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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历史渊源*

2024-01-02王利军

政法论丛 2023年5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法律

王利军

(河北经贸大学地方法治建设研究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61)

引 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根植于中国文化和本土实践的思想创造,它传承和凝练了几千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为延续和拓展中国文化生命注入了崭新动力。司法改革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实践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和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部署和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多次阐述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意义,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过详细论述,极大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指出:“我们的先人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1]P176“我们的先人留下了丰富的法制思想,‘奉法者强则国强’‘法约而易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执法如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名言脍炙人口……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1]P1772019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集体学习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根植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经过了长期实践检验。”[1]P263-264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1]P273这些关于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论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独创性贡献之一,集中彰显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中国先进分子对中华文化命运的深刻关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考,也充分融入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理论之中,成为指导司法改革实践的指南。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习近平总书记对所有这些改革举措均进行了科学论证和说明,创新了司法和司法改革的理论,为司法改革夯实了学理基础。”[2]P18

目前,学术界已经初步开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律文化研究①,而且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理论方面也展开了众多研究,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的理论逻辑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公正的论述③、关于“司法防线”的命题④、司法改革实践及其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之间的关系⑤、习近平关于司法权运行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论述⑥。总体上看,学术界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问题的研究已经有了丰富积累,但是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现有研究主要是从宏观视角分析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司法改革实践经验的总结,很少专门聚焦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传统法律文化渊源问题;二是现有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元素的研究,重点是从思想史等层面展开,如展示儒家思想对当代法治的借鉴意义等,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规范构造、蕴含之法理及其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之间关系的研究尚有不足。有鉴于此,本文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渊源开展研究,探究这些法律文化的规范结构、法理内涵及习近平法治思想对这些优秀元素的吸纳转化等,以更加深入地展现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历史逻辑,更好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的指导作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博大精深,学者们从多个层面对其展开过论述,然而就其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和转化而言,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即作为司法改革“牛鼻子”的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生命线的公正司法、作为中国特色司法功能存在的惩恶扬善、作为政治指导理念的司法为民等,都大量继承和创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下文将从这四个方面具体展开,探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渊源。

一、失刑则刑:司法责任制的传统法律文化渊源

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推行的重要司法改革措施,其核心要义是谁办案谁负责,习近平总书记时常以“牛鼻子”来比喻其重要性。正是受益于中国古代司法责任制等法律文化的滋润涵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才能够更具历史底蕴,更加契合中国国情。“强调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强调顶层设计......要分清主次矛盾、抓住‘牛鼻子’……也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经验,这些经验构成了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内涵。”[3]P17“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的科学性指导司法改革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推行和完善司法责任制……”[4]P8。司法责任制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典表达是春秋时期的司法官员李离所践行的“失刑则刑”。司马迁在《史记·循吏列传》中记载,春秋时期晋国司法官员李离,在审理案件时误信下级官吏造成冤案而处死无辜民众,案情真相大白后李离依法判处自己死刑,晋文公将其赦免。李离援引“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司法责任制惯例,坚持认为司法官吏错判致使冤杀他人者按律应被判处死刑,并自杀伏法。[5]P2696“失刑则刑”意味着司法官员应当严格依法司法,如果违反相应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中国古代司法责任制作为一套在历史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在约束司法权运行和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责任制是由一系列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论证方法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承载了特定时代的价值,具有独特的规范结构。从法律结构上看,中国古代司法责任制在案件受理、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规范体系。司法责任制在中国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渊源,伴随着法律演进而逐步成熟。从制度的历史演变脉络看,中国的司法责任制发端于西周,基本成型于秦汉之际,其后各朝在此基础上有所损益,以唐律和明律最具代表性。有学者将中国古代司法责任制的内容归纳为违法受理等16个方面。[6]P150-158常规司法案件一般要经历案件受理、事实查明、法律适用等主要环节,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司法责任亦可归纳为案件受理责任、事实查明责任与法律适用责任等三种司法责任类型,法律在各个环节上专门配置了相应罪名。

