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收购:社区框架内的农产品交易秩序
2024-01-24贺苏园
贺苏园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与居民食品消费结构的转型,居民的农产品消费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进而导致了农产品生产结构与交易市场的变革。在最近的数十年中,国内的农产品市场开始出现跨区融合、全国化的趋势。众多研究指出,地方基层市场与数千里外的消费者是如何通过经纪人、批发市场、零售商贩等中间环节连接的。市场组织的基本理论指出,在大型市场中,个体农户作为小型供应商将在与大型生产者的竞争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但与理论预测不同,我们仍能在地方市场上观察到成规模的小农户产品。既有的市场组织理论无法全面地解释这种现象。
目前,已有的对农村基层市场的研究包括行动者视角、运作机制与资本嵌入社区等多个角度。从行动者视角出发的研究以农户为主体,讨论了农户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在该视角下,有众多研究梳理了小农与交易商在基层市场上的行为策略。这些研究指出,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农产品在种植形态、销售市场、产品属性以及政策上的差异带来了生产、流通中效率的差异化(王培先,2003;马晓春,宋莉莉,2015)。这直接催生了不同的基层市场组织形态(任兴洲,2012;张磊等,2018),包括计划时期与改开初期部分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批发市场、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贩销大户为核心的新型主体、农户直销、社区支持农业及“巢状市场”等多种形态(程存旺等,2011;郑鹏,2012:39-46;叶敬忠等,2012)。另一些研究则从农政视角对小农户在市场链条中的权力与地位进行讨论。这些研究认为,我国“三农”政策在进入21世纪前后的转向使资本在农产副产品种植和流通领域的控制力显著增强,挤压了小农生产的自主性(黄宗智,2020)。这迫使小农依附于资本,成为大资本链条的末端(陈义媛,2019),逐渐半无产化(武广汉,2012;吴重庆,张慧鹏,2019),甚至被挤出农业(吴重庆,2020)。部分案例研究指出,广泛运用的“公司+农户”模式中,农户的话语权存在缺位(郭庆海,2018)。亦有研究指出,农产品批发商可以通过流通链中的价格传导将大部分风险与费用转嫁给生产者,尤其是没有谈判能力的小农,政策和交易环境的不完善进一步助长了这类行为(张喜才等,2011)。总的来说,小农生产存在交易成本高、监控成本高、违约风险高以及抵抗能力不足等缺点,这导致小农在与大型生产组织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往往被迫依附于资本(任迎伟,2005)。
另一些研究从市场本身出发,讨论市场运作机制及其利益主体。这方面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两部分。一部分研究重点关注地方市场的运作机制。这类研究起始于施坚雅在1964年提出的基层市场共同体假设。随着市场的扩张,地区性市场逐步融入全国市场体系,农产品市场由以前单一、低度关联的市场转向参与主体和交易范围都广泛扩张的市场(艾云,2016)。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社会资本、经济资本和政治资本相互作用,形塑了差异化的交易秩序(艾云,周雪光,2013)。另一部分研究则重点关注参与市场运作的主体与关联机制,包括收购商、批发商、企业、合作社、政府等各个参与主体间的互动与运作机制。多项研究指出,作为工商资本代表的农业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结成利益同盟,实现了对种植业、养殖业和畜牧业的广泛渗入(马晓春,宋莉莉,2015)。这股力量在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同时,瓦解了以小农生产秩序为基础的地方市场,侵蚀了农村社区及成员的利益,导致社会风险(贺雪峰,2014;孙新华,2016)。有学者从理论的高度提出,稳定合作的小农群体能与市场平稳地对接(徐旭初,吴彬,2018),但亦有大量研究指出在农户分化、资本和政府干预的背景下,以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各类合作组织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难以实现其设计目的(仝志辉,温铁军,2009;唐丽桂,2019)。
