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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共享法庭”的理论阐释与实践探索

2024-01-08周一颜魏玉玲

南海法学 2023年4期
关键词:解纷法庭纠纷

周一颜 魏玉玲

(温州大学 法学院,浙江 温州 325035)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求是》2022 年第21期。。这是对法治建设领域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提出的具体要求。在数字中国战略背景下,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数字改革和数字法治建设,探索“数智赋能”助力基层治理的新路径,“共享法庭”是浙江省继互联网法院、移动微法院之后的又一司法创新举措,“共享法庭”建设则是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有效实践。但目前,学界对于“共享法庭”尚缺乏系统专门的研究。本文拟在厘清“共享法庭”的“共享”理论逻辑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共享法庭”的建设实践,深入分析和阐述“共享法庭”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实践难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当前“共享法庭”工作机制的若干建言,以期对推进未来“共享法庭”建设工作有所裨益。

一、“共享法庭”产生的背景与历程

“共享法庭”在数字化改革背景下应时而生,是基层治理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其诞生有多方面的动因。首先,浙江省人民法庭司法服务半径偏大,难以充分满足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未能真正打通。其次,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向乡镇(街道)、村(社区)下沉延伸时,缺乏有效抓手和有力支点,影响基层治理水平的提升。再者,基层网格功能发挥的司法服务支撑作用不够有力,需要进一步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底座”。最后,当前诉讼模式发生变革,民事诉讼电子化、智能化进入高速发展阶段。①张卫平:《民事诉讼智能化:挑战与法律应对》,《法商研究》2021年第4期。但仍存在不少基层群众不能用、不会用、不愿用数字化成果解决纠纷的情况,需要创新方式方法为他们提供均等、精准、便利的司法服务。针对上述基层司法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浙江各地法院都进行了多样化探索,“共享法庭”则是司法实践借助数字化手段充实司法供给、融入基层治理的有益探索。

“共享法庭”以“不增编、不建房”,用“一根网线、一块屏”将司法服务延伸到基层,是设置在镇街、村社、行业的司法服务站,是架构在数字空间、虚拟在群众身边的“人民法庭”。它发端于杭州市临安区板桥镇上田村“微法庭”。为总结提升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工作,2018年9月,首个村社“微法庭”在上田村正式揭牌成立,它是设置在村社的小型法庭工作室,嵌入“移动微法院”“浙江ODR(在线纠纷解决)”“庭审直播”等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借助村镇现有办公场所,通过“一屏一线一终端”,将司法服务延伸到最基层。2019 年11月,杭州在总结上田“微法庭”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市积极推广“微法庭”建设。在“浙江全域数字法院”重大改革部署下,2021年初,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借助“移动微法院”、ODR 等平台,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县乡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乡镇街道和金融邮政服务网点等地设立“共享法庭”,作为“共享法庭”原创地之一积极推进“共享法庭”建设。②王春:《专门场所专人帮线上庭审就近选 丽水法院创新推出八十三个共享法庭服务点》,《法治日报》2021 年5 月17日,第3版。

浙江杭州、丽水等地法院先后在镇街、村社设立“微法庭”“共享法庭”,相关工作入选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一)》。、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2021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上述经验,积极争取浙江省委支持,拟以“共享法庭”形式在全省推广“微法庭”做法。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 健全“四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将“微法庭”更名为“共享法庭”,决定在全省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同年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推动建立以人民法庭、“共享法庭”为重要支点的基层社会法治体系,提高乡村司法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2023年6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④陈贞妃、高敏:《2.7万个共享法庭如何真正“共享”?》,《浙江法治报》2023年6月28日,第2版。近年来,“共享法庭”已逐步成为浙江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本位、推动“共享”理念融入基层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

二、“共享法庭”建设的逻辑与进路

“共享法庭”作为数字化司法改革的重大课题,是“共享”理念与司法服务深度融合的创新之举。高质量发展建设“共享法庭”,既需要“共享”理念指引下的理论跟进与创新,又需要体制机制和具体举措的协同与支撑。当前对于“共享法庭”的讨论和研究大多在宣导层面,对“共享法庭”的“共享”内涵和建构逻辑少有阐释,也缺乏一个多维度、多层次、多因素的整体发展理念。

