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前的税收规避行为研究*
——基于会税差异视角的识别检验
2024-01-24张兴亮潘成蹊
◆张兴亮 ◆潘成蹊
内容提要:现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究主要围绕该项政策的有效性、企业认定前的达标性动机、认定后的避税性动机等几个方面展开,忽视了企业在认定前的税收规避行为及应当如何治理的问题。文章基于企业会税差异的视角,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在认定成功后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幅下降的现实情况下,企业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使得认定前的会税差异显著更高,以此实现税收规避的目的,而且上述现象在盈利能力强的企业中更为显著。研究结果提供了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前进行税收规避的证据,为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治理指明了方向。
一、引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国家鼓励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举措,目的是引导企业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继而提升核心竞争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以及给予的所得税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确起到了显著的激励效应,但企业也有了在认定前实施相关操纵行为达到税收规避的动机,而这一行为将损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威性。面对认定前后税率的差异,企业在认定前倾向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税收规避的目的。但仅从应纳税所得额绝对数的大小很难识别出企业是否采取了避税行动。通过调低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一般不会引起企业利润总额的变化,但会导致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出现明显的差异,即“会税差异”。会税差异是识别企业税收规避程度的恰当指标,一般而言,会税差异越大,企业的避税激进程度也越高。鉴于此,本文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与认定后会税差异变化的角度,实证检验企业在认定过程中是否存在税收规避行为,为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和相关税收监管提供决策依据。本文预期有以下几点贡献:(1)弥补现有文献关于企业认定前避税动机研究的不足;(2)丰富税制改革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研究文献;(3)为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税收监管提供新的视角与思路。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文献回顾
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目的在于激励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许玲玲等(2021)研究发现,所得税优惠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企业技术创新之间起到完全中介效应,说明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够有效激励企业创新。张文婷和任斯南(2021)研究发现,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代理问题较少、研发效率较高以及融资约束较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激励效应更显著。当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一方面,已有研究证明税收优惠会促使企业实施以达到认定标准为目的的策略性创新行为(陈亚平,2023)。比如,为了达到认定标准中“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之比”的要求,企业可能会实施明显的研发操纵行为(杨国超等,2017),并在初次认定及复审前对企业的创新绩效和盈利能力进行迎合性操作(彭玉莲等,2021),同时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费用计入研发支出科目,或是通过购置未投入运营的设备虚增研发支出(万源星和许永斌,2019)。此外,目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精准性较差,这也会引发企业的迎合性操纵行为(薛薇和张嘉怡,2021)。另一方面,认定成功后企业也普遍存在出于避税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朱红军等,2016)。受时间、人力成本等方面的约束,税务机关难以彻底核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准确性,企业存在利用会计手段减少税负的空间(刘慧龙和吴联生,2014)。综上所述,现有文献主要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达标性动机、认定后的避税性动机进行了研究,事实上,企业还可能在认定前进行税收规避,这不仅会导致认定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也会导致认定后的道德风险问题。鉴于此,本文基于会税差异视角尝试研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企业税收规避行为,并提出相关治理对策。
(二)研究假设