最后,为了理解外来资本与本地社区之间的相互作用,许多研究选择了从嵌入式视角出发研究外来资本与社区及其内部结构的互动。这一视角源自对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户对地主及资本的多重抗争的研究(Scott,1976),并在其发展中结合了社会联系、社会资本的概念(Granovetter,1973;Coleman,1988)。这类研究重点关注资本如何通过消除自身“外来性”或“阶层性”,利用乡土规则为自己的商业目的服务,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策略性的行为会反过来影响正式制度(Granovetter,1985)。有研究指出,外来的资本在社区中使用社区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源不仅仅是单纯的市场行为(陈靖,2018;张建雷,席莹,2018)。企业在雇佣与租赁社区资源进行生产的同时,也往往被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与村庄社会所嵌入(陈义媛,2020;He &Wang,2023),对这些非正式治理资源的利用显著地减少了企业与居民间的冲突(赵祥云,2019)。同时,企业通过环境软约束对居民产生影响,使其逐步与原有社区“脱嵌”,成为企业文化和组织理念的认同者(赵晓峰,2018)。在嵌入视角下,许多研究注意到了本土经纪人、涉农组织等中介主体在基层市场中的衔接功能。例如,有研究指出以代办、中介等形式存在的经纪人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网在农民与收购商间促成交易(孙枭雄,仝志辉,2021;陈义媛,2023),另一部分研究则指出涉农组织亦有类似功能(罗必良,2020)。中介主体通过促成资本嵌入社区实现了经济与社会等多方面的效益(陈义媛,2018)。
以上这些研究从主体、结构和行动三个维度对基层市场进行了剖析,较好地解释了农产品市场的形成与运作机制。但该方面的研究至少在两个方向上还存在继续推进的空间。
一方面,在讨论农户进入市场时,既有研究着重讨论了作为经营主体农户在市场上的策略选择与博弈。在这个视角下,单个农户被视为行动目标是使其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独立决策主体。但随着劳动力流出与现代化发展,农村社区的生产与生活发生了分离,留守人群逐渐成了农村的主体。显然,留守人群在劳动力、资本与人力资本三方面都不足以支撑其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独立经营主体,但该群体仍广泛地参与了农村基层市场的活动,甚至构成了相当部分基层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令人遗憾的是,少有研究分析这一群体在市场上的行动表现及逻辑。
另一方面,既有研究超越单个农户的视角,指出了地方市场与社区共同体存在不同程度的嵌入。这些研究指出,特定社会结构与社会资本如家族网络、邻里关系等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转化。还有许多研究讨论了镶嵌在地方社区中的地方市场所承担的非交易功能,指出了传统农村社区中经济、社会与文化活动的高度统一。但这些研究主要以具体案例或宏观分析的方式呈现,少有系统剖析社区级微观市场组织与运作机制的研究。同时,既有研究所处的时空背景与当下农村社区的现实不再匹配,其现实意义存在局限。
鉴于此,本文试图结合时代背景对当下的农村基层市场与社区的结构、机制及动力进行分析。本研究通过分析城镇化背景下传统农业社区的留守人群的种植、交易策略与集体行动,阐明收购商作为农产品市场的末梢如何通过嵌入社区提升商业效率,进而揭示社区微观市场的内生动力机制。本文的经验材料由笔者于2021年在湖北省和福建省调研得来。材料来源包括当地居民、规模种植户、村干部、个体收购商以及农产品批发商。
二、嵌入式收购:一个分析框架
(一)基层市场的新底色