(一)“共享”内涵的多维解读

“共享”并非传统民事司法或纠纷解决的题中之义,从“微法庭”到“共享法庭”的演变,说明这一改革创举已然跨越了司法的范畴。作为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享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共享法庭”共享什么、如何共享?其内涵意蕴在社会治理、共同富裕和数字司法等场域均有深刻清晰的映照。

1.基层治理场域中的“共享”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建策构建良好的社会治理格局,并协同推进治理体制的有序运行,最终由全员共享社会治理成果。①江必新、王红霞:《论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的意蕴、基础与关键》,《法学杂志》2019年第2期。“共享法庭”以共建为基础,强调治理过程与共享过程的高度统一,在建设中体现共享,在治理中实现共享,在共享中促进治理。

“共建”即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共建社会治理格局。“共享法庭”汇聚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与公众等各方力量,激活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细胞,统筹各类社会治理主体的资源,弥合多方优势并进行有机结合,实现治理主体的“共建”构筑平台并拓展治理渠道,凝聚起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共治”即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是实现“共享”的主要方式。“共享法庭”运用法治方式保障多元主体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共享法庭”聚合的多元解纷力量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有不同的角色和分工,通过加强“共享法庭”与“基层治理四平台”的深度融合,以及与矛盾调解中心的联动,实现与基层一线双向互动,推动人民法院数字化建设向基层延伸,形成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与此同时,“共享法庭”重视、强化和推动公众参与,为群众参与治理搭建平台载体,充分激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创造性,以“四治融合”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良性循环。“共享”贯穿于共建共治的始终,“共享法庭”作为社会治理机制既强调社会多元主体共享成果(其中包括公民诉求的满足、公共利益的协调和社会福利的共享),②高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演进轨迹、困境分析与路径选择》,《理论研究》2018年第6期。又在优化解纷资源配置和供给等方面对共建共治提出了直接的要求,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生动实践。

2.共同富裕场域中的“共享”

共享是共同富裕的本质内涵,共同富裕成果理应公平惠及全体成员。当前,浙江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在公共服务资源分配和区域发展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均衡、不协调的问题。“共享法庭”在省域范围内全面铺开,承载着治理资源和治理成果的共富理想,也是先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具体表现如下。

“共享法庭”是优化法治资源配置、提升区域均衡化程度的有效途径,通过创新司法服务供给形式推动司法服务均等化,使更多公众享受发展成果,守住共同富裕的底线标准。法治具有资源属性,因此也是应当被共享的对象。当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差距不小。“共享法庭”贯彻人人都享有平等法治资源的宗旨,以建立普惠型法治服务体系为目标,支持托底共同富裕。通过实现“共享法庭”向城乡、村社、镇街全覆盖,进一步优化城乡法治资源配置,从而推动司法服务更加普惠、均等、精准、可及。为了促进司法力量下沉,“共享法庭”选任德法共融的人才充实法治队伍,并依托法院专业力量对庭务主任开展业务培训,加快打造法治服务供给共同体。同时,“共享法庭”坚持“法治扶贫”,积极对弱势群体或者贫困群体的权利进行保障,①罗显成、汤蕾:《以法治思维指导精准扶贫》,《行政与法》2017年第7期。对于这些群体的权利诉求和法治期盼能及时予以回应,实现司法普惠性的有效供给,进而实现共同富裕。

“共享法庭”是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它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从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夯实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当前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质量仍有待提高,且在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共同富裕的进程中还面临着营商环境有待改善的问题。“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②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而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所提升的营商吸引力主要来源于法治本身的公信力。③石佑启、陈可翔:《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进路》,《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共享法庭”建设贯彻公正、高效、权威的理念并在其中融入优化营商环境。第一,加大对涉企法律服务工作的保障支持力度,针对企业的法律需求,积极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指导和进行法治宣传,助推营商环境法治化。对于一些重点领域,如乡村营商环境,通过“共享法庭”充实乡村企业法治供给,助推乡村产业发展、优化农村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并促进城乡人民共同富裕。第二,积极吸纳各类主体如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争议解决,发挥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业优势,从而高效化解市场主体的各类争议,让市场主体最大限度感受到争议解决质效的提升。④付本超:《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对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保障》,《政法论丛》2022年第2期。

3.数字正义场域中的“共享”

