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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栏社会的兴起:制度变革、围栏建设与牧区社会转型

2023-12-29孟根达来

关键词:游牧草场围栏

孟根达来

草原牧区是农村社会的重要类型之一。在中国农村社会学的研究中,大多以农区为研究对象,且研究主要基于农耕社会的经验事实,而对牧区的关注和理解显得不够充分。由于牧区社会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因而较多关于草原牧区的研究从民族学角度展开。这些研究聚焦的问题,承接的理论脉络,以及运用的分析框架,与农村社会学视角下的研究存在一定差异。对当下草原牧区现实状态与实际特征的认识与把握,也是推进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提及草原牧区,人们脑海中会自然浮现一望无垠的壮阔画面。不过,当我们亲临草原时,会意外发现映入眼帘的是纵横交错的铁丝围栏和大小不一的承包牧场。围栏的普及离不开草场承包责任制的施行。随着草场承包到户,草原牧区实现了从“苍穹稀人畜、水草迁牧人”到“草畜双承包、围栏定人畜”的社会转型。围栏成了界定牧区人地关系与人际关系的权利符号。本文以内蒙古典型畜牧区为例,结合口述史与实证案例分析草场承包责任制变迁与牧区社会转型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而阐述当前草原牧区围栏社会的转型特征。

一、问题的提出

草原牧区的社会变迁及其发展是社会学、人类学关注的重要议题。回顾牧区社会的变迁历程,最显著的变化便是从游牧到定居的转型。因此相关研究多以“游牧—定居”为脉络,致力于回答这一转型过程的动力机制、社会影响。转型动力机制方面,相关研究揭示了包括土地制度在内的制度变迁在定居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Fratkin et al.,2004)。对于定居化转型产生的社会影响,则集中在生计与生态等人地关系维度的探讨(Neupert,1999)。

对于中国、蒙古国境内典型草原牧区社会转型过程的分析,同样体现出了相似的学术关怀与研究特点。相关研究通过对比中国、蒙古国与俄罗斯的草原牧区,发现草场退化与草场管理制度的丧失密切相关,即使经历了相同的市场化进程,移动放牧的草场生态情况普遍好于放弃移动放牧的草场(Humphrey &Sneath,1999:77-92)。另外,史尼斯系统考察了集体化时期的蒙古国牧民日常畜牧活动,结合蒙古文中畜牧业用语的词源语义分析,厘清了地方社会中的草场权利义务观念(Sneath,2000:32-74)。此后,对于游牧与定居的探讨成为了认识相关区域草原牧区的切入点(Tsui,2012)。

作为我国北方温带草原的主体,内蒙古牧区社会同样经历了从游牧到定居的转型过程。定居的核心是草场管理与使用制度的改变。在游牧时代,相较于排他的占有草场,游牧民更注重基于特定社会身份的灵活进入权(王明珂,2008:31)。20世纪80年代随着家畜承包到户,为了防止“牲畜吃大锅饭”,草牧场承包制度应运而生。在草畜双承包责任制背景下,牧区集体草场被分包到了牧户个体,以此激发个体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草牧场使用权由传统的委托行政法人机构向委托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转换,是草场产权制度的历史性变革(敖仁其,2003)。草原牧区是以畜牧业为主要生计生产模式的社会形态,因此有关草场的管理、规划和利用制度设计不仅决定着人地之间的关系模式,同样形塑着不同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互动方式。

因此在相关研究中,学者们力图把握草场管理与利用制度调整对牧区社会转型与变迁的实际影响。例如,王晓毅(2009:7)认为,当前的草场承包责任制打破了移动放牧的制度基础,将家庭的生产地位空前提高,改变了牧区人地关系与牧民生计模式。王晓毅等(2014:172)在一系列田野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将草场承包责任制背景下的牧区发展模式概括为了密集型资源开发体制。除了对人地关系的影响外,草场承包责任制的调整同样改变了国家、集体、牧民、外来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而重塑着牧区社会。荀丽丽(2015)认为包括草场制度调试在内的“草原建设”实际上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领域,国家通过再造自然的方式达成了再造社会。草场管理方式的调整以及相应畜牧业现代化改革,使得国家权力、资本力量迅速进入到了基层牧区社会,促成了政府、市场主体与牧民之间的新一轮互动博弈过程。

有学者发现,在当前的草畜双承包责任制背景下,对草原的进入权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把控,从而出现了诸多企业、中间商等社区外资本对草原的使用现象(乌尼尔,2014:1-32)。朱晓阳(2007)指出,在草场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两幅地图”:一幅是沉淀在历史中,由牧民不断实践出的诉诸于特定人群生活习惯和社会交往的生活场域;另一幅是以国家意志推行的草场规划地图。

基于上述研究梳理,可知草场制度囊括有关草场的所有、使用、管理、治理等内容的规则体系,主要以草场承包经营和草原治理政策为具体内容。本文探讨的草场制度并非是狭义的产权制度,是包括草场治理在内的广义规范体系,是从“行为约束集”这一角度探索有关草场使用和利用方面的制度规范。例如,在当前牧区社会中,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草场管理、治理政策,包括围封禁牧、季节性休牧、生态移民等管理治理措施。这些草场治理政策界定了不同主体草场使用权利和方式,进而塑造了牧区人地关系和主体之间的互动模式。不难发现,草场制度的调整涉及不同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制度变迁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草原牧区相关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与互动模式。草场制度的调整和落实过程既有自上而下的国家建构逻辑,也有地方社会的参与和反应。草场制度的调整不仅改变了人对土地的依赖方式,而且重塑了国家、集体、牧民与外来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推动着牧区社会的转型。