有研究指出,与2006年前后农村家庭普遍采取的中老年种田、青年外出务工(黄宗智等,2012;黄宗智,2016;杨华,2016)相比,目前农村的农业生产条件面临两个变化与两个不变。两个变化分别是大田作物所需人力投入进一步降低(焦长权,董磊明,2018),务农的机会成本进一步提升;两个不变是组织形态以家庭经营为主不变(仇叶,2017),大宗农产品价格持续低位运行不变。这催生了农户的进一步分化,使整个基层农业生产的底色发生了变化。
农户家庭内劳动力配置由其劳动力禀赋决定。家庭中的青壮年劳力要么进入全国劳动力市场,将土地交由留守人群经营或流转;要么通过集约化或规模化的方式扩大经营规模,以家庭农场(或中农)的形式留在农业。由此,依照家庭青壮年劳动力的就业形态可以将参与种植业生产的小农户划分为经营型、兼业型与边缘户三种。
1.经营型农户
经营型农户进入种植业的策略是经营性的,即通过集约化配置土地、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种植业中获取与进入全国劳务市场打工相近的收入。该生产形态的要素投入高度依赖市场,目的是经由农业生产实现利润最大化。农户除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外,还通过市场购买土地、劳动力与服务等要素进行与其技术及管理水平相匹配的适度规模经营。当农业劳动力转移释放出足够的土地要素时,该群体可以购买农机服务或农机本身开展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经营型农户还可以选择以经济作物为主的种植策略。这种经营方式对土地资源的需求相对较低,但对种植户的资本投入与市场环境存在要求。
这部分农户的生产具有商品化、专业化的特征,从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可以视为市场中独立决策的经营主体。当前,绝大部分农户与市场对接的研究都以该群体为预设,但这类主体在实际中仅占社区种植户数量的5%~10%。
2.兼业型农户
兼业型农户进入种植业的形态主要是如老人农业、妇女农业等形态的留守农业。进行农业生产的主力是家庭中的辅助、边缘劳动力,这使得兼业农户的种植选择高度依赖社会化服务与土地禀赋。这部分群体或利用市场提供的机械服务进行大田作物生产,或进行与家庭劳动能力相匹配的小规模经济作物生产(赵晓峰,赵祥云,2016)。在适合机械化作业且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农机服务体系的地区,兼业型农户可以在市场辅助下种植大田作物。但当土地利用形态不适合机械化种植或无法获得农业服务时,兼业农户利用农地的能力将显著下降,进而导致农地低效利用甚至抛荒。
作为我国中西部农村居民的主体,兼业农户的产品并不以在市场上出售为目标,而在于将家庭中无法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半劳动力与土地资源结合,通过自给农业降低家庭的生活成本。兼业农户虽然不具备进行高强度田间劳作的能力,但有大量时间可用于中低强度的田间管理活动。这种特性使兼业农户具备了潜在的生计作物(1)在本文中代指不需加工或可在家庭条件下简单加工即可利用的经济作物,例如各类常见的瓜果与蔬菜。生产能力,这为微观农产品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基础。但学界传统上认为,这部分群体无法克服利润空间小、交易成本高、信息不对称、无法跨越市场门槛等多重困难,因而其进入市场的形态是分散、个体、投机的。
3.边缘户
除经营型与兼业型外,村庄中还存在一部分家中缺少青壮年劳动力、不得不依赖社会保障与救助的边缘户。因禀赋限制,该群体参加农业生产的形态与兼业农户一致,以小规模的自给农业为主。但边缘户的经济状况又使他们在农产品市场上的表现与经营型农户一致,在出售产品时锱铢必较。但由于产品质量差、产量小,以及比兼业农户更高昂的交易成本,传统收购商对这一群体生产的农产品缺乏兴趣。
(二)嵌入式收购:依托社区秩序的交易
在传统的生产者—收购商—批发商三级模型中,农产品以价格为信号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但这套逻辑的顺利推演依赖众多预设前提,包括交易各方对产品特性可以量化、搜寻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等。基于这套预设推演时,作为独立经营实体的小农户由于高昂的识别与交易成本、巨大的标准化费用以及与这些成本不匹配的微小利润,在与收购商的博弈中处于劣势,最后得出小农进入市场困难、小农产品在市场上不具备优势的结论。但在实际中,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由兼业农户生产的商品占有相当的比重,而职业的农产品生产商往往面临更大的风险与更高的销售成本。这说明分散的兼业农户必然通过某种方式提高了交易效率。
