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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罗佩小说《迷宫案》对《棠阴比事》《狄公案》的改进和重写

2024-01-17

苏州教育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高氏公案迷宫

胡 旻

(台湾成功大学 中国文学系,台湾 台南 701401)

荷兰知名汉学家高罗佩(Robert Hans van Gulik,1910—1967)曾于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撰写了“大唐狄公案”(Judge Dee Mysteries)系列小说,该系列由16部中长篇和1部短篇小说集组成。此系列小说甫一出版,便声名大噪:“从此高罗佩成为名满天下的侦探小说家,狄仁杰因之而为家喻户晓的人物。”[1]

《迷宫案》一书,完成于1950年下半年,1953年交付新加坡南洋印刷社出版,题为《狄仁杰奇案》,是“大唐狄公案”书系中最早的中文版,①该书最早以日文于1951年在东京出版,1956年英文版付梓,题为The Chinese Maze Murders: A Chinese Detective Story Suggested by Three Original Ancient Chinese Plots。亦为高罗佩唯一自译为中文的小说,颇具研究价值。高氏曾自述《迷宫案》的书写策略为“删其虚而存其实”[2]4,此言虽失之笼统简略,但也揭示其借用西方侦探小说的观念及手法,尝试对中国古典素材施以筛选、扬弃与重写。问题在于,高罗佩是如何借镜传统,继而推陈出新的?本文试借高氏《迷宫案》与其译作《棠阴比事》《狄公案》进行对比式研究,以寻绎上述问题之解答。

在《迷宫案》付梓前后,高氏亦完成其他两部典籍—《棠阴比事》《狄公案》—的迻译工作。前者是由南宋桂万荣辑录的司法案件汇集,亦可归为“决狱文学”[3]147。桂氏摭拾五代和凝、和㠓《疑狱集》、南宋郑克《折狱龟鉴》二书,删减增益之后编纂而成《棠阴比事》,案例凡144则,以粗陈梗概之面貌呈现,便于作为小说素材来源。高译本《棠阴比事》初版于1956年。清代佚名小说《狄公案》,又名《武则天四大奇案》或《狄梁公全传》,高译本于1949年在东京出版,据高氏自述,译稿大致作于1941—1945年期间。②参见Anonymous:Celebrated Cases of Judge Dee (Dee Gong An): An Authentic Eighteenth-Century Chinese Detective Novel,translated by Robert Hans van Gulik,published by Dover Publications in 1976。

一方面,从时间角度观察,《棠阴比事》和《狄公案》无疑是高罗佩创作《迷宫案》的重要参照。另一方面,就实际影响而言,虽然高氏曾指出《迷宫案》至少采纳了《棠阴比事》的三则案例,然其所论不甚详尽,值得深究。而对于《狄公案》,高氏则直陈该书及中国传统公案小说的诸多特质及“弊病”(高氏所说的“局限”,只是相对于西方侦探小说传统而言的,下文详之),并在实际书写时予以淡化或删减。

回顾以往的高罗佩小说研究,对于《迷宫案》如何受《棠阴比事》之影响,研究者虽偶有涉及,但论述较为简略。学界亦未关注高氏如何改写《狄公案》。本文通过对三部作品的并列式对照研究,期望能清晰而细致地展现高氏的书写策略。

一、《迷宫案》与《狄公案》内容梗概

在进入正式论述前,先就高罗佩的《迷宫案》与清代佚名小说《狄公案》的内容作大致梳理介绍,俾使之后论及书中人物及事件时不致迷惑,能有较为清晰的认知。

(一)《迷宫案》内容梗概

《迷宫案》共25回,讲述了狄仁杰知西北边陲栏坊县,携手下亲信马荣、乔泰等人,破获多起疑难案件(主要有三),兹勾勒梗概如下:

1.倪守谦秘藏遗嘱案。原刺史倪守谦晚年丧偶,续娶梅氏,得一幼子名为倪善,倪守谦知其长子倪继不肖,为预防百年后长子独吞家产,迫害遗孀幼子,便假意将遗产悉归长子倪继,又留一轴自绘山水画(题“虚空楼阁”,实为迷宫地图),交给倪善,并把真实遗嘱藏于其所建迷宫。