人类发展到数字社会对公平正义有了更高水平的需求,即数字正义。它依托一系列数字技术来提升司法的效率和公平,以数字化方式“接近”正义。⑤伊森·凯什、奥娜·拉比诺维奇·艾尼:《数字正义:当纠纷解决遇见互联网科技》,赵蕾、赵精武、曹建峰译,法律出版社,2019。接近正义既包括“接近”的过程与可能,又包括“正义”的结果与现实。⑥赵蕾:《“枫桥经验”的理论提升》,《法律适用》2018年第17期。数字法治建设对于接近正义的影响举足轻重,“接近数字正义”也对数字司法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依托网络庭审、ODR 模式、移动微法院等数字化平台,数字司法建设已实现“接入平等”,即“机会平等”;但与“使用平等”(也称“结果平等”)还有一定距离。⑦邓崧、刘昀煜:《推进数字政府双轨制策略:基于“数字贫困户”的视角》,《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我国在推进数字司法建设的过程中仍存在数字鸿沟的藩篱,处于数字鸿沟中的“数字弱势群体”,尤其是老年群体、低学历群体、残障群体以及居住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体,他们并不能平等地享有数字生活的便利。时代呼唤“共享”变革,“共享法庭”是跨越数字鸿沟、促进数字司法良性建设、实现数字正义的应有之义和重要路径。

“共享法庭”将共享的理念嵌入诉讼服务中,让每个个体享有获取和使用数字技术的公平机会,消弭数字排斥、数字鸿沟,从而助力实现数字正义。“共享法庭”将“数字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嵌入建设模式中,以提供线下渠道的方式帮助数字弱势群体享有数字化改革成果带来的便利。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公民与数字平台、司法行政部门间的互动共享,促进数字普惠、红利共享。同时,以“共享法庭”为连接点,向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技术普及,如司法智能化平台使用指导、诉讼流程的答疑解惑,提高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应用技能,有效防止数字鸿沟现象的进一步扩大。针对数字弱势群体需求不强、精力有限和对科技的过度恐惧的特点,①周裕琼:《数字弱势群体的崛起:老年人微信采纳与使用影响因素研究》,《新闻与传播研究》2018年第7期。“共享法庭”关注数字弱势群体的适应性,为数字弱势群体营造获取法律服务的无障碍环境,完善对数字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避免因数字鸿沟带来的司法不公,助力人人共享信息化社会的数字司法红利。

“共享法庭”作为规范便捷的在线诉讼空间,能克服线上诉讼的固有局限,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庭审实质化并确保案件公平正义。现行制度、技术条件难以保障“证人作证隔离规则”的实现,导致大量证人串供、作伪证、反言等。“共享法庭”为证人提供了专门的庭审场所,证人可在线远程作证。通过“空间隔离”,证人经相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与引导,在安静、独立的环境完成在线作证,确保作证的程序性和真实性。同时,技术状况与在线诉讼的质量息息相关。诉讼主体对电子设备及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具有依附性,在线庭审中可能面临各种网络问题,影响声音和画面传输的清晰度和稳定性,无法满足诉讼活动需求。“共享法庭”配备专业技术设备和团队,以实现流畅视频互动庭审,有效提升庭审环境的稳定性。另外,在线诉讼因缺乏亲历性,可能会导致法庭肃穆感和信赖感缺失,影响庭审的严肃性与仪式感。“共享法庭”为在线诉讼提供了一个权威、正式、稳定的庭审环境,避免了因环境嘈杂或网络技术原因而损害庭审的严肃性的情况,助益庭审严肃性和规范性的保持。

(二)实现“共享”的主要路径

“共享”所承载的丰富内涵对“共享法庭”的功能开发提出了多元要求。在对“共享法庭”进行功能预设时,既要贯彻以其为载体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共同富裕和数字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又要立足于其自身的发展定位,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1.“共享法庭”的功能设置

“共享法庭”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的全新探索,它既从司法领域和职能出发,还聚焦于基层社会治理。不同场域下“共享”的核心目标有赖于“共享法庭”嵌入社会治理体系而实现,这要求“共享法庭”兼具司法服务和基层治理职能。具体而言,“共享法庭”应具备网上立案、调解指导、在线诉讼、普法宣传、基层治理五项功能。

