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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乡村治理的风险场景及规制路径

2024-01-09曾文革高颖

人文杂志 2023年12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曾文革 高颖

内容提要 数字乡村治理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场景理论框架下进行研判,发现我国数字乡村治理面临诸多风险挑战,体现在治理理念场景面临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张力,治理组织场景面临多元共治与利益博弈的张力,治理工具场景面临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张力。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规制需在“理念—组织—工具”场景下勾勒出一幅以“数字正义、协同治理、依法治理”为中心的规制图景,包括在理念场景加快数字正义实现的制度设计、组织场景加强政府与平台的有效协同、工具场景坚持依法治理的底线思维,以此推动实现数字乡村治理规范运行新格局。

关键词 数字乡村治理 风险场景 数字正义 协同共治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422.6;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23)12-0109-10

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我国乡村治理正在经历数字科技发展潮流的塑造,逐渐向数字化转型。①数字乡村治理是指以县域为治理单元,统筹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智慧农业、数字党建、互联网政务等重点领域的运用、匹配,从而实现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精准化、智能化与科学化,推动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的演进过程。② 数字乡村治理作为由多主体协同、数据与技术嵌套的治理架构,呈现出结构复杂、功能复杂、利益复杂等特征。数字乡村治理中技术与行政复杂嵌套、法律治理与技术治理相互博弈所引发的风险挑战,使我国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规制问题成为亟待研究的重要议题。

目前,学术界对数字乡村治理风险困境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数字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偏离问题。李丽莉等认为数字形式主义滋生蔓延、公共资源分配不合理等实践误区,背离了数字乡村建设的核心要义。③第二,数字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冲突问题。胡卫卫等认为数字乡村治理中面临治理主体“流失化”等问题。① 张鸿等指出数字乡村治理多主体冲突的根源在于多方不能在利益方面达成均衡。② 第三,数字乡村治理中的数字普惠难题。赵晓峰等指出在数字乡村治理中数字供给与农民需求脱节。③ 沈费伟等集中分析了当前老年人参与数字乡村建设的技术困境。④ 总的来说,现有研究具有重要理论及实践意义,但仍存在以下几方面局限性:在宏观层面,研究体系性有待增强。现有文献讨论了数字乡村治理主体架构、权责配置等议题,但尚未从整体性、系统性視角研判数字乡村治理的架构和模式,对其区别于传统“数字治理”与“乡村治理”的特殊性有待进一步提炼。在中观层面,缺乏对数字乡村治理“技术性”与“乡村性”的协同研究。过于关注“数字治理”的工具理性,而忽视了“乡村治理”应追求的价值理性。在微观层面,对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规制研究的精准化不足。部分研究将“数字治理”的风险简单移植到数字乡村治理场域,存在规制对象的选择性偏差。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规制问题是一个重要时代命题,而这一命题的“破题”需要加快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基于此,本文运用场景理论的分析范式将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进行类型化解构,建构具象化和精准化的规制体系,对特定风险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动态适配的规制策略。

二、场景理论: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规制的理论框架

多年来,场景理论逐步被应用于在线诉讼、乡村建设等多元化领域。在数字时代,场景理论的内在范式和应用场域也在不断推陈出新,如有学者将场景理论、风险理论和规制理论相结合,提出了场景化法律规制理论。⑤ 基于场景理论框架对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进行解构,有助于依照数字乡村治理不同场景的风险规制需求,采取具有针对性、动态适配的规制手段。

1.场景理论的内涵及新发展

一般认为,场景理论(Thetheoryofscenes)由芝加哥大学特里·克拉克(TerryN.Clark)教授提出。场景理论是对社会场景理论和媒介场景理论的细化,主要包括三个维度,即“合法性”(Legitimacy)、“戏剧性”(Theatricality)和“真实性”(Authenticity)。场景理论的核心要义在于为场景建构提供操作方法,场景建构需要从满足欲望、创造价值等不同维度进行思考和实践。⑥ 例如,在公共规制场域,有学者将场景理论与规制理论等相结合,提出了场景化法律规制理论,即依照不同场景中的技术特征及信息敏感程度,根据信息主体的合理预期,对特定技术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手段。⑦ 在隐私数据场域,美国学者尼森鲍姆(HelenNisenbaum)提出了“场景完整性理论”(Thetheoryofcontextualintegrity),认为在信息流转领域应当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制定不同的动态规则,并依据动态规则采用特定场景的规制工具,从而实现场景性公正。⑧ 本文引入场景理论的目的在于根据数字乡村治理不同场景的风险规制需求,对特定风险采取具有针对性、精准化、动态适配的规制手段,以实现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规制的精准化、体系化。