那么转型后的牧区社会的核心特征是什么,其基本面貌如何?对此,现有研究往往将草场制度变迁诱致的牧区社会转型置于“游牧—定居”的脉络中加以分析。此类研究强调特定区域的纵向分析,将论点置于游牧到定居的变迁脉络中,注重将“活历史”(费孝通,1996)与史料相结合的分析策略。其中既有游牧到定居脉络下探讨农牧互动与牧区变迁的研究(麻国庆,1991;包智明,1991;潘乃谷,马戎,1993:1),也有对草畜双承包责任制背景下定居畜牧生计模式的总结(王晓毅,2009:57),还有对定居畜牧业生态效益的综合探讨(张倩,李文军,2008;陈阿江,王婧,2013)。

上述研究从多重角度分析了牧区社会由游牧到定居的转型过程,揭示了草场制度变迁对牧民生计与草原生态的实际影响。虽然从生计模式与草场利用状态能够清晰地发现当下牧区定居定牧的特征,但草场制度调整引起的社会转型并不仅是牧民定居,还是重塑牧区人地关系与主体关系的社会改造过程。人地关系主要是指牧民与草场之间的生计联系。在此需要注意畜牧业生计的特殊性,农业生产是人与土地的直接对话,而畜牧业则需要依托家畜作为人地之间的纽带,将草场这一初级生产力转化为家畜这一次级产品。因而对于牧区人地关系的衡量,需要着重对“人—草—畜”三者关系进行系统考察。主体关系则是围绕草场的相关主体权利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关系:牧民彼此、牧民与集体、牧民与外来群体以及牧民与国家之间围绕草场产生的互动关系。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草畜双承包责任制的落实,以及后续草原生态治理等一系列政策条例的颁布与实施,草原牧区已不仅是“定居社会”,更是一种“围栏社会”。围栏不仅是牧民排斥他人使用自身承包牧场的工具,更是彰显自身草场权益的符号。围栏的兴起造就了草原牧区各自为“阵”的社会面貌,使得牧区景观发生变化的同时,重塑了牧民彼此之间的关系。此外,在草原治理的语境下,围封禁牧等措施更是增加了围栏的投入与建设,使围栏成为界定牧民草场使用权与放牧权的空间符号。以草场管理与治理为名的围栏建设成为了国家权力进一步下沉和重塑牧区的过程。上述改变对牧民生计与人际互动方式,乃至对国家与牧民之间的关系都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此意义上仅以“定居”二字显然无法全面准确地概括当前的牧区社会。

鉴于此,本文力图通过深描内蒙古牧区典型畜牧业苏木(1)在内蒙古自治区的行政区划中,“盟”为市级、“旗”表示县级、“苏木”相当于乡、“嘎查”是村级行政单位。文中出现的具体人名、地名都采取了标准化处理。的转型,以草场制度变迁为切入口探讨当前牧区的社会转型过程,为理解乡村振兴背景下的牧区社会面貌提供新的思路与思考。本文的案例均为笔者在G苏木实地调研中获得的材料。G苏木所处的锡林郭勒盟(以下简称锡盟)位于首都北京市正北方。G苏木是典型畜牧业乡镇(2)就G苏木而言,2019年辖区内共有蒙古族2 900人,占总人口的82%。,以蒙古族牧民为主。对乡村社会转型的解读,应基于村庄特质(陆益龙,2019)与社会文化主体性(王春光,2019),探讨特定区域具体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典型畜牧区草场面积辽阔,人均承包牧场充足,本地产业以畜牧业为主体,是牧民集中生活的地区。对于典型畜牧区的考察,可以更为清晰地展现当下内蒙古牧区社会的转型性面貌。

二、制度变革与围栏的兴起

围封草场是一种草原管理方式,围栏的出现是牧区社会转型中的崭新景观和权利符号,围栏的普及离不开草场承包责任制的落实。回顾牧区社会草原管理与利用方式的变迁历程,不难发现围栏的出现与普及促成了牧区社会前所未有的转型。

11—13世纪蒙古社会的基本社会集团是氏族(斡孛黑,obog),氏族集团游牧的草场被称为“努图克”(嫩秃黑,notog)(符拉基米尔佐夫,1980:74,92)。这种努图克并非是固定的住处或屯营,而是囊括四季游牧范围的广阔地域(后藤十三雄,1992:33-34)。可见,努图克是指特定氏族在内部移动放牧的草场游牧圈,氏族内部对于特定草场采取了一种公共占有的利用制度。

就草场公共占有制下的组织方式而言,特定努图克内部的游牧方式可分为“古列廷”和“阿寅勒”两种形式。其中古列廷是由众多牧户组成的游牧集团,分属于不同古列廷的氏族牧场是相对稳定的(符拉基米尔佐夫,1980:68)。古列廷反映出了游牧民较高的组织化程度,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与部落冲突,看似分散的游牧社区形成了较强的团体性组织。组成古列廷的基础是阿寅勒,即由牧户家庭组成的小型游牧单位(符拉基米尔佐夫,1980:59)。阿寅勒并不是固定的组织,牧民会基于草原生态特点和气候条件灵活组成阿寅勒或分散游牧,以此规避草原生态风险。例如,在冬季,牧民会组成小型的阿寅勒并采取移动放牧的方式抵御雪灾。据当地老人介绍,阿寅勒的合作形式一直延续至人民公社时期。