一是通过设置网上立案和在线诉讼两项功能,实现司法服务与群众多元化诉讼需求之间的有效对接。数字司法的实质正义要求“共享法庭”具备“服务共享”属性,依托“共享法庭”集成端口中的软件模块和平台,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和各种诉讼服务。二是通过纠纷调解指导功能,实现调解资源共享与矛盾纠纷综合治理目标的有效达成。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以“共享法庭”推进共同富裕的基本路径。“共享法庭”整合了各级、各类解纷力量,法院可邀请其参与涉诉案件的调解,常态化开展在线指导调解工作,让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三是通过设置基层治理和法治宣传两项功能,实现基层治理的有效嵌入和体系化联动。“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共享法庭”服务于基层治理实效,通过“共享法庭”切实发挥基层治理功能,构建各方力量的互动合作机制,推动多元基层治理力量的聚合优化,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升基层组织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另外,“共享法庭”还应具备法治宣传的功能,依托“共享法庭”平台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强化对基层法治观念的培养、塑造。

2.“共享法庭”的角色定位

“共享法庭”作为数字法治改革的产物,通过法治手段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现代化。但在政治架构中,“共享法庭”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机制在基层最小单元的载体,①参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其职能已经超出了传统人民法庭的职能范围并进行了全面整合,扮演着基于司法又超越司法的重要角色,具体表现如下。(1)“共享法庭”是一站式诉讼服务的便捷驿站。“共享法庭”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在线诉讼和调解指导等多种司法服务,打造智慧化平台,实现一站式、全流程诉讼服务。(2)“共享法庭”是一站式多元解纷的重要前哨。它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放在前面,通过调解指导功能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党政的有力主导下实现多维联动运行,打造矛盾纠纷化解协同网络,促进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和关口把控。(3)“共享法庭”是一站式基层治理的有效抓手。通过促进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同时依托法治宣传功能,加快夯实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基础、提升基层法治化水平。

三、“共享法庭”的建设与运行实践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在浙江省委部署加强“共享法庭”建设的指引下,各地扎实推进“共享法庭”建设高质量发展,已涌现出许多特色突出、成效显著的“共享法庭”实践模式。

(一)“共享法庭”建设的总体概况

2021年9月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 健全“四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2022 年底推动形成全覆盖、功能完备、运行高效的“共享法庭”布局和运行体系。截至2023 年2 月,浙江全省共建成“共享法庭”27448家,②余建华:《四项建设 打造现代化法院的“浙江路径”》,《人民法院报》2023年2月21日,第1版。并展现出了自身独特的效果和优势。

1.有效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

“共享法庭”布点时,将满足社会解纷需求作为目标导向,聚焦高频诉讼群体和偏远地区群众,精准对接基础司法服务和各类解纷需求。“共享法庭”应用正式上线运行后,将浙江解纷码、浙江法院网等解纷资源整合纳入,线下“共享法庭”以“联系法官+庭务主任”为基本人员配置,实现线上线下全流程贯通,有效节省了纠纷处理时长、简化了纠纷化解程序,实现高效率、低成本解纷。

2.充分发挥行业联调优势

为了利用“共享法庭”深入开展行业内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浙江省各级法院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协调对接。一是联合出台文件。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了规范性文件①参见《关于全面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共享法庭”建设进一步深化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完善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共同出台了文件②参见《关于推进“金融共享法庭”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金融“共享法庭”建设。二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婚姻家庭、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通过布局行业特设“共享法庭”,推进类型化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三是整合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律师专家、基层组织等多元解纷力量,实现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组织在化解特定领域纠纷时的优势互补。

3.系统构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在完善以诉源治理为中心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方面,浙江形成了“普陀模式”③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将诉讼服务中心整体植入县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实现解纷主体从法院主导到多方协同、解纷资源从各自为政到集中配置、解纷流程从零散差异到系统整合的“三个转变”。、“龙山经验”④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将基层党建与基层治理相结合,以镇综治中心为平台,联合法庭、派出所、检察室等部门,设立统一的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等创新实践。“共享法庭”以上述典型经验做法为依托,在纠纷化解过程中,探索形成“共享法庭+N”工作机制,并为多种解纷力量搭建沟通平台、畅通联络机制。人民调解力量被充实到镇(街道)、村(社区)“共享法庭”,深化县、镇、村矛盾纠纷化解三级联动工作闭环,实现调解资源共享。另外,“共享法庭”引入人民调解、公证、仲裁、行业协会等非诉解纷主体协同开展诉源治理,优化诉非联动、诉调对接机制。

(二)“共享法庭”的运行模式与实效

浙江各地依据其区域、行业及领域的特点、特性、特色,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探索出别具特色的“共享法庭”典型模式。