企业通过调节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负,一般并不会引起企业利润总额的变化,故企业若想“隐蔽”地减轻税负,极有可能选择会引起会税差异的项目来进行(王亮亮,2014)。因此,本文选择会税差异这一指标识别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会税差异又可以细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导致的、但未来会转回的差异,根据资产、负债与收入、费用的关系,上述差异最终会引起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由于认定成功后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机会,通过暂时性差异调整进行避税。比如,企业倾向于在认定前将符合税法规定的损失、费用提前确认,而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企业将按低税率进行缴税,因此企业总体税负会变小。以企业对用于管理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为例,这些折旧属于企业的费用,会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所以通过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可以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由于税法上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当会计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时,则会使得前期企业在税法上的折旧费用(加速折旧法)比会计上的折旧费用(平均年限法)要高,最终导致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利润总额,从而实现降低企业前期税负的结果;后期虽然税法上的折旧费用比会计上的折旧费用要低,但认证成功后所得税税率的降低会使得企业的总税负降低。企业通过上述行为降低税负最终表现为认定前的会税差异变大。
永久性差异是会计与税法上关于利润的差异是永久性的、未来也不可能转回的会税差异。由于永久性差异给企业减轻的税负在未来期间内并不需要重新缴纳,故一定程度上会激发企业的避税动机。以研发费用为例,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其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在实际应用效果上,该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税负,激励企业从事创新活动,但也会导致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永久性差异。如果企业将研发活动提前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则能进一步减轻企业总体税负,最终表现为认定前的会税差异变大。
为更好地说明会税差异,以下以企业的研发费用为例进行说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 年第7 号),自2023 年1 月1 日起,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现有研究表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水平和产出能力均有正向激励作用(梁富山和王心洁,2023)。
假设现有一家计划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其所得税税率下调至15%,假设该企业在不进行税收规避的情况下,在认定前、认定后的利润总额(税前利润)均为3000 万元,认定前、认定后的研发费用均为1000 万元。现对比以下三种情况:(1)该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后不进行税收规避;(2)该企业将部分研发费用转移至认定后确认;(3)该企业将部分研发费用转移至认定前确认。上述三种情况下,认定前的会税差异与总体应纳税额(即认定前与认定后应纳税额的合计数)之间的关系,见表1 所示。
表1 认定前的会税差异与总体应纳税额的关系 金额单位:万元
以表1 的第(1)列“不进行税收规避”情况为例,在认定前,由于利润总额(税前利润)是3000 万元,而税法上允许研发费用加计100%扣除,即还可以从税前利润中再扣除1000 万元的研发费用,即应纳税所得额最终为3000-1000=2000 万元,如此会形成会税差异为3000-2000=1000 万元。认定前的应纳税额为2000×25%=500 万元。当企业不进行税收规避时,认定前的会税差异是1000 万元,认定前与认定后两期应纳税额共为800 万元。当转移部分研发费用至认定后确认时,如表1 中第(2)列所示,认定前的研发费用为500 万元,认定后的研发费用为1500 万元,此时认定前的会税差异为500 万元,认定前与认定后两期的应纳税额上升至900 万元。而当转移部分研发费用至认定前确认时,如表1 中第(3)列所示,认定前的研发费用为1500 万元,认定后的研发费用为500 万元,此时认定前的会税差异为1500 万元,认定前与认定后两期的应纳税额共为700 万元。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认定前的会税差异越大,企业总体应纳税额越小。综上,认定成功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会由原先的25%降为15%,税率的降低会使企业降低认定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认定前的会税差异变大,从而达到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行避税的目的。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待检验假设: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会在认定前实施避税行为,表现为认定前的会税差异显著更高。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选取2006—2022 年间中国A 股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样本。高新技术企业样本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根据CSMAR 数据库中《上市公司资质认定信息文件》,查找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并获得证书的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对其认定前后的数据进行匹配;然后进行如下筛选: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ST 类公司,剔除回归所需数据缺失的观测值。值得说明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在稳健性检验部分将非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研究样本。研究中使用的所得税税率数据来源于Wind 数据库,其余数据均来自CSMAR 数据库。为控制极端值对结果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变量的1%分位数以下和99%分位数以上进行缩尾处理。
