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根本诱因、基本表现与应对措施
2023-10-13韩洪灵陈帅弟陈汉文
韩洪灵,陈帅弟,陈汉文
(1.浙江大学 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8;2.南京审计大学 内部审计学院,江苏 南京 100029)
一、引 言
截止2023年7月,先后已有近500 家中国公司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由于中概股主要业务开展区域(中国)与发行地(美国)之间存在的法律制度分歧、监管模式区别以及市场发展水平差异,自1992年中国企业开启赴美上市以来,先后爆发了两次中概股危机。(1)第一次中概股危机始于2010年,由中概股公司系列财务舞弊被揭露、做空而引起;第二次中概股危机始于2020年瑞幸咖啡的财务舞弊案,此次危机持续至今而尚未寻得最终解。两次危机皆以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为核心而演化、发展与寻求解除。
纵观两次中概股危机,核心问题不在于跨境上市中会计审计的重大技术标准问题,更不在具体准则和职业规范的细微差异上,而是在于国家利益以及中美跨境会计审计问题上的对立与冲突。本文通过对相关事件、研究文献的归纳与梳理,初步总结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根本诱因、基本表现与应对措施,以求实质性推动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解决,促进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对外开放。
二、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根本诱因
跨境会计审计冲突是中美双边多层次、多类型诱发因素叠加所引致的经济后果。已有研究从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文化制度、市场发展水平及个股财务质量等多个综合视角挖掘了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根本诱因。
(一)主权原则与国家安全
根据国际监管竞争理论,自治监管管辖权作为一种竞争机制和福利增强机制是相互竞争的。对于跨司法管辖区的企业,目前的监管框架未能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和美国国内发行人之间建立等效的治理,背后是利益相关者与国家主权之间错综复杂的紧张关系。(2)Bu Q., “The Anatomy of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 (HFCAA): A Panacea or A Double-edge Sword”,Capital Markets Law Journal, vol.16, no.4(October 2021), pp. 503-527.管辖权是中美跨境监管合作的最大冲突点,美国“长臂管辖原则”与中国“属地优先原则”冲突,导致中美跨境监管合作无法顺利开展。(3)余佳奇:《中美会计跨境监管合作有关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20年第4期。具体来说,是指根据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俗称《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第106条规定,PCOA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可跨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进行检查,与之相较,中国先后出台或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系列法律法规,明确对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我国入境执法和取证活动做出了限制,跨境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屏障提升了跨境上市公司监管成本及难度。对我国来说,美国“长臂管辖原则”是明显侵犯中国国内法和主权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4)吴坤龙:《跨境审计监管中美执法合作备忘录略析》,《财会月刊》2013年第22期。基于主权原则,中国认为美国开展跨境监管需要依赖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活动,或者双方应通过谈判和协商来进行联合检查。(5)李有星、潘政:《论中概股危机下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证券市场导报》2020年第10期。
现有的跨境证券监管分歧反映了中美两国在国家安全上的观念差异,国家安全涵盖了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等多个方面,而美方一直忽视中国在跨境监管领域所强调的国家安全。(6)彭志杰:《破解中概股退市困局:论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机制构建》,《南方金融》2022年第10期。一般来说,出于国家安全、市场稳定等因素,东道国通常会对外国企业加强审查规制,从而增加对跨国企业的市场进入和监管要求,比如美国主要通过国家投资安全审查制度歧视外国“受政府控制的实体”,进而阻碍其进入国内市场。(7)刘禹、李旭:《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下中美投资争端解决的路径》,《当代经济管理》2020年第11期。从实际层面来看,由于目前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业务广泛,其中不乏涉及出行、金融、消费等含有海量数据的重要行业和核心企业,相关信息的泄露会不同程度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政治安全产生威胁,(8)余佳奇:《中美会计跨境监管合作有关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20年第4期。这也使中方在处理跨境会计审计冲突时,会更多考虑国家安全的需求。可见,无论是出于美国“长臂管辖原则”与中国“属地优先原则”的分歧,还是双方就国家安全态度上存在的差异,本质上都是双方在主权原则上的互不让步,这也为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埋下根本诱因。