清朝在原有习惯边界的基础上施行了盟旗制度,并制定了各旗间的边界,严禁旗民越界放牧。《大清会典事例》中对王公贝勒乃至庶人越界游牧制定了明确的判罚标准,不过鉴于草原灾害频发,需以游牧的方式跨界避灾,因而特别补充了申请越界游牧的条件和手续(会典馆,2006:237-238)。可见在牧民实际游牧实践中,旗界也是弹性的。正如王明珂(2008:31)指出,为了应对不确定的自然风险,草原社区形成了一套相较于长期所有权更重视特定时期使用权的草场制度。

由上可知,传统蒙古游牧民的草场利用制度主要以特定的成员身份为依据,采取公共使用的方式。在这种草场利用制度下,除王公贵族等特权阶级外,普通牧民个体与草场资源之间并不具备排他性的占有关系,因此也无需围栏等排他性的占有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牧区社会的草场管理依然以草场自然条件和家畜习性为基础,保持着“人随畜走、畜随草定”的公共使用方式。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后,施行了“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草牧场民族公有,放牧自由”的政策(锡林郭勒盟志编纂委员会,1996:421)。

当前G苏木所属草场建国初期便是周边牧民共同游牧公共利用的地点。此后为了妥善利用广袤的天然牧场发展畜牧业,当地政府便从邻近旗县调集牧区人口成立了人民公社。根据老牧民所述,当时的草场利用方式沿袭了游牧移动放牧模式,在公社内部划分出了夏季牧场和冬季牧场,以此达到草畜之间的动态平衡(见图1)。夏季牧场一般选择在水源充足的河流、湖泊地带或临近机井的草场,以此满足人畜的饮水需求。冬季牧场不是固定的,会根据降雪量情况选择不同的区域。整个冬季牧民们都会移动放牧,遇到雪灾时甚至会跨公社远距离的游牧。例如,在1977年雪灾中,当地一些生产队甚至游牧到了锡盟南部邻近河北地区规避灾害。人民公社时期的基层畜牧单元主要以“公社—生产队—小组—牧户”为架构,牧民们彼此协作,以小组(Bag)为单位游牧。根据当地牧民介绍,每个移动牧团一般不会超过 1 500只羊,除此之外还有若干头牛马等大型牲畜。如家畜数量过多则不利于特定牧场的可持续利用。

图1 当地牧场资源与公社时期的移动放牧图

在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前,牧区社会一直维持着上述游牧移动的草场利用方式与生计模式。当时的草场并没有详细划分到户,公社内部的草场按照牧民使用习惯进行统筹规划,进而采取季节性的游牧管理。社员牧户与特定牧场之间并无排他性的占有关系,因而牧区社会中也没有围封牧场的现象,围栏的大范围普及始于草畜双承包责任制的落实。

20世纪80年代初,内蒙古自治区开始实施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家畜作价归户与草场承包经营两方面的改革(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厅修志编史委员会,2000:243-245)。G苏木在1984年落实了家畜承包工作,草场的承包工作则一直到1997年才落实到牧民个体,其中承包面积最少标准为人均825亩,最多则达到了人均 1 500亩。 在草场承包经营后,为了有效遏制牧民过度放牧,草原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草畜平衡的方法,意图以草场的承载力为限控制家畜数量,达到牧草与家畜的可持续平衡状态,并在此基础上增设了禁牧休牧与围封转移等强制性更强的治理政策,形成了一套草场承包责任制辅助性制度设计的草原治理体系。

伴随着这一系列草场所有、使用、治理与管理方面的制度调整,移动放牧模式失去了制度基础。草场被分割到牧户个体,牧民们开始了各自为政的个体化经营模式。图2便是G苏木部分地区的草场承包示意图,图中大小不一的切块正是嘎查牧民各户实际承包的草牧场。草场承包责任制跨越性别、年龄的壁垒,将草场成功分配到了每一位具备承包资格的牧民个体。

图2 G苏木部分地区草场承包示意图图片来源:当地林业和草原局提供。

草场承包到户的直接结果是围栏的普及。在无法移动游牧的背景下,为了有效保护承包权益,围封牧场成为了牧民的“共享剧本”。根据笔者走访记录归纳,就G苏木而言,草畜双承包责任制实施至今,每户围封草场和历年修缮费用大约在5万~15万元间。此外牧户承包草场内部也出现了大小不一的围封牧场。这些围封牧场要么留作家畜过冬的特定区域,要么以不同畜群为依据划分出不同的子牧场集中放养,又或者用于围封购置的草料,以备雪灾旱灾时的保畜之需。例如,牧户乌兰氏为了防止家畜偷吃草料,将一处草地围封起来,并且在围栏底部以更为密集的细网进行了加固。对此牧户无奈解释:近年来野兔成灾,冬季总会在草料堆中啃食成捆的干草料,不利于后续捆草的搬运和利用,这才在围栏底部加固密网防备野兔。现如今,草场围栏修理已成为牧民最基本的生计生产工作,围栏也成为草原牧区的典型景观。“山水地名都没了,都是谁谁家的围栏名”——一句牧民打趣言语,道出了当前牧区的社会面貌。