传统模型失效的原因在于,初级农产品的交易环境,包括市场本身与市场的参与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满足“完全”市场的假定。一方面,由于搜寻、谈判、沟通、监控等交易成本以及地方规范、社会关系和交易情景等诸多社会要素稀释、消解甚至替代了在经典市场理论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价格信号,社区中的农产品市场显著区别于典型的商品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兼业农户的生产—销售策略组合不同于传统商品交易市场中“为了最大化销售进行生产”的假定,其在市场中表现出不同于经营型农户的行为。因此,微观农产品市场运作的建构不能简单地套用依托供求弹性与价格信号的传统微观市场假设。
为了与经济学意义上的农产品收购行为相区别,本文将收购商在地方社区框架内向兼业农户收购农产品的行为概括为嵌入式收购。在嵌入式收购中,交易双方在村庄场域内依托社区秩序和共识构建了隐性的交易规则。在该场域中,农产品的交易并不表现为传统市场上买卖双方在价格上的直接对抗,而部分呈现共同体内部才具备的合作与协商。这一过程涉及两个主体,一方是作为农产品生产者的农户,另一方是作为农产品收购者的收购商。
1.农户
如上所述,社区中提供农产品的主体可以分经营型农户、兼业型农户与边缘户三类。这三类主体对农业生产差异化的诉求决定了村庄内农产品微观市场的格局。
经营型农户的行为逻辑与外出打工、经商者相同,主要目标是通过合理配置资源提升经济效益,进行农业生产只是其获得收入的手段。因此,这一群体的首要目标是实现产品的商品化,在这一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土地、劳力、资本与技能等要素获得超过外出打工的生活水平。当条件合适时,这类农户有极大的意愿调整甚至重新配置自己的生产要素。这使得这类农户对各投入、产出要素的价格与数量十分敏感。社区商贩进入农产品市场直接与批发商交易,使得这一群体虽然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上与社区联系紧密,但在农产品销售上却与社区缺乏关联。
进行兼业型生产的农户是半城半乡农民家庭中因为各种因素无法进入全国性劳动力市场的留守群体。该群体在进行农业生产时表现出明显的多目标性,包括(1)覆盖家庭支出,留守群体通过自给农业为整个家庭提供生鲜产品,降低家庭的日常支出;(2)自我实现,留守群体通过劳动得到产品与收入,能获得意义感与自我实现;(3)平衡代际关系,亲代通过生产农产品实现了资源在代际间的双向流动,这比子代单方面向亲代输入资源构建的代际关系更均衡;(4)获得收入,在有机会时可以将多余的农副产品流入市场,获得一定的货币收入。显然,生产商品并不是兼业型农户进行农业生产的主要目标,其务农具有多元属性。
对边缘家庭而言,兼业生产还具有额外的意义。在市场上,由于边缘家庭在资本、劳动力方面存在显著缺陷,这些家庭的农产品产量不高且产品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但由此得到的货币收入是这类家庭可支配收入的重要来源,这类收入的有无显著影响其生活质量。这使边缘群体对其产品有较高的商品化意愿,使边缘户在农业生产上同时表现出经营型农户与兼业型农户的部分特性。
2.收购商
与合作社、超市、农业企业等直接进入全国市场的大流通资本不同,由于单个农户产量低、利润空间不大,因此在社区市场上活动的收购商以个体户为主。收购商既可以自社区内生,也可以由外部进入,但参与嵌入式收购的贩子的共同特征是长期或周期性地在特定社区中进行收购。与之相比,游商更灵活,其收购策略高度取决于市场行情,随机性较高。同时,游商寻找套利机会的过程也在社区间传递了市场的价格信号。此外,游商或社区内的成员在条件适合时可以转化为依托某(几)个社区的定点收购商,保证了嵌入式收购的可持续性。
经济学理论上,规范的市场交易遵循依质定价、公开交易、互惠互利原则,但在买卖双方信息、体量、地位均不对等的农产品微观市场上,缺乏监管和约束的个体商与小农户间的交易很容易导致欺诈、垄断、违约乃至诉诸暴力等负面行为,以及导致效率损失。在既有研究中,中间商被认为个体色彩浓厚、具有强烈的投机色彩(郑鹏,2012:13-22),这一群体被认为不可能与为数众多的小农户达成长期互惠的合作。但在近年的农村调研中,笔者发现收购商与小农户,尤其是兼业农户,在地方社区的框架内构建了一套能持续运作的交易规则,这套规则及其变形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运用。由于该收购形态需要收购商嵌入作为文化共同体的社区中,本研究将这种收购形态命名为嵌入式收购。