(二)文化理念、制度差异及歧视政策
文化理念在各国上市模式和跨境监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国会计和审计制度的运作也会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中美在文化理念及政策制度上的差异也深化了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矛盾表现,尤其是2020年瑞幸事件爆发以来所引发的中概股信任危机,(9)2020年1月31日,知名做空机构浑水代为发布关于瑞幸咖啡的做空报告,直指瑞幸存在严重的财务舞弊行为,瑞幸事件引发了美国监管部门的强烈反应和第二次中概股公司的信任危机。韩洪灵、陈帅弟、陈汉文:《瑞幸事件与中概股危机——基本诱因、监管反应及期望差距》,《财会月刊》2020年第18期。掀起一系列直指中国这一新兴资本市场的单方政治化歧视性政策的狂潮。从传统的区域文化视看角,中国为代表的亚洲地区在Hofstede维度上的得分,反映了亚洲地区在高集体主义、高不确定性规避、中等高权力距离、中等男性化和高长期取向的社会偏好,而这一系列理念潜意识中同样也会体现在证券发行和监管的各个环节。早期海外学者就发现中国的发展历程和背后的儒家文化增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和差异性。(10)LU Bingbin,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Disclosure Rules for Cross-Border Securities Offerings: A Chinese Perspective ”, Corporate Governance Law Review, vol.1, no. 2(April 2005), pp. 245-303.也有研究指出中美文化背景与社会背景的差异为管理层实施舞弊提供了借口。(11)戴丹苗、刘锡良:《中概股公司财务舞弊的文献综述》,《金融发展研究》2017年第1期。中美长期以来在政治历史、文化背景、法律渊源及管理制度上的差异,促成了两国资本市场及资本市场监管的差异,从而增大了两国在跨境监管及监管合作上的复杂程度。
国家制度根植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与文化背景相较,制度差异对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影响更为直观。中美双方的制度差异包含法律制度、审计模式以及其他相关机制。法律制度的分歧使得中美在对中概股的监管上缺乏法律等效性,并带来双重监管成本,如美方所适用于证券化的法律隔离、混合和破产隔离等概念对中国市场来说是陌生的。(12)Chen J.H., Goo S.H.,“Can China Develop a Viable Cross-border Securitization Market?”,The Journal of Structured Finance, vol.21, no. 1(Spring 2015), pp. 95-100.除法律制度外,会计审计模式分歧也是影响中概股公司审计差异的重要因素,会计审计模式的分歧使得中美在监督标准、手段和执行力方面存在差异,进而造成了跨国审计监管问题。(13)李晓慧、郭婧雪、贾贤萍:《跨国审计监管研究:基于对比案例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7期。从审计模式来看,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业务受到法定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但现有的法定双重监管机构仍存在职责模糊、边界重叠等问题;美国采用的政府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自律监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独立监管(PCAOB)三者并行模式,其优势在于三方开展合作的同时保持各自的独立性,(14)吴高波、王垚翔:《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问题探讨》,《财会通讯》2020年第19期。PCAOB检查能显著降低公司舞弊以及爆发危机的概率。(15)张然、陈思、雷羽:《SEC意见信与财务造假——基于中概股危机的实证分析》,《会计研究》2015年第7期。因此,中美双方审计模式的差异使得双方在审计侧重点、审计流程以及审计要求上都会存在出入。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国客户采取垂直管理和外包两种模式:在垂直管理模式下,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国外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在外包模式下,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请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中美双方在审计模式上的差异,也为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包模式埋下隐患。如PCAOB在检查中就发现,一些美国事务所将中概股的审计工作分派或外包给中国事务所,之后前者基于后者的工作底稿签字并发布审计意见。PCAOB认为这样的外包行为不仅会降低美国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而且会掩盖风险。有学者指出,相较于外包模式,构建事务所网络、进行垂直化管理更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16)唐建华、万寿琼:《关于关键审计事项的几个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年第2期。此外,双方在信息披露机制的差距(17)孙梦雪、王小芳:《破解中概股危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视角下的研究》,《南方金融》2023年第2期。及做空机制上的成熟度差异(18)邓路、孙春兴:《市场时机、海外上市与中概股回归——基于分众传媒的案例研究》,《会计研究》2017年第12期。也激发了中美双方跨境会计审计冲突。