2.场景理论下数字乡村治理的风险规制逻辑

引入场景理论的逻辑在于场景理论生成的治理工具具有敏捷治理和价值共创等优势,能够契合数字乡村治理的风险规制需求。第一,科学的场景划分有助于实现数字乡村治理风险的精准化规制,着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第二,场景化规制有助于提高风险规制资源的配置效率;第三,场景化规制能够实现更主动和更具预测性的风险规制效能。

难题在于,场景界定与划分标准的科学建构存在较大难度。一方面,场景划分面临现实背景的制约。例如,2022年7月科技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场景创新以人工智能高水平应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仍存在对场景创新认识不到位、重大场景系统设计不足、场景创新生态不完善等问题。另一方面,在客观上场景理论主张根据实践需要进行要素组合,各种要素排列组合使之能够阐释类型多元的场景。① 有学者针对数字乡村治理提出了“制度场景”这一概念性分析框架,从“结构—机制—效果”维度探究了数字乡村治理的核心要素及其互动机制。②

对于数字乡村治理风险场景划分而言,可以结合场景理论框架,从数字乡村治理的核心要义、运行机理出发进行研判:第一,在核心要义层面,数字乡村治理在主体结构上实现了从单一到多元的协同,在治理过程中体现了从碎片到整体的智治,在治理目标上体现出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③ 可见,数字乡村治理已经实现了在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工具、治理目标等多层面的重塑。第二,在运行机理层面,可将其解构为“数字治理”与“乡村治理”的有机耦合,但数字乡村治理并不仅仅意味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在乡村治理中的简单嵌入,而是要实现“数字治理”与“乡村治理”价值的有效释放和融合。在数字乡村治理中一方面需要通过创新技术及其迭代不断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另一方面需要以乡村治理的价值理论来规范、引导数字治理秩序,从而保持数字乡村治理的公共性和乡村性。

质言之,数字乡村治理风险场景划分需要以场景理论下场与景的适配性、完整性、场景的“合法性”为主要标准。④ 在充分解构数字乡村治理的核心要义(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治理目标)和运行机理(数字治理与乡村治理)基础上进行风险场景的精准划分。基于此,对我国数字乡村治理中“数字治理”与“乡村治理”在治理理念、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治理目标等方面的背离性进行研判,本文认为当下需重点关注和应对的风险集中于“治理理念、治理组织、治理工具”三个场景(见图1)。尤其是,技术型构的新型治理工具是推动治理秩序变革的重要场景,是数字乡村治理活动开展的重要要素,也是数字乡村治理风险场景划分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三、场景理论下数字乡村治理的风险表征

运用场景理论将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有助于勾勒出系统的规制图景。从“理念—组织—工具”三个场景进行梳理,可将其概括为“三对张力”:理念场景中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张力;组织场景中多元共治与利益博弈的张力;工具场景中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张力。

1.理念场景风险: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张力

近年来,数字乡村治理出现了数字形式主义现象,如唯数字论、数字锦标赛、数字设备指标刚性控制等。① 从理论视角来看,随着技术日益具有社会控制功能,数字乡村治理的控制功能也将进一步强化。技术的解放力量———使事物工具化———转而成为解放的桎梏,使人也工具化。② 技术霸权下的数字乡村治理将使农民变成“单向度的人”,同时在数字乡村治理的权力资本化背景下,国家权力的疆域概念被数字化、虚拟化,权力进入数字社会后常常会失去属地主义的规范和约束。③ 平台等出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很可能加快推动权力资本化进程,进一步放大数字乡村治理的风险挑战,包括但不限于“数字鸿沟”“数字歧视”等。

数字乡村治理中行政机构的效率价值与创新技术的高效价值相契合,但單一追求效率价值可能会影响数字乡村治理所应秉持的公平正义价值。借助社会学中的“弱势群体”概念,可将这些在数字乡村治理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主体(如农民)称为“数字弱势群体”(DataVulnerableGroups)。一方面,数字乡村治理受制于数字终端,农民可能由于互联网工具的缺乏形成“工具排斥”,无法从中获益。另一方面,随着数字乡村治理中新技术不断出现,数字乡村治理风险逐渐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等特征,不同类型的数字弱势群体因自身认知、能力、信息素养的差异,行使权利的能力也迥然不同,使得周全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构建面临较大困难。④ 此外,我国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仍存在较大改进空间,体现在乡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平衡不充分及数字化改造升级进展缓慢等诸多方面。