春秋时期,管仲就已经知晓维护司法救济渠道通畅对于保障人民权利和国家治理的价值。⑦春秋至秦汉之际,各项法制改革层出不穷,以“失刑则刑”为原则治理司法官员拒绝受理案件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至唐朝,惩治拒绝受理和违规受理案件行为的规范逐渐完善,正式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具体罪名和相应刑罚措施。[7]P313其中,唐律在“邀车驾”“挝登闻鼓”等特殊形式的上诉伸冤案件方面,设置了更加严格的责任,对此类案件中违法不受理行为的惩罚也更加严酷。唐朝的这一规定沿袭多朝,至宋代则进一步细化全面。⑧明朝法律在推动违规拒绝受理司法责任和刑罚措施类型化的基础上,建立了更加严酷的刑罚,将最高刑设置为斩刑。[8]P174-175司法责任制也是贯彻诉讼的真实性原则和保障司法权威的重要方法,司法官吏严重背离案件事实而违规受理案件,也是中国古代法律重点打击的行为。唐律设置了“投匿名书告人罪”,规定所有司法官吏都应当拒绝受理匿名告状案,在接到匿名状时必须烧毁,否则将面临处罚,情节严重者可判处3年徒刑。宋元明清各朝延续了“投匿名书告人罪”等规定。司法裁判主要依靠实践理性作为支撑,需要大量的经验积累和专业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因此中国古代法律也对违反规定职权受理司法案件的行为进行打击。特别是对于军事将领而言,放任其指染司法事务可能会严重威胁政治秩序的稳定。此外,对于国家已经赦免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不得受理,否则将以“出入人罪”的罪名判处相应刑罚,“至死者各加役流”。[7]P306-309

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作出正确司法裁判的前提,中国古代建立了较多督促司法官吏查明真实案情的规则,推动司法官吏履行好事实查明义务,“出入人罪”等罪名就是治理案情查明方面失职失责者的法律规定。宋朝雍熙三年(986)间,刑部向宋太宗上书陈奏数件错误裁判致死罪案件,请求依法严惩这些失职官员,太宗表示赞同。[9]P143在科技落后且识字率较低的古代社会,法律事实的查明高度依赖于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为司法官吏滥用权力留下了大量空间,要保障案件事实的查明效果,法律必须强化对证人证言、案件当事人口供获取程序的规范。在唐朝,违法拷讯75岁以上老人等特殊主体的司法官吏,将被处以“减罪人罪三等”的刑罚来进行处罚;拷讯次数过限、拷讯过重等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7]P387-390

正确适用法律、据法裁判是司法官吏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出现了大量有关规范法律适用的成文法规则和判例,故意违法适用法律、法律援引错误等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违反者将被追究相应责任。据法裁判源于法家对严格依法治理政治理念的追求,并反映到了秦朝的成文法之中,在司法裁判中故意违法轻判、重判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⑨汉承秦制,规定了“见知故纵”及“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的处罚措施,用以治理不据法裁判的行为。据《汉书》记载,商利侯王山寿曾经就被以“不直”的罪名剥夺爵位,汉昭帝始元年间,“廷尉李种坐故纵死罪弃市”。[10]P191隋唐之际,在沿袭前朝规定将据法裁判设定为司法官员基本义务的基础上,相关规范体系也更加健全,成为统编法典中的重要内容。此外,唐律禁止将“制敕”等具有临时性个别性指导意见的文件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禁止司法官吏在案件裁判中将其作为断案依据。[7]P394宋律在此基础上专门规定了法律适用的方法,司法官员在法源选择上应当以“律、令、格、式”四种法律文件为先,以近期敕令等规范为后。在法令正文中名目条件一致的情况下,优先适用近期敕令;若近期敕令内无正条,则应适用旧格文;若旧格文亦无正条,则应适用律文。⑩明清律典总则(名例律)中规定了“断罪无正条”[8]P23和“断罪依新颁律”等违法适用法律的罪名。《大明律例》在“断狱”篇中设立了“决罚不如法”及“断罪引律令”等条文,分别就法律援引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实的规定。在面临法律空白或适用现有法律将导致严重违背公正观念时,案件审理人员不能径自处置,而应报送上级司法机关裁断,否则就会被视为违法裁判而被追究责任。《大清律例》规定,在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擅自援引其他规则来确定罪名和刑罚并形成违法判决的情况下,就应以故意判错案件论处。[11]P127此外,先例虽然是制定法的重要补充,但是其援引也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方可进行,而不能直接作为断案依据。清朝年间四川省的“杀妻之案不得援照丁乞三仔”案及山东“母仅令殴责子将妻叠殴致毙”案中,主审司法官吏违规援用过往判例,都被认定为错误判决而被追究责任。[12]P1455-1456