案例1:湖北省B村,距地级市Y市50公里,是山区远郊村庄。该村有耕地面积3 200亩,户籍人口1 800人;耕地大部分是耕种条件较差的山地梯田,远离居民点的坡地基本抛荒;常住人口不足700人,且均为老弱病残,空心化情况较为突出。居民农业生产形态以自给农业为主,常见的耕作模式包括家门口及道路旁混合种植玉米(用于喂猪)及少量瓜果蔬菜。重庆人胡老板在Y市蔬菜批发市场租有档口,专营茄子、黄瓜、辣椒。自2016年起,他每年夏秋两季驾车在B村及周边村庄收购蔬菜,冬季从隔壁市的蔬菜基地收货。胡老板在蔬菜基地的收货策略与在村内的收货策略存在显著的差异。在基地时,胡老板会仔细对比菜品质量并与种植户讨价还价,选定交易对象后一次性签数千斤的订单;在村庄内向农户收货时,每户至多只能收十几斤,并且收购价格只与菜种挂钩,与品相关联不大。但收购价由胡老板给出,整个收购过程中不讨价还价。(Y市B村,2021-07-31)
案例2:福建省T村,地处国道沿线,距县城20公里,属于半山区半丘陵地带。该村有耕地1 700亩,其中1 200亩为水田。户籍人口1 400人。T村传统产业以毛竹、柑橘为主,近十年因外部原因大幅萎缩,现在村内人口基本外流,常住居民不足400人。T村居民王老板自2003年起在外做果蔬生意,2015年回村成为菜贩子。周边村落的农户每天早上采摘蔬菜后送到王老板家,王老板参考前一日的市场行情后按重量收购。与案例1类似,不同农户间供菜的质量差异不影响其价格。收到的菜由合伙人驾货车运至周边的农贸市场销售。(N市T村,2021-05-17)
这两个案例表现出嵌入式收入的三个基本运作特征。第一,同价收购。收购商在收购时,对同一品种按同一价格收购。农户的产品偶尔出现质量问题时,收购商一般也睁只眼闭只眼照价收购。收购商仅在产品长期存在影响销售的问题或农户显然是故意提供次品时才采取拒收的手段。第二,非排他收购。与同价收购相似,收购商在社区中应收尽收,不会对同一个社区不同农户区别对待,不会收一家不收一家,也不会挑挑拣拣只收一部分。第三,收购商单侧定价。收菜的价格由收购商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成本、投入等因素在每次交易时单侧给出。农户在交易中仅作为价格接受方,没有还价能力。
从传统的市场模型来审视,这一套策略的运用虽然极大地减少了交易成本,但存在显著的风险。产品质量与价格的脱钩将显著地助长生产者的投机行为,鼓励劣质产品的生产与出售。同时,该策略集对来自投机游商的竞争缺乏防御手段,使得其在普通的市场上不具备可持续性。但在农产品微观市场的实践中,这套交易机制运行良好且稳定,通过该渠道进入地方市场的产品普遍评价较高,销路远好于大棚基地的蔬菜。本研究认为,嵌入式收购并不是通过价格信号,而是基于地方规则形成交易秩序,微观市场的各参与主体在社区这一时空场域内遵循共同的规则行动。
三、社区市场交易秩序的生产与维持
正如前文所述,嵌入式收购采取了单侧定价、非排他同价收购的策略组合。但这一策略组合如何在微观市场上实现效率?又如何处理微观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与投机行为?本节从社区市场中交易成立的基础、共同体的生产与交易秩序的维持三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阐述。
(一)交易成立的基础
传统理论认为,小农户与市场对接困难有一部分原因在于农户的体量有限,生产时采用的技术水平不高导致产品不受市场欢迎。但在地方农产品市场上,这些短处可以被规避,同时展现出家庭生产的优势。
1.兼业农户可接受的收购价低
(1)兼业型生产的机会成本低。兼业型生产在投入上呈现高强度劳动投入有限、田间管理时间长、资本与技术投入有限、以自雇劳动为主的特点。同时,其投入农业生产的是无法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的个体,劳动的机会成本低。(2)兼业生产的产品具有剩余属性。兼业型生产的首要目标是服务于家庭而非市场。在这个逻辑下,商品化的农产品来源于完成家庭服务功能或休闲功能后产生的剩余,即副产品。这些产品是否商品化对农户家庭的再生产和人生任务实现不造成影响。这意味着农户以任意价格出售剩余产品都是有利可图的(2)在共同体中,采购价格随市场情况变动的动力来自对群体成员间“公道”分配利益的要求,而非依据投入—产出的经济核算。这与进行商品化生产的经营型农户在逻辑上有显著的区别。。(3)低收益导致农户缺乏议价动力。由于单个农户的交易频次高而单次交易的产值低,通过议价带来的边际收益增量有限。此外,该项收入在农户家庭中的总收益占比相当低,农户的议价动力不强。
