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生态化转型的理论框架及核心内涵
2024-01-03侯东德
侯东德,张 灿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问题与背景
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有了长足的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公司制度推动商业主体积聚起大量的货币资本,促进国家工业化进程迅猛发展。公司,特别是大型公司,逐渐集中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和经济资源,成为一个对社会有巨大影响力的决策媒介。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社区、环境等利益都深刻受到公司运行的关联和影响,公司成为社会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公司的治理和发展面临着一些根本性的挑战。例如,社会贫富分化的进一步加剧,社会舆论对公司缺乏社会责任的不容忍,公众对公司缺乏信赖和信心,以及工业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紧张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等等。这些社会问题与公司过于追求利润的发展模式不无关系。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公司仅仅为股东利益服务的观点已经显得过于片面和狭隘,不受约束的公司权力将对社会生态产生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等逐渐兴起。公司的目标是唯利润最大化还是承担与公司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社会责任、推动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这一课题已经争论了半个多世纪。在法学领域,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公司法的目标和理念进行重新审视。注重社会整体利益成为公司法现代化转型的主流趋势。
从国内来看,我国坚持效率优先、私法自治的商事法律制度理念,重视股东本位主义的传统公司法理念,逐渐形成一部自治型的公司法。(1)蒋大兴:《公司法改革的“社会主义(公共主义)逻辑”》,《中国流通经济》2020年第7期。这为推动我国投资兴业、商业繁荣、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片面强调以股东权利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严重割裂了股东与公司及社会之间的整体关系,导致我国公司法利益保护机制的生态失衡,不利于公司法理论的长远发展。
公司法不仅是关于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法律,还担负着贯彻国家长期发展战略与经济政策的重要任务。当前,我国已经跨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价值导向从效率优先进一步转向公平共富,根本落脚点在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为安全、更可持续的发展,这就意味着我国经济未来的发展需要更具全面性、平衡性、可持续性。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明确发展思路、优化经济政策、完善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置身于共生共息、高度关联的现代商业社会,公司法与时俱进的生态化转型不可避免。公司法应当主动适应和回应不可逆转的社会发展趋势,从生态化思维和战略性视野出发,实现公司法的生态化转型升级。
二、生态理论的引入
(一)生态理论内涵的解读
《辞海》中关于“生态”的解释是“生物与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的相互关系”。(2)上海辞书出版社编:《辞海(第七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0年版,第3886页。追溯“生态”一词的源头,“生态”一词与“生态学”(ecology)的概念同时产生。(3)祝廷成等:《生态系统浅说》,北京: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5页。随着生物科学的发展,1866年时德国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Ernst Haeckel)在他的著作《生物体普通形态学》中首先提出了生态学的概念。根据海克尔对生态学概念的界定,生态学是指生物与其外部世界之间联系的全部科学。由此可见,生态就是生命物质与其环境所形成的结构,以及这种结构表现出来的功能关系。(4)叶峻:《自然生态、社会生态与社会生态学——兼议“生态系人”的特点和品质》,《贵州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生态主要强调生物生存发展的环境,各要素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息息相关,以实现动态平衡的态势。
海克尔的“生态学”概念并未从生物学科中分化出来,他仅将其作为一个生物学的研究范畴。因此,最初的“生态学”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生物学基本概念的限制与影响。生态学主要是一门描述性科学,生物通常是生态学研究的重点,许多生态过程被确定为生物之间的关系。1935年,英国生态学家坦斯利首次提出“生态系统”的科学概念,用来概括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构成的综合体。(5)叶峻:《自然生态、社会生态与社会生态学——兼议“生态系人”的特点和品质》,《贵州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现在一般认为,生态系统是特定时空中生命系统和环境系统的组合,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共同栖居的所有生物和非生物元素通过交互过程构成的统一整体。(6)李宏伟、张丽洁:《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新时代》,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6页。生态系统概念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生态理论,最显著特征是它蕴含的处理复杂生物关系问题的整体性方法。生态系统一般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与特定空间相连的空间结构,且具有一定的区域,如垂直结构、水平结构、多维结构等。二是伴随着时间而演进,通过某些时期和阶段的时间序列发展起来,如诞生、成长、成熟、衰落等。三是具有新陈代谢及自我调节的功能特征。从这个角度来看,任何生态系统都包括特定的物质、能量以及信息的传输和反馈,并维持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和可塑性功能结构。