横亘在草场上的围栏,将草原牧区分割成一片片独立的个体承包牧场。牧民以围栏为名,将基于传统氏族身份与公社社员身份的草场使用权利边界进一步缩小到了个体层面。在此意义上,围栏实际上是草场承包责任制的空间表象,通过围封牧场,承包主体向外界传递排他性的占有信号,以此表述自身的土地权益。概言之,围栏已成为牧民彼此间的共享定义,只要围封了的草场便是有主之地,这一“主人”可以是牧民个体,嘎查集体,抑或是政府。因此围栏已不再是简单的基建措施,更是相关主体表述土地权益,重塑牧区人地关系与主体关系的重要符号。

三、围栏社会中的生计模式与关系转型

就人地关系层面,最明显的变化便是牧民生计方式的改变,体现为移动放牧的消失与围栏定牧的普及;主体关系层面,则囊括了牧民、集体、政府与外来市场主体等社会关系的转型过程。

(一)围栏定牧的形成

随着草场承包到户,集体草场被划分至每一个具备成员资格的牧民个体,承包牧场就此成为牧民有限的放牧空间。这就使得草场承包制背景下的人地关系更多地表现出承包权意义上的排他性使用状态。草场承包责任制实现了人系于地的社会改造,草场也成为牧民自由流转的生产资源。对于围封牧场的独立开发与利用变成了当下牧民的主要任务。家畜就此受限于围栏范围,无法再依据自身习性移动迁徙,取而代之需要更多的人力饲养和照料。由此可见,“畜—草”联系已不再是空间意义上的移动配对,代之以舍饲圈养、饲料投送的人工配对。草场承包制背景下的“人—草—畜”关系,展现出了围栏定牧的状态(见图3)。

图3 围栏定牧

围栏定牧有两层含义。一是,伴随草场承包引起的定居定牧生计。草场承包到户之后,牧民难以继续游牧,只能在固定承包牧场上定居放牧。为了实现排他性利用,围封草场成为牧民的共识。至此,草场空间与牧户个体高度匹配相联,围栏界限成为家畜的移动空间。二是,随着草场治理措施而确立的定额放牧模式。为了缓解草场退化问题,国家自上而下形成了以草畜平衡为核心的载畜量管理方法。因此草场承包制背景下的牧民生计模式不仅是空间意义上的固定放牧,还是草场使用权层面的限定放牧。从权利关系层面,围栏定牧不仅赋予牧民独立使用草场的权利,同时确立了“权—责—利”一体化的草场利用模式,此外国家也以草场治理的方式实现了权力下沉和在场。

围栏定牧的形成不仅改变了畜牧业生计生产方式,也是牧民身份与生活方式的一场生活变革。如果说草场管理与利用制度的调整是牧民角色转换的剧本,那么日常生活便是这一角色演绎的主要舞台。日常生活包含着牧民衣食住行以及闲暇时光的安排等内容,其中与承包制背景下生计方式的转变直接相关的便是居住与闲暇时光的安排。居住方式的变化体现了牧民生活的空间维度的转型,而闲暇时光的变化则体现着时间维度的转型。

首先,就居住方式而言,移动放牧的式微以及围栏定牧的普及,促使牧区社会出现了“房屋革命”。与农民扎根于乡土上“生于斯死于斯”的屋舍布局不同,游牧民为了适应移动放牧,发展出了便于拆卸组装的蒙古包。随着移动游牧的消失,围栏内的牧民开始建造固定土坯房或砖瓦房,蒙古包则成了住房的补充或储物仓库。

笔者走访的当地牧户,普遍是在1990年前后开始建造属于自己的房屋,减少了移动放牧的方式,取而代之的是在住房周边的牧场放养牲畜。据当地老牧民转述,从1984年分了家畜之后,直到1997年才开始明确划分各家承包草场,不过在此期间草场也不再是公社时代的公共牧场,每户人家都在自家经常性的放牧点开始建造房屋和棚圈。据其所述,虽然当时草场还没有分包到户,但习惯上也会对屋舍和棚圈周围的牧场采取个体占有性的利用。据另一位老牧民回忆,在1987年,其邻居为独占基建附近的牧场,将围栏修到了老人家水压井前,为此两家的草场纷争持续了数年。

从这些案例不难看出,随着基础设施和房屋的普及,牧民逐渐对房屋和棚圈附近的草场形成了占有性的认知,开始强调对特定牧场的排他性占有权益。从“长腿”的蒙古包到“落脚”的屋舍,牧民居住方式的变化反映着牧区人地关系的转变,在房屋上的投资反过来也强化了牧民对承包草场的排他性占有意识,并结构化再生产着这种意识。包括房屋在内的基建是人们对草场空间的重新塑造过程,这一过程必然反映着牧民对草场空间的价值认同。传统牧民在草场共同利用背景下,对于牧场的认知更为强调特定时期的身份进入权。承包制背景下,牧民在大兴土木的过程中,更加扎根于特定承包草场,将其视为私人财产。因此住房基建已成为围栏定牧的特殊符号,“屋舍—棚圈—围栏”向外延展的空间表象犹如水波一般,向外传递着牧民对围栏内草场的空间权属认同。

