到了丰富税源、扩大税基的效果。与此同时,为了保障零工经济新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及其税收贡献,平台对零工就业者的劳动控制程度与信息追踪对于新经济形势下的税收治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逻辑

为阐明治理在平台企业零工经济中的作用方式,厘清并剖析智慧税务应用于税收治理的思路,本部分从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的运作机制出发,在驱动机制、合作机制、交易机制和制约与协调机制四个方面(见图1),立足于逻辑起点、必要准备、价值实现与优化治理的角度,着重对智慧税务助力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逻辑进行分析,为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对策建议提供基础。

图1 智慧税务助力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结构逻辑

(一)逻辑起点:零工就业者的充分动机决定其治税主体地位

信息技术的推动、政府政策的扶持、就业观念的转变以及个体自我价值的追求等,促使劳动者加入到互联网云账户零工平台中。随着从企业雇员到零工就业人员的角色变化,“以票控税”的企业增值税治理逻辑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税收治理的重心也相应地转向自然人,从而进一步深化了税收嵌入社会的程度。

对于零工就业者来说,其规模庞大、流动性强,在通过平台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过程中,一部分零工就业者只进行简单的信息登记,并不进行正式的税务信息登记,这给税务机关在纳税主体认定上增加了难度。因此,对平台企业零工经济进行税收治理的前提就是要把具有独立经营行为的自然人的身份信息纳入税收治理范畴。在此基础上,从源头上掌握零工就业人员的涉税情况,有助于减少在税收治理中的“盲区”现象。与此同时,由于零工就业者作为经济主体的作用日益突出,其社会保障问题也不可忽视。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下,促进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将保障零工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考虑。

(二)必要准备:透过灵活用工平台经营模式挖掘智慧税务新策略

相比于传统的零工经济,灵活用工平台能够较好地处理涉税困境,解决零工经济的税收难题。目前有大量从事人力派遣、众包、劳动力供需匹配的平台,不同的交易机制决定着“需求方—平台企业—零工就业者”三方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根据灵活用工平台和用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同,可以将灵活用工平台的税收交易模式主要分为中介服务型和参与经营型两种。

1.灵活用工平台的两种经营模式

在中介服务模式下,灵活用工平台充当中介的作用,将需求方与零工就业者撮合对接,向需求方提供“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双方提供信息查询、供需匹配、合同签订、薪资代发、税费代缴等一系列服务,同时向需求方收取项目服务费和劳动费,其中,项目服务费完全属于平台提供中介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平台以自身名义向用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劳动费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由平台支付给零工就业者,税务机关为零工就业者代开发票后,用工企业可以进行税前列支。

在参与经营模式下,平台直接参与到需求方和零工就业者的用工关系中。首先,需求方和零工就业者会在平台进行注册,分别与平台签订项目服务协议,随后,需求方按需在平台将项目发包,平台接单后自动匹配到合适的零工就业者,并将任务众包。在服务完成后,需求方将劳务费、税费、服务费一同支付给平台,平台应根据合同约定,抽取部分自留利润后,将属于劳动所得的部分支付给零工就业者,并按核定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平台按照发包全额向需求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而零工就业者只能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在具备委托代征资质条件下自行代开,故在此种情形下平台税负较重,平台往往可以享受地方税收返还或代征税款的税收优惠政策。

2.不同模式下的两难选择

在上述模式之下,平台帮助用工企业解决了使用零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成本问题。同时,平台以其较强的税收凝聚力,对部分零工就业者注册信息,代缴税款,提供完税凭证,这是对数量众多而又零星分散的个人进行征税的一种有效方式。平台依托数字技术,若能与税务机关、银行、市场监管部门等多方合作,将有助于统计、监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与此同时,平台企业的税收聚集导致税收全部汇入平台所在地,出现税收和税源的错配,需要通过合理调整地区间税收利益,让零工就业者居住地、应税行为发生地和互联网零工平台所在地的税收分配原则清晰明了,推动税源能够在地区之间有序地流动。

对比交易机制可以发现,平台在不同机制下各方的涉税权利与义务判定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其关键是平台和零工就业者之间经济关联的强弱程度。在“确立劳动关系”被排除的情况下,根据零工就业人员和零工平台之间的经济关联强度,确定其属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进而为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标准设定提供了一个切入点。