2020年以来,由于瑞幸咖啡等部分中概股的负面新闻及做空报告,美方在对中概股上市公司会计审计问题的处理上开始呈现政治化倾向并采取歧视性政策,“逆全球化”和“去中国化”的政治意味明显。韩洪灵等梳理中概股危机起始后,认为此次中美跨境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政治化倾向及歧视性政策主要分为四个过程:(1)美国通过发布相关声明《新兴市场投资涉及重大信息披露、财务报告和其他风险,补救措施有限》,作为对中概股历年来积累问题的一次“爆发式”的集中反应,是明显带有政治偏见的差别化监管政策;(2)以通过并签署《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y Accountable Act)的形式,正式确定了对中概股在美上市的进一步限制,美国在资本市场领域扩大化打击中概股趋势较为显著;(3)发布《保护美国投资者免受中国公司重大风险的报告》,将资本市场层面的“去中国化”推进到具体的操作与实践上来;(4)SEC通过修正和发布《〈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实施细则》,将中美跨境监管政治化和信任危机推升至白热化阶段。(19)韩洪灵、陈帅弟、陈汉文:《瑞幸事件与中概股危机——基本诱因、监管反应及期望差距》,《财会月刊》2020年第18期。大量研究通过对《外国公司问责法》出台背景、具体内容以及持续性影响的相关探讨,认为相关政策的本质既是美式“安全观”的体现,(20)马更新、郑英龙、程乐:《〈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美式“安全观”及中国应对方案》,《商业经济与管理》2020年第9期。也是“脱钩论”背景下对美方“长臂管辖”原则的重申和强调,(21)沈建光、朱太辉、张彧通:《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影响和应对》,《国际金融》2020年第8期。这一系列极具“歧视性”的政策文件背后,更核心的问题在于:这是美方融合自身的文化理念、监管制度背景出具的单边主义方案,仅一味强化自身的利益诉求,其政治化倾向及歧视性特征十分显著。
中美文化理念的差异对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影响是宽泛与深远的,中美法律制度与跨境会计审计模式的差异对会计审计冲突的后果则是直观与鲜明的。一方面,中美双方对证券监管标准的差异使得双方缺乏等效监管;另一方面,中美对于跨境会计审计模式间的分歧引发对中概股审计质量的担忧,而近年来的美方对华的政治化倾向及歧视性政策更是放大了长期以来中美监管制度与跨境会计审计模式积累的龃龉,进一步激化了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相较于文化理念、政策制度上的丰富研究,现有文献对跨境监管歧视性政策的讨论相对来说是碎片化的,更多的研究仅是概述相关歧视性政策的主要条款,不涉及对条款内容的深层解读。
(三)市场发展水平、技术手段与相关方生态
在部分国内外学者看来,一定规模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糟糕的公司治理和对少数投资者的保护是中国资本市场面临的一个长期问题。由于监管经验缺乏、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充分,中国的股票市场被海外学者认为具有许多新兴市场的结构性缺陷和系统性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全面,不懂金融的个人投资者在面对大量信息时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难以做出理性投资决策,导致市场容易出现严重的过度反应。因此,相较于美国,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起步较晚,发展尚未完备,中国证券法的域外效力、监管制度、执法权规定等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巨大空间。(22)刘凤元、邱铌:《证券市场跨境监管研究——以EMMoU为视角》,《金融监管研究》2019年第12期。中概股这一横跨两大国际资本市场的企业往往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注册地监管标准宽松、私有化价格偏低等问题,(23)潘圆圆:《美国针对中概股的政策选项和潜在影响》,《南方金融》2020年第11期。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中美资本市场的市场成熟度差距。可见,中美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及存在的差距也对中概股跨境会计审计系列冲突的爆发产生了极大影响。
技术难题也成为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放大器。传统的技术难题主要指专业化过程中缺乏专业技术能力和手段,从客观原因来说,这是由于部分中概股企业在主要经营地点、注册地点(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上市地点(美国纳斯达克或者纽约交易所)的不一致,增加了中美双方对此类股票监管和审批的难度,加大了对其日常监管、实地核查、调查取证等的困难,从而造成监管的专业技术难题。近年来,数字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正在无形中改变资本市场,资本市场面临信息化转型系列问题。跨境证券的数据安全和数据审计需要通过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管理审计等平台安全技术才能得到保障,从而确保中美跨境会计审计的有效进行。无论是传统的技术难题还是数字信息和通信技术的不足,都会一定程度上放大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
