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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法院金融犯罪司法审判的调研报告

2024-01-1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

关键词:犯罪案件犯罪案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

金融犯罪对经济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严重侵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市场原则,损害投资者权益,扰乱金融秩序,对国家的金融安全构成威胁,还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积累,甚至有可能触发社会动荡。维护金融安全事关国家大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①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 年版,第95 页。为更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助力平安山东建设,更好服务山东经济高质量发展,课题组梳理了近五年(2018—2022 年)金融犯罪审判数据,②本文金融犯罪审判数据统计范围为《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所有罪名,涉及案件类数据均为一审数据。系统总结山东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提升金融犯罪审判工作质效、强化金融安全的对策建议。

一、山东省金融犯罪司法审判现状

(一)案件整体概况

1.基本数据

山东省各级法院共审结案件数量6317 件,年均审结1264 件。其中,2018 年审结1171 件;2019 年审结1141 件,较2018 年同比降低2.56%;2020 年审结1187 件,较2019 年同比增长4.03%;2021 年审结1443 件,较2020 年同比增长21.57%;2022 年审结1375 件,较2021 年同比降低4.71%(见图1)。

图1 山东近五年审结金融犯罪案件数量 (单位:件)

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占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年均为31.7%。①金融犯罪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为统计范围,共涉及37 个罪名,经济犯罪以《刑法》第三章为统计范围,共涉及109 个罪名。其中,2018 年金融犯罪案件占比32.27%,2019 年占比25.84%,2020 年占比29.65%,2021 年占比36.07%,2022 年占比34.67%。

从山东近五年的案件分析,金融犯罪案件总量较大,整体案件变化态势比较平稳,截至2021 年呈现小幅度增长,2022 年开始小幅下降。2023 年1-6 月份,金融犯罪案件结案数为530 件,与2022 年同期相比下降23%,全年可能保持2022 年以来的下降趋势。

2.分类统计情况

(1)金融犯罪共涉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从两类案件的情况分析。第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年来,山东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4852 件,判决被告人8518人,年均970 案1704 人。其中,2018年审结716 件,2019 年审结820 件,2020 年审结922 件,2021 年审结1213件,2022 年1181 件。案件变化趋势与金融犯罪整体变化趋势相同。第二,金融诈骗罪案件。五年来,山东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465 件,被告人1972 人,年均293 件395 人。其中,2018 年审结455 件,2019年审结321 件,2020 年审结265 件,2021 年审结230 件,2022 年审结194 件。案件变化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与金融犯罪整体变化趋势相反(见图2)。

图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与金融诈骗罪案件数量及趋势(单位:件)

(2)具体罪名分布情况

五年来审结的金融犯罪案件中,居前五位的案件数量及占比情况依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159 件,占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50.01%;信用卡诈骗罪781 件,占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12.36%;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558 件,占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8.8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48 件,占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7.09%;集资诈骗罪297 件,占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4.70%。以上五类主要罪名共占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83%(见图3)。

图3 审结金融犯罪案件前五位罪名及案件数量 (单位:件)

从上述分类统计分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整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金融诈骗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在案件数量上远多于金融诈骗罪,且差距呈扩大趋势。金融犯罪的重点罪名比较集中,非法集资类案件尤为突出,涉金融机构犯罪次之。综上认为,山东金融安全风险点较为集中。

3.地区分布情况

从金融犯罪案件地区分布情况看,审结案件数前五名地区及其占山东金融犯罪案件总量的比例依次为,青岛辖区占比12.32%,济南辖区占比9.12%,淄博辖区占比7.87%,临沂辖区占比7.04%,菏泽辖区占比6.71%(见图4)。从近两年山东各地市的GDP 排名看,排名前5 位的地市为青岛、济南、烟台、潍坊、临沂。

图4 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地区分布情况 (单位:件)

通过对案件数与各地GDP 排名对比分析发现,山东金融犯罪发案情况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基本相互对应,主要体现在与金融活动的频繁程度相关,但也有例外,例如烟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但是金融犯罪案件数较少,菏泽地区GDP 排名与金融犯罪案件分布情况亦不完全对应。

