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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社会对“八小时制”的认知与实践
——基于天津宝成纱厂改行“三八制”的考察

2024-01-02

工会理论研究 2023年5期
关键词:纱厂工作制工时

封 磊

(延安大学 历史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工作时间是大机器生产的产物,是劳资双方在工业化进程及其长期斗争中形成的对已定义的有偿劳动的测量手段和付薪标准。八小时工作制,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工作制度,也是目前世界各国对劳动岗位普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度。近30年来,关于工时问题的研究一直未曾停止,而对八小时工作制的研究也一直是核心。

目前,国内学界对八小时工作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工时制度①王瑞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工时制度》,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14年第5期,第89—98页。、世界及中国工时的发展趋势②黄国武、邵小风、涂伟:《共同富裕背景下劳动者8小时工作制的思辨:守正与创新》,载《社会保障研究》,2021年第5期,第26—38页;熊斌:《世界工时的演变趋势和我国工时制度的发展方向》,载《重庆工业管理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第68—72页。、劳动法中工时和周休息制度③张希坡:《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工时和周休制度的历史演进》,载《人文杂志》,1996年第2期,第115—120页。、中国现代工时的定位④耿强林:《中国工时制度的定位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以及中国共产党早期对八小时制的认识与实践等方面①朱文哲、李世林:《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八小时工作制主张与革命动员》,载《人文杂志》,2023年第3期,第97—107页;张龙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八小时工作制的认识与实践》,载《党的文献》,2022年第2期,第81—91页。,但对八小时制的认知和实施情况的研究还尚待完善。鉴于此,本文以工时标准化、全球化成果之一的“八小时制”为抓手,重点论析民国社会对八小时工作制的总体认知及实践情况,并尝试从全球史角度论析八小时工作制的价值。典型案例(宝成纱厂)分析是考察八小时制在近代中国的认知与实践的必要且可行的方法,也为完成这一命题的研究提供一个微观聚焦的有效路径。

一、近代中国社会对“八小时制”的总体认知形态

八小时制是欧美几个主要国家进入工业化社会后,自主规划、管理、控制和协调社会生产时间的政治斗争与经济实践的文化产品。最早可追溯到1817年英国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提出的“8小时工作,8小时娱乐,8小时休息”的理念。19世纪中叶以后,经欧美工业生产技术的革新与跃进、工业管理制度的创新与联动、政府对工时的专门立法与保障、学术界长期对工时理论的构建与指导、工会组织的领导与国际工人运动的联合斗争等诸多领域的协同变革,终于在1886年5月1日的美国芝加哥工人大罢工中公开喊出“工作8小时,休息8小时,8小时教育”(即“三八制”)的口号,迫使美国政府实施8小时工作制,也使“五一”成为国际工人阶级共同的节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1920—1930年间,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形成有关标准工时规则的规约,使8小时工作制成为国际公约。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每周工作40小时写入多数欧美国家的劳动法,并陆续颁布或健全劳动监察制度以保障标准工时制的执行,到20世纪60年代扩展到发展中国家,每周工作40小时被认为是标准工时。②赵炜、Jens Thoemmes:《谁改变了工作时间——有关工时的劳动社会学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1年第4期,第17页。因此,八小时制是近代西方资本主义世界进入工业社会后生产集约化、社会化、标准化的创造,也是近代国际工人运动协同推进,将欧美产业工人的生产时间、工作权益等与国家和国际的生产节奏协同构建并向全球传播和迁移的结果。在此背景下,八小时制在中国社会也经历了一个法制化、国家化的过程,从一开始便显示出与有组织的国际工人运动的紧密关联。

20世纪20年代,伴随北京政府对国家经济建设的推进,工业生产领域统一工时的制度化、法律化、国家化进程,也在全球进程与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中被提上日程,八小时工作制即是彰显国民政府现代性和与全球接轨的措施之一。其一,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获得快速发展,规模、结构及工人数量均迅速增长,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运动持续展开。1919—1920年是全球劳工抗争最多的年份;1920—1930年是全球制造业尤其是纺织业在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迅速扩张,劳工抗争运动持续发展的时期。③贝弗里·J.西尔弗著,张璐译:《劳工的力量:1870年以来的工人运动与全球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57、184页。受此影响,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根据中共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指示,将争取劳动立法作为工人运动的重要工作。其二,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广泛传播,促使中国工人阶级政治权利意识觉醒、斗争意志强化,并将之与探索国家未来道路的政治实践紧密结合,方式是建立工农大众组织并加强领导阶级和人民大众之间的各种联系,表现为国民党在1924年与苏俄建立联系,将经济问题作为政党工作的首要问题,并与中国共产党结成政治联盟,以推动国民党改组为一个以革命军队为先锋队的群众型政党。①Barraclough,Geoffrey: 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History,Harmondsworth,Middlesex: Penguin Books,1967,pp.178–182.其三,1919年,第一次国际劳工大会在华盛顿召开,北京政府电令驻美使馆代办容揆出席,在劳工机构组建和国内工时立法方面步入与国际接轨的进程,提高了国人在国际劳工标准方面的自觉意识。此外,国际劳工大会设立了一个专门讨论远东各国劳动问题的特别国委员会,对于中国的工时问题做出符合会议精神和国际惯例的规定,要求中国政府从速调查劳动状况,并向国际劳工大会提交关于如何实施劳工保护原则的报告。②饶东辉:《民国北京政府的劳动立法初探》,载《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1期,第143—145页。这一要求推动了国内劳工制度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接轨。③孙巧玲:《民国北京政府参与国际劳工公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北京政府不得不注意国内劳工的工时问题,着手拟定劳动法规以应对国际舆论。因此,北京政府时期,工人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成为颇为重要的社会运动。