(二)生态理论由自然科学向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拓展运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各学科的交流与融合,客观世界的系统性及复杂性促使科学理论融合趋势的兴起,生态学理论逐渐由生物科学领域向社会学及经济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拓展和延伸。正如有学者所言,20世纪70年代以来,可以说没有一门学科像生态学那样,获得如此广泛的普及。现代生态学的思想、理论和方法正在与不同学科和领域融合,并以若干交叉边缘学科的形成为标志而呈现蓬勃生机。伴随着生态学理论研究的飞跃,依次产生了动物、植物生态学,海洋、陆地、土壤生态学,农业、森林生态学,数学、物理、化学生态学,个体、群体生态学,人类、社会、经济生态学等交叉学科的兴起。(7)吴鼎福、诸文蔚:《教育生态学》,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必须承认,“生态”是一个极具开放性和可塑性的术语。生态学的包容性促进了它在不同领域对话中的使用,并进一步扩大了它的研究和运用范围,使其获得了现代性意义。在一般对话中,生态逐渐用来表示任何个体与其周围环境的相互关系,强调整体性与联系性的重要价值。生态学被一些学者重新解释为不只是一种学科,而是一种思维方式或社会运动的哲学。这也正如德国学者汉斯·萨克塞在《生态哲学》一书中所强调的,生态学立足整体对问题进行思考,主要研究关联性,转变了从个体出发的、孤立的传统思维方法。(8)唐纳德·沃斯特:《自然的经济体系——生态思想史》,侯文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 页。
我国学者对生态学的研究和理解也逐渐深入。舒远招教授从广义和狭义上解释生态思维,他认为广义上的“生态化”,是指思维方式逐步向系统、整体性等的过渡或转变;狭义上的“生态化”,是指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理念。(9)舒远招:《何谓思维方式生态化?——对思维方式生态化含义的具体理解》,《湖湘论坛》2010年第3期。还有学者认为,现代意义的“生态化”一词更侧重强调系统的整体性,不可局限或停留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生态涵义,而是包含了深刻的哲学意蕴,激发包括主体系统在内的各生态元素的良态运行。(10)彭福扬、邱跃华:《生态化理念与高等教育生态化发展》,《高等教育研究》2011年第4期。还有学者认为,“生态”是高效和谐的各种关系和存在状态的简称,它既是一种竞争、共生、自生和再生的生存发展状态和机制,又是一种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适应能力,是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本质所在。(11)高德明:《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11年版,第112页。纵观以上学者对于生态理论的不同表达,虽各有侧重,但均强调了个体与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共生共促的密切关系,蕴含着整体性、共生性、发展性的分析方法或思维逻辑。正是由于生态理论蕴含的丰富性且普适性的哲学底蕴,以及能够提供方法论层面的科学指引,“生态化”理念顺势而生,并逐渐成为诸多学科争相引入和推崇的一种科学价值理念。(12)陈方芳:《思想政治教育生态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9年,第35页。
(三)生态理论在公司法领域中运用的优越性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有些学者为修正传统公司法中股东至上主义的狭隘观点,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新兴的ESG理念(environmental、social、governance)等观点。其中,社会责任理论强调公司应当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13)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与演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受到公司活动影响的主体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并且主张公司的管理者在作出决策时应当尽可能地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ESG理念是一种关注公司在环境、社会、公司治理绩效方面表现的投资理念和公司评价标准。这些观点的核心思想均是对片面强调股东利益至上的否定,为发展公司法理论提供了重要支撑。然而,这些理论都有一个明显的缺陷,未能将公司与社会生态中的各要素,如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社区、自然环境以及社会利益等因素视为相互关联、共生共息、互利共荣的整体,而是将公司与社会或利益相关者视为相互独立和分离的关系,从外部强加入到公司的内部经营和治理中去,其本质仍是秉持从个体出发的、孤立的传统思维方法。这种分离性、单向度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或社会责任承担,无法使公司从与社会的对立关系中解脱出来。生态理论整体性、系统性的观点克服了相关理论的不足,从整体性、系统性的视角全面检视公司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避免了对个体的偏颇和对整体的忽视,是准确把握公司与社会关系、明确公司法发展方向的关键。