4.被告人情况

(1)基本情况。从被告人年龄上看,十八周岁及以下20 人,十八周岁至二十五周岁933 人,二十五周岁至六十周岁8992 人,六十周岁以上545 人。从数据看,中年人为犯罪主体,大学学龄群体与老年群体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值得关注。从被告人身份情况看,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案件中犯罪人数前五位职业分别为:务工人员1634人,私营企业主与个体劳动者709 人,无业人员697 人,其他637 人,职员517 人;金融诈骗罪案件中犯罪人数前五位职业分别为:务工人员445 人,无业人员326 人,私营企业主与个体劳动者206 人,其他162 人,职员98 人。

对被告人群体进一步细分发现,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等群体犯罪与其在市场经营过程中不当的融资行为有关,这与金融犯罪成因分析中上述市场主体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有一定的关系。而无业人员、务工人员等群体涉及犯罪,主要集中在信用卡诈骗、骗取贷款等罪名。另外,还有无业人员甚至在校学生,求职警惕性不强,受指使、引诱参与金融犯罪。

(2)刑罚适用情况。近五年审结金融犯罪案件中,对11644 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判处刑罚人数比例为98.01%,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89 人,重刑率11.93%,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138 人,占比1.19%。对5925 名被告人判处罚金刑,占比50.88%。从刑罚适用上看,山东法院对金融犯罪坚持从严打击,保持了高压打击的态势。

(二)重点罪名分析

1.非法集资类犯罪①主要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1)案件数逐年增长。五年来,山东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3456 件,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54.71%。其中,2018 年476 件;2019年528 件,同比增长10.92%;2020 年684 件,同比增长29.55%;2021 年835件,同比增长22.08%;2022 年933 件,同比增长11.74%(见图5)。案件呈现出逐年较大幅度的增长。

图5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数量(单位:件)

(2)大案增多,个别行业风险高。据相关统计,山东过亿元案件占比上升。传统行业风险形势依旧严峻,民间投融资类中介和市场零售领域仍然是非法集资高发区,涉及地区多,风险集中度较高,作案手法主要为直接融资、消费返利等。私募或伪私募风险加速爆发,立案数和案涉金额同比分别上升30%、10%。农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维持多发态势,立案数和案涉金额同比上升33%。养老领域风险加速暴露,立案数、案涉金额和案涉人数分别同比上升50%、52%、10%。

(3)单位犯罪占比高、行业特征明显。从犯罪主体看,以单位为主体的案件占比达60%。从涉案单位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分析,其中含有“咨询”“科技”“管理”“财富”“商贸”“经贸”等字样的居多,占以单位为主体的非法集资案件的1/3。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带有“文旅”“旅游”“黄金”“珠宝”字样的涉案主体同比明显上升,其中,“黄金”“珠宝”字样刑事案件同比上升3 倍;“文旅”“旅游”字样刑事案件同比上升44%。此外,以共同富裕、共享、生态、“云+”、智能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开始显现。

(4)刑罚适用上宽严相济。从量刑情况看,在总计6781 名被告人中,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866 人,五到十年有期徒刑596 人,十到十五年有期徒刑180 人,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96 人,重刑率12.91%,高于金融犯罪整体重刑率;缓刑817 人,缓刑率12.09%;拘役100 人,管制1 人,免于刑事处罚125 人。

2.信用卡类犯罪①主要罪名: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1)案件总量波动性变化。五年来,山东法院审结信用卡类犯罪案件共计1464 件,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23.18%。其中,2018年审结364件;2019年审结260件,同比下降28.57%;2020 年审结246 年,同比下降5.38%;2021 年审结362 件,同比增长47.15%;2022 年审结232 件,同比下降35.91%(见图6)。案件总量呈现出波动性变化。

图6 信用卡类犯罪案件数量(单位:件)