3.智慧税务信息共享效能解决区域税收税源偏离的可行性

在新经济业态中,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受到严重冲击,由于对自然人从业者的监管能力不足,引致了税收和税源的错配。智慧税务建设下,税务部门有望结合税收大数据,进行实时化、常态化风险分析,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导向性作用,实行全流程税源监管。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金税四期”工程,打造涵盖平台企业、其他政府部门、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平台,拓展共享经济税收大数据,通过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的智能归集,深入推进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的自动分析管理,实现多时期、多税种情境下同类型企业或个人之间税费匹配的自动分析监控。

(三)价值实现:合作机制助推智慧税务与税收法定互动融合

1.依托合作机制是税收治理的必经之路

互联网零工平台和零工就业者都通过满足服务需求方的订单来形成自身的经济收益,但两者的地位及发挥的作用不同,在各自都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相互碰撞,最后达成一致的合作交易模式。合作机制包括两种不同的模式,即参与经营模式和中介服务模式。

在参与经营模式下,服务需求方在平台协议限制下把自己的业务外包给互联网零工平台,平台公司以零工经济平台形式接受业务获取公司收益,而零工就业者通过在平台接受业务获取自身居民收入,由此产生零工就业人员与互联网零工平台之间密切的经济关联。在中介服务模式下,互联网零工平台仅仅起到了服务需求方与零工就业者的中介作用,由服务需求方与零工就业者直接达成协议,零工就业者能够直接承接服务需求方业务而产生居民收入,互联网零工平台则从零工就业者业务收入中按比例抽取一定的服务费用而产生企业收入,由此,零工就业者与互联网零工平台之间的经济联系较弱。但不论是参与经营模式还是中介服务模式,互联网零工平台都是其中重要的数据承载主体,服务需求方和零工就业者之间都因平台完成了线上交易,为依托合作机制治税提供了契机。

2.贯彻税收法定是助推零工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平台企业零工经济交易过程中,税收征管应充分发挥其法定征收特点,征税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纳税,否则税务机关就没有征税的权力,互联网零工平台和零工就业者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和程序法定是税收法定的重要内容,确定平台企业零工经济适用的税种、参与经营模式和中介服务模式不同合作机制下分别对应的纳税义务人、征税主体、纳税环节等,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出台提出了要求。实际上税收征管过程不仅要覆盖全主体,而且要贯穿全过程,税收机关应做到对服务需求方、零工就业者、零工经济平台的监管有法可依,在对平台的涉税数据、零工就业者的收入应缴税费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监查时执法必严,对涉税主体存在的漏税、偷税、逃税问题进行处理时违法必究。

目前,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背景下,从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方面来看,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的特殊性质导致零工就业者收入难以清楚界定。税法制定滞后于零工经济快速发展加剧了零工经济治税过程的矛盾,弱化了税收法治对零工经济税收问题应有的指导作用,致使零工经济领域出现了税收风险,部分交易管理无法规范落实。因此,通过税法规定划分零工经济收入类型,并确定其对应税目与征管方法,是提升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规范性、降低其税收不确定性的现实要求。

3.智慧税务建设是推进精确执法的必要条件

智慧税务建设通过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成为提高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强劲动力,但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作为前提,征税的法定原则将出现弱化。智慧税务应以法定征收为基础。一方面,探索智慧税务与相关法律准则结合的可行性。在保证税法公开透明且约束力高的同时,以更贴近生活、便于学习的形式和平台企业进行联系,在智慧税务中明确法律准则的规范地位。另一方面,智慧税务为优化法律体系提供了数据基础。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平台经济运行形式不断变化,而相关税收法律需要进行不断地调整修改,智慧税务可以为其提供大量准确、高效、全面的数据,从而支撑制度创新,不断提高平台企业税收治理的效率。

(四)优化治理:探索智慧税务在建立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中的应用

在智慧税务建设的背景下建立良好的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既能引导生产要素流动,又对提升纳税主体的遵从度产生有力作用,能够促进税收治理的整体性优化,成为税收治理助推零工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1.零工就业者与平台企业协同激励,提高纳税积极性

在智慧税务背景下,建立零工就业者与平台企业的协同机制有利于完善税收治理框架。零工就业者在第三方平台上提供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证明,平台根据需求方提供的用工要求有效匹配并管理零工就业者。鉴于平台激励对零工就业者的重要意义,对于不定期工作的完成情况,平台需要给予反馈与激励。平台应与零工就业者保持积极的双向交流关系,平台企业给予零工就业者一定的自主权以形成平衡,从而提高双方纳税积极性。