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中,司法责任往往被理解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司法活动中所产生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13]P159司法责任制则被用于法官、检察官等司法裁判人员的责任设置和追究的制度体系,其重点在于确定错案追究的限度[14]P3-14、与司法独立等配套制度建设的关系[15]P31-41、司法官责任的具体划分[16]P84-100等问题。张文显教授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改革的系列论述和“责任”一词的语义用法,提出不能将司法责任制仅归结为错案追究,应当从“裁判者负责”的角度理解法官责任。[17]P47司法责任制的要义是让法官、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司法裁判活动终身负责,排除干扰法官、检察官依法开展自由心证的不利因素。司法裁判是公权力的运用,“失刑则刑”的中国传统司法责任制理念,是约束司法权滥用的重要制度设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以东汉思想家荀悦《申鉴》一书中的论述来阐述公职人员率先垂范对于法令推行的重要意义,“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1]P244重新审视“失刑则刑”的中国古代司法责任制传统,如春秋时期司法官员李离坚持以命偿命尽责司法的感人事迹、“断罪无正条”等法律制度,能够更加深刻地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司法责任制的系列论述。

二、法平如水:公正司法的传统法律文化渊源

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1]P108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用“平之如水”等比喻解释了法的基本内涵:“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在当代汉字演化中,“法”保留了三点水的部首,这表明“平之如水”的公正司法传统理念依然深得人心。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也大量吸纳了中华传统的司法公正理念。“法平如水”的中华传统司法公正理念,既展现在大量脍炙人口的法律格言上,也熔铸于传统司法礼仪和象征符号之中。

在先秦时代,韩非子等法家代表人物主张要“法不阿贵”,并以木工应保持墨线笔直的比喻来论述法律应当公正无偏私:“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奉行法家思想的秦国,也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法平如水”的司法理想,立法者商鞅、当朝太子等权贵人物违法也依然难逃处罚。“法平如水”的司法公正观念,虽然在随后的各朝各代中地位起伏不定,但作为司法的理想追求,却一直长期存续,并且不断以新的形式展现到法律实践之中。三国时期,诸葛亮在《出师表》中写道:“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明朝张居正在《陈六事书》中提出:“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这些广为流传的法律思想,明确了法律面前贵贱平等之义,是当代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身,也是司法公正能够成为当代社会共识的历史基础。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为实质裁判上的公正,也体现为裁判程序的直观公正。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通过设置鸣鼓公开、允许旁观听审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的落实。在历史上,虽然很多官员比较畏惧大量民众观审,但是依然迫于法律规定而实施庭审公开,“当地百姓被允许作为观众在堂下观审”[18]P193。无论是正史还是通俗文学作品,都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了庭审公开和允许百姓观审的事实。在中国古代社会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大量地方主政官员将庭审公开作为政治宣传的重要手段,是地方官员提升“官声”和积累政治资本的重要途经。朝廷选拔人才过程中,候选人处理司法案件的水平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当地民众对该官员案件审理的评价不高,则表明该官员不仅可能欠缺司法素养,更表明其缺乏是非判断能力和道德判断力。而这些大多只能由亲历过案件审理过程者的评价来提供,即实际参与庭审过程的民众来进行评价,这需要庭审公开和允许百姓旁听观审才能实现。因此,庭审公开和允许民众旁听观审,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一项长期存在的惯例。由于实施庭审公开和允许百姓观审已经成为一项通行已久的惯例,这些事实上对司法审判过程形成了比较强的约束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司法人员徇私舞弊。

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獬豸”是一种能够明辨是非曲直的神兽,被视为公正司法的象征,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衣冠的必备内容。《后汉书·舆服志》载:“法冠,一曰柱后。高五寸,以纚为展筩,铁柱卷,执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监平也。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胡广说曰:‘春秋左氏传有南冠而絷者,则楚冠也;秦灭楚,以其君服赐执法近臣御史服之。’”秦灭楚后将其创制的獬豸冠确定为司法官吏的专用冠,汉代将戴獬豸冠的范围扩大至廷尉正、廷尉监、廷尉平等最高司法官廷尉的佐官。至唐宋时代,獬豸冠成为大理寺、刑部等司法系统官员的通用冠饰。[19]P114由于司法官吏与其他人一样往往都具有多重社会身份,而绝不仅仅只是司法官员一种身份,必然面临着亲人、师友等多重社会关系的约束,以父母、子女、师徒、朋友等身份出现。因此,通过服饰搭配等形式暂时隔离司法官员的其他身份,阻隔这些其他身份对司法职业的冲击,就成为防止偏私公正司法的重要方法。