(2)信用卡诈骗数量最多但逐年下降。五年来,信用卡诈骗罪数量最多,共781 件,占信用卡类犯罪总量的 53.35%,2018 至2022 年分别是315、192、124、85、65 件,明显呈逐年下降趋势。实践中,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占比较大,“恶意”的认定不易把握,入刑趋于谨慎。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从1 万元提高到5 万元,并明确“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上述司法解释及政策的调整是此类犯罪数量大幅度下降的主要原因。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数占比分别为30.60%、16.0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共448 件,2018 至2022年分别是35、49、69、157、138 件,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共235 件,2018 至2022 年分别是14、19、53、120、29 件。两个罪名近年来整体呈上升趋势,2022 年明显下降(见图7)。此类犯罪往往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上下游犯罪,其案件数量的变化与电信网络犯罪的变化关系较大。

图7 信用卡类犯罪分类罪名案件数量及趋势 (单位:件)

3.骗取贷款类犯罪①主要罪名: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五年来,山东法院共审结骗取贷款类犯罪案件共计776 件,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12.28%,2019 年后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其中,2018 年186 件;2019年225 件,同比增长20.97%;2020 年157件,同比降低30.22%;2021年124件,同比降低21.02%;2022 年84 件,同比降低32.26%(见图8)。

图8 骗取贷款类案件数量(单位:件)

该类犯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为主要罪名,从审判实践看,涉案主体多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案件的减少与国家保护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保护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尤其是与立法修改密切相关。例如,2020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以“情节”入罪的规定,以必须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为前提。

4.证券、期货类犯罪②主要罪名: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1)案件数量少,涉案金额大。五年来,山东法院共审结证券期货类犯罪14 件,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0.22%。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件6 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件4 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件4 件。

(2)高智商犯罪特征明显。青岛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经对2015 年以来的数据进行统计,该类犯罪共24 个案件,罪名亦集中在上述三个罪名,涉及50 名被告人。其中研究生学历8 人,大学学历24 人,大专学历8 人,高中学历4 人,初中学历6 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约占68%。被告人的职业涉及公司高管,如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及金融从业人员等。上述被告人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6 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4 人。

(3)从办案实践看,此类案件具有犯罪职业化、组织化,犯罪手段智能化、隐蔽性强,涉案金额大、获利大等特征。例如,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罪案,被告人徐翔与多家上市公司高管共谋,操纵股票二级市场获取巨额利益,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20 亿余元。

5.洗钱犯罪

山东法院近五年审结洗钱犯罪案件共计92 件,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1.46%,整体上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自2020 年开始,增长趋势明显。2018 年3 件;2019 年1 件;2020 年7 件;2021 年24件,同比增长242.86%;2022 年57 件,同比增长137.50%(见图9)。

图9 洗钱犯罪案件数量(单位:件)

案件数的变化主要与洗钱罪的法律规定变化有关。为适应国际上从严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更好维护国际国内金融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刑,加大了对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是近两年来案件数直线上升的主要原因。

二、山东金融犯罪呈现出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总量大、类型多,新型犯罪、犯罪复杂化特点突出

第一,如前分析,金融犯罪案件总量约占《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总数的1/3,案件总量相对较大。第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案件类型日益多样,金融犯罪涉及货币、信贷、结算、证券、信用卡、信用证等金融领域各个方面。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品种不断出现,互联网成为金融犯罪重要手段,且犯罪手段不断更新,犯罪行为更加隐秘。第三,由于金融业务专业性、复杂性强,金融活动环节多、参与主体多,金融犯罪呈现出组织化、智能化、日趋复杂化的特点。另外,金融业务通常时间跨度长,犯罪的潜伏期也会较长,涉及范围更广,违法者利用专业知识逃避打击,给案件侦破、取证带来更大的挑战。

(二)金融机构是金融犯罪的高风险点,对外经营、内部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均存在风险隐患