其次是时间维度的变革,主要体现在牧民闲暇时光的解放与利用层面。根据当地牧民介绍,在围封牧场之前,牧民们须紧跟在畜群后面以防家畜走失,因而在蒙古语中牧民的工作被称为“Honi Harahuu”即“看羊”,表示牧人与畜群在时空上的统一在场性。不过在围栏普及后,畜群移动范围受围栏限制,客观上极大节省了牧民的劳动投入,从而为牧民带来了相对充足的闲暇时光。

充足的闲暇时光为牧民开展娱乐活动提供了条件。同时,这与牧区的市场化也有很大的关联。对于牧民而言,牧区商店是他们接触现代化和全球化商品的最初空间。在牧区的商店中,往往可以看到三五成群的牧民靠着柜台,手中捧着啤酒,享受着市场化、商业化带来的惬意和快感。牧区的商店不仅是出售商品的贸易场所,同时还是周边牧民休闲娱乐的重要空间。休闲和消费是人们演绎文化的重要方式。随着经济能力的提升,牧民也不再满足于牧区商店,有了时间和能力去更远的地方,体验不一样的城市生活。

如果说牧区市场化和消费社会的冲击是牧民闲暇时光与消遣方式变革的充分条件的话,那么草场利用制度变迁背景下的围栏定牧促成的时空重组便是变革的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承包牧场内的围栏定牧彻底解放了牧民,使其放牧行为从寸步不离放养牧群变成了以围栏为界的固定放牧模式。围栏定牧打破了传统游牧高度统一的“人—草—畜”联结,在一定程度上将牧民从熟悉的、在场的牧区生活抽离了出来,使其有时间和精力参与到更宏大的市场化、城市化的转型过程之中。由草场制度变革带来的人地关系的改变,改变了牧民的生计空间与劳作时间,使其从传统的游牧民摇身一变成为了当前的牧场主。

(二)围栏内的主体关系

除了对人地关系维度的生计生活方式的重塑外,草场使用与管理制度的改革也是对相关主体权利关系的重塑过程。在草场承包责任制背景下,围栏内的集体草场所有权归属于牧民集体,使用权承包给牧民个体,而管理和治理权则集中在国家层面。因此围栏型塑的既是牧区人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塑造着国家、集体、个体等草场相关主体的权利关系。这些关系呈现出了如下转型性特征。

首先,牧区社会的个体性增强。随着草场承包责任制的推进,草牧场的代理人从以往的公社集体转为牧民个体。草场承包权更是主张“耕者有其田”式的土地公平,采取了以户籍状态为标准的划分原则。这一原则突破了家庭的壁垒,为每一位符合承包资格的家庭成员赋予了公平的承包草场和相应的权益。制度赋能带来的牧民个体性的增强尤其体现在家庭内部。例如在当前G苏木,随着子嗣的成家,出现了二次划分家庭内部承包牧场的需求。“分家更分地”在承包资格的合法性加持下成为了青年牧户的正当诉求。可见牧民个体性的增强离不开草场承包责任制的增权赋能过程。笔者随机走访了30户牧民,其中有19户均已完成家庭内部的二次草场划分。这种非正式的草场划分往往发生在牧民家庭内部,因此当下牧区的实际围栏分隔程度要远胜于图2所示的统计数据。

从中不难发现制度调整改变了牧民草场认知。代际间的草场划分源于草场承包责任制确立的地权观念,与此同时,划分实践反过来也在强化权属意识。通过分家实践,承包责任制确立的牧场排他性使用观念,已从横向的人际排他发展到了纵向的代际排他。这一过程不仅改变了熟人社会的互助纽带,同时改变了家庭内部再分配方式和人际关系。在“一家变两户”的普遍趋势中,牧民个体性在草场碎片化的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这一过程伴随着畜群单位和规模的增加,势必加剧草原生态压力。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草场承包责任制赋能带来的牧民个体性的增强并不等于牧区社会的“个体化”(阎云翔,2012:351)。本文强调的个体性的增强意在表示草场制度变迁中的牧民地权的增强。相较于公社时期,当前的集体对牧民的约束减少,牧民个体独立决策的空间更大。此外,个体牧户之间的分散性程度变得更大,家庭成为基层畜牧业的核心单位,以往家户之间的合作形式失去了制度基础。与此同时,随着草场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与后续完善调整,牧民不仅具备草场的承包经营权,而且具有了流转权利。不过,个体性的增强并不意味着亲属关系和人际网络不再重要。相反,在草场商品化属性日益凸显的围栏社会,为了获得更多的草场资源,亲属关系和人际网络等传统资源得到了进一步的开发与利用。

其次,草场制度的变迁同样改变了牧民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使其体现出了模糊性和变动性的特点。基层牧区集体草场的所有者是牧民集体,但这一“集体”变动性极强。在草场发包等事宜中,集体一般表现为牧民大会。牧民大会会受到地方权力结构和亲属关系的影响。面对不同的问题,牧民大会虽人数没有变化,但是态度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对于身处不同地位的牧民而言,集体虽是由牧民大会组成的“牧民集体”,但其公正程度以及亲疏远近都不尽相同,充满了模糊性和变动性。