一个发展良好的资本市场,除了需要提供具备充分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的监管框架,还需要为上市提供有效质量控制的专业服务生态,即相关方生态,它能够提供一个具有正确理解业务知识和能力的投资者基础。专业服务生态的缺乏使得中美跨境会计审计会受到来自券商、做空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多个相关方的干扰。跨境会计信息披露之所以引发信任危机,还受到中介公司蓄意诱导的影响。(24)黄薇佳:《跨境审计风险和监管对中企境外上市影响的研究——以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科技股为例》,《现代商业》2013年第8期。比如,部分企业可能本身不具备海外上市的实力,或者缺乏完备的海外上市经验,但因为有中介机构的上市背书或者蓄意诱导,它们在海外“被上市”,也为企业在上市期间的违规行为埋下隐患。为达到做空目的,做空机构可能会夸大中概股的经营问题,放大境外投资者对中概股的偏见,从而引发连锁反应,恶化中概股的审计环境。(25)刘华:《绿诺科技审计失败与中国概念股信任危机》,《财务与会计》2012年第2期。相关研究发现,在企业上市过程中, 为获取高额佣金,以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为代表的中介机构具有对企业在财务上过度包装的动机,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失灵是引发会计信息披露信任危机的重要诱因。(26)肖宇:《中国概念股在美国被做空探因及对我国证券注册制改革的启示》,《证券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结合我国《中概股外部法律环境以及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保障》及修订说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国家监管部门对拟赴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公司实施必要的境内合法合规、敏感信息方面的审核,会有效降低跨境监管风险。(27)杨志国:《中概股外部法律环境以及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保障》,《财会月刊》2022年第10期。
从中美资本市场差异视角来看,中美双方的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差异是影响中美跨境会计审计问题的基础性诱因,跨境监管的技术难题成为中美跨境会计审计问题的技术性诱因,相关方生态的失衡则为中美跨境会计审计的冲突增加了更多的相关方诱因。目前围绕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技术性诱因和相关方诱因的探讨相对较少,且多侧重于个案的技术手段或相关方问题的阐述,缺乏对相关诱因背后的学理探讨以及归纳总结研究。
(四)中概股财务信息质量
聚焦于两次中概股危机的系列案例研究普遍认为,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冲突源于中概股遭遇集体做空及其背后的财务信息质量问题。境外中概股遭遇股价暴跌和诚信危机有中概股良莠不齐、会计造假、商业模式受质疑以及VIE潜在道德风险等企业层面的原因。(28)余波:《境外中概股危机:背景、成因与影响》,《证券市场导报》2013年第1期。戴丹苗和刘锡良基于舞弊三角理论分析了中概股舞弊的动因,认为更高的监管与监督压力与中概股强烈的融资需求构成了舞弊的压力来源,反向收购的上市方式提供了财务舞弊机会。(29)戴丹苗、刘锡良:《中概股公司财务舞弊的文献综述》,《金融发展研究》2017年第1期。基于瑞幸事件与中概股危机,研究发现中概股危机的基本诱因主要包括财务欺诈问题、公司治理问题和商业伦理问题三个方面。(30)韩洪灵、陈帅弟、陈汉文:《瑞幸事件与中概股危机——基本诱因、监管反应及期望差距》,《财会月刊》2020年第18期。其中,中概股公司财务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欺诈性财务报告和管理层侵吞资产两类,公司治理包括VIE股权架构、大股东掏空、关联交易等,在伦理层面则是指部分PE、VC机构对中概股公司进行恶意布局或与创始人进行合谋,共同且“有节奏”地安排融资计划、盈余管理计划及退出计划。
三、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基本表现
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面临的核心会计问题是会计信息披露及其相关的监管要求,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核心争议表现于中概股企业的信息披露问题与跨境监管两个层面。
(一)信息披露问题
跨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历久弥新,早期的VIE架构作为中概股赴境外上市的特殊手段,被美国监管机构认为具有缺乏有效监管、信息披露不透明的风险,近年来的中概股做空案例中,被做空企业所面临的会计信息质疑,也基本上都与信息披露有关。(31)张新民、陈德球:《移动互联网时代企业商业模式、价值共创与治理风险——基于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的案例分析》,《管理世界》2020年第5期。发达程度更高的金融市场将对这些远赴国外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水平产生较大的影响,(32)韩洪灵、刘思义、鲁威朝、陈汉文:《基于瑞幸事件的做空产业链分析——以信息披露为视角》,《财会月刊》 2020年第8期。从而可能引发更多的信息披露问题。