实际上,北京政府时期的劳资关系异常紧张,工人的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甚至更长。④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1949》(第3卷),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68—272页。如1914—1919年,各地工人群体举行经济性质的罢工有185次,⑤刘明逵编:《中国工人阶级历史状况》(第1卷第2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1922年全国工人罢工有91次,1925年达813次,1926年仅上海工人罢工就达169次。⑥徐思彦:《20世纪20年代劳资纠纷问题初探》,载《历史研究》,1992年第5期,第32—44页。这些罢工运动,“大抵不出于加薪与劳动时间之确定二途”。⑦叔奎:《对于暂行工厂通则之我见》,载《上海总商会月报》,第3卷第4期,1921年,第6页。在劳工阶层持续斗争,社会各界消除劳资对立,以及国际劳工运动的共同推动下,北京政府于1923年3月颁布近代中国首部劳动法——《工厂暂行规则》,涉及工作时间、用工年龄、性别限制、休息时间、工资给付、劳动环境、女工童工保护等方面。该法是南京政府于1929年12月颁行的《工厂法》的基础。《工厂法》规定了劳资双方的基本权利,工时与工资的调整是核心。例如,第3章第8条规定,“成年工人每日实在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如因地方情形或工作性质有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定至十小时”;第11条至第13条规定,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且不得在夜间工作,“女工不得在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⑧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 财政经济 五),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40页。尤其是对以女工和童工为主要雇工群体的轻纺、染织等工(行)业来说,这些规定成为最严厉的限制,也是此后争议最大、最难实施的部分。对八小时制的争议及反对之声也主要集中在轻纺和染织行业,当时舆论有“《工厂法》专为纱厂而设”①《工厂法实施一个月后之观察》,载《纺织周刊》,第1卷第22期,1931年9月11日,第558—559页。的评论。

其实,早在北京政府颁定《工厂暂行规则》时,社会上即引发一场关于工时的论争。部分工厂或行业施行该法规,但更多的是莫衷一是与朝令夕改。例如,上海县、宝山县、淞沪警察厅等会同实业商订女工“每日工作九小时,每月休息两日,与部定工厂通则商称相符”,②《苏省速定女工工作时间之省令》,载《农商公报》,第9卷第108期,1923年,第11页。但“讵事经期月,未见县厅通谕,忽报载又有每日十小时工作省批,着令县茧公所会商工厂通则前后矛盾”,并且工厂认为规定工作时间是多此一举,因为“不在工人工作时间之多寡,而在乎工人之勤于工作与否为转移”。③《各工团为丝厂女工呼吁》,载《农商公报》,第9卷第108期,1923年,第12页。针对这一状况,有论者认为应该摒弃折中与保守的固有思维,“既名曰‘暂行通则’,决非以此为止境可知……不能一蹴而就遽行一日八小时工作制也”,④孙几伊:《暂行工厂通则中之工作时间》,载《晨报副刊》,第96期,1924年,第2—3页。还以该法规自身的不确定性作为延缓执行八小时工作制的借口。尤其是《工厂法》颁行实施后,工人们更担心引发失业潮,故而对该法反应冷淡。⑤《工厂法可如期施行乎》,载《纺织周刊》,第1卷第15号,1935年7月24日,第375页。这种模棱两可甚至反对的态度,反映出国人对于北京政府要求全面执行八小时制的认知偏差是一项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进入南京国民政府后,社会对八小时工作制的认知与执行仍是各行其是,有着更多元复杂的认知情形,成为透视南京国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状况的窗口。

第一,社会对八小时工作制的内涵茫然不解。如时人所论,尽管八小时工作制“是现今举世喧嚣、议论沸腾的劳动问题之一”,“但八小时劳动制度究竟是什么,恐怕真能了解的仍旧少数”。⑥熊恢:《八小时劳动制是什么》,载《国民日报·觉悟》,1922年9月21日,第4版。时人在一篇社论中指出,现时一般舆论对于从事钢铁业者虽强迫其采用八小时工作制度,各机关办公人员大率均每日工作八小时,但“至于采用八小时工作制度,究竟对于社会有何实益,在学理上无充分之研究”。⑦《八小时工作制成绩大著》,载《实业杂志》,第89期,1925年,第23—24页。以至于在天津宝成纱厂(以下简称“宝成”)改行三八制时,质疑和反对宝成纱厂改制的其他纱厂就认为,三班制就是在原有两班制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一班。⑧《宝成纱厂改制事续纪》,载《纺织时报》,第675号,1930年3月3日,第306页。尽管如此,但由于国民政府意图通过《工厂法》促成八小时制的法制化,时人对八小时制还是充满了期待与想象。为论证八小时工作制“均有相当之利益”,社论援引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学者的调查报告,认为八小时工作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优势:一是在生产上可缩短工时而出品并不减少,还可获得确定之出品;二是缩短工时可节省原料与提高出品质量;三是可以减少对机械的损坏;四是有益于工人身心健康,可避免工人疲劳致伤,减少工人变更职业。社论末尾还指出,中国实业界10小时工作制尚不能实行,即如丝厂每日工作计有15小时,纱厂工作12小时,小作坊则工作13小时,并且这些行业对餐时限制严格,甚至有人发出“无怪工作窳劣,工人孱弱如此,而工业振兴,弱种之征兆也”①《八小时工作制成绩大著》,载《实业杂志》,第89期,1925年,第106—107页。的感慨。可见,社会对八小时工作制还缺乏科学的认知,以八小时为原则的法制化进程困难重重,八小时制的实施前景颇为悲观。