2.组织场景风险:多元共治与利益博弈的张力

数字乡村治理互信过程受到利益博弈、有限理性等制约,多元主体很难实现互信,特别是信息障碍的客观存在,导致互信机制建设存在困难。主要原因包括:第一,治理主体信息不对称。数字乡村治理中政府与平台、农民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农民数字素养较低,无疑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发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中国乡村数字素养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城乡居民数字素养差距达37.5%。⑤ 虽然建立数字乡村信息公开机制已成为政策倡导和学界共识,但当前信息公开在数字乡村治理中还尚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第二,信息数据失真。数字乡村治理依赖于数据,如果数据本身存在偏差,很有可能会制约数字乡村治理的效果实现。例如,在国家统计局关于7起农业普查造假弄虚作假典型案件的通报中,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人员实地入户核查45户,同时检查比对了1458份纸质农户普查表,其中大部分表中数据与手持电子终端(PDA)中数据不一致。① 同时在互信机制缺失背景下各主体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考量不愿分享有关数据,导致公开的数据存在碎片化和不真实的现象。第三,市场资本逐利性与治理公共性的矛盾容易导致私人垄断、选择性供给等市场失灵。在多元利益博弈中存在议价能力不平等,尤其是政府、平台与农民之间缺乏利益共享等一系列问题。② 实践来看,大量技术数据掌握在平台等主体手中,平台等主体有强烈动机选择性地披露和超范围使用相关数据。③ 第四,主体多元带来权力泛化问题。数字乡村治理可能出现“集体行动困境”,对政府、平台等“平等参与”的过分强调可能导致治理结构的无权威和分散化,进而削弱针对重大问题达成共识和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

3.工具场景风险: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张力

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之间存在多层面的张力,如技术治理遵循自我偏好逻辑,法律治理遵循社会共识逻辑;技术治理遵循自律逻辑,法律治理遵循他律逻辑等。④ 本文主要结合平台嵌入和技术治理风险规制(自律型的技术控制)失灵等进行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张力的研判。具体而言,平台的技术治理存在规则越位、角色冲突等法律风险。第一,平台规则作为技术治理嵌入、赋能法律治理的典型代表,实践中平台规则在权利义务等实质性内容方面出现了大量越位和强制化现象。作为数字弱势群体的农民参与沟通的数字能力较低,更易导致权益受损。第二,技术治理风险的自律控制机制失灵。数据、算法的广泛应用,使得在技术治理之上嵌入技术控制方式成为必然选择,但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尚不健全,因而技术控制方式在客观上被束之高阁,如何对数字乡村技术治理风险进行规制仍是面临的难题之一。第三,技术治理容易形成“数据独裁”和“资本权力化现象”对法律治理造成挑战。例如资本通过数据和技术间接干预公共决策过程,直接参与公共决策抑或培育资本的权力代理人等。⑤ 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对农民个人隐私与信息安全保护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政府对技术的严重依赖可能造成恶性循环,不仅需要购买技术系统,还需要平台公司的技术支持来维护系统运行。

四、场景理论下数字乡村治理风险的规制原则

1.理念场景风险的规制原则:数字正义

一般认为,数字正义(DigitalJustice)首创者是美国学者伊森·凯什(EthanKatsh)与以色列学者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OrnaRabinovich-Einy)。⑥ 数字正义是指导和约束人类开发、设计、应用数字技术的价值准则,其本质是社会正义而非“机器正义”。⑦ 数字乡村治理不能仅以效率价值、技术理性为唯一追求,数字正义的有效实现是需要坚持的立场。⑧ 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必须坚持将数字治理、法律治理统一到正义价值上,平衡好权力与权利、法律与技术的关系,而数字正义恰好能为数字乡村治理中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提供逻辑内恰的结合点。数字乡村治理所追求的数字正义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消减数字鸿沟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在数字正义下农民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进行有效协调。正如米格代尔提出的“社会中的国家”理论打破了国家政府和社会的界限并将二者的互动纳入分析,提出了国家社会相互赋权和相互形构的概念。① 农民借助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和参与决策机会能够对国家职能进行反作用,促使政府—社会之间外化为某种合作性关系模式。在数字正义指引下政府、平台、农民等公私主体能够有效形成多元利益共赢的价值共识。此外,数字正义的中心结构,还能够为数字乡村治理理念场景的风险规制提供制度设计思路。数字正义主要表现为分配正义、程序正义、互动正义和信息正义四种形式。在分配正义层面,数字正义的制度设计既需要考量包括收入、资源等经济性的利益,也需要重视权利、尊严等人身依附性的利益;在程序正义层面,数字正义的实现需要强化程序权利的机会均等和充分行使;在互动正义层面,数字正义的实现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前提,需要加强政府、平台、农民的协同治理;在信息正义层面,则需要在数据共享基础上,形成明确且可操作的协同机制,消除数据碎片化。