2.兼业农户的产品具有优势特性
(1)质量上有优势。首先,在作物品种上具备优势。以在市场销售为目的的生产者会选择在外观、储存、运输等方面具有优势性状的品种,这些改良品种往往以牺牲口感为代价。小农户生产的首要目的是自给,因此在品种选择上不存在上述问题。其次,在产品管理上有优势。兼业小农流入市场的产品是自给后的剩余,因此流入市场的产品与自用的产品在生产阶段不做区分,这意味着兼业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会滥用肥、药增产。同时,兼业农户的菜地就在房前屋后,非常便于其利用闲散时间进行田间管理,保证了产品质量。最后,在新鲜程度上有优势。小农户的产品以本地销售为主,其产品通过贩子很快进入本地零售市场,基本实现了当日采摘、当日销售。(2)流通环节产生的附带费用少。小农户的产品一般不会进行各类认证或品牌化,且以本地销售为主,省去了跨区流通及附带的包装与仓储费用。这使其产品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本地销售。(3)生产不受市场价格影响。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较为剧烈,且投资大都为专用资本,采取高成本的、连续的企业化生产很容易因为市场波动发生亏损。但兼业型农户的生产形态决定了其生产是服务家庭需求而不是服务农业再生产,这使其生产循环与市场状况关联不大。在极端情况下,即使没有出售机会,农户依然要生产自用产品。这使兼业农户能够通过简单地调整生产规模进入或退出市场。
综上,小农户生产的产品在地方市场上存在一定的优势,但难处在于如何低成本且高效地从农户手中获得一定数量的产品。考虑到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以及事实上不可能引入众多法律条文,买卖双方都不会试图签订任何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这使未经组织的微观市场充斥着无序的投机交易。但一旦克服以上缺陷,农户的低价格预期与旺盛的市场需求带来的红利将得到释放,这客观上为个体户的可持续经营提供了利润空间。
(二)共同体的产生
一般认为,个体农户的户均低产量在传统市场中将导致占比庞大的搜寻、识别、谈判、监管与运输费用。在许多情况下,进行交易获得的利润甚至不足以覆盖交易费用,导致无效交易。嵌入式收购通过将交易费用与道德风险内化于收购商—农户共同体中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个共同体之所以能成立,既基于前文所述利润空间的存在,又基于交易行为嵌入了农户所共享的社区道义体系。
与外生于社区的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嵌入式收购高度依赖社区规范的引导与执行。社区成员对剩余的分配方式与其道义观直接相关。在一个具有一定公共性的社区,大多数成员都秉持共同的价值观并通过行动反馈到实践中。这套基于共同观念的行动既构成了对参与各方的约束,也促进了参与各方的合作。具体表现为合作道义、分配道义与互助道义三部分。
1.合作道义
作为一个历经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生产—生活共同体,村庄会产生维护共同体利益的力量(贺雪峰,2019)。农产品交易将增进收购商—农户共同体的总体福利,且未对社区中其他成员造成损失,构成社区范围内的帕累托改进。这种改进完全符合社区村庄共同利益,社区既有结构有动力支持和鼓励收购活动的开展。
2.分配道义
在嵌入式收购中,收购价格除受传统决定因素影响外,还受社区中的公平道义观念影响。收购商采取的单侧报价的同价收购方式的主要优势在于极大简化了交易程序,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其中存在收购商利用自身的垄断身份与单方面信息优势压价的风险。在曾经是生产—生活共同体的村庄中,每个为社区提供服务的成员同等地享有获得回报的权利。嵌入式收购所构建的微观市场共同体与作为其建立基础的村庄具有统一的道义观,因此作为成员的收购商也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种道义观贯穿整个微观市场,使嵌入式收购中的价格形成机制与由供需弹性决定价格的传统经济学理论存在相当的差异。其价格形成机制为,收购商收菜的报价以前一天的批发市场价格为基础,在此上减去收购中产生的各类费用,再加上“适当”的利润。社区道义认为,收购商作为社区的成员,在扩大社区的共同利益时,其应该得到不低于其机会成本的回报,否则其退出会导致社区总福利减少。因此,应对其付出的劳动、固定资产投资、产生的费用等从交易利润中予以覆盖。但单个农户没有能力、也不愿意精确地量化收购商每天的收购报价中成本和收益的占比。因此,社区道义在农户的实践中简化为“作为‘自己人’的收购商有权以比游商更低的价格收菜”这一观念。这种认识使收购商的单侧定价行为合理化,为其提供了一个模糊的利润空间。