第二,普通工薪阶层认为八小时制不仅有损劳资双方利益,还会败坏社会风气,引发社会秩序震荡,故持道德批判与坚定反对的态度。尤其是在工业制造业领域,资方是八小时工作制最有力的抵制者,因为八小时制会造成资方生产成本的增加。但是,在劳资合作成为集体诉求的形势下,资方的抵制态度又不宜公开表达,因而当时报刊舆论的反对态度主要体现为对因八小时制增加工人闲暇时间的道德批判。在此背景下,一些人认识到,工作与闲暇的分割对立乃是产业革命造就的一种现代性现象,劳动者享有规律性的闲暇是维持生产必要的润滑剂,“闲暇”时间的普遍增加以及如何利用“闲暇”,成为当时“国家与社会应当设法来解决”的“社会问题”。②《工作时间与闲暇时间》,载《民生》,第1卷第89期,1932年,第1页。这一理解成为“日报、杂志及立法部反对各种关于减少工作时间”的主要理由。原因即是实行八小时制定会“增加工人的游荡、减少工业的生产,于是厂方盈利减少,则势必减低工资或抬高物价。如此,对于资本家、劳工界及消费都有损无益”,③龚佩珍:《八小时运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重要性》,载《工商管理月刊》,第2卷第11期,1935年,第43—56页。而“我国劳动者多无知识,若缩短劳时,则闲空时间更易堕落于赌博、酗酒及种种淫恶行为”。④熊恢:《八小时劳动制是什么?(续)》,载《民国日报·觉悟》,第9卷第24期,1922年,第2页。在当时,这种认知是一种典型和普遍的社会认知,认为中国社会文明程度低下,工人休闲易受不良诱惑而陷入堕落境地,最终损害劳资双方的利益,⑤《公安社会两局调查宝成改制成效 五纱厂曾联名呈请市政府 谓宝成改制不顾他厂危险且虑工人有闲暇易习游荡津市工业界纠纷中之趣问题》,载《大公报》,1930年3月5日,第12版。故而反对八小时工作制。

第三,认为八小时工作制是资本家加紧剥削工人的“阴谋”。“所谓‘八小时工作律’名义上虽将工人工时由十时或九时削减为八时,但实际上将工人的工资也相当的减低”,是变相的“减薪加工”。“资本家可以迫使工人加紧工作——生产合理化——将十小时可完成的工作迫工人在八小时内完成之。所以,工人不但工资收入锐减,而且因为在紧张空气中工作,是要伤及健康的,这是一种最无人道的剥削。”此外,还有人认为政府实行八小时制有三个“阴谋”:一是缓和风起云涌的工人运动,缓解群众对长时劳动的不满情绪;二是削减资本家的生产费,提高工人工作强度,削减工人工资,缩减生产费用;三是让工厂局部歇业,使工人陷入半失业状态以瓦解工人运动。因此,八小时工作制是资本家剥削工人与分解弱化工人运动的阴谋,应“坚决反对现有的八小时工作律”而争取“提高工人工资”。⑥可罗士:《现有八小时工作律于工人的毒害》,载《斐岛华工》,1934年第33期,第5页。

第四,认为八小时工作制不利于国际竞争,有损国家经济利益。“我国工业幼稚,若行八小时劳动制,恐阻产业进步,有害国力的发展。”①熊恢:《八小时劳动制是什么?(续)》,载《民国日报·觉悟》,第9卷第24期,1922年,第2页。这一看法不限于报人、编辑、记者,在工人群体中也广泛存在着可“忍受自身的痛苦”的爱国情感。1929年7月,《大公报》女记者蒋逸宵就天津纱业工人的工作时间、工资状况、工作条件、家庭生活等情况到裕元纱厂进行实地调查,一位工人对八小时工作制的认知和执行情况的提问回答道:

对于自身生活的改善,最大的事项如实行八小时工作,增加工资等等都还没有能达到目的。不过,现在我国正在提倡国货与实业之际,假如工人的工作时间减少,工资加高,每年厂方所蒙的损失当然很大。譬如现在每日工作十二小时,若是改为八小时,每天便要减少三分之一的出品,全年的损失当在几十万元之数。……厂方受了这样重大的损失,只有两条出路可走:一条是提高出品价值,一条是工厂倒闭。提高出品价值,便是使国货销路停滞;工厂倒闭,便是使国内实业益趋凋敝。因着这两种原因,所以我们工友不得不暂时忍受自身的痛苦。②蒋逸宵:《裕元纱厂女工生活概况(二续)》,载《大公报》,1929年7月11日,第13版。