1.特设“共享法庭”

特设“共享法庭”依托金融、保险、邮政等营业服务网点,或妇、团、青、工等群团组织以及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等设立。

(1)行业特设“共享法庭”

行业特设“共享法庭”凝聚行业合力,能更高效地解决行业内的纠纷。浙江各地法院依托金融保险、装饰装修、物业、房产等调解组织、行业协会,打造行业特设“共享法庭”,实现“行业纠纷行业解”。

针对矛盾复杂、专业性强的金融纠纷,各地市依托银行业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需求的银行保险机构网点建立金融“共享法庭”。2021 年起浙江全省逐步推广金融“共享法庭”建设及管理体系,搭建金融“共享法庭”立体服务网络布局。截至2022 年底,浙江省运用金融“共享法庭”开展普法宣传389场30874人次,调解培训166场4191人次,接受法律咨询1876人次。⑤吕昂:《浙江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已设立金融“共享法庭”329 个》,载新浪财经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57157819364040838&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3月8日。

(2)专业化“共享法庭”

为了提高类型化纠纷的化解效率,浙江法院依据矛盾纠纷的类型联动法院、行政部门、基层组织等多元力量设置了劳动争议、家事、海事、军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共享法庭”。

自2021 年9 月以来,宁波海事法院在浙江省范围内先后设立30 家“海上共享法庭”。在利用“海上共享法庭”进行线上调解的一起案件中,原被告就14500 美元亏舱费的纠纷握手言和。原告表示:“共享法庭免去参与诉讼的奔波之苦,坐着就把纠纷解决了。”①《海上共享法庭|宁波海事法院把海事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载宁波海事法院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s5TV_Zx8WOFh3ysuOPRFAg,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4月6日。截至2023 年3 月,通过“海上共享法庭”,指导调解案件187件、化解纠纷534件、提供法律咨询335次、为12万余名群众开展普法宣传21场。

2.镇街“共享法庭”

镇街“共享法庭”指依托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综治中心)或人民法庭、派出所及其联勤警务站、司法所等派出机构建立的“共享法庭”。以联勤警务站“共享法庭”为例,联勤警务站集合了交警、特警、镇街网格、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等部门或基层站所力量,“共享法庭”为联勤警务站引入法院力量,有助于二者协同发力,深入推进诉源、警源、访源三源共治。例如,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龙桥联勤警务站“共享法庭”利用司法大数据提前研判化解涉诉访风险,还通过“共享法庭”平台协助搭建执行驿站,实现公安、法院的资源整合、平台共享,使其共同破解“执行难”的问题。

3.村社“共享法庭”

村社“共享法庭”指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社区)综治工作站在基层行政村(居民社区)及部分较大自然村设立的“共享法庭”。截至2023 年7 月,浙江全省“共享法庭”村社覆盖率在98%以上。②余建华:《浙江发布〈共享法庭建设与运行规范〉省级地方标准》,《人民法院报》2023年7月2日,第1版。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西湖村“共享法庭”为例,其建设厚植地域文化特色,并通过“共享法庭”平台凝聚乡村治理合力。村总支委员会与法庭党支部联动组建“共享法庭”司法服务队,并以整合基层解纷力量、建立纠纷联调机制的方式,织密“法院+村委”协作治理网,让“法治”护航乡村治理。③《虞法“枫”景丨法润乡村,美在西湖——助力乡村振兴的“共享法庭”》,载上虞法院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UO9Q-lPOkhquIvd9Yh66TA,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3月15日。

(三)“共享法庭”建设的实践困境

“共享法庭”建设发展态势总体良好,各地“共享法庭”建设也显露成效。但是,随着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共享法庭”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与不足已无法忽视。为了防止“共享法庭”发展陷入困局、推进“共享法庭”建设高质量发展,必须充分正视并认真分析当前“共享法庭”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职能关系及边界有待厘清