2.丁护国将军密室被杀案。丁秀才与其父丁护国将军之第四房如夫人有不伦之恋,故起弑父念头。未料,丁护国将军寿诞时,倪守谦赠送其一支藏有暗器的毛笔,置丁于死地。因丁护国将军卒于毛笔机关,生前所居房间,无人踏足,故形成密室杀人案。丁秀才于查案期间,多次暗示疑犯为画师吴峰,企图嫁祸。经狄公多方调查,才知多年前丁护国将军曾私下与敌军媾和,将士兵作为筹码,使士兵无辜送死。倪守谦得知实情后,便谋划其复仇大计。

3.李氏杀人藏尸案。李氏为一画师,因贪恋少女美色(李氏为女同性恋),故诱拐了一名叫冯白兰的女子(其父冯大为狄公部下),后狄公追查,李氏害怕此事败露,便杀死冯白兰,割下其头颅藏于府中,将尸体其余部分丢弃于迷宫中。

(二)《狄公案》内容梗概

《狄公案》共64回,前30回记叙了狄仁杰知昌平令尹期间,破获三起疑案,后34回讲述狄公返归朝廷智斗武家,终迫使武则天还政于李氏。高罗佩认为后半部属狗尾续貂,故英译本仅取前30回,兹粗陈各案情节:

1.六里墩商人被杀案。在孔万德经营的客栈中,两位湖州贩丝商遇害,狄公起初毫无线索,便祈求神灵,得到指示,最后抓获真凶邵礼怀。

2.周氏通奸杀夫案。周氏与毕顺本为夫妻,后周氏出轨徐泰德,便以一细长钢针杀死其夫,又毒哑其女。因周氏抵死不认其罪,狄公便假扮阎王,终诱使其招供。

3.黎姑误食蛇毒案。华文俊和黎姑新婚燕尔,可新娘黎姑不日便中毒身亡。在婚宴嬉闹的胡作宾被当成凶嫌,经狄公查访,黎姑仆人高陈氏的烧茶处,檐口有一毒蛇,添火时烟雾上冲,导致蛇涎滴落入茶水,黎姑因此而死。

二、《迷宫案》对《棠阴比事》三则案例之扩充改写

《迷宫案》对《棠阴比事》的改进与重写,表现于承继后者既有故事内容架构,继而作名物替换式加工,显示了高罗佩对古典传统的高度赞赏,他认为中国拥有丰富的写作素材,绝不亚于西方侦探小说:

前清末年,英国科南道尔所著福尔摩斯之侦探小说译成华文,一时脍炙人口;是后此类外国小说即遍流国内,甚至现代人士多以为:除英美德法四国所出以外,全无此类述作。果尔,中国历代循吏名公,岂非含屈于九泉之下?盖宋有棠阴比事,明有龙图等案,清有狄彭施李诸公奇案;足知中土往时贤明县尹,虽未有指纹摄影以及其他新学之技,其访案之细,破案之神,却不亚于福尔摩斯也。[2]4

面对西方侦探小说流行于华夏之现象,高氏惋惜中国空有众多相关题材且颇具水准之著作,却乏读者问津。高罗佩曾于《迷宫案》英文版《附言》略述该书对中国古典小说和戏曲素材的借用,就《棠阴比事》而论,高氏简要提及了三则案例—《司空省书》《从事函首》《德裕模金》,再无多言。[4]318-321孙健指出:“《迷宫案》则是《司空省书》的变体。”[5]施晔在论及此点时,详尽指出《迷宫案》中的倪守谦秘藏遗嘱案,不只源于《司空省书》,还有对《龙图公案》中《拆画轴》与《古今奇观》中《滕大尹鬼断家私》情节的精妙改写。[3]176可惜二位学者较多阐述了第一则案例,而未就后两则案例作更详尽的探讨。本节就以上三则案例,细致对照《迷宫案》的故事情节,寻绎其间的关联。另外,高氏英译本《棠阴比事》以《四部丛刊续编》(鲍廷博知不足斋本)为底本,亦参考元刻本等其他版本相校雠。现以《四部丛刊续编》本内容为据,并以英译本为辅,比较《迷宫案》与《棠阴比事》对《司空省书》①英译本参见Robert Hans van Gulik:T’ang-Yin-Pi-Shih: “Parallel Cases from under the Pear-Tree”: A 13th Century Manual of Jurisprudence and Detection,published by Gibson Press in 2004,pp.176—178。、《从事函首》②同①,pp.171—173。、《德裕模金》③同①,pp.159—161。这三则案例的描写。