可见,尽管北京政府法定工时为八小时,但是在当时的工人群体中,近乎一致地认为八小时制势必造成厂方减产亏损、负担加重,进而引发工人工资降低、物价抬升、生活困难等问题。尤其是工人们认为,在国际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形下,“仅有少数国家缩短工作时间,他国并不采取一致行动;果实行减少工作时间之国家,于国际竞争市场中必处于不利地位”。③静如:《八小时工作制沿革考略》,载《银行周报》,第32期,1927年,第24页。这种认知反而使得与工人阶级对八小时制的政治权利要求相对立的立场(即资方延长工时),获得某种现实的必要性和道德的高尚性。

第五,认为八小时工作制是“阶级斗争的工具”④易世芳:《纪念五一要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载《中国劳动》,第8卷第1期,1945年,第5—8页。,参与罢工斗争者是无政府主义者,八小时工作制被打上党派之争与政治迫害的色彩。较早提出八小时工作制的是无政府主义者刘师复,其于1914年在《民声》杂志发表的《上海之罢工风潮》一文中,即主张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星期日休假制。⑤《上海工运志》编纂委员会编:《上海工运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页。在20世纪20—30年代的中国,社会思潮多样,社会运动剧烈,国共两党在各阶层之间展开政治争夺与较量。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缩短工时运动产生反向助推作用。在思想方面,中国共产党在以争取八小时工作制为目标推动工人运动的同时,还以《新青年》为舆论阵地,持续探讨如何吸收国际劳工运动关于工时的经验,以及八小时工作制的实现路径。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即将争取八小时工作制视为维护工人经济利益、塑造阶级意识的方式,推动工人运动转向政治斗争,进而推进国民革命的深入开展。⑥朱文哲、李世林:《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八小时工作制主张与革命动员》,载《人文杂志》,2023年第3期,第97—107页。国民革命兴起之后,《新青年》将八小时工作制置于日常经济斗争与政治斗争关联的维度中论述。⑦朱文哲:《从思想启蒙到革命动员:〈新青年〉对工人工作时间的讨论》,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第80—88页。这些均突显出共产国际对中国工人运动的指导和影响。在政治方面,国民革命时期国民党奉行扶助农工政策,在政策与实践上支持工人运动,故而在南京政府成立前,工人多能通过集体罢工运动争取到更多权益,但国民党叛变革命后,工会组织由盛而衰。①裴宜理著,刘平译:《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1—115页。当时,天津完全处于国民党统治之下,天津市总工会被国民党天津市党部把控,纱厂工会被下令解散。②天津市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编:《天津工人运动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115页。在对工会组织和工人运动采取严厉限制和管控的政策下,资方握有更多主动权。在经济方面,20世纪30年代初受全球经济大萧条的波及,天津工人工资、劳动时间、工作环境等都较此前出现下行局面,劳资关系、工会与政府关系异常紧张。这使天津自1922年由中共建立并领导的各行业工会或联合会遭受重创,转入艰难的隐秘状态。而工会在意识形态与组织形态上属于政党政治,成为国共两党革命与反革命力量较量的前沿,为社会对八小时制的认知与态度打上政党政治及意识形态的色彩。③孟玲洲:《生存的抗争:劳资纠纷视阈下民国前期天津手工工人的集体行动》,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122页。因此,由国民党主办或控制的报刊认为:“一个拥护每天工作八小时的人便是国家的公敌、叛徒,便是无政府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像老鼠一般咬坏了政府的基础,使各方的情绪很紧张。”④《八小时工作制的斗争》,载《指南针》,1948年第6期,第8页。这些报纸不仅批评共产党人“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而发动暴动的五月一日来到了;报章尽一切力量恫吓人民”,还抨击共产党主张和领导的八小时工作制的运动使得城市分裂为矛盾尖锐的劳动大众与资本家两大阶层,城市经济生活陷入动荡。⑤《宝成纱厂实行八小时工作》,载《华北工业季刊》,第1卷第1期,1930年,第189—190页。不唯八小时工作制,星期日休假也被国民党打上法西斯主义政治色彩。伴随南京国民政府在全国推行的党国一体话语与政治实践,一种力图通过强制民众严守时间纪律和星期休假的方式,⑥许性初:《法西斯星期六》,载《中央时事周报》,第4卷第27期,1935年,第26页。塑造在行动节奏与精神风貌上具有军事化、政治化气质的国民的构想,也大量出现在国民党的机关报纸上。

综上,20世纪20—30年代,中国社会对八小时制的传播、推动与认知,受到国际劳工组织及国际劳工运动的深刻影响,并因阶层、行业、党派等的不同,呈现出巨大的差异性与复杂性。不唯如此,在实际执行上,1929年12月南京政府颁布的《工厂法》,仍遭到各方强烈反对。例如:中华工业总联合会主席委员黄晋臣等人声称,工厂“所以尚能维持生存,因工作时间较长,工价原料亦低;如采用八小时原则,即无以维持原状”。一旦实施,“工厂将倒闭”,“工业将破产”,“工人将失业”。⑦《〈工厂法〉及其解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号:2(2)-1074。在各方的抵制下,《工厂法》先延期到1931年2月执行,再延期至8月正式执行,部分条款又继续延期。两年多的延期,说明社会各界对八小时工作制在认知上的复杂多元以及在执行上普遍的抵触情绪。