综上所述,在现代意义上,生态理论的核心是以整体利益为价值本位的,强调不同主体之间贯通、共生、共促的关系样态,其实质是对事物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关系的把握,蕴含着整体、平衡、可持续的观点。生态理论被新兴的、交叉学科的学者广泛运用,例如研究城市生态、社会生态等,并为理论研究及解决实践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和视角。
三、公司法生态化转型的缘由
公司法作为调适公司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然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单纯商事组织法,(14)冯果:《整体主义视角下公司法的理念调适与体系重塑》,《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15)赵万一主编:《公司治理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创新》,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序言”第1页。在共生共息的生态时代,公司处于社会生态之中,与职工、消费者、供应商、政府、当地社区、自然环境等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资源、能量、信息等诸多方面互相传递和交换,片面注重股东个体利益的公司将遭遇经营发展的困境,也威胁着社会生态的平衡稳定。生态时代背景下,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目标,立足于社会生态整体利益的动态平衡,由股东本位主义转向生态本位主义,实现公司法的生态化转型。
(一)生态时代的社会需要
随着人类社会进步,人类文明形态正在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阶段转型,正如后现代主义思想家托马斯·伯里断言,这个时代将是一个“生态时代”。生态文明的萌生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文明之后迅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密切相关。随着工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人类生产过程中对资源的索取大幅增加,产生的剩余物远超承载量,人与自然、社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生态环境脆弱不堪。生态系统的关联性特征,决定了一旦生态系统的某个结构或功能出现问题,影响的范围就会随之扩大,整个生态系统也会随之出现问题,最终影响整个系统的有序运转。(16)李宏伟:《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新时代》,第17页。这导致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等问题不断加剧,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并逐渐威胁着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体的生存和发展。20世纪70年代“生态文明”这一概念被提出,随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了保护自然环境的社会运动,生态理念进一步深入发展。
公司与工业文明同时发展,是上述生态危机出现的重要角色。虽然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带来了生产力水平的大幅提高和商品经济的繁荣,但是由于营利目标的驱使,公司不合理的行为越来越频繁。公司滥用资源、污染排放等不负责任的行为不胜枚举。公司的活动进一步加深了公司与社会生态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为了解决这些基本矛盾,必须修正价值理念,引导公司及时改变发展路径,导入生态理念,重新构建公司与社会和谐共处的人道契约,寻求一种互利共存、共赢共享的新秩序。面对浩浩荡荡的历史潮流,生态时代呼唤着法律生态化转型的革新,新的发展范式呼吁出台体现生态关怀、具有生态属性的公司法。
(二)公司由“封闭化”向“生态化”转变的现实形态
在公司制度发展的早期,公司的运行以个人信用和家族关系为基础,其结构简单且规模普遍较小。在这个阶段,公司与社会生态之间的关系并不密切,它主要是个人追求利润的一种工具,公司的“封闭化”特征较为明显。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关联性和影响力越来越大。公司自设立之初,就从社会中汲取资源,并以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参与经济社会的运行。实践表明,任何一个公司,原材料、劳动力、消费者、制度政策、自然资源等的供给,都离不开社会的抚育。与此同时,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社区、环境等利益也深刻受到公司运行的反向作用和影响,公司成为社会生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司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将公司视为“社会的公司”更加确切,公司“生态化”的特征日益彰显。
在公司“生态化”过程中,与公司运行紧密相关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元素影响着公司生存与发展全过程,并受到公司活动的影响而产生变化。公司所处的所有维度的环境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态共同体,也可以称为公司的“生态”。(17)侯东德、韦雅君:《生态型公司法的理论证成及制度实现》,《当代法学》2022年第5期。公司生态与生物生态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要经历诞生、成长、衰老及死亡的生命历程。公司生态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呈现多元主体与多层次的特点,不仅体现在公司内部,如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公司与职工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与互动演化,还体现在公司与其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如供应商、竞争对手、债权人、消费者、社区、政府和监管部门以及自然环境之间的利益调和与协同演进。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的经营者不仅仅是股东利益的代表,更是不同利害关系群体利益的调整者和平衡者。(18)朱慈蕴:《公司法原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片面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甚至过度消耗资源、污染环境、无视劳动者利益的做法,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现代公司的“生态化”转变,需要我们运用生态理论整体性、平衡性和可持续性思维重新审视公司法的目标和理念,重塑以整体利益为导向的公司观念,如此才能让公司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三)我国公司法生态失衡的迫切要求