2.组织场景风险的规制原则:协同治理

数字乡村治理需加强多主体协同配合,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主体、农民的法权配置,推动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加强政府、平台之间的利益耦合并建构“分利秩序”。需明确的是,数字乡村治理不仅涉及政府、乡村居民、村委会、社会组织等核心主体的参与,同时也不能忽视因数字技术而改变原有参与方式的其他各类主体,这些角色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② 传统乡村治理关系中“政府—农民”单一化面相,公私对立的基础使得政府与农民之间在主、客体地位上泾渭分明。③ 而数字乡村治理秉持解制型政府的思路,通过释放公共部门潜力,提高政府行动能力。④ 数字乡村治理的平台式架构形成了“政府—平台—农民”多元主体的嵌套关系,数字乡村治理不仅需要政府的有序引导与监督,还需要平台、农民常态化的自我治理。数字乡村治理的高效性、精准性和中立客观性需要进一步加强治理主体的有效协同,农民主体参与治理在理念场景已进行了分析,此处仅聚焦政府与平台的协同进行研判。

其一,数字乡村治理需强调平台参与的行政嵌入性。相较于传统的政府单一管控模式与多主体的无序参与模式,数字乡村治理应强调主体间互动,推动治理机制和制度的变革。可以说,由于政府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和农民需求扩张之间的矛盾迫使政府利用市场力量解决资源短缺和降低治理成本,但同时平台的逐利性和农民参与的有限性,仍需要政府在数字乡村治理中发挥指导、监督和保障作用,通过权力配置形成共同体行为规范和制度,推动数字正义的有效实现,这亦是《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范的要求使然。

其二,数字乡村治理中政府与平台有效协同需强化“网络建构和维护”。网络建构包括知识共享、联合行动、共同目标确定等;网络维护在于对社群共同规范和组织结构的维护。⑤ 数字乡村治理中政府与平台有效协同的“网络建构”在于强调治理目标确定、治理行动协同和治理数据共享等。而网络维护在于强调政府在数字乡村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和整合功能的有效发挥,在此基础上推动农民、平台等各种利益相关者有序参与的组织结构优化。① 以此实现多元协同治理的良性格局,保障利益相关者的有序参与并进一步释放民主活力。

其三,数字乡村治理中政府与平台有效协同应以实现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但不能忽视和摒弃平台私人利益。实践中,《中国数字乡村发展报告(2020年)》指出数字化平台让农村“三资”管理更透明,多地规范化建设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电子台账,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功能,将监管范围由单纯的农村财务管理拓展到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全方位管理。在此背景下,政府、平台和农民如何結合自身优势共同发力?数字平台在乡村地区如何发挥作用?对此,利益协调机制是不可或缺的,数字乡村治理中政府与平台通过不断调和利益博弈、深化数据协同形成复杂组织网络,对于数字乡村治理效能实现具有重要价值。

3.工具场景风险的规制原则:依法治理

依法治理是数字乡村治理的底线。要确立依法治理原则,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规范数字乡村治理中技术治理的合法性问题。一方面,数字乡村治理主体过分依赖技术的工具理性,进而忽视了技术治理的合法性问题。解决技术治理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要平衡好技术的工具价值与合规要求,避免陷入“技术利维坦”。另一方面,法律对技术治理的工具选择和运用可以起到引领作用。对于技术治理违背数字正义等基本理念的问题,需要通过责任配置、道德约束和价值理性等多种方式引导技术治理走向合规。正如有学者指出法律对人的权利、自由的保障,能够抵制技术治理的非理性、非人道因素。② 《中国数字乡村发展报告(2022年)》指出,截至2022年6月,农村网民规模达2.93亿,农村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8.8%。但由于技术治理的专业性,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整体上呈现出一种较为谦抑的态度,使得平台等技术主体侵害农民权益的事件屡见不鲜。针对技术治理可能侵犯农民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风险,需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对技术治理进行纠偏和约束。