二、天津宝成纱厂改行“三八制”的实践与成效

自1860年开埠通商至1900年,天津形成以军工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为天津近代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而在形式上统一全国之前,天津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资本、数量、规模、结构等都有重大发展,形成以纺织、化工、机器制造等为主的工业格局与产业体系。这一时期是天津近代工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例如,在纺织工业界,资本雄厚、规模巨大、设备先进、产能较强的裕元、裕大、北洋、恒源、宝成等五大纺织公司均建成投产于这一时期,使天津成为中国北方棉纺织工业中心和全国重要的纺织工业重地,天津也是当时北方最大的区域多功能的工业中心。①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9—630页。纺织业作为天津主要的产业及工人集中的行业,在20世纪20年代劳资关系紧张的形势下,纺织工人的劳资纠纷与斗争格外突出,其中最为重要的斗争目标即是争取缩短工时及提高工资。在此背景下,劳资合作互利成为天津纺织界的集体诉求。

实际上,尽管1923年北京政府已经颁布《工厂暂行规则》,但是其执行仍是因循旧习、自行其是。据1926年北京农商部的调查统计,天津裕大、恒源、裕元、华新、裕华等纺织厂的产业工人日均工作至少12小时。②北京农商部劳工科:《天津织染工厂劳动时间表》,载《保工汇刊》,1926年,第153—163页。1929年,天津市社会局公布对产业工人每日平均工作时间的调查结果为12.74小时。③何德明:《中国劳工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38年版,第68—69页。这些足证天津纺织界劳工实际的工作时间与《工厂暂行规则》的法定工作时间存在着相当大的距离。此外,天津纺织业的工厂实行的是日夜两班制。1929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工厂法》明确要求以八小时为原则,并且禁止女工、童工在夜间工作。此规定因遭到各方的强烈反对和抵制而一再延期执行,尤其在染织轻纺等业界引发强烈反对。在此情况下,天津宝成纱厂率先于1930年2月16日清晨秘而不宣地改行“三八制”,旋即引发巨大的社会震动。宝成改行三八制的具体情形如下。

(一)改制的最初动机

第一,宝成纱厂厂长及工长认为,两班制的12小时制使工人的身体和家庭均受损,而奉行“劳资合作增加生产”之目的于二者均有益。第二,遵守新法令。《工厂法》虽未正式施行,但以后是必然趋势,提前实行可减少损失,这既符合国家法律,也符合国际“生产合理化”潮流。第三,改制存在六大益处。一是以往星期日停工12小时,每月共计停工48小时;改成3班每月少停16小时,以此中所获可抵补绰有余裕。二是中国纱厂弊在用人太多,车间不洁,出数短少,改制后可与外商厂家用人相等。三是内地外人纱厂用人素紧,此制一行,势必多添一班,决不能如中国厂之化二班为三班,成本骤增,易于抵制。四是《工厂法》以8小时工作为原则,至多10小时,即使能争到11小时,出数亦减,何能支持?何如及早改成三班制,机械不停而产量可增。五是《工厂法》已含三班制在内,政府答复势必增添三分之一,及早更改可布置裕如。六是《工厂法》规定童工、女工不准做夜工,改制后童工、女工可排在中午一班,不生问题。而且外人在津所设之纱厂,机器多而工人少;中国纱厂则工人多而机器少,分三班后可以日夜不停车。①《市宝成纱厂实行三八制》,载《大公报》,1930年2月17日,第11版。

(二)改制的具体办法

改制之前,宝成纱厂有工人1500人,纱锭25000枚,分作日、夜两班,每班750人,每班工作12小时,日班早6时至晚6时,夜班晚6时至早6时。改制后,全厂工人分为三班,三班工作时间分别为下午2时至夜10时、夜10时至翌晨6时、晨6时至下午2时。更为重要的是,在对工人与机器的安置与配合上,“平日每1工人管钢丝车10部,今则改为20部,纺纱车每3人管理2部,今则改为1人管1部,其它各项工作,亦照此标准支配”。②《实行三八制后宝成纱厂参观纪:工资不增出货不减 厂方无损劳方有益》,载《大公报》,1930年3月23日,第3版。除此,按件计薪工作,此类工作多系女工、童工,而宝成女工只占3/10,童工占1/10,因人数少影响小,故不在改制之列。这也是宝成纱厂能够迅速改制并取得实效的关键。