对于中国来说,公司是纯粹的“舶来品”。公司法律制度在近代植入中国,尤其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成长和演进,展现出持续有力的扩张与发展态势。1993年,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该部公司法秉持为国企和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理念,规定了法定实缴资本制等基本公司法律制度,带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和管制型特征。2005年《公司法》深化了公司自治理念,允许股东和发起人分期缴纳注册资金以设立公司,并扩大了股东出资方式,促进了股东出资方式的多元化;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理论框架,承认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性地位等。2013年《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自治这一理念和趋势,继续大幅放松管制,降低公司的设立门槛,将注册资本实缴制转变为全面认缴制,并且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及法定验资制度。此后,我国短期内实现了公司数量和规模的大幅度上涨,掀起了公司设立浪潮。据有关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企业法人单位1857万个,比2013年末增加1036.2万个,增长126.2%,占全部法人单位的比重从75.6%提高到85.2%。(19)曾玉平:《我国法人单位数量进入快速增长期》,《中国信息报》2020年2月5日,第1版。
从我国公司法的演变历程可见,我国公司法强调公司具有典型的营利性法人的基本属性,坚持效率优先价值理念,注重发挥公司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的功能。这虽然促进了公司这一商业组织的发展,吸纳了社会大量的闲散资金,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其弊病也逐渐展现出来。一是公司滥设盛行,公司质量参差不齐。由于过于注重公司设立的数量,对公司的质量不加重视,实际中存在大量的公司滥设行为,空壳公司、僵尸公司存量巨大,公司质量参差不齐,交易安全隐患层出不穷。众所周知,公司资本制度是保障债权人利益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基石,公司法盲目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却未系统化地设计后端的控制制度,致使权利的天平过分向股东倾斜,造成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公司法律关系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公司生态的稳定性遭受严重损害。(20)周游:《近代中国公司法制之形塑及其诱因考论——以股权利益调整为线索》,《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6期。二是股东与公司生态之间的整体性关系加剧割裂。近几次的公司法修改,把自由和公司自治简化为投资者自由和股东自治,逐渐形成了事实上的股东至上主义。(21)冯果:《整体主义视角下公司法的理念调适与体系重塑》,《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以股东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加剧割裂了股东与公司及社会之间的整体性关系。实际中,股东往往为牟取私利一味追求短期利润,不顾劳动者保护、低碳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无视社会利益。易言之,我国现行公司立法的探究方法和价值理念是较为孤立化和单向度的,倾向于股东本位主义,是一部忽略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单向度法律体系。由于对公司生态整体利益重视程度不足,导致在调整利益关系、解决利益冲突时难以满足各方诉求,以致公司法生态结构失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运行和经济的持续繁荣。
四、公司法生态化转型的理论框架
众所周知,传统公司法主要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尺度,强调股东本位主义,体现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分离与对立,形成了股东主导与控制公司的体系框架,它在本质上是“人类中心主义”意识的表征。生态理论突破了这一理论框架,强调股东与公司利益相关者有机统一、和谐相处与共生共息,形成“股东—公司—社会”和谐共生的发展体系。
(一)坚持生态整体性的认识观
整体性是生态理论的根本表征,也是公司生态系统的基本特征。生态整体主义核心特征是对生态共同体中部分与其他部分紧密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强调,其基本前提就是“非中心化”,它超越了以人类利益为根本尺度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要求人们为了生态的整体利益主动限制超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不合理行为。在整体观点下,生态的整体利益是追求的最高价值,衡量一切事物的根本尺度应当以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可持续为终极标准。(22)王诺:《“生态整体主义”辩》,《读书》2004年第2期。