(一)《司空省书》

汉时沛郡有民,家赀二十余万,一男才数岁,失其母,有一女,不贤,其父病,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此付之。其后又不与儿,既而讼之。大守司空何武省具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畏害其儿,且俾与女,内实寄之耳。夫剑者,所以断决,限年十五者,度其子智力足以自居,或闻州县得以伸理。其用虑宏远如是。乃悉夺财以还子。[6]120-121

此则案例叙述了沛郡一父亲为保护其子,生前立下遗嘱,故意将家产悉数留给长女,仅留一剑予其幼子,并料定长女及其夫婿性情豪横贪婪,还企图私吞宝剑。待其子长大后,依靠州县地方官主持公道,重夺家产。

两相对照可发现,《迷宫案》主案之一倪守谦秘藏遗嘱案庶几从《司空省书》演绎而成,梗概近乎类同,高罗佩将人物姓名和物品稍作替换:倪守谦为保护幼子倪善和续弦梅氏,假意将遗产留给长子,只予幼子一幅山水画(迷宫地图),之后依靠狄公发现迷宫中藏匿的真遗嘱,帮助幼子夺回遗产。

(二)《从事函首》

近代有因行商回,见其妻为人所杀而失其首。妻族执其婿诬以杀女。吏严讯之,乃自诬伏。案具,郡守委诸从事,从事疑之,请缓其狱,乃令封内仵作、行人遍供近与人家安厝墓家多少、去处,一一面诘之,有一人曰:某近于豪家举事,只言死却妳子,五更时于墙头舁过凶器,轻似无物,见瘗某处。及发之,但获一女人首。即将对尸,令其夫验认,云非妻也。继收豪家鞫之,乃是杀一妳子,函首葬之,以尸易此良家妇,私蓄之。豪民弃市。[6]115-116

人之首级,乃辨认其身份最显著的证据。大凡罪犯分尸,其动机常为掩盖或隐瞒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此案中豪民为霸占商人之妻,使用移花接木之术,杀其奶妈而分尸,将其首级入棺另行葬之,即“函首”,并利用尸身令商人误以为其妻已死。

此处杀人分尸的情节,与《迷宫案》主案之一的李氏杀人藏尸案,可谓如出一辙。《从事函首》中豪民私蓄商人妻子,高罗佩将其改为李氏霸占冯白兰。再对照而言,豪民利用奶妈尸身,企图冒充商人妻之尸体,营造死亡假象,因尸首分离后难以辨认身份(此案另有疑点,即便尸体无头,身为丈夫的商人竟无法辨别妻子的身体)。而李氏杀害冯白兰后,“又恐怕将来万一被人发现认出,还是后患不小,乃一不作二不休,索性把人头割下,拖起尸身向石榻背后一抛;打算将人头包裹带回家中,捣碎焚消”[2]191,无论是手法还是动机,李氏所为均在阻挠尸体的身份辨认,与《从事函首》类同。

(三)《德裕模金》

唐李德裕镇浙右日,甘露寺主僧诉,交得堂住什物,被前主隐没金若干两,引证前数辈,皆还相交割,文籍在焉,且其初交领,分两既明,及交承之日乃不见金。鞫成服罪,公疑未穷破用之数,前主即曰:居寺者前后空交分两文书,其实无金,群众以某孤立,不狎流辈,欲乘此挤之。因流涕,公乃以兜子召诸关连僧,咸使面壁,不得相向,以泥各令模金之状,僧既不知形状,各模不同,公怒,即劾前数辈诬证之罪。[6]102-103

此案讲述甘露寺众僧联合诬陷一人贪墨金若干两,李德裕令所有关联者各自用泥土铸模金的形状,结果众僧因模金形状不同而败露,可说是供词上的瑕疵。

《迷宫案》插入的“案中案”与此类似。在第七回中,三名僧人为骗取财物,向狄公报案,诬告钱谟窃取庙内供奉的观世音菩萨赤金造像。狄公命三者彼此分隔,无法串通,各自画出失窃造像,结果所画皆不相同,“有的三头六臂,有的八臂一头,更妙的,另有一张画的是送子观音”[2]53。