五、场景理论下数字乡村治理风险的规制路径

1.理念场景风险的规制路径:数字正义实现的制度设计

数字正义实现的制度设计需要以农民权利保护为出发点,通过法律规范对技术注入数字正义要求并施加相应责任以增强规制的有效性和约束力,重点在于分配正义、程序正义、互动正义、信息正义等数字正义核心要素的制度设计。

第一,分配正义的制度设计。乡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是分配正义实现的基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五部门印发的《2020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持续推进乡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动千兆光纤网络建设,加快使用低频并开展农村5G网络覆盖。分配正义的制度设计需要进一步整合各类涉农数据资源要素,加快乡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乡村网络接入的可及性,加大数字技术应用的普惠性,以期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分配正义。

第二,程序正义和互动正义的制度设计。一方面,数字乡村治理中程序正义和互动正义的实现需要在提升农民数字素养的基础上,加强农民参与治理的程序设计并提升参与能力。《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研究报告》明确提出了我国提升数字素养与技能的8个方面的建议,包括建立数字素养与技能框架体系,持续丰富优质数字资源供给,突出场景驱动和应用牵引,增强数字安全和法治道德意识,调动社会多方主体积极性等。数字乡村治理中程序正义和互动正义的制度设计需要在强化农民参与能力、增进自主性的同时,以农民信息权等场域的制度设计为突破口,为农民参与数字乡村治理提供权利基础。另一方面,需要加快推进村务公开、服务便民等数字化治理平台建设,开发政务、党务、村务等一体化、数字化平台,以更好满足数字乡村治理需要。

第三,信息正义的制度设计。对于信息正义的制度设计,可参照地方试点经验,如山东费县探索建立“码上公开”程序。费县针对传统村级“三务”公开形式不活、渠道不宽、时效不强、受众不广等短板,依托“村情通”监管服务平台,利用“码上公开”机制,探索制约“微权力”、防止“微腐败”的社会监督模式,有力推进了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截至2022年9月底,全县402个行政村(社区)全面推行“码上公开”,累计公开事项26万余件。同时,费县还出台了《费县推进“数字村务”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村级三务“码上公开”实施办法》等文件,明确了党建政务、重大决策、“三资”管理、工程招投标等7类35项工作流程和主题党日、财务收支、惠民政策分配等27项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公开目录。① 申言之,数字乡村治理中信息正义的制度设计,可通过信息规则的制度化,明确信息正义实现的标准和形式,有效增强其约束力和执行力。

2.组织场景风险的规制路径:政府与技术平台的有效协同

第一,政府与技术平台的有效协同需要首先实现公共性引导下的利益平衡。平台具有公私双重属性,适合按公私合作制方式推进制度设计。在公共性维护的基本价值导向下,采取承认平台私人利益的激励性机制,推动平台积极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关键前沿技术,参与发展精准农业、智慧农业等,正如《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指出要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整合法律服务网与司法行政APP、小程序功能。这就需要及时厘清数字乡村治理主体的利益代表、利益边界、利益结构及利益平衡标准等,加强利益平衡的监管法律制度、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等的构建。

第二,政府与技术平台的有效协同需要加强数据共享。需依据《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建立健全政府与技术平台数据共享机制,协调好公共数据的安全需求、商業数据的价值增值和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在此基础上,政府与技术平台可借助数字技术的大力支撑,尝试建立具有动态组合特征和弹性调整空间的数字乡村治理结构。② 推进涉农数据资源的整合,实行一次采集、多方共享,完善以数据为底层架构的数字乡村治理体系。

第三,政府与技术平台的有效协同需要在组织维度明确权责配置。其一,建立政府与平台协同的权力公开制度。政府与技术平台的有效协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透明,既包括数字乡村治理中决策制定和执行的公开透明,也包括权力主体之间的有效互动,体现为不同主体之间的知情、参与、评价和监督。其二,配置平台责任。在内容上可制定全流程责任体系,包括事前责任:备案责任、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评估验证机制模型、科技伦理审查制度;事中责任:安全评估监测、人工干预机制、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事后责任:解释责任、受理和处理公众投诉举报、防范滥用风险、注销备案手续等(见表1)。

第四,政府与技术平台的有效协同需增强技术保障。例如,区块链技术能够构建去中心化的数字乡村治理架构,避免传统中心化治理可能出现的造假,单点服务故障而无法及时实现数据互信的问题。同时,区块链能够通过减少数据问题抑制更深层次的利益垄断和道德风险,促使数字乡村治理更加民主化、开放化,数字乡村治理中各主体行为在受到更多监督制衡的同时,风险预防能力也将有所提升。区块链上的信息数据在政府、平台以及社会之间或者内部共享,能够打通政府、平台、农民之间的数据孤岛,形成数字乡村治理决策的可信基础。