(三)改制后的各方反应

2月16日凌晨改制伊始,宝成即邀请天津市党部民训会代表、总工会代表、第八区党部代表列席并支持宝成改制,纱工们也高呼“实行劳资合作”“缩短工作时间”“增加工作能率”等口号。18日宝成发布通告,称借改行三八制实现劳资合作,挽救纱业危机。③《津市宝成纱厂实行三八制》,载《中央日报》,1930年2月20日,第1版。随后宝成工会也发布公告,勉励全厂工人“劳资合作、增加生产”“以济待救孔殷之中国”。④《宝成纱厂实施三八制纪》,载《纺织时报》,第673号,1930年2月24日,第295页。可见,宝成纱厂改制得到全厂劳资双方的支持。而在纱界,宝成此举却引发了“恐慌”,同行“骇怪”,“一时哄动天津、同业群起责难、聚讼纷纭、莫衷一是”。⑤吴培德:《八小时工作制问题》,载《大公报》,1930年6月9日,第4版。18日,五大纱厂代表一齐谒见天津市公安局局长,以宝成改制“势将效尤,厂方赔累,工潮必起”为由,联名禀请天津党政当局设法预防阻止,并污蔑主持改制的宝成厂长吴镜仪等人为共产党人而建议逮捕。⑥《宝成改行三八制后其它各纱厂恐工人效尤纷请公安局谋解决办法》,载《大公报》,1930年2月18日,第11版。19日,除裕大外的其他四大纱厂开会商议对策,“决定先任宝成试办两星期”,依其结果再行决定是否改制。⑦《裕元恒源华新北洋四纱厂会议因宝成改制影响劳动界极大 先任试办两星期再决定方针》,载《大公报》,1930年2月19日,第11版。因宝成改制余波甚巨,其他纱厂工人纷纷向厂方提出仿行改制的要求,四大纱厂唯恐诱发劳资冲突,终在宝成改制近满月时,联名禀请天津市党政当局抨击宝成擅自改制之举。⑧《三八制的纠纷》,载《纺织时报》,第681号,1930年3月24日,第350—351页。同时,上海部分纱厂闻讯后,也指责宝成改制对同业造成压力,恐将恶化劳资关系而引发冲突和工潮,⑨《宝成纱厂实施三八制纪》,载《纺织时报》,第673号,1930年2月24日,第295页。但也有少数纱厂发函表示支持。⑩《沪上纱厂业重视宝成改行三八制》,载《大公报》,1930年2月25日,第11版。但总体来说,诘难攻击者为多数。反对者意见大体如下:一是缩短工时而产量未降,难以置信;二是缩短工时势必降低工人收入,加重生活负担;三是工人闲暇增多而排遣不当,恐与共党接近;四是增加工人劳动强度对工人健康有害。①《三八制的纠纷》,载《纺织时报》,第681号,1930年3月24日,第350—351页。这些意见印证了反对者对八小时工作制的认知形态。

在新闻舆论界,尤其是以天津《大公报》为中心的舆论界,对宝成纱厂改制持积极肯定的态度,《中央日报》《申报》《国民日报》《国闻周报》等非驻津的党报、官报、商报等也追踪报道和积极评价。尤其是《大公报》的实时报道与社论被《国闻周报》《纺织时报》等全文转载,为各地民众及时了解宝成纱厂改制进展,普及《工厂法》提供了良好契机。学者、资方、报界等各方依靠传媒就实行三八制展开论争,也将三八制传播开来。例如,《大公报》发表社论,认为反对宝成改制者“皆不得要领”,对待三八制应当以是否有益于“社会公益”为标准而不能固守成见:其一,工人每日减少工时4小时而“工资未减”,工人未受损失,“只此一点,局外便无权反对”。其二,减少工时与提高工作效率互为因果,关键在工人能否胜任及是否愿意;工人既能胜任而又自愿,“局外固无得而非议者也”。②《再论八小时工作制》,载《大公报》,1930年3月5日,第2版。这一评论被《纺织时报》全文转载以示声援。③《〈大公报〉之评论》,载《纺织时报》,第672号,1930年2月20日,第295页。此外,《大公报》还赞誉宝成改制是顺应工业生产合理化的国际潮流。④《天津工厂八小时工作制之发轫》,载《大公报》,1930年2月17日,第2版。

在政府看来,宝成改制的具体经过与做法,不啻是官方借以树立遵法经营以利推广的典范。南京国民政府农工商厅责成河北省工商厅调查宝成改制的详细经过,认为宝成自改制后工人人数仅增数十人,对产量提升作用不大,产量提升原因在于工人生产效率的迅速提高,尤其是单个工人工作强度和效率的提升。⑤《宝成纱厂改制事续纪》,载《纺织时报》,第675号,1930年3月3日,第306页。因此,将调查结果《河北省工商厅呈据驻唐山工厂监察员呈报天津宝成纱厂自动改行八小时工作制经过情形报告》下发全国,认为宝成纱厂“独能体会立法本旨,殊堪嘉尚”,并“令所属参照地方情形,酌量推行,俾早收保护劳工及改进工业之效”。⑥《饬属改善劳工工作时间令》,载《广东民政公报》,第64期,1930年5月13日,第126页。随后各省政府公报接连全文转载,推动了八小时制的普及和推行。

在纱界资方看来,改制后资方收益明显高于改制之前:一是工人休息时间明显增加;二是工人工作环境和衣着日渐清洁;三是女工有时间照料养护子女;四是工人身体健康,降低因病借贷而致贫的风险;五是工人精神愉快。⑦《三八制之理论与实验》,载《纺织时报》,第684号,1930年4月3日,第367页。故在宝成改制成功运行一年后,一些纱厂由原来的反对、观望转为学习宝成改制经验,或在宝成改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成为落实三八制的主体。例如,宝成改制一年半后,华新卫厂便由最初的反对改制转变为改行三八制,部分工人的工资还有所提高。⑧陈本元:《华新卫厂施行三八制报告》,载《纺织时报》,第830号,1931年9月10日,第1046—1047页。另外,鉴于宝成改制后的客观效益与稳定秩序,除被纱界同业仿效外,还被其他行业视情仿行,如天津久大盐厂。⑨林颂河:《塘沽工人调查》,北京:北平社会调查所1930年版,第50—51页。