第一,如前分析,金融犯罪案件中,数量在前五位罪名中直接涉及银行的有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再加上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等罪名,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犯罪约占了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1/3 左右,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需要高度关注。第二,在金融机构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比如对外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有的市场主体以非法手段获取金融机构资金,动辄百万千万或者过亿,给银行资金安全造成巨大冲击,甚至影响到地区金融安全和稳定。第三,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漏洞造成的风险需要高度重视。很多金融犯罪源于银行内部成员的违规操作,“一些金融机构逃避监管、非法套利、违法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投资、违规放贷、违规理财,脱离主业、脱实向虚,大搞表外账外经营,形成巨大金融风险,给资金安全和金融稳定带来严重威胁。”①王兆星:《金融法治是维护金融安全之基》,载《中国金融》2020 年第Z1 期。例如,恒丰银行系列案件造成的后果至今仍在不断清理当中。第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涉嫌的犯罪会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隐患。比如,有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身份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会导致相关受害人向金融机构主张赔偿责任。

(三)涉众型犯罪突出,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矛盾化解难

第一,分析发现,金融犯罪案件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最为突出,占近五年金融犯罪案件总数的50%多,该类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资金巨大。据统计,截至2022 年底,山东尚有存量刑事案件443 起,涉及288 亿余元、33 万余人。其中涉案金额1 亿元以上的案件24 起,涉及225 亿余元、26 万余人,立案五年以上的案件仍有6 起未完全处置完毕。第二,由于金融贯穿经济生活的全过程,“金融犯罪危害具有‘乘数化效应’,往往某一领域的金融犯罪会引发其他领域的连锁反应,进而引发整个市场的金融危机”②刘远、赵玮:《金融刑法立法理念的宏观分析——为金融刑法改革进言》,载《河北法学》2006 年第9 期。。比如,有的县区支柱企业之间采取相互担保的方式从银行获取过亿元的信用额度,一旦有一家企业出现骗取贷款行为,将对其他企业带来毁灭式的连锁反应,整个县区的经济将面临重大冲击。第三,涉众型犯罪受害群体复杂,尤其是非法集资犯罪老年人占比高,普遍追赃挽损率偏低,容易衍生出群体性信访事件,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压力。

(四)务工人员、无业人员、在校学生、未就业大学生等特殊群体犯罪需要引起关注

第一,如前统计,金融犯罪案件中务工人员约占罪犯总人数的20%,无业人员约占罪犯总人数的10%,这与涉众型犯罪组织化、层级多、多为共同犯罪的特点相吻合。第二,该类犯罪的主犯往往以较高的报酬和专业、创新等名义吸引、笼络工作时间比较弹性的务工人员、个体劳动者、无业人员参与犯罪,有的还会诱骗缺乏社会经验的在校学生、未就业大学生群体参与。第三,由于有的犯罪需要具有金融和互联网知识,金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有年轻化、高智商化的趋势。一些犯罪人不仅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还有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机构的工作经历。

三、山东金融犯罪的成因

(一)金融制度及监管跟不上金融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

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区块链、数字货币等技术的应用,正在改变金融行业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式,未来发展速度可能会更快。然而,金融制度的完善需要时间,当前的金融制度并未根据经济发展作出及时的跟进调整,金融市场监管不到位。目前,金融监管体系虽逐步完善,但仍存在监管权力划分不明确、监管机构之间配合协调不够、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民营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等缺乏有效监管、市场准入把关不严,使得一些非法金融机构大量成立,机构成立后也缺乏系统的摸排、整顿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缺乏全面的研判和预警。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存在漏洞,导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或者内外勾结犯罪多发。

(二)互联网推动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为金融犯罪提供了温床

“随着网络犯罪的发展,金融犯罪的互联网化值得高度重视。互联网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扩展至犯罪空间,任何传统犯罪和互联网结合,都使犯罪危害性和辐射面呈几何倍数增长,金融犯罪也不例外。”①俞启泳、罗曦:《德国打击金融犯罪相关司法制度及启示》,载《人民检察》2020 年第3 期。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为金融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一方面,信息技术及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催生了众多金融平台、产品、交易模式等方面的创新,推动了金融经济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为伪造资料、伪造平台、伪造网站提供了便利;网络易传播性,让违法宣传更加容易,犯罪分子通过主流媒体网站或社交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甚至利用知名人士、网络达人推广介绍,传播速度更快;互联网的开放性又让更多不特定的人成为犯罪分子捕猎的对象。以P2P 平台为例,其创新的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解决了一些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但由于监管不到位,众多平台虚假宣传、伪造资料、设立资金池,逐渐异化为非法集资的平台,相继暴雷后,给成千上万的网络投资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三)金融投资市场不够成熟