草场承包之初,在实践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便是“谁能在什么地方分得多少草场”。虽然国家强调以户籍身份为基础的土地公平分配原则,但在制度落实过程中,草场的分配往往会受到地方传统和乡规民约的深刻影响。如外嫁女性、移民户等特殊群体即便符合了户籍条件,有时也无法获得草场承包权。例如,G苏木一牧业村便出现了长达二十年之久的外嫁女草场承包权纷争(孟根达来,2021)。在实践领域,“村籍”的划定不仅受到正式制度的约束,同样需要地方社会“集体”的认定。即便是在村民内部,集体赋予的权益也是有差异的。在划分草场之初,承包草场的选址一般依据使用习惯和基建位置来决定,但最终的决定权依旧归集体所有。这就导致具体草场的分发也会受到地方权力集团和人际关系的影响而充满了不确定性。

再次,牧民与国家的互动中呈现出了隐秘的权利博弈。一方面,牧民的草场权利离不开国家的赋能过程,因此在牧民草场权属观念中体现着对国家的敬畏感。与此同时,国家从草场治理与管理的整体目标出发,以禁牧、休牧或生态移民的方式限制牧民对承包草场的过度开发使用,以达到“减人减畜、生态修复”的效果。不过牧民虽处于弱势地位,但在实践过程中也试图获得更为稳定的草场权利。在牧民看来,草场是其生计的基础,也是自身文化身份的重要依托,因此当遇到生态治理等限权措施时,也会试图突破草场管理的约束,尽可能重新掌握承包草场的实际使用权。

例如,一些禁牧区的牧民试图通过变通的手段与草原监管人员达成“猫鼠共谋”。在2002年停征牧业税之后,对违反生态政策的罚款成为了基层相关部门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王晓毅,2009:21)。这种现象在G苏木牧区亦有体现。具体而言,当时个别管理人员会根据牧户牲畜数量,向禁牧区牧民征收一定标准的罚款,进而准许牧民自由放牧,这种“罚款”有时也会以扣押家畜的形式出现,因此牧民也会将其称之为“上缴羊”。这种草场使用权可能是非正式的、不合规的,但却是牧民在与监管人员的博弈中获取的现实权利。由此可知,国家与牧民的关系往往在赋权与限权的制度调整中维持着动态的均衡状态。

最后,牧民与外来市场主体的关系变得更为直接且紧密。2015年,当地草原牧区开始了草场确权登记工作,大力推行“三权分置”。“三权分置”激活了草场的经营方式,客观上加强了草场流转(谭淑豪,2020:118)。草场承包责任制以及后续“双权一制”改革,使牧民具备了独立经营草牧场的制度环境。相较于人民公社时期,承包制背景下的牧民在草场管理、利用和处置方面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已不再承受以往那般明显且强制性的集体制约。所以在承包制落实后不久,在2000年初,G苏木牧区便出现了草场租赁流转的现象,其中不乏期限长达20年之久的情形。

表1为当地三个嘎查2019年的草场租赁情况,从中不难发现租赁流转已是当前围栏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当前牧区社会中的草场已不仅是饲养家畜的资源,而且可作为打草场进行大范围的租赁投资。如表格中的B嘎查,之所以出现如此频繁的租赁情形(60%),正是源于外来打草商的资本下乡行为。具体而言,在2005年地方政府落实草场禁牧政策时,B嘎查被划定为了常年禁牧区,其住户随生态移民政策搬迁到了市郊的奶牛村,以实现“退牧还草,易地扶贫”的治理目标。虽然绝大多数牧户被转移到了奶牛村,但他们的承包草场并没有因此荒废,都将草场出租给了草料公司、打草商等外来市场行动者,从而造就了如此普遍性的租赁情形。

表1 2019年G苏木三个嘎查(村)草场租赁情况

伴随着草场承包到户以及流转支持政策的推行,草场的商品化价值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使草场成为了可以流转的特殊商品。就C嘎查而言,草场租金从2005年每亩 3~5元增长到了近年每亩14~20元。草场已不再仅仅是牧民的放牧场所和生活世界,也是要素市场中的土地资源。资本的城乡流动使多种外来主体进入到草原牧区,客观上使牧民与外来市场主体之间的互动变得更为密切直接。

(三)围栏社会的典型特征

从一望无际的壮阔画面到纵横交错的铁丝围栏,伴随着草场制度变迁,草原牧区景观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围栏的出现和普及不仅体现了当下牧区的人地关系面貌,同样展现了相关主体关系结构的特点。从这层意义上可将当下牧区概括为围栏社会。围栏社会有着与城市、农耕地区不同的特征。

第一,历史与现实的维度。游牧传统与围栏定牧的并存。如果乡土社会的内在特性是“乡土本色”“离乡不离土”的话,游牧民的生计内核可概括为“畜群本位、为畜移土”的生存策略。为了规避自然风险,游牧民只能采取移动的生计策略,进而在畜群与牧场之间达成有机平衡。当前,虽然在围栏定牧的背景下牧民失去了移动游牧的制度基础,但游牧的传统依旧广泛存在于牧民畜牧业生产与日常生活中。例如,牧民们发现羔羊尤其喜食小叶锦鸡儿的黄花,成长在此类牧场上的羔羊更为壮硕健康。因此牧民们也会特意选取此类牧场养育羔羊。再如,入冬后牧户会在芨芨草滩放养牛群,因为高耸的芨芨草不易被积雪覆盖,可为牛群提供避风处的同时满足进食需求。