3.互助道义
社区中的边缘群体由于劳动力质量的限制,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不稳定。假定采取传统的市场化的、依质定价的收购方式,边缘户生产的农产品受质量所限,必然无人问津。但对边缘户而言,出售农产品的收入构成其可自由支配收入的主体,这部分收入与其生活质量高度相关。这使边缘群体对销售价格高度敏感,在交易中表现为锱铢必较。在传统收购情境下,这种对交易价格的敏感性与农产品质量的模糊特性叠加在一起使该群体成为议价的主体。
在嵌入式收购策略中,收购商通过非排他同价收购策略让边缘户“搭便车”,使自己的市场行为在社区中附加了福利属性。这种方法从源头消除了大部分的交易成本。社区具有对弱势成员的保护功能。在社区的道义观中,边缘户有类似“拾穗权”的权利作为救济。一般农户对这部分收入低度敏感,因此默许了边缘户的“搭便车”行为。在嵌入式收购中,边缘户“搭便车”产生的损失被收购商纳入成本后通过报价传导至所有种植户。由于嵌入式收购的实施极大地降低了总体交易费用,且边缘户的产量有限,使得“搭便车”行为造成的损失在可承受范围内。
通过与种植户群体在经济—社区两个维度的黏合,收购商深度嵌入社区。在这个视角下的交易与典型市场上针锋相对的买卖相比,更类似于社区内部群体间的分工合作。
(三)基于社区共识的维系机制
在收购商—农户共同体的构架中,对道义观的共识超越了个体行为,依托社区舆论与(潜在的)集体行动对各方形成制约,维系了交易。对农户的制约包括对产品质量的制约和对销售对象的制约,对收购商的制约包括对收购对象的制约和对收购价格的制约。
1.对农户产品质量的制约
基于收购商—农户共同体的运作机制,一旦农户提供的产品质量影响到销售商在批发市场上的生存,会导致销售渠道中断。这直接影响所有农户的利益。因此,当特定农户的农产品长期且显著存在质量问题时,其他农户会在村庄舆论中为其打上不讲诚信、没有公德心、“搭便车”等标签,从社会层面传导压力促使其改进产品质量或终止出售产品。同样地,收购商对故意提供次品的农户的指责符合村庄道义,可以得到社区舆论的支持。由于农产品质量具有模糊性,收购商一般不会专门处理单次产品质量波动,但当类似问题反复在特定农户产品上出现时(3)当产品质量问题由农户主观因素(如故意混入次品压秤)导致时,更容易触发收购商采取反制措施。假定收购商对这类行为的反制不及时,村庄其他个体很可能认为收购商软弱可欺,进而跟风照做。,收购商会针对该问题与农户进行协商。若农户在协商时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并继续提供问题产品,收购商可以选择暂时或永久性拒收其产品。这往往也意味着收购商与该农户关系的决裂。
2.对农户销售对象的制约
共同体的正常运作需要一定量的商品流,交易量过低将导致收购商无法维持正常经营。这使得作为共同体成员之一的农户有义务优先将产品供给收购商而不是游商。另外,基于社区中对边缘户的道义观,通过向本地收购商出售产品,农户还实现了附着在交易中的社会责任。对一般农户而言,在游商与本地收购商间摇摆带来的微小收入增量显然不足以弥补被认为拒绝承担社区责任导致的社会资本损失。对边缘户而言,依质定价的游商基本不可能给其产品提供比本地收购商高的收购报价。这使本地收购商能够相对稳定地从社区中获取产品,规避游商对价格的扰动。
3.对收购商收购对象的制约
综上,若无明显理由,收购商在社区中应采用应收尽收的收购策略。在收购行为上表现得符合农户预期对外来收购商尤为重要。假定收购商在收购时做出吹毛求疵、挑肥拣瘦、看人出价等与社区成员身份不符的行为,会放大收购商外来户的身份底色。这种身份上的区分直接影响农户对收购商“自己人”身份的认同程度,而认同度将决定收购商与农户交易时社区规范是否起作用。
4.对收购商收购价格的制约