2.平台企业与需求方合作互利,降低税收风险

需求方通过第三方平台企业发布任务,在平台企业搜集更多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后进行下一步的交易。第三方平台企业突破了原来的工作壁垒,使需求方有很多新的机会通过各个国家的媒介平台发布任务,选择一家成本更低、专业水平更匹配的平台企业,极大地减少其经济成本。此外,双方合作便于为第三方平台企业提供真实准确需求方信息数据,一定程度上减轻税务部门对商户信息审核的压力,保证高效征税,并降低税收风险。

构建良好的平台协作体系,平台能够有效地识别合作伙伴的信誉度,并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匹配算法。在这一过程中,平台企业与需求方可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使平台企业对需求方进行有效监管与控制,从而避免虚假交易,使征税成本更加清晰,并降低税收风险。

3.探索智慧税务助力多方数据互通共享,提升治税质量

探索打通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金融、互联网零工平台等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障碍,实现政府、社会、纳税人的多元协作,是提升平台零工经济税收治理质效的关键。智慧税务不仅促使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建立的涉税资料库互联互通,还可以帮助税务机关构建一个与第三方在线交易平台相连的稳定的数据通路,加强对平台企业税收信息的管理。完善平台企业的信用监管与平台委托代征机制,与第三方税收共享平台签署共享经济服务协议、与零工就业者签署共享经济伙伴协议,起到了与税务机关协同治税、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征管效率、堵塞征管漏洞的作用,有助于推进税收治理体系现代化。

四、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对策建议

平台零工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业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迅速发展。然而,现行税收治理体系已然滞后于新经济业态的发展,构建与之相匹配的税收治理模式十分迫切。本部分以内生于“以数治税”管理实践的智慧税务为切入点,以税收治理的理论机制和逻辑分析为基础,针对性地提出税收治理的政策建议,对平台企业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进行总体上的把握。

(一)强化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征纳服务,推动智慧税务涉税信息互联互通

税务部门统筹协调对平台企业零工就业者、零工经济平台和服务需求方的税收监管,融合各项涉税数据,加强智慧税务的建设。通过收集和整理零工就业者的涉税数据,包括个人信息、收入信息、支出信息、税务申报信息、税款缴纳信息等,智慧税务平台可以全方面贴合生活、切合实际地为零工就业者提供纳税服务。同时,零工就业者通过高效管理和数据分析,合理规划资金使用,高效完成税务申报和税款缴纳。

一方面,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虽然税收征管的主体部门是税务机关,但提高零工就业者和互联网零工平台的纳税遵从度以及智慧税务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还需要纳税人的配合参与。除了为纳税人开展知识讲座、积极普及纳税知识、提高纳税意识以外,智慧税务平台还可以进行线上知识宣传,为纳税人自主学习纳税知识提供渠道,提高纳税遵从度。另一方面,推动智慧税务涉税信息互联互通。完善智慧税务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数据平台,实时更新网络信息,深入融合数据资源。借助数字技术发展的红利,利用区块链技术安全、高效、准确、透明、不可篡改的特点,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打破各个地区之间的信息数据壁垒,使纳税人信息可以跨地区、跨客户端交换共享。将涉税信息电子化,做到电子发票平台的推广应用,从根本上改进“以票控税”,实现税务机关对零工就业人员交易数据、平台企业的运营数据和相关纳税数据的实时监管,实现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的治税升级。

(二)聚焦平台企业税务协同责任,构建互动参与的智慧税务共治机制

互联网用工平台是连接用工需求方与零工就业者供需关系的桥梁,具有极强的税收收入聚集能力。互联网用工平台掌握大量的零工就业者涉税数据,与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产生直接联系,平台企业应与政府各部门协同合作,将大数据共享。同时,个人、企业、政府等多元系统主体应分工合作,发挥各自优势,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1.加强数据获取能力,建立数据互通共享机制

统一数据口径,破除信息壁垒。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纳税对象进行分类管理,构建平台经济税收信息数据库,并将其与有关部门信息相连接,达成多方信息共享的目的。构建纳税人、银行、税务机关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四方”协定,对纳税人身份信息、市场行为、资金收付、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控,进而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提高税收治理的效率。

2.完善委托代征机制,提高税务机关征税效率

完善零工经济平台税收委托代征机制,提高税务机关对零工就业者的税收征管效率。在此基础上,提高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性,防止零工就业者纳税信息外露,清理、整合与维护涉税信息,加强系统的数据迁移与变更功能,切实做到“以数治税”,从而进一步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3.完善涉税数据立法,提升数据管理分析水平