除了游牧传统中的一些畜牧技巧外,部分牧户认识到了个体化经营的弊端,并尝试效仿传统游牧互助组织。例如,当地一嘎查的牧户为了重新整合个体化经营模式下的牧民,开展了重塑礼俗、合作放牧的集体行动。在其集体建构的过程中,尤其重视传统牧区“守望相助,邻里和睦,自然社会和谐一致”的游牧想象。其结果便是以民俗活动的恢复来重新演绎理想的游牧社区,以此获得自我安全感。这种想象的建构过程贯穿于礼俗重建与后续生计生活的整个过程(孟根达来,陆益龙,2022)。

可见,从移动放牧到围栏定牧的转型保留了部分游牧生计特征,并没有彻底成为城镇或农耕社会。中国草原牧区的社会转型具有自身的特点,相比西方国家基层牧区的社会变迁而言,我国牧区社会畜牧业生计与文化的游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得到了延续与留存,在围栏定牧中有机融合了传统生计技巧与文化特质。

第二,空间与关系的维度。放牧空间的压缩与城乡流动性的进一步加强。在草场承包使用的背景下,围栏社会中出现了放牧空间进一步压缩的现象。这与草场承包责任制的调整以及牧区家庭的自然演化过程具有密切的关联。

在传统游牧时代,除去金银物件外,游牧民家庭财产的主要构成是家畜,草场并不属于家庭的特定财产,而是贵族的领地。不过随着草场发包到户,并在承包期限不断延长的背景下(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在牧民日常实践中承包草场具备了家庭财产的属性。相较于游牧社会的牧民以及公社时期的社员,当前牧民个体的空间权利更加明晰,从以往的氏族牧场和公社牧场清晰化到了个体承包牧场。草场空间权益的明晰化与个体化也使得整体放牧空间的进一步碎片化。

1997年草场承包责任制实施之初,集体草场出现了第一次划分,而围栏社会中的分家实践则促成了承包牧场的二次划分。在“分家更分地”的普遍趋势下,围栏社会中出现了草场承包经营的复刻机制。家庭总牧场被二次划分成不同数量的子牧场,这些子牧场再次围封,同时还需要相应的配套设施和基建储备。可见,分家后的小家庭将重新复刻承包初期大家庭的发展路径。“围栏”的作用与意义进一步凸显,草场碎片化程度更为明显,进一步压缩了牧区放牧空间。

与此同时,随着草场流转与租赁的普及,城市与牧区间的劳动力与资本的流动更加频繁。为了有效治理草场承包制背景下的草原生态,诸如生态移民、易地搬迁等迁移牧区人口的治理政策逐步落实,进一步拓展了空间上的城牧互动。相较于传统游牧社会,当下的牧区虽无法在畜牧空间上大范围移动迁徙,却在城乡之间达成了更加普遍的人口、资本流动。在当下围栏社会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围绕围栏兴起的空间作用力:一种力出现在牧户家庭内部,以围栏为媒介进一步分割明晰了土地产权使用主体,向内压缩牧区放牧空间,促使牧区社会更加原子化和碎片化;另一种力出现在城市与牧区之间,以围栏内的草场资源为对象推动着城市与牧区间的资本与人口流动,向外延展着牧区边界,促使牧区社会更加多元化和多样化。

第三,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维度。资源依赖型发展模式的形成。草场承包到户改革将集体草场划分给牧户,从而将游牧民彻底转变为了固定承包牧场内的牧场主。因而在当前的围栏定牧模式下,牧户需要建设围栏、完善基建、购置草料、租赁草场,以此满足个体化经营的抗风险需求。此外,为了有效遏制草场个体化利用背景下的生态退化问题,国家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套监管牧民草场开发强度的草畜平衡与休牧禁牧的管理政策,并逐步推广完善了舍饲圈养模式。在此背景下,围栏不仅划分草原牧区,也将特定权利和义务分配到承包空间之内,达成了特定空间、牧户个体与草场权利义务的匹配性联系,个体与草场的依赖关系转变为个体与围栏草场间的空间匹配和权利义务关系。

从集体游牧民、公社社员到承包草场牧场主的身份转变,促使牧民更加独立地完成“生产—销售—再生产”的整个过程。这要求牧户高效合理地利用承包牧场,妥善调整畜群结构,进而在有限的牧场上达到最优的经济效益。基层牧区微观畜牧业随之迈向了“资源依赖型的发展模式”。这里的“资源”不仅包括草料、额外草场以及人力物力,还包括政策、项目和资本。简要而言,资源依赖型的发展模式更为强调当前畜牧业发展中的政府、资本与牧民间的共构关系。

在有限的牧场中提升生计,就需要资源的持续投入,这些资源不仅来源于牧户自身的勤俭节约,更需要各级政府的不断投入。牧民们在现有制度背景下不断地向国家和地方汲取资源,以满足自身的再生产需求。人地关系紧张的牧民需要外部资源的不断支持,他们清晰地知晓项目对于自身生计的现实意义,清楚如何利用项目、如何讨要乃至套用项目。国家力图在草原生态和牧民生计之间达成平衡,提倡集约化的、建设性的畜牧业增长方向,并为此持续投入了大量的资本与项目。这种双向的需求客观上导致围栏定牧步入了资源依赖型的发展路径。