对于中国古代社会而言,司法公正是体现国家道义基础的重要途经。现代政治学理论以政治合法性(legitimacy)来描述国家政治统治的道义基础,即政治统治依据某些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和支持,当被统治者对终极权威愿尽政治义务时,这一权威就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被认为是有效统治和政治稳定的基础。一方面,中国传统的司法公正理念为提升司法服务质量提供了支撑,从政权有效性层面提升了政治合法性。例如唐律为司法官吏设置了追捕人犯的责任,以修补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同时规定,如果在超过法定的三十天之外捕获逃犯,则应当减免其刑罚三等。[7]P265为更好地督促司法官吏履行职责,法律专门设定了司法考核制度,对于不合格者进行惩处,如大明律就详细规定了相应罚则。[8]P5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理念强调司法官吏的廉洁性品格,广大司法官吏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能够维护社会正义,为政治统治赢得道义上的支持。公正司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维护政治合法性的功能[20]P187-201,当代社会依然如此,如本身在设置之初就承担着政治功能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坚持中央集权领导体制的古代中国,公正的司法是积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渠道。司法以国家权力为后盾,惩处那些严重侵害民众正义感的行为,以此使国家政权获得正当性。宋徽宗宣和年间(1122)的一道上书清晰地展现了这一政治理念。州县等基层司法官吏的职责在于查处奸邪之人,但总是有官吏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无辜百姓因此蒙难,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理念,故应当在考评时重点关注司法审判事务。

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生命线,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从不同层面对此展开论述。2013年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批示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1]P17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对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偏向性司法的,要严肃追责问责。”[1]P254-2552019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指出,“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1]P259-260并援引了《晋书·刘颂传》来阐述这一思想,“尽公者,政之本也;树私者,乱之源也”。“法平如水”的中国古代司法公正观念,正在不断融入司法改革进程之中,其内容不仅包括中国古代司法名案名判的重新发掘,也包括法律与文化研究中展现出的司法公正理念,还包括利用智能化手段强化直观公正。通过强化仪式感来彰显司法公正理念的制度设计依然存在,典型措施如近几年广泛推广的法官、检察官“宪法宣誓”等。在当代司法改革进程中,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已经成为法官的一项必备技能和义务,如何向当事人传达公正裁判的理念并使其接受裁判结果?除了严密、有力的逻辑论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司法公正的格言、判例、论证方法等,也都能够发挥重大的作用。新时代开展的系列司法改革,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重视科技赋能,包括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这些都是以直观可见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过程的举措,继承和发扬了中国古代允许百姓围观旁听司法审判过程的历史传统。

三、明德慎刑:司法惩恶扬善的传统法律文化渊源

司法活动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正义的实现,实现惩恶扬善的功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1]P166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明德慎刑”理念,为中国古代司法实现惩恶扬善功能提供了法理支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重要历史渊源。

“明德慎刑”原则要求司法审判过程应当高度谨慎,刑罚适用之目的在于贯彻道德教化宗旨,亦应十分审慎。《尚书·康诰》记载了周成王任命康叔治理殷商故地时颁布的法令,载明了“义刑义杀”原则:“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其后,周穆王令吕侯所制刑书《吕刑》确立了“明德慎罚”的司法原则,其内容包括疑罪从无、审慎司法和选任贤良担任司法官员等三个方面。关于疑罪从无,《尚书·吕刑》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关于审慎司法,《尚书·吕刑》载:“有邦有土,告尔祥刑。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永畏惟罚,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关于选任贤良担任司法官员,《尚书·吕刑》载:“非佞折狱,惟良折狱。”

孔子在西周“义刑义罚”等司法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明德慎刑”的内涵,反对不教而诛。孔子在鲁国担任大司寇期间,有父子二人产生纠纷并诉至官府,孔子将二人拘禁三个月,至父亲一方悔悟,遂将二人释放。在解释缘由时,孔子指出:“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不可刑也。何者?上教之不行,罪不在民故也。(《孔子家语·始诛第二》)”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1]P178并列举了上述一系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如周公的“明德慎刑”“敬德保民”,孔子的“为政以德”“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的“化性起伪”“隆礼重法”,董仲舒的“阳为德,阴为刑”“大德而小刑”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古代“明德慎刑”等司法文化的描述,重现了中国传统司法惩恶扬善的深厚法理。