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进行股票发行的公司很可能面临在每个司法管辖区遵守不同披露的要求。中概股上市公司对美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认知不足,使其面临信息披露真实性遭质疑、忽略非财务信息披露、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误导性披露预测信息等四方面风险。比如,在年报披露时限方面,美国要求的时限更短,美国证监机构对不同持股市值公司的财报披露要求是不一样的,分为非加快披露公司(Non-accelerated Filer)、加快披露公司(Accelerated Filer)、大型加快披露公司(Large Accelerated Filer)三类,其中对大型加快披露公司的披露时间最为严格。(33)孙梦雪、王小芳:《破解中概股危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视角下的研究》,《南方金融》2023年第2期。在中美双方的信息披露争议中,围绕中概股审计底稿的争议一直是中美双方跨境会计审计博弈的交锋点和学术讨论焦点,无论是美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还是《多德—弗兰克法案》,(34)2010 年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更进一步增强了SEC 获取外国审计工作底稿的权力,SEC 有权剥夺任何拒绝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美审计服务资格。都强调了美方拥有获取外国审计工作底稿的权力,而中方一向较为谨慎,有着较为严格的保密要求。(35)李有星、潘政:《论中概股危机下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证券市场导报》2020年第10期。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77条更是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我国早已存在“审计底稿不能出境”的原则。2021年3月24日,SEC通过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最终修正案,其中要求在美上市公司证明不受外国政府控制并提供其审计底稿,连续三年不能满足PCAOB检查的将被摘牌。此外,法案还提出一些不合理的信息披露要求,实质上是将监管问题政治化。该法虽然形式上针对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但实际上主要指向中概股。(36)张伟华、胡静:《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之中美博弈》,《中国外汇》2022年第12期。当前,审计底稿的检查问题核心在于PCAOB以何种方式、范围和程度上检查存放于中国境内的中概股企业审计底稿。(37)廖凡:《中概股跨境监管博弈:评析与思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
除了审计底稿的信息披露争议,数据安全问题也成为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在信息披露层面的另一争议内容。“滴滴出行”赴美上市事件(38)2022年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80.26亿元罚款。引发我国对数据出境安全的持续关注,相关研究也开始逐步将数据安全作为中美跨境的信息披露问题而单独进行讨论。数据跨境传输、访问、使用等在中美之间愈发频繁,数据跨境流动不再局限于个人数据, 还有可能拓展至政府和企业等主体,相关主体敏感数据的跨境活动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由于中美两国跨境数据流动政策的核心利益、政策关注基调和战略目标存在根本差异,(39)蔡翠红、郭威:《中美跨境数据流动政策比较分析》,《太平洋学报》2022年第3期。从而使得中美双方对于数据的跨境流动有不同的信息披露限制。从跨境敏感数据的类型来看,主要是涉密数据和聚合衍生数据。前者指中概股主体赴美上市涉及的出境资料直接包含敏感的信息,后者指中概股赴美上市后,会面临美方较高频的数据出境需求。高频的数据积累导致数据在境外经过推演会触及重要领域及敏感内容,(40)包柠榛:《中概股赴美上市的数据安全审视:风险来源、中美监管与应对》,《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相关敏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国内行业的敏感信息,能够反映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趋势和走向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存在被美方作为经贸摩擦诉讼的证据使用的可能等。(41)余佳奇:《中美会计跨境监管合作有关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20年第4期。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要求发行人要在未审查年度披露相应信息,比如董事会成员的政治面貌、政府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关系等,而这些信息已经涉及我国的敏感信息领域。
实务与学术工作中都关注了中概股信息披露的问题,目前的研究聚焦于审计底稿披露和数据安全这两大争议点,其在研究视角上还存在进一步深化探索的空间。如对于中概股忽略非财务信息披露、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误导性信息披露以及数据规则等实务层面问题,目前学术探讨相对较少。
(二)跨境监管
跨境监管是解决中概股治理问题的关键路径,跨境监管的执法障碍与监管合作问题也是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主要争议来源,执法障碍指中美对发行人及其高管、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方的监管冲突。监管合作问题指现有跨境监管合作实质上效果甚微,无法实现有效的跨境审计合作,从而使得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一直存续。