任何事物都非封闭孤立的存在,万事万物存在着相互依存和转化的关系。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商业组织体,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同整个社会高度联系在了一起,公司与其周围环境(如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社区、政府、自然环境等)组成了一个有机共同体。公司不仅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而且是生态共同体的一部分。从整体性的角度出发,通过对公司生态系统中多元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把握,强化整体主义的分析和研究路径,才能深刻理解公司的目的和本质,真正理解和掌握公司存在的价值。
置身于高度关联、共生共息的现代社会,公司法所担负的功能已远远超越了我们传统所理解的公司组织和管理的范畴,也不仅仅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工具,其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环节。这需要我们从更全面深刻的历史背景下去考量公司法的功能定位。(23)冯果:《整体主义视角下公司法的理念调适与体系重塑》,《中国法学》2021年第2期。社会责任履行和社会功能的承担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公司自身日益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客观标志之一。(24)许凌艳、张中:《论公司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2期。为此,公司法应当秉持生态整体主义立场,推进功能定位和价值理念由“股东利益最大化”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转向,认真对待公司生态不断发展演化的社会现实,从整体和全局视域审视公司运行的内在机理,把握发展规律,处理利益冲突。
(二)坚持生态可持续的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是生态理论的核心要义,它缘起于人类对自身生存发展条件的担忧,是从人类长远利益出发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反思,其最终目的是人类的永续发展。2015年,联合国通过了包含“永续社区”在内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旨在到2030年通过达到这些目标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可持续观点强调发展的整体性、平稳性与和谐性,注意协调个体和整体、眼前和长远之间的关系。(25)高德明:《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第113页。可持续发展理念主要体现在公平性、持续性、共同性三大属性。(26)曲福田主编:《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与政策选择》,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其中,公平性原则强调的是资源分配的平等性,主张在满足当前物质或精神需求的同时,不削弱未来的发展能力;持续性原则体现在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确保生态发展的永续性;共同性原则强调必须努力推动生态系统中各主体之间的共同协作配合,这是由生态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所决定的。
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巩固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根本。然而,从我国公司运行现状来看,大部分公司面临着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与“理念不牢”的双重困境。一方面,随着世界经济的复杂变化,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所涉及的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安全健康等方面的表现与成果,日益成为一种公认的综合竞争优势。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仍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起步期,缺乏技术创新和人才支撑,内生动力较弱,转型升级和可持续能力不足的短板愈发明显。另一方面,我国公司对可持续发展的认知和先进理念间仍存在差距。公司仍倾向于片面追求眼前利益,以短期利益调整经营行为,缺乏从可持续角度出发的战略规划。在公司发展中出现的滥用股东权利以及对眼前利益的过度追逐,展现出的是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和可持续性理念的严重缺失。这些都显然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也直接威胁社会经济的韧性和可持续性。公司的长期利益是通过社会责任来实现的,(27)赵万一主编:《公司治理的法律设计与制度创新》,第322页。公司法的生态化转型,应当进一步强调公司社会责任制度,增进对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防范和规制公司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损害环境和社会利益等行为,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经济长期的繁荣发展做贡献。
(三)坚持生态平衡性的系统观
平衡性是生态系统的内在要求。平衡性是指通过协调和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增加生态系统的包容性和协调性,从而不断提高生态系统的和谐程度。实践表明,任何生态系统都包括特定的物质、能量及信息的传输与反馈调节,并追求动态平衡、协调发展的稳定功能。在哲学意义上,万事万物均处于平衡与不平衡的对立统一之中,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与变化,必然出现新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对于多元复杂的利益关系,平衡与不平衡之间的循环演进是常态。