3.工具场景风险的规制路径:依法治理的底线思维

对于数字乡村治理工具场景的风险,法律治理能够提供价值导引,增强技术治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例如通过设定技术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式,抑制“数据独裁”和“资本权力化现象”,削弱技术治理中政府对技术的严重依赖以及由此引发的成本剧增问题。法律调试无疑是化解合法性危机的良药,为防范数字乡村治理的风险、促进技术的良性应用,就需要以此为基础加快建构数字乡村治理的法律体系。同时,信息技术和制度安排互相关联,相得益彰。制度和组织使信息技术的实施成为可能。反过来,信息技术可以改变制度和组织,使其更好地适应技术发展。①

在法律治理层面,囿于立法滞后性,可先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部、中央网信办、国家数据局等政府机构制定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引导性的行政法规(规章)。需要坚持的一点是,在所有的制度构建及运行中,人始终是主体。制度违背人性,就很难推行。只有符合人性的制度,才能得到较好实施。② 同时,由于数字乡村治理中技术不断迭代,使既有法治的正当性解释和规制的专业化运行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对此,《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规章)需要做出回应并进行相应完善。

当然,法律治理并非对技术治理进行简单排除,借助技术的力量可以保障权力运行程序和环节的公开透明,实现权力监督。① 因此,需要健全技术控制方式的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数字乡村治理中技术控制方式的行业规范可依托现有与技术相关的行业规范,如《信息安全技术互联网服务安全评估基本程序及要求》等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健全技术控制方式实施主体的自律机制,通过制度和伦理的双重规范提升自律机制的规制效果。

六、结语

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我国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规制要脱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观念,逐步向体系化、精准化的规制范式转型。已有研究从价值偏离、主体冲突等视角对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进行了针对性分析,但从规制效能、规制精准化视角来看,还需要进一步推进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规制的理论创新,并在理论指引下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本文认为,场景理论及其价值优势恰好能够满足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规制的体系性、精准性需求。在场景理论视域下进行研判,发现数字乡村治理在治理理念场景、治理组织场景、治理工具场景面临着多领域、多样化的风险挑战,可能对数字乡村治理效能产生实质性负面影响。针对数字乡村治理在理念场景、组织场景、工具场景存在的风险,应以数字正义、协同治理、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引,明确数字乡村治理风险的场景化规制思路,发挥多种规制模式的协同功效,使数字乡村治理走向法治化、规范化道路。

当然,任何一种理论均不可能适用于所有场域,场景理论在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规制中的应用还有待实践检验。未来还可以研究以下议题:第一,场景划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场景理论通过对3个主维度和15个子维度的提取和赋值组合提供了一种兼顾“本土性和普适性”的分析工具,场景理论嵌入数字乡村治理还可进一步提炼场景类型,细化场景风险规制需求,加强场景动力机制、场景跟踪研究,同时结合数字乡村治理反思数字时代场景理论的革新路径。第二,通过实证研究验证理论的解释力。数字乡村治理本身是强实践性的话题,可以通过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分析不同场景下数字乡村治理风险的规制效能。大致包括:其一,维护好数字乡村治理的公共性和乡村性。在价值理性、数字正义引导下规范技术应用,不断加强对数字乡村治理公共性和乡村性的保障,这是技术平台参与数字乡村治理的合理性基础;其二,通过实地调研、理论分析、数据监测等多种手段厘清数字乡村治理中的利益博弈及价值失衡问题,通过协同共治、数据共享、政策引导、责任配置等多种方式保障多元利益博弈的“介稳态”;其三,通过试验性、动态性研判,逐步划出技术平台参与数字乡村治理的层次和边界。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主体需求构建多样化的“技术—需求”适配层次,以实现技术效能的精准化释放。同时,根据技术平台参与数字乡村治理引发的风险挑战和权益损害,划出技术平台参与数字乡村治理的边界,例如禁止其参与涉及人身自由等与基本权益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及赋予相关主体免受技术决策权等对抗性的权利,以有效保障数字乡村治理中农民等主体的“主体性”。质言之,尽管场景理论已经在国家政策文件、学术研究以及治理实践中得到应用,但其理论解释力和指导性能够在数字乡村治理中发挥多大价值仍是有待进一步观察和确证的命题,同时也是数字乡村治理风险规制中值得研究的重要議题。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秦开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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