三、《迷宫案》对《狄公案》特征要素之淡化与删减

《迷宫案》对《狄公案》的改进与重写,显示了高罗佩对于中国传统司法系统的运作模式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与研究。他评价该体系“运转相当良好”[4]316,并历数其特征,如行政与司法合一、家法族规纳入国家法制、惧讼耻讼的普遍观念、司法纠错机制等,亦不避讳法制层面的弊端,如刑讯逼供、缺失公平、滥用职权等问题[3]169-172。

高氏在《狄公案》英译本序言中,总结了中国传统公案小说的一些特质,并指陈此类型小说的诸多弊病与陈规,如不善构建悬疑氛围、滥用超自然事物、细节冗赘、人物繁多等,[7]Ⅱ-IV均难以契合现代读者之口味,这当然是基于西方现代文学传统而言的。《狄公案》同样具有以上这些问题,只是程度稍低。职是之故,高氏《迷宫案》对《狄公案》的处理,即试图淡化与删减《狄公案》的某些特征要素,可归结为三点,即非悬疑要素、超自然事物以及刑求要素。此外,若以形式论,《迷宫案》对《狄公案》亦有借用,譬如前者继承了公案小说常见的对联式回目,单回结尾处保留套语“不知后事如何,且看下回分解”等。

(一)非悬疑要素

经典侦探小说以“谜团”为核心,阅读此类作品,可视为解谜过程,主要表现为寻求“真相”与“凶手”。小说家既要展现某些信息,又需隐蔽其他信息,即设置悬念,制造悬疑氛围,吊足读者胃口,使谜团直至结尾处才拨云而见日。因此,悬念无疑是侦探小说的重要元素。然而此原则却未必通行于中国传统公案小说,高罗佩认为:

罪犯,作为一种惯例,其姓名、个人史、犯罪动机,在书之伊始便正式介绍给读者。中国人希望从阅读侦探小说中获取一种与观棋类似的纯粹智力享受;知晓所有要素,乐趣在于跟随侦探的每一步骤和犯罪的应对措施,直到游戏结束时,罪犯被毫无意外将死(checkmate)。我们则在另一方面,喜欢猜测,直到书的最后一页才揭晓处于谜团中罪犯的身份。因此,在大多数中国犯罪小说中,悬疑的要素(the element of suspense)付之阙如。[7]Ⅱ

高氏试图从中、西读者的阅读口味与期待差异的角度,探讨公案小说缺失悬念的缘由:中国读者阅读侦探类小说如同观看弈棋,要求所有要素一览无余;而西方读者则喜好猜测,期待小说尽可能隐藏罪犯身份等信息。

高氏的说法,初看颇有道理,但实为皮相之言。此处应回到公案小说的基本含义,黄岩柏定义其为:“并列描写或侧重描写作案、断案的小说。”[8]此说不免过于宽泛,问题在于若凡断狱审案者皆为公案小说,又为何中国小说家在写此文类时,多不侧重于案件悬念?这是因为公案小说的重点并非在侦破案件,而是以案情折射人情世态。张国风也认为:“公案小说的魅力不在于用悬念去吸引读者,而是用公案中展开的人情世态的准确描绘、人物的悲欢离合的命运来抓住读者。”[9]故此,西方侦探小说的案情往往曲折、扑朔迷离,特别注重悬念,而公案小说旨在表现社会现实生活,故案情的描写不必离奇,甚至底细常一目了然。高罗佩以西方侦探小说的标准来审视公案小说,自然会认为后者缺乏悬念。

以《狄公案》为例,周氏通奸杀夫案初现于第3回末尾,狄公乔装成卖药医生,探访一位中年妇人(周氏婆婆)。但在第4回查案时,狄公初见周氏,便断言其必定行为不轨。小说给出结论显然过早,且与最后周氏通奸杀夫的真相相符:

但见那个媳妇,年纪也在三十以内,虽是素装打扮,无奈那一副淫眼,露出光芒,实令人魂魄消散。……狄公见了这样的神情,已是猜着了八分,“这个女子必不是好人,其中总有原故。我既到此,无论如何毁骂,也要访个根由”。[10]14