在中国古代社会,“仁(爱)”“孝(悌)”等道德准则是所有人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明德慎刑”的司法原则为落实这两项基本义务预留了制度空间,也为保障老人的生存权奠定了基础。以爱护亲人为核心的“仁爱”是人的自然天性,司法不仅不能剥夺这种天性,反而应当对这种天性提供保护,以维护社会的伦理基础。人类个体必然具有的局限性使得违反道德和法律的现象必然难以彻底根除,而人同时具有的超越纯粹生物本能的道德属性又为人类向善提供了指引,道德和法律正是这种遏制邪恶和激励善良的存在。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如果法律要求人们不顾亲情,举报、查办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师友,显然会破坏社会存续的伦理基础,违反法律应当具有的人道主义精神。西汉时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援用儒学经典入律成为时代潮流,孔子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法律思想也逐渐被制度化。汉宣帝地节四年以诏令形式正式确立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此后,各朝各代立法均保留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在首匿范围有所拓展的同时,唐律甚至以刑罚惩治状告尊长的行为。“存留养亲”是“明德慎刑”的继续延申,是落实赡养父母义务和保障老人生存权的重要制度,在罪犯直系尊亲属无人赡养面临生存危机时,可暂停罪犯的刑罚执行,命其回家赡养老人。北魏首次以成文律令形式规定了存留养亲:“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存留养亲制度也得到其后各个朝代律法的确认,至明清两代,甚至发展成为部分死刑监候案犯无须执行死刑的法定事由。[21]P156亲亲得相首匿和存留养亲等制度,都体现了明德慎刑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有力推动了司法惩恶扬善功能的实现,为当代社会的德法共治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和经验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惩处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1]P276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侮辱先烈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司法机关依法展开了打击行动,在司法判决中支持了受害人的诉求,以保障社会公德。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明德慎刑”原则还体现在法律对人犯基本权利的保护上,通过设置对刑讯逼供的限制,来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唐律规定:“诸捕罪人而罪人持仗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若迫窘而自杀者,皆勿论。即空手拒捍而杀者,徒二年。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斗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加役流。即拒殴捕者,加本罪一等,伤者加斗杀二等;杀者,斩。”[7]P370对于囚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衣食药物,将维护囚犯身体健康等基本人权列为司法官员的义务。[7]P386-387对于司法官员的刑讯取证活动,也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7]P388

“明德慎刑”的司法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共识具有重要作用。人类社会的存续需要一些社会共识,否则相应的社会结构就会难以维持。[22]P83-86“凡是在统治权力树立起权威的地方,它的首要职能就是为信仰、传统和集体行为赢得尊重,换句话说,就是为了保护共同意识去防范任何内部的或外部来的敌人。”[23]P47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导思想,是建构社会共识的基础,儒家思想社会支配地位的获得和维护,高度依赖于儒家思想的建制化。[24]P130-134也就是说,中国古代社会基本共识的形成,是以儒家思想介入公共生活的规范为基本手段,“仁”“孝”等儒家思想经过司法实践等活动,塑造了强制性惩戒和教化功能的司法体制。

“明德慎刑”的传统司法文化对于当代司法改革依然具有很强的启发和指导意义,严明公正的司法是弘扬社会道德的重要机制,相反则必然对公共道德造成重大损害。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了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的巨大伤害:“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25]P96“明德慎刑”的司法原则虽然是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但其蕴含的深厚法理对当代民事司法活动也具有很强的借鉴和指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民事司法问题时指出,“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1]P281

四、息讼止争:司法为民的传统法律文化渊源

“息讼止争”是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力图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早期萌芽状态,保持司法的谦抑性品格,防止社会矛盾在司法过程中被放大,使得司法能够真正发挥为民服务的作用。2017年9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演讲中援引管仲的话语,“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强调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1]P1832018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援引王夫之《读通鉴论》的论述,“习久而变者,必以其渐”,指出要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用新方法新思路推广群防群治、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1]P234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不应当以机械的法条主义为主导,而应当以追求息讼止争、服务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免破坏自生自发的乡土秩序。