当收购商遵循收购商—农户间的分配道义决定收购价格时,其收购报价应随批发市场的价格浮动。由于兼业生产的农产品收购频次高、价格变化频繁,农户可以轻易地通过终端市场和游商了解收购价格,通过对价格趋势的比对很容易检验收购商是否进行了欺骗、人为压价等违约行为。当有成员认为收购商存在刻意违约行为时,该信息会很快在共同体内扩散,共同体的成员会普遍增加对收购商报价与市场价格的关注并互通有无。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交流和与收购商的沟通后,若收购商仍有违约倾向,部分有影响力的成员间会形成该收购商逃避责任、唯利是图、人品败坏等共识并通过社交网络传播。社区中的兼业农户会形成对该收购商的共同抵制,并新推出(或者从游商中发展)一位遵循这套收购秩序的收购商。原收购商如果仍想继续从事农产品收购行业,则需要换一个社区重新发展,或者作为游商忍受高昂的搜寻与谈判费用在各村庄间进行市场投机。收购商被这种方式抵制意味着与该社区的决裂,并伴随社会资本的极大损失,这会对收购商在本社区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在完成基础交易秩序的构建后,在农户与收购商的观念中,收购商与农户作为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共同体的观念在收购商与农户的日常互动中经过反复打磨,逐渐深化成为社区传统的一部分。在此,传统交易中买方与卖方的直接矛盾在地方规则下转化为社区中的互惠合作与共同观念下的再分配,极大地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费用与冲突。
四、结论与讨论
本文在嵌入性的框架下,考察了社区级微观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构建与运作机制。研究从小农户的分化与变迁入手,指出随着城镇化与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小农分化为经营型小农与兼业型小农。兼业型小农的生产特点使其产品在地方市场中具备一定优势,但这些特点也使他们难以直接进入市场,不得不依靠某种途径组织起来。在嵌入式收购中,以个体户为主的流通资本在社区共识的基础上构建了微观市场共同体,通过嵌入小农所处的社区,经由内化交易与监督成本提高了收购环节的效率。嵌入式收购的本质是兼业小农户与收购商依托社区秩序形成的长期互惠合作。这种合作以本土社区的农民道义为框架,被剩余农产品入市产生的利润激活,生产出一套地方性的社区交易秩序。
本研究亦对社区中社会秩序的生产机制进行了探索。收购商—种植户间的博弈是观察社区与市场互动的一个窗口。学界已开展对社区中微观市场的初步研究,但目前的研究大都指向市场本身的多功能性或具体的微观案例,有待对各种不同社会环境、不同产品市场内部及背后机制展开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从历史尺度或从区域比较视角探索微观市场与社区的交互影响,可为探索乡村振兴、城乡协同发展提供新的视角。
从农产品交易的角度出发,以嵌入式收购为代表的微观交易与目前农产品市场正规化的趋势间存在一定的张力。疫情前全国范围内已广泛开展了农产品市场改造,以不正规、食品安全等理由拆除既有的农贸批发与零售市场;疫情使食品安全要求进一步加码,部分地区提出建立农产品全流程可追溯体系。这一系列过程事实上将中小经营者从供应链中挤出,导致了垄断利润与系统性风险。由于中小经营者无力单独完成产品溯源体系、品牌建设、产地认证、食品安全检测以及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等一系列入市环节,在食品安全要求迅速拔高的背景下,大资本成为农产品入市的关键节点。大型资本通过对入市环节的垄断,既能够获取超额利润,又能将大部分市场风险以协议合同、订单的方式转嫁至以个体户为主的生产与零售终端,这带来了消费者成本的增加与显著的系统性风险。一味拔高标准或许能带来行政管理与政治上的便利,但并不必然匹配人民群众的阶段性需求。
从农户家庭的视角出发,单个兼业农户出售农产品所获得的绝对收入虽然不多,但这笔通过农业生产得来的收入的有无对留守人群的生活水平和心理健康具有决定性意义。此外,留守人群能否通过自主劳动获得独立收入对农户家庭内部的关系塑造也有重大影响。一个不需要子女给钱的老年人在家生活的心态远比依赖子女赡养者宽松。如何处理小农户产品入市问题也直接与留守、边缘群体的隐性就业和福利相关。农产品生产不仅是他们与社区保持接触的重要环节,还是这一群体可自由支配资金的主要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边缘家庭的福利水平。在农村面临空心化、老龄化现实的背景下,进一步研究社区微观市场的政策设计与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