(二)会税差异的衡量
企业避税程度的衡量方法,一种是使用企业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异来衡量,该差异越大代表企业的避税程度越高(陈德球等,2016);另一种是使用企业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来衡量,即“会税差异”,一般用“(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期末总资产”这一方法进行计算,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根据所得税费用和所得税税率倒推计算(潘俊和王亚星,2019),但这种方法无法剔除盈余管理的影响。为了提高会税差异衡量的准确性,国内有些学者借鉴了Desai 和Dharmapala(2006)的固定残差办法,本文也将采用该方法衡量会税差异,具体衡量过程如下:
首先,构建如下会税差异原始指标:
其中,CTE指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费用,ATR为适用所得税税率,“CTE/ATR”即为应纳税所得额,“EBT-CTE/ATR”即为会税差异,TAt-1则为企业上一期期末总资产,用于消除企业规模的影响。
其次,剔除盈余管理的影响。模型(1)计算的BTDMP是会税差异原始指标,为了剔除盈余管理对该指标的影响,借鉴王亮亮(2004)的做法,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其中,TACCt表示企业第t 期的总应计利润,用“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衡量,TAt-1为企业上一期期末总资产,μ表示回归残差。
最后,构建如下会税差异指标BTDDD,以模型(2)的回归残差衡量会税差异,这样就剔除了盈余管理的影响。即:
(三)研究模型
以会税差异(BTDDD)作为因变量,设计如下模型(4)检验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设:
其中,Before 为哑变量,当属于认定以前年份时取值为1,否则为0。X’为多个控制变量所构成的向量,选取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资本密集度(Capint)、存货密集度(Invint)、企业年龄(Age)、无形资产占比(Intang)、现金流状况(Cfo)、成长性(Growth)、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share)、董事会规模(Board)、独立董事比例(Indep)和两职合一(Dual),这些变量的具体衡量方法如表2 所示。若假设成立,则模型(4)中的β1应当显著为正。
表2 变量定义及衡量方法
(四)单变量分析
表3 为主要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会税差异(BTDDD)的均值为0.006,中位数也是0.006,说明服从正态分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哑变量(Before)的均值为0.119,表明有11.9%的样本数据为企业高新技术认定前数据。企业规模(Size)介于19.93 ~24.86 之间,平均规模在21.76 左右;资本密集度(Capint)最小值为0.007,最大值为3.564,存在较大差异;存货密集度(Invint)平均值为0.135;无形资产(Intang)平均值为0.044,说明部分企业无形资产占比较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share)极值间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说明企业的股权集中度存在较大差异;Dual的均值为0.330,表明样本中有33%的企业总经理与董事长两职合一。
表3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表4 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后主要变量的均值差异检验与中位数差异检验结果。结果显示,在认定前,会税差异(BTDDD)的均值和中位数均大于认定后的相应值,且均值差异t 检验的t 值以及中位数差异Wilcoxon 秩和检验的z 值均显示,这些差异是显著的,这初步提供了认定前的会税差异更大的证据,本文假设初步得到验证。其他变量,如资产负债率(Lev)、资本密集度(Capint)、存货密集度(Invint)等在认定前后存在显著差异,而企业规模(Size)、现金流状况(Cfo)、成长性(Growth)等变量在认定前后的差异不显著。
表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与认定后的单变量检验
四、实证检验结果
(一)全样本估计结果
表5 中的第(1)(2)列为模型(4)在全样本中的OLS 估计结果。列(1)为未控制其他变量的估计结果,列(2)为加入控制变量后的估计结果,加入控制变量后模型的调整R2上升,说明加入控制变量是必要的。解释变量Before 的回归系数在第(1)和(2)列中均为正并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进行高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认定前的会税差异更高,即这些企业会在认定前进行避税操作,本文假设得到验证。列(2)中的其余控制变量,如现金流状况(Cfo)、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两职合一(Dual)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而资产负债率(Lev)、企业年龄(Age)、无形资产占比(Intang)、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Fshare)等变量的回归系数则显著为负①篇幅所限不再展示,读者可向作者索取。。
表5 基准回归结果