一方面被害人往往投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比如缺乏证券、期货类投资常识而盲目投入,投资心理也不成熟,风险意识不强,轻信存在既有高收益又可以稳定保值的投资方式;另一方面,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应增长,但社会供群众投资的正规渠道不够健全,不能充分解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违法者正是摸准了群众投资现状的“脉象”,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编织各种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资金。

(四)追赃挽损、涉案资产处置、信访维稳协调机制不够健全

金融犯罪普遍存在涉案财产处置难、追赃挽损难等问题,并由此产生了信访等系列问题。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违法者借助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等手段转移赃款,导致案件资金流向较难查清;二是此类案件往往跨地区、跨省市,甚至跨境,被告人可能归多地司法机关管辖,处置协调不够顺畅,地方保护主义普遍存在;三是重定罪量刑、轻财产处置,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围绕涉案财产的调查取证不足,过分依赖法院审判环节,导致在审判环节出现“无财产可供处置”或者“无证据审查财产”的困境,另外,在审判实务中除当地党委政府主动组成专班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均要独自应对信访问题,信访压力大,处置效果不佳;四是刑行衔接机制不畅,以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对于前期获利离场的集资参与人或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集资人员,尚未建立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机制,上述人员的违法所得追缴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涉案资产无法追回,影响打击效果。

四、预防治理金融犯罪的对策

近年来,山东法院高度重视金融犯罪审判工作,强化党对法院工作绝对领导的工作机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坚持能动司法,主动构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①2020 年以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出台《关于骗取贷款犯罪相关问题的参考》《山东省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车辆先行处置规定》《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性文件。着重推动完善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对下指导,主动参与金融风险防范。②2020 年以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山东法院金融犯罪审判白皮书》《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调研报告》《关于骗取贷款犯罪的调研报告》,全面总结金融犯罪审判面临的形势任务,就金融风险防范提出意见建议。同时,针对经济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难点问题,以非法集资案件作为蓝本,承担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重大调研课题《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调研》,推动解决山东非法集资涉案财物处置的突出问题。先后向工商银行山东分行、中国银行山东分行发出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人民币保护等司法建议。为山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然而,预防治理金融犯罪工作任重道远,有必要持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金融监管,筑牢预防金融犯罪的防火墙

1.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第一,从能动司法的角度,需要进一步探索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对接,及时共享信息,有针对性地为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提出查堵漏洞和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通过总结办案经验,协助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监测预警,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通过与金融部门的密切配合,切实为人民群众筑牢防范金融犯罪的防火墙。第二,从加强金融行业管理的角度,山东应以当前正在推进的金融机构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理顺中央、地方金融机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充实人员力量,强化前端金融监管行政执法,及时发现金融风险,打早打小打苗头,更多地运用行政手段、民事手段提前化解金融风险隐患。

2.重点加强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第一,加强金融机构合规管理。金融机构在从事贷款、出具金融票证等对外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金融业务相关工作流程的规定进行,调查、审批等不同环节均要认真履职、层层把关,确保金融业务安全、资金安全。同时,要避免因为绩效考核等因素的影响而违反规定开展金融业务。第二,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审判实务中发现,除存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挪用金融机构资金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外,还存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挪作他用或者挥霍,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实施贷款诈骗等犯罪案件。另外,还有离职人员利用之前的存单等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案件。上述犯罪均造成金融机构直接资金损失,或对外承担责任。

3.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第一,从健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角度,要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监管漏洞。比如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投资的管理,更多的是规范性文件,而非法律法规,需要从更高层面明确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发展方向等。第二,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督管理。树立金融安全是金融创新前提的观念至关重要,只有在金融安全的基础上,才能有条件地鼓励金融创新,同时也需防范金融创新至上主义,尤其要警惕假借金融创新之名的伪金融创新。严格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成立的审核把关,提高准入门槛,避免假借金融创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加大对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主管行政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范围定期跟踪审查,加大对虚假、违法互联网金融广告的查处力度,落实广告发布者、参与者、发布平台等的责任,畅通虚假、违法金融广告的举报、奖励渠道,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完善法律政策,规范法律适用