中美跨境会计审计的执法障碍主要来源于前述中美双方在“长臂管辖原则”和域外管辖原则上的非对称性,从而使得中美监管机构间无法实现等效法律监管。与此同时,跨境会计审计监管的对象不仅限于发行人及高管,对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方的监管障碍也会引发中美跨境监管难题。对发行人的跨境监管冲突在于:中国的证券法不允许PCAOB 跨境监督审查,而中国证监会对于境外离岸中国公司的监督也无法到位,因而造成跨境监管真空。(42)刘强安:《中美审计跨境监管面临的挑战》,《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9年第10期。对发行人高管的跨境监管冲突在于:当欺诈证据出现时,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本身无法对这些公司或其高管采取行动,因为这些公司或高管的资产通常在中国内地,针对它们的诉讼将在中国法院结束,判决将难以执行。对其他相关方的跨境监管冲突在于:中美双方对其他相关方的监管权限存在部分重叠,因此如何对境外中介机构实施跨境监管并后续追责,也会涉及跨境监管合作问题。(43)韩洪灵、陈帅弟、陆旭米、陈汉文:《瑞幸事件与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回顾与展望》,《会计之友》2020年第9期。
就中美跨境会计审计的现有合作来看,中方目前与美方共计签署了7份备忘录或者合作文件(见表1)。但中美双方合作的实质性内容相对较少,我国与PCAOB虽然签订合作备忘录,但具体的合作模式尚未确定,且我国《保密法》等规定使得获取审计底稿受限,建议我国设立审计底稿调取渠道,争取双方互信认可。(44)李晟:《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僵局的形成、内在矛盾与可能的合作模式》,《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干云峰(2016)指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通过双边、多边的途径加强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与协调,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存在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渠道单一、执法力度不够的不足。(45)干云峰:《我国跨境证券监管协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研究》,《现代经济探讨》2016年第7期。龚薪晔(2017)认为,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现状与国家主权独立的博弈、双方缺乏互信基础、证券市场化程度存在差异有关,建议双方建立对话交流机制、增加司法互助协定。(46)龚薪晔:《证券市场国际化背景下我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2017年。吴高波、王垚翔(2020)认为中美跨境监管合作会面临额外监管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双重处罚问题。(47)吴高波、王垚翔:《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问题探讨》,《财会通讯》2020年第19期。黄进、李东方(2014)认为我国并没有充分利用司法互助条约来促进国际合作,即使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经签订了司法互助协定,协定的内容也仅局限于刑事司法互助,对于在证券领域更加广泛的民商事司法互助却没有明确的合作协定,因此现有的司法互助协定实际效用有限。(48)黄进、李东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证券法苑》2014年第1期。
表1 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备忘录及协议
总体来说,跨境监管的执法冲突与现有跨境监管的合作困境作为中美跨境监管问题受到了相关学者的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跨境监管问题的具体表现,相关视野探讨有助于更好理解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主要争议。
四、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应对措施
现有的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应对措施主要围绕“合作”与“提升”两个视域展开。“合作”主要关注未来中国能否更大程度地融入多边监管合作体系以及完善中美双边监管合作框架,实现中美双方在制度规范、跨境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作。“提升”则更多从中国资本市场自身发展出发,如果中国资本市场长久以来的结构性缺陷和系统性问题得不到解决,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将持续存在。这就要求中国有对应的配套法律、制度、技术和文化,才能长期有效规避中概股企业财务造假、商业伦理问题以及潜在的道德风险。
区域多边合作需要进一步的跨境监管合作措施以增加双方合作内容的实质含量,有效解决现有合作内容的分歧和执行问题,通过合作让多方监管机构对彼此的监管程序和监管质量予以充分的互认互信,在不违背国家主权及制度理念的前提下,实现准则趋同。(49)韩洪灵、陈帅弟、陆旭米、陈汉文:《瑞幸事件与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回顾与展望》,《会计之友》2020年第9期。Pan(2010)介绍了国际上常用的六种跨境监管合作模式,提出建立统一的具有全球法律权限的国际行政法律模式(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Model)。(50)Pan E. J. ,“Challenge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Institutional Design in Financial Supervision: Beyond Trans-governmental Networks”,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1, no.4(October 2010), pp.243-258.刘金瑞(2022)也提出我国要积极参与区域或双边谈判,努力探寻数据跨境流动全球规制的中国方案。完全信赖原则的贯彻是实现双方合作高效化的最佳路径,通过完全信赖可以实现监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51)刘金瑞:《迈向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规制:基本关切与中国方案》,《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4期。