叙事者以全知视角过度介入剧情发展,以致将凶手是谁的重要答案都暗示出来,非常不利于保留悬念。

反观高罗佩的《迷宫案》一书,最大程度地保留了悬念。三起主要案件的真相直至第21回(该书共25回)才逐步梳理清晰。高罗佩在前20回做足保密工作,最终揭露的谜团或凶手身份均出人意表。倪守谦秘藏遗嘱案,倪氏所藏之真遗嘱,直到第23回才见庐山真面。丁护国将军密室被杀案,其子丁秀才因与庶母有不伦之恋,而起弑父念头。丁秀才心思诡诈,意图将丁护国将军之死嫁祸于仇家吴峰,故由此诱导读者,怀疑是吴峰所为,但真凶却是倪守谦。李氏杀人藏尸案中,李氏在前23回出场极少,造成其并非要紧人物之错觉。高罗佩如此规避、删减非悬疑元素,将所有谜团留至结尾才显露出来,正体现其对《狄公案》的着力改造。

(二)超自然事物

在西方侦探小说中,超自然因素(the supernatural)常被视为禁区。英国侦探小说家罗纳德·诺克斯曾定下“侦探十诫”,第二条即“一切超自然或无法解释的力量,理所当然应排除在外”[11]。美国侦探小说大家范达因也说:“以下方式就追寻真相而言,皆属犯忌:通灵板、占卜、读心术、降灵、水晶球等。”[12]

高罗佩在阅读传统公案小说时,却发现中国人对超自然事物有着过度的偏好:

鬼魂和妖精在中国侦探故事里随意游荡;动物和厨房器皿在公堂上作证词,侦探本人偶尔冒险去趟幽冥世界,跟地府的阎王比对线索。这有悖于我们的原则,即侦探小说应该尽可能写实。[7]Ⅱ-Ⅲ

西方侦探小说以理性科学为准则,若超自然因素介入其间,便无法吸引现代读者。因此,高罗佩认为中国公案小说的症结之一就在于:“间有狗獭告状,杯锅禀辞,阎王指犯,魔鬼断案,类此妄说,颇乖常识,不足以引今人之趣。”[2]4回顾传统公案小说,确实可见诸多超自然现象,且出现频率颇高,以至于有学者将其汇总整理,按其内容分为五类—风的暗示、鬼魂投诉、动物鸣冤、神明的灵应与梦里的暗示[13]。本来公案小说中有超自然因素无可厚非,但过犹不及,怪力乱神变为案件发展的主导因素便成为公案小说的重大弊端之一。

《狄公案》第10回、第11回中,狄公因案情棘手,毫无头绪,便去郡庙祷告求助于鬼神,还说“阴阳虽隔,司理则同。官有俸禄,神有香火。既有此职,应问此事。叩我冥司,明明指示”[10]39,最终他凭借求签和做梦得到破案的重要提示与线索。在周氏通奸杀夫案中,周氏死去的丈夫毕顺的幽灵多次出现,通过亡魂的提醒,狄公知晓了此案暗藏冤情。后来周氏抵死不认杀夫之罪,狄公便假扮阎王以恐吓诱供,这均是过于依赖超自然因素,而非以逻辑理性破解案情。

考察高罗佩《迷宫案》的故事主体部分即案件的侦破过程,其中并未掺入任何超自然事物,所有线索之获取均为狄公及其手下查访得来,案情之真相则通过缜密推理分析而得之。全书仅两处略具超现实色彩:其一,在首回阐明本书来历时,叙事者于茶馆偶遇一狄姓老叟,老叟自称狄仁杰后裔,并为叙事者讲述了狄公办理的三件奇案,叙事者酒醒后老叟消失不见,老叟的身份也未必属鬼魂神仙,叙事者称其“是过路客人,或是一个息迹山林的隐士罢了”[2]6。小说如此设置,无非是为了铺设某种神秘气氛,以暗示此书由来之不凡。其二,在第19回中,狄公因线索纷乱而暂无头绪,便去南山散心,偶遇隐士鹤逸先生,二人一番交谈,使狄公茅塞顿开。末回,狄公再去拜访鹤逸先生,已不见其人。不过,此隐士人物是作为案情的提点者,与《狄公案》以鬼神显灵代替查案,不可相提并论。