(四)改制后之社会效益

一是工人的工作效率得以提高,出品产量提升4%—5%,①吴培德:《八小时工作制问题》,载《大公报》,1930年6月9日,第4版。各部工人产量约比改制前平均提高1/3,如清花、钢车、粗纱三部产量平均增加10%以上,细纱增加5%以上。②《三八制之理论与实验》,载《纺织时报》,第684号,1930年4月3日,第367页。二是工人的精神面貌和出品质量大为改善。改制前夜间工人困乏偷睡者极多,致夜间“出品较日间潦草”;女工、童工只排在日班,下班后还可参加补习教育两小时。三是改制后工人停工减少,出品产量与生产进度整体提升。四是改制深得工人欢迎与拥护。如宝成纱工工人在改制三个月后向《大公报》投稿,表达改制后工人身心愉快、收入提高等诸多益处,工人有时间进入补习学校增益知识,一些工人还一改往日赌博恶习,并有能力和心意集资八百余元捐予西北灾区。③《宝成工友来信》,载《大公报》,1930年5月17日,第10版。这是宝成纱厂始料未及的利好效应:“在改制之先固不无有所顾虑,今结果如此,殊足欣幸。”④《实行三八制后宝成纱厂参观纪:工资不增出货不减 厂方无损劳方有益》,载《大公报》,1930年3月23日,第3版。

(五)改制后的劳资关系与八小时制之后续情况

宝成纱厂改制后,曾在一段时期内实现了缓和融洽劳资关系的局面。尽管工人对实行三年多的三八制多表赞同和支持,但劳资关系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工潮不断且愈益严重。改制后仅仅半年,劳资纠纷和谈判再起。⑤《宝成纱厂改制案 党政当局昨召双方讨论 劳资双方意见距离尚远》,载《大公报》,1930年8月12日,第9版。终在改制三年后,宝成又改回两班制。这标志着宝成纱厂改行八小时制的失败,也标志着国民政府颁布的《工厂法》,以八小时制为法定标准工时,在法制实践层面的失败。1936年,在日本财团的经济侵略下,宝成、裕元、华新等纱厂被日资企业收购,成为民族工业遭受重创的牺牲品。⑥罗澍伟主编:《近代天津城市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09页。因此,八小时工作制并没有起到密切、融洽劳资关系的作用。

因此,从最初动机、具体办法、各方反应、社会效益与劳资关系等方面综合来看,改行三八制使劳资双方均获短暂利好,但劳方获益逊于资方。原因在于,从最初目标达成与否来看,资方以少于原来的生产成本实现了略有增长的产值,而宝成工人却未能以更高的劳动强度实现提高工资、改善生活处境的初衷。从立法角度来看,南京政府颁布的《工厂法》所确立的八小时制原则,仅是针对劳动时间的单向度、浅层次、被动式的行政因应,未能将生产效率、生产管理、工资分配、企业效益、女性劳工等问题协同纳入协调与规范的法治轨道。这也从侧面烛照出,近代中国社会向现代转型的艰难和复杂。

三、作为社会文化事件、法制化实践差异性与全球政治文化遗产的八小时制

八小时制是近代欧美资本主义工业生产集约化、社会化、标准化的产物,也是近代国际工人运动联合推动的将全球产业工人的生产时间与社会文化节奏协同构建的文化产品。通过对作为典型社会文化事件的民国天津宝成纱厂改行三八制的背景与过程的考察,可明晰八小时制在民国社会的真实境遇及失败原因。在此基础上,以近代中国地方主体性和能动性为路径,还可探知近代中国社会的差异性。还应考虑到,八小时工作制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工时制度的事实。因此,从作为社会文化事件的宝成纱厂改行三八制的失败之因,作为近代中国落实八小时制的法制化实践的特殊性,以及作为劳工政治全球化遗产的八小时制和“五一”国际劳动节等方面综合分析,方可达到历史的真实与现实的关照相统一。