在公司生态中,利益无处不在,冲突无处不在。公司内部利益冲突以及公司与职工、公司与消费者、公司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外部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在公司内部,公司的利益并不总是与股东的目标和意愿相一致,公司不当的经营决策可能造成股东利益的受损;相反,具有支配地位的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滥用,也极易损害公司的长期利益;同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压制之势不减,大股东通过掌控公司股权的绝对优势,占据公司董事会的多数席位,妨碍公司决策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导致投资者信心的丧失;即便大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也是不一致的,有些股东追求短期盈利,也有股东追求公司长远发展。在公司外部,一些公司利欲熏心,肆无忌惮地将公司经营成本外部化,易导致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对立和激化。例如,公司背信弃义逃避债务会侵害债权人利益,随意降低或削减职工的薪资会造成劳资关系紧张,肆意消耗资源和排放污染会破坏环境,等等。这些利益冲突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经济的有序运行。
公司生态系统是多元利益主体的复杂结合体,承担着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功能。关注和维持公司生态系统的动态稳定和平衡是公司得以安身立命与永续发展的关键。公司法应充分发挥其在公司生态系统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器”功能,强化利益均衡原则,着眼于寻求利益主体各方的平衡点,规范各利益主体的权利边界和义务范围,对冲突中的各种利益进行合理引导与协调,才能平衡各主体间利益关系,实现公司与职工、消费者、自然环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互利共赢与良性互动。
五、公司法生态化转型的核心内涵
生态理论坚持整体性、平衡性、可持续性思维方法,以整体利益为价值本位,追求生态中各要素的和谐共生、利益平衡与可持续发展。公司法生态化转型运用生态观点,从公司与社会关系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发展的角度出发,把公司生态中的各要素,如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社区、自然环境以及社会利益等因素都纳入保护。其核心要义在于注重公司生态系统整体利益的保护,平衡公司各参与人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公司各方利益的均衡与多赢,促进公司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传统公司法相比,公司法生态化转型并不否定传统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而是对其的扬弃和发展。
(一)公司法生态化转型以保护公司生态的整体利益为导向
传统公司法认为,基于公司营利性的基本属性,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是保护股东的利益,这就决定了其本质是以股东权利为中心。依此理念,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把公司经营者的责任定位于为股东利益服务,认为公司不顾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只顾自身利益而做出的选择在本质上是理性的。传统公司法并未认识到公司与利益相关者是共存共赢的利益共同体,而不是相互割裂、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
现代公司并不是与社会毫无关联的孤立机构,公司在运行中应具有整体意识。随着社会分工的高度发展,因分工产生的相互依赖使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犹如一个有机整体。公司生态的每个元素与公司密不可分,公司生态整体的动态稳定有利于各要素的发展;反之,则阻碍甚至减损其发展。因此,公司的活力涉及市场经济整体活力,攸关利益相关者公共福祉。(28)刘俊海:《论新公司法的四项核心原则》,《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重视现代公司的社会属性,关注和尊重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增进公司生态的整体利益,是公司法生态化转型的内在要求。这就必然将公司法的制度框架转向一种整体主义的思考方向和维度,摒弃片面追求个别主体或将部分主体的利益优先于其他主体的观点,转向注重公司生态的整体利益。
当前,在我国公司法面临修订的背景下,立法者应当重新审视公司法的价值理念和立法目标,立足于社会生态整体利益的动态平衡,推动公司法从“股东本位”到“生态本位”理念的变革。具体来说,在公司法中增加关于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整体利益的一般性条款,同时明确利益相关者的定义及范围。例如,规定利益相关者是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社会团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职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自然环境、社会公众等;同时,完善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和责任,明确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来对待利益相关者,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可靠且必要的公司信息,及时反映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等,以便于利益相关者作出理性的决策判断,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和保障自身利益。需要强调的是,公司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与股东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统一的。公司法生态化转型并不否定股东在公司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对其利益的保护,而是更强调公司与其所处的生态之间的共生关系。