数据对智慧税务的建设具有基础性、支撑性作用,要充分挖掘和利用数据价值,建立规范高效的智慧税务平台。同时,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涉税数据互通共享,以推进开放共享的智慧税务建设,并规范第三方零工经济平台的数据收集,将涉税数据准确传输到税务机关,完善智慧税务数据资产。

(三)在传统劳务关系间引入新平衡点,优化劳动关系界定准则

由于零工经济的独特用工性质,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已经无法适用于平台企业零工经济体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平台—零工就业者”之间的关系不论是认定为“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都太过绝对。因此,建立“确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民事关系”劳动关系界定准则,为平台企业和零工就业者之间的劳务关系界定提供了新思路。

认定劳动关系的前提是要遵循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性质,当其劳动实质与劳动合同性质不一致时,应依据实际劳动关系对劳动性质给予合理判定。在中介服务模式下,平台在需求方与零工就业者之间起着纽带作用,零工就业者和需求方之间有直接的经济关系,相对独立于平台之外,可判定为“民事关系”;但在参与经营的模式下,零工就业者并不能直接和需求方进行经济交换,而必须通过平台企业进行服务,从而间接地获取了劳务费用,也因此零工就业者完全依附于平台企业,而二者之间的经济联系既大于“民事关系”又弱于“劳动关系”,符合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由此,应当结合不同类型劳动关系所对应的税收权利义务进行针对性税收监管。

(四)赋予劳动控制人文关怀,提升敬业度助力税收协调治理

1.加强人文关怀提升敬业度,扩大税基服务税收治理

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零工经济从传统用工形态中孕育而生,平台经济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由于零工经济的就业门槛更低,引致更多人有机会借助数字技术发展的红利参与就业。在零工经济中,平台企业及零工就业者的税收成为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平台企业对零工就业者的劳动控制和零工就业者的敬业度会直接关系到整个平台及零工就业者自身的经济利益。平台企业的发展极大程度地依赖于零工就业者的日常工作,为了实现平台获益与零工就业者利益保障的“双赢”,应提高双方的实际收入从而扩大税基,使零工经济的税收为我国财政收入注入更多力量。同时,平台企业应在追求双方共同的经济利益时,也应加以人文关怀,关注零工就业者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自身体验感的反馈,以提升零工就业者的敬业度,从而提高平台企业对零工就业者的劳动控制效果,在涵养税源的同时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升。

2.根据评价指标优化劳动控制,促进税收治理平稳运行

平台企业可以为零工就业者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从工作强度、工作体验、工作意愿、情绪态度、安全保障等方面了解零工就业者在不同时间段的具体劳动情况,便于将零工就业者的实际工作与其敬业度相联系。在汇总归纳一定时期的指标数据后,平台企业可根据具体的分析情况对平台和劳动者的评价指标及各种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废除繁琐、落后的指标,增添高效、进步的指标,不断推陈出新。同时,加强分析指标数据背后蕴含的理论基础,探寻零工就业者指标数据和工作实际的深层逻辑,不断优化平台企业的劳动控制体系,提高双方的契合度,控制零工经济纳税主体的纳税行为,促进税收治理与零工经济协调发展,使劳动控制体系适应不同阶段动态变化的零工经济发展进程,推进零工经济税收良性发展。

(五)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零工经济税收治理效率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中,助力税务部门完成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

1.征税端:准确辨识税务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零工经济最大的税收问题就是“平台—零工就业者”这一系统过程的税收隐匿风险,而算法模型恰能成为税务风险“警报器”。将纳税人申报的财务数据及其来自第三方的数据(如银行数据、水电费数据、上下游企业数据等)输入到算法模型中,算法模型就会评估该纳税人的税收逃避风险。如果税收逃避风险得分超过阈值,就会进行风险预警,提醒税务机关该纳税人存在逃避税行为的可能性。税务机关可以据此进行重点稽查。

2.纳税端:及时回应纳税人需求,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近年来,一系列纳税服务APP 的出现,为纳税人在办理纳税业务时提供了一定的帮助。纳税服务APP 通常会罗列许多税收政策和税务专业知识,而对于不充分了解税收的大众群体而言,较难准确快速地找到自身涉税问题的解决方法,此刻纳税人并无学习税收相关知识的主观意愿,APP 反而没有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因此,纳税服务APP 界面可以设计一个简单友好的询问窗口,根据对话交流的相关信息智能地了解纳税人具体的目标涉税事项,逐步引导纳税人进入办税业务链接完成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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