(二)按盈利能力分组的估计结果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与企业利润水平显著正相关(洪连埔等,2019),盈利能力更强的企业往往面临更高的税负压力,因此这些企业的避税动机相较于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而言更强。换言之,盈利能力越强的企业越可能利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机会,在认定前实施税收规避行为。如果能验证以上分析,则能进一步证明本文提出假设的可靠性。鉴于此,本文依据企业盈利能力(用权益净利率衡量)的样本均值,将样本分为“盈利能力强”的“盈利能力弱”两个子样本,估计结果见表5 中的第(3)(4)列所示。结果显示,在盈利能力强的子样本回归结果中,Before 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且回归系数更大,而在盈利能力弱的子样本回归结果中,Before 的回归系数更小且不显著。以上结果说明,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会税差异更大,因为盈利能力越强的企业,其利润越可观,越有动机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行避税。综上,按盈利能力分组的估计结果进一步支持了本文核心假设。
五、稳健性检验
(一)排除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影响
由于2008 年我国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改革,现有研究已经证明企业在税制改革前后存在避税现象,所以为了排除由于税制变化而引起的企业避税行为对本文结论的影响,以下剔除认定年份为2008 年的样本,然后再对模型(4)进行OLS 估计,具体结果见表6 所示。在全样本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子样本中,Before 的回归系数为正且更显著,而在盈利能力弱的子样本中,Before 的回归系数更小且不显著,以上结果与表5 中的结果基本一致,这说明剔除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影响后,无论是全样本的估计结果,还是按盈利能力分组的估计结果,均再次支持了本文假设。
表6 剔除认定年份为2008 年的回归结果
(二)纠正样本选择偏差问题
前文是在高新技术企业样本中检验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会通过提升认定前的会税差异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这可能存在样本选择偏差问题,不满足OLS 估计的随机抽样前提假定。为了提高研究的稳健性,本文以下将非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研究样本。可以预见的是,如果说企业利用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的机会,通过提升认定前的会税差异进行避税,那么高新技术企业的会税差异应当显著大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并且这一现象在认证前的样本中应当更显著。
本文以2006—2022 年所有A 股非金融类企业为基础样本,将未参加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作为“非高新技术企业”样本,然后与前文的高技术企业样本合并成新的样本,引入区分高新技术企业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Treat 变量,是高新技术企业的,Treat 取值为1,非高新技术企业的,Treat 取值为0。以Treat 作为考察变量,BTDDD作为因变量,回归结果如表7 所示。
表7 纠正样本选择偏误的回归结果
包括认定前与认定后所有企业样本的回归结果见表7 中的第(1)(2)列,变量Treat 的回归系数在第(1)列和第(2)列中均为正并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企业相较于未认证的企业而言,其会税差异更大。(3)(4)两列为在剔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样本中的估计结果,此时Treat 的回归系数均为正且显著,并且回归系数大于包括认定前与认定后所有企业样本时的回归系数,说明在认定前,高新技术企业会税差异明显高于非高新技术企业。上述结果验证了“高新技术企业的会税差异应当显著大于非高新企业,并且这一现象在认证前的样本中应当更显著”这一猜测,也进一步验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
六、结论与研究启示
本文认为,企业会利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机会,通过提高认定前的会税差异进行税收规避。为了检验上述猜测,本文以中国A 股的高新技术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前后会税差异的变化情况,从而判断这些企业是否存在税收规避行为。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前的会税差异更高,说明企业有明显的税收规避行为,而且该税收规避行为在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中更为突出。上述研究结论有一定的政策启示意义。为了引导企业研发创新,国家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成功认定的企业能够获得所得税税率大幅度下降的优惠,这可能会引起企业的避税行为,因此对于参与认定的企业应当给予更为严格的税收审查与监管。现行的监管制度对于认定后的监管较为严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税务等部门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经济业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而且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定期抽查与抽查比例的要求也较为严格,企业的研发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是税务机关审查的重点,但对于认定前企业的税收审查和监督相对薄弱。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企业会在认定前实施税收规避行为,因此,税务部门应当在企业认定前与复审时保持警惕,适当调整监管措施以抑制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并对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给予更高关注。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或准备接受认定的企业而言,应当规范自身行为,杜绝利用政策进行税收规避的行为,而是将重点放在提升自身科技创新实力方面,以谋求企业更长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