“共享法庭”的定位是一站式诉讼服务便捷驿站、一站式多元解纷的重要前哨和一站式基层治理的有效抓手。它涵盖功能丰富,总的来说,可归为司法服务和基层治理两类功能。但实践中因对这两项职能的关系认识不清晰、限度把握不准确,司法服务与基层治理二元效能发挥受到影响,“共享法庭”实质化运行和发展受到阻碍。“共享法庭”的核心目标是服务基层治理实效,它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能,同时基层治理现代化对“共享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提出了较高要求,导致“共享法庭”客观上承担着大量的基层社会治理任务,但“共享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限度并不明确,盲目虚化“共享法庭”的职能边界,不利于共享法庭的制度化建设,①韩振文、张思雨:《共享法庭制度化发展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基于浙江省的实证考察》,《理论月刊》2023年第6期。一定程度上制约“共享法庭”赋能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效能发挥。另外,基于“共享法庭”自身职能多样化,而各项功能的比重和侧重点尚未明晰的事实,“共享法庭”在处置各项事务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角色冲突。如“共享法庭”既要扮演好公正的矛盾冲突裁判者,又要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时协调与党政间的关系。各种角色若不能有效协调,可能导致相关工作难以开展。

2.“法院主导”模式面临艰难转型

“共享法庭”建设是一项多方参与的系统工程。为了确保“共享法庭”各项功能发挥实效、各项工作协同高效,在坚持多元联动、融合共建的过程中,需要强有力的主导者统领全局。但是当前“共享法庭”建设过程中,法院的现实角色有着主导开展“共享法庭”建设工作的趋势。考虑到“共享法庭”被赋予深化纠纷诉源治理、推进基层四治融合的艰巨任务,法院主导的工作模式可能使得各级法院在承担司法审判职能之外增加职责要求和指标任务,各级法院本就面临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调配至无限的司法纠纷解决需求中的矛盾,与此同时,法院还扮演着“共享法庭”司法服务主要供给者的角色,投入基层治理的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如此一来,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有限或稀缺的状况加剧。另外,结合各级人民法院的实际工作情况,法院也不可能集中大量精力在主导推进“共享法庭”的建设上,可能会使得一些地区的“共享法庭”空转,建设流于表面,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无法扎实见实见效。

3.纠纷分流预警与联动治理机制尚不健全

在纠纷的分流调处方面,目前“共享法庭”存在的普遍状况是纠纷分流引导路径构建不完善,纠纷多层分流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由于“共享法庭”受理的纠纷大多数是从人民法院或者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分流而来,这些纠纷经由“共享法庭”的派驻法官或分流至入驻“共享法庭”的调解组织先行调解。这一过程涉及纠纷的多层分流机制,需要根据案件的类型、性质、繁简程度等将案件分配至各调解组织或是联动各解纷力量共同进行调解,而从“共享法庭”的人员力量和纠纷调解类型来看,推进纠纷繁简识别和精准分流的难度较大。

在矛盾纠纷动态感知、排查和预警方面,因“共享法庭”建设点多线长面广,系统平台集成的功能丰富,处理的纠纷数量众多,衍生的司法数据庞大。当前各个功能模块的处理数据存在采集量少、记录不完整、实时性差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监测评估预警工作效率。一方面,无法对各项数据精准统计分析报告,不能把握“共享法庭”各环节建设实效,难以为“共享法庭”建设的进一步工作部署提供参考建议;另一方面,数据信息化建设的滞后导致数据算法建设落后、纠纷预测预警能力弱,无法及时对矛盾纠纷发生提供风险预警,降低了“共享法庭”治理实效。

在纠纷联动治理方面,与法院“单打独斗”式主导纠纷解决的模式不同,“共享法庭”强调发挥全方位协同、多领域联动的整体合力。目前“共享法庭”虽汇聚了多元解纷力量,但纠纷错综复杂,导致调处过程中容易出现部分部门或组织的职能交叉,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形,无法完全释放多元解纷机制的内在张力,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效能。另外,在各类调解方式的衔接联动上,如分流、对接等工作机制联动,指定调解、联合调解等程序联动,存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未能互通互补、衔接不畅的问题,无法在解纷过程中最大化发挥各类调解特有的优势,联动运行效果不佳。最终由“共享法庭”派驻的法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较为普遍,难以完成简单纠纷快速解、复杂纠纷指导解的目标。