综上所述,草场制度的调整不仅改变了人对土地的依赖方式,而且重塑了国家、集体、牧民与外来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诱致草原牧区展现出了围栏社会的特点。草场制度促成的社会转型是一种制度与主体互构共变意义上的关系模式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在此过程中草原社会最鲜明的景观变化便是围栏的出现和普及。围栏的出现、建立和争夺既是草场制度的形塑结果,同样体现着不同行动者的实践意识和主体参与。“围栏”是不同主体对草场所有、管理、使用和治理方面的权利表述。具体而言,牧民个体通过围栏建设确立了自身的承包经营权,形成了围栏定牧生计;国家以围封禁牧等方式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围栏治理模式;牧民、集体、国家以及外来市场主体则围绕着围栏内草场资源展开了持续紧密的互动博弈。这些围栏实践促成了牧民生计、草原生态以及互动关系的变化,呈现出了围栏社会人地关系与主体关系的转型性面貌。

四、结论与讨论

中国基层社会一直处于动态变迁的过程中。就乡村社会而言,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当下乡村已呈现出了后乡土的特征(孟根达来,2020)。牧区社会有别于乡村社会,但同样是中国基层社会的重要构成。对于当下牧区社会的性质与转型特征的把握不应停留在游牧到定居的简单概括,“定居”二字简化了当前牧区社会的转型性特征。

近年来,基于制度分析的牧区社会转型的研究逐渐深入,得到了多方探讨。相关研究强调特定区域的纵向分析,将论点置于“游牧—定居”的变迁脉络中,注重地方传统与史料相结合的分析策略。此种路径不仅可以清晰地呈现特定区域草场制度变迁的轨迹,而且亦能揭示制度变迁背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效应。不过现有研究仍更为关注草场制度调整产生的生态效益,将重点聚焦在草地资源的退化问题上,并力图通过上述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分析路径,揭示草场退化背后的制度根源和影响机制。但在阐述影响机制的路径上具有明显的差异:环境社会学和生态人类学基于“游牧—定居”范式,强调草原特有的资源特征与碎片化经营之间的矛盾;农村社会学与政治学维度则更加注重从“国家—社会”的框架,进行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效益的综合探讨。

虽有解释视角上的差异,但对牧区转型面貌的关注点依然集中在了草场制度调整对“草原”本身的形塑结果。对于牧民以及牧区的关注,则主要停留在了草场退化引起的生计困境、社区解体以及文化式微的讨论。通过草场制度变迁与牧区转型历程的分析,不难看出制度变革带来的影响不仅体现在生计方式与草原生态层面,还表现在人际关系、主体关系层面。无论是牧民生计方式,抑或是各自为政的横向人际联系,还是“分家更分地”的纵向代际传递,都展现了制度变革对牧民草场认知、人际关系的形塑作用。草场制度的落实过程也是相关法律与规范的下乡过程。伴随草场承包施行的各类权益法规,以及维护产权结构的规范条例,为相关主体争取权益提供了依据。这其中围绕着成员权、权益等话题展开的主体博弈,改变了牧区社会人与土地、人与人乃至牧区与外界的联系方式和互动状态。因此,对于牧区社会转型的解读不能离开“人”与“地”的综合分析。

当前的牧区是分化且多元的地方社会,在制度分析中需要“把人带回来”。把人带回到制度分析中,需要对制度落实的地方性建构过程进行深入剖析和梳理。制度发挥效力的过程,离不开制度落实中的主体互构共变过程。无论是草场承包制的落实,承包制背景下的草场治理政策的实施,还是草场产权结构的调整,都并非自上而下一蹴而就的过程。制度的落实离不开地方社会的参与。地方社会的参与意味着特定分类群体的持续互动和博弈过程。因此对牧区社会转型性特征的考量,不能停留在“定居”的笼统概括,应基于牧区特质开展更为因地制宜的民族志考察和实证研究。

围栏社会视野下的牧区已不再是传统的、游牧移动的、相对封闭的生活空间,而是迈入了快速转型和高速流动的状态。在围栏社会中,牧区仍保留着部分游牧特质,诸如微观畜牧业技巧、熟悉关系、家庭畜牧业和礼俗文化等,但牧区社会的基本性质已然发生改变,不再是传统游牧社会。这一变迁离不开草场制度的整体调整。草场承包责任制以及后续草原生态监管与治理措施,构成了一套相关主体草场经营、利用、管理和治理方面的规范制度环境。在此制度环境中,不同的主体被赋予了不同的角色身份和权利边界,以此重塑了牧区人地与主体双重关系,从而诱致草原牧区展现出了围栏社会的特点。围栏社会的兴起体现了牧区现代化转型中城牧之间的互嵌发展。围栏中草牧场资源的自由流转加速了草原牧区市场化进程,使得牧区更具多元化和多样性。与此同时,以草场治理与管理为形式的围栏实践,成为了国家力量下沉的主要方式,使牧区社会公共性变得愈发明显。

在围栏社会中,牧民的生计走向了围栏定牧模式,基层牧区治理走向了公共管理。围绕围栏形成的生计安排与草场治理成为了形塑牧民生产生活方式的重要因素。牧民生计安排、集体草场分配、公共草场治理,都离不开围栏建设。伴随着围栏的兴起,特定草场、相关主体与权利义务之间构成了匹配性的联系。围绕着围栏的建设、维护与争夺展开的案例,更是体现出了牧区人地关系与主体关系的实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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