中美双边的跨境监管合作则围绕明晰合作层级、拓宽合作内容、规范合作形式、明确处罚标准、信息保密与数据保护等合作具体细节,展开了策略构思。彭志杰(2022)从合作层级的视角入手,认为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机制应当明确合作主体和参与方,有关的信息交换应当仅限于两国政府层面,禁止一方政府越过对方政府直接向另一方境内企业提出要求。(52)彭志杰:《破解中概股退市困局:论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机制构建》,《南方金融》2022年第10期。在合作内容层面可以借鉴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司法互助立法和执法经验,在证券监管多边合作方式基础上,将司法互助融入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司法互助协议有助于证券监管合作中法律文书的送达、协助调查取证。(53)韩洪灵、陈帅弟、陆旭米、陈汉文:《瑞幸事件与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回顾与展望》,《会计之友》2020年第9期。针对具有争议的审计底稿问题,可以根据特定审计底稿联合检查方案进一步磋商,并拓展与细化双边谅解备忘录与司法互助协定。(54)宋一楠:《中美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2021年。同时,为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中美两国还应注重签署更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55)左安磊:《论中美会计行业跨国监管合作的法律制度——基于中美跨国监管合作协议文本构建的考察视角》,《国际商务财会》2013年第2期。从合作内容和形式规范来看,应当限缩和明确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所涉及材料的适用范围,避免不必要的信息泄露。不同于现有的宽泛合作条款,对于中美跨境监管合作需要循序渐进,要求分步骤、分阶段深化中美会计跨境监管合作。简而言之,实现中美之间高效的跨境审计监管合作,需要建立相互认可的监管体系,这并不是要求双方要在会计、审计准则上实现全部一致,而是可以建立中美双方都能接受的监管准则,如趋同监管标准和竞争性监管标准。(56)彭志杰:《破解中概股退市困局:论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机制构建》,《南方金融》2022年第10期。
从“提升”视角来看,主要强调我国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提升”会计监管质量控制,包括规范化日常监管,程序化专项检查,实现对上市企业的会计审计监管全覆盖,规范各类型市场主体,夯实自身的证券监管基础,提升自身的监管水平,不断获得国际同行的认可。(57)宋瑞琛、冯纯纯:《中美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法规制及中国的因应》,《国际贸易》2022年第7期。如陈彬和刘会军(2012)基于对国际做空机构的研究,认为分行业监管和建立预警指标体系有助于甄别上市公司财务问题。(58)陈彬、刘会军:《什么样的公司有财务造假嫌疑?——来自香橼公司和浑水公司的启示》,《证券市场导报》2012年第7期。此外,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层面,可以构建事务所网络。一方面这有助于缩短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公司之间距离,加强二者之间的交流,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审计风险。另一方面,构建事务所网络可以降低审计项目复核成本、加强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对于跨境敏感数据的监管,可以建立相关的评估制度,根据数据类型、数据处理行为类型、数据处理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程度等因素,来评估数据规制措施的必要性,发布评估指南。
五、结论与展望
中美跨境会计审计的冲突是复杂而敏感的重大问题。本文遵循“根本诱因—基本表现—应对措施”这一逻辑主线,根据相关文献对研究进展做了系统评述,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归纳与梳理,初步总结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根本诱因、基本表现与应对措施,以期能实质性推动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解决,促进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对外开放。总体而言,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根本诱因包括主权原则、国家安全、文化背景、法律制度差异、市场发展水平差距及系列“中概股”财务信息质量问题等;有关于审计底稿、数据安全的信息披露问题,中美跨境监管的执法障碍、合作困境问题,是中美跨境会计审计冲突的核心争议;有效的应对策略应从中美跨境监管的实质合作、国内体制的创新、市场主体的规范等方面持续性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