古代司法机构的官衙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展现了息讼止争、服务人民的传统司法理念与智慧。在司法机关衙门的方位布局、外形设计、内部装饰等方面,中国古代各朝各代均以传统文化中的亲民等理念为指引。[19]P106-108此外,“官不修衙”作为中国古代一项长期存在的惯例,有利于防范官僚主义阻断人民通过司法解决纷争。宋代确立了“在司擅增修廨宇”罪,此举以成文法形式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官衙的行为。明清两朝吸纳了宋朝的此类规定,均在《工律·营造》中将“擅自营造官廨者”以“坐赃”论罪,意在防范富丽堂皇的官衙阻隔百姓。

此外,中国古代裁判文书中的法律论证,也体现了息讼止争、司法为民的法律文化传统。“息讼”源于“中和”等儒家思想观念,也是实现减少讼累之需要,在中国古代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官员在办理案件时基本上都会自觉地用教化的方式追求“息讼”。[26]P151《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大量优秀司法判例,其法律论证充分反映了“息讼”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的司法理念。以胡颖(字书献,号石壁)所作“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悛即追断”“兄弟侵夺之争教之以和睦”两份判词为例,可大略窥知此意。胡颖所作名为“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悛即追断”的判词载:“李三为人之弟而悖其兄,为人之子而悖其母,揆之于法,其罪何可胜诛。但当职务以教化为先,刑罚为后,且原李三之心,亦特因财利之末起纷争之端。小人见利而不见义,此亦其常态耳。恕其既往之愆,开其自新之路,他时心平气定,则天理未必不还,母子兄弟,未必不复如初也。特免断一次。本厢押李三归家,拜谢外婆与母及李三十二夫妇,仍仰邻里相与劝和。若将来仍旧不悛者,却当照条施行。”[27]P362在待决案件中,李三悖逆母亲和兄长,属于严重违反孝道礼法应当予以严惩的犯罪行为。而司法官胡颖认为李三的此种行为因贪财而起,属于人之常情,故网开一面责令其悔改自新。胡颖此举的深意在于,通过赦免李三的小过错使其明礼,以敦教化、明天理,促使“开其自新之路”,达到母子兄弟和睦相处的效果,以最小的代价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在名为“兄弟侵夺之争教之以和睦”的判词中,胡颖写道:“奉睿、奉琮若能体祖先爱子孙之心,则兄见其弟,必曰是吾祖之孙也,吾何可以不恭之。如此则必无争,必无讼矣。惟其不知以祖先为念,于是尔我始则相视为路人,后则相疾为寇雠。呜呼!祖先养育子孙,只望代代孝顺,人人爱友,以共保家业,以共立门户,而一旦为路人,为寇雠,死者有知,其能瞑目于九泉之下乎?当职观奉琮兄弟,供吐之间尽有条理,看来亦曾读书,非其它懵然无知者比,而其所以兴同室之鬬者,度只是一时为利欲所蔽,无人以天理人伦开晓之耳……请推官更切开譬折衷,在前如果有侵夺,私下各相偿还,自今以后,辑睦如初,不宜再又纷争,以伤风教。如或不悛,定当重责,无所逃罪矣!”[27]P369-370奉睿、奉琮两人虽非同父同母,但却是同一祖父所出的堂兄弟,两人因侵夺财产引起纠纷,是违反祖父指望宗族和睦遗愿之举。胡颖作为资深司法官吏,对民间宗族内的财产纠纷自有深刻理解,这些争端往往牵扯诸多历史遗留问题,要作出公正无私符合情理、法理的裁判,需耗费大量司法资源,且必然对原本已有裂痕的家族关系带来进一步破坏。另外,胡颖发现奉睿、奉琮二人亦曾读书,粗通礼义,有可能在前人相关事迹感召之下悔改。因此,胡颖判令二人私下各自偿还所侵夺财产,和睦如初。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28]P15司法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以更好地化解纠纷和服务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1]P281-282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高度重视人民性,司法机关应当将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新中国建立以前,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政权就建立了司法为民的优良传统,深入田间地头为人民排忧解难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其集中体现。新中国建立之后,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得到广泛推广,其核心内容被概括为深入基层调查案情事实真相、在体会群众诉求的前提下向当事人阐明法理、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以彻底解决纠纷、不拘形式以便民为宗旨审理案件。[29]P475-477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在论述政法工作的历史传统时指出,服务中心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等都是我国政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由此可见,为民司法和息讼止争的司法文化具有很强的历史延续性。习近平法治思想倡导的“为人民司法”等观念,为引领当代中国法律人重拾为民司法传统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提供了方向。