4.数据孤岛影响解纷资源整合

尽管“共享法庭”旨在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但目前为各项解纷渠道的物理集成,不同渠道均具有独立的运行体系,尚未完全实现线上线下解纷资源的一体化整合,各个平台之间的数据在互通互享上存在壁垒,畅通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受阻,纠纷调解、诉讼、执行等不同流程中可能出现信息无法同步互通的情况,各方互为孤岛,未能建立立案申请转调解、调解不成转诉讼、调解成功转司法确认之间的无缝衔接机制,降低了纠纷解决工作的实效。考虑到浙江省内各市、县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同,矛盾纠纷化解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也存在差异。各地“共享法庭”的纠纷数据还未能同步高效信息化处理和全面对接共享,严重阻碍了各类解纷力量的联动,制约了“共享法庭”平台的拓展应用。另外,对于一些跨省域纠纷,目前各地法院均开发出不同的调解平台,各省的调解平台之间还未能真正实现数据和资源的共享,“共享法庭”在健全跨域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助推跨省域案件审判、执行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

四、“共享法庭”建设的改革探索与未来展望

当前,“共享法庭”建设已经成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合理改革积极破解“共享法庭”建设中的难题,是确保“共享法庭”建设行稳致远的应然对策。

(一)进一步明晰“共享法庭”的功能结构

为了精准定位“共享法庭”,使各项职能规范有序施展,需要进一步梳理并明确“共享法庭”的功能架构。

第一,强化争议化解基本功能。通过“共享法庭”提升解决矛盾的能力,助力法治成为制度上的基础设施,成为人人应得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是“共享”的要义所在。①郭晔:《共同富裕的法理阐释》,《法治社会》2022年第3期。在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要推动“共享法庭”建设与多元化解纷司法理念的有机融合。进一步挖掘多元解纷资源的优势,探索创新协作解纷模式,强化线上线下、法院与非诉解纷主体的联动,努力发挥其在多元解纷实践中的引领作用,从而实现对纠纷的有效治理和实质性化解。同时,要注重提升司法服务质效。“便于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建设“共享法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共享法庭”要在后续建设过程中紧贴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第二,凸显基层治理核心功能。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共享法庭”结合法治、自治、德治、智治治理手段,更好地释放“共享法庭”治理效能。但在实践中要厘清并把握“共享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限度,明确“共享法庭”作为基层治理“参与者”的角色定位,避免在不同场域中的角色失范、功能错位。实际上,“共享法庭”助力社会治理全局,除了依靠自身主动介入基层治理外,还可以通过其具备的调解指导、网上立案、在线诉讼等司法服务功能实现高效能的司法工作来参与社会治理。究其本源,“共享法庭”主要是借助司法手段运作的基层治理机制,与行政机关的治理方法和立场存在一定的差异,它应立足法治立场实现“功能性治理”①孙连刚、马长山:《技术赋能司法的目标指向与功效输出——基于对HZ 市“微法庭”角色与功能的法理考察》,《河北法学》2021年第10期。,其职责和功能不宜过度超越司法的本来属性,否则将导致“共享法庭”承担过多的社会治理职能,使其以“法庭”为名,而根本上却是社会治理中心。另外,社会治理是协同共建的系统工程,“共享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时,要进一步加强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自治组织、调解组织的对接联动,在党政领导下,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建立健全联动会商、联调共治机制。同时,加快推动“共享法庭”与“基层治理四平台”②“基层治理四平台”指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便民服务四个平台。、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和网格制度融合,打造开放共享的基层治理服务平台。③陈志君:《通过法律的治理: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5期。后期“共享法庭”建设需坚持“防未病”理念,将纠纷预防作为社会治理工程,强化纠纷预测预警能力,从源头控制矛盾纠纷的发生与发展。

(二)构建党政主导法院主推的工作格局

“共享法庭”建设工作要求广泛开放的积极协同参与,而且参与者的范围涵盖整个社会。相较于党委和政府,法院整合资源的能力比较有限,所以“共享法庭”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党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主推、司法行政等多部门支持配合、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具体而言,各级人民法院应厘清其在“共享法庭”建设过程中的应然角色担当,即辅助者地位,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及实施。为了加快推动“共享法庭”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工作的深度落实,应进一步加强党政的主导作用,支持并促进法院的“共享法庭”建设工作由“主导”向“主推”的基本定位转变。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形成强大号召力、组织力、引领力,从而涵摄“共享法庭”建设工作全局。因此,要把党的优势在“共享法庭”建设工作中发挥出来,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强化部门的联动效能、社会的协同作用,完善部门和治理主体间紧密协作、广泛联动、协同高效的运转机制,确保“共享法庭”建设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使“共享法庭”充分发挥作用并建成长效机制。