(三)刑求要素

详尽的苛刑、拷问场面,在传统公案小说中经常出现。苗怀明提出:“在公案小说中,刑讯逼供场面的描写很多,几乎每篇作品都会写到……公案小说作品所描写的刑讯相当残酷,有不少属于酷刑。”[14]不但昏官贪官多用刑讯,连清官都难以免俗。如《三侠五义》第19回,包公夜审郭槐,公孙策建言使用一刑具,“上面皆是垂珠圆头钉儿,用铁打就;临用时将炭烧红,把犯人肉厚处烫炙”,此等恶刑,居然还有雅号,唤作“‘杏花雨’,取其落红点点之意”。[15]高罗佩或出于人道,对此感到大惑不解:

我们对最终被施与刑罚的罪犯之细节不感兴趣,……然而,中国读者则期待处决罪犯时,对每一个悚然细节忠实的描绘。那个不幸的罪犯已被处决之后,即便身在地府,中国作者也常会奉送一个“额外”且完整的惩罚描述。这样的结局必然会满足中国人的正义感,却也让西方读者不适,因为如此打击一个认罪之人着实过分。[7]Ⅲ-Ⅳ高氏所言非虚,公案小说对描写罪犯的行刑过程,实在颇有“兴致”,故描绘得过分细致。究其原因,一方面无疑是为了满足读者的正义感,另一方面可能牵扯到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定罪须取嫌疑者口供,而有人则抵死不认,故刑求也就在所难免。蔡娉婷认为:“观览公案文本,虚构的世界中,拷打问刑的方式更加混乱,其数量及方式,常常是自由心证,打的数目没有具体的规定,边打边问,直到犯人受打不过、愿意招供时为止。”[16]不过,由小说所见,径直揣想现实情形,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暴虐黑暗云云,亦大可不必。

以《狄公案》为例,刑求要素着实不少,且占据不少篇幅。在第18回中,狄公审讯要犯邵礼怀,面对赵万全的指认,邵礼怀拒不招供,其后便是冗赘琐碎的施刑细节:

差役早将他拖出左腿,撕去鞋袜,套上绒绳,只听狄公在上喝收绳,众差威武一声,将绳一紧。只见邵礼怀脸色一苦,“呀吓”一声,鲜血交流,半天未曾开口。狄公见他如此熬刑,不禁赫然大怒,复又命人取小小锤头对定棒头,猛力敲打,邵礼怀虽学过数年棍棒,有点运功,究竟禁不住如此非刑,登时大叫一声,昏晕过去。[10]71

此番刑罚场景,一来有些暴力血腥,二来对推动情节似乎并无助益,凶嫌已经被锁定,情节亦未发生任何翻转,似乎只是为了拖延最后招认的时间。

反观高罗佩的《迷宫案》,基本避免了拷问嫌犯的细节描绘,将暴虐程度降至最低,全书仅有几处刑讯场面,多一笔带过,淡化处理,如第7回狄公审问恶霸钱谟、师爷刘万丰,第20回审讯回纥人乌尔金。全书结尾处,最残忍的刑罚莫过于将倪继砍头及凌迟李氏,亦无任何过度血腥暴虐画面的渲染—“县宰即是监斩官,验明了正身,令即执行,由刽子手手起刀落,可叹这倪继刹那之间便已魂归地府。继提李氏,却绑在木桩之上,由刽子手按法凌迟然后砍下头颅,悬街示众”[2]195。罪犯在定谳的基础上被处以极刑,已算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所交代,大致符合中国古代道德观,正义最终得以昭彰。由此可见,高罗佩对刑讯场面的描写极为简洁,不拖泥带水,力图对其作最大程度的淡化与删减。

四、结语

高罗佩创作《迷宫案》时参考了西方侦探小说的观念和技法,对中国古典素材加以创造性转化。本文旨在探究高氏如何对《棠阴比事》《狄公案》进行改写。对前者,《迷宫案》借鉴了三则案例—《司空省书》《从事函首》《德裕模金》,保留了原始案例梗概,以名物替换方式进行扩充式改编;对后者,高氏尝试大幅淡化与删减传统公案小说的某些特征要素,主要涉及非悬疑要素、超自然事物及刑求要素三个方面。

依此去芜存菁之书写策略,辅以对中式司法体系,包括典狱刑律及鞫谳诉讼等方面的深入思考,高罗佩成功地实现了对中国古典文学的更新、改写,既保留了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又删减了其中不合于现代读者需求之处,令中国传统文学与西方现代小说融会贯通,焕然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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