1.将企业合规作为治理涉企金融犯罪的重要手段。以2022 年非法集资犯罪为例,单位为主体的案件占比达60%,面对大量的企业融资需求和越来越多的新型金融活动,外部监管力量终究是有限的,金融风险的防范必须重视企业自身的合规建设。第一,行政监管。金融监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把企业合规建设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可结合合规制度探索建立企业的金融风险排查制度,帮助企业消解可能遇到的刑事风险。第二,金融激励。对于合规的优质企业,在金融业务方面设置多方面激励措施;对于制定并实施了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设置一定的激励措施;对于审慎经营的合规企业,在金融业务的准入等方面设置一定的激励措施;对于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后建构了良好合规计划的企业,行政部门也可以在行政处罚的减免方面给予一定的宽待。第三,司法助力。司法机关要充分考虑融资的背景、社会环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发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作用。目前,山东法院正在积极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用法治的力量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2.全面加强金融犯罪涉案财物处置机制建设。第一,构建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追赃挽损机制。涉众类金融犯罪案件被害人数众多,追赃挽损难度大,仅仅依靠法院审判部门、执行部门无法完成。实践中成功经验证明,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与金融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涉案财物处置机制,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各部门群策群力,能较好解决涉众型案件的资产处置问题。第二,加强行刑衔接处置机制建设。以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为例,坚持行政处罚、刑事追缴两端发力,由金融监管部门主导,更多通过行政手段敦促集资人积极退回违法所得,采取行政手段追缴前期获利提前离场参与人的违法所得。对于经过审查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集资人员,由司法机关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第三,健全完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加强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沟通协作,健全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案件会商、案情通报等专业化办案制度,切实形成打击金融犯罪的工作合力。进一步强化公检法联席会议等协商机制,解决金融犯罪的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刑事政策方面的突出问题,优化金融犯罪取证、审查、判决、追赃等流程和模式。

3.重视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指导。金融犯罪与金融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快,司法实践容易出现新问题,产生法律适用的困惑,需要及时研究解决。第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要加强业务交流研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思路。比如骗取贷款类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相关内容以后,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如何把握入罪标准及量刑标准,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亟待统一思路。第二,加强重点罪名的研究和指导。比如非法集资共同犯罪,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合理确定追责范围,更好地解决量刑平衡问题,确保案件办理达到“三个效果”统一。洗钱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相关内容以后,如何准确认定“自洗钱”行为,如何实现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均衡考验着司法办案人员的实践智慧。

(三)常态化法治宣传,加强金融犯罪预防工作

1.树立一盘棋思想,形成宣传合力。金融监管部门、公检法司、地方党委政府、金融机构,均要担负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从各自职能出发,通力配合,加大金融犯罪的法治宣传力度。人民法院要坚持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庭审直播等形式,借助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普及防范金融犯罪法律知识,提升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2.开展靶向式宣传,提高宣传效率。第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法治宣传。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岗位的合规教育,认真开展风险点梳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同时,加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业务行为,避免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第二,要加强对社会重点人群的法治宣传。鉴于务工人员、无业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等为金融犯罪高发人群,要进一步分析高发原因,针对性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精准宣传金融犯罪风险防范知识,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让更多群众远离金融犯罪风险,避免成为金融犯罪行为实施者和受害者。

结 语

金融犯罪涉及罪名多,涉及面广,金融犯罪审判实践反映出金融犯罪特点突出,重点领域风险突出,且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存在制度监管跟不上金融发展、风险处置机制不健全、金融法治观念不强等问题。金融犯罪审判工作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战线,承担着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重任。2023 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稳定大局的前提下把握时度效,扎实稳妥化解风险,坚决惩治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山东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金融犯罪审判职能,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及时调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助力金融监管,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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