(二)公司法生态化转型以公司永续发展为目标
从传统公司法理念的角度来看,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投资的目的当然是为了获取经济收益。但是由于公司在竞争中面临巨大的压力,董事等公司管理者往往通过追求短期营利向股东和市场证明自己的业绩和价值。过度地追求短期利润往往意味着风险的转嫁,进而损害消费者、职工或者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例如降低产品质量、压榨劳动力或大量裁员以及污染破坏环境等。对于公司来说,可持续是所有市场主体的共同价值追求,贯彻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是公司法生态化转型的必然追求。目前我国已步入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其核心就是摈弃急功近利的短期功利主义,转向以追求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繁荣稳定为目标新理念。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引导下,公司法应当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的大势中,引导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责任,在公司战略和决策中更加重视社会责任,持续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生态的可持续观点强调公司运行的目标不单单在于寻求实现短期的营利目标,更关键的是在于实现长远的繁荣发展。要实现永续发展目标,公司在运行中就必须尽可能地关注有助于更长远、更稳定地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利益。从域外法来看,一些国家将董事对利益相关者的信义义务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原则之一。例如,美国印第安那州商业公司法在有关董事义务与责任的条文中规定,公司董事要在考虑公司最大利益时,同时考量公司所采取的行为对股东、员工、供应商、消费者和所在社区的影响,以及董事认为与之相关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英国2006年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作出决策时,应当考虑到任何可能产生的长期后果、公司员工的利益、促进公司与客户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业务关系的需要,以及公司运行对社区和环境的影响。但在股东至上主义之下,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董事对股东承担信义义务,尚未明确董事对第三人的信义义务。公司法生态化应当统筹吸纳域外立法的经验成果,着力于董事信义义务向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延伸。一方面,应明确由董事承担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可规定设立相应的机构设置,诸如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设置专门的社会责任委员会,由其具体负责对资源环境、职工权益、社区发展等社会利益影响的专门评估,并予以执行。另一方面,明确董事对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董事应将公司的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目标,充分关注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平衡,避免短期功利主义对市场交易安全性和经济运行稳定性的负面影响,降低市场风险和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三)公司法生态化转型以生态系统稳定和利益均衡为原则
传统公司法理念中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和追求公司自治,认为最大化公司股东的利益才是公司治理的目标,这些观点长期在公司立法中占据主导地位。与此同时,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曾大力倡导效益优先理念,但对利益均衡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照顾不周。片面对股东权利的关照和倾斜,使股东拥有过度膨胀的权利,消费者、债权人等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客观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也造成公司生态系统的整体平衡稳定的紊乱和破坏。随着越来越多大型公司,特别是公众公司的崛起,人们意识到大型强势企业的发展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也有可能给社会带来丰厚的福祉。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各种利益协调的产物,以实现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社会功能。(29)黄祥青、郑少华主编:《利益平衡与司法公正:第二届法院院长论坛论文集》,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在生态理论视角下,公司法应当理顺公司与公司生态系统中各主体的利益关系,以公司生态的平衡稳定为目标,实现在一定的利益格局下出现的各利益体系和平共处、相对均势的状态。
首先,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基础。实现利益平衡,首先要有利益的增量。维护股东获取利润的权益,是公司扩大自身规模且推动利益相关者实现各自利益的基础和前提,也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摒弃“股东至上”主义,并非是对股东利益的漠视,而是在同时关注公司生态中各方的利益,这也有利于更稳定、更长远地为股东创造价值。(30)黄小鹏:《股东至上主义走向黄昏?》,《证券时报》2019年8月27日,第A03版。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中,保护股东合法权利,约束和限制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是公司法生态化的出发点。