结 语

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文明终结论”获得了广大市场,引起了大量的“思想殖民”“问题殖民”现象,很多仁人志士对中华文化生存忧心忡忡。受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影响,中国法治的自主意识和话语权都遭到严重削弱,学术界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资源的发掘十分有限,传承中国人精神生命和传统生活方式的法律文化有逐渐式微之危。古今社会在诸多方面千差万别,但是在资源分配、争议处置及违法司法行为治理等方面,都会面临大量类似甚至是相同的问题。[30]P46-47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中国人关于司法公正、惩恶扬善、定分止争等方面都有相似的价值追求,且都以司法责任制作为提升司法质量的抓手。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中的这些规律性认识体现在多种形式的载体之中,如法律格言、法律文本、判例、官衙建筑、司法官员服饰、法学家著作等,亟待发掘。正如有学者所言,应当“立基于中国法治实践反思性地创建本土的法治话语体系”[31]P172。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大量吸纳了这些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是推动传统文化现代性转化的重要内容,展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国文化生命的诚挚感情。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科学理论体系,根植于中华法系数千年的历史沉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深厚历史底蕴,需要更好发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支撑。当然,在发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司法改革的正面推动作用时,也应当注意其忽视司法规律等缺陷。要辩证看待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既要剔除其糟粕,也要积极推动其精华的现代性转化,而不能因噎废食。事实上,回顾西方法学发展史就能够发现,虽然法学者们多进行批判性研究,但是尊重司法传统是其一贯底色。以致于当今大多数法律制度的起源都被追溯至西方古代某个时期的立法,如果无成文法则以惯例或法理取代,形成了具有强大同化效应的法治意识形态。因此,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司法文化现代性转化过程中,批判和继承都是必不可少的元素,但是两者都应当以著名教授钱穆所言的“同情的理解”作为基本立场,从历史文化中汲取力量,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说服力。发掘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司法改革理论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渊源,对于揭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逻辑、强化制度自信和推进司法改革均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和创造性转化传统法律文化这一重大课题的组成部分,本文抛砖引玉,希望引来对于这一课题更为精深的研究。

注释:

① 参见罗连祥:《习近平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与创新》,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吕廷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载《前线》2021年第2期;杨华、李晓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底蕴》,载《大连干部学刊》2021年第7期。

② 参见陈卫东:《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2期;卞建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要义》,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1期。

③ 参见张恒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梳理与阐释》,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29期;胡玉鸿:《习近平公正司法思想探微》,载《法学》2018第6期;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

④ 参见李龙、彭霞:《历史、价值与条件:“司法防线”命题的三个面向》,载《湖南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

⑤ 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下)——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观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陈卫东:《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

⑥ 参见黄文艺:《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2期;卞建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要义》,载《法商研究》2022年第1期。

⑦ 《说苑·政理》载:齐桓公出猎,逐鹿而走,入山谷之中,见一老公而问之曰:“是为何谷?”对曰:“为愚公谷。”桓公曰:“何故?”对曰:“以老臣名之。”桓公曰:“今视公之仪状非愚人也,何为以公名之?”对曰:“臣请陈之:臣故畜母牛,生子而大,卖之而买驹。少年曰:牛不能生马。遂持驹去。傍邻闻之,以臣为愚,故名此谷为愚公之谷。”桓公曰:“公诚愚矣,夫何为而与之?”桓公遂归。明日朝,以告管仲。管仲正衿再拜曰:“此夷吾之过也。使尧在上,咎繇为理,安有取人之驹者乎?若有见暴如是叟者,又必不与也。公知狱讼之不正,故与之耳。请退而修政。”

⑧ 《宋刑统》载:“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 参见[宋]窦仪:《宋刑统》,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31页。

⑨ 秦律规定,“凡良吏明法律令”,“恶吏不明法律令,不知事,不廉洁……不可不为罚”。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⑩ “今后凡有刑狱……须具引律令格式……律、格及后敕内,并无正条,即比附定刑,亦先自后敕为比,事实无疑,方得定罪。恐虑不中,录奏取裁。”参见[宋]窦仪:《宋刑统》,薛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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