(三)完善纠纷多层分流预警与联动治理机制

因“共享法庭”聚合了大量解纷资源,为了强化矛盾纠纷前端化解,针对“共享法庭”面临的大量调解需求,亟须健全纠纷分流机制,将“共享法庭”打造成纠纷诉前分流“前台”。对“共享法庭”受理或分流至“共享法庭”的各类纠纷案件,实行再分类、再分流,由调解员根据纠纷性质和冲突状况将纠纷委托给不同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一般性矛盾纠纷,由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化解。行业性、专业性较强的纠纷,由行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重大敏感的案件由基层党政力量联合化解。对于经组织调解后确实无法化解的纠纷,再经由司法介入联调。

同时,“共享法庭”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辅助司法方面的优势,完善纠纷预警协同机制,从而提升治理精准化程度。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应用,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对既往矛盾纠纷及其解决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把握特定区域内纠纷的整体趋势、特点和规律,对纠纷发展态势进行战略性预测,破解多元主体联动所面临的“解纷碎片化”难题,实现对新矛盾、新风险的预防预控,强化基层社会治理的预防管控,提升社会治理的前瞻性。

为了充分发挥联动体系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还应完善“共享法庭”多元解纷力量联动工作机制。就目前联动工作体系运行效果欠佳的问题,应尽快制定出台多元主体联动处理机制的相关意见或措施,明确各主体参与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的职能定位。其中,党政负有协调统筹不同主体综合发力的职责。法院作为司法资源的聚集中心,是辅助者,要在协作过程中发挥支撑、保障作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协同治理能力。行政部门要强化解纷机能,肩负起调解职能范围内纠纷的职责,积极引导民间调解组织的建设;社会团体、组织要根植自身优势和特色,有针对性地引导、参与社会治理工作,重视发挥在预防化解纠纷、提高基层治理效能方面的效用。

(四)健全数据互通互联融合共享机制

为了切实解决“共享法庭”建设过程中的数据孤岛问题,进一步加强解纷数据的互联融通,促进“共享法庭”与各单位、部门的一体化联动,一方面,要突破数据壁垒实现资源聚集共享,打通线上线下解纷数据链,有效整合线上线下纠纷化解资源,确保审判、调解、执行等各环节数据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全流程、一体化整合;另一方面,“共享法庭”这一集成平台要消除数据孤岛,与各个纠纷解决平台、各系统、各单位做好对接、实现数据的流通共享,如在行业特设法庭的建设中,加强法庭与银行、保险等单位的对接,促进司法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合作,从而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加强数据的整合与利用。未来,在“共享法庭”完成数据贯通全流程、一体化处理平台建设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建立解纷大数据管理中心,推动大数据同“共享法庭”建设工作深度融合,实现司法服务的智能化、高效化与便捷化。

(五)完善配套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法院在“共享法庭”建设过程中的软件、硬件设备投入。为“共享法庭”配备统一的适应线上诉讼的软件、硬件设备,从而满足当事人在线诉讼需求。二是加大对当事人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基层组织、村社网络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在工作中向群众宣传“共享法庭”解纷工作模式,让更多老百姓知悉“共享法庭”、了解“共享法庭”解纷的便利性。促进人民群众建立对“共享法庭”纠纷解决的信任机制,激发他们对纠纷的自我管理和自主解决的愿望。三是保障“共享法庭”专业人才配备,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一方面,加强调解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培训体系,保障人才供给;另一方面,健全对“共享法庭”专业人员的选任、管理、考核、奖励机制,监督其依法履职,激发其参与纠纷前端化解的积极性。

结语

“共享法庭”是浙江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的创新探索,也是法治浙江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杰出成果。当前“共享法庭”呈现蓬勃发展的势头,浙江省内“共享法庭”网络基本形成并向多个省市推广,已从建设布局迈入深化发展阶段。尽管“共享法庭”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切实提升“共享法庭”运行实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也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在未来建设发展过程中要边建设、边探索,不断扩大“共享法庭”影响力,持续保障“共享法庭”资源供给,聚焦人民群众需求调整、拓展“共享法庭”职能定位,完善运行机制,提升“共享法庭”解纷、治理实效,以“共享法庭”促进“共享”实现。同时,当前关于“共享法庭”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成果不突出,导致理论研究推动实务创新的动力不足,后续需要继续积极推进在实务基础上的理论研究,为“共享法庭”实质化运行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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