首先,从作为社会文化事件的宝成纱厂改行三八制的动机与结果来看,宝成纱厂改行的三八制最终被改回两班制,标志着民国实业界自主适应和执行国际标准工时并将其法制化、社会化尝试的失败。宝成改行三八制的失败,主要有三大原因。其一,宝成改制遵循的核心理念,是在削减工时的同时坚持“不添工人不加工资”的原则,意味着必须增加工人单位时间的劳动强度,以增加的产值抵消或稀释工时缩短可能给资方造成的损失,达到维持原来或比原来略有提高的出品数量、产值和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人支持缩短工时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是宝成能够增加劳动强度而获得工人拥护与短暂成功的关键。其二,能得到工人支持的前提是纱厂经营状况良好,能给予工人不低于两班12时制的工资水平,否则改制便失去意义。正如纱界技术人员在分析宝成改行三八制的前提条件时指出的,只有同时满足“基本稳固以减轻成本”(即厂方未受债务拖累),“工作程序顺利以增加生产”①唐人杰:《读陆绍云君纱厂三八制之研究以后》,载《纺织时报》,第705号,1930年6月16日,第35页。(即纱机运行安全与工作条件改善)两个基本条件才可使改制持续运行,“故事实上欲实行三八制,非加工加薪不可,加工以补充出品不足,加薪则以维持包工者之生活”。②《桂技师谈三八制》,载《大公报》,1930年2月25日,第11版。但不幸的是,在之后三年的经营中,宝成纱厂亏损不断,债务高垒,人事变动频繁。其三,宝成改制后,工人的工资并未有实质性提高。据《天津海关十年报告资料》记载,1928—1931年天津技术工人每月平均工资为17.7元,③裴宜理著,刘平译:《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8页。宝成改制后工人平均日薪为0.57元,④《天津纱业调查》,载《中华邮工》,第1卷第8期,1935年10月5日,第41页。月薪在15元上下,足证工人工资并未提高;再据1935年津市社会局的调查,工人工资多在5—25元之间,宝成工人的工资仍“实有不足果腹者”。⑤《天津工厂之调查》,载《中华邮工》,第1卷第4期,1935年6月5日,第42页。由此可见,宝成既无法提高工人的工资水平,也未能较大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水平,故而三八制在执行三年之后又被迫改回两班制。这一结果,烛照出近代中国民族工业共有的生存难题,以及八小时工作制在近代中国实业界的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其次,从民国以国家意志颁布并推行《工厂法》的实践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并不具备执行八小时制的社会经济条件、技术条件、政治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其一,八小时标准工时是欧美国家经过两次工业革命后,在长达两个世纪的工业实践及其积累的物质、技术基础之上,构建的一套生产制度、法治体系与文化产品,是国际性与现代性并存的制度体系。而近代中国社会并不具备与欧美社会相当的工业技术基础、法治文化与社会环境。时人评论当时八小时工作制的推行,“发育不充,遂先天夭折”。①《论每日八小时工作制》,载《英华独立周报》,第1卷第27期,1931年,第1—2页。其二,近代中国的工商业生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供需结构长期供大于求,劳动时间也长于国际标准,无法产生建立在劳动力稀缺性上的对标准工时的社会性需求。其三,尽管民国劳动契约理论与法治化建设较前有所突破,但整体上进展缓慢,未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不能为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工厂法》对当时的中国社会来说,是一种“赶鸭子上架”式的理想化存在,仅停留在法权与道义层面。其四,民国时期军阀混战、政局动荡,缺乏全面落实法制的环境,甚至出现党政当局干扰、终止国家法制实践的事件。有学者指出,“中华民国自辛亥建国以后,国家并未真正统一,即无施行于全国之宪法,法律施行也多只限于局部领域”,②黄越钦:《劳动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且一切皆以国民党的专政利益为目的。如1934年,为使对中共的“围剿”取胜,蒋介石电令豫鄂皖赣闽五省党部停收工人会费,恢复10小时制工时。③《蒋令五省查禁工会征收会费 工时以十小时为标准》,载《申报》,1934年4月29日,第6版。尤其是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使国民政府长期处于战时状态,八小时工作制没有稳定的政治环境与和平的社会经济环境。因此,尽管民国政府对八小时制是自觉适应、自动选择、主动实践的,并自觉遵行欧美国家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八小时制标准工时的外在形式,但是本质上忽略了西方国家工时制度演进的技术变革、制度支持及其背后的立法精神与社会保障机制。可以说,近代中国并不具备完全与国际标准工时接轨的社会条件,国家现代转型的艰难曲折,导致八小时制的立法时机超前、标准过高,超越了当时的社会认知能力与经济发展水平。这更加凸显了近代中国社会的差异性及与全球共时性互动之间的张力。

最后,从作为全球政治文化遗产之一的角度来看,八小时制在最初生成时期,基本围绕工时的设计与分配,成为劳资之间对生存利益及生产控制权斗争的中心任务。八小时制是19—20世纪各国社会经济改革或民族、民主政治运动开展斗争的目标之一。尤其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上半期,工人阶级普遍被民族(主)主义引导,参与到民族独立与民主政治等社会变革的运动中,实现了工人运动与民族解放、民主政治斗争的汇合。在此形势下,工人阶级还凭借其建立的广泛的跨阶级、跨国联盟组织的力量,达到民族解放与民主斗争相结合的目的,建立起新的政权组织形式,显示出全球工人阶级巨大的经济与政治能量。尤其是全球工人阶级为八小时制进行的持久的政治斗争,以及以此为中心而构建的对“五一”国际劳动节及其政治权利的不懈追求与联合斗争、宣传,成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将反对种族主义、民族沙文主义和帝国主义者们团结起来的共同目标,④McInerney Andy,“May Day,The Worker’s Day,born in the struggle for the eight-hour day”,The Constitution,vol.3(4),2003,p.98.典型代表即是“五一”开始作为政治性纪念日在全球兴起并成为一项颇具影响力的社会政治运动。“五一”作为日常社会文化生活时间的暂时停顿,强调其有别于其他日常时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意涵,凸显的是全球近现代以来国家权力与劳工力量的契合。从这个角度来看,为争取八小时制而设定的“五一”国际劳动节,既是全球工业化进程对人类生产生活时间产生的巨大改塑,也是国际工人联合政治斗争给予世界的一项政治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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