其次,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避免过分偏袒某一方利益,并尽量协调各方利益冲突。公司生态所涵摄的内外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元性是现代社会中任何一种组织无法企及的。具体而言,在公司内部,既涉及股东与公司形成的股权关系,又包含公司与管理者之间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外部,除了包括公司与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契约关系,还体现公司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的依存关系。在公司法生态化视域下,公司法必须对各方面利益进行精细的平衡安排。以公司资本制度为例,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资本既是公司得以起步运营和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保障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公司的整体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石。2013年我国公司法强化股东自治和彻底放松管制的修法思路,采取全面认缴资本制度。这导致股东权利得以极大强化,“空壳公司”“认而不缴”“虚假出资”等认缴制异化乱象激增,因公司出资而引发的纠纷更是层出不穷,公司债权人和市场交易运行的整体风险被无限扩张和加剧。究其原因,立法中未精细化地综合兼顾及平衡股东与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是症结所在。在公司法生态化理念下,我国公司法应当从利益均衡原则出发,在扩张了股东出资的自治权利之余,公司法需要为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确定相应的跟进机制,应当明确以实缴资本的比例而非认缴比例作为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基础条件,且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以正向激励股东尽早出资、全面出资。(31)朱慈蕴:《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清华法学》2022年第2期。另外,当公司设置了远超合理性的畸长认缴期限时,如何避免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义务,以及对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路径,是公司法应当尽早解决的问题。值得欣喜和肯定的是,立法者已经注意到资本制度漏洞的严峻性,在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增设了非破产场合下的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义务。这将有效降低认缴资本制度下的杠杆效应,有助于公司的经营风险、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以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实现有效平衡。
最后,遵循社会整体利益优先原则。虽然在公司利益相关者架构中,股东属于核心利益相关者范畴,但股东的核心地位并不意味着其坐拥优先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相较于公司的个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更具有优先性。正如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之一卡多佐所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利益,是各种社会价值的平衡。(32)郑祝君:《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美国公司制度的理念变迁》,《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社会公共利益之所以优先于个体利益,是由社会公共利益所蕴含的伦理价值所决定的,因为当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所有社会主体的利益均会受到牵连。这就要求在公司法理念上将社会公共利益放在优先位置,引导公司充分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达到维持各主体利益动态平衡的目的。
六、结 语
生态理论蕴含的整体性、平衡性、可持续性思维方法具有生动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是考察公司与社会关系的“一把钥匙”。将生态理论引入公司法领域,为发展和改革公司法律制度提供了全新的分析视角。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发展理念由片面寻求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规模,转向包含增强创新力、协调平衡、绿色可持续、国际竞争力和共同富裕等要素的高质量发展,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更加强烈,对合作共赢的追求更加坚定,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公约数的最大化是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顺应时代潮流,立法的理念也应革新,公司法的生态化转型是今后公司法的立法趋势。在生态主义观念下,公司法应当坚持生态整体性的认识观、生态可持续的发展观、生态平衡性的系统观,由股东本位主义转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点。公司法应引导公司践行社会价值与使命,由营利至上转向为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公司生态的平衡稳定、公司生态整体利益多赢共享和公司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